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苗卫林
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52
摘 要: 进入新时期后,各类社会矛盾也逐渐呈现出全新的特征。相关部门对于现阶段的社会矛盾若能做到及时化解并且及早进行预防,那么可以达到最佳的矛盾化解效果,创建稳定和谐的良好社会秩序。当前应该有效利用法治方式化解以及预防社会矛盾,借助于法治方法来实现各类社会矛盾的妥善处理与解决。
关键词: 法治思维;法治方式;预防;化解社会矛盾
化解社会矛盾运用的途径与措施具有多样性,并且对于社会矛盾需要做到及早进行预防,如此才能避免矛盾逐渐激化的不良后果。进入法治社会后,关于化解社会矛盾必须能够做到借助于法治的手段,切实转变原有的思路与认识。相比于其他的矛盾化解方式而言,建立在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基础上的社会矛盾化解方法能够达到更好的实效性,同时也维护了优良的社会法治秩序[1]。
一、化解社会矛盾运用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
首先是依法公开相关的社会事件信息。作为社会民众来讲,民众需要获取真实并且客观的社会事件信息,如此才能达到谣言终止以及民心稳定的效果。在此前提下,有关部门针对社会事件信息需要做到立即予以真实的发布,而不能够带有隐瞒。通过推行信息公开的举措,全面确立诚信与法治的现代政府形象,这样更能赢得公众的信赖[2-3]。
其次是遵照法定流程对于事件起因进行调查,运用法律手段来实现纠纷的化解。有关部门针对事件起因必须能够在较短时间里予以详细调查,然后运用沟通与调解的方式来缓和目前现存的社会争议以及社会矛盾。在法治思维的指引下,政府部门有必要密切关注事件起因,运用科学的方式并且遵循法定流程加以全面调查。经过全方位的前期调查后,最终可以给出完整并且可行的矛盾化解方法,满足民众对于创建法治政府的期待[4-6]。
第三是依法严惩给社会秩序带来不良影响的不法分子。在目前的现状下,仍有某些不法分子倾向于扰乱社会秩序,其恶劣动机已经十分明显。有关部门针对上述的不法分子如果未能做到严格加以惩戒,那么很难确立应有的政府威信,并且还可能造成当地民众的恐慌感。因此,针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各类不法分子都要遵照现行法律对其加以必要的惩戒,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唯有做到了严格惩戒动机恶劣的不法分子,才能最终实现平息矛盾的目标。
二、预防社会矛盾运用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
社会矛盾一旦产生,那么必须借助法律的手段对其进行迅速的化解,从而做到在较短的时间里实现针对良好社会秩序的恢复。但是相比于事后进行矛盾的化解来讲,全面做好事前防控具有更加显著的必要性。具体在预防各类的社会矛盾时,相关部门同样需要秉持最基本的法治思维,其中主要包含以下社会矛盾预防要点:
(一)切实推进制度维稳的举措
某些社会矛盾一旦产生,则会引发特定的社会不良后果。有关部门若能做到及早运用科学措施来实现全方位的矛盾预防,那么将会实现最佳的矛盾预警效果。在此前提下,各地目前需要构建社会矛盾监测与矛盾预警的完整体系,运用法治化的举措来及早监测潜在的社会矛盾,从而做到在萌芽状态中消除社会矛盾。通过拟定应急预案的方式,对于有效防控社会矛盾可以起到显著的作用,此项举措必须能够受到更多的关注。
创建诚信政府的举措能够在根本上消除民众不信赖政府的现象,对于潜在的社会矛盾根源做到及早进行察觉,然后借助科学手段加以化解。因此在目前的具体实践中,作为政府部门需要做到全面秉持依法行政,维护民众应有的参与权以及知情权。通过创建完整的信息公开渠道,应当能保证更广范围的社会公众随时了解当前的政府执政信息,进而体现了提早预防矛盾的良好效果。
诚信政府的全面建成必须依赖法治,只有在法治思路下,公众对于政府才会表现出更高层次的依赖与信任。具体在创建新型法治化政府的目前实践领域内,有关部门应当秉持依法行政的宗旨,确保将法治化思路贯穿在各类的行政行为中。在目前的现状下,各类社会矛盾仍然未能被彻底消除,其中典型矛盾主要体现在城乡生态保护、农村土地流转、征收农民土地、旧城改造以及房屋拆迁等。实质上,爆发社会矛盾的最初起因通常都是比较微小的,并不易于进行察觉。然而如果忽视了依法行政,则会导致迅速激化现有的矛盾隐患。
(二)创建法治化的诚信政府
近些年以来,各个地区都在致力于全面推行“制度维稳”。对于可以借助调解方式或者沟通方式来疏导的社会矛盾,尽量不去借助强制力进行压制,除非不法分子已经伤害到当地的无辜民众,或者引发程度较为显著的公众恐慌。在优良的法治环境下,各种矛盾得以彻底化解的最根本途径应当在于依法调解,从而逐步确立了公众对于法治的高尚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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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事后化解矛盾的方式来讲,建立在事前防控前提下的维稳举措更加可以达到较好的社会维稳效果,并且有助于化解以及消除潜在的各种社会矛盾。对于社会公众来讲,政府只有运用疏导与沟通的方式来创建优良的政府形象,那么公众才能表现为发自内心的信赖与认同。因此,通过推行制度维稳的途径与方式,社会公众以及政府之间将会达到拉近沟通距离的效果,从而有助于消除多种多样的社会矛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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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构建完整的矛盾监测以及矛盾预警体系
