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真吏”——从长沙走马楼吴简谈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长沙论文,楼吴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36.3;D69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9)05-0050-12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①一书公布了长沙走马楼所发现的三国吴简中关于“真吏”的一些资料,试整理如下:
“真吏”问题迄未引起学术界的注意,不见有关论著涉及这个问题③。“真吏”的涵义如何?他们究竟是些什么人?走马楼吴简虽号称十万余片,但所公布者不过十之一二,其中关于“真吏”的资料更极其有限,不足以窥全豹,加以传世文献鲜见有关记载,因而解读颇费思量。此稿草成奄忽四载,踌躇至今,未见相关考古新资料公布;兹不揣刍荛,勉为刊布,以期抛砖引玉。
一 从唐代的“真吏”与非“真吏”谈起
唐柳宗元在《韦使君黄溪祈雨见召从行至祠下口号》诗中有“俟罪非真吏”句,有注云:“贾谊谪长沙王太傅,为赋吊屈原,其词曰:恭承嘉惠兮,竢罪长沙。公为永州员外司马,故曰‘非真吏’。”④诗句是柳宗元因永贞元年(805年)王叔文事件被贬为永州“员外司马”期间所作。这里实际上提出了“真吏”与非“真吏”两个相互对立而又相互依存的概念,即以“司马”为真吏,而以“员外司马”为非“真吏”。唐制州府设“司马”以为上佐,但“员外司马”并非真除实授,而是正员之外的名义上的官称。这种挂名的“员外”官大约始于曹魏末年⑤,以后逐渐泛滥。东晋桓温建议精简机构的上疏中说:“其诸员外散官,及军府参佐,职无所掌者,皆并。若车驾郊庙藉田之属,凡诸大事,于礼宜置者,临事权兼,事讫则罢。”⑥他指出“员外”官没有具体职掌,不过临时有事权兼,任务完成则解除。“员外”官至唐代而日益泛滥,史称神龙二年(706年)“大置员外官,自京诸司及诸州佐凡二千余人,超授阉官七品已上及员外者千余人”⑦。后来又明确这种“员外”官“不得厘务”⑧,没有实际的职务,是个挂名的官称。到了唐后期“则贬责者,然后以员外官处之”⑨,成为处置被贬谪官员的常用官号,因而像柳宗元这样因政治等原因被贬远州“员外司马”的情况在唐代是很普遍的。在这里是以正员之内、真除实授、有实际职务的“司马”为“真吏”,而以非正员、非真除实授、无实际职务的“员外司马”为非“真吏”。
唐代类似“员外”的这种非“真吏”不限于此。神龙元年(705年)五月三日敕:“内外员外官,及检校、试官,宜令本司长官,量闲剧取资历,请与旧人分判曹事。自外并不在判事之限。”⑩与“员外”官相提并论的还有“检校”、“试官”等。武德三年(620年)李仲文留镇并州,“诏(李)仲文检校并州总管”。胡三省注曰:“检校官未为真。”(11)检校官并非真除实授,因而也属于非“真吏”。开元年间杨执一“进检校右金吾大将军,寻而即真”(12)。杨执一“即真”之后,才是正式的右金吾大将军,从而转变为“真吏”。“试官”亦然。天授二年(691年),“凡举人,无贤不肖,咸加擢拜,大置试官以处之。试官盖起于此也”(13)。注曰:“试者,未为正命。”试官经过试用考核,方才转正。有位叫乐璘的人,先“试补郡守,以观其能”,后“连帅上闻,果副所举”。因“才既试可,官宜即真”。于是“就加宪职,可朔州刺史兼御史中丞”(14),这才成为“真吏”。除上述之外还有如“权知”。文宗时,舒元舆“权知御史中丞。会帝录囚,元舆奏辨明审,不三月即真,兼刑部侍郎”(15)。奚陟“授权知吏部侍郎,又一年即真”(16)。如“兼摄”,崔庭玉“兼摄监察御史,军还即真,自殿中三命至侍御史”(17);高元裕“摄监察御史,入拜真御史”(18)。如“假”,“去年夏,圣人戒师于东方。宣武军守臣刘公,虑以军兴势危,赋重人困,易置官属,纪纲事法。遂假参佐范阳卢士宣字伯通为兹邑长。伯通勤劳于民,旋即真命,锡以朱服,示王命也”(19)。如“守”,李皋以戴叔伦“试守抚州刺史。民岁争溉灌,为作均水法,俗便利之。耕饷岁广,狱无系囚。俄即真”(20)。如“行”,白居易说:“故事内史缺未补间,亚尹得行大京兆事,试可而即真者,往往有之。”(21)由此可见,各种各样的非“真吏”,需待“即真”、“为真”、“拜真”之后方才成为“真吏”。
综上所述,凡非真除实授的正员,或为编制之外,或为权兼假摄,或有名无实等吏员,均可视为非“真吏”。
二 秦汉魏晋南北朝的“真吏”与非“真吏”
唐代这种“真吏”与非“真吏”的区分,实渊源有自,早在秦汉时期已经出现,它们是秦汉魏晋南北朝官制发展的结果。尽管从秦汉至唐代职官制度多所变化,但是官吏之“真”与非“真”的区分则一直存在。
“真吏”与“真官”的涵义相同。居延汉简:“口真官到视事有代罢”、“兼行都尉事真官到若有代罢如律”(22)。两简文意基本相同,第二简更为清楚,意即某人被派“兼行”都尉职责,但是如果有“真”都尉到任,则根据有关律条而罢职。可知“兼行”为暂时代理职务,并非“真官”。西汉人胡建“河东人也。孝武天汉中,守军正丞”。颜师古注曰:“南北军各有正,正又置丞,而建未得真官,兼守之。”(23)胡建为“守”丞,故并非“真官”。南朝沈邵于宋文帝时“入为通直郎……时车驾祀南郊,特诏邵兼侍中负玺,代真官陪乘”(24)。沈邵虽经特诏而“兼”侍中,但仍然不是“真官”,只是代行“真官”之职务,而属于非“真官”。由此可见“真官”与“真吏”的涵义是一致的。
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非“真吏”、非“真官”已经有不少名目。
