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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结构与野生动物保护
美国政府有三个基本级别:其一是地方政府;其二是州政府;其三是美国联邦政府。
地方政府对于具体的野生动物问题几乎没有控制权或责任,但对土地的使用拥有很大控制权。根据宪法制度,联邦政府只代表联邦一级,权力有限,只对一些特定的物种拥有控制权,对其所拥有的土地有完全的控制权,但对土地的使用问题仅有间接的控制权。联邦权力的重心主要是围绕国际条约义务,如国际捕鲸公约、各种候鸟条约及野生动植物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等;其次联邦一级对野生动物的控制权体现在对国内各州之间的贸易或国际贸易进行管理。
野生动物保护的主要责任在于州政府一级,只有特定的动植物种类,如候鸟,及濒危物种,如狼等才会受到联邦政府的关注,而鹿、兔子、狐狸等则由州政府管辖。这种权力的特定区分并非出于更能保护野生动物的合理性考虑,而是美国人在200年前反抗并脱离英国殖民统治时历史法律理念发展的结果。州是具有主权权力的一级政府,制定土地和动物等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的法规。国家政府对如何利用土地或猪、狗等动物的所有权不加控制。50个州宣布对国家的野生动物行使主要控制权。需要说明的是,美印第安人部落对其土地上甚至其部落土地以外的野生动物的管理和控制,拥有法定的权力,这些部落一般都位于某个州。例如,美国一法院曾判决美国太平洋沿岸的华盛顿州的几个印第安部落有权捕捞一半以上进入该州河流的大马哈鱼,不论这些河流是否流经印第安部落领地。这是美国政府100多年前西部大开发时与上述各州签订的一系列条约的结果。目前,有许多州对位于其部落领地上的野生动物拥有全部控制权,只有当印第安部落领地上的某个物种存在或面临危险时,州及联邦政府才能进行干预。
美国50个州的立法和执法机构都可以决定何种动物可以狩猎以及狩猎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州行政管理机构鱼类和野生动物委员会对野生动物拥有管理权,而在联邦一级,野生动物问题由内政部管辖。这两个不同级别的政府,具有不同的结构,以使其在政治方面的差异得以互补。在州一级,法律控制权属于公民委员会,由州长任命,但往往独立于执行机构。这些委员会一般也独立预算,不和立法机关和州长发生联系。鱼类和野生动物委员会用联邦政府拨款及狩猎许可证费支付其大部分费用开支。在过去50年里,该传统已被稳固地确立。根据这一传统,一州的运动狩猎者需获得鱼类和野生动物委员会的指定或任命,并进行自我管理。在2000年,美国共有1500万名狩猎者和3000万名垂钓者,他们分别支付了6.13亿和4.9亿美元的执照、标签、许可证、盖章等各项费用,其中大部分资金可用来作为州政府机构管理野生动物的费用,从而进一步为狩猎者提供特殊的保护和关照。这种结构趋向于对外隔绝,使得这类委员会不受外界变化的影响,并使野生动物的管理不易发生变化,当然变化也将是一种趋势。例如,在美国,狩猎人口只占总人口的7%,而政府部门作为非狩猎者,对野生动物关注程度的减轻就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了。
美国野生动物面临的问题
美国野生动物面临的威胁主要还是来自人类,而人为影响也分成两类,一类是非蓄意的;这类问题主要涉及栖息地的破坏及人类的其它经济活动。比如,过去20年中,媒体针对西点林(Spotted owl)的保护问题进行了一系列大讨论,一方坚持利用其栖息地作为木材供应地,另一方则极力保护栖息地原始森林。另一个例子是捕虾业对海鱼的影响。在美国,传统的捕虾方法是使用大网,这样就很容易在捕虾的同时捕获了大量的海鱼,并对美国及其它周边国家的筑巢海龟数量构成威胁,因而使捕虾船主的经济利益和濒危物种的保护发生冲突。
另一类是蓄意性的。这类问题中,人类活动的焦点集中在野生动物身上。例如,人们捕杀黑熊是出于多种动机,如自我保护,运动狩猎战利品,或出于经济利益——将熊胆出售到远东国家的中药市场。还有捕杀大象获取象牙,捕获红鹦鹉用于宠物交易等。
美国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
