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卖官述略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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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44;K2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59-8095(2006)04-0060-19

宋朝卖官也与前朝一样,事实上可区分为制度性卖官和官员私下卖官两类,今分别予以简单介绍和论述。

一、进纳授官

(一)进纳授官的起源和卖价

宋朝建国后,为了革除唐五代以来军阀割据的弊政,大力崇尚文官政治。在官场中以进士等科举出身为荣,谓之“有出身”,其它入仕者为“无出身”。① 马端临说:“宋兴以来,所重者独进士,若纳粟授官,止赎刑而已,于民政无预也。”[1] (卷35)林駉《古今源流至论》续集卷5说:

国朝诸科并建数路,得人无非奉若天道。至于鬻爵虽间举行,皆为权宜之制,故入粟六百石与补上造之请,非备边不许也。出粟五千余石,赐第班行之请,非补之则不许也。或以赈水旱,或以备籴本,无非为权宜之制。诚以鬻爵之法,虽所以济人事之不及,非所以体天道之至公。故随举随罢,终不以为经久之策。淳(宋孝宗)之君曰:“理财有道,均节出入足矣,安用轻官爵,以益货财。”则其不得已之意为可知矣。元祐之臣曰:“纳粟不如资荫,资荫不如进士。”则其轻重之意从可知矣。

宋朝设置卖官制度,虽有进纳授官、[2] (职官55之35)进纳补官、[2] (职官55之43)进纳出身、[3] (卷33,刘述《上神宗乞郡县主只于见任文武官中选择为亲》)进纳买官、[4] (卷132)进纳官、[5] (卷36,《鲜于子骏行状》)进纳官人、[2] (职官55之41)进纳出身人、[6] (卷218)进纳人、[2] (职官55之37)进纳、[2] (职官55之36)纳粟、[6] (卷89)纳粟补官、[7] (卷2)纳粟授官、[2] (职官55之35)纳粟得官、[8] (卷115)入赀补官、[8] (卷158)纳赀授官、[2] (职官55之45)献助补官、[2] (职官55之43)献纳补官② 等各种名称,含义稍有差异,实际上则是一回事,只作为“权宜之制”。

《宋史》卷158《选举志》说:“太祖设官分职,多袭五代之制,稍损益之。凡入仕,有贡举、奏荫、摄署、流外、从军五等。”可知当时尚没有把进纳作为一种入仕门径。另据《宋会要》职官55之29,宋朝最初施行制度性卖官,是始于宋太宗淳化五年(994)正月:

诸州军经水潦处,许有物力户及职员等,情愿自将斛斗充助官中赈贷,当与等第恩泽酬奖。一千石赐爵一级,二千石与本州助教,三千石与本州文学,四千石试大理评事、三班借职,五千石与出身、(三班)奉职,七千石与别驾,不签书本州公事,一万石与殿直、太祝。③

此处的“有物力户”较易解释,即是富民,“职员”估计即是“衙前职员”之简称,是指富民当衙前者。④ 其它如三班借职、三班奉职、殿直属低等武官,而助教、文学、大理评事、别驾、太祝属低等文官。“与出身”则是特授科举出身,等同于对科举末等者的恩赐,而非正式及第者。据后引的记载看来,应是科举的科目之一的同学究出身。

此后的进纳授官也大致授低官。如《宋会要》职官55之30-32载宋真宗景德时,规定在沿边送纳军储的“酬奖”,列表如下:

地区与军储额

河北定州等地河北洺州等地 河北怀州等地

卖 官 名

陕西环州等地陕西泾州等地陕西永兴军等地

一千石 一千二百石

一千五百石 本州助教、文学

二千石 二千四百石 三千石与出身

三千石 三千六百石

四千五百石

主簿、县尉、三班借职

四千石 四千八百石 六千石

三班奉职

五千石

六千石 七千五百石

诸寺、监主簿

六千石 七千二百石 九千石 秘书省正字、校书郎

七千石 八千四百石

一万五百石太常寺太祝、奉礼郎

八千石 九千六百石

一万二千石 大理评事、殿直

九千石 一万八百石 一万三千五百石

诸寺、监丞,侍禁

一万石 一万二千石

一万五千石 大理寺丞、供奉官

可知北宋前期至中期的卖官仍分文、武两类,文官中的主簿、县尉到大理寺丞都属寄禄官,而非实职差遣。其中官位最高的文官大理寺丞和武官东头、西头供奉官,只相当于元丰改制后的从八品宣德郎(宣教郎)和从义郎、秉义郎。

除了粮食之外,卖官尚有多种钱财和方式。如宋仁宗康定时,韩琦建议,“听富民自雇人夫修筑”庆、鄜、泾三州城,“三万工与〔太庙〕斋郎,五万工与试监簿或同学究出身,七万工与簿、尉,八万工〔与借职,十万工〕与奉职”。这是以雇工修城费用的“工”为计量单位,进行卖官的特例。⑤

宋仁宗庆历七年(1047),规定在河北、京东、京西和开封府:

许诸色人进纳秆草,等第与恩泽。杂秆草每束湿重五十斤。一万五千束与本州助教,二万束与司马,二万五千束与长史,三万束与别驾,四万束与太庙斋郎,四万五千束与试衔、同学究出身,五万束与(主)簿、(县)尉、(三班)借职,六万束与(三班)奉职。

秆草每束湿重一十五斤。二万束与摄助教,三万束与州助教,四万束与司马,五万束与长史,六万束与别驾,七万五千束与太庙斋郎,八万五千束与试衔、同学究出身,九万五千束与(主)簿、(县)尉、(三班)借职。[2] (职官55之35)

这是进纳饲草的实例。“试衔”即“试衔官”。⑥ 如宋神宗时,“剡人黄庸世以赀雄里中,纳粟,得试将作监主簿”。[6] (卷317)胡宿《文恭集》卷18就保留了两份制词,一为“进纳梢草空名助教制”,二为“在京进纳斛斗,楚州等第户房旺可将仕郎、守本州助教制”。当时的将仕郎属文散官,而非元丰改制后之寄禄官。

北宋末年,金军兵临开封城下,无能的宋廷企图奉献金银,而求金人退兵。城中“收簇大金犒赏金银”,“有广福坊李隶,已纳金六百七十四两,银一万四千七百四两九钱,葛关金六百两,银三千五百七两”。宋钦宗“御宝批李隶与成忠郎,葛关与保义郎。凡此同日数百户,以劝来者”。[9] (卷32)这是进纳金银卖官的实例。然而增加了数百名进纳人,却仍无补于皇朝的灭亡。

北宋末到南宋初,因财政异常拮据,又先后规定并降低了进纳货币的卖官价,当时由于在元丰改官制之后,故官名与北宋前期、中期有异。绍兴元年(1131)的定价如下:

文官

武官

官 名 卖 价

官 名卖 价

无品进义副尉七百贯

无品进武副尉一千贯

无品进义校尉 一千五百贯

无品进武校尉二千贯

从九品迪功郎六千贯从九品承信郎 五千五百贯

从九品承节郎七千贯

正九品保义郎 八千五百贯

正九品成忠郎一万贯

正九品忠翊郎一万一千五百贯

正九品忠训郎 一万三千贯

从八品修职郎 七千五百贯

从八品从政郎九千贯

从八品从事郎一万五千(百)贯

从八品文林郎 一万二千贯

从八品儒林郎一万三千五百贯从八品秉义郎一万四千五百贯

从八品承直郎 一万五千贯 从八品从义郎 一万六千贯

正八品修武郎 二万三千贯

正八品敦武郎

三万贯②

宋高宗绍兴末,有“右奉直大夫叶灼男右迪功郎叶均,献钱一万二千贯,循右文林郎”。[10] (卷1,《叶均循右文林郎》)奉直大夫已是正六品的文官,当时用“右”字代表非进士出身,其子叶均可能是荫补出身的迪功郎,献钱数与上引表中相合,而超升四阶,为右文林郎。另有“将仕郎戴公度献助军钱万缗,诏以为右从事郎”,[11] (卷195)超升三阶。已故名将杨政“妻崇国夫人南氏献助钱引十五万道,二子杨厦、杨庥特补成忠郎”。[10] (卷1,《杨厦杨庥补成忠郎》)这是入赀四川纸币钱引,而补武官。此类都是官员入赀后升官的实例。

与进纳关系颇大者是和籴。宋朝的两税收入不足以完全保证庞大的军粮供应,需要另外和籴粮草。和籴粮草使用的籴本,最初是使用钱币、茶、盐、麻布、香药、象牙、犀角之类,后来财政愈来愈困难,于是官告、度牒之类也充籴本。如宋神宗熙宁八年(1075),“出空名试将作监,不理选限敕告,助教敕各十五,赐夔州路转运司募人,入钱米于南川县等以给边”。[6] (卷269)熙宁九年(1076),“诏赐监主簿、斋郎、州助教告身补牒,共为钱十五万缗,付广南东路转运司市粮草”。[6] (卷278)又“诏赐坊场钱五万缗,监主簿告、斋郎牒、州助教敕总三十三,为钱五万缗”,付京东西路“籴军粮”。[6] (卷279)此类告、牒、敕的价格都在一千贯以上。南宋初,户部规定“湖南籴米一十万石”,其“籴本四十四万贯”中包括“助教敕三万二千贯,迪功郎告四万八千贯”。[12] (卷24,《论和籴》)绍兴五年(1135),“降迪功郎告身于浙西诸州博籴,每道四千缗,亦不作进纳,与理为官户,仍理选限”。[11] (卷93)

向民间摊派和籴负担,已不可能是完全让民间自愿买官。早在宋仁宗对西夏战事中,欧阳修就说:“至于鬻官入粟,下无应者,改法〔榷〕货,而商旅不行。”[13] (卷45,《通进司上书》)宋神宗初,范纯仁上奏说:“荆湖北路监司令民进纳授官,有人户家财不能满数者,须令三、四户同共进纳。内只一户受官,受官者既使它人助钱,太为侥幸。同纳者无名被敛,徒抱怨嗟。”[14] (卷269,《范忠宣奏议》卷上《奏乞诏御史觉察诸路转运使》)

南宋初,财政窘急,不仅卖官,也卖实职差遣。宰相范宗尹“令使臣笔贴定价,出卖差遣”。[11] (卷47)他给小武官使臣辈出定价,让他们在参加铨选,分配实职时购买差遣,以增加财政收入。“州县劝诱鬻爵,不问贫富,一例科配,劝诱不行,亦不申禀”。[11] (卷101)殿中侍御史石公揆上奏建议:“州县卖官告,除大姓全户承买外,如纠定众户,凑数请买之人,虽已均敷,若未送纳,并截日住罢。”[11] (卷103)时称右相张浚“出卖官诰,重困江、浙”,规定“每州劝诱及三十万缗以上,知、通、县令、当职官各减二年磨勘,及二十万缗,减半推赏”。“明知其为抑配,而以所得之多寡,赏以减半。如无锡县令刘宽剥民最甚,遂得除倅永州”。⑧ 故低级文官杨炜上书参知政事李光说:“频年以来,换度牒,鬻官爵,出卖户帖,豫借和买,头会箕敛,衰世掊克之法,略已尽行,剥肤搥髓,无所不至,膏血无余,不知何从出乎?”[9] (卷191)

