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示范性高中的社会责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示范性论文,高中论文,责任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3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808(2008)04-0003-04
1995年示范性高中建设启动以后,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项目学校的努力下,取得很大发展,这些学校在办学条件上有了根本的改观,在推进和示范素质教育,引领课程改革和满足公众对优质教育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十几年来,示范性高中的建设也遭受一些非议,人们对这项政策的公平性提出质疑,对于示范校的实际示范作用的发挥以及示范校的规模扩张所带来的教育生态后果也提出疑问。由此,一些同志激烈地主张从制度上“取消示范校”。这种意见目前固然不可取,但是它所反映的社会舆情不能不引起政府和示范高中学校的关注。高中教育是被公众高度关注的社会领域,在开放的社会系统中,任何组织都不能摆脱自己的社会伦理责任,因为社会高效、公平、健康的发展不仅依靠正确的政府政策,还靠各类组织团体正确行为的推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示范性高中建设应当在新的环境中进入一个转型时期,除了政府要做出适当政策调整以外,示范高中学校也应当主动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
一、示范性高中建设中衍生的社会责任问题
示范性高中建设的初衷非常明确,就是要打造一批标杆高中学校,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评估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中指出,这些学校“在加强德育工作、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学研究、学校管理、勤工俭学等方面对其他一般普通高级中学起示范作用;在师资培训,设备使用等方面发挥基地作用”。政府给示范性高中很高的地位也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建设和评估验收1000所左右示范性高中是一项重要的战略措施,对于加速人才培养,推动普通高中教育的发展,带动我国教育水平的提高,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示范性高中的建设,增加投入,改善办学条件,调动示范性高中的积极性,深化教育改革,发挥示范性高中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方面的示范作用”。
但是,在一个市场化的社会中,哪怕是最公益化的社会政策在实践过程中都要遭遇与现实的对话,受到各种利益群体的重新解读,在解读中各种利益群体的诉求相互碰撞,相互磨合,才成为这个政策在现实中的实际定位。示范性高中建设政策也经历了这样—个解读和重建认识的过程。
首先是政策文本和地方政府执行政策后所形成的有关“公平”与“示范”关系的问题。在《通知》21条实质性规定中,涉及硬件条件建设的有8条,涉及软件建设的有12条,而涉及示范作用发挥机制的只有一条。这些硬件条件和软件条件的标准是非常高的,比如“校园占地面积,城市学校一般每生不少于25平方米,农村学校一般每生不少于30平方米。”按照这个要求,达到示范高中最低人数标准(900人)的城市学校最少要占地34亩地,农村学校则需要40亩。又如关于教师队伍的组成规定,“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0%以上,其中高级教师占教师总数的30%以上”,这也是一般学校望尘莫及的。在现有的国情条件下,用“豪华”来形容示范学校建设是不为过的。在建设示范学校的过程中,各地政府为了落实这个政策和显示政府对于教育的关注,大量投资示范学校基础条件建设,高水平的教学楼、体育馆和校园建设攀比而上。很显然,这种建设模式将其他普通高中变成了这个项目的局外人,学校之间条件悬殊加大,普通学校不公平感加深,疏离感加强,结果是培养出“演员”,吓跑“观众”,其结果与示范校建设的初衷背道而驰。
第二,部分示范学校过度屈从于功利化的要求,现代教育素质提升缓慢。在公众的眼中,示范高中学校是本地“最棒”的教育,是孩子们走向大学的阶梯。这种实用倾向的理解在公众那里是首位的,而且表现得越来越急迫和苛刻,一个表现就是由开始时比较各个示范学校的一般升学率,逐渐转变为比较升入重点大学的比率。公众将这种比较转变成了择校行动,迫使示范学校的行为发生扭曲。在压力之下,在一些示范学校中令学生不堪重负的“县一中”教学模式蔓延。素质教育在这些学校虽然也缓步前行,但是其创新、深化、细化和实效却大大减弱了。正如北京四中的校长所说,示范学校中“有个别学校在硬件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的同时,教育观念没有得到明显提升”。[1]
