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和适用--以念斌案为例论文_董浙

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和适用--以念斌案为例论文_董浙

董浙

(四川大学 四川 成都 610000)

摘 要:刑事证明标准是指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所要达到的程度。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表述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证明标准既适用于法院的定罪量刑阶段,也适用于侦查机关的侦查阶段和检查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然而,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案件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据以定罪量刑,则不是十分明确。对此,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证明标准做了细化,引入了英美法系“排除合理怀疑”的表述,体现出刑事证明标准由客观向主客观相结合的发展动向。中国语境下的“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在主观方面进行认定,使之更有操作性。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刑事证明标准应注意以下几点:根据全案证据认定事实,若证据之间不能形成逻辑严密的链条或者相互不能印证,则应当划入“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行列;严格适用刑事证明标准,不能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降低要求;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对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达到刑事证明标准的案件,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而不能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本文以念斌案为例,对我国刑事证明标准进行研究,这不仅是完善证据制度的需要,也是适应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避免刑事错案的发生、指导公、检、法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实践活动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刑事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疑罪从无

一、理解-对新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的分析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并未改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与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 在事实认定与证据运用上均须达致此标准。但第53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据此,刑事诉讼中凡涉及“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均应适用该款规定加以认定。

正确认识中国语境下的“排除合理怀疑”,首先应当明确,立法增加“排除合理怀疑”的规定并非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修改,而是从主观方面进一步明确了“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以便于办案人员把握。对此,立法机关有清楚的说明:“‘证据确实、充分’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但司法实践中,这一标准是否达到,还是要通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主观判断,以达到主客观相统一。 只有对案件已经不存在合理的怀疑,形成内心确信,才能认定案件‘证据确实、充分’。

二、观察-刑事证明标准适用的影响因素研究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对“证据确实、充分”作出了细化规定,对于该细化规定的看法,中国政法大学的卞建林教授认为,这一细化规定是在总结司法经验和借鉴域外做法的基础上,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解释和限定,其总体运行状况良好。但西南政法大学的博士研究生叶锐在其《刑事证明标准适用的影响因素实证研究》中提出,相较于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细化规定仅是形式上的细化,并无实质性的变化,因此,对于该细化规定的把握,仍然会是一个难题。可以看出,理论界对于该细化规定的实际作用呈现出截然不同的态度。叶锐在其实证研究过程中,认为影响刑事证明标准适用的因素主要有:学历、工作经验和特殊经历,将其归纳为内在因素;讨论机制、目标考核和刑事政策,将其归纳为外在因素。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为何这些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会影响证明标准的适用以及如何影响,叶锐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㈠关于内在因素是如何影响证明标准的把握的,叶锐认为更高的学历,特别是法学专业学历保证检察官、法官具有更好的法学素养,保证其对证明标准理解和适用更准确。同时,系统的法学教育促进检察官、法官从“证成”的角度形成心证,保证无罪推定精神的贯彻,有利于保证证明标准的准确适用。另外,更高的法学学历意味着更长时间的系统法学教育,保证检察官、法官树立程序意识。同时,叶锐认为对证明标准的实践把握,归根结底是证据的综合判断、分析。而证据分析能力的基础正是工作经验 (办案经验)。另外,叶锐认为特殊经历容易造成办案人员的先见,可能会影响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

㈡关于外在因素对证明标准把握的影响,叶锐认为证据往往需要多次验证,需要经验丰富的公诉人员参与集体讨论,因此集体讨论机制对证明标准把握的影响非常大。同时,不起诉率、无罪率、抗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和错案率对于证明标准的把握影响重大。另外,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受到刑事政策的影响非常明显,在“严打时期”,受到从重从快的影响,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往往较低,在“两个基本时期”,刑事证明标准被理解为“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凿”,在法院判决中,往往异化为疑罪从轻的“留有余地判决”。而在当下,受到“防止冤假错案”的政策影响,证明标准往往趋向于高标准。

三、建议-对刑事证明标准适用的建议

㈠从制度设计层面阐述。

立法上,“证据确实、充分”需要满足三项条件,这三个条件的适用是一个整体,同时也是有步骤的。

1.在对每一个证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从整体上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对已经达到证明标准的被告人予以定罪量刑。2. 据以定案的证据应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未经法定程序进行查证并确认属实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3.在符合前两个条件的基础上,综合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是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进行认定。4.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不作“留有余地”的判决。

㈡从司法实践层面阐述。

为了保证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准确适用,应从以下几方面做好:1.加强法官、检察官的内部培训。现在是个知识经济时代,每天都有大量的数据和信息需要接收,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特别是新案件、新情况,法官、检察官需要不断加强自身的知识储备。2.加强法官、检察官的工作经验积累。3.加强判决书中证明标准适用的说理分析。

参考文献:

[1]樊崇义:“客观真实—兼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

[2]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和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3页。

[3]陈瑞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载《苏州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4]卞建林,张璐:“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解和适用”,载《法律适用》2014年底3期。

[5]叶锐:“刑事证明标准适用的影响因素实证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2期。

[6]蔡丽华. 浅谈如何正确处理群众文化两个效益的关系[J]. 华章. 2011(01)。

[7](清)沈家本著:《历代刑法考》,中国监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51页。

论文作者:董浙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7年12月上

论文发表时间:2018/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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