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首例档案行政诉讼案(论文文献综述)
任亚珍[1](2019)在《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实证检视 ——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为例》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环境问题日益凸现。尤其十八大以来,将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了国家战略高度,强调必须建立起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障生态环境。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均表明司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推行环境审判的专业化是环境司法的本质要求,也构成近年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2016年1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被指定为全国首批试点进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西安市辖区环境资源案件,且采取环境民事、环境行政与环境刑事案件的审判集中于一个法庭的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本文通过对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以下简称“西铁法院环资庭”)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的较为翔实地实证考察,以及对其运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与问题的深入剖析,并对比国外同类法庭的运行经验,旨在为我国环境资源法庭的不断完善提供有益的对策性建议。围绕以上内容,本文从以下方面展开论述:首先,从理论上梳理了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理念推动环境法庭发展的过程。严重的环境问题推动环境法治建设,环境法治建设需要环境司法专门化。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理念构成了推动环境法庭的产生与发展的内在动力。其次,实证考察了西铁法院环资庭的运行状况,分析了其取得的良好经验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调查、观摩、访谈等方式考察了西铁法院环资庭在法庭设置、组织结构、受案与管辖、审判模式等方面的实际运行状况;分析了西铁法院环资庭在以环境司法理念指导审判实践、坚持能动司法理念、推动专家参与制度、推行环境司法联动机制等方面取得的良好经验,以及在审判的外部技术支撑、工作机制、诉讼程序、环境案件司法鉴定等领域存在的问题。然后对比了国外环境法院(庭)的实践经验。最后从环境法庭审判的便民化、审判机制的专门化、审判程序的可操作性、案件指导与激励机制的明晰化、案件执行回访制度的精细化和环境鉴定机制的专业化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以推动我国环境法庭的专门化建设。
王建富[2](2016)在《高校学生处分中的参与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学生处分是高校维护正常秩序,建设良好校园环境,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手段,是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学生处分权是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具体体现,也是对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等各种权利产生重要影响的行政权力。无论是处分规则的设定还是处分的实施过程,学校均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加之高校对学生权利重视不够、司法介入大学自治受限等原因,使得学生处分规则内容不合理,处分程序不完备,处分救济不畅通等现象普遍存在,进而引发高校学生管理的纠纷不断,导致学生处分制度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从制度层面上分析,这是由于高校自治权范围模糊,而法律保留理论对高校自治权控制的不适,传统自由裁量权控制模式的不足以及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高校学生权利保障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所致。应该说,在强调高校自治的背景下,学校自主管理权和学生权利之间的紧张、冲突不可避免。因此,如何规制高校自治权,预防和减少学校在处分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平衡学校处分权力和学生权利就显得十分重要。显然,传统的控制高校自治裁量权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高等教育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该文提出一种新的理论和制度模式,即学生参与理论和制度设计。强调高校学生通过对学生处分规则的设定、处分实施过程,以及处分救济程序的参与,来控制学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参与是民主的应有之义,参与权是学生基本的权利。作为高校学生处分“合法化”的另种路径,学生参与权的实现不仅能起到保护学生受教育权的目的,也能直接体现学生在高等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所以文章建议学生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参与到学生处分规则设定、学生处分的实施过程以及学生权利救济的全过程。文章以高校学生处分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学生参与为核心内容,通过法律规范解读、案例分析、图表比较、实践展示、资料查阅等方式,从五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现状分析。以国内40所高校的学生处分规则和多起处分纠纷典型案例为分析样本,揭示出当前高校学生处分中自由裁量权宽泛以及救济不畅导致的处分合法化质疑,并重点分析出学生处分自由裁量权传统控制模式的不足等制度原因,为下文提出参与理论奠定基础。第二部分理论阐述。从参与的一般理论,到学生参与处分的正当性,再到学生参与的意义,分三个层级。重点论述参与与民主的关系,参与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以及对处分过程自我合法化的价值所在。其落脚点在于学生参与处分的正当性。第三部分为实践考察。对域外国家和地区学生参与处分的成功经验以及国内高校学生一些典型实践探索进行列举,重点通过对10所高校的章程和40所高校的处分规则中“学生参与”内容以及相关制度的分析,得出当前高校学生处分中学生参与不足的结论。第四部分是本文的建构,即提出学生参与处分实施全过程的路径:在处分规则设定环节,以提出建议、表达意见、发表评论、阐述利益诉求等方式,学生参与规则起草、审议以及参与决定等步骤;在处分实施阶段,成立有学生参与的中立的学生纪律处分委员会,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独立调查并作出判断,并充分保障学生的知情权、陈述和申辩权、听证权以及被送达的权利等程序参与权;在处分救济程序中,要充分保障学生的校内申诉和行政申诉权、提起行政复议程序的权利、扩大对司法救济程序的参与权,寻求ADR机制解决纠纷的权利等。最后一部分是结语。对文章进行总结,提出该研究需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吴国喆[3](2014)在《研究生学位授予中学位申请人的救济机制研究——以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评价为中心》文中指出研究生学位授予关涉学位申请人的重大利益,对学位论文的不当学术评价而引发的不利,应当为申请人从制度上提供救济措施。如果申请人对论文评阅人的否定性结论持有异议,可以申请组建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品质所做出的评价为终局决定,申请人不得对此提出异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在审核时,不得因学位论文的质量问题而拒绝授予学位。学位论文学术评价权的归属,成为界定相关主体行为边界的主要决定因素。