从全面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来看,相关部门目前需要做到运用法治手段来体现制度维稳的良好效果,切实转变原有的刚性维稳思路。作为领导干部而言,一旦遇到突发性的社会事件,首先应该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这样有利于法治环境的全面创建与塑造。由此可见,维持社会稳定的举措在根本上必须依赖法治思维,防控各类的社会矛盾也要建立在法治之上。
例如针对近些年以来频繁出现的房屋拆迁矛盾而言,相关部门需要做到运用适当的手段对其进行化解,对于涉及房屋拆迁的城乡居民予以劝告与疏导,切实杜绝强拆等不良的现象产生。同时,作为房屋拆迁的具体负责部门还要及时给予当地居民合理比例的拆迁补偿。在目前的现状下,某些拆迁部门的具体负责人员仍然倾向于借助粗暴手段来完成针对特定区域的拆迁任务,对于抗拒拆迁的当地群众未能做到运用合适的方式来疏导情绪。由此可见,目前对于拆迁领域的传统执法方式需要做到合理予以改进。
此外,政府部门还要做到培养敏锐的视角与眼光,善于察觉各类隐藏性的社会矛盾,并且及时予以疏导。在某些情况下,有关部门如果察觉到威胁公众安全的不良社会事件即将产生,那么立即对此进行汇报,确保在最短的时间里告知主管部门与上级机构,以便于妥善处理并且迅速化解现有的矛盾萌芽。各个有关部门之间如果能做到紧密进行配合,那么将会显著优化处理各类矛盾的实效性,增强了矛盾预警机制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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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安机关应当创建优良的执法形象
公安干警人员本身代表着公安机关的优良形象,因此公安机关对于内部人员需要着眼于全面开展培训,确保公安干警人员都能拥有优良的职业素养,创建公安机关值得民众信赖的良好形象。并且在进行各项执法时,对于警力应当做到谨慎进行动用,而不要轻易予以动用。在必要的时候,对于动用警力必须遵照现行的法定流程,避免伤害到无辜民众,切实杜绝违法动用以及不适当动用警力的行为。
例如,公安干警人员针对威胁公众安全或者扰乱正常秩序的不法分子可以动用必要的警力对其加以制服。但是在动用警力时,需要注意避免超越限度,避免给无辜人员带来伤害。在日常开展各项相应的执法行为时,作为公安执法人员需要保持优良的执法形象,确保穿着得体并且言语文明,如此才能给公众留下优良的公安执法形象。
三、结束语
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各个地区都在致力于建成全新的法治政府,推行依法行政的宏观举措。由此可见,政府部门针对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必须能够贯穿于全过程的政府行政中。面对多样化的社会矛盾与冲突,相关部门需要做到冷静予以应对,确保能够将化解与防控社会矛盾的举措纳入法治视角下,运用法治方式来达到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的目标,营造良好的法治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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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 考 文 献 ]
[1]黄春英.提升基层政府法治化应对社会矛盾的能力——以江苏省江阴市为视角[J].延边党校学报,2017,33(05):38-41.
[2]潘乾,黎治潭.预防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红线”思想——基于海南国际旅游岛的考察[J].社会科学家,2017(10):94-98.
[3]叶扬,谢德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江西的典型经验[J].人民法治,2017(09):57-61.
[4]梁锋,叶开枝,刘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的策略研究[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6(01):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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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20.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8-0210-02
作者简介: 苗卫林(1967- ),男,汉族,山西介休人,本科,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助理经济师,研究方向:民事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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