第三,部分示范高中学校在竞争中的强者行为和不规范措施恶化了教育的环境。示范性高中无疑是高中学校群体中的强者,历史的积淀和现实的政策支持使得它们在资源和能力上超越其他普通高中校。但是,各类高中学校的组合是一个生态群落,正如自然界的乔木、灌木和草本植物各自有存在的方式和作用一样,它们大致有自己的服务定位,在整体上形成一个内部大致平衡的群体,整体上发挥着高中教育的功能。但是在现实中,由于示范学校与一般学校事实上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它们可以凭借着政策和自身优势获取更多的资源。在竞争的环境下,示范高中学校可能成为一些潜规则的创建者或是推动者,比如通过提前招生和其他非正规的手段挖掘优秀生源、凭借优势地位挖掘薄弱地区和薄弱学校的优质师资、休息日加课、以不当手段排斥学习落后学生以获取高升学率的声誉等。这些潜规则多数是与各个学校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因此一旦示范高中校付诸实施,其他学校也相继跟进,或者反过来,普通学校采取这些措施以后,示范学校跟进,强化这些规则,造成泛滥,从而在学校系统产生连锁反应。当示范校群体将自己的资源利益“最大化”的时候,就可能破坏高中系统的相对平衡,使系统的综合价值下降。
第四,部分示范学校把学校利益放在至上地位,只愿意作“加法”,而不愿意为了社会整体的利益作“减法”。这表现在一些示范高中学校对于地区政府为了促进学校均衡发展而进行的招生政策改革讨价还价,在城市学校教师支持农村学校发展的活动中不派优秀教师下乡等。
我们把上述问题总括为示范性高中建设中没有完全尽到社会责任,这样讲是从示范性高中这个群体的特殊性来认识的。在中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下,优质教育的发展与政策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事情,全国有示范性高中1000多所,仅占全国全部高中学校的6%左右,但它们却处于政府和大众瞩目的地位。所以示范高中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学校,它不但在各地的教育发展中举足轻重,而且对整个教育系统甚至对社会也发生了未曾想到的影响。处于这样的地位,示范高中需要有伦理的自觉,用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的理念来指导自己的行动。
二、示范高中社会责任的三个层面
什么是示范高中的社会责任,这在当前是需要讨论清楚的问题,因为它关系能否比较全面理解它们的示范作用,也关系到示范高中今后发展的方向。1995年《通知》的规定偏重于学校内部素质和教育质量的要求,十余年的实践告诉我们,示范高中的示范范围必须要进一步扩展,否则示范作用的真正发挥就难以为继。这个范围起码要表现在理想层面、规范层面和手段伦理层面。
(一)坚持高尚的教育理想和社会理想,做坚定推进素质教育的示范者,在教育领域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模范
伦理学认为,“责任”不仅包括客观责任,也包括主观责任。按照伦理学家库帕的解释:“客观责任源于法律、组织机构、社会对行政人员的角色期待,但是主观责任却根植于我们自己的忠诚、良知、认同的信仰。”[2] 伦理价值也是个系统,它为所有学校提出底线要求,但同时也提出高品位的理想要求——特别是对于处于优势地位的名校。底线伦理以功利主义为基础,高品位的要求就不能不讲义务、美德和正义。
当前社会中功利主义盛行,教育领域也不能免俗。虽然不能完全否定人们对于功利的追求,但是狭隘的功利主义仅仅看到眼前的利益、个人和小团体主义利益,不免会使一个社会丧失对理想的追求和自我牺牲的英雄气概,丧失公正与和谐的氛围,就会缺少美与善,就成为病态的社会。为了宏扬正义和善,需要一些社会组织站在更高的境界,以自身的实践推动理想制度逐步实现。示范性高中作为中国教育领域中的精华,应当有抱负和勇气承担这样的角色和任务。
承担这样的任务并不是要让这些学校放弃实际的目标追求,而是要将具体的目标融入更高尚的目标中去,重视目标的道德内涵。示范学校要不务虚名,不投机取巧,不追风,不为媚俗的舆论压力所左右,净化升学竞争的舆论环境,踏踏实实按照教育规律办事,坚持在素质教育的方向上把每一件工作做细、做到位、做系统,敢于为突破中国传统教育的局限而有所作为,让学校真正回到育人的本位,为每一个学生的发展和全体学生的健全发展竭诚服务,创造平台。
承担这样的角色和任务,就是要怀着回报社会的感恩之心,为社会公正与和谐而自觉努力。示范学校作为基础教育学校群体中的佼佼者,其思考问题的方式和角度也应当更高、更宽、更远。我国社会发展现在正处于一个向富裕社会转型的时期,这个时期社会财富分配差距加大,人们对于社会领域中的公平充满了期待,也就十分敏感,而教育领域的公平名列前茅。与其他学校相比,示范高中学校要树立更强的政策责任感,因为自己是“高中示范校”政策的受益者,又是中国学校中的强力群体,特殊的地位需要它们站在整个社会的角度高位思考教育问题和社会问题,特别是自觉地把自己当作推进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工具,要自觉关注弱势学校的利益,肯于为社会弱势群体做出无私贡献。
(二)做学校内涵发展的示范者
在一个很长的时间里,示范校的建设重点放在了物质条件的建设上,争取资金、改造校舍、扩大规模成为一种建设模式。这些因素被人们称为学校发展的外在条件或者硬件因素。正如前面分析的,这种发展即使很大,其示范功能仍然有限,被其他学校认可和效仿的可能性也很小。