王坚[4](2012)在《路权研究 ——以公路及城市道路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乃人之基本需求之一,其在整个社会系统的建制当中表现为“交通需求”,从主客体关系角度着眼,对此种需求之满足即为主体之利益所在,而此利益之具体化即为供公众通行利用的各种“路”,由于私人或者没有动机激励或者没有实际能力,所以,公共道路交通资源的有效供给必然主要依赖于国家及政府,“路权”概念之重释及路权体系的建立,其理论目的即在于反映和规范此种基本关系,亦即“行”需求之权利化。而以“权利发展”的眼光检视满足人之“行”的基本需求的交通发展,论证作为法律权利的“路权”的正当性及可行性即是本文的理论红线,在对“路权”概念做出明确界定的基础上,阐释其作为一种权利类型的各方面特征,则是本文的基本线索,而特征之阐释则是通过路权之法理构成、权利系谱中的位置与比较、路权法制类型之探讨这一基本框架来展示。全文的章节分布除“结语”之外,分为“绪论”、“路权概念之重释”、“路权法理构成之解析”、“权利系谱中的路权”、“路权法制之实证检讨:类型化的思考”五个部分,具体内容分别如下。在“绪论”一章,首先,提示路权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一方面,于权利理论研究中,其属权利“个案研究”和“本体研究”,而非单纯的价值研究或宏观研究,因此一定程度上是对整体权利研究的推进;另一方面,它是行政法学理体系中的部门行政法或称特别行政法研究——交通(行政)法研究,同时也是人权法或基本权利理论的一次应用型研究,在此两个领域,目前国内学界都涉及很少,因此“路权”研究亦有重要价值。其次,作了较为细致的文献综述,一方面展示了国内路权讨论在形式和实质两个面向的不足:“路权”一词实际上有六种以上的内涵,且不同内涵的论者之间基本没有沟通交流,对“路权”的权利基础、权利属性、主体特征、义务人等基本问题,特别是对“路”的认识,都远未达到自觉的程度;另一方面,揭示了英美法系的“公共信托理论”以及大陆法系的“公物理论”,与路权研究之间的异同,即,前者理念上虽与“路权”接近,都是从作为公众的利用人一方出发,但讨论的对象却不是人工的道路而主要是土地、水等自然资源,后者虽将道路作为“人工公物”来研究,但却主要从行政一方出发,而非从公众利用人角度展开。再次,特别指出,由于部门行政法研究的特殊性,为弥补行政法总论的共通性知识与特定行政部门之专业性的冲突,本文采用的是多学科交叉或称跨学科的研究策略,即,尽可能的消化容纳交通工程学、交通社会学、交通经济学以及交通规划与管理等学科的知识养料。“路权概念之重释”一章中,首先是为“路权”概念的界定做好两个方面的理论准备:其一,从权利理论的两种传统——自然法理论与功利主义——出发,为路权寻求了坚实的基础,亦即其核心要素“合理的交通需求”,从权利理论的两种进路——“权利义务关系”与“权利权力关系”之中,将路权定位为“权利权力关系”的公法进路,从两种概念分类——抽象概念与类型概念——出发,展示了路权其实是一束具体权利组成的权利类型而非一个抽象权利;其二,解释了与路权相关的几个重要概念:“行”、“交通”、“运输”、“路”、“TDM(交通需求管理)”、“交通法”、“公物法”。在此基础上,将“路权”界定为,就是使用各种公共道路交通资源的权利,具体是指,在公共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为满足用路人合理的交通需求而由法律规定的,保障用路人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自由、平等的利用公共道路交通资源的利益、权利或特权的集合。第三章“路权法理构成之解析”是全文的重要章节,即从内部视角全面解析“路权”法理的四个主要构成部分:作为路权客体的“路”、作为路权主体的“用路人”、路权义务人以及路权类型中的具体权利体系。其中,路权客体之“路”即各种公共道路交通资源,具体是指提供公众利用的各种交通线路设施,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最低限度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必要的服务,路权客体有四个方面的特征:路权客体具有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的特性;之于国家或地区的政治、军事、经济都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的直接依存性;表现出“人工性”和“技术性”逐渐加强的特征。“用路人”是指,作为交通需求主体或道路利用主体的自然人或自然人群体,其也有四个方面特征:用路人具有显着的工具外衣性,但绝不能与交通工具等同论之;于机械化和信息化的现代交通社会系统中,用路人对路权客体具有高度依赖性,因为客体所承载的利益具体化是用路人享受就学、就医、就业、经济文化社会活动等等领域权利的前提条件;用路人在交通系统中的身份具有“随机性”和“可控性”,因此一定程度的交通需求管理和路权配置就是可能的和必要的;用路人具有“集合性”与“群落性”特征,即由于自然或社会(制度)的原因,用路人可以分为不同的群体,例如,以机动能力强弱为标准,可分为普通用路人和弱势用路人。路权义务人体系,则由“国家——各级政府——相关的交通职能部门”、交通通事业单位或其他NGO组织、路桥公司及城市轨道经营公司等交通企业以及用路人自身四个方面组成。而路权类型中的具体权利体系,则因概念内涵之广狭分为最广义路权、广义路权、狭义路权与最狭义路权四组,其中的核心部分是作为狭义路权的“实际用路权”,但为了保障此实际用路权的有效行使,就有赖于一个功能完备的具体权利体系,而从价值诉求的层面展开的话,这一体系的底部便是保障安全的“用路空间权”(最狭义的路权),与实际用路权平行的(即广义的路权)则是以自由为价值诉求的“用路知情权”、“用路选择权”、“用路监督权”、“用路救济权”,和以平等为价值诉求的“普通群体用路权”、“弱势群体用路权”(又分为“无障碍通行权”和“适足道路利用权”),而实际用路权之下还可依据交通需求之性质做不同的具体权利分类。第四章“权利系谱中的路权”,则是从外部的视角来考察路权类型,其中,“自由权与社会权两分法中路权”和“财产权观念演进中的路权”主要是对路权属性的考察,而“路权与住宅权”和“路权与迁徙自由权”则是实质性的比较。简言之,,一方面,路权的社会权属性较之自由权属性更加显着,即需要国家及政府积极行动、主动供给,但其也有自由权属性,例如其可从人身自由权派生而来;另一方面,随着财产权的观念演进,由于交通作为给付行政和福利主义的典型代表,且其还是用路人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条件,因此其已然成为重要的财产形式,具有部分的财产权属性。在路权与住宅权的实质比较中,可以发现二者的权利基础分别为人之基本需求的“住”与“行”,都可以从《国际人权宪章》中的“适当生活水准权”中推导出来,但住宅权的制度化和受重视的程度都远高于路权;在路权与迁徙自由权的实质比较中,可以发现二者最大的共性在于,都可以在人之“行”的基本需求中找到根基,且都能从人身自由权中推导出来,但迁徙自由权的自由权属性较显着,而路权的社会权属性更浓。于“路权法制之实证检讨:类型化的思考”一章中,首先,在简要梳理交通史和交通法制史的基础上,以韦伯的“理念类型”为工具,对“农业社会——马车时代”、“工业社会——汽车时代”和“后工业社会——后汽车时代”的路权法制在“路权客体功能诉求”、“用路人与路权义务人关系”以及“用路人之间关系”三个方面的典型特征做一定程度的抽象和提升,构建了“政治——统治型”、“经济——安全型”和“人本——自由型”三种路权法制类型;其次,对我国目前的交通法制现状做了静态和动态两种考察,在静态考察中指出我国交通法律部门在宪法渊源方面的模糊、重要交通法律缺失或效力级别太低、交通行政体制不顺、重要分类标准不一、立法粗糙操作性不强等等不足,在动态考察中,通过对从“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CNKI知网资源库”和“网络媒体资源”中检索获得的一百多个路权法制事例的综合分析,发现我国目前路权法制的主要问题是“交通安全与事故责任分配”、“收费公路相关问题”、“禁摩、禁电、禁微、汽车限购拍牌等禁行限行问题”、“道路规划建设及利用管理问题”以及“公共交通的有效供给不足”等方面;作为考察分析的结果,指出我国目前的路权法制,虽然还遗留着一些“政治——统治型”的特征,也出现一些“人本——自由型”的理念特征,但是,总体而言,我国目前的现状更接近“经济——安全型”路权法制,因此还有很大的改善空间。