如“试守”。据《汉官旧仪》记载,汉代“丞相、刺史常以秋分行部”以选拔官员,“刺史举民有茂材,移名丞相;丞相考召,取明经一科,明律令一科,能治剧一科,各一人。诏选谏大夫、议郎、博士、诸侯王傅、仆射、郎中令,取明经。选廷尉正、监、平,案章取明律令。选能治剧长安、三辅令,取治剧”。他们所选并经过考试合格的这三类人员,“皆试守,小冠,满岁为真。以次迁,奉引则大冠”(25)。经过一年的“试守”期,如果合格,方为“真吏”或“真官”。光武帝诏曰:“自今以后,慎四科辟召……务授试以职。”(26)《前书音义》曰:“试守者,试守一岁,乃为真,食其全俸。”(27)这种“试守”制度在汉代已经广泛施行。西汉时,张敞“守太原太守,满岁为真”(28)。河平(前28~前24年)年间,匈奴单于来朝,成帝使班伯持节迎于塞下,“会定襄大姓石、李群辈报怨,杀追捕吏,(班)伯上状,因自请愿试守期月。上遣侍中中郎将王舜驰传代(班)伯护单于,并奉玺书印绶,即拜(班)伯为定襄太守”(29)。班伯请求“试守”定襄太守的年限也是一周年,此时他还不是真太守,待得到皇帝颁发的“玺书印绶”之后,才算正式拜为真太守。此为外郡太守由“试守”而“即真”。在三辅地区则更为常见,如尹翁归“以高第入守右扶风,满岁为真”(30)。韩延寿“入守左冯翊,满岁,称职为真”(31)。赵广汉“从军还,复用守京兆尹,满岁为真”(32)。王尊“守京兆尹,后为真,凡三岁”(33)。其中尤以京兆尹为甚,史称“京兆典京师,长安中浩穰,于三辅尤为剧。郡国二千石以高弟入守,及为真,久者不过二三年,近者数月一岁,辄毁伤失名,以罪过罢。唯(赵)广汉及(张)敞为久任职”(34)。京兆情况复杂,职务繁重,经“试守”方能“即真”,即真以后多不能久任,可见成为真京兆尹并非易事。郡丞、尉亦然。敦煌汉简:“始建国天凤三年十二月壬辰敦德玉门行大尉事试守千人辅试守丞况谓大前都尹西曹聊掾行塞蓬。”(35)王莽改敦煌为敦德,都尉为太尉,敦煌郡“有阳关、玉门关,皆都尉治”(36)。“千人”为边郡部都尉之下武官,丞为都尉之副。这里,名辅者“行”太尉事并“试守”千人,名况者“试守”丞。“试守”为非“真吏”、非“真官”,“行”为暂时代理职事,对于真太尉来说,这亦可视为非“真吏”、非“真官”。
郡守、丞、尉如此,县令、长、丞、尉亦然。王莽时茂陵游侠原涉的家奴杀人,“是时,茂陵守令尹公新视事,(原)涉未谒也,闻之大怒”,故欲借机惩办原涉的家奴。颜师古注曰:“守茂陵令,未真为之。”(37)茂陵县新任“守令”尹公与原涉因这件事情而生芥蒂,于是县门下掾王游公趁机对尹公说:“君以守令辱原涉如是,一旦真令至,君复单车归为府吏。”此县掾给他出主意:原涉为其父所建造的坟墓奢僭逾制,主上知之,“今为君计,莫若堕坏(原)涉冢舍,条奏其旧恶,君必得真令。如此,(原)涉亦不敢怨矣。尹公如其计,(王)莽果以为真令。”(38)这里出现了“守令”和“真令”两个相对应的概念,“守令”即“试守”的县令。他还不是“真令”,需经过一定期限的考核合格之后才能成为“真令”。史称王莽当政尚空谈,“议论连年不决,不暇省狱讼冤结民之急务”,以至“县宰缺者,数年守兼”。何谓“守兼”?颜师古注曰:“不拜正官,权令人守兼。”(39)可知王莽时期县官“守兼”现象是很普遍的。东汉光武帝因感其长兄刘功业不就,故抚育其遗孤恩爱甚笃,以刘子刘章“少贵,欲令亲吏事,故使试守平阴令”(40)。安排他“试守”平阴县令,以历练他的从政能力。注曰:“试守者,称职满岁为真。”
县丞亦然。元帝时,“琅邪贡禹为御史大夫,而华阴守丞嘉上封事”云云,颜师古注曰:“守华阴县丞者,其人名嘉。”(41)试守县令、长、丞、尉的情况,在悬泉置汉简中亦多所记载。如:元帝建昭二年(前37年)有“效榖守长建”(42),名建者为敦煌郡效榖县“守”县长。元帝永光五年(前39年)有“效榖守长合宗,守丞、敦煌左尉忠”(43),名合宗者为效榖县“守”县长,名忠者为效榖县“守”丞兼敦煌左尉。成帝阳朔元年(前24年)有“效榖守丞何”、“守长定、守尉封”(44),名何者为效榖县“守”丞,名定者为“守”县长,名封者为“守”县尉。成帝永始四年(前13年)有“效毂守长、敦煌左尉护”(45),名护者为效榖县“守”县长兼敦煌左尉。《杜陵壶》载成帝永始元年(前16年)杜陵县“守左丞博、守令并”(46),名博者为“守”县左丞,名并者为“守”县令。“其官吏试职者则曰守”(47),是为非“真吏”、非“真官”。
不仅地方官吏有“真吏”、“真官”或非“真吏”、非“真官”之分,中央政府官吏亦然。如御史大夫属官侍御史以“公法府掾属高第补之。初称守,满岁拜真”(48)。悬泉置汉简记载:元帝永光五年(前39年)有“守御史李忠”、“守御史任昌年”(49),两人均未“拜真”,属于非“真吏”、非“真官”。其中李忠是以“丞相少史”而“守”御史。“丞相少史,秩四百石,次三百石、百石”(50),侍御史六百石(51)。李忠是由丞相府掾属而补御史府掾属。东汉顺帝阳嘉二年(133年),李固上疏分析时政,其中有云:“窃闻长水司马武宣、开阳城门候羊迪等,无它功德,初拜便真。此虽小失,而渐坏旧章。先圣法度,所宜坚守,政教一跌,百年不复。”(52)“长水司马”为掌宿卫兵的北军五营之一,“长水校尉”的佐官,秩千石;“开阳城门候”为洛阳十二城门之一“开阳门”的“门候”,秩六百石(53)。李固本传注引《续汉书》曰:“中都官,千石、六百石,故事:先守一岁,然后补真。”(54)《资治通鉴》记此事时,胡三省注曰:“汉制,初拜官称守,满岁为真。”(55)故李固将“长水司马”和“开阳城门候”这些官吏“初拜便真”视为破坏“旧章”和“先圣法度”的失误。汉代这种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继续实行,西晋人高光于“晋武帝世……迁守廷尉,后即真”(56)。北魏贾思同“迁镇远将军、中散大夫、试守荥阳太守。寻即真”(57)。袁枢于陈文帝天嘉元年(560年)“守吏部尚书。三年,即真”(58)。总之,“试守”期间还属于非“真吏”、非“真官”,经过一定时间考核之后方才“为真”、“即真”,从而成为“真吏”、“真官”,这是汉唐时期通行的制度。
除了“试守”这种形式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形式,如“行”。东汉安帝元初六年(119年),敦煌太守曹宗以北匈奴联合西域诸国犯边,“患之,乃上遣行长史索班将千余人屯伊吾以招抚之”。胡三省注曰:“行长史者,行长史事,未为真也。”(59)“行”即暂时代理,尚未即真。这种形式早在西汉已经广泛存在,汉简中多所记载,如:甘露二年(前52年)“二月甲戌,敦煌骑司马充行太守事,库令贺兼行丞事,谓敦煌以次为,当舍传舍,如律令”(60)。骑司马名充者“行”敦煌太守事,库令名贺者“兼行”敦煌郡丞事。另简:“三月丙午张掖长史延行太守事,肩水仓长汤兼行丞事,下属国农都尉小府县官……”(61)张掖长史名延者“行”张掖太守事,肩水仓长名汤者“兼行”张掖郡丞事。上述四人分别代表敦煌、张掖郡政府下发文书,行使太守和郡丞的职务,但他们均为非“真吏”、非“真官”。永光五年(前39年)在敦煌郡的下移文书中具名的除了太守、长史之外,还有“守部候脩仁行丞事”(62),名脩仁者一身之二任均属非“真吏”、非“真官”。东汉安帝元初元年(114年)“以乌桓校尉邓遵为度辽将军。(邓)遵,皇太后之从弟,故始为真将军焉”。胡三省注曰:“自置度辽将军以来,皆权行其事,今始以邓遵为正度辽将军,此后更无行者也。”(63)度辽将军从创设以来都是“权行其事”,并非真除实授,而这次以邓太后的从弟邓遵为度辽将军,就取消了“权行”,直接真除实授他为“真将军”了。度辽将军一职虽然由于特殊的原因而今后不再有“权行”这一环节,但是“权行”这种方式并未就此取消,历魏晋南北朝而不辍。曹魏太和四年(230年),以董昭“行司徒事,六年,拜真”(64)。北魏宣武帝时吕苟儿反于秦州,李韶“除抚军将军、西道都督、行秦州事,与右卫将军元丽率众讨之。事平,即真”(65)。太和二十年(496年)魏孝文帝得知穆泰等人作乱的阴谋后,“行吏部尚书任城王(元)澄有疾,帝召见于凝闲堂”以商议对策。胡三省注曰:“行吏部尚书者,行吏部尚书事,未为真也。”(66)次年孝文帝亲率大军从洛阳出发攻齐,“使吏部尚书任城王(元)澄居守”。胡三省注曰:“任城王(元)澄至是始为真吏部尚书。”(67)北魏末年元瞻“复换平南将军持节行兖州事……就拜平东将军即真刺史”(68)。这表明“行刺史”需经真除实授方才成为“真刺史”。
