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农民工失业与社会保障_民工论文

城镇农民工失业与社会保障_民工论文

城市农民工的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工论文,社会保障论文,城市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社会保障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然而,迄今为止,各种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思路,基本上还是以户籍为基础的,对于流入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基本上没有考虑到。当然,人们会说,我们连城里人的社会保障体制顾及尚且不周,哪里顾得上流入城市外来民工的保障,可以不涉及他们。但是,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却是,离乡背井的外来民工,如果在城里遇到困境、没有工作、又得不到任何社会帮助,他们就会形成城市中社会不稳定的潜在力量。

为回答上述问题,笔者特设计了一次实证调研。笔者于2000年底组织中国人民大学和清华大学部分师生,在北京市丰台区的右安门、西罗园、东铁匠营、丰台镇、花乡,以及在此区域内的建筑工地、服装城、农民工集中居住点等地区作了问卷调查。丰台是北京地区外来民工最为集中的地区,外来流动人口大约有32万人。该调查采取配额抽样和问卷面访方式进行,共完成的有效问卷493份。下面就是对于问卷调查部分结果的一点分析。

一、流入城市农民工的失业与无保障现状

说起失业问题,人们往往首先想到的是国企职工的失业下岗。然而,国企职工毕竟是城市居民,真到了“揭不开锅”的地步,无论是单位还是街道组织都会伸出援助之手的。外来民工则不然,失业后,他们在城市里不从属于任何组织,真正到了混不上一碗饭吃的地步,确实会面临着走投无路的绝境。

本次调查,询问了外来民工的失业情况和失业时间有多长。请参见下面表1和表2。

表1.您外出以来是否遇到过完全没有工作的情况?

 人数 有效百分比

遇到过165 33.5

没有遇到过

327 66.5

missing1 100.0

合计 493

表2.如果遇到完全没有工作的情况,请问,最长一次失业几个月?

失业多长时间 人数 有效百分比

1-2个月7347.7

3-5个月3522.9

6-11个月3019.6

12个月及以上

159.8

合计

153

 100.0

上表显示,33.5%的农民工在城市里都有过失业的经历,这样的比例显然比经历过失业之苦的城市居民高很多。从失业时间上看,多数农民工还是属于短期失业,表中显示,失业1-2个月的人数最多,为47.7%。当然,一部分农民工的失业还是相当严重的,在有过失业经历的农民工中,将近30%的外来农民曾经遇到过长达半年和半年以上的失业。由于农民工多数是年轻人,所以,如此长时间的失业,其后果是令人忧虑的。

那么,在这样长的失业困境中,他们是依靠什么生活的呢?参见下表:

表3.在您失业期间靠什么生活?

失业期间靠什么生活

人数 有效百分比

找亲戚朋友老乡借钱

57 36.1

靠自己过去的积蓄

 65 41.1

回家乡去

 23 14.6

其他 13 8.2

合计 158100.0

从上表可以看到,城市农民工失业后,多数是靠自己过去的积蓄生活,其次是靠向亲友、老乡借钱生活。在对于回答“其他”选项分析以后发现,在所有的回答者中,没有任何一例是得到了劳动单位或地方组织的帮助,由此可以看到,城市农民工完全是处在城市的保障网络之外。数据还表明,即使遇到了失业的危机,也只有很小比例(14.6%)的农民工表示愿意回家乡去生活。所以,外出的农民工,遇到经济困境以后,回家乡的可能性是很小的。换言之,当农民工在城市里失去生活来源以后,他们在农村的土地,也只能是“远水不解近渴”,实际上并不能保障他们在城里的生活。

更为严峻的问题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城市农民工尽管是以青壮年为主的群体,但是,生病也是难以避免的。本次调查显示,虽然有63.6%的农民没有生过病,但是,与此相对应的36.4%的人却是生过病的。有些人甚至多次生病,13.5%的农民工生病在3次以上。农民工生病的次数以及花费的具体情况参见下面表4和表5。

表4.您外出以来生过病吗?

生病的次数

 人数

百分比

0(没有生过病) 304

 63.6

1次

 57

 11.9

2次

 52

 10.9

3次

 27

 5.6

4-7次

25

 5.2

8次及以上13

 2.7

合计

 478

100.0

表5.您生病后看病花费一共有多少(多次请累加)?

农民工生病花费的分组

人数

百分比

10-49元 137.4

50-99元 169.1

100-199元2916.5

200-399元3821.6

400-999元3519.9

1000-1999元

 2413.6

2000-4999元

 158.5

5000-15000元

 63.4

合计

 176

100.0

本次调研显示,农民工生病以后,59.3%的人并没有花钱看病,而是仗着年纪轻,挺一挺也就过去了。当然,另外40.7%的人还是要花钱看病的。这部分人,看病人均支出是885.46元,而他们所劳动的单位为他们看病的平均支出却仅有72.3元,不足实际看病费的1/12。调查中最高的看病支出是15000元。由此可见在医疗看病方面,农民工根本谈不上有什么保障待遇。

另外,从劳动时间上看,农民工的劳动也谈不上什么劳动保障体制。农民工一旦有工作,他们的劳动往往是大大超时的。此次调研表明,从劳动时间上就可以看出,符合劳动法一天工作8小时的劳动者仅占1/4。也就是说,3/4的农民工都属于超时劳动。参见下表。

表6.城市农民工每天劳动多少小时?