李桂久[5](2012)在《学生教育行政诉讼法律争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确立了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方针,作出了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推进教育发展的战略决策,在推动我国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投入体制改革以及相关制度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在管理体制方面,不仅仅是义务教育,我国教育各个阶段都迈开了改革创新的步伐。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和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各级各类教育在持续协调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学生教育行政诉讼案件从无到有逐步进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学生教育行政诉讼的纠纷事项也因此出现多种类型,有处分、毕业学位证办法等传统类型,也有对升级、录取、教育行政合同、学生评价、救助补贴等新的教育行政诉讼纠纷类型。就目前而言,对于司法救济在教育领域能够走多远,司法审查的范围是只包括合法性审查,还是也包括合理性?是只对程序性事项进行审查,还是也可以对行为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对学生权利的充分救济产生了一定的不利影响。我国现有学校与学生法律纠纷研究在充分关注司法的同时,主要是对某些具体法律问题的探讨,局限于个案分析。随着目前我国学生与学校争议数量的增加、争议类型的多样化,对其中争议焦点的类型化研究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本文试图对1995年至今的高校学生教育行政纠纷案例进行相关司法案例进行全面整理与分析,梳理其中的有关争议焦点。其中学生教育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问题,受案范围问题,正当法律程序问题和证据审查的特殊性问题,这些问题是学生教育行政诉讼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学生教育行政诉讼发展的理念变迁。本章开篇对“学校”、“学生”两个概念分不同教育阶段进行了界定,对“学生教育行政诉讼”和“法律争议问题”两个概念进行界定,对学生教育行政诉讼中的行为进行分阶段、类型化介绍。将学校与学生管理行为置于教育法制背景之下,拓宽权利救济对象范围,并以时间为主线通过各阶段学生教育行政诉讼争议焦点的变化,发掘其背后支撑的诉讼理念的变化,从而对我国近年来学生教育行政诉讼的发展状况有一个的完整的认识。接下来,着眼于我国学生教育行政诉讼现状,通过介绍由“特别权力关系”到“特别法律关系”理论在我国的发展,分阶段阐述我国学生教育行政诉讼理念发展的动态过程。最后,简述对学生教育行政诉讼相关案件焦点的类型化研究意义,紧紧围绕《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相关规定,结合个案的特殊案情,将学生教育行政诉讼法律争议问题分为受案范围问题,法律适用问题,正当法律程序问题和证据特殊性四个部分,下面分章进行阐述。第二部分学生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透过学生教育行政诉讼的案例,笔者对各案例的争议焦点进行总结,主要是学校实施处分学生的行为;学校对学生毕业成绩的评定以及毕业证、学位证的颁发行为;学校对学生的评价行为;学校招生行为;教育行政合同;学校制定自治规则的行为。第三部分学生教育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对大学生教育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依据大学生教育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分类,主要分析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学位证书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和取消学籍案件中的法律适用。第四部分学生教育行政诉讼的正当法律程序。本部分承接第三部分学生教育行政诉讼中的管理行为法律适用,对正当程序的合法性进行探讨。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违反程序问题是教育行政纠纷的常态;学生教育行政诉讼程序违法的形态分析。第五部分学生教育行政诉讼的证据特殊性。本部分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学生教育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审查;教育行政诉讼主体的证据意识;以证据为重要败诉理由的相关案例评析。
郑霞[6](2011)在《我国档案公开的管理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以及现代社会民主的进步和法制的发展,人们的知情权意识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世界性趋势,提高政府透明度,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在这一时代背景下,档案参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姿态应该是积极的、主动的。我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开的规定已不适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局限了信息资源的流通,使公众的知情权受到实际上的限制,档案公开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瓶颈。本文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大环境下,根据“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列外”的指导思想,根据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和档案价值理论,通过现状分析,比较研究,结合地方案例提出了我国档案公开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同时考察美国档案公开的经验、启示,寻求突破,构建与政府信息公开相配套的档案公开制度,完善档案公开管理。
姜妮妮[7](2011)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以及现代民主的发展,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和公民知情权的保护。我国亦不例外,政府信息公开一直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家试图从各个方面推动政府公开信息,2008年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是例证。但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仅靠一部条例是不够的,还需要我们不断进行理论和实践的探讨和研究。本文在对世界主要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和对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实践相关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从概念、理念和制度完善上进行论证。文章首先阐述了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继而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域外情况进行了简要概括,并重点比较了美国和日本两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总结了其中值得我国借鉴的制度经验。最后,结合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实践情况,分析了其在立法、行政实施和司法救济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对策的论证和探讨。
