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税收分配制度_分税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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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财政体制,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公共财政理论要求的,也是市场经济国家运用财政手段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较为成功的做法,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此,推行分税制,是一项科学的改革决策方案,宜长期坚持。当前的首要任务是解决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遗留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分税制为核心的财税体制,这方面的主要工作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合理界定政府事权,划清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并以此为基础划分税种。

经过多次改革,特别是1994年的财税体制改革,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的职责范围目前基本上是清楚的,但仍有许多模糊之处,主要是各级政府都争相投资于一般盈利性项目,对公共产品的投资相互推诿。

从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界定,都是根据各级政府对有关事务的驾驶能力和适应程度进行的。一般而言,中央政府除负责国防、外交、公安国际国内政治事务外,在经济方面则实施宏观管理,进行收入再分配及需要中央统筹安排的各项社会事业。因此,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际、外交、公安及中央国家机关正常运转听需的经费,负责承担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实施宏观调控及重点工程设施建设方面的支出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地方政府则主要担负地方行政管理、城市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地区经济发展及本地文教事业等方面的事务。因此,地方财政主要承担与上述事务有关的所需费用。

我们应当参照市场经济国家的有关做法,吸取其经验教训,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正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与财权范围。中央政府的事权范围主要是宏观调控和协调全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地方政府主要是完成中央政府下达的宏观调控任务,协调本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并根据适当集中、合理分权的原则,适当扩大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限。同时,在合理划分事权范围的基础上合理划分财权:将与维护国家权益相关和有利于实施宏观调控的税种划为中央固定收入,将与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关系密切的,适宜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固定收入。在财政支出方面,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的支出项目,属中央事权范围内的由中央财政支出,属地方事权范围内的由地方财政负担。

2、建立规范化的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制度

为了调节地区财力平衡,实现经济的协调发展和各民族各地区的共同富裕,应在中央集中国内大部分财力的前提下,建立规范化的中央对地方的各种补助制度。具体可包括:(1)一般性补助即税收返还。必须强调规范化,按照因素法,建立由各种因素(如人口、人均GNP、地区教育水平、地区医疗水平、区域面积等)加权组成的转移支付公式,测定地方财政公共开支的数额。如果支大于收,由中央财政给予一般性税收返回。对于一般性税收返还,中央不规定具体用途,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应当看到,一个随意性较大的转移支付制度,很容易使财政分权制度长期固定下来,从而不利于发展负责、高效的地方政府,同时还使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经常讨价还价,不利于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程度。(2)专项拨款补助。这主要是为了有效贯彻中央政府的有关政策,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设置的,是中央实施宏观调控的有力手段。总结我国过去专项补助的经验教训,参照市场经济国家的有关做法,专项拨款补助不能随意进行,“撒胡椒面”,具体而言,一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明确重点和专门用途,当前主要是用于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立高新技术产业;二应要求地方有配套资金,以发挥中央财政的资金导向功能,从而增大对有关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量;三要加强资金管理,加大项目监督稽查力度,中央的专项补助要纳入地方财政的国有资产经营统一管理,从资金投入使用到项目完成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落实责任者,并建立项目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同时实行项目验收制度,提交资金决算报告或其审计报告。(3)特殊因素补助。这包括对老、少、边、穷地区在一般性税收返还基础上,再增加一些补助,以体现国家的民族政策,调节分配结构和地区结构,特别是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除此以外,有一些特殊补助是临时性的,主要是在地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重大事故时,中央政府预算给予必要的补助。

3、调整税费关系,规范政府收入,同时进一步完善地方税体系。

要建立以税收收入为主,收费收入为辅,税费并存的财政收入运行机制。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理财的一条重要原则是预算的完整性,即政府部门依赖国家的行政权威、资产所有权或提供某种特殊服务而向企业和个人征收的各种收入,都应作为财政收入。从公共财政理论来说,政府的资金收支活动都看作财政活动而予以全面反映和管理,实现公开化、透明化,防止政府部门出现各种经济浪费和腐败现象。我国财政改革要采取的一项重要行动是认真解决多年来各种行政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恶性膨胀、愈演愈烈、大量蚕食和挤占国家财政收入的积弊,增强国家可支配财力,提高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铲除政府机关腐败的经济根源。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越权设置或巧立名目设置的不合理乱收费项目、重复税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的项目以及完全凭借部门行政管理权和执法权强制收取的收费项目予以取消;对于确实需要保留的收费项目,国家可通过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但保留的收费项目必须纳入国家预算统一管理;对一些事业性收费项目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自收自支、自我发展的路子;对大量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和收费,要加大“费改税”的力度,通过扩大现有税种税基或设置新税种的办法加以规范,并纳入国家预算。

在采取积极措施扩大中央财力的同时,应为地方政府建立稳定的税基。地方税规模应扩大到国家税收总额的30%左右,占整个地方财政收入的70%-80%。省县两级都要有自己的骨干税种。地方税体系内的大税种仍由中央统一立法,统一制定细则;中等税种也由中央立法:地方可因地制宜制定细则;一些不影响其他地区的小税种,可考虑由省人大立法,征管减免权也归地方。

地方市场分割现象是我国从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必然产物,有其深厚的体制根源和经济社会根源,其中一些因素可以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化而在不太长的时间内消除,有些则可能长期存在。因此,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一个转轨经济,我国不可能在很短的时期内彻底消除地方,市场分割的一切诱引,需要有一个过程,甚至一个漫长的过程,可能需要几代人到十几代人的努力。但如果抓住主要矛盾,解决主要的、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在当前主要是体制性问题。尽快完善分税制为核心的财政体制,实施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实现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那么,地方市场分割现象将有可能在5到10年的时间内得到根本性的扭转。也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的需要,适应我国加入WTO、直接面对国际竞争的对外开放新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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