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权的分割与整合——国有产权“五龙治水”体制变迁效率的博弈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控制权论文,国有产权论文,体制论文,五龙论文,效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决定组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6月4日,国务院公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新成立的国资委是代表政府的出资人机构,依据《公司法》以股东方式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这次改革引人注目的一点是,强调了出资人机构与公共管理职能部门分开,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所有权,“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打破国有产权“五龙治水”的局面。(注:所谓的“五龙治水”就是指经营国有企业的权力被众多政府部门分割行使。)
从产权性质上来看,这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并没有改变国有产权的公有性质,国有产权的委托代理关系没有变化,相应的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也不会变化。但是,从国有产权的代理人结构来看,却呈现集中化趋势,使得处于分割状态的国有企业控制权得到整合,从而有利于改变没有部门真正对国有企业经营成果负责的局面。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们期待这种变化会使国有企业经营效率得到改善。换句话说,改革以前,如果各政府职能部门分割占有国有企业控制权是造成国有企业经营效率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那么控制权的重新整合将有助于国有企业效率改善。
但是,这种认识至今仅仅停留在经验观察的水平上,我们仍缺乏一个可以对此现象做出解释的经济学分析框架。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实际上存在着一个非正式的国有企业控制权市场。国有企业的管理者通过向掌握企业控制权的政府官员提供利益来“购买”企业控制权。控制权在多个政府职能部门间的分割降低了这种控制权交易的效率,从而损害了国有企业的运作效率。本文从以博弈论为分析工具来分析国有企业控制权的分割行使为什么会损害企业的经营效率,从而证明对“五龙治水”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是有效率的。
二、简要的文献回顾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经典的委托代理理论是企业理论的主流。这个框架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合约来克服代理问题。由于这些最优合约被假定为完全合约,包容了几乎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因而不需要事后谈判。因此,除了假定委托人有选择代理人和设计合约的权力以外,在该分析框架中一般不会涉及到控制权、权威等变量。也正因为这个原因,委托代理理论无法解释现实企业经营中控制权和权威的来源和作用。
Grossman和Hart(1986)、Hart和Moore(1990)提出的不完全合约理论(简称GHM理论)是一个突破性的贡献。他们指出,由于合约不完全,必然存在事后谈判的可能。交易双方在事后谈判中讨价还价的能力又决定于其事前所作的关系专用性投资。他们提出的解决方法是,在事前决定剩余控制权,以最大化总收益。获得剩余控制权的一方增强了在事前进行专用性投资的积极性,但同时也无可避免地打击了另一方进行专用性投资的积极性。这就是最基本的权衡(tradeoff)。Hart(1995) 还进一步指出,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一方应该同时拥有剩余索取权。Aghion和Bolton(1992)进一步指出,如果经理人利益与整体利益一致,则控制权应由经理人掌握;如果外部投资人的利益与整体一致,则控制权应由外部投资人掌握;如果双方的私人利益均与整体利益不一致,则经理人在企业经营状态好时获得控制权,反之投资者获得控制权。总之,其核心思想是“控制权要相机转移”。Aghion和Tirole(1997)强调了代理人的信息优势。股东虽然拥有名义控制权,但代理人的信息优势使得股东愿意听从代理人的建议。这样,代理人就获得了实际控制权。