廖希飞[8](2011)在《我国公共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研究 ——以准入、退出制度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共住房保障内含诸多制度,仅凭一篇文章难以尽述,并且许多制度已经超出了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范围。本文截取了公共住房保障过程中,与传统行政法学关系最为密切的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做出行政决定的重要片段——准入和退出进行研究。而现实中,由于准入与退出制度不健全,使得一些应保者未获保障,而一些不应保者却挤占了有限的保障资源,并且有进无退,这就严重影响了公共住房保障制度的公平实施以及该制度整体功能的充分发挥。故本文主要围绕公共住房保障准入、退出制度而展开,并附带论述与此相关之必要内容,以期明晰公共住房保障范围,并通过完善准入与退出制度,确保公共住房保障制度公平实施并使其功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第一章为公共住房保障概述。本章的主要任务是界定本文的基本概念和在理论上证立公共住房保障。第一节对本文的四个基本概念——公共住房、公共住房保障、公共住房保障准入和公共住房保障退出进行解析。其中,最基础和最难界定的概念是公共住房。公共住房究其实质是国家通过公共住房这一物质载体对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权益予以保障,其本质特征在于公共性。公共住房保障属于行政法学中行政给付的范畴,其行为性质按其实施过程可以划分为审批住房保障资格的行政决定和公共住房租售合同两个阶段。其中,住房保障部门所做的准入与退出决定即为其对申请人或受益人的住房保障资格所做的行政决定。第二节论证公共住房保障的正当性。本文认为,首先,形式正义无法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在社会正义观下,人们之间存在社会连带关系,这就要求国家矫正形式正义的不足,对弱势群体实行一定程度的政策倾斜,以实现实质正义。其次,虽然通说认为生存照顾理念是包括公共住房保障在内的给付行政的理论基础,但从生存照顾的本来含义看,它具有浓厚的政府恩赐意味,以及容易剥夺公民自由与权利而演化为极权国家的危险,因此,不宜将其作为公共住房保障的理论基础。再次,人性尊严构成住房保障最基本的理论基础,它不但要求保障最低住房需要,从而为自由创造必要条件,而且要求实现一定程度上的福祉最大化,使人过上有尊严的生活。最后,住房权是一项积极人权,虽然整体而言,它目前尚属于纲领性规定,但这并不排除最低限度住房权应当属于具体性权利的可能性。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对其权利性质的认识也相应地从生存权向受益权转变。第二章分析公共住房保障准入和退出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公共住房保障准入和退出密切相关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保障范围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个是福利外溢问题。就第一个问题而言,目前,我国公共住房保障发展整体滞后。首先,保障范围狭小,没有把房价畸高纳入考量设定保障范围的因素,没有通过房价收入比在住房市场和住房保障制度之间建立合理必要的关联。其次,保障范围界定模糊,层次不清,这容易造成不同住房保障形式保障对象范围的含混,从而影响各种保障形式功能的发挥。最后,一些准入条件设定得不合理、不科学,缺乏可操作性,可能会把应该纳入公共住房保障的人排斥于外。在实践层面,由于一些地方尚未建立健全公共住房保障制度,或者缺乏充足的房源,以致真正能纳入保障范围的受益群体数量有限。对政府而言,公共住房保障不单是能力问题,更是个意愿问题。在政府的意识中,GDP增长优先于住房保障等民生问题的解决,从而对公共住房保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此外,政府之所以对公共住房保障的对象范围界定不清,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对保障范围的界限以及保障范围的内在层次结构缺乏深入认识。就公共住房保障中的福利外溢而言,大量高收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共住房保障资源,并通过出租转售公共住房而从中营利,这就挤占了真正具有准入资格的群体的公共资源。福利外溢主要是由于准入退出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准入制度的缺陷造成福利初次外溢,退出制度的缺陷造成福利二次外溢。第三章主要研究公共住房保障范围。公共住房保障范围是研究准入与退出制度的前提与基础,而准入与退出制度的重要内容,即准入与退出条件则是保障范围的具体化实施。本文认为,保障范围是一个具有复合结构的概念,它包括保障的需要范围、权利范围、对象范围和责任范围。保障范围首先意味着保障对象的范围,即哪些人应当纳入住房保障,其次,与保障对象范围相对应的是国家公共住房保障的责任范围。这二者其实只是表象,它们可以归结到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即国家应当对人的哪些住房需要和住房权承担保障责任。公共住房保障是有限度的。公共住房保障的资源限制性和住房权的附条件性决定了住房保障范围是有限的。辅助性原则要求国家只承担次位责任,只有在个人无力自立自足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公共住房保障范围涉及住房权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实现,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由法律对其中的基本、重要事项做出规定。作为具有宪法位阶的比例原则在公共住房保障领域同样适用,它要求政府在划定保障范围时,要平衡经济发展和住房保障、居民住房需要与资源限制之间的关系,做到应保尽保,不应保者不保,禁止过度给付,也禁止给付不足。公共住房保障范围内部的四个层面也是具有分层结构的。住房需要分为最低住房需要和非最低住房需要,前者是保障性的住房需要,后者是改善性的住房需要。住房权依其权利内容分为住房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依其实现程度分为住房保障权和住房改善权。保障对象依其需要保障的程度分为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和中偏低收入家庭。上述三个层面决定了国家公共住房保障责任范围的分层化。第四章研究公共住房保障准入制度。准入制度最主要的内容是准入条件和准入程序。首先,重点研究准入的条件,对现实制度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合理性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准入条件一般有四个方面:家庭收入、资产、人均居住面积和户籍。其中,最主要的、现实中存在问题最多、争议最大的是收入线的划定和户籍限制的合理性问题。本文主张以要素统计法划定收入线的底线,以房价收入比的一定比例划定收入线的中线,然后在底线与中线之间,合理划定住房保障的范围与层次。现代住房保障建立在尊重人性尊严的基础上,每个人的人格都要受到平等对待。户籍是一种不合理的分类标准,应予以摒弃。其次,准入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公开、轮候等程序环节。虽然目前各种审查体制均存在一些弊端,但整体而言,经办机构体制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但要对其进行适当改善。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时,应当审查其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同时应当合法、合理审查,禁止不当联结,禁止恣意。在进行入户调查时,要依据比例原则,严格遵循入户调查的权限、方式、内容、程序等。同时,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公共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以有效核查申请人提交信息的真实性。最后,目前被普遍采用的综合评分轮候制,综合权衡了影响申请人准入的各项因素,对不同申请人做出个性化处理,有其合理性和进步性,但仍然存在指标体系复杂、繁琐,各项指标权重分配不合理等弊端,应当予以适当改良。应当把与住房保障目的实质相关的因素纳入,把实质不相关的因素剔除。应当以人均住房面积和家庭收入、资产为主要评分标准,以家庭住房特别困难、紧迫以及具有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成员为优先分配情形。充分估量各标准对实现公共住房保障实质目的的影响,科学设定各项标准的分值,以及各标准内部不同层次情形的分值比重。第五章研究公共住房保障退出制度。退出制度不健全是造成福利固化和福利外溢的重要原因。