劳动小时 人数 百分比

7小时及以下28

 5.8

8小时

 100

20.7

9小时

 41

 8.5

10小时

170

35.2

11小时   30

 6.2

12小时   79

 16.4

13小时   51.0

14小时及以上

 30

 6.2

合计

 483

100.0

二、农民工的违规活动与社会保障、社会稳定问题

此次调查再次显示,外来民工是一个主要由年轻人组成的群体。其中,30岁及以下的人占64%,31岁及以上的人口只占36%。这样一个年龄主要为20-30岁的高活力群体,如果失去经济生活来源,又不从属于任何组织系统,上文又证明他们中绝大多数失业后也不回家乡,显然,对于社会稳定是一种严重的威胁。年轻人的优点是“初生之犊不畏虎”,不太受规范的束缚,敢闯、敢冲。但是,与之相对应的缺点却是不稳定、遵循规范的能力弱,容易违规、越轨。

在问卷中,我们询问了这样的问题:

表7.您是否出现过身上一点钱也没有的时候?

选项

 人数

 有效百分比

出现过

161

 32.9

没出现过 329

 67.1

missing

3

 100.0

合计

 493

由上表看到,约1/3的城市农民工都遇到过身上一点钱也没有的时候。对于从小在城里长大的、社会关系比较广的城里人来说,解决经济困境的方法会比较多。但是,对于无根基的外来农民工来说,身上一文不名,那是十分可怕的事情。在调查中,我们还进一步询问:“当出现身上一点钱也没有的时候,您当时怎么办?”结果,回答都比较含混。当然,调查再次证明,即使身上一点钱也没有,也只有很小比例的人准备回家乡去。这是很可以理解的,因为,农民工出来一趟不容易,外出是要花成本的,如果就这样两手空空回去,他们无论如何是难以接受的。有些人回答说,“那就省吃俭用呗”,也有人回答:“就这样过,不花钱”。显然,不花钱是不可能的,农民工在此,恐怕也有难言之隐。

在北京城,我们每天都可以看到大批的非正规经营者游荡于城市的大街小巷,在北京市丰台区的32万外来人口中,务工的估计有16.7万人,其中办了合法就业手续(领到就业证)的仅有3万人。也就是说,82%的丰台区外来民工是非正规就业者。当然,非正规就业也不一定就是坏事情,作为对于正规劳动力市场的一种补充,非正规就业也往往是不可缺少的。很多非正规就业对于社会是有正功能的,比如收废品,就起到了废物利用、保护环境、减少垃圾的作用。但是,在非正规就业者中,确实有一部分人是违法经营者。比如,我们随处可见的制假贩假者,严重的甚至制造贩卖假证件、假文凭、假发票、私刻假公章,等等。以往的调研已经证明,流动人口中确实有一部分人是以盗窃为生的,有些甚至形成“敲诈勒索团伙”、“打架斗殴团伙”、“抢劫团伙”。在问卷中,我们询问了农民工的违规与违法经营问题,有28.4%的农民工承认他们在经营时被城市工商、税务、治安管理人员等查抄过,违规活动的比例超过了1/4,问题确实是很严重。参见下表。

表8.你是否被城市工商、税务、治安管理人员等查抄过?

是否被查抄过人数百分比

是 139 28.4

否 350 71.6

合计489 100.0

表9.被查抄后,又受到罚款的数额分布。

被罚款数额分组

 人数百分比

10-99元

 23  22.3

100-299元

26  25.2

300-999元

24  23.3

1000-1999元 17 

16.5

2000元及以上 13

 

12.6

合计103 100.0

在受到罚款处罚的农民工中,29.1%的人受到的处罚在1000元以上,有52.4%的人受处罚300元以上,对于收入不高的农民工来说,此种处罚的力度还是比较高的。

这样,就遇到了农民工职业的合法性与非法性的问题。我们知道,所谓“职业”是人们在现有社会分工体系中找到的一种活动位置,人们往往是依赖于此种位置才获得了生活的经济来源。我国城市市民由于其“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便利条件,一般说来,很容易进入到正规就业体系中来。而对于外来的城市农民工而言,要想进入到正规的职业体系中来,则要困难一些。由于很难进入到正规职业体系中来,很多城市农民工从事的是非正规职业,有些甚至进入到违法职业体系中。在此有必要澄清一下所谓正规就业、非正规就业以及违规、违法职业问题。在我国,传统上,所谓正规就业是指由政府或各级组织正式分配的工作,一般都是转去正式的档案关系。近来,随着市场体制的演进,传统的正规就业比例已经大大下降了。而现今,相比较而言的正规就业是指,成为一个单位的正式职工、或申请了合法执照的就业,此种就业一般能够按照劳动法交纳医疗、养老等保险金,因此能够享受到一定的福利保障待遇。所谓非正规就业,是指仅仅是一种临时工性质的就业,仅仅是从劳动力的市场交换中获得劳动收益,基本上享受不到实质性的福利保障待遇。从这个意义上看,我国城市居民就业者大多属于正规就业,而农民工大多属于非正规就业。当然,世界各国的经验都证明,非正规就业也是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所从事的不是违法的活动,也会对于经济运行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一定要区分非正规就业中的合法部分与非法部分。所谓非法职业活动,就是在不同程度上违反了现行制度法规的就业活动。比如,上述的无照经营、制假贩假,推销违法商品等。当然,这类活动,因其违规、违法的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多数从事违规活动的农民工,尚属于轻微违法,严重违法的只是一小部分人。

