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保险业诚信的深层次思考_保险论文

对我国保险业诚信的深层次思考_保险论文

对中国保险业诚信问题的深层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诚信论文,中国保险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中国保险业的诚信问题已成为社会上的热门话题。对这一现象背后所包含的问题的严重性,我们一定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诚信——正如许多专家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是我们目前最“短缺的资源”之一。

一个社会的诚信问题是一个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变量;既有经济方面的,也有非经济方面的。而这些因素自身也是一种变量。随着这些变量值的增加,社会非诚信度也会增加,因而社会非诚信度可看作是这些变量的增函数。

由于诚信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因此本文将尽可能多地选择有关变量进行研究。进入本文视野的主要是以下六个变量:

1.利益变量。利益与非诚信的关系是:利益越大,非诚信的动因越大。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深究其原因却未必容易解释。对于利益与诚信间的正相关关系,本文认为,非诚信属于一种风险交易,其成本是交易过程中可能因失信而丧失的当期以至未来的收益。因此,没有一定的当期收益,人们是不愿意冒这种风险的。另外,非诚信又具有程度的差别;非诚信程度越严重,风险越大,因此这又要求有更大的利益动力起作用。

2.信息量变量。非诚信是信息量的反函数,即占有的信息越多、越透明,非诚信越不容易发生。当然,这只是泛泛而谈;比较准确地说,非诚信是一种欺诈。欺诈存在的条件是信息的单向透明,即一方占有全部或关键信息,而另一方处于信息盲区或只占有非关键信息;只有这样,欺诈才成为一种可能。[1]

3.可控性变量。这里所指的是非诚信行为来自基层人员而不是来自上级部门的意愿。实际生活中为什么会出现上下级具有不同的非诚信倾向这一现象呢?其主要原因是上下级在不同的事件中,非诚信的收益函数不同。作为上级部门,可能具有更高的视野,看到了非诚信对全局利益的损坏;而下级部门则做不到。除了视野之外,也许更重要的是直接货币收益。我们知道,在许多情况下非诚信现象会有特定的收益圈;而这一特定收益圈经常出现在下级(当然也不排除上级构成特定收益圈的情况,但那种情况下也就不产生可控性问题了)。于是就产生了一个上级是否能够控制住来自下级的非诚信问题。

4.自控变量。这里指非诚信实施者的自我约束。这种约束,一是来自道德方面;二是来自法制的威慑力。从道德方面看,非诚信首先是一个道德现象。一个道德水准比较低下的国家,非诚信现象就会广泛发生。道德水准包括多个方面,就中国目前情况来看,道德水准低下似乎更主要表现在商界的交易行为中,因此非诚信也主要发生在这两个领域。从法制方面看,法制对非诚信失去威慑力是非诚信现象泛滥更为重要的原因。目前我国的情况是,法律覆盖面比较低,许多非诚信事件本来是触犯法律的,但由于法制不够完备,结果还是比较容易逃脱法律制裁。[2]

5.自由度变量。这里的自由度主要指的是,非诚信的实施者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自由裁量”空间,我们可以理解为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模糊空间”。实施者可决定这样做,也可决定那样做;且不同的做法可能都不违反游戏规则,或者都能找到某种依据。但是,它却可能使非诚信的被实施者受到损害。因此,我们可以将自由度又看作是游戏规则自身存在缺陷的结果。

6.交易力变量。这里的“交易力”是指在交易中,交易双方拥有的专业知识、人才等不对称,使一方对另一方存在一种压倒优势。一般来说,在服务领域,商家与消费者双方中总是商家拥有交易力优势。交易力优势的结果是拥有交易力优势的一方容易形成一种非诚信惯性,因为它很容易在非诚信中获得收益,所以也更容易产生新的非诚信倾向。[3]

由于本文研究问题的落脚点是在保险业,那么上述这些变量在保险领域呈现一种怎样的状态呢?它们对我国保险业的非诚信有多大影响?笔者以为,这应该是我们研究保险非诚信问题的前提。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我们不妨逐个对上述变量在保险领域中的变化进行分析。

第一,就利益方面而言,保险中利益对非诚信的影响体现为一种非单一的利益体。从广义角度看,不仅有来自保险公司的非诚信,而且有来自保户的非诚信。就保险公司方面来说,公司本身与代理人两个不同的利益体都存在非诚信现象,而这一特点在一般企业中是不存在的这就增加了非诚信现象发生的频度,容易给人们造成一种保险非诚信到处存在的心理。

