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档案价值的评估_工作鉴定论文

论档案价值的评估_工作鉴定论文

论档案价值鉴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鉴定论文,价值论文,档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档案价值鉴定是对档案价值进行的鉴别和判定,直接关系着档案的存毁问题,是档案工作的前提性起点,对整个档案管理工作具有决定性意义。其主要对象是档案的信息内容,即档案内容所具有的潜在价值,笔者就此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档案价值鉴定具有悖论色彩与困惑

档案价值鉴定有两个客观基础,一是具体档案文件的价值千差万别,大小各异,有些甚至没有立档保存的价值;二是保存档案受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不能把呈无限增长趋势的文献全部保存起来,做到“有文必档”。因此,就必须在文献未转化为档案之前对其价值进行鉴定,然后确定是否立档。

(一)档案价值鉴定的悖论色彩

档案价值鉴定必须在文献未转化为档案之前进行,这就决定了档案鉴定有着极强的悖论色彩。从理论和实践上看,与其他社会领域中的一般价值一样,档案价值实质上是指一种呈潜在状态的有用性,或说是一种未来能否被派上用场的可能性。所有的价值均具有潜在意义,其完整含义均表现为由“潜在状态(理论价值)”到“真正实现(实现价值)”这两个阶段。但价值由“潜在状态”到“真正实现”却受若干极为复杂多变的相关因素的制约,二者并不具有必然的关系,即潜在状态的价值未必都能在现实中实现。那些自始至终从未发挥过作用、从未实现的价值,无论其在理论意义上有多大,也只能被认为“实际上等于无价值”。即使已经检验“确有价值”,也无法保证其价值以后必能再次实现。从理论上说,任何完整意义上的价值均无法在其被验证(真正实现)之前就预先确定下来。因此,人们预先确定的价值实际上只是“价值整体”的“一半”,而且是理论性、虚拟性的那“一半”。也就是说,档案价值鉴定所确定的也只能是档案价值理论性、虚拟性的那一半,而完整意义上的档案价值,永远也不可能预先确定下来。于是就导致了这样的结论:价值鉴定必须通过实践验证方能得出确定性的结论,这势必导致“有文必档”,而“有文必档”又是档案管理和整个社会所不能接受的,而且它会使鉴定从根本上失去意义;因而“事先鉴定”实际上永远也不可能真正将档案价值判定清楚,形成有保证的正确的鉴定结果,而要想使鉴定结果正确,就不能“事先鉴定”。一般意义上的鉴定都是事后鉴定,如司法鉴定、产品鉴定、技术鉴定等,而档案立档客观上又要求必须“事先鉴定”,这就等于否定了鉴定工作的必要性,使鉴定工作失去了根本意义……这种结论是既相互否定却又各自成立并相互推导的循环情况的结论,虽然不能算是一种严格的悖论,却具有极强的悖论色彩。

(二)档案价值鉴定的困惑性

悖论色彩是导致档案价值鉴定困惑性的重要原因。但造成档案价值鉴定工作困惑性还有另外一个原因,那就是鉴定对档案的存毁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这种决定档案命运、决定档案生死存亡的重要性,加上其悖论色彩,就构成了档案价值鉴定所特有的困惑性与疑难性。这也正是鉴定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往往被人们有意无意地淡化、忽略、回避的深刻根源。可以说,档案价值鉴定是档案管理实践中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但也是难度最大的一项工作。

二、档案价值鉴定中的“软件”和“硬件”

鉴于档案价值鉴定具有悖论色彩与困惑性,结果难有切实保证,所以鉴定实践就表现得异常复杂且难以控制,为少出差错,就必须处理好“软”、“硬”两个方面。“软”的方面即鉴定必须遵循的原理和原则,“硬”的方面则是指鉴定必须执行的法规制度。在鉴定实践中,必须按照档案价值鉴定的原理和原则,尽可能提高鉴定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水平,从鉴定主体的角度来确保鉴定工作质量;同时,要按照鉴定法规制度要求,将具体的鉴定工作置于严格的硬性制度规范之中,使其尽可能有章可循、整齐划一,尽可能保证其工作质量。

(一)档案价值鉴定中的“软件”——鉴定原理与原则

鉴定原理是对档案价值在社会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规律的理论概括,是立档的理论基础与依据;鉴定原则是根据鉴定原理所提出的对鉴定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工作准则。