栖息地与野生动物的关系如同唇齿关系,美国法律在处理栖息地与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做得并不成功,但这并非仅仅存在于美国,世界上成功的案例似乎也不多见,但各国都做了极大努力。大多数国家已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该公约将保护栖息地和生态系统放在最优先的地位。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对大多数法律制度进行重新调整。例如,何为财产?个人如何处理其土地?这个问题深深植根于西方人有关“财产”这一法律理念之中,而且伴随着短期经济开发和人类正当合理的生存需求的压力,这一问题更加突出。有些国家还存在着这样的观念,即根据社会契约,私人可享有土地所有权,并在契约里规定环保内容,以对土地的使用加以限制,但在美国的法律中没有这种理念。
谁应该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土地享有权利?如果某块土地上栖息着柽柳猴(Golden Tamarins)、狐猴或食蚁兽等,他们是否有继续占有和使用该土地的权利?按照人类财产的法律观念,这是行不通的。在美国,法律分析的基点就是财产私有权。很显然,历史地看,可以完全忽略栖息在私有土地上的野生动物的需求。土地所有者可以随心所欲地或为了经济效益而清除栖息地,包括土壤、树木、水体及植物等,而代之以浇铸水泥、种植玉米、建造高楼等。在美国的法律框架中,这种理念非常牢固,并与西方的信仰有着紧密的联系,而且还从西方的信仰中获得力量,即尽可能地为个人控制自己的生命及土地,创造自由的空间。
根据美国的州和联邦宪法的规定,个人可以对其所有的不动产进行经济利用。如果政府通过法律或法规,要求不动产所有人不得利用其土地,以保护野生动物的自然栖息地,那么就会出现两种结果,要么法院会判决该法律规定是非法的而予以撤销;要么政府必须根据上述土地的市场价格给予个人以经济补偿。这也是个很复杂而又很有趣的问题,政府可以要求对野生动物进行适当保护,但这种要求不能过份。
因此,如果法律分析的基点是野生动物的损害,那么美国各级政府会采取什么措施来限制个人土地所有者的决定,以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呢?在美国,土地使用的控制权主要在地方政府,主要通过区域法来实施。区域法的目的是控制人类开发的地点和进程。在大多数情况下,野生动物的保护毫无优先性。
当然,州政府在总体上具有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定职权,野生动物的捕杀、占有或买卖等管理容易置于州权力之下,但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就相当困难。如果栖息地由州所有,那么州就有保护栖息地的权力,但由于州政府内部的政治权力和利益集团具有错综复杂性,这样又会出现新的难题。在美国,一旦属政府所有的土地置于受保护体系之中,如公园、野生动物庇护地等,则该土地通常就会得到很好的保护,将来也不得出售给私人或遭受政府本身的破坏。
联邦政府对于土地的使用并没有很直接的控制权。如果要获得联邦政府的许可,从事某些私营行为,如修建州际公路、新建汽车厂(需要取得联邦政府空气和水体防污许可证),须提交《国家环境影响报告》。揭示建设工程对野生动物的影响。但这一过程只是披露事实情况,而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或许在联邦一级,唯一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利用《濒危物种法》的规定,如果某个物种进入了联邦名录,法律就要求对每一物种的重要栖息地进行识别和认定,然后进行一系列的法律分析,即可阻止私有财产所有人破坏已识别和认定的重要栖息地。
