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证券公司的三大基本职能_第三方存管论文

重构证券公司的三大基本职能_第三方存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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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不改变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大原则下,允许客户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的形式实现广义的支付功能。

在我国当前的第三方存管模式下,实现证券公司客户资金支付功能的关键,在于适度打破客户资金“封闭运行”的环境,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允许客户资金划转至第三方支付账户。第三方存管模式的核心是在于“单独立户”,即银行以客户个人的名义开立单独的账户。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通过核对客户资金的总账和明细账、客户通过比对证券公司和银行账户,均能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出于绝对稳妥的考虑,可以考虑建立一个受严格监管的、行业统一的支付平台。通过各个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账户与该平台的对接,实现客户资金安全和支付便利之间的较好平衡。

其次,恢复证券公司的托管功能,给予证券公司更多维护客户证券的权利,明确证券公司对场外金融产品的托管功能,推进场外市场间接持有多级托管体系的发展。

短期内,考虑到制度的稳定性,建议在现有框架下给予证券公司更多场内证券账户维护权利。市场主体可以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9)》的规定,通过协议方式明确投资者、证券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托管及存管法律关系的权利与责任。

放宽信用账户限制,赋予信用账户更多功能。在保证客户证券安全和客户允许的前提下,给予证券公司对客户信用账户内证券或资金行使再质押或者出借的权利,提高客户证券或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券的成本。

长期来看,应该研究和推进场外市场的间接持有多级托管体系建设,彻底还原证券公司证券的登记托管功能。建议针对诸如未上市股份、私募基金份额、信托产品份额等场外金融产品市场出台间接持有多级托管体系的规则和指引,明确场外金融产品的证券份额登记、多级托管账户体系、资金结算等具体细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施行间接持有体系,允许投资者托管在证券公司处的金融产品进行混同,各级托管机构之间的投资者账户信息相互隔离,使得托管机构拥有更多创新空间。

最后,恢复证券公司的交易功能。为了满足多种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种的需求,证券公司可以提供做市服务,提高金融市场的流动性。

一是要允许券商自建柜台交易系统,利用自有资金为客户的各类金融资产提供流动性服务。该柜台交易系统仅针对券商已有客户,并须满足适当性管理要求;销售或交易的产品可以为券商自身发行或者代销的经监管机构审批、备案的产品;交易方式可采取代销或双边报价方式。

二是支持证券公司参与或收购各类地方股权交易市场,提升证券公司在场外市场的主体地位。目前,全国各地存在许多股权交易市场,这些市场主要由地方政府主导,证券公司难以发挥作用。建议监管部门积极支持证券公司与地方政府的合作,使证券公司在地方股权交易市场中发挥更大作用。

三是要适当放开证券公司融资,鼓励符合监管要求的负债经营,提高做市交易的能力。具体来说,放宽对券商在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在期限、额度上的限制;放开对证券公司质押式回购上限的控制,或以净资本为依据确定券商的质押式回购额度,并对拆借额度进行适时的动态调整;进一步拓宽报价回购资金运用渠道,在流动性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允许证券公司将报价回购作为负债来源;允许券商对其自身资产或现金流(如融出资金、证券)进行证券化;允许证券公司向银行借款。

四是给予证券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资格,提高银行间债券做市交易能力。证券公司获得银行间债市结算代理业务资格有利于强化代理结算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传导中介职能;有利于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两大债券市场联动性;有利于市场创新的需求;有利于证券公司和证券行业自身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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