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与文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信用论文,文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信用是人在交换与交往活动中,对于自己的责任、义务或承诺的恪守与履行
狭义的信用只限于货币交换领域的支付方式与借贷关系,表明在一个时段内分别兑现的收与支、买与卖、借与还的交易方式的可靠性;广义的信用不限于商业活动,它包括人与人交往关系的各个方面,是社会的伦理规范的重要内容。这里所说的信用是在广义上使用的。信用要求人在家庭生活、职业行为和社会交往中,不能放弃属于自己的身份应尽的义务,不能推卸属于自己的角色应负的责任,不能违背契约关系中属于自己应该履行的承诺。信用要求人在向交往对象传播信息的行为中,不能有意隐瞒有义务披露的信息,不能提供虚假信息,更不能借用虚假信息进行欺诈。信用要求人具有自觉的、牢固的契约意识,对于承诺有着一种严肃的态度,不可能履行的承诺就不作出承诺,只要是作出承诺就是经过慎重考虑与认真论证的,就要严格履行;做到言而有信,诺而有果,不拿承诺当儿戏,更不利用虚伪承诺谋取利益。信用并不仅仅是对个人的道德准则,也是对组织、机构、团体的道德准则,因为后者同样也是行为主体、法人主体。
信用是在人的交换、交往关系中形成和建立起来的,信用也包括人的自我信用,即对自我要求的遵循,但更多的是指对他人、对关系对方的信用,是遵守对交往对象作出的约定;信用是在交往关系中表现出来的,是一种交往伦理。在交往活动中,人的许多行为准则是受契约性关系制约的,契约包括法定契约与习俗契约、公证契约与隐含契约、既成契约与增生契约等,各种契约都是权利与义务、自由与约束的统一;信用是对契约的全面接受与执行,而不是有选择地、机会主义式地接受与执行,是一种契约伦理。在契约义务中,信用是对未来行为的约定,是指契约生效之后除了不可抗拒的因素或非己方的过错,就要以自己的行为的确定性来抵消与防御未来的不确定性,而不论将来的不确定性是对自己有利还是不利;信用是用于对未来不确定状态的确定性承诺,是一种未来伦理,守信用只是对过去承诺的兑现,不过信用则是对已有契约的毁弃。信用伦理广泛地存在于人的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领域,只要人与他人发生着交换与交往关系,形成了特定的人际关系,就有信用约束的需要,也就有失信、无信、毁信的可能。信用包括经济生活的信用,在经济领域中交换行为最为频繁、直接和典型;也包括政治生活的信用,在政治领域中每个角色的行为也是由法律、制度、规则所限定的;还包括日常生活的信用,在家庭关系和社会交往关系中,每个人也都有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二、考察人类文明的历史进程可以从多个角度展开,信用文明是其中之一
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人需要相互依赖、相互合作、相互交换,这就产生了相互信任的要求,产生了信用的需要。人在建立自己的道德文明的同时建立了信用道德,以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行。人的社会化愈益普遍,社会交往愈益复杂,信用文明也就愈益进步。
在自然经济社会中,缺少交换关系,交往是在狭小的范围内进行的,信用是血缘关系内的信用,是部落、村落内的信用,只是在长期不变的交往人群中生效。随着商业的发展、交换的扩大,信用关系开始在陌生的交易伙伴中建立起来,走出了狭小的地域范围,信用内容从亲情伦理转变为金钱伦理,发展出了现代意义上的信用。在封建伦理中,也讲“诚”与“信”,但更多的是在政治关系中使用的,是要求臣民对君主的忠诚与顺从,这种信用的稳固是以紧密的人身依附关系和强大的人身制裁权力为基础的。在资本伦理中,商品与货币交换已成为人的活动的主要内容,经济信用成为人的信用的首要标志,人们更重视的是经济交往中的信用,而且形成了日趋完善的维护交换信用的法规制度。古代社会的信用伦理,很多是不对等的、非自愿的,如“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再如对婚姻忠贞的单方面约束,只有弱势者对强势者的信用义务,而不是双方的共同义务。现代信用伦理是现代契约观念的派生物,它要求在契约平等关系和自由契约保证的前提下的信用约束,即信用是互利互惠的信用,是自愿承担的信用。
信用文明是与制度文明的发展密切相关的,近代以来,信用的成熟程度或破坏状况是与市场经济的发育状况与完善程度密切相关的。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由于信用的成本高于无信用的成本,无信用的收益大于信用的收益,就会产生信用危机,出现大量的违约、无信、欺诈现象,造成“无信用驱逐有信用”的结果。随着市场制度的完善与成熟,交易行为的逐步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信用就会成为进入市场的“执照”,成为交易中的重要的无形资产。讲信用不仅仅是伦理的要求,也是利益的要求,市场伦理与市场规律合为一体。人类需要信用文明,人类也在建设信用文明。从无信用到有信用,从信用的道德诉求到信用的制度保障,从信用的失范到信用的重建,从传统的信用到现代的信用,建构出更加合乎理性与人性的信用理念及其规范。
三、信用在人类生活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信用对于扩展人类文明有着重要的作用
信用保证了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社会生活是由无数种交往行为构成的,交往赖以进行的基础是交往各方的相互作用。信任是对信用的回报,信任产生于信用。如果没有起码的信任,人与人之间就无法正常地交往,例如战争状态就是没有信任的非正常交往方式。社会只要存在着分工与协作的关系,只要存在着交换与交易的行为,就需要依靠必要的信用换取相应的信任,以保证社会交往的连续性。信用可以为交往的各方提供某些确定性和某种安全感,使交往活动达到交往各方预期的结果,从而使交往各方能够尽力促成每一交换行为。
