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招生“合并”改革的几点思考_大学论文

关于高校招生“合并”改革的几点思考_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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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高等学校的招生收费改革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为贯彻落实这一精神,加快高教改革步伐,不少省市和中央部委决定1995年起所属高校实行国家任务计划与调节性计划“并轨”、学生缴费上学的制度。江苏省也作出如此决定。这一旨在转变人才培养机制的招生改革,引起了高等学校和社会各界的关注,牵动着亿万学子和家长的心。本文就此谈点浅见。

一、实行招生计划“并轨”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所谓“并轨”,就是实行一种招生计划形式,不再有国家任务计划和调节性计划“双轨”之分;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育成本分担”的原则,适当提高高校对学生的收费标准,新生录取时一律按照一种计划形式,一条录取分数线和一个收费标准,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

建国以来,在国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高等教育实行的是从招生、培养到毕业分配完全由国家包下来的体制。应该说,在当时招生规模不大,国家急需各类人才的情况下,这样做对于集中物力、财力,保证重点,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类院校蓬勃兴起,招生规模进一步扩大,各种层次的专业不断增加,社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也日趋多样化。这种高度集中的招生计划体制和对大学生“两包”的做法受到了挑战,要求招生制度进一步改革的呼声愈来愈高。1985年作为教育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国家招生计划中列入了调节性部分,即可招收部分委培生和自费生。当时的调节性计划在招生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很小,发展到1993年,全国招收自费生10余万人,占招生总数的14%。就江苏省而言,1993年,全省地方高校委培生、自费生比例,从1992年占招生总数的26%上升到46.2%,1994年达到51.3%,已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半。调节性计划大幅度增加,满足了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有利于人才通向生产第一线。这对于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提高办学效益,调整高教内部科类结构,引进竞争机制,增强学生学习积极性起到了良好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双轨制”的招生计划体制越来越不适应高等教育的发展,各种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原来作为调节性计划主体的委托培养,随着毕业生供求矛盾的缓和,除少数基层或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尚需少量的委培生外,绝大多数单位不愿意花钱培养学生。这种模式的主体已逐渐解体,自费生(或假委培真自费)成为调节性计划的新主体。

2.调节性计划与国家任务计划所录取新生的总分差距,从国家教委规定的20分逐渐扩大,有的竟然相差60~100分之多,这种状况不可避免地会给高校的管理和教学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影响教育质量。

3.调节性招生计划比重的扩大,还造成部分成绩偏低的考生能上大学,而成绩高的却因经济原因上不了大学。这势必影响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性原则。

4.有些省的自费生不转户粮关系,没有公费医疗和副食品补贴,学生在心理上不平衡,不利于学校对学生的管理。

应该说高校招生计划“双轨制”的出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上述矛盾的出现,预示着招生改革已十分必要和迫切,否则将影响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1993年东南大学、上海外国语学院率先进行了新生缴纳部分培养费的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994年全国又有40余所高校经国家教委批准进行了招生“并轨”的改革。从试点情况看,由于各级领导重视,学校精心组织,改革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招生结束后,国家教委对此进行了专题总结。这些经验的积累,为招生“并轨”的推开奠定了基础。这也向人们昭示:改革的条件已经具备,改革的时期已经到来,需要我们抓住机遇,认真组织实施。

二、正确认识和对待缴费上学

“并轨”能否顺利进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学生缴费上学的认识。这一较复杂的问题,涉及到考生、高校等各个方面,只有排除思想上的障碍,形成共识,才能步调一致,支持这一改革。

1.正确理解和处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成本分担。长期以来,由国家向人民免费提供高等教育一直被当作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但是,由于我国经济落后,人口众多,教育规模较大,基础相对薄弱,国家给予高等教育的经费虽逐年有所增长,但仍入不敷出。人们对教育的需求和教育发展与改革发生了矛盾。有鉴于此,《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明确提出要“改革和完善教育投资体制,增加教育经费”,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以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渠道之一,就是改革学生上大学由国家“包”的做法,逐步实行缴费上学。按照“教育成本分担”原则,非义务教育的高等教育成本应由学校、学生和纳税人共同负担。我国属发展中国家,财力有限,对高等教育实行收费制度是符合国情,也是改革办学体制的正确选择。在高等教育中国家应负担什么,学生要负担多少,两者比例如何确定,这是问题的关键。我认为,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并不是说国家对此不承担义务,其区别仅在于法定义务和非法定义务。大学生是国家培养的,毕业后为国家建设作贡献,应当说国家是人才的最大受益者。因此,政府理所当然要承担非义务教育成本的大头。得到国家投入的大学生在校获得知识和本领,走上社会后比没有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容易得到相对高的回报,个人则是教育的直接受益者,分担部分培养费用也是应该的,这是对教育成本的一种补偿。对“大头”和“补偿”之间的比例如何划定应加以科学研究,尤其是在“并轨”改革初期,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经济及心理承受能力,较准确地测定城乡居民的教育支付能力,并据此确定个人缴费在生均成本中所占的比例与数额,然后从生均成本中扣除,剩下的大头由国家和社会负担,决不可先扣除国家投入部分,剩下的全部推给学生。

2.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近几年来逐步实行缴费上学,增加了教育的投入,促进了高教的发展。人们对教育需求的普遍提高成了招生改革与发展的一个基本动因。一方面它使高校招生改革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使改革的有关措施如收费制度的出台具有社会承受能力;另一方面,它应当成为我们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即让更多的公民能够接受更具实际价值和更高质量的高等教育,促进高等教育大众化局面的形成。这当然需要有一个过程,应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相适应。正因为我们的教育是为广大人民服务的,是代表广大人民利益的,因而在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一般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收费标准的制定要依据社会实际承受能力、教育成本、就业回报率三方面来确定。目前对群众实际承受能力的测定要实事求是。尽管我国城乡居民储蓄超过1万亿人民币,但它的大头仍在少数人手中,不能用简单的方法平均计算,一般应以60%左右家庭能负担的金额作为基准线。这样既可以考虑教育成本的回收,又能维护社会的安定。