本文受GHM理论的启发,认为控制权的配置是重要的, 并考虑到企业管理者与(没有剩余索取权但有部分控制权的)政府官员事后谈判中双方讨价还价的能力,会影响到企业管理者事前付出努力的激励,从而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绩效。当然,本文的重点不在于讨论控制权如何在政府与企业管理者之间分配才是最优的,而在于在这种控制权分配既定的情况下,政府职能部门分割行使其控制权所产生的后果。
在如何约束代理人的问题上,有许多不同的看法。Alchian(1950)和Stigler(1958)强调了竞争的作用,因为市场竞争的压力可以淘汰治理结构不当的企业,也可以激励企业管理者努力工作,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代理成本。但是,认识到竞争的作用并不意味着不可能通过改善治理机制来提高公司的经营绩效。Harris和Raviv(1988)认为,剩余索取权应该与控制权相对应, 否则“廉价投票权”会使得不称职的经理人更有可能控制企业。这里的“廉价投票权”是指对结果不负责任的投票权。
中国的情况却是,国有企业即使不断亏损也很难被淘汰掉。另外,对于许多处于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外部竞争的治理机制也会失效。为此我们必须寻找其他更有效的治理机制。控制权的配置显然是一种重要的治理机制。现有的文献说明了控制权要与剩余索取权尽量对应。就国有企业而言,国家拥有大部分剩余索取权,因而必须保留一些重要的控制权。行使这些控制权的是形形色色的政府官员,他们只是国家的代理人,也基本上不能占有企业剩余。我们已经知道这种安排是低效率的。但这又是无可避免的,因为国家的控制权必须要由代理人行使。那么,应该如何在政府内部配置控制权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代理成本呢?现有文献没有告诉我们答案。这也正是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
中国的经济学家提出了许多理论解释和改革方案。“产权论”认为,国家所有的产权制度产生了(企业管理者和主管官员两方面)严重的代理问题,导致资源配置无效率(张维迎,1995;周其仁,2000;刘小玄,2003)。正确的改革方向是加快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步伐。而“竞争论”认为,改革的首要问题是消除国有企业的政策性负担,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以减低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而不一定要改革现存的产权制度(林毅夫,蔡昉,李周,1997;刘芍佳,李骥,1998)。
由于现存的国有资产过于庞大,急切间无法全部民营化。更重要的是,对于那些国家必须保持控制的重点企业,产权改革是行不通的。我们还是要通过内部治理机制来保证企业管理者遵循国家利益来行事。我们认为,关键的问题是,代表国家行使控制权的政府官员的行为与真正的股东是很不一样的。按照国外流行的公司治理方式来设计国有企业的治理机制必然是无效的。本文通过分析控制权结构——试图对国有企业治理机制问题给出部分答案。
三、控制权分割对国有企业效率的影响:一个博弈模型
(一)国有企业控制权分割:基本观点
“政企不分”一直是人们批评国有企业治理方式的焦点。如果“政企不分”是指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部门(而不是独立的专职机构)掌握了企业的控制权,那么这种批评是有道理的。如果“政企不分”是指政府拥有企业控制权的话,这种批评就没有道理。因为既然政府代表全体人民经营国有资产,则其必然要拥有对企业的控制权。所以,“政企不分”的问题的实质是,政府权力部门的目标不是提高企业运作效率,而是利用控制权为自身谋取利益(Boycko et al.,1996; Shleifer和Vishny,1994)。虽然如此,政府还是必须拥有企业的一些重要的控制权。否则,企业管理者就会利用其控制权轻易地谋取私利,国家受到的损失会更大。现在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以及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就是政府失去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权的严重后果。因此,问题不是政府要不要保留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权。真正重要的问题是应该如何在政府部门内部配置控制权。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实际上只是一个进行成本核算的基层生产单位,企业的控制权完全掌握在各个政府职能部门手中。这使激励机制产生了严重的扭曲。企业管理者和企业职工都没有动力充分发挥自己的知识和能力。结果就是,国有企业的生产效率极端低下,资源浪费严重。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国家以“放权让利”为主线进行改革,开始赋予国有企业一定的自主权。1992年7月23 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国有企业的14项“企业享有的”自主权。
