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一体化中的妇女劳动权益保护_性别平等论文

欧盟一体化中的妇女劳动权益保护_性别平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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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81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9789(2002)03-0082-89

从50年代末罗马条约签订之日始,欧盟就拉开了女性劳动权益保护的序幕。从平等付薪、平等待遇、平等机会,直到将男女平等政策进入欧盟决策的主流,女性劳动权益保护伴随着欧盟一体化的进程逐步走向深化。

欧盟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史表明,没有广泛意义的,包括性别平等在内的一切平等的实现,就不会有未来的经济增长和社会繁荣。保护女性的劳动权益,实现性别平等,既是促进劳动者工作和生活质量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一项重要内容。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欧洲联盟正在从一个单纯的经济联盟逐渐向更深层次的经济、社会和政治联盟迈进,男女之间的机会平等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欧盟正在试图运用更强的经济和社会力量保护女性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中国女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历来被认为是好的,中国女性的地位也是相对高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转变,传统的、以政府保护为主的模式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因此,在社会激烈变革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了解和探析欧盟女性劳动权益保护的历史和现状,无疑可为我国女性劳动权益保护提供极有价值的借鉴。

(一)劳动权益及其保护

劳动权益,按照一般的理解,是指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在劳动关系方面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权、劳动安全和健康保护权、社会保险和福利权、职业培训及个人职业发展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以及组织、参加工会权和参与民主管理权,等等。妇女的劳动权益是指妇女与男子一样,除了可以平等地享有上述劳动权益之外,还因为一些生理和社会特征,享有与男子不同的特殊的劳动权益。前者可以称为妇女的基本劳动权益,后者为妇女的特殊劳动权益。概括地讲,所谓女性的劳动权益就是指在整个就业过程中,妇女与男子一样,可以平等地享受在整个就业和职业过程中的一切权益与机会。

(二)欧盟的女性劳动权益保护

消除基于性别的歧视是欧盟一体化的基础,它有着重要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意义。就经济意义而言,劳动力一体化市场的建立必须以消除两种歧视为基础:其一是对来自其他成员国和种族、民族劳动者的歧视;其二是对不同性别劳动者的歧视,实现男女在劳动就业方面的平等。现实中,两种歧视是交织在一起的。消除劳动力市场上的性别歧视,是实现欧盟提出的“民权第一”(Citizen first)口号的基本前提,也是保证政治一体化的重要步骤。

欧盟国家女性的劳动权益保护有两个层面:即欧盟层面和成员国层面,主要有立法保护、政策保护、援助项目,以及社会团体和妇女组织的保护行动等多种形式。本文主要讨论欧盟层面的女性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在保护手段上,以法律和政策保护的讨论为主。

1.立法保护。通过立法形式保护女工的权益是欧盟采取的主要形式之一。欧盟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尽管有许多坎坷和挫折,但关于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日臻完善,保护范围和内容也在不断扩大。主要的法律保护手段包括:(1)法律保护女工在雇佣或解雇、工资福利、工作安排、选拔和提升、培训、见习等方面,免受基于性别和年龄的歧视;(2)法律保障女工享有劳动安全与健康的权益,享有人格尊重,以及做母亲和照顾家庭的权益;(3)法律保障女工享有合法离职和退休的权益,并享有失业、养老、医疗以及与男工同等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的权益。

基于生理特征和基于社会性别平等意义的保护都是欧盟法律保护的范围。但是近年来,对女工职业保护的重点已经逐渐由前者转为后者。例如,对孕产期女工的特殊保护;促进女性职业发展,强调个人价值开发等方面贯彻机会平等的原则;以及反对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维护对女工人格的尊重等。这些保护内容,已经不再是单纯基于性别的特殊性而采取的保护行为,而是具有强烈的社会性别平等的内涵。

2.政策性保护。政策保护具有与法律保护某些不同的特征,比如,强调被保护群体自身能力的增强;注重运用间接的手段,从正面、而不主要从反面规范人们的行为;宏观目标性比较强,并具有多目标特征,例如,将女性劳动权益保护与降低失业率,适应经济结构转换,以及缓解种族和民族矛盾等社会、经济目标结合在一起。