绍兴末宋金再战,洪适上奏说:“戎车既动,支费倍增,赋入有限,生财极难。纳粟入官旨挥,今已半年,县邑至有计苗一石,敛钱一千,以资贴上户者。”[15] (卷41,《乞罢诸路抵当库札子》)强迫上户买官,而又以“计苗一石,敛钱一千”的方式,由其它人户“资贴”买官的上户。宋孝宗时,王师愈说,“无见钱以为籴本,或给官告、度牒”,“令州县变转现钱,不免强敷之于民”。[14] (卷247)如何“强敷之于民”的详情,已不得而知,但强制卖官,无疑在民间造成颇大的骚扰。

宋宁宗嘉定十一年(1218),“抚州岁起米纲,守臣移易水脚之费,抑进纳富民部餫”。[16] (卷82,《玉牒初草》)强制进纳人运输米纲。南宋晚期,纸币楮券严重贬值,如“进纳迪功郎十七界(东南会子)十万贯”。[17] (卷12,《方回附论》)文天祥在中举的《御试策》中说:“自献助迭见于豪家巨室而民困,自和籴不间于闾阎下户而民困,自所至贪官暴吏,视吾民如家鸡圈豕,惟所咀啖而民困,呜呼!东南民力竭矣!”[18] (卷3)当时强迫“豪家巨室”“献助”,也对他们为害甚烈。

南宋末年,贾似道推行公田法,向浙西富豪买田。由于官府根本无力支付钱财,故“买数少者,则全支楮券,稍多则银、券各半,又多则副以度牒,至多则加以登仕(郎)、将仕(郎)、校尉、承信(郎)、承节(郎)、安人、孺人告身。准直以登仕三千楮,将仕千楮,许赴漕试。校尉万楮,承信万五千,承节二万,则理为进纳。安人四千,孺人二千,此则几于白没矣”。[19] (《齐东野语》卷17,《景定行公田》)如安人和孺人的外命妇封号也予以出售,倒是一项新发明。这与和籴时将官位向民间强制出售,如出一辙。

(二)进纳人的阶级成分和进纳法

宋代能出钱买官者一般是“豪猾兼并之徒,屠酤市贩之辈”。[2] (职官55之39)进纳人按其阶级成分,无非是乡村户中的地主、坊郭户中的富商等。

《江南田家》诗讽刺说:“不如逐商贾,游闲事车航。朝廷虽多贤,正许赀为郎。”[20] (卷6)如“宿州临涣县柳子镇市户进纳斛斗人朱亿”属镇坊郭富户,因“能输积,以助有司”,“赒恤阻饥”,其弟朱杰“褒赐一官”,为“本州助教”。[21] (卷55,《宿州临涣县柳子镇市户进纳斛斗人朱亿弟杰本州助教制》)在北宋一些金石题名中有“市户、守本州助教成公济、陈士敏”,“市户、承信郎杨名”。⑨ 他们无疑都是进纳人。又如《夷坚支癸》卷6《尹大将仕》说:“秀州广平桥尹大郎将仕,其家本微,致力治生,虽无田庄,而浮财颇裕。”他没有田产,大约是单纯由商人进纳入仕,而得将仕郎。

在强调科举出身的时代,就士大夫辈看来,对进纳人采取各种限制和裁抑的规定,是理所当然的。故欧阳修说:

窃以募民入粟,鬻以官爵,盖是国家权宜不得已之事。苟遇军须阙乏,不欲科率人民,权许兼并之家进纳,诱以官爵,盖备一时缓急之用。[13] (卷117,《乞复位进纳常平仓恩泽》)

宋仁宗庆历时,李觏致范仲淹信中说:

且时卖官,虽大理评事,无虑一万缗耳。假如此寺只费十万缗,亦当十员京官矣。彼十员京官以常例任使,数年之后,便当临民,以为万户县尹,则十万家之祸,又以为十户郡守,则百万家之祸矣。若辍一寺之费,而不卖十员京官,是免百万家之祸。(卷27,《寄上范参政书》)

入赀而仕者,皆得补郡县之吏,彼知其终不得迁,亦将逞一时之欲,无所不至。[23] (卷3,《策别十一》)

上官均说:

豪右之家以赀授官,其才品庸下,素不知义。又外台、郡守奖荐之所不及,彼因分甘自处于卑贱之地,岂复有奋励之意。[3] (卷77,《上哲宗乞清入仕之源》)

针对进纳授官者作为官场特殊群体,宋朝还专门制订了“进纳法”。[4] (卷132)其用意无非是尽量压低他们的地位,减削他们的特权,并加以各种限制。历代还对进纳法作了不少修订和补充。

宋代的官户自然是与民户身份有重大差别,官户“谓品官,其亡殁者有荫同”,“诸称品官之家者,谓品官父、祖、子、孙及同居者”。⑩ 但对“进纳买官”者而论,却大大提高了官户的门槛,“系有正法,惟因军功、捕盗,或选人换授,至升朝官,方许作官户”。[4] (卷132)升朝官即朝官,在元丰改制后,须至正八品文官通直郎和武官修武郎以上,方能算是官户。故杜纯说:“入赀得承务郎以上,犹不为官户,盖嫌其逃赋役,困平民也。”[24] (卷62,《朝散郎充集贤殿修撰提举西京嵩山崇福宫杜公行状》)从九品的承务郎是文臣京官的最低一阶,即使当了京官仍不算是官户。

宋朝历代对进纳人作了许多专门的限制性规定。宋真宗时已规定,对进纳人“州县官不许接坐,止令庭参”。[8] (卷2)“诏富民得试衔官者,不得与州县官属、使臣接见,如曾应举及衣冠之族不在此限”。[6] (卷80)此处的“富民得试衔官者”无非是进纳人。宋仁宗庆历三年(1043)“诏吏部流内铨,缘边州军地临两界处,自今毋得注进纳人”。[6] (卷139)翌年又“诏吏部流内铨,进纳授官人举县令者,须及五考,有所部升朝官三人同奏举,乃听施行”。[6] (卷153)这是对他们任官地区和充任县令所作的限制。庆历七年(1047),又诏“应纳粟授官人不除司理、司法参军洎上州判官。资考深,无过犯,方注主簿、县尉。如循资入县令、录事参军者,铨司依格注拟,止令临监物务”。[6] (卷160)嘉祐时,“诏凡入赀为郎,至升朝者,户役皆免之,京官不得免衙前,自余免其身而止。若入官后,增置田产直五千万以上者,复役如初,佣代者听之”。[6] (卷193)包拯曾为进纳人与皇亲议婚而上奏:

臣窃闻旧开矾铺进纳授官人李绶男与故申王宫承俊为亲,将就婚卺。中外传闻,莫不骇愕。检会御史台编敕节文,应皇属议亲,并令具门阀次第,委宗正寺官审覆,须的是衣冠之后,非阘冗庸贱之伍,富商大贾之门。差涉不实,会赦不原其罪,仍仰抨弹之官常加采听。又太常礼院勑,大宗正司奏,不是工商伎术之家,听许为亲。其李绶男正碍条制。[25] (卷6,《论李绶冒国亲事》)

到宋神宗元丰元年(1078),又对婚姻有作一步规定:“宗室缌麻以上亲,委主婚者择三代中有二代非诸司出职及进纳、伎术、工商、杂类、恶逆之家子孙,方许嫁娶。”宋哲宗时又重复此规定。(11) 这是在与宗室女子通婚方面所作的歧视性规定。

宋神宗时,“诏进纳出身人,有旨落进纳字者,不以官户例减役钱”。[6] (卷266)即使在名义上改换了进纳出身,仍不得与其它官户那样,减除一半役钱。至晚在熙宁时,“进纳授试衔,入下州判、司,中、下县簿、尉;授太庙斋郎,入中州判、司,中县簿、尉”。“进纳出身三任七考,曾省试下第二任五考,入下州令、录,仍差监当”。(12) 但前引宋仁宗庆历七年进纳秆草的规定,试衔的地位是高于太庙斋郎,而此处则是低于太庙斋郎。史称“元丰进纳官法,多所裁抑。应入令、录及因赏得职官,止与监当,该磨勘者换授降等使臣,仍不免科率”。(13) 这是在升迁和差遣上有严格限制,判、司、簿、尉、令、录等都属文官选人,“该磨勘者换授”武官“降等使臣”,只能任低等的管理税收等杂务的监当官,并且不得免除科率,即科配的杂税。

南宋初,宋高宗“诏进纳授官人毋得注令、录”,又诏:“今后应纳粟别作名目补官人,不得注亲民、刑法官。见在任人罢任,到(吏)部别作注授,仍不注司理、司法(参军)”,又重申北宋的差遣限制。(14) 绍兴四年(1134),又规定“应纳赀授官,武臣至大夫日,遇郊方许封赠”。(15)

南宋初,李纲在一份公文中说:“窃见都督行府札子,颁降官告,劝诱上户进纳。文臣自宣教郎至迪功郎,武臣自修武郎至承信郎,价直各有等差,计钱六十一万贯。内宣教郎六万贯,迪功郎一万贯,其余升降,各以万五千贯为率。契勘自来进纳文臣,止于判、司、薄、尉,遇有功改官,即转入右列。盖所以清流品,重名器也。今以京、朝官许之进纳,恐失本意。”[26] (卷103,《与右相条具事宜札子》)此处所谓“进纳文臣,止于判、司、薄、尉”,是沿用元丰改制前的官名,包括军巡判官,司理、司法、司户参军,主簿、县尉。相当于元丰改制后的迪功郎。前引宋真宗时的卖官规定,当时最高可以出售大理寺丞,高于“薄、尉”十一阶,已经属京官之列,又按前引宋仁宗庆历时李觏所说,出售大理评事,也属京官。但后来为了“清流品,重名器”,不再出售京官,而将卖官限制在文官判、司、薄、尉,即迪功郎一阶,再要转官,就升入“右列”,即改为武官。李纲之说实际上沿用了前述宋神宗时的规定。

陈傅良说,按规定,“进纳人至从义郎止”。所谓“止”,是指“止法”。“止法尤为严密”,[1] (卷39)进纳人官至从八品的武官从义郎一般情况下就不得升迁,但在特殊情况下,还是可以继续升迁。《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4《进纳授官人升改名田之制》记录了南宋时对进纳人升官等限制性的规定如下:

凡进纳授官人升改名田之制,历任六考,有举主四员,与移注。历任十考,有改官举主七员,与磨勘。即因获盗应循从事郎以上者,具奏,降等与使臣。其因军功、捕盗,得改官酬奖。如不愿换使臣,比类循资,至承直郎止。郎(即)因军功、捕盗而转至升朝,非军功、捕盗而转至大夫者,听免差科,科配如官户。

此处所说的从八品承直郎是文官,属低等文官选人的最高一阶,也属进纳人的“止法”。“即因获盗应循从事郎以上者,具奏,降等与使臣”,文官从事郎属选人第四等,使臣是十阶小武官的通称。从事郎再要升官,即改为武官。这与前引李纲之说大致相合,说明进纳人一般不得升京官。然而“因军功、捕盗”等特殊情况,仍可突破止法,继续升迁至京官和朝官。“历任六考,有举主四员”,与《宋史》卷169《职官志》所载相同,可知至晚是熙宁时即是如此。