然而,不管是哪一种违法、违规活动者,他们作为一种社会基础,构成了社会恶性事件滋生的土壤。例如,从前一阶段的石家庄靳如超爆炸案中可以看到,靳如超之所以能够购买炸药、购买雷管、导火索等,以及在深夜中运送炸药等,是在一系列违规违法活动的土壤中发展起来的。如果在这一系列事件中,有一个环节上有人出来举报,靳如超的犯罪计划就会被终止。但是,问题是,人数众多的农民工的违规活动,已经到了失去控制的地步。

农民工的逻辑很简单,那就是“要生存”的逻辑,一部分人错误地把它发展成了“铤而走险”的逻辑。近年来,我国城市发生了一系列恶性犯罪事件,其犯罪者主要是外来农民。所以,在笔者的调查中,曾经有被调查的农民工反问道:“你们城里人当然没有生存的问题。但我们乡下来的人如果遇到完全没钱的时候,我们不去偷、不去抢,怎么生活?”根据浙江城市外来工犯罪问题的调查,犯罪的外来民工中,有35%的人在经济上陷于困境的原因是由于失业、无工作。[1]城市农民工的无保障状况是引发社会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所以,尽管从现行体制“制度安排”的角度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不应由城市财政来承担,但是,如果不解决失业的、生活陷入困境的城市农民民工的保障问题,城市市民的生活也不会安全。

三、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特提出两方面对策建议。一条建议主要是应由政府管理部门实施的,这就是,在大城市里应建立“公共劳动”形式的流动人口的“最低生存保障”体制,以使得那些失业的、身上一点钱也没有的外来民工能够通过“公共劳动”找到饭吃,这样至少可以减少犯罪率,使得那些陷入困境的外来民工能够暂时找到合法的活路。同时,此种体制,也可以将散乱的农民工纳入一定的管理体系。

既然外来民工大多是年轻力壮的劳动力,那么,对于该群体的社会保障就不应是单纯的经济救济,而应该是为其提供劳动机会。在我国的城市中,我们每日看到的是这样一种奇特的反差现象,即一方面是大量剩余的、四处游荡、无所适从的、年轻力壮的失业农民工;另一方面,我们面对的常常是这样一幅市政景观:街道上尘土飞扬、垃圾堆积、铺面不洁,公共服务很不健全、城市环卫劳力十分有限等等。所以,由政府组织公共服务型的劳动不仅与一般就业不同,在形式上是一种就业,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安全阀”,是一种特殊的保障体制。目前,农民工找工作拒受率是很高的,所以,这样一个来者不拒的机构,对于失去工作的外来民工是很有吸引力的。当然,在政府具体操作的细节上,可以考虑,雇佣农民工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城市“环卫部门”来承担。不过,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环卫工作。

所谓“公共劳动”形式的流动人口最低生存保障体制,与城市收容的概念不一样。传统的城市收容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而目前的失业外来民工是社会强劳力群体;传统的收容针对的是零星的社会散落群体,因此,其“容量”十分有限,而目前的城市流动农民工数量巨大,远非现今的“收容”所能接纳。而且,外来民工这一高活力群体,他们陷入绝境只是暂时的。他们一旦找到工作,不但可以养活自己,而且可以养活全家。“公共劳动”机构可以成为一个“中转站”,对于这些身强力壮的人来说,可以找到暂时的栖身和劳动之地。此项调查显示,农民工更换工作是非常频繁的,所以,建立这样一个中转站与农民工的频繁更换工作的特点也是相适应的。

这样一种体制比单纯的救助体制更有效率,更节省成本。由于是最低生存保障,所以,雇人单位所付出的工钱可以是比较低的,这样,对于政府财政来说不是很大的压力,反而是边际效益很高的投入,换句话说,不很大的一笔经费,带来的却是更为安全稳定的社会。

另一条政策建议是针对雇人单位而言的,即雇人单位不管是公有体制的还是私人的,都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为受雇者支付一定的保障金、保险金,这方面已经有了明确的法规,问题是很多单位都只顾省事或多捞钱,拒不执行相应法规,所以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监督实施。虽然监督实施的责任主要应由各级政府的劳动部门来承担,但是,工会、青年团、妇联、各类民间NGO以及大众传媒等也应有所作为,而不应袖手旁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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