不幸的是,具体的动物或物种并没有法定的权利阻止人类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因此,政府的禁止性规定必须与前述个人财产权相平衡,但在政府主管部门和私人权利之间往往很难找到法律平衡点。这种不确定性的结果又在美国产生了一个新的程序,给栖息地的保护带来了极大的希望,即协商保护程序。私有土地所有者如果要利用其土地进行赢利,将首先进入协商程序,政府和非政府的多个利益方进行协商,双方采取折衷的解决方案,以使开发和保护野生动物并举。政府保证只要符合协议,政府将来不再对该土地的利用做出新的限制。很清楚,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最好的办法,是将该土地的所有权掌握在政府或私人手中,政府要承诺将该土地保留(而不开发),私人也将保护该土地,使之处于自然状态。在美国,有许多组织主动寻求若干土地作为野生动物栖息地,其中最为成功的是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
但重要栖息地的认定和购买工作困难重重,代价高昂,政府很少有财力做一切必须要做的事情。而且,政府往往很难做到及时谈判协商并支付费用,所以尽管政府是土地所有权的最大持有者,私人组织在便利事务处理方面往往起着关键的作用。
购买和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需要数百万美元,资金来源怎么办?最不可靠的来源就是税收总收入。政府年预算清单的最后一项往往是野生动物保护,根本没有优先性。较为成功的解决办法是从年预算之外拿出一笔专款,用作栖息地的保护。在有些州,从发行彩票的收益中拿出一笔钱购买土地;而在其它一些州,利用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地使用费或特种汽车执照费购买土地的方法行之有效,但却不能满足栖息地保护的一切开支。
在美国,对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等组织的个人捐款每年高达数百万美元,大多用于购买土地。另外,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等组织获得土地后还可根据税法规定减免有关税费,私人组织也能获得捐赠土地的所有权。美国还在保护私有野生动物栖息地方面取得了进展,这种进展要归功于私人组织在出资和减化程序方面所做的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有些公民认为野生动物保护非常重要,并且愿意拥有土地和捐赠资金,以逐步实现野生动物保护的目标。
总之,国家法律在引起人们对栖息地问题的关注方面起着必要的作用,但不能单靠国家政府来解决问题。只有地方利益各方协商出解决办法,至少能使一些个人资源拿到谈判桌上,才有可能使野生动物栖息地获得更加有效的保护。
州级野生动物管理模式
美国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大部分职责归于州级政府。除了鱼类和虾、蟹、贝类等水生有壳动物可进行商业利用外,陆地野生动物和海生哺乳动物一般不得进行商业利用,但捕获野生动物以获取毛皮这一情况例外。只是动物毛皮的重要性越来越小,许多州禁止野生动物的商业买卖,这样就使人们只热衷于某些非濒危种类的动物。圈养的兔子可以宰杀和出售,而野生的兔子只可以捕杀和食用,不能出售。
州级管理部门及印第安部落的工作重点是进行野生动物管理,保护运动狩猎物种,这是传统意义上的保护。如前所述,运动狩猎者已经获得了鱼类和野生动物委员会的许多控制权,而优先保护的物种是那些对运动狩猎者来说非常重要的物种。运动狩猎者一般愿意购买年度狩猎许可证,在密西根州,70万狩猎者每人可以支付30美元(共计2100万美元)进行一次猎鹿。每年200万只鹿中,约有50万只被射杀。
从物种保护的角度来看,运用这种管理模式的州法律已获得成功,大多数地方的物种仍然非常安全,当然也有许多地方的栖息地损失非常严重。这是因为在法律和有关行为人之间存在着一些较量。以黑熊为例,在过去50年里,捕杀黑熊主要出于两种动机或诱因:一是运动狩猎战利品;二是人们对其财产或自身的保护。大多数运动狩猎者愿意遵守法律规定,因为从长远观点看,这可以使狩猎文化得以延续,使那些感兴趣者因能射杀一只鹿而获得满足。自我保护的情况发生时往往要损害物种。人类聚集地的扩大确实使一些动物栖息地消失了,但在许多州还有大片的荒野之地,使野生动物可以继续繁衍。但就在最近几年,又出现了捕杀熊的新诱因:亚洲中药市场的需求及熊制品黑市的高价促使人们对熊进行滥杀。捕杀者无视法律规定,逃避法律责任,这与运动狩猎者自愿遵守法律规定形成鲜明的对比;还有鹿制品的贩卖者同样也违反法律规定,这就要求各州投入人力财力,加强执法力度。