《燕翼诒谋录》卷5说:“纳粟补官,始以拯饥,后以募民实粟于边。自王安石开边,国用不足,而致粟于边颇艰,应募者寡。元祐二年八月,诏进纳人许其改官,历四任十考,增举主二员,职司二,常员五,自此人乐于应募。此法虽明,未闻有改秩者。或谓中兴以后,有一人官至太守,忘其姓名。”“职司”是指需要有转运使之类作举主奏举,而“常员”一般是指某机构的常设定额官员,但在奏举中是作为有别于职司的“常员举主”。(16) 此说与前引《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之说的考数和举主有所出入,其实是反映了北宋熙丰之制、元祐之制与南宋之制三者的差异,宋代在理论上还是对官员一年一次考课。关于荐举,按照规定:“诸进纳出身人系承直郎以下,成四考者,许荐举。”[27] (卷14,《改官关升》)这又是荐举方面的限制。

宋理宗端平时成书的《朝野类要》卷3《进纳》说:

有因纳粟赈粜及助边者,有只纳粟,则得不理选限文资者,俗谓之买官。此不可以就试出身也。

文字虽短,却不易理解。所谓“不理选限文资”,乃是指进纳人到吏部侍郎左选参与铨选委任没有期限,其实是不得参与铨选委任。(17)“不可以就试出身”,似指当时已取消了北宋前期至中期进纳“与出身”的旧制,但不应理解为进纳人不得参加科举考试。南宋时记载说:“铨法,进纳人年二十五以上试中,方许注阙。”[28] (卷13,《龙图阁学士通奉大夫尚书黄公行状》)说明对进纳人还是有正常的铨试制度。南宋中期的韩元吉《措置武臣关升札子》说:

武臣则惟有关升亲民(官)一节,其法颇异。故武举、军班、武艺、特奏名出身人止用两任四年。余人皆用两任六年,虽有考第之差,而无举主之限。惟进纳人用七考,有监司、知州、通判三员奏举,始得亲民。[29] (卷10)

这表明当时已改变了宋高宗时进纳人不得出任亲民官的禁令,但他们如果出任亲民官,也比武举、军班、武艺、特奏名等其它出身的官员麻烦。

一般说来,宋朝并不限制进纳人参加科举考试。但也有个别限制。如宋高宗时,规定博学宏辞科,“除归明、流外、入赀及尝犯赃人外,公卿大夫子弟之俊秀者皆得试”。[1] (卷33)宋宁宗时,规定科举明法科“禁杂流、入赀人收试”。[8] (卷157)

宋理宗淳祐二年(1242),“诏进纳入官犯赃人永不许注授”。[30] (卷33)这当然是反映了“进纳入官犯赃”者过多的史实。淳祐十一年,又规定“纳粟人虽有考第、举主,并不听辟为(县)令”。[8] (卷160)从残存的《吏部条法》看来,当时对进纳人的差注、辟举、关升、磨勘等,较前代或有所修改和补充,今分别介绍於下。

(一)辟举:《淳祐令》明确规定:“诸进纳出身人,不许举辟(谓奏举、奏辟差遣)。”宋理宗宝祐四年(1256)的圣旨还强调:“进纳人亦当遵守条格,不得妄行辟差,不应受辟而辄行求辟。”[31] (卷14625,卷14627)这可能是淳祐时的新规定,断绝了进纳人通过辟举而升迁之路。

(二)差注:“应三色官,谓流外、进纳、摄官,有举主贰员,听与选阙”。“三色官并无举主人,不得权注”“诸广南远地阙”。“诸职田优厚处,非奏辟及占射差遣人,不许连任。其进纳及曾犯赃罪,若入小处者并不占”。“诸职田中等以上阙,不注曾犯赃罪及前任停替若进纳人”。[31] (卷14620)

“诸独员县令阙(簿、尉兼管同),不注犯赃罪、私罪情重,两犯公罪徒,或前任停替并年陆拾以上,若流外、进纳及未成考人”。又引淳熙九年(1182)敕,吏部奏:“司理(参军)窠阙,进纳人在法不许差注。缘有本是进纳,而不以进纳为名,与无出身同者,近年有授予司理差遣不一。今看详欲将不曾发举试下,实是进纳赈济,而不以进纳为名之人,并依条不注司理。”得到批准。绍熙三年(1192)敕又强调了“司理与录参(录事参军)”,“进纳”等“皆不在此选”。[31] (卷14621)“应进纳人,不注县尉差遣”,进纳人“不注盐场、盐仓、支盐关”。排岸司“应注”“进纳出身经任,无赃罪,私罪情重人,不限年甲”。作院“应注”“进纳先亲民,次监当经任人,不限年甲”。巡辖“应注”“进纳经任,识字,年未六十人”。缉捕盗贼“应注”“进纳经任,年未五十人。如无人就,仍差不识字,年未六十人”。指使“应注”“进纳,不拘已未经任,并听注,仍不注赃罪人”。[31] (卷14622)“进纳得官,及不系试中材武人,而辟巡检、知县,须入未满辟通判与帅机”。“进纳、特科人不许辟县尉”。[31] (卷14625)

“应进纳人六考,有职官或县令举主肆员,与移注”。宝庆元年(1225)规定,“吏部措置选人,已注授差遣,委的有依条应避之亲证条”,“其进纳人证恩科、吏职,法不许与人对换”。[31] (卷14624)

(三)关升和磨勘:“诸进纳人六考,有职官或县令举主四员,与移注。四任十考,有改官举主七员,与磨勘”。[31] (卷14624,卷14628)“应选人进纳出身,历任拾考,有改官举主七员,与磨勘,改合入官”。[31] (卷14628)对照前引《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4《进纳授官人升改名田之制》,可知南宋后期,对举主的要求更为具体。“应进纳人三任七考,曾省试〔下〕者两任五考,与令、录,候参选照条关升从政郎”。(18)“应进纳使臣(校尉同),监当满七年,无遗阙,内须历名色五考,有监司或知、通奏举升陟者,有三员,年三十以上,许到部关升亲民。如侍从所举者,谓当监司员数”。这是对进纳人不得任亲民官有所松动。(19) 另一条有所补充,“诸进纳人监当满七年,无遗阙,有监司、知州、通判通及三员,同罪奏举升陟者,与亲民。其磨勘自参部后,承信郎四年,承节郎以上五年,各经住程干办三年以上,有上项官二员保举,许磨勘,以后即依其余使臣条例”。[31] (卷14629)“住程”一词相当费解,可能是指在相当年限内任同一差遣。(20)

“诸流外、进纳人获盗,应循从事郎以上奏闻,降等与使臣。诸献纳补官人,因军功、捕盗,得改官酬奖,如不愿换使臣,与比类循〔资〕,至承直郎”。(21)“诸进纳出身人磨勘,至从义郎止”。[31] (卷14629)

“诸省试下举人,因进纳授官,于元补文书内不坐进纳名目者,举、改官职官、县令,即依进纳例”。[31] (卷14628)

“进纳出身人,初该磨勘,合理六年,住程到任三年,举主二员”。“进武校尉初该磨勘,除进纳出身人合理六年,住程三年,举主二员,其余人合理五年,住程二年。虽于校尉上理年已满,住程未及,或住程已及,年限未满,自不该磨勘”。[31] (卷14629)

“诸荫补、进纳,因锁试并赐出身者,并同有出身,理为磨勘”。[31] (卷14629)这是允许进纳人参加贡举,改变官场出身,“有出身”即是指科举出身。

“致仕拟官:从事郎以上,右改合入官,进纳循资;从政郎、修职郎,右改合入官,进纳、流外循资;迪功郎,右改合入官,进纳六考,流外四考,及已任上州判、司,并循资,余守本官致仕”。[31] (卷14628)

宋朝并无专门的进纳法传世,但从前引各代的零星记载看来,其中应包括(一)进纳人在何种情况下方才成为官户,(二)对进纳人在升官和实职差遣方面的各种限制,(三)进纳人在与皇族通婚方面的限制,(四)进纳人不免役钱和科配。按宋朝即使是官户,也仅在自宋神宗到南宋初的数十年内,可酌情减免科配。(22)

宋徽宗大观时,有人形容进纳人之滥:“非特富商巨贾,皆有入仕之门,但人有数百千轻货,以转易三路,则千缗之入为有余,人人可以滥纡命服,以齿仕路。遂致此流遍满天下。一州一县,无处无之,已仕者约以千计,见在吏部以待注拟者不下三百人。”人称“方今入仕之门,多流外之员,其冗滥尤在于进纳”。[2] (职官55之39)虽然形容进纳人遍天下,但政和时“吏部人数凡四万三千有奇”。[4] (卷125)另据宋宁宗嘉定六年(1213)的统计,吏部尚书左选京、朝官2,392员,而进纳人仅3员,侍郎左选文臣17,006员,进纳人429员,侍郎右选武臣15,606员,而进纳人508员。[32] (乙集卷14,《嘉定四选总数》)故总的看来,进纳人在官员中所占比例还并不大。

吕祖谦为郭澄写的墓志铭说:“父良臣,将仕郎。绍兴末军兴,入赀佐县官者赐爵,视任子。将仕以伯清名上,补迪功郎,调隆兴府南昌县主簿,再调台州黄岩县主簿,皆不行。尝请两浙转运司解,亦终不遂。淳祐六年八月十二日以疾卒,年始三十。”[33] (卷13,《郭伯清墓志铭》)郭澄虽然享受了相当于荫补入仕的优惠政策,却仍蹭蹬于仕途,他企图通过科举解试改善自己的待遇,“亦终不遂”。这是进纳人在官场颇受歧视和限制的实例。

(三)卖官之滥和优惠政策

宋朝在大部分时间内都存在财政困难的问题,卖官就势在必行。为了解决财政困难,甚至还须采取优惠政策。宋仁宗时,为应付对西夏的战争,尹洙建议“鬻爵”,但三司使郑戬等上奏反对,说:

为国者礼义不可不立,法度不可不行,风俗不可不纯。今洙所言,是弃三者之益而困生民之本也。古设民爵以赏武功、赐耆艾,今则鬻爵以规货财,其编户产薄者,或子孙骄靡,希一爵因至贫窘,使父母妻子罹冻饥之患,此礼义不立也。先王之域民也,贵贱有差,器服有别,今使下愚之民咸得僭上所为,驱之忘本,欲不穷困,其可得乎?此法度不行也。游惰豪纵之徒,因输财得僭服以逾宪防,卒致浇漓之弊,此风俗不纯也。况卖官之令,已出权宜,然行之浸久,今更为烦细,箕敛民财,书揭徼塞,使夷狄有轻中国之心。且先朝赐民爵不过公士,摄助教之名,非有阶品。若三等之上户,皆受爵号,即牙前、弓手、散从官、手力之类,悉出孤贫浮客。又近以真珠折马价,亏民已甚,若更设禁科则悉为弃物。[6] (卷127)

