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九五”价格改革的思考_价格改革论文

关于我国“九五”价格改革的思考_价格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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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时期,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时期。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九五”期间,我国价格改革将从过去以打破旧的价格管理体制为主,过渡到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价格机制为主。改革的总体思路是,在保持价格总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健全以市场形成为主的价格机制,逐步完善价格宏观调控体系,进一步调整价格结构,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健康和持续发展。

一、保持价格总水平的相对稳定

抑制通货膨胀是“九五”期间我国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这是改革开放17年来我国经济工作的一条重要经验,是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原则。只有有效地抑制通货膨胀,才能避免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大起大落,从而保持社会稳定,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因此,“九五”期间,我国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的确定就必须以此为中心,各项价格改革必须以保持价格总水平相对稳定为前提。

在价格总水平相对稳定的衡量标准上,要把握两个要点:一个是从纵向上比较来确定价格总水平控制的方向,“八五”期间,我国价格总水平年均上涨11.4%,“九五”期间价格总水平平均上涨幅度必须比“八五”期间有明显的降低;二是从横向上比较来确定价格总水平控制的度量,即“九五”期间价格总水平上涨的具体幅度必须低于经济增长率。

从目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看,“九五”期间,推动我国物价总水平上涨的主要因素有三方面,一是货币供应因素引起物价总水平上涨;二是价格结构调整引起物价总水平上涨。由于我国的经济改革是在价格管理体制高度集中,各种比价关系严重扭曲,农业、能源等基础产业价格严重偏低的情况下起步的,在改革过程中,放开大部分适于市场竞争的产品价格,大幅度提高基础产业价格,促进各种比价关系趋向合理,必然推动价格总水平上涨。三是为了增强基础产业自我发展能力,解决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在财政、信贷力量不足的情况下,我国采取提高基础产品价格的途径或在价内或在价外征收各种建设基金,也要推动物价总水平上涨。

在对我国价格总水平上涨因素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九五”期间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的具体幅度,有两个可供借鉴的参数。一是理论参数。各国经济学界的通行说法之一是价格总水平指数年增4%左右即可认为正常通货膨胀率,且发展中国家在高速增长时期,可容许的通货膨胀率还要略高一些。二是实证参数。1978—1994年,我国物价上涨幅度平均为7.5%左右。根据历史资料测算,自1979年以来,价格结构性对价格总水平的影响平均在2—3%,因货币超经济发行而引起的物价上涨平均在4—5%之间。考虑到上述两个指标参数及“九五”期间国民经济增长率平均8%左右,价格总水平平均上涨幅度就必须低于8%。其中,价格结构性调整影响控制在3%以内,因货币发行过多等其他因素引起的实质性通货膨胀在4—5%之间。这样一个目标幅度,对于今后5年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而言,应该是一个可行的控制目标。

二、健全以市场形成为主的价格机制、完善价格宏观调控体系

“九五”期间,价格改革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价格形成机制与价格宏观调控体系。

健全以市场形成为主的价格机制的主要内容是:

通过进一步转换价格形成机制,基本上建立起政府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要进一步规范现有的三种价格管理形式。根据目前统计数字,我国在商品价格市场上由市场调节的比重已经达到了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水平,“九五”期间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调整国家管理商品价格的范围,降低在服务领域直接管理的比重,增加对政府指导价格的品种和比重。为了实现真正的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要创造条件,力争取消现有的生产资料价格双轨制。为适应对外开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在价格方面实行国民待遇,全部取消中外用户两种价格制度。

通过培育市场价格主体,规范市场经营者定价行为。在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过渡的过程中,由于新的运行机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放开大部分价格后,生产经营者出现了许许多多不规范的价格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因此,“九五”期间要采取措施,引导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合理的价格,反对通过不正当的价格竞争手段牟取暴利。

通过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维护国家定价的严肃性。“九五”期间,对实行国家管理价格的商品,要继续坚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必须采取措施,禁止各种越权定价行为,同时价格制定必须反映市场供求和成本因素,防止价格调整脱离市场实际,以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和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失。

加快价格法制建设。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因此,“九五”期间,必须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法律体系,以法律的手段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稳定市场价格水平,保证新的价格机制的正常运行。主要内容是要加快《价格法》的制定与颁布,以《价格法》为主干,建立多种多样的单项商品价格法规,包括政府定价规则方面原则与办法;生产经营者定价的原则与办法;价格调节基金制度;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价格违法的处罚制度;非常时期政府干预市场价格的制度;通过价格在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的制度等等。

建立重要商品储备、风险基金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品,如农产品、能源产品等,加快建立和完善储备制度,增强国家间接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今后,国家干预市场价格的主要方式将是以价格法律为基础,运用重要商品的储备,通过在市场上的吞吐来影响市场价格。对于关系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如副食品,要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在供求紧张,价格上涨较大,影响消费者时,运用调节基金,发展生产,增加供给;在供过于求,价格下降较多,影响生产者时,运用调节基金,实施生产补贴或保护价格,稳定生产,稳定市场价格。

完善价格监测网络。建立科学及时的价格监测预警系统,跟踪市场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准确、科学地分析价格变动的原因,预测价格水平变动趋势,为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三、进一步调整价格结构,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八五”期间,我国的价格结构得到进一步调整,基础产业价格偏低的状况明显改善,但是与当前及今后国民经济发展和改革的需要相比,价格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需要在“九五”期间进一步加以解决。主要矛盾是:工农产品交换比价仍然有待于进一步缩小;部分国家定价的农产品和基础产品价格仍然偏低;公共事业和服务价格严重偏低。“九五”期间,要在保持价格总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逐步解决这些矛盾,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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