在这些被赋予国有企业的自主权中,有很多在现代公司制度下通常是由作为所有者信托的托管者——公司董事会来行使的。如“投资决策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和“内部机构设置权”等。这些权利往往是由董事会和高层管理者共同拥有的。按照《条例》的规定,涉及投资、合并、分立等方面的决策权部分属于企业,部分由政府持有。因此,与现代公司制度相似,所谓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分离,实质上是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企业内部人分享对企业的控制权。
在理论上,我们知道企业控制权在股东(或董事会)和企业管理者之间的分割是可以降低代理成本的(Fama和Jensen,1983)。 国有企业的控制权在政府部门和企业管理者之间的分割也有类似的作用。但是,两者之间有着重要的差别。一般而言,公司的董事会通过投票方式对企业的一些重要决策进行表决,没有人可以大权独揽(除非他是控股股东)。国有企业的情况则不同。目前的情况是,管理者拥有部分控制权(如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权等),而政府职能部门则拥有另外一部分控制权(如高层管理人员任免权,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权等)。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权又由众多政府职能部门分割行使,也就是所谓的“五龙治水”。国有企业要通过一项决策,往往必须得到各个权力部门的批准,任何一个部门不批准都会延缓甚至否决一项决策的执行。也就是说,各个部门对自身掌握的控制权有垄断权力。对现实的观察表明,各个权力部门并不以企业效率为首要目标,而往往更看重自身利益,对国有企业进行各种干预,甚至不惜损害企业的经营效率。由于企业的绩效是各部门行使权力的综合结果,因此,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时各个部门可以互相推卸责任。结果就是,没有哪个部门能够真正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绩效负责。
我们如何来理解这种现象呢?普遍的看法是,由于政府官员没有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因此也没有动力去实施控制权,这种控制权也就成了所谓的“廉价投票权”。企业管理者可以很容易地控制企业,形成“内部人控制”,从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如果政府官员掌握的控制权真是“廉价投票权”的话,“五龙治水”和“一龙治水”在效率上就不会有什么差别,因为在两种情况下,企业家都可以不费多少力气就获得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
也有观点认为,企业的国家所有制使得国有企业的控制权不可交易,而主管官员由于信息不足无法有效行使控制权。这种看法也不正确。现实中屡见不鲜的政府官员从国有企业管理者处收取贿赂的案例就是明证。国有企业的控制权交易市场是非正规的,但却是存在的。而且,如果主管官员由于信息不足无法有效行使控制权,那么“五龙治水”倒应该比“一龙治水”更有效率,因为分工使得主管官员能更有效地获得信息。
我们的观点是,尽管政府官员不能从行使企业控制权中得到收益,但这种控制权却是有市场价值的。政府官员可以通过向企业管理者出售这种控制权来获得收益。当然,由于国有企业的真正控制权是属于国家的,作为代理人的政府官员只能行使企业控制权而不能向企业管理者出售。但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种制度上的约束只不过是形成了一种交易成本。虽然交易成本的存在会影响这种控制权交易的效率,只要交易带来的收益足够高,官员出售控制权的行为就是不可避免的。(注:这种行为也是腐败行为,因为官员实际上是通过出售政府的权力来取得收益的。关于腐败行为的经济学研究也表明,只要(预期)收益足够高,官员的腐败就不可避免(Aidt,2003)。)