再如“领”。建安十一年(206年)曹操平定高干之后,命梁习“以别部司马领并州刺史”,政绩显著,“太祖嘉之,赐爵关内侯,更拜为真”(69)。黄初元年(220年),郭淮被“擢领雍州刺史,封射阳亭侯,五年为真”(70)。刘备调蜀郡太守法正随同攻打汉中,诸葛亮“于是表(杨)洪领蜀郡太守,众事皆办,遂使即真”(71)。
再如“监”。沈庆之“兄敞之,为赵伦之征虏参军,监南阳郡,击蛮有功,遂即真”(72)。萧梁大同(535~546年)年间,王冲“出监吴郡,满岁即真”(73)。
又如“兼”,亦汉、魏以来皆行之,如居延汉简有“兼劝农掾”(74)。曹魏时张华“迁长史,兼中书郎。朝议表奏,多见施用,遂即真”(75)。西晋刘暾“兼御史中丞,奏免尚书仆射……等十余人。朝廷嘉之,遂即真”(76)。南朝萧齐庾杲之“美容质,善言笑”,因而“尝兼侍中夹侍”。柳世隆“在御坐,谓齐武帝曰:‘庾杲之为蝉冕所映,弥有华采,陛下故当与其即真。’上甚悦。王俭仍曰:‘国家以杲之清美,所以许其假职。若以其即真,当在胡谐之后。’”(77)可见这里的“兼”是“假职”的意思,并非真除实授。钱大昕《廿二史考异》云:“此‘兼’字当读去声,盖假职未真授之称,与一人兼两职之兼有别。”(78)
“假职”之制早在秦汉已经施行,此后历代相承。秦王政十六年(前231年)九月,“发卒受地韩南阳假守腾”(79)。秦二世元年(前209年),“陈胜起。九月,会稽假守(殷)通素贤(项)梁,乃召与计事”(80)。颜师古注引张晏曰:“假守,兼守也。”《史记·项羽本纪·正义》按:“言‘假’者,兼摄之也。”(81)上述腾、殷通二人均为“假”职,即代理郡守,并非“真”郡守。赵翼谓:“秦、汉时,官吏摄事者皆曰假,盖言借也。”(82)不仅行政系统有“假”职者,军事系统亦然。秦二世三年(前207年)十一月项羽杀上将军宋义后,诸将“乃相与共立(项)羽为假上将军”。《正义》曰:“未得(楚)怀王命也。假,摄也。”(83)尚未得到楚怀王的正式任命,故为“假上将军”。东汉永平十六年(73年)“奉车都尉窦固出击匈奴,以(班)超为假司马,将兵别击伊吾,战于蒲类海,多斩首虏而还”(84)。此“假司马”亦为“假”职。孙坚,吴郡富春人,少为县吏,因杀“海贼”表现英勇,“由是显闻,府召署假尉”(85)。赵翼曰:“凡此皆言摄也,非真假之假也。”(86)北魏献文帝“使殿中尚书胡莫寒简西部敕勒为殿中武士……莫寒大纳货赂,众怒,杀莫寒及高平假镇将奚陵”。胡三省注曰:“假镇将者,未得为真。”(87)不过,北魏还有另一种“假”官则完全为虚拟。太和二十年“宴群臣及国老、庶老于华林园。诏曰:‘国老黄者以上,假中散大夫、郡守;耆年以上,假给事中、县令;庶老,直假郡县。各赐鸠杖、衣裳。’丁丑,诏诸州中正各举其乡之民望,年五十以上守素衡门者,授以令长”(88)。这类“假”官为非“真吏”、非“真官”更无疑义。
上述“即真”、“为真”、“拜真”又或称为“即正”。如上文提到的庾杲之,就曾“迁黄门郎,兼御史中丞,寻即正”(89)。北魏宣武帝时,卢昶曾“转侍中,又兼吏部尚书,寻即正,仍侍中”(90)。即卢既为真侍中又为真吏部尚书。北齐王纮“兼侍中,聘于周。使还即正,未几而卒”(91)。梁武帝天监十七年(518年)“夏六月乙酉,中军将军、中书监临川王(萧)宏以本号行司徒”;“冬十月乙亥,以行司徒临川王宏即正”(92)。唐贞观年间,罗君副“授壮武将车,守左骁卫将军,寻便即正”(93)。他们都是在经过“兼”、“行”、“守”等程序之后方才“即正”,成为正式的官员,可见“即正”与“即真”、“为真”的含义是相同的。
总之,各种权假兼摄等官职在“即真”、“为真”、“拜真”、“即正”之前均可视为非“真吏”、非“真官”,只有在“即真”、“为真”、“拜真”、“即正”之后才成为“真吏”、“真官”。
在上述汉、唐时期所见“即真”、“为真”、“拜真”、“即正”的情况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们均属于“长吏”以上官员的范围之内,而不见“小吏”方面的情况。元寿二年(前1年)西汉哀帝崩,平帝即位,次年(元始元年,公元1年)正月“赐天下民爵一级,吏在位二百石以上,一切满秩如真”(94)。此规定二百石以上的官员,如有未“即真”者,一律即真,给予全俸;而将百石及其以下的员吏排除在外。为什么这里指定二百石为起点呢?汉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95)。二百石与百石是一条界线,二百石以上为“长吏”,百石及其以下为“少吏”,即“小吏”。东汉明帝“诏书不得僇辱黄绶,以别小人吏也”(96)。黄绶即二百石以上长吏。汉代官吏印绶制度:“凡吏秩比二千石以上,皆银印青绶……秩比六百石以上,皆铜印黑绶……比二百石以上,皆铜印黄绶。”(97)则“黄绶”已进入二百石“长吏”的范围,而与百石以下的“小人吏”——“小吏”有所区别。与此相应,汉代的任官制度规定,二百石以上官吏由中央除授,百石以下吏员则由长官自辟署。汉代这种制度亦渊源有自,《周礼·大宗伯》:“以九仪之命,正邦国之位:一命受职……九命作伯。”郑玄注“一命”谓:“始见命为正吏,谓列国之士,于子男为大夫,王之下士亦一命。”贾公彦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始见命为正吏’者,对府史胥徒非正吏。以其府史胥徒皆官长所自辟除,未得王之命,故以士得王命者为正吏也。”(98)他认为由天子任命的官吏属于“正吏”,而由官长所辟除的“府史胥徒”则是非“正吏”。汉代这种俸秩二百石以上由中央除授的官吏——“长吏”属于《周礼》所谓“正吏”,而百石及其以下由地方官长除授的“府史胥徒”——“小吏”则属于非“正吏”。上述“真吏”、“真官”与非“真吏”、非“真官”基本上都是在二百石以上由中央除授的“长吏”、即“正吏”的范围内。
三 “小吏”中的“真吏”与非“真吏”
那么,“真吏”与非“真吏”的区分是否仅仅在“长吏”以上这个范围之内才存在呢?百石以下的“小吏”中是否也存在这种“真吏”与非“真吏”的区分呢?