随着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欧盟近年来比较倾向于运用政策手段进行女性劳动权益的保护。但是,鉴于欧盟的组织性质,导致其政策手段的一个明显特征是引导性强于约束性。如同许多欧盟的法律被称为“软法”(soft law)一样,其政策也是“软政策”(soft policy)。所以欧盟对女性劳动权益的政策保护,除了借用法律效力之外,多与开发项目捆绑在一起,以项目作为政策实施的载体。

3.开发与援助项目。与政策保护相配合,欧盟及其成员国近年来实施了一些旨在提高妇女地位,促进女性职业开发的项目。不同项目在性质与类别上有所偏重,一些带有援助的性质,一些则有开发的性质。比较著名的有“为妇女争取新机会”(NEW)和结构基金(structure fund)项目,这些项目在提高女性就业率,调整女性就业结构和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主要内容包括:

(1)促进就业项目。包括:为女性提供一体化的就业服务;以处于贫困状态的妇女,设立专门的援助机构和援助项目等。

(2)职业开发项目。核心是职业教育和在职培训,其目的是促进男女在职业选择和职业开发上的平等。主要途径是通过多样化的职业培训,让缺乏劳动技能的妇女通过自身能力的加强,寻找到新的就业和创业机会。

(3)风险援助项目。按照法律,女工有权参与用来帮助因为工厂倒闭、集体解雇、自然灾害等而使经济陷于窘境的或长期失业工人的援助项目。此外,由于女工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竞争弱势,欧盟和成员国通过特殊的援助项目,帮助遭受风险的女工尽快摆脱困境。

(4)生活援助项目。主张女工有权享受法律规定的、为照顾家庭成员而提供的援助项目。

此外,非政府组织和妇女组织也是欧盟国家女性劳动权益保护的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在欧盟国家,许多员工的利益是由工会出面争取和维护的。但是近年来,欧盟各国的工会力量削弱,对员工权益保护的能力减退,加之社会经济结构转型造成对劳动力市场的强烈冲击,致使员工利益受到不同形式的损伤,女工作为弱势群体,受到的损害相对更大。

欧洲是产业革命和妇女运动的发源地,争取平等的劳动权益,历来是欧洲妇女运动的核心目标之一。可以说,欧盟各层面妇女保护机制的形成和作用发挥,很大程度上是妇女运动的结果。一些成员国,特别是一些中欧和北欧国家的妇女地位,被公认是很高的,说明欧盟妇女在争取自身权益的努力方面,具有很强的国际性质,并承担着开创者的角色。

有两股力量同时推动着欧盟妇女权益保护的进程:其一,欧盟作为超越国家之上的组织力量,一直试图通过法律手段、政策机制和项目实施促进该目标的实现;其二,各国的女权运动。结合欧盟的一体化历史,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其女性劳动权益保护的发展进程和阶段特征。

(一)早期的保护行为

欧盟最早的女性劳动权益保护行为起源于罗马条约。罗马条约119条款中规定,基于欧洲内部和外部劳动力市场存在的性别歧视工资问题,各成员国应该履行“确保同等工作同等付薪原则”(注:Eve C.Landau,The rights of working women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Office forOfficial Publica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1985,Luxembourg,P17.)。但罗马条约颁布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在现实的劳动力市场和企业内部,并没有严格贯彻这一原则。直到20世纪60年代初,荷兰的女权运动才真正推动了罗马条约的实施,公平付薪的原则也才得到认可。进入70年代,欧盟女性劳动权益保护法律逐步规范,期间共颁布了三个影响较大的女性劳动权益保护指令,即:1975年颁布的平等付薪指令;1976年颁布的工作中的平等待遇指令;1978年颁布的社会保险的平等待遇指令(注:Eve C.Landau,The rights of working women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y,Office for Official Publica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1985,Luxembourg,pp.18-20.)。

