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难背后的经济学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矿难论文,经济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在我国矿产开采中,事故频仍。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王显政2004年12月14日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通报全国安全生产情况时说,2004年1至11月,全国共发生煤矿事故3413起,死亡5286人。矿难频繁发生,需要我们进行深刻的思考。
有人说煤炭开采这个行业本身危险大,每年死这么多人是正常现象。不对,同样是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其百万吨死亡率只有我国的十分之一。毫无疑问,矿难的主要原因是经营者减少生产安全保障投入,超过设备生产能力违章开采,加上一些地方政府不作为、监管不力、查处力度不够,世界上最低的安全保障成本,较低的安全死伤理赔,使一些业主不惜牺牲矿工生命来换取利润。在低赔偿标准下,矿主往往会产生这样一种心态:“买棺材比买药便宜得多。”这种漠视矿工生命的态度将直接影响煤矿经营者对安全的认识程度,他们会心存侥幸,不愿主动增加安全投入。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一事件的实质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负外部性行为没有被有效限制,企业以较低的风险,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生产安全成本转嫁给了劳动者和社会其他利益主体,实现了利润最大化。
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负外部性的表现形式
当市场主体的一项经济活动给其他社会成员带来好的或坏的影响,而又不能使市场主体得到相应的补偿或给予其他社会成员赔偿的时候,就会产生外部性,外部性通常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正外部性’即其他社会成员受益,而他自己却又不能由此得到补偿;第二种是负外部性,即其他社会成员利益受损,但并不对此进行相应的赔偿。如: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排放大量的烟尘和污水,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但并不对此付出任何代价或只付出很小的代价,这时,企业所获得的私人收益就高于社会收益,而私人成本则会低于社会成本,这时就产生了负的外部性。企业在经营中既要使用土地、资金、原材料和能源等物质资源,也要雇佣员工劳动,即使用人力资源,二者缺一不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也会产生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而且其负外部性与污染环境一样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负外部性主要表现在以低于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雇佣员工,克扣、拖欠工资,不执行政府关于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使员工在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的条件下工作等。遇难矿工大都来自农村,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他们亡故后,家庭失去经济保障,生活陷入困境。一些矿工在丧失劳动能力之后,由于没有足够的积蓄或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成为社会救济对象,增加了社会公共支出。而雇佣他们的企业,却利用在劳动力市场的优势地位和资本的权利成功地实现了人力资源成本的外溢,给社会造成了负外部性。
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负外部性形成原因分析
1.对利润的追求是产生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负外部性的原动力。
企业从社会上购买原材料的同时也购买了生产的必需要素——劳动力,即人力资源,企业的产出除了产品之外还有废弃物和通过雇员对社会产生的影响。近现代经济发展呈现出明显的对资本的饥渴和对资本的依赖。资本的稀缺度远远大于劳动力的稀缺度。劳动力资源的丰富和层出不穷的替代工具(机器和相对独立于市场的外来劳动力),使掌握资本的资本家的决定权和选择权远远大于拥有劳动力的劳动者,生存的压力迫使劳动者在资本面前只能俯首称臣。假如没有政府的管制,完全靠市场的力量,企业就会利用它在人力资源供求方面的市场优势,特别是在技术要求低的劳动力供过于求的情况下,最大程度的压低工人的工资,减少劳动保护、福利等开支,直至劳动者的收入仅够维持自己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而一个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一般是大大小于他的生命期的,他的劳动收入(以下称A)除满足自己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以下称B),即体力和智力的恢复之外,还要能够补偿从他出生到劳动能力形成的人力资本投入、提取他今后的教育和医疗健康费用和养育下一代的资金(以下称C)。如果A=B,或A小于B+C,社会对该劳动者的人力资本投入就没有得到有效收回,这样该企业把自己使用人力资源的成本转嫁给了社会,也就是没有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给社会带来负外部性。以最少的成本换取最多的劳动,以获取最大的利益,这就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负外部性产生的原动力。这跟企业不愿意增加成本投资建设环保设备,减少污染,以求得利益最大化,而产生对物质资源使用的负外部性的原动力是一样的。
2.政府监管不力是产生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严重负外部性的外在条件。