中央政府任命“长吏”的这种任官制度不可能对“小吏”的任吏制度不产生影响,“长吏”以上这种“真吏”与非“真吏”的区分不可能在“小吏”的范围内不受影响。秦汉地方行政单位郡县的官吏由三部分人员组成,一为长官(守相、令长),二为佐官(丞、长史、尉),三为属吏(99)。前二者为二百石以上“长吏”范围之内由中央除授之官员,我们前述“真吏”与非“真吏”基本上是这个范围之内的人员;第三者为百石以下由郡县长官自辟之“小吏”。现在的问题是,这第三者之中是否也存在“真吏”与非“真吏”的区分?从长沙走马楼吴简所见“真吏”,其爵位均属民爵之“公乘”,故其地位不会高,可能就是在这些“小吏”范围之内的人员(详见下文)。既然在这个范围之内的吏员中存在“真吏”,那么也应当有非“真吏”的存在。
现在我们就来看看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小吏”中的“真吏”与非“真吏”的情况。
(1)“假吏”与“假佐”。前述二百石以上“长吏”有“假”或“权假”某职为非“真吏”者,而由长官所辟除的百石以下的“小吏”中亦有“假吏”、“假佐”等吏员,他们也应属于非“真吏”。《仪礼》记古代举行“士冠礼”时,谓“有司如主人服,即位于西方,东面,北上”。郑玄注曰:“有司,群吏有事者,谓主人之吏,所自辟除,府史以下,今时卒吏及假吏是也。”(100)所谓“今时”即东汉,这是以东汉制度解释古制。从中可知东汉长官所自辟除的“府史”以下属吏由“卒吏”与“假吏”两部分人员组成,“假吏”为非“真吏”。《说文》:“假,非真也。”段玉裁谓“假与叚义略同”,《说文》:“叚,借也。”(101)故官吏非真除实授或从其他部门暂时借调的称“假”,这在前述二百石以上“长吏”问题时已经谈到。那么,百石以下“小吏”中是否存在“假吏”呢?汉代太守、都尉属吏有百石“卒史”,《史记·汲黯列传·集解》引如淳曰:“《律》,太守、都尉、诸侯内史,史各一人,卒史、书佐各十人。”(102)而居延汉简中有“假卒史”(103),可知“卒史”有“真”有“假”,“假卒史”即暂时兼摄、借调之非“真吏”。汉武帝时由苏武率领出使匈奴的使团成员,除了大使苏武与副使中郎将张胜之外,还有“假吏常惠等募士斥候百余人”。颜师古注曰:“假吏犹言兼吏也。时权为使之吏,若今之差人充使典矣。”(104)这里的“兼”与前引钱大昕所说“盖假职未真授之称,与一人兼两职之兼有别”相同。建武七年(31年)光武帝诏曰:“今国有众军,并多精勇,宜且罢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士及军假吏,令还复民伍。”(105)注曰:“军假吏谓军中权置吏也。”是军中亦有“假吏”,其性质与苏武使团中的“假吏”相同。晋惠帝元康元年(291年)太傅杨骏专权,时潘岳为太傅主簿,楚王司马玮引兵入朝杀太傅杨骏后,大杀杨骏的僚佐属吏,时杨骏的“纲纪皆当从坐,同署主簿朱振已就戮”。潘岳的故友公孙宏当时任司马玮的长史,具体负责办理这件事情,他“言之(司马)玮,谓之假吏,故得免”(106)。因“假吏”为非真除实授之吏,非长官辟署的借调人员,故潘岳得以免死。可见“假吏”较“真吏”与府主的关系要疏远,同时表明太傅府属吏之中亦有“真吏”与非“真吏”两类吏员。由上所述可见不论行政还是军事部门的“小吏”中均有“真吏”与非“真吏”之分。
“假吏”之外还有“假佐”。“假佐”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已经出现(107),为代理性质的“佐”吏,其与“假吏”、“假官”的含义基本上是一致的。据《汉宫》记载,汉代太常员吏中有“十五人佐,五人假佐”;太仆员吏中有“七人佐……三人假佐”;廷尉员吏中有“二十七人佐……三十人假佐”(108)。这里既有“佐”又有“假佐”,两者同时设置于一府之中,前者为“真吏”,后者为非“真吏”。此外,司隶校尉有假佐二十五人(109),刺史亦有假佐(110)。关于司隶校尉的假佐,《汉书·王尊传》注引“苏林曰:‘胡公《汉官》假佐,取内郡善史书佐给诸府也。’”(111)可知司隶校尉的属吏“假佐”是从其所辖诸郡借调来的“善史书”者,即擅长书写官府通用文字——隶书(112)的“佐”以“给”之的。这种“假佐”犹如今日之“借调干部”、“借调人员”,他们“以郡吏补,岁满一更”(113)。他们的身份原来是“郡吏”——“佐”,是为“真吏”;但是在借调至司隶校尉府的一年期间,他们是“假佐”,亦即“权为”之“佐”,是为非“真吏”。不仅内郡有“假佐”,外郡亦然。居延汉简:“凡入假佐十六人。”(114)不仅州郡有“假佐”,其下级单位亦同样有之。悬泉汉简记甘露元年(前53年)悬泉置有“假佐开”(115),名开者为“假佐”,“置”为郡县所辖之邮驿。居延汉简“□□□□置假佐宜旦里孙良年廿八”(116),宜旦里人孙良为某置之“假佐”。而另有阳朔三年(前22年)“正月丁卯朔乙亥置佐博敢言之……”(117),名博者为“置佐”。前者为“置假佐”,后者为“置佐”,是一为非“真吏”,一为“真吏”。基层的“乡”也有“假佐”,如居延汉简:建平五年八月戊□□□□广明乡啬夫宏假佐玄敢言之
善居里男子丘张自言与家买客田居
延都亭部欲取检谨案张等更赋皆给当得取检谒移居延
如律令敢言之(A)
□放行(B)(118)
建平五年(前2年)实为哀帝元寿元年。这是张掖郡居延县广明乡政府为辖下善居里男子丘张所开具的出行证明,由“假佐”名玄者与“乡啬夫”名宏者共同开具。可见乡政府也有“假佐”。或谓“疑假佐与乡佐二者名异实同”(119),似有未妥。而洛阳令的员吏中单有一种称为“假”的“吏”,据《汉官》记载其“小吏”中有“斗食、令史、啬夫、假五十人”(120)。这里的“假”与“斗食、令史、啬夫”并列,“斗食、令史、啬夫”为“真吏”,“假”为非“真吏”。
(2)“试守”。前述二百石以上“长吏”中有“守”或“试守”某职为非“真吏”者,而由长官所辟除的百石以下的“小吏”中亦有“守”或“试守”某职者,即暂时代理某项职事,他们也属于非“真吏”。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守啬夫”(121),是与“啬夫”相对应的非“真吏”。汉代亦然。悬泉汉简所载书写文书的吏员,有“守啬夫富昌”(122),另二简有“啬夫辅”(123),两者职责相同,唯前者为“守”,后者为“真”。
属吏“卒史”亦然。汉简所载,既有“卒史山”(124),名山者为“卒史”;又有“守卒史义”(125),名义者为“守卒史”,“守卒史安国”(126),名安国者为“守卒史”,他们均出现于官府文书末之署名中,两者职守相同,唯前者为“真”,后者为非“真”。汉代县令之属吏有“令史”,而汉简中既有“令史”,又有“守令史”。悬泉置简有建始二年(前31年)氐池县长延寿所发文书“过所”末尾具名之“令史临”(127),又有阳朔元年(前24年)效毂县所发文书末尾具名之“守令史常利”(128)。两者职责相同,唯一“真”一“守”。居延汉简所载“守令史”更多(129),不烦枚举。
汉代从地方到中央政府的属吏中均有“属”,“正曰掾,副曰属”(130)。然而在汉简中我们可以看到既有“属”又有“守属”。悬泉汉简甘露三年(前51年)有“丞相属王彭”(131),名王彭者为丞相府之“属”。而元凤元年(前80年)有“御史守属太原王凤”(132),太原人王凤为御史府之“守属”。是中央政府的属吏有“属”或“守属”。元康四年(前62年)长安县有“属禹”(133),名禹者为“属”;永光五年(前39年)敦煌郡有“属建”(134),名建者为“属”。而五凤元年(前57年)有“太守守属光”(135),名光者为敦煌郡“守属”;甘露三年(前51年)有上郡“守属赵称”(136),姓名赵称者为上郡“守属”;甘露二年(前52年)有张掖肩水都尉“守属弘”(137);建武三年(27年)有张掖居延都尉“守属恭”(138)。是地方政府属吏亦有“属”或“守属”。