三个法律文件的颁布,为欧盟的女性劳动权益保护奠定了较为坚实的法律基础,尤其是在欧盟76/207号指令中,对劳动力市场及企业用工各环节的性别平等待遇,包括提升、职业培训、工作条件,以及特定条件下的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平等待遇问题的提出,将公平付薪原则大大推进了一步,它对抑制劳动力市场的性别歧视现象,保护女性的劳动权益起到较强的法律保护作用。在欧盟国家的女性劳动权益保护问题上,法律起了开拓作用。在70年代,欧洲法庭共受理了50多个与性别平等待遇相关的案子。其中1966年,在比利时的赫尔斯特(Herstal)军工厂的女工游行罢工强烈要求公平付薪和改善恶劣的工作条件,迫使比利时政府修改了劳动法,并允许求助于欧洲法庭实施公平付薪法律。另一个著名的案例是德福瑞娜案。德福瑞娜是比利时萨比娜航空公司的空中小姐,从1963年起,她就同本机组的男同事干相同的工作。但直到1969年,依据集体协议,她的报酬一直低于其男性同事。1968年,她在比利时法院起诉,要求支付从1963年至1968年期间她与男性同事的报酬差额。比利时法院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77条的规定,将此案提交给了欧洲法院,要求做出先予裁决。结果德福瑞娜得到欧洲法院的裁决支持。在欧盟女性劳动权益保护史上,德福瑞娜案的意义是深远的:

第一,将对性别歧视的关注从单一国家内部,通过法律机制提升到欧盟(欧洲经济共同体)层面上,这是一大进步。德福瑞娜案可以看作是欧盟层面上,运用法律手段干预成员国劳动力市场上性别歧视问题的开端。

第二,经济平等是一切性别平等的基础,而公平付薪又是经济平等的基本体现。薪资问题历来被认为是劳动力市场上雇佣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作为弱性群体的女性经常处于劣势,甚至以集体协议等形式遭到雇主合法的歧视。德福瑞娜的胜诉表明薪资性别歧视的非法化。

第三,在对该案裁决的同时,法院还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对共同体及其成员国在用工过程中的两种歧视,即直接性歧视和间接性歧视做了区分。直接性歧视也可称为明显性歧视,间接歧视为隐蔽性歧视。前者是仅参照同工同酬标准就可以发现的歧视,后者是只有在援引更明确的实施性规定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现的歧视。间接歧视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理论和现实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提出间接歧视存在的证据更难以做到。但是,将两种性别歧视做出法律区分的意义在于将该问题引入了欧盟的法律体系,并对现实的一些性别歧视现象有所抑制。

欧盟早期的女性劳动权益保护有如下特征:

(1)保护范围主要局限在女性就业状况保护,这与欧盟最初起源于一种经济上的联盟有关。在一体化的早期阶段,女性更多地被作为雇佣劳动者,作为一种经济资源看待,女性的公民权益保护不是由欧盟,而是由成员国承担的。

(2)保护目标主要是为了适应劳动力市场调整的需要。随着更多的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欧盟为了合理利用女性劳动力资源,减少劳动争议和纠纷,需要从高于国家的层面上对女性劳动者行为进行规范和保护。

(3)保护客体主要是公共和私人部门的女性正规劳动者,尚未包括一些非正式部门和非全日制以及从事家庭服务的女工。

(4)保护内容集中在平等付薪,即罗马条约中制定的“同工同酬”原则;而后随着欧盟一体化和女权运动的深化,逐渐转入工作条件和平等待遇保护。

(二)20世纪80年代的保护行为

与一体化的进程紧密相联,80年代是欧盟对女性权益保护的强化阶段,主要任务是着手进行平等待遇方面的政策和组织建设,即制度培育。该时期欧盟在女性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的成就主要表现在:

首先,性别平等概念已经进入欧盟一些纲领性文献之中,例如《欧洲社会宪章》中提出了应该重视男女平等问题,该原则在1992年签订的马约中得到采纳。

其次,运用制度性手段多于法律手段。法律是欧盟早期的保护手段,80年代以后,制度机制开始在欧盟内部培育,包括建立女性权益保护组织机构等硬件制度;实施女性保护政策等软件制度。一些欧盟的妇女机构,例如妇女局(Women's Bureau),即机会平等委员会的前身(EqualOpportunities Unit)、欧盟议会妇女权益委员会(Committee onWomen's Rights)以及欧洲妇女政策网络(Women's European policynetwork)。与此同时,欧盟开始资助妇女问题的研究和培训项目,承诺在计划制定时,优先考虑性别平等问题,并实施一些倾斜性的妇女政策。

最后,平等待遇的法律和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基本权益保护扩展到其他领域。例如,反对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重视妇女的职业开发和在职培训等机会平等问题,已经引起决策者的关注,并体现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三个男女平等指令中。在20世纪80年代,欧盟又颁布了两个权益保护指令:1986年关于对1978年的社会保障指令的补充指令;1986年关于在农业、自我就业妇女孕期和子女照料期保护的指令。

20世纪80年代中期,欧盟开始启动两个促进妇女机会平等项目,1981-1985年为第一周期,1986-1990年为第二周期,主要目标是贯彻劳动就业中的平等待遇原则。然而,对欧盟来说,80年代是一个极度动荡时期,许多外部和内部因素,例如,全球性的失业问题、经济动荡、政府削减经费,以及成员国内部的利益纠纷等,极大地影响了政策目标的实现。平等待遇政策在实施中也遇到了许多阻力,导致该时期欧盟对女性权益保护的态度消极,许多保护行为属于应付性的,而且政策的主要受益者是中产阶级和白人妇女,少数民族和移民等下层妇女享受不到政策利益(注:Catherrine Hoskyns,"The European Union and the WomenWithin:An Overview of Women's Rights Policy",in R.Army Elman ed,Sexual Politicsand the European Union:The New Feminist Challenge,Berghahn Books,1996,PP.7-13.)。

(三)20世纪90年代前期的保护行为

在90年代,有三个重大事件影响了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妇女劳动力权益保护的进程:事件一,1992年马约的签订;事件二,1995年北京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召开;事件三,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的签订。

马约的签订对欧盟一体化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它确定了欧洲政治合作的基本原则,标志着欧洲统一运动从共同体阶段进入了联盟阶段。马约提出欧洲联盟是在经济联盟的基础上,进一步向政治联盟迈进,建立一个超越国家之上的全方位联盟。因此,马约所规定的各项政策和措施是超经济的,包括许多社会政策和政治纲领的实施。马约申明,男女平等的基础是机会平等,而不是狭义的薪酬和待遇平等,即女性应该平等地享受与男子同样的政治、社会和经济权利与利益。在妇女劳动权益保护方面,马约也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进展,例如成立欧洲工厂委员会,给予父母为子女告假制度等。

在1985年的内罗毕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上,已经通过了著名的“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妇女行为”的内罗毕宣言,提出了女性赋权和全面争取妇女权益的目标。1995年北京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强化了社会性别意识;将性别平等问题纳入了国际组织和国家政策主流;性别平等和女性赋权等问题也由原则性地强调转向了具体的行动。

所谓社会性别视角进入主流,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期间提出的新概念。其具体涵义可以理解为,将社会性别意识,即性别平等意识纳入一切决策者的思想和行动中,体现于一切法律、政策和措施中,并通过政策制定者的行为变成被社会认可的共有观念。北京大会之后,欧盟已经将社会性别主流作为改变社会结构的重要途径,并采取了如下行动:在所有的政策和行为中框定社会性别和机会平等主流的行动方案;建立与社会性别有关的政策评估和监控程序;建立社会性别主流办事机构和相关服务系统;开展有关性别平等问题的研究和实施项目;建立年度机会平等报告制度。

欧盟对社会性别平等主流的积极反映,有了如下效果:

第一,完善法律。到20世纪80年代末,欧盟已经有了五个性别平等的条例,除了在罗马条约中陈述的平等付薪条例之外,还有就业中的平等待遇、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以及孕妇及其子女照料等指令。90年代初,又颁布了两个法律文件,即1990年关于保护男女尊严的决定;1992年关于促进已生育或在哺乳期内的怀孕女工安全与健康手段引进的指令。