除了制度上的约束,控制权市场的结构也会严重影响交易的效率。由于官员的控制权具有垄断性(企业管理者不可能从别处购买),他出售的控制权也决不会是廉价的。(注:相反,如果我们假设有若干个官员同时拥有控制权,企业的项目只需任何一个人批准即可执行的话,那么官员就失去了垄断地位。可以想见,官员之间的竞争必然使得控制权的价格急剧下降,这时的控制权才真正是“廉价的”。同样的分析思路可参见Shleifer和Vishny(1993)。)具体的价格取决于控制权可以给企业管理者带来的收益。控制权对企业的获利能力越重要,企业管理者愿意付出的价格也越高。(注:我们在这里假设管理者的收益与企业的盈利严格正相关的。)正如产权理论所指出的那样,企业的国家所有制增加了这种控制权市场的交易成本,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原因很清楚。政府官员通过国家授权而获得企业的控制权,但他没有剩余索取权,因此他没有激励认真地行使权力,而更重要的是,他很可能缺乏有效行使权力的能力。而且,他还不能通过公开的市场地将控制权出售给(可能更有能力的)企业管理者。他们之间的交易是可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但要付出一定的交易成本。比如,现金交易也许不可行,而只能通过其他效率较低的方式实现交易(如送实物,资助公费旅游考察等)。这样就降低了资源的配置效率。
根据上述的分析思路,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分割行使控制权是一种效率更低的制度安排。首先,对于企业而言,各个部门拥有的控制权是互补的。也就是说,只获得一种控制权所能产生的收益是很有限的。各种控制权的配合才能产生较高的收益。其次,各个部门掌握的控制权仍然保持着垄断性。这样,任何一个部门降低自己掌握的控制权的售价,都会使得其他部门可以提高自己的收益。当各个部门利益独立时,他们都有动机提高价格,从而使企业管理者购买全部控制权的总价格要高于一个部门掌握控制权时他所要付出的价格。这就使得企业管理者努力工作的激励下降,从而影响了企业的经营绩效。我们认为,这是控制权分割会使企业效率降低的根本原因。
简而言之,国有企业控制权的分割行使实际上是将一个原来统一的(卖方垄断的)控制权市场割裂成两个(同样保持卖方垄断的)市场。这无疑会使得交易成本上升,也进一步损害了企业的运作效率。(注:这是一个标准的产业组织理论的结论。一个相似的应用可参见Shleifer和Vishny(1993)。以下我们根据同样的思路,但使用了不同的分析工具来建立模型。当然,主要结论是一致的。)如果国家拥有某些特殊企业(如生产公共物品的企业)可以带来额外的收益(纠正市场失灵),从而可以弥补效率上的损失的话,那么,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分割行使控制权就纯粹是一种浪费资源的低效率的制度安排。
(二)基本模型
假设各个政府权力部门在利益上相互独立,他们利用其掌握的控制权从业中谋取利益。他们的这种行为降低了企业管理者努力工作的激励,从而影响企业的经营绩效。考虑一个两阶段动态博弈模型(完全且完美信息)。在第一阶段,企业家选择一个努力水平e,使得企业形成获得利润π(e)的能力。但是,要实现这个利润水平,还必须得到政府职能部门的合作(批准)。假设π′>0,π″<0。企业家付出努力的成本为c(e)。假设c′>0,c″>0。
在第二阶段,企业家与掌握企业控制权的政府职能部门官员进行谈判,以实现企业的利润潜力。政府职能部门官员则以拒绝合作为威胁,要求企业家满足其获得私人利益的要求。以B表示官员获得的私人利益(货币等价)。并且B由企业家支付。(注:相当于企业家以代价B从主管官员手中获得企业控制权。)
以下我们分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情况,控制权集中在一个政府职能部门。则主管官员的效用函数可以表示为:
附图
其中α(0≤α≤1)为企业家可以分享的企业利润;θ(0≤θ≤1)为政府官员不合作时企业可能实现的利润要打的折扣。假设α和θ均为外生给定。当α趋向于0时,企业家几乎没有剩余索取权(这是比较常见的情况);当α趋向于1时,企业家占有大部分剩余。当θ趋向于0时,说明政府掌握的控制权非常重要,以至于没有政府官员的批准企业就几乎无法实现其利润潜力(这是比较常见的情况);当趋向于1时,说明政府掌握的控制权对企业影响很小,以至于即使政府官员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企业也能实现其绝大部分的利润潜力。
第二种情况,政府职能部门掌握的控制权与第一种情况相同,不同的是,这种控制权现在由两个相互独立的政府职能部门分割行使。则两个主管官员的效用函数可以分别表示为:
附图
其中θ[,i]表示官员i单方面退出合作时企业可能实现的利润要打的折扣。由于前面假定政府职能部门掌握的控制权是外生给定的,不同的只是这种控制权是由一个政府职能部门集中行使还是由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分割行使,因此如果两个政府官员同时退出合作,企业所能实现的利润与第一种情况政府官员退出合作时相同,都是θπ。一个合理的假设是θ[,i]>θ(i=1,2),因为有一个官员合作总比两个官员都不合作要好。本文还假设1-θ[,1]>θ[,2]-θ(也可写成1-θ[,2]>θ[,1]-θ)。这个假设是说,如果一个官员选择合作,那么另一个官员选择合作所带来的集体收益的增加((1-θ[,1])π)要大于第一个官员单独选择合作所带来的集体收益的增加((θ[,2]-θ)π)。一个合理的解释是,企业的生产活动具有团队生产的性质。企业要实现其潜在的利润,必须调动企业内部的各种资源,使之相互协调配合。每一种资源的边际生产力是其他资源投入的递增函数。可以把对企业的控制权看作是调动各种企业资源的权力。这样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各种控制权相互配合对企业实现其利润潜力是非常重要的。