无论中央或地方政府之属吏,其“属”为“真吏”,“守属”为非“真吏”。王国维谓“守属则摄行属事者也”(139),而陈直则谓“守属之纯为官名,与属且分为二官名,极为明显”,认为王国维的说法是“淆混属与守属为一官之名”(140)。窃意王是而陈非。汉代太常的员吏中,有“九人学事,十六人守学事”;太祝的员吏中有“二人学事,四人守学事”;太宰的员吏中有“二入学事,四人守学事”;太予乐令的员吏中有“十人学事,四人守学事”;光禄勋的员吏中有“八人学事,十三人守学事”;大行的员吏中有“六人学事,十二人守学事”;廪牺的员吏中有“七人学事,五人守学事”(141)。同为“学事”一职,有“守”与非“守”之分,殆亦一为“真吏”,一为非“真吏”。
此外还有“试吏”。刘邦“及壮,试吏,为泗水亭长”(142)。注引应劭曰:“试用补吏。”夏侯婴,沛人,“为沛厩司御……已而试补县吏”(143)。王温舒“少时椎埋为奸。已而试县亭长,数废”(144)。这些“试”某吏与长吏之“试守”某官的意思虽不能完全等同,但亦应有相同、相通之处,故王温舒试亭长期间曾经被多次罢除职务就可以理解了。这种“试吏”亦当为非“真吏”。上述长吏有“兼”职者,小吏亦然。居延汉简有“兼掾丹”(145),悬泉汉简有“兼掾恽”(146),两者均为书写文书之非“真吏”。
(3)“散吏”。二百石以上的“长吏”范围内有“职事官”与“散官”之分,百石及其以下则有“职吏”与“散吏”之分,两者的性质是一致的。上引桓温关于精简机构的上书中将“员外”官与“散官”相提并论,魏晋“散官”是在汉代基础上的发展。汉代的“散官”如大夫、博士、御史、谒者、郎官等既无印绶(147),亦无具体的职掌,属于非真除实授的非“真吏”。“散官”为非“真吏”,则“散吏”亦为非“真吏”。郡县属吏中有“职吏”与“散吏”两部分人员。据《晋书·职官志》,根据郡县的大小,郡国分别设置职吏50人至69人不等,散吏13人至39人不等;县分别设置职吏18人至88人不等,散吏4人至26人不等(148)。所谓“散吏”即没有具体职事的冗散吏员,而与“职吏”之有具体职事之正式吏员相对应。《周礼》有槁人,负责“掌共外内朝冗食者之食”。贾公彦疏云:“冗食者,冗,散也,外内朝上直诸吏,谓之冗吏,亦曰散吏。”(149)
汉代郡县散吏有祭酒、从掾位、从史位、待事掾、待事史等,此外还有冗从、冗吏等。其中祭酒有东阁祭酒、议曹祭酒、师友祭酒等,均无冠行政职曹为称者(150)。卓茂在王莽居摄时,“以病免归郡,常为门下掾祭酒,不肯作职吏”(151)。此“门下掾祭酒”即为与“职吏”不同的“散吏”。兒宽以“功次补廷尉文学卒史”,因兒宽“为人温良……懦于武,口弗能发明”,即性格温和,不善言语,廷尉张汤接见之后,认为他“不习事”,于是“不署曹,除为从史,之北地视畜数年”(152)。“卒史”为“职吏”,“从史”为“散吏”。张汤认为他不宜担任“职吏”而改为“散吏”。
关于“不署曹”,注引张晏曰:“不署为列曹也。”颜师古曰:“署,表也,置也。凡言署官,表其秩位,置立为之也。”这就是说“职吏”是要署曹的,而“散吏”是不署曹的。官府以列曹分管众务,不署曹就意味着没有具体的职责,故兒宽被派到北地去牧畜数年。由此可见,署曹的“职吏”为“真除实授”的“真吏”,而不署曹的“散吏”,则为未“真除实授”的非“真吏”。经署曹之后方才成为“职吏”,从而成为“真除实授”的“真吏”;未署曹者则为“散吏”,亦即为未“真除实授”的非“真吏”。兒宽事表明,“散吏”是不署曹的,亦即并非真除实授,故为非“真吏”;而“职吏”是署曹的,亦即真除实授,故为“真吏”。
既然“真吏”与非“真吏”的区分是包括二百石以上长官和百石以下小吏在内的,而上文我们曾谈到“真吏”与“真官”的涵义基本上是一致的,然而两者又有所区别。“真吏”的范畴要大于“真官”,“真吏”包括上层官员与下层小吏,而“真官”则指小吏以上官员。
目前所见吴简中的“真吏”基本上是在“小吏”范围内的人员。上引宜阳里“真吏”中,有“□阳里户人公乘何统年六十一真吏”(一·9356),而在《竹简叁》有“州吏何统年六十”(三·2951),这两位何统年龄相近,盖为前后年代登记之簿籍,当为一人。果如是,则从身份而言,他是州吏;从任用角度而言,他是“真吏”,即真除实授的州吏。这种情况在文献中亦有所反映。吴简所载“宜阳里户人公乘夏隆年卅一真吏”(一·9090),盖即《长沙耆旧传》中的郡吏夏隆(153)。《长沙耆旧传》所载夏隆事迹曰:“夏隆仕郡时,潘濬为南征,太守遣隆修书致礼。濬飞帆中流,力所不及。隆乃于岸边拔刀大呼,指濬为贼,因此被收。濬奇其以权变自通,解缚,赐以酒食。”(154)潘濬为步骘向孙登条列的“事业在荆州界者”(155)11位重要人物之一。黄龙三年(231年)至嘉禾三年(234年)期间,潘濬率军讨武陵蛮(156),“潘濬为南征”当指此。武陵蛮主要分布于湘西沅江上游一带,武陵郡在今湖南常德,与长沙郡相邻。宜阳里“真吏”简,从其前后纪年简推测,大约为嘉禾四年物。吴简“真吏”夏隆与《长沙耆旧传》中的夏隆,其活动时间、地点相符,故两处夏隆当为同一人。被太守派遣向潘濬致书之夏隆仕于郡,故为“郡吏”。同时他在吴简中又登记为“真吏”,盖其为真除实授之吏。准此,则夏隆之身份或职务为“郡吏”,其任用性质则为“真吏”。
与此相类者还有:“宜阳里户人公乘徐熙年卅四真吏”(一·9085),而在《嘉禾吏民田家莂》中有“桐唐丘州吏徐熙”(4·314);“宜阳里户人公乘黄阿年八十一真吏”(一·9360),而在《嘉禾吏民田家莂》中有“横涣丘州吏黄阿”(4·461);“宜阳里户人公乘桓[彝]年卅五真吏”(一·9143),而在《嘉禾吏民田家莉》中有“□丘州吏桓彝”(4.509);“宜阳里户人公乘陈颜年五十六真吏”(一·9156),而在《嘉禾吏民田家莂》中有“新成丘州吏陈颜”(5·791);“宜阳里户人公乘刘溫年卅三真吏”(一·9142),而在《嘉禾吏民田家莂》中有“逢唐丘郡吏刘温”(5·591);“宜阳里户人公乘黄高年廿五真吏”(一·9146),而在《嘉禾吏民田家莂》中有“□□丘郡吏黄高”(4·569)。上述徐熙、黄阿、桓彝、陈颜、刘溫、黄高六双对应者未必均为同一人,但也不大可能均非同一人。其中的黄阿,尚有《竹简叁》之“军吏黄阿”(三·1873)。是则“真吏”黄阿,可能其具体身份或为“州吏”,或为“军吏”。其中的黄高,在《竹简壹》中有“入吏黄高二年盐米八斛→|嘉禾元年十月廿二”(一·6538)。如果此“吏”与“真吏”黄高、“郡吏”黄高为同一人,则此黄高从身份而言为“郡吏”,从是否真除实授而言,他是“真吏”,泛称则谓之“吏”,三者为同一个体在不同场合之称谓。
准上所述,“真吏”与“州郡县吏”、“军吏”等的关系是:“州郡县吏”、“军吏”等乃指其身份或职务,“真吏”则是指其任用性质,即真除实授还是非真除实授。其相互关系层级大体可作如下表述:“吏”(总称)——“州郡县吏”、“军吏”(具体职务)——“真吏”、非“真吏”(任用性质)。
四 余论
综上所述,关于“真吏”问题我们大体可以获得如下一些初步的认识:
(1)“真吏”与非“真吏”的区分,从秦汉至隋唐,从中央到地方,从行政系统至军事系统,从高级官员到下层小吏均存在。“真吏”为真除实授的官员和吏员,此外非真除实授的官员和吏员属于非“真吏”。不过,非“真吏”的情况较“真吏”要复杂一些,大略而言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冗散无职事者,只有名义上的官称吏名;一类是有具体职事,但尚未真除实授者。后者之中的长吏由非“真吏”转变为“真吏”,从时间来说,一般为一年至三年不等。但是,由于统治者的好恶、特殊需要、个人才干、政绩是否突出等原因也常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寻即真”、“俄即真”,甚至直接为真者往往有之。二百石以上长吏较百石以下“小吏”的“真吏”与非“真吏”的区分、类别以及由非“真吏”转化为“真吏”的制度和规定要细致而明确。关于长吏范围内的“真吏”与非“真吏”的资料亦相对比较丰富,而“小吏”方面的资料和情况则相对贫乏。这一方面是中国古代皇朝重官轻吏的政治现实的反映,由中央除授官员的相关制度较地方长官辟召小吏的制度要细密得多,中央政府管理官吏的重点在长吏而不在小吏。与此互为因果关系的是中国古代史籍,尤其是正史在记载中着重帝王将相、高官长吏的活动事迹,而疏于下层吏员的活动和事迹。尽管关于非“真吏”问题可能还有探讨的空间,但是本文的主要目的在于探讨何为“真吏”的问题,而“真吏”问题相对来说已经比较明确。长沙走马楼吴简的重要性之一是第一次披露了下层吏员方面的诸样相,其中关于“真吏”的记载为首见于出土资料,因而弥足珍贵。目前所见吴简中的“真吏”基本上是在“小吏”范围内的人员,但也不排除有二百石“长吏”范围之内的下层官员的可能性。