第二,项目实施。欧盟在90年代启动了两个促进妇女机会平等项目的周期项目:1991-1995年第三周期的“决策中的妇女参与”和1996-2000年的“男女机会平等的一体化”项目。同时,还启动了“为妇女争取新机会”,以及在结构政策和社会结构基金中增加促进性别机会平等的内容等(注:European Commission,Equal Opportunities for Women andMen in the European Union,Annual Report 1997,Employment &Social Affairs of EU,1998,pp.31-48.)。

20世纪90年代欧盟的妇女劳动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保护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促进妇女就业成为核心政策之一。组织性质使得在欧盟层面上所要调节的仅是劳动力市场中的一些经济行为,没有能力干预成员国内部的社会和政治行为,这对于女性权益保护是一个非常不利的因素,也是早期保护范围狭窄、力度小的根本原因。90年代以来,随着欧盟性质的改变,女性就业权益保护有了新的内涵,它与欧盟社会、经济和政治一体化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其次,欧盟的各项政策,包括性别(gender)政策,进一步体现了平等待遇原则。欧盟在构建共同市场时,最先使用了平等待遇这一概念,强调在商品、劳动力、服务、内部劳动力等市场中体现平等的原则。但是,平等待遇的标准难于确定,表现为两个对立的内涵:一方面,对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而言,成员国之间需要遵守共同的法律规范,妇女应该与男子一样,是平等的劳动力市场的交易者;另一方面,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在以男性为主体的社会文化氛围中,女性作为弱性群体,如果没有外在力量的特殊保护,平等显然是一句空谈。因此,90年代以后,欧盟的性别政策开始转向带有倾向性的保护政策。

最后,以往的欧盟政策是把妇女作为整体考虑的,没有顾及不同妇女群体在社会中的地位及其需要差异。例如,妇女的种族和民族差异,以及相关的贫困女性、迁移女性、或其他的妇女边缘团体问题。所以,一些学者认为,欧洲的中产阶级是妇女政策的真正受益者,而一些下层妇女,并没有享受到更多的政策保护利益。在以后的政策中,欧盟的态度有所转变。

(四)欧盟阿姆斯特丹条约以来的行动

1996年6月,欧盟理事会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召开了首脑会议。关于男女平等的承诺是此次会议的一大成就。阿姆斯特丹会议促使待遇平等的原则进入欧盟的文件和行动之中,即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提出的性别平等原则进入政府政策主流(Main streaming)目标予以体现。在阿约的众多款项中直接涉及到男女平等待遇问题:例如,条款2提出,委员会应该促进高水平的就业和社会保护,维护男女之间的平等;条款3指出,在共同体的所有活动中,都将以消除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和促进其平等为目标;条款137重申,共同体要促进男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机会和待遇平等;以及141款对公平付薪原则又做的重新界定等。

阿约关注的第四个领域是基本权益与非歧视,这是欧盟对其公民的基本权利做出的新姿态,它与妇女的所有权益,包括劳动权益密切相关。新条约第13款确定,理事会可以采取“适当的行动,以与基于性别、种族或人种、宗教信仰、伤残、年龄或性别取向的歧视进行斗争”。尽管对这一新原则的褒贬不一,但它还是被许多人赞誉为“欧洲人权领域的里程碑”。它表现出阿约对男女平等的态度较以往更为积极,并在如下领域有较大进展:第一,将女性权益保护与当前关注的问题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共同的目标;第二,性别平等原则的贯彻由被动和表象,转为主动和具体,并逐步成为欧盟未来行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第三,对一些弱性的妇女群体实施带有倾向性的保护措施。阿约公开呼吁欧盟和成员国对女性权益保护采取与以往不同的,带倾向性的保护态度,表明欧盟层面的女性劳动权益保护,已经由被动保护转向主动保护。