首先,退出分为常态退出和非常态退出。常态退出的条件主要是受益人自身状况的自然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非常态退出条件主要是受益人以违背公共住房保障的目的使用公共住房,或者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却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住房保障资格。其次,要具体细化退出程序,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审查受益人申报的信息或抽查发现问题后,应当及时告知受益人,听取其申辩意见。在对受益人做出退出决定时,应当预留过渡期,以让受益人有适当的寻找房源的缓冲期限。如果期限届至,受益人仍不退出,应当根据比例原则,先采取间接强制措施,再实行直接强制。最后,要建立健全退出机制。通过激励机制鼓励受益人主动退出,并加大对受益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要建立对申请人和受益人的信息监管机制,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和住房保障信息系统,使其不敢弄虚造假,并及时有效地核实虚假信息。此外,要建立相应的营利限制机制,将受益人的套利空间限缩,杜绝其投资预期,并通过内循环机制,确保公共住房在住房保障系统内流转,盘活现有公共住房存量,防止福利固化。第六章研究公共住房保障准入与退出监督制度。由于公共住房保障运作周期长,程序环节多,仅靠事后监督,难以奏效。为突出事中监督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有效性,本章没有将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视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程序环节,而是将其作为重要的事中监督制度单独进行研究。首先,公示制度的社会监督作用尚未得到很好的发挥,应当从内容到形式对公示制度予以完善。其次,在目前公共住房保障准入退出制度中,尚未真正引入听证制度。为了发挥听证制度事中的监督救济功能,应当扩大其适用范围,并构建符合公共住房保障实际情况的听证制度。最后,应当加强对公共住房保障准入与退出的司法监督。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的作用,应当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使公众监督权能在行政诉讼中得到具体落实。我国公共住房保障制度主要是根据规章建构实施的,如果规章的某些内容存在问题,司法适用时又难以“参照”的,法院则应当具体落实《立法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有权主体予以审查。
沈小平[9](2010)在《行政收费法治化研究 ——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为分析路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对行政收费法治化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共分五章:第一章是“行政收费法治化之基础理论”。本章从概念分析入手,阐述了行政收费的含义、性质、特征、依据,行政收费法治化的基础与原则;并考察了公众参与、信息公开与行政收费法治化之间的基本关系。第二章是“我国行政收费的现状及治理困境”。本章主要研究了我国现行行政收费体制,在梳理行政收费的历史发展和运行状况后反思了行政收费体制的弊端,反思了行政收费泛滥之根源,并探讨了目前我国行政收费之治理及困境。第三章是“我国行政收费制度法治化的理想与现实”。本章分析了行政收费法治化的时代背景及现实意义,阐述了行政收费法治化的目标;探索了实现行政收费法治化从而走出治理困境的基本思路,并试图探寻行政收费法治化之具体路径。第四章是“信息公开与行政收费法治化”。本章从政府信息公开尤其是财政信息公开的意义分析入手,对我国行政收费领域信息公开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问题进行探讨,并进而探索了行政收费及相关领域的信息公开,以求解决行政收费法治化中的公开化、透明化问题。第五章是“公众参与与行政收费法治化”,本章从公众参与的角度总结了行政收费及相关领域公众参与取得的成就及面临的问题,探索了如何进一步扩大行政收费领域的公众参与,推进行政收费法治化进程。现行行政收费体制折射的是公民财产权与行政收费权之间的扭曲关系。行政收费泛滥的根源在于政府权力缺乏有效的宪政约束、公民财产权缺乏健全的保障机制;在于政府的行政成本不受控制并可任意转嫁;在于信息公开不充分,公众参与不足。行政收费法治化的关键在于理顺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的关系。因此要通过推动信息公开、公众参与来规范和约束行政收费权,确保行政收费制度的合法正当性、公平合理性以及可问责性,确保每一笔取之于民的行政收费都用之于民,做到:“取之有据,用之有序;取之有度,用之有效”。从各国的财政发展史来看,控制政府权力的关键是控制政府的财权,看紧政府的钱袋子。唯有如此,才能真正让政府真正成为民主政府、透明政府以及负责任的政府;也才能真正培养全体公民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所以还要通过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来促进预算公开、强化民主财政、增加政府透明度尤其是财政透明度、降低行政成本,约束行政成本之随意转嫁,并最终走出行政收费治理之怪圈。要真正实现行政收费法治化,必须通过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对政府财政收支权进行有效控制,以确保所有政府权力都在阳光下运行。
孙玉霞[10](2009)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已逾1年的时间。从学习宣传、地方配套立法以及政府信息的主动发布和被动公开,乃至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司法诉讼,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实践在各级行政机关和普通公民的积极参与下走过了一条不平坦的道路。本文试从政府信息公开实践入手,通过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典型案例实证指出现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能对下一步政府信息公开实践工作有所裨益。
二、全国首例档案行政诉讼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全国首例档案行政诉讼案(论文提纲范文)
(1)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实证检视 ——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论文的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论文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4.1 论文研究方法 |
1.4.2 论文的创新之处 |
2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与环境法庭的发展 |
2.1 我国环境法庭产生的内在动因 |
2.1.1 应对严重复杂环境问题的客观需要 |
2.1.2 加强环境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
2.1.3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应有之义 |
2.2 我国环境法庭的实践逻辑 |
2.2.1 我国环境司法制度的历史沿革 |
2.2.2 我国环境法庭的历史考察 |
2.2.3 我国环境法庭审判专门化的追求 |
2.3 司法改革与西铁法院环资庭的缘起 |
2.3.1 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 |
2.3.2 西铁法院环资庭的缘起 |
3 西铁法院环资庭运行状况的实证分析 |
3.1 环资庭的设置概况与组织构架 |
3.1.1 环资庭的设置情况 |
3.1.2 环资庭的组织构架 |
3.2 环资庭的审理方式和审判程序规则 |
3.2.1 实行三审合一的审理方式 |
3.2.2 环境案件的审判程序规则 |
3.3 环资庭的受案范围与管辖模式 |
3.3.1 环资庭的受案范围 |
3.3.2 环资庭的管辖模式 |
3.4 环资庭纠纷解决方式 |