第二,就信息方面而言,现实中保险呈现出的特点是一种信息的双向不透明,即一方面保险标的掌握在保户手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信息所知甚少;另一方面,保户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以及对保险条款和保险公司的操作规则知之不多,这就为非诚信打下了基础。而保险业的这种情况在其它企业也不多见。例如一般商品销售,仅商家了解商品底细而客户不了解,所以非诚信主要来自商家。前面我们已说过信息单向透明造成非诚信,它与这里所说的双向不透明并不矛盾;双向不透明表现于不同的场合,而每一具体场合还是单向透明的。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保户由于缺乏专业知识而给保险公司造成非诚信的机会,是许多其他领域不具备的,这更容易增加保险人的非诚信。

第三,就可控性方面而言,保险公司上级对下级的控制,一般来说具有大企业特征;也就是控制链较长,最高级的意图往往较难在下级企业中贯彻。但这还不是最主要的;最主要的是保险公司对代理人控制的有效性问题。保险的特征决定了它需要大量的代理人展业,保险公司不可能像控制自己的员工那样控制代理人的行为;而法律又要求保险人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这种管理与被管理人之间关系松散的情况,在其它领域也是不多见的,其结果是很容易造成非诚信出现失控状态。

第四,就自由度方面而言,保险业十分重要的特点之一,是在理赔环节中存在大量可赔或可不赔的情况。而保险公司方面,特别是那些比较短视的保险公司,或者是公司本身并不短视、但基层理赔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不能很好地贯彻上级意图,就会不可避免地选择不赔或少赔,这样就会使保户形成一种“无奈受损”。这里我们之所以认为是保户受损,其理由是,如果保户换上别的公司,是有可能由受损变受益的。这可以说是非诚信的一种很特殊现象。

第五,就自控性方面而言,我们前面已说过,这主要来自道德与法律的约束。关于这方面的情况,保险业与其他领域差不多。在法制方面,目前我国法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覆盖面比较低,许多处于法制边缘的案子得不到法律制裁。而保险非诚信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处于法制边缘的案子多,造成许多非诚信行为,诸如保户对保险公司进行骗赔不能受到应有的制裁;而保险人因非诚信行为造成保户受损又无法求得法律的保护。[4]

第六,就交易力方面而言,保险公司财大气粗,在与保户打交道中,保户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在这一点上,保险公司与其他许多商家相似。但其中还有一个很特殊的现象,就是保险纠纷中有许多专业性很强的问题,保险公司对此很了解,而保户则不了解;这种因专业性强而形成交易力壁垒所造成的保险人交易优势,又是许多商家所不及的,这更容易造成保险公司的非诚信顷向。

将上面的分析归结起来,我们可以看到保险业非诚信的特点至少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领域广泛性,可以说经济领域造成非诚信现象的因素在保险业都存在;二是形式多样性,例如非单一利益体、信息双向不透明、代理人行为失控等在其他领域较少出现的现象,在保险业中都出现了;三是诸种因素都在较深的层面上对保险非诚信起着影响作用,因而加大了克服的难度。

笔者以为,中国保险业目前已面临着相当广泛的诚信危机,并且诚信危机已发展到相当严重的程度。这里之所以称之为保险业诚信危机,是因为它是一种社会现象,是指人们对保险公司的不信任从而开始产生的对保险公司的脱离行为。这应该说是一种狭义上的诚信危机概念。而广义的保险业诚信危机,还应包括来自被保险人方面的不诚信。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在此不作探讨。保险业诚信危机可分为不同的程度,包括轻度、中度与重度。轻度的诚信危机是指保险业中已出现了比较多的非诚信现象,但这种现象出现的时间还不长、范围还不十分广,仅是社会上的一小部分人对保险公司不信任;中度的诚信危机是指非诚信已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并且成为保险业中十分普遍的现象,社会公众对保险公司的反感情绪已到处可见;而重度的非诚信危机则指保险业已完全名声扫地,大量退保出现,新保单开始锐减。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已经达到诚信危机中度阶段,而且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如果持续下去的话,完全可能向更高程度发展。到那时,保险公司再想挽回局面就将变得非常困难,保险业20年辛苦的经营成果就会付诸东流——这样说恐怕也不算过分。