(2)关于“真吏”与“州郡县吏”、“军吏”等的关系问题。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除了有关“真吏”的记载之外,还有大量“州吏”、“郡吏”、“县吏”以及“军吏”等的记载。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呢?从以上对于“真吏”与非“真吏”的探讨可以看到,“州吏”、“郡吏”、“县吏”和“军吏”等称谓的外延要大于“真吏”,也就是说在“州吏”、“郡吏”、“县吏”和“军吏”中也是区分为“真吏”与非“真吏”两类成员的。
(3)关于“真吏”中有高龄者的问题。虽然吴简所见“真吏”简中人员多为21岁至61岁之间,但是9360号简记载宜阳里有位叫黄阿的“真吏”,却年已81。如何解释这种现象呢?一方面当时以高龄为官为吏者并非鲜见,从“长吏”到“小吏”均有之。与长沙关系非常密切、就在走马楼吴简所在的这段时期先后在长沙地区为官镇守的吕岱,于赤乌二年(239年)潘濬卒后不久,被孙权拜为交州牧,率兵征讨一年,荡平了廖式之乱。“复还武昌,时年已八十,然体素精勤,躬亲王事”(157)。他直至孙亮即位后被拜为大司马,太平元年(256年)卒,年96。张皓于东汉顺帝阳嘉元年(132年)“复为廷尉。其年卒官,时年八十三”(158)。夏方,会稽永兴人,孙吴时期曾拜仁义都尉,累迁五宫中郎将,“吴平,除高山令……在官三年,州举秀才,还家,卒,年八十七”(159)。汉魏时期举秀才意味着有了进一步升迁官位的可能,这位两朝元老当以高龄被举为颇有政治发展前景的秀才。魏明帝时高堂隆为陈留太守,“犊民酉牧,年七十余,有至行,举为计曹掾;帝加之,特除郎中以显焉”(160)。这位牧民不仅以70余岁高龄被郡太守举为上计吏,而且得到皇帝的青睐,破格除为郎中,而郎中较举秀才更有升迁为内外长吏的机会。所以,黄阿以81岁仍为“真吏”,并不为奇。另一方面,吴简中记载高龄者并不少,80岁以上者除黄阿之外还有26例(161),90岁以上者有7例(162)。这些显然多是簿籍登记的需要,而并非完全为了役使这些耄耋之人,黄阿简似亦可作如是观。
(4)关于唯宜阳里有“真吏”的问题。目前所见到的“真吏”简均出自宜阳里,不见于其他地方,由于资料缺乏,尚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上述文献中关于“真吏”与非“真吏”的记载表明,尽管他们的区分是客观存在并且是普遍的,但是在文献中却很少或几乎没有直接称呼他们为“真吏”或非“真吏”的情况。故吴简中关于“真吏”的记载可能也不会太多。关于目前唯见宜阳里有“真吏”的记载问题,或许与制作这种簿籍的特定目的、功用有关系。但当时是出于什么目的需要写明“真吏”这种身份?是官府方面经常性的要求,还是特定的、偶然的要求?毕竟吴简的绝大部分尚未出版面世,也许将来会有新的资料使这些疑窦得以冰释。
收稿日期 2008-02-19
注释:
①《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以下简称《竹简壹》,凡本文引用该书简文号码简做一·××××),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拙文发稿前,又陆续见到有:《长沙走马楼三国吳简·竹简(贰)》(以下简称《竹简贰》,凡引用该书简文做二·××××),文物出版社2007年版;《长沙走马楼三国吳简·竹简(叁)》(以下简称《竹简叁》,凡引用该书简文做三·××××),文物出版社2008年版。
②此简于拙文发稿前夕迻自《長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叁)》,当为上引《竹简(壹)》这批真吏简所窜。
③拙稿草成后、投寄编辑部前唯见韩树峰《走马楼吴简中的“真吏”与“给吏”》(长沙简牍博物馆、北京吴简研讨班编《吴简研究》第二辑,崇文书局2006年出版)谈及此,认为“‘真吏’并非国家正式官员,而是国家吏役的正式承担者”云云。
④《柳宗元集》卷四三《古今诗二》,中国书店2000年版,第622页。
⑤《晋书》卷二四《职官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733 页。
⑥《桓温集略表》,《太平御览》卷二百三引,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978页。
⑦《旧唐书》卷七《中宗纪》,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42页。
⑧《旧唐书》卷一一《代宗纪》,第273页。
⑨《唐会要》卷六七《员外官》,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1390页。
⑩《唐会要》卷六七《员外官》,第1390页。
(11)《资治通鉴》卷一八八《唐纪》高祖武德三年,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5883页。
(12)张说:《赠户部尚书河东公杨君神道碑》,《全唐文》卷二二九引,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312页。
(13)《通典》卷一九《职官一》,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06页。
(14)白居易:《权知朔州刺史乐磷正授兼御史中丞制》,《全唐文》卷六五九引,第6706页。
(15)《新唐书》卷一七九《舒元舆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322页。
(16)刘禹锡:《唐故朝议郎守尚书吏部侍郎上柱国赐紫金鱼袋赠司空奚公神道碑》,《全唐文》卷六○九引,第6150页。
(17)武平一:《东门颂并序》,《全唐文》卷二六八引,第2721页。
(18)萧邺:《大唐故吏部尚书赠尚书右仆射渤海高公神道碑》,《全唐文》卷七六四引,第7942页。
(19)孙公辅:《新修夏邑县城门楼记》,《全唐文》卷九百一引,第9400页。
(20)《新唐书》卷一四三《戴叔伦传》,第4690页。
(21)白居易:《张平叔可京兆少尹知府事制》,《全唐文》卷六六二引,第6732页。
(22)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264.35;509.11A,513.1A),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441、615页。
(23)《汉书》卷六七《胡建传》,第2910页。
(24)《宋书》卷一百《自序》,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460页。
(25)《汉官旧仪》卷上,(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6~37页。
(26)《后汉书·百官志一》注引应劭《汉宫仪》,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559页。