目前形势正在发生变化,运动狩猎者占总人口的百分比在下降,诱捕野兽的人数也在大幅下降。理论上说,生态学家并不重视作为狩猎战利品的野生动物,但却十分重视物种在生态系统中所起的作用;另一些人对运动狩猎、捕杀野兽的道德性提出了质疑;还有一些人提出鹿群数量增大,造成交通事故和农业破坏,经济损失达数百万美元,因此,鹿种群的数量应当受到控制。运动狩猎者控制野生动物法律的政治力量正在逐步减少,因此美国的法律应及时进行修订,以符合社会、政治、道德、经济等形势的变化。
联邦濒危物种法
美国联邦濒危物种法更多地考虑了美国整体冲突性和环境伦理的政治基础,而较少考虑控制州级古老的运动狩猎者的政治伦理。按照该法的规定,所有的物种都是有价值的,即使是那些没有商业价值或体育娱乐价值的物种也很重要。
要了解濒危物种法实际的操作情况,就需要了解美国有关政治伦理和文化背景。首先,美国三级政府在做出重大决定时,事实上是相互独立的。当需要法官对于个人或政府是否违反濒危物种法或其它法律而做出裁决时,这一点尤为重要。立法机关可以受也可以不受总统所属的同一政党的控制。因此法律的制定必须不受立法机关和总统所属政党的影响而生效(濒危物种法是由民主党控制的立法机关通过,而由属于共和党的总统理查得·尼克松于1972年签署)。其次,美国人讲究实用主义,甚至对政府的决定也持怀疑的态度。考虑到政府是由各派成员组成,而这些成员也可能会屈服于某种政治和经济压力,因此濒危物种法在起草时就反对因内政部的不足而搞平衡。该法有项条款授权公民可以就其他公民或联邦政府的违法行为而提起联邦诉讼。
联邦濒危物种法的结构
濒危物种清单 在大多数国家,物种清单完全由政府决定,政府认为适当时就可以将某一物种列入清单,通常法律未规定具体的标准来约束政府。在美国,按法律规定,清单应由内政部长做出决定,但该决定必须基于科学的根据,必须透明。如果某一物种基于科学原因属于濒危类,法律及政策就要将其列入清单,当然也有一些例外。比如,西点林鸮具有相对的科学确定性,该物种属于濒危类。但出于对木材业的政治和经济利益的考虑,木材业主想砍伐和清除原始森林,而这些森林又是西点林鸮的栖息地,政府就推托而未将其列入濒危物种清单。部分公民将政府这一错误的决定诉至法庭,最后法庭支持了这些公民的诉讼请求,判决政府部门败诉,并责令其将该物种列入濒危物种清单。
濒危对象 当某一物种被列入清单,就要立即规定一系列广泛的禁止性措施(如规定狩猎、诱捕、杀害、占有、出售以及进出口清单上的濒危物种都是非法的),这也是许多国家的常规做法。林鸮案件后,无人试图杀害或捕获这一特定的鸟类,只是鹰雕类的习性问题尚在争议中。按照美国法律,重要的栖息地必须由政府部门在物种列入清单后12个月以内进行认定,没有法定理由而未能做到这点,则会面临公民提起的诉讼,迫使政府部门采取行动。
濒危物种栖息地 对政府所有的土地属于重要栖息地的情况,《濒危物种法》第7条具体做了限制性规定。因此,立法机关明确地将执行部门的人员与提起诉讼的公民联系在一起,以确保双方在具体案件中能取得一致意见。在林鸮案件中,政府所有的原始森林如果属于重要栖息地,则不得砍伐。
最难预料的是私人所有的重要栖息地或其部分会发生什么异常情况。濒危物种法规定禁止损害栖息地,个人对重要栖息地的妨碍、干涉或干扰也属禁止之列,但在具体的案件中如何适用则不甚明确。于是私人土地所有人就与政府谈判或协商,达成土地使用协议。在经济开发时,可以对部分栖息地进行保护。
物种的恢复 美国濒危物种法的另一个特点是,该法律不仅禁止政府伤害物种,同时也赋予内政部长以责任,帮助恢复物种的数量,使其不再有濒危之虞。物种恢复的最佳范例或许要算“狼”这个物种数量在其曾被赶出的原始栖息地得以恢复的例子。这项恢复耗时10年,年均耗资100万美元,从加拿大引进两批狼群,被重新安置于美国西北部怀俄明州的黄石国家公园区。并且工程投资的相当部分用在公众教育,如举行公众会议,开展问题讨论等,以消除许多公众的恐惧感。最近有几份报告建议,要有7个以上的狼群生活在公园或公园的周边地区,才有可能非常成功地恢复该物种。遗憾的是,联邦政府有限的财力限制了物种的数量,很难达到人们建议的种群数量。
总之,濒危物种法还是一个成功的、务实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