在对档案价值进行鉴定时,必须遵守以下几个原理:一是档案价值原理,它包括档案自身的价值状态即档案内容信息及形式载体的客观状态和社会对档案的客观需求两部分。任何事物的价值都是相对于社会需求而言的,而任何社会需求都是相对于某种事物的潜在有用性而言,世界上不存在自我满足、自我实现的绝对意义的独立性价值。档案也不例外,离开了社会需求,档案价值将毫无意义。换言之,如果社会生活根本就不需要档案,那么档案就会变成没有任何价值的东西。因此马克思断言,价值是客体满足主体需求的一种关系及其程度。档案信息内容及其形式载体本身具有明显的稳定性、确定性,它一经产生就永远也不会再改变、再变化;而社会需求则表现出极强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且处于不停顿的发展变化之中。这就使得具体档案乃至档案总体的价值问题变得异常的复杂和难以把握。档案价值的鉴定实际上就是根据不断发展变化且难以把握的社会需求来鉴别、判定档案满足社会需求的可能性。从鉴定的表面形式上看,人们是在对档案的内容信息及形式载体等进行鉴定,但实际上是在对社会需求以及两大因素之间的吻合程度进行分析、预测、判断,而且主要的落脚点显然是社会需求。二是档案个体价值的大小与群体数量及完整程度成反比。档案的群体性特点,决定了个体档案文献一般只有放在与其有紧密联系的群体中才能成为严格意义上的档案,才能真正体现其价值与作用。具体鉴定工作虽然都是针对一份份档案文献或案卷个体进行的,但鉴定时必须考虑与其他档案文献之间的关系,考虑其群体的数量状况与完整程度。从价值角度看,档案个体价值的大小具有与群体数量和完整程度成反比的特点,即某一全宗或某些具有紧密历史联系的档案数量越多、越齐全完整,其每一档案文献个体的价值就会相对越小,而群体数量越少、越不齐全完整、越残缺不全,其档案个体的价值就会相对越大、越重要、越珍贵。这就要求在进行档案价值鉴定时,不能只盯住档案文献个体,而要同时考虑到其群体数量及完整程度。三是档案价值受保存能力的限制。从理论上讲,档案的价值与保存能力无关,不应受其限制,但实际上,如果保存能力达到或接近其现实极限时,档案的价值就会受其影响、受其限制,这是社会生活综合性、复杂性的一种具体体现,在特殊情况下体现得尤为明显和突出。如重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以及战争、动乱发生时,人们就不得不从保存能力角度出发,对档案进行严格的价值鉴别与筛选,甚至不得不舍弃或毁掉一些有价值的本应保存的档案。这也是有些国家对其档案的鉴定、保存人为地划定比例的根本原因。四是档案价值受鉴定主体的影响。鉴定主体即鉴定者,鉴定工作人员。从理论上说,档案的价值是一个客观的事物,无论人们怎样鉴定、认识,其价值总是一定的。但档案价值在现实中并非自动显示出来,它必须通过人对它的认识、分析、鉴别、判定才得以实现,并通过人对档案实体的保存和对其内容信息的使用才得以实现。而鉴定者的思想认识水平及鉴定的思路、角度、心理状态、情绪好坏又千差万别,这就导致了对同一份文献价值看法的不同。

档案价值鉴定除了坚持以上几点外,还必须从社会的总体需求出发,严格遵循鉴定制度,用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具体分析档案内容形式,准确判定档案价值,并注意“留有余地”,这是我们搞好档案价值鉴定的基本原则。①必须从社会总体需求的角度出发来具体审视、判定档案文献满足社会需求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而不能离开社会需求,仅仅从档案本身去进行就事论事的价值鉴定。②必须严格按法规制度进行鉴定,绝不允许在具体工作程序、方法及组织上有主观随意性。③必须有开阔的视野和较高的思想认识水平,用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去分析判定档案的有用性。④必须通过对档案内容形式等方面的具体分析、研究来完成,不允许仅仅通过对档案文献的标题或目录等表层因素的浏览性粗浅分析来确定其价值,更不允许对大量的档案总体进行理论分析性的“空对空”鉴定。⑤对具体档案价值的有无、大小等问题的确定必须力求准确、正确。⑥对于把握不准、处于模糊状态的问题在处理上宜从宽,可“永久”可“长期”者“永久”,可“长期”可“短期”者“长期”,特别是在销毁问题上应格外慎重,一般不要“立即执行”,要确定个搁置期,对保管期限已到的档案在销毁前一般也应再鉴定审查一番。

(二)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硬件”—鉴定制度

鉴定制度是国家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及各社会组织的档案机构关于鉴定工作的硬性规定和固定做法的统称。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管期限制度。这是档案鉴定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主要是指将有价值应予保存的档案根据其价值的重要程度和发挥作用时间的长短,确定不同的保管期限。一般而言,价值的重要程度与其发挥作用时间的长短成正比关系,即越重要的文件其作用时限越长。现在我国对文书档案统一实行“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的保管方法。二是鉴定依据与标准制度。即将鉴定价值的依据和标准统一起来形成的制度规定,其表现形式就是一系列官方的或社会组织内部专门规定统一的鉴定依据和标准的正式文件。这些规定鉴定范围、原则和标准制度的文件,从内容上看大致有两类,一类是划定存毁范围及界限的文件,如国家档案局1987年12月颁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这类文件的数量不多,所占比重不大;另一类即各种各样的《档案保管期限表》,这类文件数量多、比重大,具体列举规定了应保存档案的种类与保管期限,是具体鉴定的主要依据和标准。三是组织制度。主要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方面是在规模较大且较规范的社会组织或档案馆内建立专门从事鉴定工作的组织机构,并由其具体承担鉴定任务;另一方面是无论是否建立专门的鉴定工作组织,所有具体鉴定工作必须进行专门的组织部署。专门的鉴定工作组织一般称作“鉴定工作小组”、“鉴定工作领导小组”,通常以档案管理人员为主要成员,同时吸收文书工作部门及业务部门中工作经验丰富、思想认识水平较高、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参加,其负责人一般由单位分管文书档案工作的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兼任,或由文书部门和档案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档案馆的鉴定组织一般由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组成,并由馆长或主管业务的副馆长担任主任或组长,必要时还应吸收社会上的相关专家、学者或档案室负责人参加。具体鉴定一般是由鉴定组织根据鉴定的对象、目的、任务、方法、程序、时限及要求等,进行统一部署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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