尽管欧盟及其成员国在女性劳动权益保护方面做了很多努力,浏览任何一个欧盟的近期文件都可以看到“确保男女之间的平等”之类的字眼,都体现出男女机会平等确实在进入欧盟的决策主流。但是,严重的性别歧视和性别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于各成员国现实的劳动力市场上。这表明,真正通向劳动权益性别平等的道路还很长,就欧盟的权限、能力和努力而言,还有许多未能解决的问题:

1.欧盟的法律效力与女性劳动权益保护问题

双轨的法律制度表面上是对妇女权益给予了双重保护,但有时也会影响保护效果。同时,欧盟法律的效力也与成员国的发展水平有关,使得女工权益保护在成员国之间差异很大,例如,西欧和中欧国家的妇女地位高于南欧国家的妇女地位。在女性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上,一些成员国已经走在了欧盟的前面,而在有些国家还难以实现基本的性别平等目标。

2.劳动就业与女性劳动权益保护问题

劳动就业问题,或者说失业问题是当前欧盟国家主要的经济和社会问题,也是欧盟近期主要的经济政策目标。近年来,由于欧盟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妇女在成为新增劳动力主要来源的同时,女性失业问题也更为突出。例如90年代末,欧盟15国的女性平均失业率在12%,男性只有9%(注:Unemployment rate of Euro-zone and EU,1999.http:europa.eu.int/comm./eurostat,04/04/2000.)。各国女性就业状况不尽一致,例如在爱尔兰和西班牙等国,女性就业问题仍然很突出;但在丹麦,芬兰和瑞典等国,女性失业率有下降趋势。尽管很难把失业的原因与性别歧视问题直接联系在一起,但是随着欧盟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加快,就业与社会性别意识之间的关系愈益密切,两个关键点在于:一是在解决失业的过程中,欧盟及其成员国已经意识到传统的经济理论和就业模式,以及建立其上的劳动就业政策,难以解决如此复杂的问题,需要寻找新的机制和途径;二是突出性别平等意识对于解决新的失业问题的重要性,不贯彻男女平等原则就不可能有效地遏止严重的失业现象。目前,欧盟已经将就业目标与社会平等的主流政策付诸实践,将其建立在促进社会公正与经济发展之上。

3.劳动力市场的间接性别歧视问题

劳动力市场的间接歧视是欧盟法律制止的一种非平等现象。间接性歧视现象非常普遍和严重地存在于各国的劳动力市场上,包括一体化的欧洲市场。现实中的间接歧视现象可以感觉到,但却很难定义和把握。许多间接歧视的法律申诉都因缺乏确凿的、可以说服的证据而败诉。但是,一个劳动力市场的间接性别歧视现象是否严重,可以通过一些社会性现象和结果来反衬。例如,职业性别隔离问题;工资收入的性别差异问题;以及男女职业生涯的不同轨迹等都与间接性别歧视有关。

新世纪的到来,促使欧盟层面上关于性别平等的政策步伐加快,并开始了一系列的实际行动,例如,欧盟议会在1999年末强调,准备在男女平等领域同时开展两个领域的工作,一是将平等目标纳入主流;二是开展一些妇女特殊领域的行动,并呼吁社会关注长期存在的各种形式的性别不平等现象。欧盟议会承诺,立即采取三项有关行动:

其一,建立一个新的,在2001-2005年实施的社会性别平等的项目框架。该项目将具有新的和全球化的特性,把所有社会性别平等的相关政策囊括其中;

其二,改进1976年的有关平等待遇的指令,澄清已有的法律规则,填入新的内容,例如,加入反对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等内容;

其三,增补在欧盟委员会和专家组中的女性成员,强调妇女参与决策是实现平等的重要步骤,在欧盟层面上首先体现这一原则。欧盟委员会已经拟定了一个新的有关反对劳动力市场上歧视和非平等待遇的2000-2006年计划,该计划是为了配合经济结构调整和就业目标的实现,由欧洲社会基金资助(注:European Commission:EqualOpportunities for women and men in the European Union AnnualReport 1999,Employment & Social Affairs,2000.)。如果这些目标能够实现,欧盟妇女的劳动权益保护可望在近期内有较大进展,并为其他国家树立榜样。

收稿日期:200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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