(27)《后汉书》卷二四《马援传》注引,第850页。
(28)(34)《汉书》卷七六《张敞传》,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225、3222页。
(29)《汉书》卷一百上《叙传上》,第4199页。
(30)《汉书》卷七六《尹翁归传》,第3208页。
(31)《汉书》卷七六《韩延寿传》,第3213页。
(32)《汉书》卷七六《赵广汉传》,第3201页。
(33)《汉书》卷七六《王尊传》,第3233页。
(35)吴礽骧:《敦煌汉简释文》193,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8页。
(36)《汉书》卷二八下《地理志下》,第1614页。
(37)(38)《汉书》卷九二《原涉传》,第3717、3718页。
(39)《汉书》卷九九中《王莽传中》,第4140页。
(40)《后汉书》卷一四《刘縯传》,第553页。
(41)《汉书》卷六七《朱云传》,第2912~2913页。
(42)悬泉汉简Ⅱ0216②:241~244,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编号七六,第69页。以下凡引自此书者均只注编号和页码。
(43)悬泉汉简Ⅱ0216②:877~883,编号一五五,第118页。
(44)悬泉汉简Ⅱ0112②:112,编号一二八,第99页。
(45)悬泉汉简Ⅱ0215②:422,编号一二○,第96页。
(46)阮元:《积古斋钟鼎彝器欵识》卷九《杜陵壶》,《丛书集成初编》,商务印书馆民国26年版,第502页。
(47)(清)赵翼:《陔余丛考》卷二六“假守”,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546页。
(48)《续汉书·百官志三》注引蔡质《汉仪》,《后汉书》第3600页。
(49)悬泉汉简Ⅱ0216②:866~869,编号二六,第29页。
(50)(汉)卫宏:《汉官六种·汉官旧仪》卷上,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37页。
(51)《续汉书·百官志三》注引,《后汉书》第3699页。
(52)《后汉书》卷六三《李固传》,第2076页。
(53)《续汉书·百官志四》注引,《后汉书》第3612、3610页。
(54)《后汉书》卷六三《李固传》,第2076页。
(55)《资治通鉴》卷五一《汉纪》顺帝阳嘉二年,第1667页。
(56)《三国志》卷二四《高柔传》注引《晋诸公赞》,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690页。
(57)《魏书》卷七二《贾思伯传》附《贾思同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615页。
(58)《陈书》卷一七《袁枢传》,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241页。
(59)《资治通鉴》卷五十《汉纪》安帝元初六年,第1602页。
(60)悬泉汉简V1311③:315,编号二○一,第142页。
(61)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0.32,第17页。
(62)悬泉汉简Ⅱ0216②:866~869,编号二六,第29页。
(63)《资治通鉴》卷五十《汉纪》安帝元初六年,第1596页。
(64)《三国志》卷一四《董昭传》,第442页。
(65)《魏书》卷三九《李宝传》,第877页。
(66)《资治通鉴》卷一四○《齐纪》明帝建武三年,第4402页。
(67)《资治通鉴》卷一四一《齐纪》明帝建武四年,第4411~4412页。
(68)《魏故散骑常侍抚军将军金紫光禄大夫仪同三司车骑大将军司空公光兖雍三州刺史元(瞻)公墓志铭》,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228页。
(69)《三国志》卷一五《梁习传》,第469页。
(70)《三国志》卷二六《郭淮传》,第734页。
(71)《三国志》卷四一《杨洪传》,第1013页。
(72)《宋书》卷七七《沈庆之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996页。
(73)《陈书》卷一七《王冲传》,第235页。
(74)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6.10,第26页。
(75)《晋书》卷三六《张华传》,第1070页。
(76)《晋书》卷四五《刘暾传》,第1281页。
(77)《南史》卷四九《庾杲之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210页。
(78)(清)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卷三六《南史二》,商务印书馆1958年重印版,第690页。
(79)《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32页。
(80)《汉书》卷三一《陈胜项籍传》,第1796页。
(81)《史记》卷七《项羽本纪》,第297页。
(82)(86)(清)赵翼:《陔余丛考》卷二六“假守”,第546页。
(83)《史记》卷七《项羽本纪》,第305页。
(84)《后汉书》卷四七《班梁列传》,第1572页。
(85)《三国志》卷四六《孙破虏讨逆传》,第1093页。
(87)《资治通鉴》卷一三三《宋纪》明帝泰始七年,第4158页。
(88)《魏书》卷七下《高祖纪下》,第179页。
(89)《南齐书》卷三四《庾杲之传》,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615页。
(90)《魏书》卷四七《卢玄传》附《卢昶传》,第1057页。
(91)《北齐书》卷二五《王纮传》,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367页。
(92)《南史》卷六《梁本纪上》,第196~197页。
(93)《大唐故左骁卫将军上柱国安山县侯罗君副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上册,贞观058,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第46页。
(94)《汉书》卷一二《平帝纪》,第349页。
(95)《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42页。为了简便,本文将二百石以上统称为“长吏”,百石以下的“少吏”统称为“小吏”。
(96)《续汉书·百官志五》注引胡广曰,见《后汉书》第3623页。
(97)《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43页。
(98)《周礼注疏》卷一八《大宗伯》,《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76l页。
(99)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台湾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45A,1990年5月出版。
(100)《仪礼注疏》卷一《士冠礼》,《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946页。