史载宋仁宗接受了郑戬等议,然而在事实上,当时为应付对西夏战争的军费,宋仁宗“借大姓李氏钱二十余万贯,后与数人京官名目以偿之”。(23) 参照前引李纲之说,授予京官,自然是对大姓李氏的特殊优惠。庆历时,鱼周询上奏说:“近元昊背惠……大举即大败,小战辄小奔。徒日费千金,度支不给,卖官鬻爵,淆杂仕流,以铁为钱,隳坏圜法。”[6] (卷163)反映当时的“卖官鬻爵”之冗滥。三司使张方平则认为卖官鬻爵,无济于事,他说:“比来鬻官,六千缗者与簿、尉,万缗则殿直,诸监管场务官,准课程以立赏格,收赢至二、三千缗,即以次迁陟,以知卖官、迁官几何员数,可供三路一岁粮草之费,是谓聚畎浍之微,供尾闾之泄也。”[6] (卷161)

宋神宗时记载说:“进纳出身人例除京官,至有经覃恩迁至升朝官者,颇多并兼有力之家,皆免州县色役,及封赠父母,如京官七品,除衙前外,亦免余色役,尤为侥幸。条例繁杂,无所适从。”[6] (卷218)反映了进纳人作为“并兼有力之家”,利用“条例繁杂,无所适从”,照样能钻营为升朝官,而牟取私利。

范纯粹“尝论卖官之滥,以为国法固许进纳取官,然未尝听其理选。今西北三路许纳三千二百缗买斋郎,四千六百缗买供奉职(东头、西头供奉官),并免试注官。夫天下士大夫服勤至于垂死,不沾世恩。其富民猾商,捐钱数千万,则可任三子。切为朝廷惜之。疏上,不听”。[8] (卷314,《范纯粹传》)

宣和时,有臣僚言:“属者东南用兵,募民入金谷,以省转输,补文武官一阶,武臣以‘效用尽心’文臣以‘上书可采’,并理选依官户法。若遂行之,臣恐弗便。且常岁科配,皆出富室,一旦入粟,遂为官户,终身获免。则是每户得数千缗于须臾,而失数万斛于长久矣。”他要求“特赐改正,并依进纳法施行”。实际上是进纳人,却改为“效用尽心”和“上书可采”出身,“并理选依官户法”。由于“豪民之家耻见‘进纳’二字”,此种变通的优惠政策当然是有利于进纳人,而与科举出身的“士大夫流品混矣。居乡不修而齿仕版,或侵渔百姓,取偿前日之费,则公私皆被其患”。(24) 杨汝明“宣和初以上书得官,实纳粟也”。南宋初,官至右奉议郎、知彭泽县。[11] (卷66)已经超过止法七阶,为朝官。

北宋末年,宋钦宗“圣旨,应缘献纳钱物补官,并贴纳钱物改换新告,不作进纳之人,并合作官户,及理选限,申明行下”。[34] (卷10)

在南宋初十分困窘的时代,建炎时,宋高宗在扬州,“有司不为国家长虑,却顾徒以苟悦一时举人,将入助教人并依下州文学,特理选限,固已不胜其滥矣。绍兴二年,乃复再援此例,益启侥幸”。[11] (卷91)“入助教人”本是进纳授官,理应如前所述,“不理选限”,如今仅因为他们参加科举,成了“举人”,就改为“特理选限”,即可以参与铨选注官,故遂成“侥幸”。

宋高宗在建炎二年(1128)六月规定:“如纳已七千贯,补承节郎,六千贯补迪功郎,依已降指挥,并不作进纳人,愿缴元授付身贴纳数中,以十分为率,更减一分,亦不作进纳所纳之物。”另一记载则补充了“五千五百〔贯〕承信郎”。(25) 绍兴初,由于“近给卖新告,价直高大,变转不行”。遂“减敦武郎为三万缗,承直郎为万五千缗,其余以是为差。仍不作进纳,理为官户,免试注官”。[11] (卷47)绍兴三年(1133),宋高宗“诏博籴补官人不作进纳,仍与免试注官”。[11] (卷64)绍兴五年(1135),又“诏进纳授官人愿贴纳金、银、钱、米,转行至承直、从义郎者,许径赴户部陈乞,下所属仓库细纳,申朝廷给降付身”。[11] (卷86)允许进纳人加价后,升至从八品文官承直郎和武官从义郎。凡此种种优惠政策,无非是为弥补财政亏空而采取招徕钱财的特殊规定。尽管如此,宋高宗还是依官员应绘(会?)的建议,“博籴授官人依进纳条令,官至升朝,与免色役,其物力家业等第系与民争利,虽至升朝,亦不得免科配”。(26)

绍兴五年(1135),宋廷“降迪功郎告身于浙西诸州博籴,每道四千缗,亦不作进纳,与理为官户,仍理选限”。[11] (卷93)此处的“理选限”已如前述。

绍兴六年(1136),宋廷又颁布了更加优惠的卖官政策:“将大姓已曾买官人于元名目上升转,文臣迪功郎升补承直郎一万五千缗,特改宣教郎七万缗,通直郎九万缗,武臣进义校尉升补修武郎二万二千缗,保义郎已上带合门祗候三万缗,武翼郎已上带合门宣赞舍人十万缗,已有官人特赐金带五万缗,并作军功,不作进纳,仍与见阙差遣,日下起支请给。其家并作官户,见当差役、科敷并免。如将来参部注拟、资考、磨勘、改转、荫补之类,一切并依奏补出身条法施行。仍免铨试,金带永远许系”。(27) 此规定完全免除了对进纳出身的一切限制,而将此种进纳出身完全等同于荫补出身。

官员建议:“两浙扑买坊场一千三百三十四处,为净利钱约八十四万缗,今未卖者五百有奇。乞募进纳补官之家投买。”得到宋高宗的批准。[11] (卷44)进纳人无非是商人豪富,由他们经营官府难以出售酒坊之类,有可能官私两利。

针对“比年军兴,以纳粟得官者不谓之纳粟,或以‘上书文理可采’,或作‘献纳助国’,与理选限。原朝廷之意,欲激劝其乐输,使得为官户,而铨曹别无关防之法”,有人议政说:“近年以来,固有得县令,亦有得法司者。此曹素未尝知政务,直以多赀,一旦得官。若遂使之临县议刑,其不称职必矣。既不能称职,必为民物之害。”[11] (卷97)

然而到宋金战争平息后,宋廷又提高了对进纳人的限制,绍兴十二年(1142),宋高宗诏:“入赀授官能及二万贯以上人,方许作官户,免役。”[2] (职官55之46)

绍兴末年,面临宋金再战的形势,宋廷又大规模卖官,并规定“应知县劝谕及二万贯,与减二年磨勘。选人比类施行。如增卖及一万贯,更与减磨勘一年。本州知(州)、通(判)究心劝谕诸县出卖数足,各与减二年磨勘”。[2] (职官55之46-47)当时“下鬻爵令半年,愿就初品文阶者才一人。言者请损其直以招来之”。故宋高宗“诏进纳授官人并损其直十分之二,与免铨试,仍作上书献策名目,理为官户,永不冲改”。“又诏献纳八千缗以上补官人,并免试”。[11] (卷194)

宋孝宗时,袁说友上奏说:“臣窃见进纳入流官,多是无所知识之人,又皆不曾铨试,只为州县之累。乞降睿旨,权罢进纳。其进纳已未出官人,并要铨试中选讫,方许注授。其已到任者,候满罢日,亦俟铨试中选,方许参部。其已注授而未到任者,亦先赴铨试中选讫,方许到任。若阙到一年,而试未中选者,并以违年法。庶凡澄此杂流,以容实材之荐。”(28) 淳熙三年(1176),“诏罢鬻爵,除歉岁民愿入粟赈饥,有裕于众,听补官,余皆停。自是进纳、军功不理选限,登仕郎、诸州助教不许出官,止于赎罪及就转运司请解而已”。[8] (卷158)

淳熙七年(1180),中书、门下省奏:“湖南、江西旱伤,立赏格以劝积粟之家。凡出米赈济,系崇尚义风,不与进纳同。一千石补进义校尉,愿补不理选将仕郎者听。二千石补进武校尉,如系进士,与免文解一次。四千石补承信郎,如系进士,与补上州文学。五千石补承节郎,系进士,补迪功郎。”[1] (卷35)这是在赈济的名义下继续保持了卖官制度。宋孝宗时算是南宋财政状况最好的时期,故尚有条件对取消对进纳的优惠政策。

然而到宋宁宗开禧北伐时,又改变了宋孝宗的规定。开禧二年(1206),“下纳粟补官之令”。[8] (卷38)“开禧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都省札子”,规定进纳人“所补官资并依奏荫体例,特与免试注官,永不冲改”。[35] (卷9,《湖北提举司申乞赈济赏格状》)“铨法,进纳人年二十五以上试中,方许注阙。开禧用兵,诱豪民助边,许与荫补同,且免试”。从开禧北伐开始,又不得不实行对进纳人的优惠政策。四川吴曦叛乱后,财力困难,陈咸赴任理财,采取了“铸当五钱,榜卖官”等措施。[8] (卷412)嘉定元年(1208)黄度“奏官自簿、尉而上,为治人而设,直以钱得之,有亏国体。乞遵用孝宗诏书,惟歉岁出粟赈济者,听补官。其铨法并从旧制”。[28] (卷13,《龙图阁学士通奉大夫尚书黄公行状》)

总之,宋朝对进纳人采取各种优惠政策,主要是取决于财政状况。财政困难时,优惠条件只能增加。开禧用兵后,仅有十年休兵时期,从嘉定十年(1217)开始,宋朝先后与金与蒙古进入连绵不断的战争,宋朝的财政困难不断加重,就只能不断加重优惠性和强制性卖官。当年“以军兴,募民纳粟补官”。[8] (卷40)

(四)人治条件下的进纳人

进纳人在官场中自然是被进士出身者所瞧不起的。《说郛》卷41毕仲询《幕府燕闲录》就记载两个官场中的笑话:

“国子博士王某知扶风县,有李生以赀拜官,每见王,辄称‘同院’。王不能平,因而面质曰:‘某自朝士,与君名位不同,而见目同院,何也?’李生徐曰:‘固知王公未知县事时,自是国子博士,谓之国博;某以纳粟授官,亦谷博也。岂非同院乎!’王骂之,大笑。”

“故事,边郡入粟授官,以厚价市骏马,犹不如意,每以为恨。常骑,遇市医工李生,滑稽能谑,遮道谓曰:‘君马新市,其价几何?’曰:‘一百五十千。’李生盛称壮健,以为价贱,王怪,问之,李生曰:‘驮得三千石谷,岂非壮健邪?’”

