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当代中国的民主大战略——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看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主论文,当代中国论文,试论论文,农村基层论文,大战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代政治学的研究表明,民主政治与一定社会的经济发展有密切的关系,即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民主政治才具备必要的条件。也就是说,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民主政治发展的空间就越大,反之就越小。美国著名政治学家西摩·马丁·李普塞特认为:“一个国家越富裕,它准许民主的可能性就越多。”他说:“从亚里士多德到现在,人们一直认为,只有在富裕社会,即生活在现实贫困线上的公民相对较少的社会,才能出现这样一种局面:大批民众理智地参与政治,培养必要的自我约束,以避免盲从不负责任煽动的呼吁。一个分化成大多数贫困民众和少数显贵的社会,要么导致寡头政治(少数上层分子的独裁统治),要么导致暴政(有民众为基础的独裁统治)。”([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第416页,1998 年上海人民出版社。)这种以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为判断标准的论断虽然具有很大局限性,但李普塞特的民主政治与经济发展相联系的观点,却常常为人们所接受。就当代中国来看,民主政治尤其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发生和发展,正是在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人民群众基本上解决了温饱问题并由小康生活迈进的过程中,为适应“大批民众理智地参与政治,培养必要的自我约束”形成了以基层民主政治为根基的从下到上逐步推进的民主大战略。
一般而言,基层民主包括城市基层民主和农村基层民主两个方面。中国社会是一个超大型的社会,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头戏在基层,尤其是在人口约占全国总人数80%的农村基层。基于以上认识,本文试图通过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分析、考察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发生与发展。
一、民主的发生,首先并不是一个政治问题,而是一个经济问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决定和制约国家
“民主是什么呢?”马克思主义认为,“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意义,否则它就不能存在。因此全部问题在于确定民主的真正意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304页)所以,本文首先确定一下“民主”的含义。
从字面上看,民主是指“人民的权力”或“人民当家作主”,列宁说它是指“大多数人的统治”。从内涵上讲,民主是一种国家形态,是政治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因而,民主作为多数人的统治,并不是指社会中大多数成员都直接成为国家官员,在阶级社会里,即使最直接的民主制度也不可能使全社会的人都成为统治者。所以,民主是指少数人的执政是在多数人的有效制约和监督之下。
但是,“人们在自己的社会生活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页)可见, 民主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少数人执政和多数人利益及权利的关系问题,其实质就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
那么,是国家决定社会,还是社会决定国家呢?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中指出:“黑格尔把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看做一种矛盾,这是他较深刻的地方。但错误的是:他满足于只从表面上解决这种矛盾,并把这种表面当做事情的本质。”在马克思看来,“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1、252页)后来, 恩格斯又在其《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一文中,进一步明确地指出:“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92页)但值得注意的是,90年代以来西方的历史学家们对“市民社会与中国问题”给予了很大的关注。(参见邓正来、[美]J·C·亚力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第371 —373页,1999 年中央编译出版社)尽管他们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看法向去甚远,但在“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这一基本观点上还是一致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马恩指出:“‘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18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真正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0、41页)也就是说, 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人们的各种活动构成了(市民)社会;人是社会的主体,是国家的主人。然而,列宁说过:“雇佣奴隶被贫困压得‘无暇过问民主’、‘无暇过问政治’。”(《列宁选集》第3卷,第245页)可见,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在参与政治、民主要求方面受经济条件的制约。也就是说,民主的发生,首先并不是一个政治问题,而是一个经济问题。
就中国而言,旧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政治和落后的自然经济,阻碍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长期的自然经济的环境中,国家和社会处于一体化状态,各阶级、阶层之间形成了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广大的农民被束缚在小块土地上,小手工业者、小商业者也没有力量争取自己的政治权利。在这样的传统的农业社会里,国家政治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使社会处于一种萎缩状态,从而使人们误以为国家就等于社会。但由于国家行政权不可能对广大的农村社会实行直接统治,小农经济和宗族社会具有一定的自组织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旧中国也存在过村民自治的形式,但由于封建社会地主阶级的专制和经济生活的困扰,决定了这种自治只能是少数上层人士的统治,一般平民不可能享有民主与自由的权力,而只能形成对“为民作主”的“青天大老爷”的期盼和作“好臣民”的思想理念。
二、从“为民作主”到“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与社会的权力转换
马克思主义认为:“从社会中产生又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6页)“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列宁选集》第31卷,第6页)但一般来说, 任何一个阶级要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要掌握由社会转让出来的管理社会的国家权力,都必须得到社会的承认,否则,就不可能长久地维持其自己的统治地位,封建中国的王朝更替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那么,怎样才能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建立起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跳出这种历史的周期率呢?毛泽东在延安回答黄炎培先生时说得好,“这就是民主”。