3.4.1 坚持理念为先 |
3.4.2 推进司法便民 |
3.5 西铁法院环资庭的司法实效:典型案例解析 |
3.5.1 案件一:范某、王某某污染环境案 |
3.5.2 案件二:姬某某诉西安市鄠邑区秦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
3.5.3 案件三:周至县人民检察院诉周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公益诉讼案 |
4 西铁法院环资庭运行的经验与问题 |
4.1 西铁法院环资庭的实践经验 |
4.1.1 以环境司法观念指导审判 |
4.1.2 坚持能动司法理论 |
4.1.3 推行专家参与制度 |
4.1.4 推动环境司法联动机制 |
4.2 西铁法院环资庭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
4.2.1 环境审判外部技术支撑不足 |
4.2.2 环境审判工作机制不完善 |
4.2.3 诉讼程序依赖传统诉讼机制 |
4.2.4 环境案件司法鉴定存在困难 |
5 环境法庭的域外实践与经验 |
5.1 国外环境法院(庭)的运行现状 |
5.1.1 美国佛蒙特州环境法院 |
5.1.2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土地与环境法院 |
5.1.3 瑞典土地与环境法院 |
5.1.4 印度国家绿色法庭 |
5.2 国外环境法院(庭)的经验借鉴 |
5.2.1 明确设立依据 |
5.2.2 完善支持保障机制 |
5.2.3 强化诉讼支持手段 |
5.2.4 提高判决的执行力 |
6 环境法治视域下我国环境法庭的完善 |
6.1 提高环境法庭审判的便民化 |
6.2 实行环境审判机制的专门化 |
6.2.1 从一元化到多元化 |
6.2.2 从当事人主义到职权主义 |
6.3 增强环境审判程序的可操作性 |
6.4 完善案件指导制度与激励机制 |
6.4.1 完善案件指导制度 |
6.4.2 完善案件激励机制 |
6.5 健全环境法庭的辅助制度 |
6.5.1 建立专门化的环境鉴定机制 |
6.5.2 实行环境案件执行回访制度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发表论文 |
(2)高校学生处分中的参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学界研究的基本现状评析 |
三、研究的基本思路、方法和论文结构 |
四、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高校学生处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一、高校学生处分界说 |
(一) 高等学校 |
(二) 高校学生 |
(三) 高校学生处分 |
二、高校学生处分存在问题的具体分析 |
(一) 处分设定裁量权宽泛导致规则合理化缺陷 |
(二) 处分实施过程裁量权过大导致处分权失控 |
(三) 处分救济渠道不畅导致学生救济权堵塞 |
三、高校学生处分存在问题的成因 |
(一) 高校自治权范围的模糊 |
(二) 高校学生处分自由裁量权传统控制模式的不足 |
(三)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高校学生权利保障的消极影响 |
第二章 高校学生处分中参与理论的提出 |
一、参与的基本理论 |
(一) 参与的概念 |
(二) 参与是民主思想的直接体现 |
(三) 参与是自由裁量权有效控制的新模式 |
(四) 参与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
二、高校学生处分中学生参与的正当性 |
(一) 学生参与是处分规则设定合法化的有效路径 |
(二) 学生参与是实现行政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
(三) 学生参与是维护学生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的客观需要 |
三、高校学生处分中学生参与的意义 |
(一) 有利于高校学生处分权的顺利实施 |
(二) 有利于实现学生的教育主体地位 |
(三) 有利于为国家培养合格的现代社会公民 |
第三章 高校学生处分中学生参与的实践考量 |
一、高校学生处分中学生参与的不足 |
(一) 处分规则设定中学生参与的不足 |
(二) 处分实施过程中学生参与的不足 |
(三) 处分救济程序中学生参与的不足 |
二、域外高校学生处分中学生参与的实践经验 |
(一) 处分规则设定中的学生参与 |
(二) 处分实施过程中的学生参与 |
(三) 处分救济程序中的学生参与 |
第四章 高校学生处分中学生参与的路径选择 |
一、高校学生处分规则设定中的学生参与 |
(一) 学生参与学校处分规则设定的方式方法 |
(二) 学生参与学生处分规则设定的注意事项 |
二、高校学生处分实施过程中的学生参与 |
(一) 成立独立的学生处分机构 |
(二) 充分保障处分实施过程中学生的程序参与权 |
三、参与理念下高校学生处分救济机制的重构 |
(一) 确立学生申诉机制的主导救济地位 |
(二) 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救济作用 |
(三) 充分保障学生的司法参与权 |
(四) 善于运用ADR机制补充学生救济权保障的不足 |
(五) 建立处分后的教育评议制度 |
第五章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3)研究生学位授予中学位申请人的救济机制研究——以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评价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学位论文评阅阶段 |
(一)专家委员会的功能优势与不足 |
(二)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细则 |
1. 专家委员库的建立 |
2. 专家委员会的组建 |
3.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
4. 专家委员会的结论采纳 |
5. 专家委员的工作纪律 |
三、学位论文答辩阶段 |
(一)可否由学位申请人提请另行组建 答辩委员会 |
(二)进行行政复议及司法救济的可能 性 |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阶段 |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否做出否定 性结论 |
(二)如何救济 |
五、学位论文评定批准阶段 |
(一)学位委员会能否对学位论文进行 实质性审查 |
(二)违规做出决定的救济 |
六、研究结论 |
(4)路权研究 ——以公路及城市道路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一、“交通发展”与“交通问题”:满足民生基本需求之“行”的正负两面 |
二、“权利发展”:“交通问题”的重要面向是权利问题 |
三、路权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回顾:“路权”、“交通权”、“通行权”、“行路权” |
二、国外研究概况:英美法中“right of way"、大陆法的“公物理论” |
三、研究现状之评价 |
第三节 研究范围、基本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与突破 |
一、本文的研究范围、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 |
二、本文的创新与突破 |
第二章 路权概念之重释 |
第一节 路权概念重释之困难 |
一、“路权”的基础在“正当”还是“利益”:合理的交通需求 |
二、“路权”指向“权利—权力”关系而非“权利—义务”关系 |
三、“路权”是类型概念而非抽象概念 |
第二节 路权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行”、“交通”及“路” |
二、“交通需求”及其管理与控制 |
三、“交通法”与“公物法” |
第三节 路权概念的基本界定 |
一、路权的概念 |
二、路权的属性与特征 |
第三章 路权法理构成之解析 |
第一节 路权法理构成之一:作为客体的“路” |
一、“客体”概念的法学解释及权利客体之功能 |
二、路的定义与分类 |
三、作为路权客体之“路”及其特征 |
第二节 路权法理构成之二:路权主体及义务人 |
一、权利主体与法律关系主体的区别与联系 |
二、路权主体及其特征 |
三、路权义务人及其分类 |
第三节 路权法理构成之三:具体权利的层次与体系 |
一、既有研究中的路权层次分类及其不足 |
二、路权类型具体权利的实质性分类 |
三、路权类型具体权利体系之结构图 |
第四节 本章小结:路权法理构成图示 |
第四章 权利系谱中的路权 |
第一节 自由权与社会权两分法中的路权 |
一、社会权的概念与历史 |
二、路权的社会权属性较之自由权属性更加显着 |