尽管从道理上说,从法律上看,对官场的进纳人颇多限制。然而宋代是个人治社会,进纳人在官场自有各种钻法律空子的钻营之术,加之如前所述,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财政艰窘,宋廷为了解决一时的窘急,也往往采取优惠政策。此类情况都有利于进纳人改善他们在官场的处境和待遇。

宋仁宗时,赵抃弹奏枢密副使陈旭(后避宋神宗讳,改名升之),涉及“冀州进纳富民李士安者,京师号为豪右之首,典下中书吏人偷公用银器事发,其银器上有‘中书’字号。士安托旭同居表弟甄传达意旨,不行勾追勘断。其甄纳士安钱二百贯文,其后更为士安理索私债不少”。[14] (卷175)

宋神宗时,“剡人黄庸世以赀雄里中,纳粟,得试将作监主簿”。“庸有讼事,县累追不至”,县令苏駉“忿出不意,奄至其家,亲捕之。庸妻王急呼其家仆阎师等十数人,躁叫进跃,夺駉肩舆及盖,以石击伤从者,駉仅得免”,[6] (卷317)无疑是一方的恶霸。

宋哲宗时,反变法派刘安世“移梅州安置”,“贬所有土豪缘进纳以入仕者,因持厚赀入京师,以求见(章)惇,犀珠磊落,贿及仆隶。久之,不得见,其人直以能杀公意达之。惇乃见之,不数日,荐上殿,自选人改秩,除本路转运判官”。[36] (卷12之3)一个进纳人居然在宰相的保奏下,由低等文官选人而超升广南东路转运判官的差遣,准备谋害刘安世。

绍圣三年(1096),御史中丞黄履劾奏:“知麟州燕复以纳粟得官,年逾七十,耳目昏暗,郡务废弛,乞下本路体究,果如所闻,即乞罢免。”[37] (卷8,《中司论事》)反映当时的进纳人也可官至沿边的知州。

宋高宗时,“王默系进纳成忠郎”,“以资得列武阶,而敢怙势欺诬贫弱,抵冒不忌,理无可矜”,“特降两官”。[12] (卷13)黄云翼“丰城人,初名时起,尝举进士不第,后以入赀授官”。“更名上书”,得到宋高宗召见引对。殿中侍御史魏矼“言其本富家子,尝杀人亡命,乃罢之”。魏矼又“力论其素行凶恶,愚弄朝廷”,于是宋高宗“诏押归本贯”。[11] (卷77)湖州富豪金鼐“财雄东南”,“以赀授官”,交结秦桧,以为他“看阁子为名,专任南亩出纳之责。四为国信所三节人,皆以纳赂得之”,“人所不齿”,却官至武义大夫。(29)

笔记小说中也有一些进纳人的记载。如《夷坚支甲》卷1《宋中正》说:“魏人王员外以纳粟得州助教,家富而性狠狼戾恣暴,出遇神祠,未尝加敬,或指而詈侮。”《容斋三笔》卷16《多赦长恶》说,“婺州富人卢助教以刻核起家”,显然是进纳人,他“下庄收谷”,被田仆父子四人打死。

宋孝宗时,朱熹上奏反映了一个进纳入官的具体事例,“朱县尉典买产业累年,白收花利,不肯批割物力。皆系出产之家抱空代为送纳”。朱熹“寻令人暂唤朱县尉取问,本人倚恃豪强,不伏前来,遂委金华县尉追发。据县尉、迪功郎陆适申,依应追唤朱县尉系极等上户,居屋三百余间,恃豪势藏隐在家,不伏前来。窃缘本人家仆丛众,全无忌惮”。“照得朱县尉系修职郎朱熙绩,元因进纳补受官资,田亩物力,雄于一郡,结托权贵,凌蔑州县,豪横纵恣,靡所不为”。[38] (卷16,《奏上户朱熙绩不伏赈粜状》)

赵汝愚按劾汀州知州赵汝劼,说他“委任进纳人、司理张珙及清流县丞曾注,使权职官,皆招权纳赂,妄作威福。凡暴虐刻薄之政,二人者实助之然也”。[14] (卷183)前已交待,进纳人按规定是不得出任司理参军的,但赵汝劼居然就可以设法公然违法任用。黄榦《勉斋先生黄文肃公文集》卷《申转运司为曾县尉不法豪横事》也叙述了一个进纳人的劣迹:

有纳粟得官,新县东尉曾千龄者,本人家榦仆,天姿狡险。自开禧年间,韩元卿为本县知县,千龄知其黩货无厌,贪其势焰可炙,遂以厚赀与之结托,以孤遗侄女与元卿之子结婚。自此通家出入,请求关节。千龄武断乡曲,本自可畏,加以结亲县官,谁敢正视。两乡几都之人,凡有膏腴之田地,富厚之财货,或因致死公事,或因盗贼行劫,必多牵引,使陷其中。然后控取财物,为之救解,或出榜贴占,或假立契书,乡民俯首听命,莫敢与争。文引追逮,全类官府,关锁禁系,无异犴狱。兼并孤遗田产,吞并寺观财物,两、三年间,增置税钱一、二百贯,而流离转徙者不知其几家。蓄养榦仆刘云卿之徒,为之爪牙,日夜渔猎人家物产。千龄资榦仆之,榦仆凭千龄之势,而人家物产,不归之千龄,则归之榦仆矣。

官员度正谈及夔州一带的地方政治,“夔峡之间,大山深谷,土地硗确,民居鲜少,事力贫薄,比东、西川十不及一、二,士之仕者率不愿往”。“以是借补之官,不理选限之官,与夫纳粟之官,日夜经营诸司,以求权摄。此辈初非有礼义廉耻之人,有苟禄之心,无进身之望。所在椎肤剥髓,以肥其家,以媚其上,初无批书历子,以拘系其进退。见利则趋,见害则遁,往往挟台府之势,躏籍州县,州县莫敢谁何。此其为害,有不可胜言者”。[39] (卷6,《重庆府到任条奏便民五事》)

南宋晚期,有“潜彝父子恃其铜臭,假儒衣冠,平时宛转求乞贤士大夫诗文,以文其武断豪强之迹,前后骗人田产,巧取强夺,不可胜计”。他“纳粟为小使臣,辄作潜监酒户,辄用榦人,越经内台,可谓小人之无忌惮者矣”。[40] (卷4,《干照不明合行拘毁》)另有“进纳”人薛方叔,任“监酒”,“出入福邸(王府)贵家甚稔”,到处钻营,也果然有所得。[41] (后集,《马裕斋尹京》)

由此可见,对宋时进纳人的倚势作恶,也不能完全低估。正如魏了翁所说:“由鬻爵进者多贪污。”[42] (卷103,《御策一道》)

二、纳赂卖官之盛

宋朝实行高度的中央集权,其中当然也包括人事权。各级官员的任命,小至县以下管辖酒务、盐场之类的所谓监当官,也都由中央委任。宋朝的授官,最高级的少量官员由皇帝委任,其次是中枢机构,包括元丰改制前的中书门下和枢密院,改制后的三省和枢密院委任,时称“堂除”,宰相授官的范围不断扩大。最大多数官员则是由吏部等委任。(30) 宋朝取消了唐朝的兵部委任武官制度,文武官的铨选一律归吏部等机构掌管。在元丰改制前,铨选机构是审官院,后又分东院和西院,分别文武,低等的还有流内铨和三班院。改制后则权归吏部,吏部有四选,即尚书左选、侍郎左选管文官,而尚书右选和侍郎右选管武官。如果从卖官的角度探讨,掌握人事权的官和吏都有可能卖官自肥。然而古代的政治特点正在于人治,私下的卖官就决非仅限于按制度规定而掌握人事权者,一些有权势者,即使不直接掌管人事权,也都可以卖官。此外,从制度上说,宋朝也实行荐举保任制和小范围的辟举制,其操作固然与前朝不同,但也留下了颇大的弄权卖官的空间。

宋朝官员的头衔有官、职、差遣、勋、爵、邑等,其中唯有差遣属实职,其他均属虚衔。进纳制度主要是卖虚衔的官,而官员的私下纳赂卖官,最重要的则是出售差遣。

(一)大臣、宦官等卖官

官场中的行贿受贿,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买官卖官。史料中反映,从宋初到宋哲宗时,大臣等私下卖官之风还是较为收敛。如宋仁宗初,处分宰相丁谓,“籍其家,得四方赂遗,不可胜纪”。[6] (卷99)“皇祐中,发运使许元颇号任职,而元赂遗权要,倾巧百端,其始也止得同进士出身,既而又为侍御史,在任累年,晚乃得除此职。天下清议,不以为允”。[6] (卷212)宋哲宗时,有“段继隆卖官事”,[6] (卷369)有官员李雍“自首同情卖官之罪”,[6] (卷377)此类虽不是大案,也多少反映了私下卖官的事层出不穷。

但从宋徽宗开始,大臣等私下卖官之风就猖獗起来,而不可收拾。蔡京“窃弄威柄,鬻卖官爵,货赂公行,盗用库金,奸赃狼籍”。大宦官童贯“植私党,交通问遗,鬻卖官爵,超躐除授,紊乱常制。有自选调不由荐举而辄改官者,有自行伍不用资格而遽升防(御使)、团(练使)者,有放废田里不用甄收,而擢登侍从者。奸赃小人,争相慕悦,侵渔百姓,盗取官钱,苞苴公行,门户如市,金币宝玉,充牣如山,私家所藏,多于府库”。[9] (卷39)人称“宣和以来,宦者童贯弄兵,蔡攸并窃枢柄,边帅率皆小人,以贿赂用之,军政尽废,非徒士卒骄惰不可用,且零落尽矣”。[9] (卷140)边帅买官的结果,直接招致北宋的灭亡。

取代蔡京的王黼“当国时,公然受贿赂,卖官鬻爵,至有定价,故当时为之语曰:‘三千索,直秘阁;五百贯,擢通判’”。[43] (卷10)另一说为“公然卖官,取赃无厌。京师为之语曰:‘三百贯,且通判;五百索,直秘阁。’其无廉耻如此”。[9] (卷31,《中兴姓氏奸邪录》)

据陈东上书,宦官梁师成在“宣和六年春,上皇亲策进士八百余人,闻其中百余人皆以献颂上书为名,特赴廷试,率多师成之力。尽是富商豪子,曾进纳及非泛补授官职,士大夫不齿之人,或白身不足应进士举者,闻每名献钱七、八千缗,师成便为奏请特赴廷试之命。师成所为既众,即又传令张楠等将上。其它权幸遂相效以贾利,师成实启之。每遇赐名唱第之日,师成必在上侧,临时奏请,妄有升降,以乱公道。在廷之士往往解体,国家选举之法为师成坏乱,几至扫地”。[9] (卷32)甚至将号称公道取士的科举,也成了梁师成卖官的领域。此外,如孟昌龄、朱勔父子、李邦彦等人,“凡所请求,皆有定价,故不三、五年,选人有至正郎或员外,带职小使臣至正、副使或入遥郡、横行者”。[8] (卷159)

文士朱梦说针对当时宦官势力的猖獗,卖官的盛行,上书宋徽宗说:“宦官委任华重,名动四方,营起私第,强夺民产,名园甲第,雄冠京师,卖官鬻爵,货赂公行,人莫敢言,道路以目。盖位高而不可仰,势大而不可制,官人以爵,而有司不敢问其贤否,刑人以罪,而有司不敢究其是非。”他又说:“四方之人凑于京师者,纳贿于权门,积玉于势地,皆有定值。昔之卖官,钱入私门者无过是也。伤风败俗,自是而始。陛下曾一念乎?又尝见缙绅之士,竞欲取媚于权门之子,悉与市廛易古器,鬻画图,得一珍异之玩,即盛价而求售,争妍而乞怜。倘合其意,美官要职,指日可得。儒衣儒冠而为候门之偿卖,恬不为耻。历台省者以亲姻而获用,不问人才之贤否,子侄悉居侍从,英俊沉于下僚。”[9] (卷159,卷160)