3.高校要积极支持并参与“并轨”改革。实行“并轨”改革其实质是办学机制的转换。高校不能仅从收费增加与否决定是否参与“并轨”。从1994年已实行“并轨”的院校看,尽管招生实行了收费,但标准较低,有的学校收入反而不如1993年。主要原因是这几年自费生计划较多,收费标准较高,高校“并轨”后,不再招收“自费生”,加上学校用于奖学金的开支增大,学杂费标准提高后的收入不足弥补学校这块收入的减少,而学校“并轨”后所采取的各种配套措施又需要付出一定的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并轨”的实施和推广。高校应从改革的大局出发,从更高、更深层次上思考问题。“并轨”改革从表面上看是实行缴费上学,但它直接涉及到各种利益的调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一方面使社会确立高等教育的成本意识,使大学生在付出一定费用的代价后能珍惜学习机会;另一方面作为多渠道筹措高校经费的重要补充。这对于推进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改变学校的办学体制,逐步确立高校独立自主的法人地位,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而,高校应从长远考虑,积极参与推进这一改革。

三、建立和完善“并轨”的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加以实施

1.加强对招生“并轨”的宣传。招生“并轨”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新生质量,建立激励机制,适应社会需要。为使社会、考生和家长全面了解“并轨”的目的、意义、具体内容和实施办法,要加强宣传的力度,并规范化、具体化,要向社会讲清楚,切忌使人们误解“并轨”改革就是“增加收费”的改革。

2.国家要按“并轨”后的招生数额拨款教育专用,并承担起生均成本的大头。目前,各级财政都比较紧张,为了使“并轨”顺利推开,政府仍要加大对高校的投入,不要因学校参与“并轨”而大幅度减少投入。这需要社会各方面顾全大局,协调一致,优化改革的环境。计划编制部门也要根据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招生计划,发展速度和规模不宜过快,把有限的财力用于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上,为“并轨”改革起保障作用。

3.建立并完善贷学金、奖学金、勤工助学金制度,确保经济困难的学生上学。贷学金制度在1985年已建立,但由于贷学金标准偏低,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贫困生上大学的费用,建议国家教委加紧制订更加合理完善的贷学金制度,提高贷学金的标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贷款的帮助读完大学。国家要加强对大学生贷学金的管理。各省要设立权威的贷学金管理机构,做好贷学金的发放和回收工作。对于奖学金制度也要加以完善。高校除提高奖学金的标准,使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得到有力的资助与奖励外,还要扩大奖学金的覆盖面,要逐步建立“定向奖学金制度”。即学生和提供定向奖学金的单位签订合同后,单位将向该生提供奖学金,学生毕业后保证到提供奖学金的单位工作。这样经济较困难的学生,如果学习成绩优秀或愿意接受专项奖学金单位的资助,就不会因经济困难而上不起大学。建立健全勤工助学金制度,也是“并轨”改革的配套措施之一。其目的不是让学生去“打工”,而是使经济贫困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完成学业。政府应拨出专款建立勤工助学基金。高校也应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加以指导。

4.采取措施,确保重点单位的人才需要。从近几年招生情况看,考生报考专业志愿愈加集中和“热门”,即使“热门”专业收费标准较高,报考人数也是有增无减,基础学科日益受到考生的冷落。随着“自主择业”办法的施行,这一现象会愈演愈烈。为确保国家重点单位和边远地区以及某些艰苦行业所需的专门人才,国家要对农林、地矿、石油、师范等专业设立专项奖学金,对享受专项奖学金的学生要求按国家的需要,毕业时服从分配。

5.正确处理扩大高校自主权与加强管理监督的关系,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并轨”改革的各种配套措施制定后,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招生政策,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贯彻,这是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在实行“并轨”改革中,仍要进一步扩大高校的自主权,要处理好扩大自主权与加强管理监督的关系。

高校的自主权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有教师的学术自由,也有学生的学习自由,还有高校按照高等教育的规律进行自我管理的自由。高校应由政府化、一体化,更多地转向自主化、弹性化、多样化,在较大的范围和较大的程度上实行学校的自主招生和学生自主求学,使各类学校、各个不同专业、各个不同学生,根据自身的需要作出灵活选择。因此,给高校以更多的自主权,给学生以更多的选择权,实行自主、灵活、相通的高校招生制度,这是与招生“并轨”改革相匹配的重要内容。但大学在强调自主权的同时,不能脱离国家利益和社会需求,否则就会失去赖以生存的基石。只有当它具有自我发展的自主权,又有自我约束的机制时其作用才能加强,才有存在的价值,才能推动社会的发展。因此在扩大招生自主权的同时,应与整个教育体制相适应,制定配套措施,要防止以往经济体制改革中常见的怪圈,一管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一乱就收。放、管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实行“并轨”后,计划单一,高校录取时较易操作,也可减少不同计划形式录取时考生分数的落差。但在现阶段,尽管许多高校实行“并轨”,由于各省、各部委、各高校的情况下一,不可能在某地区招生的高校全部实行“并轨”改革,在一定的时期内仍会有多种计划形式并存,因此必要的、适当的、及时的政府管理和招生监督,不仅不会妨碍而且十分有利于高校的招生工作。如采取特殊政策,确保基础学科专业、国家急需专业和条件艰苦专业的生源不因“并轨”而受影响,这都需要通过政府管理加以调控。高校也要依照法律、法规办学,在招生中形成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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