(1)客观上,由于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力量严重不足,无法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管。在一些重点产煤地区,原来负责煤矿安全管理的煤炭主管部门,因机构改革,或被撤销,或职能被弱化。旧的安全管理体制被打破,新的管理体制又满足不了当前煤矿安全的要求,使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基层尤其在县级出现了真空地带,最终导致煤矿安全管理在“加强”中不断弱化。据了解,目前全国共有68个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只有2300名(含二线人员)工作人员,根本满足不了对全国现有的24632个小煤矿安全监管的需要。力量的不足,必然造成监控力度不够,只能是民不举,官不究。大多数劳动者由于害怕被所在企业报复,往往在自己利益遭到损害时,选择忍受或辞职了事。即使劳动者或媒体记者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了情况,由于监察力量不足,事情往往很长时间得不到解决。
(2)主观上,某些地方政府对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市、县各级地方政府领导,尤其是基层乡镇政府领导对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建立和运行认识不到位,对煤矿安全监察的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的认识有差距。在思想观念上忽视安全生产工作,甚至在发生矿难后封锁消息,隐瞒事故。有一些乡镇领导认为,煤矿出了事故要免职受处分,在任期内完不成财税任务同样要摘帽子,产煤乡镇不办矿不挖煤难以完成财政收入指标,于是,他们把自己的官衔、职位当赌注,对煤矿非法开采、非法生产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者对煤矿采取严厉的以罚代管手段。
三、限制和减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负外部性的对策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负外部性与污染环境一样都是以牺牲劳动者和社会整体利益为代价,把企业成本转嫁给社会其他利益主体,以追求企业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行为,靠市场本身的力量无法有效解决,需要以政府为主导、其他社会主体共同参与来解决,其中工会、新闻媒体也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
1.各级政府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严格执法。2005年2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同时专设由总局管理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高监察的权威性,强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其实,国家各项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也基本健全,主要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值得高兴的是,一些地方政府也提高了认识,重视了对企业人力资源负外部性违法行为的监管,“不要带血的经济发展……”,河北省省长季允石在2004年11月24日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上的讲话振聋发聩。治乱用重典,山西省政府出台规定:今后山西各类煤矿若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导致发生死亡事故者,除依照有关法律严格追究矿主的责任外,矿主对死亡职工的赔偿标准每人不得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同时还硬性规定,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的乡镇煤矿,将被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由政府收回采矿权重新公开拍卖。强制高额赔偿,让“买棺材比买药便宜”成为历史。同时“绿色GDP”的概念也被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领导所接受,生产安全责任也列入了一些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标准。通过政府的严格执法增加企业负外部性违法行为的成本,规范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行为。
2.加强工会组织建设,提高员工保障自身利益的能力。工会组织可以团结劳动者的力量,作为劳资关系矛盾的产物,它是劳动者自己的组织,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一些私营煤矿拒建工会,它们怕职工组织起来与自己对着干,怕建立工会增加经济成本影响企业竞争力,一些地方政府担心组建工会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对工会组建不重视、不支持。但工会以有组织的形式舒缓了劳资之间对立的紧张情绪,成为避免对抗的缓冲区。这就是说,在现代市场制度和民主制度下,工会可以充当一种弥合性、平衡性的社会力量,为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
3.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加强舆论监督。矿工作为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迫切需要借助社会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需要新闻界用舆论监督的手段,来反映他们的疾苦,反映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新闻媒体独到的舆论监督作用,把一些企业的违法侵权的行为暴露在社会公众面前,为政府监管提供线索,揭露出被隐瞒的矿难,起到了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起不到的作用。
摘自《煤炭经济研究》(京),2005.4.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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