(三)均衡解
本节用逆向归纳法(backward induction)求解上述博弈模型的均衡解,并比较两种不同控制权结构决定的企业家的均衡努力水平和企业的利润水平。分析过程如下:
第一步,对每一种情况:
(1)求出博弈第二阶段的谈判解(Shapley值)B[*];
(2)以B[*]代入企业家效用函数, 并求解第一阶段博弈中企业家的最优努力水平e[*];
第二步,比较两种控制权结构下企业家的均衡努力水平以及企业利润水平。
以下就两种控制权结构分别求解。
1.第一种情况,控制权集中在一个政府职能部门。
(1)求谈判解B[*]。
根据前述模型,定义谈判参与人集合N={M,P},其中M表示企业家,P表示政府官员。令KN,表示参与合作的参与人的集合。定义函数V(K):K→R,表示当参与合作的参与人集合是K时,他们所能得到的总收益。规定V(
)=0。根据模型的设定,可知V({M})=αθπ-c,V({P})=0(官员单独行动不能产生收益),V({M,P})=απ-c。
谈判的Shapley解:
附图
其中,k是集合K中元素的个数,n是集合N中元素的个数,这里n=2。
这样,我们可以得到第二阶段谈判博弈的结果:
附图
(2)求企业家均衡努力水平e[,1][*]。
回到博弈的第一阶段。由于企业家可以预见到第二阶段的谈判结果,他可以据此在博弈的第一阶段选择自己的努力水平e,以最大化其效用U[,M],即:
附图
2.第二种情况,控制权由两个政府职能部门分割行使。
(1)求谈判解B[,1][*]和B[,2][*]。
根据第一节的设定,并使用前面的定义,可知N={M,P[,1],P[,2]}。并且V()=0,V({P[,1]})=V({P[,2]})=V({P[,1],P[,2]})=0,V({M}=αθπ-c,V({M,P[,1]})=αθ[,2]π-c,V({M,P[,2]})=αθ[,1]π-c,V({M,P[,1],P[,2]})=απ-c。
谈判的Shapley解:
附图
(2)求企业家均衡努力水平e[,2][*]。
同样回到博弈的第一阶段。企业家根据上面的谈判结果,在博弈的第一阶段选择努力水平e,以最大化其效用U[,M],即:
附图
3.两种情况下均衡努力水平的比较。
由于我们没有给出π(e)和c(e)的具体函数形式, 我们不能直接由一阶条件解出e[,1][*]和e[,2][*],也就不可能直接比较其大小。但是,根据利润函数π(e)和努力成本函数c(e)的性质以及前面得到的一阶条件,我们还是可以推导出e[,1][*]和e[,2][*]之间的大小关系。
根据(8)(9),可以得出
附图
又从假设=π′>0,π″<0,c′>0,c″>0可知:
附图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给出本文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基本结论:
命题1:当政府掌握的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权给定时(θ外生给定),这种控制权由一个政府职能部门集中行使,较之于由两个政府职能部门分割行使,能够激励企业家付出更多的努力经营企业,从而使企业获得更高的利润。
对这个结论的直观上的解释是,企业家要实现企业的潜在利润,必须得到政府权力部门的批准,因此企业家必须向这个部门的主管官员提供利益,以“收购”他掌握的控制权(这种收益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其它非货币形式的好处)。这个结论可以解释为什么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为了一个项目获得批准,经常绕过政府的相关监督部门,而直接找到上级领导解决问题。其好处是,企业管理者可以省去与众多政府职能部门谈判的成本。他所要做的只是要处理好与领导的关系。在上级领导的压力下,企业项目的审批也会顺利得多。管理者原来要满足多个权力部门的利益要求,现在只需要向一个官员提供利益。这个过程背后的经济学解释是很清楚的,即控制权的集中可以带来效率上的改进。
由式(8)以及对e的单调递增性可知,θ越小,e也越小。由此可以得到:
命题2:政府官员掌握的控制权越重要(θ越小),企业家的努力激励就越低(e越小),从而企业的利润也越低。