信用降低了社会的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包括信息费用、谈判费用和监督费用等,可以看成是寻求与确保信用的费用。在交易各方的信用信息不明确时,交易费用必然会上升。当社会的守信率普遍降低时,人们的交易活动不得不大量用于互相防范与戒备,加大保险系数,这就使交易的难度与费用大大增加,而成交率却大大降低。如同马克思所说:“这种劳动由于双方的恶意而增大,但并不创造价值。”(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M].人民出版社,1973:147.)如果交易的信用度低,则事后追究的索赔、诉讼、仲裁等纠纷也就大量增多,这也加大了交易的社会成本。交易费用加大的直接后果是交易数量的人为减少,这对繁荣市场、扩大交换、加快流通是极为不利的。一个社会的信用程度高,信用文明普及,这个社会的交易费用也就自然大幅度下降,这就促进了市场交换与经济发展。
信用扩大了社会的交往范围。在全球化时代,信息技术与交通技术已经为人类跨地域、民族、文化的普遍交往创造了技术条件。但人的普遍交往不仅需要技术条件,而且需要人文条件,人文条件之一就是信用道德。只有信用道德得到普遍发展,才能消除人的普遍交往的心理障碍,扩大人的交往空间与交往层次。社会的信用水平与社会交往的普遍程度是成正比的,对人的信用状况抱有信心,就能够主动走出固定不变的交往圈子,积极扩大新的交往关系,增加新的交往内容。交往关系的不断更新与扩大,有利于人与社会的社会化进程,而社会化的程度是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
信用增加了信用主体的无形资产。“人无信不立”,说明了信用是对人的评价的一个重要标准。信用的产出是信誉,只要恪守与培育信用,就自然会获得信誉。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信誉都是所有者的无形资产,它可以增加主体的价值与资本,提高主体交往的声望与地位。信誉的培养与维护相当不易,信用主体的生命周期不完结,信誉的培养与维护就不会结束,而信誉的破坏与毁灭却是容易得多的事。因此在维护信誉与毁坏信誉之间,前者是一种更为艰难的选择。
四、文明是人类创造并享用着的巨大财富,文明是由多种性质与类型的财富构成的,信用是文明的构成要素
物质文明是社会的宝贵资源,信用文明作为道德文明、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的宝贵资源。信用是一种道德资源,是一种社会资本,信用的普及与提高,就意味着文明财富的增长。信用也是文明发展的一个尺度,信用状况表明人的交往是在什么层次上与范围内进行的,表明人的联系的性质、方式与程度处于什么样的发展阶段。信用标志的是交往文明,信用境界标示出人的交往是否走出了“囚徒困境”,也就是能否在互信互利的关系中从事交往。如果陷入了交往的“囚徒困境”,互不信任,最终导致的是对各方都不利的结局。
精神文明重在建设,信用文明也同样重在建设。建设高度发展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制度文明,就要建立相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倡导以德治国,就要把信用道德作为德治的重要内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道德。
健全有效的信用保障制度。信用建设既依靠道德自律,也依靠制度约束。信用保障制度的健全,为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提供了坚实的平台,为恪守信用创造了有力的激励机制。在完善的信用保障制度下,信用良好,无违约、失信行为,就会受到鼓励,就会得到更多的信任;信用纪录差,这类信用信息就会在信用网络扩散,就会使信用主体付出很大的代价。属于违约、违法性的不良信用行为,还要受到相关法规的惩罚。一些国家建立了完整的个人信用纪录制度,也就有效地防范与减少了信用支付的恶意行为。
进行深入的信用伦理研究。信用建设需要理论支持,信用伦理研究也需要在应用伦理学中开辟自己的一席之地。信用伦理研究需要回答和解决信用道德的基础理论问题,如信用的起源、功能与内容,守信与失信的机制等。信用伦理研究不仅要论证“应该有信用”的道德律令,而且要给出“何以有信用”的现实途径;不仅要呼唤信用,而且要反思信用,解除愚昧、落后的信用伦理的束缚。信用伦理研究要和信用的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研究结合起来,和信用的社会变迁与转型的研究结合起来,通过理论上的清晰与明确,为信用建设准确定位。培育负责的信用行为主体。个人与团体是信用主体,但只有在能够为信用行为负责的条件下,才是真正的信用主体。负责的信用主体是指信用行为与信用责任的一致性。一般情况下信用行为与信用责任是一致的,但在信用失范,信用失控,信用行为可以不负责任的情况下,就会出现负责的信用主体缺位。当团体作为信用主体时,其信用行为是由该团体中每个个体的行为构成的,但是在个体信用行为不能受到有效监督,或者其有损信誉行为不能得到针对性制裁时,也会造成无人对团体信用负责的局面。因此,只有培育出了负责的信用主体,信用建设才能落到实处,负责的信用主体就是信用的权利、利益与责任、义务的统一。
营造良好的信用预期环境。交换与交往中的不守信用,反映了人们对现实环境中信用收益的预期偏低,信用贬值,因此采用了按“一次性交易”行事的对策。人的行为创造环境,环境也在塑造人的行为。社会处于长期稳定与持续发展的状态,按照正常秩序运行,法律法规健全,人们安居乐业,对未来抱着乐观的态度,对信用收益的预期就会升高。在这种环境中,人们在信用行为上就容易采取长期发展战略,把信用作为一种长期投资,精心培养,坚持不懈。通过信用建设,稳定与扩大交易对象,有未来的“恒产”才能有未来的“恒信”。建设良好的信用预期环境,是信用文明的基本建设,也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个领域的相互配合,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