(101)《说文解字注》,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74、116页。
(102)《史记》卷一二○《汲黯列传》,第3106页。
(103)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90.68,第159页。
(104)《汉书》卷五四《苏武传》,第2460页。
(105)《后汉书》卷一下《光武帝纪下》,第51页。
(106)《晋书》卷五五《潘岳传》,第1503~1504页。
(107)《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除吏律》,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79页。
(108)《汉宫》(一卷),(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4、5页。
(109)(110)(113)《续汉书·百官志四》,第3614、3619、3614页。
(111)《汉书》卷七六《王尊传》,第3234页。
(112)段玉裁云:“汉人谓隶书为史书……苏林引胡公云,汉宫假佐取内郡善史书者给佐诸府也。是可以知史书之必为隶书。”见《说文解字注》卷一五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759页。
(114)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290.1,第488页。
(115)悬泉汉简Ⅱ0216③:137,编号一四一,第107页。
(116)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71.7,第272页。
(117)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269.1,第452页。
(118)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505.37,第607页。
(119)陈直:《居延汉简研究·居延简所见官名通考》,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15页。
(120)《续汉书·百官志五》,第3624页。
(121)《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除吏律》,第79页。
(122)悬泉汉简Ⅱ0114③:468,编号一四七,第112页。
(123)悬泉汉简Ⅱ0216②:877~883,编号一五五,第119页;V1812②:120,编号一六八,第127页。
(124)吴礽骧:《敦煌汉简释文》1741,第182页。
(125)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熠:《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0.29,第16页。
(126)(137)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居延新简释粹·甘露二年御史书》,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版,第100页。
(127)悬泉汉简Ⅰ0210①:63,编号三七,第42页。
(128)悬泉汉简Ⅱ0112②:112,编号一二八,第99页。
(129)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7.7B、15.2、15.3、34.8B、84.18、87.15、132.24、170.3A、183.14、243.2、246.48、269.11。
(130)《续汉书·百官志一》注引《汉书音义》,第3559页。
(131)悬泉汉简Ⅴ1412③:100,编号一九五,第138页。
(132)悬泉汉简Ⅰ0112①:1,编号三○,第35页。
(133)悬泉汉简Ⅱ0111④:3,编号一八,第21页。
(134)悬泉汉简Ⅱ0216②:866-869,编号二六,第29页。
(135)悬泉汉简Ⅰ0309③:92,编号七三,第67页。
(136)悬泉汉简Ⅱ0115③:99,编号二一六,第153页。
(138)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居延新简释粹·建武三年居延都尉吏奉册》,第119页。
(139)《敦煌汉简跋》五,《王国维遗书》卷17,上海古籍书店1983年版,第15页。
(140)陈直:《居延汉简研究·居延汉简解要》,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85页。
(141)《汉官》(一卷),(清)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第1、2、5、6页。
(142)《汉书》卷一《高帝纪》,第2~3页。《史记》卷八《高祖本纪》则作“试为吏”。
(143)《汉书》卷四一《夏侯婴传》,第2076页。
(144)《汉书》卷九○《王温舒传》,第3655页。
(145)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6.10,第26页。
(146)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编号二七二,第198页。
(147)《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43页。
(148)《晋书》卷二四《职官志》,第746页。
(149)《周礼注疏》卷一六《槁人》,《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750页。
(150)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第115、116、222页。
(151)《后汉书》卷二五《卓茂传》,第871页。
(152)《汉书》卷五八《兒宽传》,第2628~2629页。
(153)这个问题为何元庆先生所发现。拙稿投寄编辑部后偶然在网上看到氏著《走马楼吴简所见真吏试探》(该文为复旦大学2004年硕士论文《走马楼吴简所见孙吴初期临湘社会》一部分),何元庆先生的这一发现为拙文之观点提供了有力的佐证。
(154)《太平御览》卷七七一引,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3419页。
(155)《三国志》卷五二《步骘传》,第1238页。
(156)《三国志》卷四七,第1126、1140页。
(157)《三国志》卷六十《吕岱传》,第1386~1387页。
(158)《后汉书》卷五六《张皓传》,第1816页。
(159)《晋书》卷八八《夏方传》,第2277页。
(160)《三国志》卷二五《高堂隆传》,第708页。
(161)《吴简壹》:简号362、769、2625、3310、4220、5175、5364、7356、7364、7758、8405、8462、8471、8472、8490、9159、9216、9249、9252、9306、9311、9412、10094、10111、10271、10466。
(162)《吴简壹》:简号945、2645、5534、5663、7593、7660、1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