宋钦宗时,监察御史胡舜陟上奏说,“天下奸恶如织,芜秽郡县。吏部充塞,无阙以拟注;版曹空匮,不给于禄廪”。“如近习所引”,“此皆殃民蠧国,败俗妨贤,奸凶取位,赇赂买官”。“或以童稚奴仆而滥膺,或以商贾胥徒而货取”。[2] (选举23之12)此类情况当然都是宋徽宗遗留下来的败政。

南宋初,奸相黄潜善“卖官售宠”,(31) 但具体情况不详。其弟黄潜厚也“聚敛苛细,卖官鬻爵”。[11] (卷59)据《伪齐录》卷上说,民间讽刺当时的卖官说:“斗量珠,便龙图;五千索,直秘阁;二千贯,且通判。”对照前引北宋晚期王黼的卖官记录,卖价又大幅度提高了。因为宋高宗喜养鹁鸽之类,又嗜女色,他“〔宠任〕内官冯御药(冯益)等,〔令〕恣受贿赂。官员受差遣者,往往寻买〔妾并〕鹌鹑、鹁鸽之类,与冯御药等,因奉康王,便得好差遣”。(32) 连美女和鹌鹑、鹁鸽之类,也都成为购买“好差遣”之资。

戚方是当时一个无恶不作的盗匪,他被迫接受招安后,据《三朝北盟会编》卷140载,戚方向庸将张俊“上兵马簿,有马六百疋,献金玉珠珍不可计。自方到行在,日与中贵人蒲博,不胜,取黑漆如马蹄者,用炭火熁去漆,乃黄金也,以偿博负。每一博不下数枚,于是方已受正使矣。时人为之语曰:‘要高官,受招安;欲得富,须胡做。’”他由盗而官,向张俊行贿,保全了性命,向宦官行贿,又官至正七品武官诸使正使,成了当时买官的一个特殊事例。后来,他依赖宦官等的助力,居然官至节度使和都统制。

权臣秦桧“喜赃吏,恶廉士”,“贪墨无厌,监司、帅守到阙,例要珍宝,必数万贯,乃得差遣”,这是各路安抚使、转运使之类大员的买差遣价格。“及其赃污不法,为民所讼,桧复力保之。故赃吏恣横,百姓愈困”。(33)

宋孝宗时,重用近习和宦官如龙大渊、曾觌、王抃、甘昪等辈,龙大渊死得较早,后三人“相与盘结”,“恃恩专恣,其门如市”,“士大夫无耻者争附之”,“文武要职多出三人之门”。[8] (卷469,《甘昪传》,卷470,《曾觌传》,《王抃传》)陈俊卿对皇帝说:“曾觌、王抃招权纳赂,荐进人材,而皆以中批行之。外间口语籍籍,恩尽归于此辈,谤独萃于陛下,此非宗社之福也。”[38] (卷96,《陈俊卿行状》)所谓“招权纳赂,荐进人材”,即是大量卖官。

宋宁宗时,权臣韩侂胄“交通赂遗,奔走四方”。[44] (卷10)“贿赂公行,仕者朘削民财,以奉权臣,则美官可翘足而待;兵官克剥士卒,以媚权臣,则将帅可计日而取。民力益竭,军政大坏”。(34)

他信用老师陈自强,任右相,其心腹、胥吏出身的苏师旦、史达祖等人照理在官场没有地位,也都招权纳贿,大量卖官。陈自强“尤贪鄙。四方致书馈,必题其缄云:‘某物并献。’凡书题无‘并’字,则不开。纵子弟亲戚关通货贿,仕进干请,必谐价而后予”。[8] (卷394,《陈自强传》)卫泾上奏揭发说,陈自强“遍移私书,多取空头举削,旋议价直,随其人之贫富与其势之缓急,有增至三千缗而后售者,有先受贿赂而后为之发书者”。陈自强“三子俱非令器,士颐、士履贪秽尤甚,交通关节,专事狎游。人谓将帅苏师旦卖其大者,而近下军职及升差之类,自强偕二子交互为市。内而职事官,外而监司、郡守,亦以贿得。有求学官者献泥金酒器十具,不厌所欲,则却之以为高,实怒其薄也”。“有自琼管以七千缗而得广漕者,有自倅贰以六千缗而连得两郡者,有以珠翠饰婢妾而遗其子者,有以五千缗而得潮阳者。其它殆难以遍举,由是金帛充盈,每盈百箧,则谕天府,运以海舶,不知其几”。[14] (卷184)他得到吴曦的“厚赂”,就“阴赞”韩侂胄,让吴曦出任都统制,“主西师”,终于酿成吴曦的叛乱。[8] (卷475,《吴曦传》)

苏师旦因开禧北伐失败而下台,“即有三省枢密院人吏史达祖、耿柽、董如壁(35) 三名随即用事,贿赂公行”。“陈自强未第时,又尝馆史达祖家,身至宰辅,止以弟行,呼达祖为兄。士大夫苟贱亡耻者干求差遣,必先登达祖之门,有若市井,论量物价,专以金帛之多寡为予夺。传闻四方,有史丞相、耿参政、董枢密之谣”。[14] (卷185,《卫泾奏》)

韩侂胄之后的另一权臣是史弥远。“当国时,政以贿成,官以赂得”。[45] (卷1,《乙未馆职策》)真德秀说他“黜忠良而进贪刻”,“廉耻道绝,货赂公行,以服食器用为未足,而责之以宝玉珠玑,以宝玉珠玑为不足,而责之以田宅契券”,(36) 甚至将农业社会视为财产根基的“田宅契”,也成了买官之资。

史弥远死,宋理宗亲政,“在位久,内侍董宋臣、卢允升为之聚敛以媚之。引荐奔竞之士,交通贿赂,置诸通显”。与董宋臣等相勾结的,是奸相丁大全,为老饕巨贪。后来接替他们的,是权臣贾似道,则更是变本加厉。他当权时,“吏争纳赂求美职,其求为帅阃、监司、郡守者,贡献不可胜计。赵溍辈争献宝玉。陈奕至以兄事似道之玉工陈振民以求进。一时贪风大肆”。[8] (卷474,《贾似道传》)《癸辛杂识》别集下《钿屏十事》载:“王字茂悦,号会溪。初知郴州,就除福建市舶。其归也,为螺钿桌面屏风十副,图贾相盛事十项,各系之以赞,以献之。贾大喜,每燕客,必设于堂焉。行将有要除,而茂悦殂矣。”这十面屏风以“度宗即位”、“南郊庆成”等十件所谓贾似道的“盛事”命名。

总之,自宋徽宗以降直至宋亡,大臣、宦官等私下卖官风炽盛,官场中一片乌烟瘴气。

(二)债帅

南宋时也如唐朝后半期那样,出现了“债帅”。宋孝宗不同于养父宋高宗,他还是多少有整军经武、雪复仇耻之心。然而军中的积弊,却又远非是他所能整顿。他即位之初,陈俊卿就上奏说:“比年以来,左右近习稍有以名闻于外者,士夫奔走趋附,将帅纳赂买官,远近相传,道路以目。”[38] (卷96,《陈俊卿行状》)他“极言近习弄权,债帅纳贿等弊”,[46] (卷123,《丞相太保魏国正献陈公墓志铭》)这当然是指宋高宗时的弊政。自从宋高宗与秦桧摈斥韩世忠,杀害岳飞之后,“其任将帅,必选驽才”,[11] (卷169)将帅们“其志不过聚敛以肥家,其术不过交结以固宠”,[38] (卷96,《陈俊卿行状》)贿赂必然是交结的重要手段。

朱熹上奏宋孝宗说:“臣闻日者诸将之求进也,必先掊克士卒,以殖私财。然后以此自结于陛下之私人,而祈以姓名达于陛下之贵将。贵将得其姓名,即以付之军中,使自什伍以上,节次保明,称其材武,堪任将帅。然后具为奏牍,而言之陛下之前。陛下但见其等级推先,案牍具备,则诚以为公荐而可得人矣,而岂知其谐价输钱,已若晚唐之债帅哉。”[38] (卷11,《戊申封事》)他又说:“今将帅之选,率皆膏粱子、厮役凡流,徒以趋走应对为能,苞苴结托为事。物望素轻,既不为军士所服,而其所以得此差遣,所费已是不赀。以故到军之日,惟务裒敛刻剥,经营贾贩,百种搜罗,以偿债负。债负既足,则又别生希望,愈肆诛求。盖上所以奉权贵,而求升擢,下所以饰子女,而快己私。”[38] (卷11,《庚子应诏封事》)杨万里也说:“禁军债以惠军,非不峻也,必禁军债剥割之意,为禁债帅交结之意也。”[46] (卷69,《乙巳轮对第一札子》)

宋光宗初年,朱熹又针对宋孝宗时的弊政说:“体统不正,纲纪不立,而左右近习皆得以窃弄威权,卖官鬻狱,使政体日乱,国势日卑,虽有非常之祸,伏于冥冥之中,而上恬下嬉,亦莫知以为虑者。”[38] (卷12,《己酉拟上封事》)

韩侂胄的亲信苏师旦“招权纳贿,其门如市。自三衙以至江上诸帅,皆立定价,多至数十万,少亦不下十万”。等到开禧北伐失败,韩侂胄“不得已,稍从黜责。诸将往往退有后言,谓吾债帅,而责以战将,道路籍籍。传笑境外”。(37) 开禧北伐“一旦妄发,以债帅为方、召,以骄兵当犬羊,人人知其必危”。[47] (卷97,《资政殿大学士致仕赠特进娄公神道碑》)此后,嘉定元年(1208)的宋宁宗诏也不得不承认:“况以奸幸弄权,故相同恶,上下交利,贿赂公行,赃吏债帅,益无忌惮。”[47] (卷42,《戒饬贪吏诏》)

然而此后袁燮说:“债帅之弊,其来久矣,至(嘉定)更化而后革。方其选用之初,固无所事,日月寖久,每患失之,苞苴之交结,犹曩时之债帅也。交结犹故,则掊克亦然,上虐其下,下慢其上,虽欲以法齐之,其可得乎?”[28] (卷7,《边防质言论十事·论军法》)其子袁甫说,“将帅之臣”“多债帅之风,盖有年矣。托营运之名,行朘削之实,军伍之中怨气满腹,威足以钳其口,而实不足以服其心”。[14] (卷98)他追怀清廉严明的岳飞,赋诗说:“伤心咄咄权臣事,满眼滔滔债帅流。槌剥到今浑似鬼,向人休说是貔貅。”[48] (《蒙斋集》卷20,《岳忠武词三首》其三)徐应龙对宋宁宗说:“今军将得以贿迁,专事掊克,未免多怨。”宋宁宗感到惊讶,说:“债帅之风,今犹未除邪?”宰相史弥远“闻而恶之,免侍读”。[8] (卷395,《徐应龙传》)曹彦约说:“当开禧用兵之初,已知有债帅之弊。用事者闻其名而恶之,痛自洗濯,或拔之于卒伍之中,或起之于闲废之地,举朝相贺,便谓得人。不知幸门未塞,公论未伸,善结托者虽无功而安,不善结托者虽有功而惧,无债帅之名,而实有债帅之费。故诈冒奏功者往往得志,真实用命者纷纷得罪,而诸将之志怠矣。”[35] (卷6,《上庙堂书》)