非诚信对保险业的危害是众所周知的。本文依然打算从理论上进一步予以分析。

首先,保险业非诚信的一个弊端就是它的“外部效应”,即一部分个人或公司的短期“非诚信收益”会带来整个保险界长期的严重受损。从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看到它与普通的商界非诚信有所不同。一般的商家由于规模都比较小,某一商家的不诚信往往只会对它一家发生影响;而保险公司往往很大,一人或几人的非诚信会使公众进行“合理推理”,很自然地联想到整个保险公司都是这样,甚或整个保险界都是这样,由此造成很大损失。其次,保险业非诚信可能产生一种“累积效应”,即非诚信达到一定程度后会产生一种“诚信崩溃”。也就是说,当保险公司在社会上名声达到了很坏的程度后,就会迅速地形成一种全社会的心理传染,出现全社会对保险公司的抵制现象,其结果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好坏保险公司一概遭殃。第三,保险业非诚信还会产生一种“记忆效应”,也就是说,使保户产生一种“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心理。这不仅表现为直接受过伤害的人会在很长时间内不相信保险公司,而且会在其他听说过保险非诚信事情的人中形成一种长期的“非诚信心理联想”,即保险公司无论与客户发生什么冲突,都会被想象为保险公司非诚信。

在中国保险业界,总有人感觉目前保险业的非诚信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因为中国的保险业正处于粗放增长阶段,市场机制不完善,非诚信不可避免。而且,在这种粗放型增长中,保险业还不是以超常的速度增长了吗?笔者认为,这种想法不仅失之偏颇,而且危害很大。我们应该看到,保险业这些年的快速发展应该说是由于一些比较特殊的因素促进的:一是中国保险业起点低,基数还小,容易拓展;二是经济发展快,从而居民收入增加也快,这为快速发展提供了基础;三是这几年投资型保险的引入,又为寿险业开拓了新的市场空间。如果没有这些因素,完全靠居民的保险保障意识(这恰恰是保险意识的核心部分)的提高,保险业是不会发展得这么快的。众所周知,一国居民的高度保险意识才是一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基础,而我国居民当前保险意识之低也是人所共知的。我们不能不承认,虽然我国这些年保险业发展很快,但基础却是不牢的。而非诚信的最大后果就是破坏社会保险意识,这使得本来就不牢靠的保险业,由于风险预期的加重而变得脆弱。所以,中国保险业发展中实际上应该包括双重的任务——保费的增长与保险意识的提高。我们必须在开拓市场、发展业务的同时精心培育我国居民的保险意识,而不要去破坏它。像目前我国这种情况,笔者以为,我们一方面在不断挖掘自己的增长空间;另一方面又在破坏自己的增长基础——一种近乎功过相抵的行为。

不管怎么说,如今我国保险业大多数人士已深感非诚信带来的切肤之痛;根治非诚信可以说已成为业界上下一致的呼声。那么我们能否医治保险业的非诚信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两方面看:一方面,保险业非诚信实际上是受许多外部因素影响的(如最突出的是法制环境)。如果法制不健全,非诚信问题很难完全解决;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没有建立,从而造成非诚信几乎到达失控的程度。因此笔者以为,目前我国保险业完全可以在大的宏观环境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建立较好的小环境,打造诚信品牌,达到使保户及社会基本满意。进一步分析,实际上目前我国保险业在解决非诚信现象方面还是存在着很多有利的因素:

一是保险公司的诚信意识在增强,这一点很重要。保险公司不同于小企业,诚信问题主要来自下级,高层领导很难从非诚信中获利,因此必然对这一问题十分重视,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管理。

二是保户的保险意识在提高,保险知识在增加,这有利于解决保险中信息不透明问题。保险公司信息单向透明是非诚信产生的基础条件之一,如果保户的保险知识增加了,或者通过一种委托一代理程序使保险知识间接增加了,来自保险公司的非诚信就会大大减少。

三是代理人正向专业化发展。中国保险业非诚信大量地来自于个人代理人的不规范操作。国外经验证明,专业代理人是会比个人代理人行为更规范的。可以预想,随着专业代理人大量出现这一不可逆转的势头,保险公司面临最棘手的由代理人而产生的非诚信问题,是可以逐步得到解决的。

四是保险公司的经营机制在逐渐转换,社会法制也在不断健全。虽然在这方面不确定因素可能较大(例如时间长短还很难说),但应该说,事情本身的进展趋势是不可逆转的。这也是解决保险业非诚信问题的根本之点。

总之,克服非诚信现象已成为中国保险业界当前必须认真面对的课题。严峻的形势已不容我们再将非诚信现象拖延下去;如果拖延下去,非诚信的传染示范效应势必会毁掉整个保险业。而如果我们能采取有力的措施,在较短的时间内克服非诚信现象,那么目前社会上已出现的“非诚信伤痕”还是比较容易医治的。从一定意义上说,如果中国保险业还有很多发展空间的话,那么扭转非诚信以促进保险业发展,可以说是其中一块最广阔、最有长远意义的发展空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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