第二节 财产权观念演进中的路权 |
一、既有路权讨论中财产权层面的论述 |
二、路权类型之核心权能在“道路使用” |
三、路权类型中有的是“新财产权”有的是新的财富形式 |
第三节 路权与住宅权 |
一、权利基础同为人之基本需求:“住”和“行”又有显着不同 |
二、同为新型权利:认识程度和制度化程度路权不如住宅权 |
三、同具自由权和社会权双重属性:体系化及具体权利明晰程度不同 |
四、权利构成中的主体、客体、权能等方面各有异同 |
第四节 路权与迁徙自由权 |
一、皆源自人之“行”动本能:迁徙自由权较路权更多自然权利意味 |
二、同具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双重属性:侧重点却各不相同 |
三、都与国家主权紧密关联:迁徙自由权较之路权更近 |
四、权利构成中的主体、客体、权能等方面各有异同 |
第五章 路权法制之实证检讨:类型化的思考 |
第一节 路权法制的三种类型 |
一、“政治——统治型”路权法制 |
二、“经济——安全型”路权法制 |
三、“人本——自由型”路权法制 |
四、小结:三种路权法制类型的结构示意图表 |
第二节 我国路权法制现状考察 |
一、静态的考察:现行交通法律法规体系概览 |
二、动态的考察:典型路权法制事例的深度剖析 |
第三节 我国路权法制现状的类型评析及建议 |
一、我国路权法制现状的类型评析 |
二、完善我国路权法制现状的建议 |
结语:“权利发展”视域中的路权 |
参考文献 |
附件一:《道路交通领域路权法制事例目录汇总(共140例)》 |
附件二:《路权法制事例信息登录表》总表格式 |
附件三:《路权法制事例信息登录表》个案详表列示 |
(5)学生教育行政诉讼法律争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学生教育行政诉讼的理念变迁 |
(一)学生教育行政诉讼发展的三个阶段 |
(二)由特别权力关系到特别法律关系 |
(三)学生教育行政诉讼法律争议问题的类型化研究意义 |
二、学生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一)学校实施处分学生的行为 |
(二)高校对学生毕业成绩的评定以及毕业证、学位证的颁发行为 |
(三)学校对学生的评价行为 |
(四)学校招生行为 |
(五)教育行政合同 |
(六)学校制定自治规则的行为 |
三、学生教育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
(一)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案件的法律适用 |
(二)学位证书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 |
(三)取消学籍案中的法律适用 |
四、学生教育行政诉讼的正当法律程序 |
(一)违反程序问题是教育行政纠纷的常态 |
(二)正当程序在教育行政程序中的重要意义 |
(三)学生教育行政诉讼违反程序的具体形态分析 |
五、教育行政诉讼的证据特殊性 |
(一)教育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审查 |
(二)教育行政诉讼主体的证据意识 |
(三)以证据为主要败诉理由的关案例评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1995-2011 年我国学生教育行政诉讼案件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6)我国档案公开的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档案公开的相关概念 |
一、档案的含义 |
二、档案公开的内容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研究意义 |
第四节 基本内容和结构 |
第二章 档案公开的法理依据 |
第一节 法律依据 |
第二节 理论依据 |
一、文件生命周期理论 |
二、档案双元价值理论 |
第三章 我国档案公开的发展和存在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档案公开的历史发展 |
一、专制集权下档案封闭 |
二、档案开放原则的确立到档案公开实际操作 |
三、档案公开内涵的拓展 |
第二节 我国档案公开的存在问题 |
一、档案公开数量有限 |
二、档案公开范围有限 |
三、档案公开手续的限制 |
四、档案公开方式的局限 |
五、档案公开救济途径的缺乏 |
六、其他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我国档案公开局限性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传统文化观念的障碍 |
第二节 法律法规制度的制约 |
一、档案法律法规的局限 |
二、国家保密范围和解密制度的制约 |
三、档案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两种体制并存的不协调 |
第三节 其他原因分析 |
一、政治因素的影响 |
二、档案管理、技术水平的缺陷 |
第五章 美国档案公开的考察与启示 |
第一节 美国档案公开考察 |
一、美国档案公开的起源与发展 |
二、美国《信息自由法》对档案开放利用的影响 |
三、美国档案的解密、降密制度 |
四、美国档案公开的相对性 |
第二节 美国档案公开的启示 |
一、档案公开的基本原则 |
二、档案公开的程序 |
三、档案公开的法律制度 |
四、档案开放的期限和范围 |
五、档案公开的技术水平 |
第六章 我国档案公开路径选择 |
第一节 形成全社会档案公开意识 |
一、确立知情权理念 |
二、确立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开放意识 |
三、树立为民服务理念 |
第二节 引入信息密级标准 |
第三节 实行文档一体化管理体制 |
第四节 修改完善档案法律法规 |
一、确立“利用为目的,保管为基础”的立法理念 |
二、界定内容细化、解释范围扩大 |
三、结合 《条例》 统一相关概念 |
四、解除对馆藏档案开放期的限制 |
五、设置救济途径 |
六、统一档案管理体系 |
第五节 做好划控开放、解密、降密工作 |
一、做好馆藏档案划控开放工作 |
二、形成科学的解密降密制度 |
第六节 加快档案现代化建设 |
一、室藏、馆藏档案数字化 |
二、多渠道公开档案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概念及理论基础 |
(一) 政府信息与政府信息公开 |
1、政府信息的含义 |
2、政府信息公开的含义 |
3、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公开的关系 |
(二) 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 |
1、人民主权理论 |
2、知情权理论 |
二、域外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及其借鉴 |
(一) 域外情况 |
1、域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简况 |
2、特例分析——美国和日本的情况 |
(二) 域外值得借鉴的制度经验 |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
(一) 立法方面 |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存在的问题 |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保密法》、《档案法》之间不协调 |
(二) 实施方面 |
1、拒绝信息公开的现象非常严重 |
2、公开的政府信息不真实的情形非常普遍 |
(三) 司法救济方面 |
1、条例对救济的规定笼统 |
2、缺少针对政府信息公开诉讼的成功判决 |
四、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对策 |
(一)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体系的完善 |
1、以保障知情权为核心构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2、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与《保密法》、《档案法》等法律之间的协调与平衡 |
(二)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与责任体系 |
1、构建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体系 |
2、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