魏了翁强调军中“贪将债帅,次第椎剥”的严重问题。[42] (卷17,《直前奏六未喻及邪正二论》)他认为,自宋理宗即位以来,“内讧外猘”不绝,“债帅、贪吏有以致之,而权臣(史弥远)实囊槖之也”。[42] (卷19,《被召除礼部尚书内引奏事第二札》)史弥远当政“二十五、六年间,竭天下之力仅为淫妾子骄侈之资,仅供债帅贪吏渔夺之计”。[42] (卷19,《被召除礼部尚书内引奏事第四札》)债帅辈“问遗公行,货赂旁午,或求召对,或觊节钺,或图移镇,倾囷垂槖,莫非责偿于得请之后。此其溪壑之欲,岂曰仅偿宿负而已哉”。[42] (《答馆职策一道》)三衙长官自“嘉定以来之所用,皆以供厮役,征贿赂”。[42] (卷18,《应诏封事》)洪咨夔说:“贪相债帅之得志,上下成风,恬不为怪。”[49] (卷30,《饶州堂试》十六)

债帅是武将买官的一种方式,如韩侂胄、史弥远等权臣又是债帅们的行贿对象和保护伞,故债帅之风必然愈演愈烈。

(三)人事部门官吏的卖官

宋太祖时,权判吏部流内铨侯陟改任权知扬州,“受赇不法”,但他“素善参知政事卢多逊,自度系狱必穷屈,乃私遣人求哀于多逊”,宋太祖复命他判吏部流内铨。(38) 让贪官掌管流内铨的结果,可想而知。侯陟“所注拟”,被王祐多所“驳正”。[8] (卷269,《王祐传》)宋朝用贪官掌管铨选,当然决非侯陟一人。事实上,权臣、宦官等卖官,也必须通过掌管铨选的官和吏。

宋时中书门下、吏部等人事部门的吏胥,往往利用职权而卖官。宋太祖时,“堂吏擅中书权,多为奸赃”,雷有邻“击登闻鼓,讼堂后官私事”,而宰相赵普“庇之”。[50] (卷1)堂吏似应指政事堂(都堂)之吏,其含义比作为最高吏职的堂后官宽泛。(39) 因“堂后官多为奸赃”,宋太祖“欲更用士之在令、录、簿、尉选者充之,或不屑就,而所选不及数,乃如旧制”。宋太宗时,“拔选人授京官,为堂吏,自此始”。(40) 堂后官的奸赃之一当然是卖官。宋太宗说:“近代诚为乱世,岂有中书布政之地,天下除授,皆出堂后官之手?卖官鬻爵,习以为常,中外官吏,贤愚善恶,无所分别,时政如此,安得不乱也。”[6] (卷38)可知为从五代到宋初的积弊。

宋朝一直存在着堂吏奸赃的问题。宋徽宗建中靖国初,蔡京知开封府,“惟曲奉权幸,堂吏段处约等私卖恩泽”,即卖官,蔡京“不敢推治”。[9] (卷49,《幼老春秋》)宋朝官与吏尊卑分明,而堂吏虽为吏,其权势却不可小视。“蔡京秉政,阴与(堂后官)交结,更相表里,而纪纲日隳矣”。[14] (卷162,《袁燮奏》)堂吏与当时的卖官风自然有密切关系。吕好问上奏宋钦宗说,“比年以来,诸路杂科监司猥多”。“所任用之人,率多阘冗常才,非以贿赂及谄佞得之,即宰执、宦官亲戚及堂吏子弟,其间以才选者未有一、二也”。[3] (卷67,《上钦宗论杂科监司不可不尽罢》)

南宋初,宰相范宗尹“每事判呈实禀,堂吏至有印押空名敕札,付之胥吏,随事书填,贿赂公行”。[11] (卷47)“空名敕札”“随事书填”,至少有一部分即是卖官。参知政事翟汝文“乞治堂吏受贿者”,与包庇堂吏的右相秦桧发生龃龉。(41)

就主管官员铨选的部门而论,宋仁宗即位之初,下诏说:“诏:“如闻三班院胥吏,颇邀滞使臣,丐取财贿。每会课迁改,即阴匿簿书,缘为奸弊。自今犯者,重置于法。”[6] (卷98)反映了三班院之类机构吏胥的卖官之风。鲁宗道“权判流内铨。宗道在选调久,患铨格烦密,及知吏所以为奸状,于是多厘改之,又悉书科条揭于庑下,以便选人”。(42) 后“杜衍权判吏部流内铨。先是,选补科格繁长,主判不能悉阅,吏多受赇,出缩为奸”。杜衍“具得本末曲折。明日,晓诸吏无得升堂,各坐曹听行文书,铨事悉自予夺,由是吏不能为奸利。居月余,声动京师。后改知审官院,其裁制如判铨法”。(43) 所谓“吏多受赇,出缩为奸”,主要无非是受赂卖官和差遣。杜衍的明断,正说明流内铨和审官院的吏胥受赂卖官和差遣,长期以来就是家常便饭。但此后仍有作弊,“铨吏匿员阙,与选人为市”,赵及权判吏部流内铨,又设立“吏部榜阙”,“阙至,即榜之”。(44)

宋神宗时,“诏增中书、审官东、西、三班院,吏部流内铨、南曹,开封府吏禄,其受赇者以仓法论”。[6] (卷233)王安石说:“修三班、审官东、西院、流内铨法,即自来书铺计会差遣行赇之人又皆失职。”[6] (卷236)增加吏禄,当然不可能解决上述人事部门的吏胥受贿问题,但他们受贿,又无非与卖官,卖差遣之类有关。元丰改制后,有吏胥白中孚对苏辙说:“昔流内铨,侍郎左选也,事之最烦莫过于此矣。昔铨吏止十数,而今左选吏至数十,事不加旧,而用吏数倍者,昔无重法、重禄,吏通赇赂,则不欲人多,以分所入,故竭力办事,劳而不辞;今行重法,给重禄,赇赂比旧为少,则不忌人多,而幸于少事,此吏额多少之大情也。”[6] (卷444)此说可能反映了某个片面的事实,但宋朝冗官太多,员多阙少是经常存在的,员多阙少现象的存在和继续,必然有利于铨选部门的官吏作弊卖官。

宋徽宗初,吏部“四选案籍,吏多藏于家,以舞文取贿”。[8] (卷351,《何执中传》)后吏部右选“编名籍”,“以载一选小使臣等乡贯、三代、出身、年甲、功过、举主、转官、历任”,为了使“胥吏不得高下其手”,“功力浩大,且胥吏之所不欲也”。[2] (选举25之14)但其实也不可能对胥吏的高下其手起多少长久的限制作用。

欧阳澈上书宋钦宗说,“臣窃观守令非人,民受荼苦,比年以来,此风尤甚。孱懦少断,无干局之誉,贪饕不廉,贼民之脂膏者,易地皆然。甚者注调京阙,即寻部下富商巨贾,预贷金以为费,俟到任而偿者有之”。“比年吏部注差,无非贿赂,其原既不清,则其流必浊矣”,主张“痛惩铨选受赂之弊”。[14] (卷83)可见在北宋时已有债官,比南宋时的债帅似更早,而“铨选受赂之弊”当然是不可能革除的。

南宋初,吏部员外郎王庭秀面对时说:“吏部四选自渡江以来,案牍散失,品官到部,无所考验,止凭保官审实,不容无弊。”他建议“令吏部榜谕品官,将来到部,声说于某年某处注籍讫,本部据籍点磨无差误,即与判成。堂除、举辟亦从本部参照,曾实系籍,方许放行差遣。庶几铨曹按文核实,吏胥不能为奸,而伪冒之徒无所容迹”。宋高宗“诏本部勘当,后不行”。[11] (卷62)他提及吏胥为奸的问题,无非也是与买卖官位等有关。宋高宗也承认,当时“凡注拟,吏率沮难,以邀贿赂”。[11] (卷62)他“以吏部注拟多弊”,亲下手诏说:“迩来注拟榜阙之际,奸弊百出,货赂公行,寒士困苦。”[11] (卷69)但实际上又根本不能革弊,贿赂吏部的吏胥方能得到差遣等实惠。但无钱行贿的“士大夫远赴行在,而吏部既不注拟,往往贫困无以自存”。[11] (卷83)当时还发生“吏部令史有隐匿过名迁补者,为御史台所察”的事件。[11] (卷99)

汤鹏举说:“刑部之所以断罪,吏部之所以驭吏,最为剧曹。此正猾吏可以上下其手。而轻重其心者。”[11] (卷174)有宋一代,大体都是如此。“选人诣曹改秩,吏倚为市,毫毛不中节,必巧生沮阂,须赂饷满欲乃止”。[8] (卷373,《洪遵传》)宋朝虽然也设立各种禁令和防范措施,屡次编纂和修改吏部条法,企图使“铨曹有可守之法,奸吏无舞文之弊”,“庶可戢吏胥之奸”,[8] (卷379,《章谊传》,卷388,《胡沂传》)终无成效可言。史称宋宁宗嘉定时,“选曹法大坏,吏缘为奸”。[8] (卷401,《柴中行传》)

(四)行贿荐举

宋朝的大部分时间内,官员达数万名,要对他们的才能和政绩进行了解和考核,荐举保任制就必不可少。宋朝官员的升迁、委任等,都离不开举主的推荐。没有足额的举状,就只能蹭蹬官场,仕进无望。(45) 《宋史》卷169《职官志》记载宋神宗时的“奏荐”,“判、司、簿、尉”“举县令:有出身三考,无出身四考,摄官出身六考,有举主三人;进纳出身六考,有举主四人;流外出身三任七考,有举主六人,并移县令”。显示了各种不同出身者的考数与举主的差异,但都必须有举主。

早在宋太祖开国时,知制诰高锡就上奏说:“近廷臣承诏各举所知,或有因行赂获荐者。请自今许近亲、奴婢、邻里告诉,加以重赏。”(46) 这就是利用荐举而“行赂获荐”的实例。尽管此后宋朝对荐举保任制订了繁密的规章,如规定举主与保荐者连坐、回避等法,但在人治的条件下,“行赂获荐”也必然恶性发展。从史料上看,”行赂获荐”大致是与大臣、宦官等卖官同步发展的。

宋高宗时,李庚上奏议论荐举之弊,“关升改秩,各有定价,交相贸易,如市贾然。是以廉隅之吏,绝意于荣涂,而奸赃不逞之辈,侵渔公上,掊敛百姓,日营苞苴之计,其弊有不可胜言者。欲望明立法禁,应买卖举状之人,取者、与者各坐赃论。”宋廷虽然订立了“荐举受财法”,[11] (卷173)其实绝不可能令行禁止。江南西路提点刑狱公事刘长源与秦桧亲戚王会“连亲,起废,专务营私。每岁举官升改,不问贤否,凡一荐章,必得钱五百缗,乃始剡奏”。[11] (卷173)右正言凌哲“论改官之法行之既久,不能无弊。巧之徒,不顾廉耻,多行贿赂,凡可以得利者,无所不为。荐章一纸,阴求先容,有费及五、六百千者”。[11] (卷174)杨椿“为湖北宪,率以三百千而售一举状”。[11] (卷198)宋高宗诏也承认:“荐举之法未尝不严,递年类皆徇私,荐非其人,至有鬻举者。及至败露,方行陈首。”[2] (选举30之3)诏中虽申严禁令,实际上自然无成效可言。