真正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是学校内涵发展的思路、途径和方法,也就是一所学校发展中以人为核心的内在素质发展,这是学校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这些内涵品质包括学校的制度建设与管理,学校民主管理制度的创新,校本教师发展、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和学生创造能力的培养,以及学校文化建设等。
(三)为学校发展伦理立则,做净化教育竞争环境的“善者”
学校发展也要讲道德。发展是示范校的权利,追求发展的动机无可厚非,但是这种权利的争取和实现是在集体环境中进行的,必然牵涉到他人的利益,这里就有一个具体目标、途径和手段的善与不善的问题。权利不能优先于公共的善,学校不能以不正当的手段实现自己的权利,应当取之有道,取之有度,关照学校系统生态的健康发展,甚至在必要的时候应当放弃自己的部分利益来保证学校共同体的发展。这里牵涉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学校的发展权利一定要转化为学校发展的具体目标,这种目标的实现体现学校的质量。目的一定要通过手段来实现,有效的手段不一定是好的手段,有效的手段偏重于技术,好的手段除了考虑技术以外,还要考虑道德。示范学校不能仅仅是技术的示范,还应当是道德上的示范。这些道德规范包括:把社会利益和学校共同体的利益放在首位,在追求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实现自身利益;要换位思考,不以损人利己的方式获取利益,即使这种利益目标有正当性,建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思维方式;要有规则意识,学校之间多合作,少竞争,公平竞争;尽最大努力实现合作中的双赢,共同发展。
三、怎样提升示范性高中的社会责任意识
提高示范高中学校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行动水平,已经成为当前示范性高中学校发展甚至基础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它虽然不能解决近年来白热化的优质基础教育的竞争,但是对于示范高中的健康发展和对于基础教育正确发展的引领会起到积极作用。
在当前的环境下,落实示范学校的社会责任,还存在很大困难。原因就在于经过多年变化,已经形成一定的利益格局,改变这种格局需要打破很多障碍。为此,必须以政府为主导,综合各个方面力量,多渠道并进,共同推动示范学校社会责任的落实。
(一)政府规划,以制度和项目明确、落实示范学校的社会责任
示范高中学校履行社会责任中行为问题从根本上说源于制度设计的缺陷和政府指导的不足。如前面的分析,《通知》中重点强调的是条件建设,对于示范的机制和标准非常单薄,而且各地对于示范学校的评估也多只就示范学校的发展做出评价,没有“示范”行为考核,这就形成了示范学校只有权利而无义务的状况。建议教育部参照国际上《SA8000社会责任认证标准》和《ISO26000社会责任认证标准》制定示范高中学校社会责任评估标准作为指导性文件,由各个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拟订具体的操作指标和行动方案,将应示范高中学校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表现纳入学校发展的评估指标。
但是仅有标准还是不够的,要使示范学校履行社会责任并逐步形成自觉意识,还要有具体的项目作为推动机制,比如北京东城区的小学区协作项目,北京和沈阳的教师交流项目等,在这样的项目中发挥示范高中的具体作用。项目是具体的平台和标准的实践化,这样要求和行动就有了抓手,社会责任才能落实。
(二)同行和公众推动
应当加大制度信息和行为信息的透明度,把对于示范学校社会责任的要求与评价标准以及它们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告之其他学校和社会公众,接受监督。这样一方面可以使这项政策更加“亲民”,取信于社会,同时也作为促进示范学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推动力量。
(三)集团自律
示范高中学校群体的自我约束是通过具体规约、项目行动和集体论坛等方式来实现的,这是提高社会责任意识的途径,是促进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推动力量。这种约束制度的形成是示范高中发展到新的高度的标志,可惜的是,这种组织和制度到目前为止还是空白,还没有看到相关的学术团体发表过社会责任宣言这类文件,而国内外企业界在这个方面已经屡见不鲜了。
示范学校的自律团队组织最初可以由行政部门发起,但最终应当形成相对松散的“自治”组织——类似学术研究领域的协会。这样的组织虽然不单一涉及社会责任问题,但是它必须是这类组织始终关心的问题之一。这类组织应当制定社会责任自律宣言并予以发布,并且应当定期研究和分析社会要求、评价自己的行动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