(三) 完善信息公开诉讼的审查与判决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8)我国公共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研究 ——以准入、退出制度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范围与思路 |
第一章 公共住房保障概述 |
第一节 基本概念解析 |
一、公共住房 |
二、公共住房保障 |
三、公共住房保障准入与退出 |
第二节 公共住房保障证成 |
一、社会正义观下的连带互助 |
二、生存照顾理念的政府恩惠色彩 |
三、人性尊严的人本回归 |
四、住房权的人权内涵 |
五、住房权与国家公共住房保障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公共住房保障准入、退出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保障范围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保障范围存在的问题 |
二、保障范围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二节 公共住房保障中的福利外溢及原因分析 |
一、福利外溢的表现 |
二、福利外溢的原因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公共住房保障范围 |
第一节 公共住房保障范围的限度 |
一、公共住房保障具有附条件性 |
二、公共住房保障具有辅助性 |
三、法治原则对公共住房保障范围的限制 |
第二节 公共住房保障范围的内在结构 |
一、住房需要的内在结构 |
二、住房权的内在结构 |
三、公共住房保障对象的内在结构 |
四、公共住房保障义务的内在结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公共住房保障准入制度 |
第一节 公共住房保障准入条件 |
一、现行规定梳理 |
二、准入条件的分析与完善 |
第二节 公共住房保障准入程序 |
一、申请人应如实申报申请材料 |
二、住房保障部门应全面核查相关信息 |
三、准入过程须公开透明 |
四、构建科学合理的轮候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公共住房保障退出制度 |
第一节 公共住房保障退出条件 |
一、常态退出条件 |
二、非常态退出条件 |
三、退出条件的分析评述 |
第二节 公共住房保障退出程序 |
一、受益人申报和住房保障部门检查相结合 |
二、退出过渡期的设定及房租调整 |
三、执行退出决定应遵循比例原则 |
第三节 公共住房保障退出的保障机制 |
一、激励机制 |
二、惩罚机制 |
三、信息监管机制 |
四、营利限制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公共住房保障准入、退出监督制度 |
第一节 公示制度 |
一、公示制度现状 |
二、公示制度的分析与完善 |
第二节 听证制度 |
一、引入听证的必要性 |
二、听证的适用条件 |
三、听证制度设计——对金顶街道、三桥街道、津碧社区、八宝山街道相关实践的样本分析 |
第三节 司法监督制度 |
一、司法监督难点问题 |
二、司法监督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行政收费法治化研究 ——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为分析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基本概念 |
三、基本观点 |
四、框架与脉络 |
第一章 行政收费法治化之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行政收费概论 |
一、行政收费相关概念界定 |
二、行政收费的性质与特征 |
三、行政收费的范围与分类 |
四、行政收费的功能与作用 |
五、行政收费的设定与依据 |
第二节 宪政视野下的行政收费法治化 |
一、宪政、民主、法治的基本理念 |
二、宪政、公共财政与行政收费法治化 |
三、行政收费法治化的基本原则 |
第三节 行政收费法治化的三大基石 |
一、收费法定:行政收费法治化的内在要求 |
二、信息公开:行政收费法治化的重要保障 |
三、公众参与:行政收费法治化的根本动力 |
第二章 我国行政收费现状及治理困境 |
第一节 我国行政收费的现状考察 |
一、目前行政收费的基本概况 |
二、我国行政收费体制的特点 |
三、现行行政收费体制之弊端 |
第二节 行政乱收费及原因剖析 |
一、行政乱收费及主要形式 |
二、行政乱收费的社会危害 |
三、行政乱收费之原因分析 |
第三节 行政收费的治理困境及历史镜鉴 |
一、行政收费的治理困境 |
二、治理行政收费之历史镜鉴 |
三、如何走出改革与治理困境 |
四、小结 |
第三章 行政收费法治化之理想与现实 |
第一节 行政收费法治化路径探索 |
一、行政收费体制改革总体评价 |
二、行政收费法治化之时代背景 |
三、行政收费法治化之现实意义 |
第二节 行政收费治理路径分析 |
一、治理及治理模式 |
二、治理思路探讨 |
三、行政收费法治化之展望 |
第三节 行政收费法治化之三部曲 |
一、收费法定原则之贯彻 |
二、相关体制改革之深化 |
三、公正独立的司法保障 |
第四章 信息公开与行政收费法治化 |
第一节 信息公开、财政透明与阳光政府 |
一、信息公开与阳光政府 |
二、阳光政府关键在于阳光财政 |
三、政府信息公开与财政透明度 |
第二节 行政收费及相关领域的信息公开 |
一、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现状 |
二、行政收费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
三、行政收费相关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三节 全面推进信息公开促进行政收费法治化 |
一、信息公开的阻力与动力 |
二、相关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
三、具体建议、举措及展望 |
第五章 公众参与与行政收费法治化 |
第一节 公众参与、民主财政与法治政府 |
一、公众参与在中国之兴起 |
二、公众参与、预算改革与责任政府 |
三、预算改革、民主财政与法治政府 |
第二节 行政收费及相关领域的公众参与 |
一、公众参与对于行政收费法治化的意义 |
二、行政收费领域公众参与的困境与出路 |
三、公众参与:万涓成水汇流成河 |
第三节 行政收费法治化希望何在?——探寻推动法治的阿基米德支点 |
一、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与法院的冷漠 |
二、脆弱的权利:政府的傲慢与法院的无奈 |
三、推进法治的阿基米德支点 |
四、呼唤独立权威的司法审查 |
五、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全国首例档案行政诉讼案(论文参考文献)
- [1]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实证检视 ——以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为例[D]. 任亚珍.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9(06)
- [2]高校学生处分中的参与研究[D]. 王建富. 南京大学, 2016(06)
- [3]研究生学位授予中学位申请人的救济机制研究——以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评价为中心[J]. 吴国喆. 教育研究, 2014(03)
- [4]路权研究 ——以公路及城市道路为中心[D]. 王坚.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7)
- [5]学生教育行政诉讼法律争议问题研究[D]. 李桂久. 吉林大学, 2012(10)
- [6]我国档案公开的管理研究[D]. 郑霞. 上海交通大学, 2011(01)
- [7]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D]. 姜妮妮. 苏州大学, 2011(06)
- [8]我国公共住房保障法律制度研究 ——以准入、退出制度为中心[D]. 廖希飞.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9)
- [9]行政收费法治化研究 ——以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为分析路径[D]. 沈小平. 武汉大学, 2010(05)
- [10]政府信息公开实践研究[A]. 孙玉霞.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论文集(上册),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