宋孝宗时,胡铨上奏说:“今改官者,非五百千赂吏部主吏,虽有文字五纸,不放举主。士大夫至相谓无五百千,莫近临安,而五纸文字非二十年干求不能得,往往多是宰执、侍从关节,方始得之。不然,孤寒之士每纸文字须三百千经营,乃可得。合五纸之费,为千五百缗。孤寒之士安得宰执、待从关节,安得千五百缗,势必枉道以媚当途权贵以求之,势必贪墨黩货,以赂吏部之吏。不然,终身为选人,老死不得改官者多矣。”[14] (卷49)其中既谈到荐举时的行贿,也涉及吏部官吏的卖官。宋高宗到孝宗时,一纸举状的卖价大致须五、六百贯,相当高昂。王师愈上奏谈到举状之作伪,说:“选人非无贤材,然而皆怀寸进之心,皆为改官之计,鲜不弥缝上下,以干虚誉,甚者兑易官钱,以买举状,相习成风。”[14] (卷145)

宋理宗时,宰相杜范说,“荐举之法所以广收人才,今之弊极矣”。“或挟势而胁取,或纳赂而妄予,皆有力者得之,孤寒之士卒老于选调。同坐之令不行,朝典之语徒设”。[50] (卷13,《相位条具十二事》)刘黼等太学生上书,说御史陈垓“纵狎客以兜揽关节,持阔扁以胁取举状,开赂门以簸弄按章。”[14] (卷158)都省奏:“知县于民最亲,必五得改官亲民举状,始以命之,重其选也。势利之习燎原,荐举之意浸失,挟贵用贿,如取诸寄,贪庸得志,民不堪命。”[30] (卷36)

《宋朝诸臣奏议》卷67载北宋末吕好问《上钦宗乞择监司郡守按察赃吏》对当时的卖官现象及其对人民的危害有所论述:

臣窃以比年以来,赃吏为害,遍于天下。自小至大,习以成风,株连蔓衍,不可复治。臣请详言其事。自内及外言之,为监司、郡守者,其初必奔走于权幸之门,朝夕请谒,货赂公行,计其所纳与所得官相当,然得之。不然,则赂其亲戚子弟。如此欲激浊扬清,何可得也?其到官也,督责州县,以偿其费,州县因重取于民以为献,上则求保明恩赏,奏辟差遣,下则求荐章,免罪责。自外及内言之,每朝廷抛降科配于民,且如一县当一分之数,一分之外,则吏人取其八、九,县官取其六、七,又以四、五入于监司、州郡之公库,监司、郡守复以赂京师贵近,上下相蒙,事不得发。然则朝廷之取民也至寡,害民也至轻,而赃吏之取民也至重,害民也至酷。

朝廷取民至寡,害民至轻,当然不是事实,而买官者取民至重,害民至酷,则是势所不免,大抵终宋一代都是如此。

中国古代卖官鬻爵的出现和发展,至少有三个普遍性的条件:一是商品经济的某种程度发展,使官爵可以成为商品;二是官爵成为肥缺,方得有愿意买官的可能;三是自秦汉以来,实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下的各种形式的官员等级授职制,方得有卖官的可能。马克思主义是主张直接选举制,而否定各种形式的官员等级授职制,诚如马克思早已在总结巴黎公社原则时所昭示:“用等级授职制去代替普选制是根本违背公社的精神的。”等级授职制正是各种官场腐败,也包括卖官现象的温床和根源。古代公开的卖官制度的创设和发展,虽然各代不同,但大体都是与财政,特别是财政的困难密切相关的。然而豪贵和官员的私下卖官,则随着各级官员辟举制的削弱,中央授官制的发达而开拓了更大的空间,故更加兴盛。私下卖官其实也很难用得上“非法”两字,特别如唐中宗时的“墨敕斜封”。[52] (卷4)但是私下卖官更体现了超越制度规定的非制度化的人治的特点,这在专制政体的官员等级授职制下具有必然性。一个时代的卖官,总是与政治的昏暗和腐败程度成正比,总是成为一个时代政治昏暗和腐败程度的重要标尺。梁元帝萧绎早已总结出“鬻官者,欲民之死”的名言,因为卖官的结果,无非是纵容买官者加倍贪黩。他们不仅要偿还买官的成本,还须追加利息,多多益善,其结果无非是不遗余力地克剥百姓。依据古代的儒家舆论,腐恶的卖官现象,也与中国自古相传的各种可怕而可憎的政治遗传基因一样,是作为反面事物而受谴责的,处于无理地位。但另一方面,卖官现象仍是滋生不息,且有变本加厉之势。其故非它,既然上述产生卖官现象的社会政治条件一直存在,即卖官现象有丰厚的滋生沃土,又如何能做到正本清源式的根治呢?这是研究古代卖官应得的教训。

注释:

①《宋史》卷158《选举志》,卷169《职官志》,《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4《赵善俊乞文阶去左右字》,《齐东野语》卷20《文臣带左右》。

②《宋会要》职官55之45,《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81绍兴四年十月戊子。

③又见《山堂群书考索》后集卷62《鬻爵》。《燕翼诒谋录》卷2说“纳粟补官”始于宋真宗天禧时,系误。

④“衙前职员”之称来源于五代,见《五代会要》卷10《刑法杂录》。宋代沿用此名称,其实已非武人,如《咸平集》卷29《押东郊进奉衙内指挥使并衙前职员等加恩》,“衙内指挥使并衙前职员”都是指充衙前吏职,押运进奉物资的富民。又《宋会要》职官48之106载南宋庆元时:“衙前职员资级自客司、客将递迁押衙等。”

⑤《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27康定元年四月己亥,《宋会要》职官55之34。方域8之2-3。

⑥《宋会要》选举7之8载,景德二年殿试,最末等者,“又得特奏名诸科三礼已下七十五人,第为三等,赐同学究出身,授试衔官”。

⑦《宋会要》职官55之44-45,其年代应以《要录》卷45绍兴元年六月己巳,卷47绍兴元年九月己未为准。

⑧《会编》卷179,《要录》卷106绍兴六年十月丙申,卷114绍兴七年九月乙丑。

⑨《山右石刻丛编》卷16《重修五龙庙记》,《常山贞石志》卷13《封崇寺创铸钟记》。

⑩《筠溪集》卷3《缴刘光世免差科状》引《绍圣常平免役令》,《庆元条法事类》卷48《支移折变》,《科敷》,卷80《诸色犯奸》。

(11)《长编》卷291元丰元年八月丙寅,卷409元祐三年三月甲子,《谠论集》卷1《上哲宗论宗景以妾为妻状》,《宋朝诸臣奏议》卷33《上哲宗乞详定袒免亲婚姻条贯》。

(12)《宋史》卷169《职官志》。方诚峰《〈宋史·职官志〉所载选格疏正》对选格时间的考证为熙宁时至元丰改制前,载《文史》2006年第1辑。

(13)《宋史》卷158《选举志》,《宋会要》职官55之41。

(14)《要录》卷48绍兴元年十月庚午,卷97绍兴六年正月丁丑,《宋会要》职官55之45。

(15)《宋会要》职官55之45为绍兴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而《要录》卷87则为绍兴五年三月己亥,时间差一年。

(16)《朝野类要》卷2《举主》:“依条制,科格以荐名于朝廷者,内有职司、常员之分。”参见邓小南先生《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第129-131页。

(17)《宋史》卷314《范纯粹传》说他“尝论卖官之滥,以为国法固许进纳取官,然未尝听其理选”。即是此意。

(18)《永乐大典》卷14628之2页,引文中之“下”字,据同卷6页补。

(19)《永乐大典》卷14628之2页与9页有两条,文字相近,今录2页一条。

(20)参见《永乐大典》卷14629之24页。

(21)《永乐大典》卷14628,文中之“资”字,据前引《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14《进纳授官人升改名田之制》补。

(22)参见拙作《宋朝阶级结构》第269页。

(23)《历代名臣奏议》卷256傅尧俞奏,《长编》卷388元祐元年九月丁丑。

(24)《宋会要》职官55之36,41-42,《宋史》卷158《选举志》作宋徽宗“不听”。

(25)《要录》卷16建炎二年六月乙卯,《宋会要》职官55之43。

(26)《要录》卷88绍兴五年四月庚午,《宋会要》职官55之45为绍兴四年四月二十七日,时间差一年。

(27)《要录》卷97绍兴六年正月戊戌,《宋会要》职官55之45-46。

(28)《历代名臣奏议》卷169,《东塘集》卷12《举遗逸实材状》。

(29)《要录》卷156绍兴十七年十一月戊辰,卷189绍兴三十一年三月辛卯,《历代名臣奏议》卷188虞允文奏。

(30)参见苗书梅先生《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第二章。

(31)《要录》卷21建炎三年三月乙未,《宋史》卷399《王庭秀传》。

(32)以《要录》卷103绍兴六年七月庚辰参校。

(33)《会编》卷220《中兴遗史》,《要录》卷169绍兴二十五年十月丙申。

(34)《攻愧集》卷25《论风俗纪纲》,《絜斋集》卷11《资政殿大学士赠少师楼公行状》。

(35)《漫塘集》卷28《故兵部吴郎中墓志铭》,《四朝闻见录》戊集《臣僚雷孝友上言》作董如璧。

(36)《真文忠公文集》卷13《召除户书内引札子》,《历代名臣奏议》卷5。

(37)《历代名臣奏议》卷184卫泾奏,《四朝闻见录》戊集《臣僚雷孝友上言》。

(38)《长编》卷15开宝七年十二月丙午,卷16开宝八年八月甲辰。

(39)据《宋朝事实类苑》卷25《中书五房》载,宋太宗至道时,中书五房“逐房只置堂后官一人,却置主事、录事各一人”。但《宋会要》职官1之16载,堂后官为八人。各代的堂后官编额不同。元丰改制后,据《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2《堂后官》:“堂后官,谓三省诸房都、录事也。”另据《宋会要》职官2之3,3之5-6,4之5,门下省设录事三人或四人,中书省设录事三人或六人,尚书省设都事三人或七人,合计堂后官九人或十七人。《宋史》卷472《蔡京传》载:“堂吏数十人,抱案后从。”可知除堂后官外,三省其它吏胥也可称堂吏。

(40)《宋史》卷159《选举志》,《长编》卷14开宝六年四月癸丑,五月丙辰,卷25雍熙元年五月,卷29端拱元年八月辛未。

(41)《要录》卷55绍兴二年六月壬寅,《宋史》卷372《翟汝文传》,卷473《秦桧传》。

(42)《长编》卷98乾兴元年三月壬申,《宋史》卷286《鲁宗道传》。

(43)《长编》卷116景祐二年三月己丑,《宋史》卷310《杜衍传》。

(44)《长编》卷154庆历五年二月戊戌,《宋史》卷304《赵及传》。

(45)参见邓小南先生《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第五章,苗书梅先生《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第三章第三节。

(46)《长编》卷3建隆三年八月乙未,《宋会要》选举27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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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卖官述略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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