对这个结论的解释是,政府官员掌握的控制权越重要,他的谈判能力就越强,企业家为购买其控制权所要付出的代价也越高,这样就削弱了企业家事前付出努力的激励。这个结论的一个直接推论就是:为了提高企业利润,应该让企业家获得全部控制权。但是注意,我们隐含地假设了企业家不能隐瞒利润,也不能通过控制权谋取私利。如果这些假设成立,则上述推论是成立的。但实际上,这些假设往往不成立,上述推论也是不成立的。为了防止企业家侵蚀企业资产,政府必须保留一些重要的控制权。因此,控制权配置的一个基本权衡是:政府掌握的控制权过多,企业家的激励就会很低;政府掌握的控制权过少,企业家侵蚀企业资产的可能性就越高。但对最优控制权配置的详细讨论超出了本文的范围。
由式(7)可知,α越大,B[*]也越大;θ越小,B[*]越大。由此可以得到:
命题3:企业家占有的剩余越多,他愿意给予官员的收益也越多。 官员的控制权越重要,他能索取的收益也越多。
由式(12)可知:
附图
因此:
由此可以得到:
命题4:当两个政府职能部门官员分割行使国有企业的控制权时, 掌握比较重要的控制权的官员获得的收益也较多。
对于这两个结论的解释也是很直观的。企业家占有企业剩余的份额直接关系到他付出努力的边际收益。这个边际收益越大,他愿意付出的成本(提供给官员的收益)也越高。官员的控制权越重要,他的谈判地位就越有利,因此他能够索取到的利益就越多。一个例子是,对于企业管理者而言,处理好与政府人事组织部的关系是最重要的,因为对企业管理者的考核以及任免权都在组织部。管理者未来的收益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组织部门对他的评价。由此可以解释为什么管理者非常重视搞好与组织部门官员的关系,甚至不惜付出高额贿赂,以保证自己在企业中的地位。相反,在一些比较不重要的部门(如劳动部门,现在在雇用人员方面,国有企业获得了相当大的自主权),主管官员就难以从企业中得到很大的利益。
还有一个有趣的问题是,我们一直假设两个政府权力部门的利益是相互独立的,他们各自拥有的权力也是外生给定的。但是,如果他们可以预见到这种权力结构会影响企业管理者的激励,从而影响到他们可以获得的私人收益,他们会不会相互协调,像一个统一的部门那样行动呢?显然,这决定于两种情况下他们可以获得的总收益(B[*]和B[,1][*]+B[,2][*])之间的大小关系。
因为:
附图
也就是说,只有当△π足够大的时候,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才愿意互相合作。而如果令π[,1][*]=π[,2][*]=π,则易知B[*]<(B[,1][*]+B[,2][*])。由此我们可以得到本文的第5和第6个结论:
命题5:给定π,当控制权被分割时, 企业家为得到完整的控制权所要付出的代价要高于控制权由一个政府职能部门掌握时他要付出的代价
命题6:只有当企业家的努力程度会显著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时,政府职能部门才会愿意互相协调合作,以提高他们可从企业中获得的收益。
对命题5的解释已经在前面给出,这里不再重复。对命题6,我们用一个例子来解释。企业的获利能力与管理者努力程度的关联程度在不同的经营环境中会有所不同。比如,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其利润水平与管理者的努力的相关程度就较弱;处于竞争行业的企业则相反,其获利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管理者付出的努力。这样,上述结论的一个含义就是,对于在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政府职能部门更可能各行其是,而对于在竞争行业的国有企业,政府职能部门更可能相互协调合作。
四、结论
我们的基本结论是,当政府职能部门分割行使其对国有企业的控制权的时候,主管官员会要求企业管理者给予更多的利益才会让渡控制权,而企业管理者努力工作的激励就会降低,由此损害企业的经营绩效。企业家占有的剩余越多,他愿意给予官员的收益也越多。主管官员掌握的控制权越重要,他能从企业中得到的利益也越高。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合作的程度与企业的经营环境密切相关。
根据本文的分析,如果新成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能够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所有权,成为国有企业真正的“老板”,做到“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国有企业的效率是会得到改善的。但要评价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效果,还有待更进一步的观察和研究。
注释:
⑦即使我们放弃1-θ[,1]>θ[,2]-θ的假定,只要政府部门掌握的控制权足够重要(也就是说θ[,1]和θ[,2]足够小),式(22)还是可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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