民主不仅是社会产生国家权力的最根本的途径,而且是国家权力有效控制社会的一种良性运作方式。只有通过这种途径和方式,社会中大多数人才可能对少数人执政行使最终的决定权、支配权和监督权,而不至于使国家成为少数人统治大多数人的工具。但纵观全部政治发展史,不管是古希腊民主,还是资产阶级民主,其实质都是坚持国家决定社会的思想路线,只“在历史上看到元首和国家的丰功伟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4页), 把国家看作是决定历史发展的主要力量,把国家的人格化代表看作是人们的主宰,看作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对民主政治的理解只囿于“为民作主”和“精英政治”,根本否认人民的民主权利,否定社会的主体即人的主动参与精神,把民主仅仅看作是人民被动地、消极地由国家官员来作主,求“民主”也就等于求贤明的君主或“青天大老爷”。在这种“朕即国家”的高度集权的君主专制下,形成了“金字塔”般的权力结构,国家(其实质是君主或皇帝的代名词)拥有至高无尚的权力和尊严,是广大臣民乃至精英们“精忠”报效的对象。在旧中国,具有“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思想的“青天大老爷”成为人们尊敬和崇拜的偶象,能微服私访的皇帝是人们津津乐道的明君,敢于直谏的官吏是人们推崇的忠臣。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把社会权力收归己有,人民群众判断国家使用权力的标准是能否“为民作主”,但却常常是揭竿而起形成“王朝更替”。鸦片战争后,在列强以大炮为后盾的经济冲击下,随着中国经济结构的变化,中国社会也逐步形成了一股新的社会力量——资产阶级。然而,辛亥革命虽然能使封建的君主专制制度土崩瓦解,但却不能使国家的权力向社会方面转换,取而代之的则是军阀的统治。但是,强制的力量不能迫使整个社会服从它的意志,国家仍然得不到社会中大多数人的拥护和支持。于是,中国的追求民主的先驱者们带着“自强”、“求富”的遗憾和“三民主义”理想,随着“科学”、“民主”大旗的高高举起,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并逐步形成了一股反叛国家权力(以暴政的形式出现)的以无产阶级为主力军的社会力量。中国共产党诞生后,终于启开了中国人民的真正的民主意识。“从前是牛马,现在要做人”的最强音逐渐暗淡了试图以“好人政府”来“为民作主”的呼唤,而代之以中国共产党所倡导的“人民当家作主”的不懈追求,并在“求翻身求解放”的强烈愿望的驱使下,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力量开始了参与、制约和收回国家权力的历史进程。但是,由于经济和各种条件的制约,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的民主建设,也只能是“豆选”式的朴素的民主形式。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人民当家作主”有了政治保障,“从此,中国进入一个完全新的时代——人民民主时代。”(《刘少奇选集》上卷,第432页)
然而,“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是新旧政权交替时期中权力来源的一种特殊途径,任何阶级只有在建立了自己的政权之后,国家权力的来源才能通过民主这个途径来解决,人民才能通过选举产生代表社会大多数人利益的国家权力机构,并委托少数人执掌国家权力。这样,国家权力的存在及其对社会的管理才是合法的。为此,195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过,才标志着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从此开始了国家权力向社会方面的转换。然而,当时现成社会主义国家曾经存在着一个极大误解,即认为无产阶级政权一旦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就算是彻底的实现了,人民就可以充分享受民主和自由的各项权利了。但实际上,阻碍商品经济发展的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根本不可能创造民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因而也就不可能创造出全面实现人民民主权利的各种条件,不能实现国家权力向社会方面的真正转换。所以,建国后我们又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历史时期。有人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在于国家与社会二者之间没有形成适宜于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参见邓正来、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年11月创刊号,第49页)其实质是没有找到“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途径。
三、“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途径——村民自治:社会重新收回国家权力的开始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管理的过程,就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15页)的过程,其实质就是国家自行消亡的过程。而社会重新收回国家权力的首要条件,则是经济的高度发达和政治民主化的实现。所以,国家作为一种上层建筑,从根本上讲,它是由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并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具有反作用。但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并不意味着只有当人民的经济生活富裕了,才能实行民主,如果这样认为,则是对民主的一种误解。实际上,一个国家实行民主或是实行专制,与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的关系,但又没有必然的关系。就是说,富裕的社会可能是专制的,相对贫困的社会也可能是民主的,反之亦然。我们知道,新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不高,但它实行的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然而,无产阶级要建立自己的统治,实行全面的民主,“首先必须创造新社会的物质条件,任何强大的思想或意志力量都不能使他们摆脱这个命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32页)所以,从社会对国家的反作用来看,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发生和发展却不能说与中国社会的经济发展没有密切的联系。
建国初期,我们虽然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但为了尽快摆脱经济上的贫穷落后的局面,加速实现工业化,我们实行了高度集中的中央计划体制和管理体制,其结果是社会的高度国家化。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表现为社会权力相对萎缩,国家权力无限扩张。一方面,由于社会缺乏自主性,社会流动性较差,内部分化不明显,各种社会组织无法得到正常的发育,因而社会内部难以形成一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内在机制;另一方面,由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使国家权力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整个社会几乎成了没有任何自主性的国家权力的附属物。这种高度国家化的社会虽然能提高国家权力的组织和动员能力,并在特定的情况下能够推动经济在短期内的高速增长,但是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动力问题,不能创造出一个有生机、充满活力的现代社会。因而,在我们经历了民主建设的曲折发展之后,尤其是经历了“文化大革命”这种高度国家化的社会对经济的严重破坏之后,“人民公社”的“大民主”不再受人们的青睐。所以,中国的改革首先从国家权力的最基层——广大的农村社会开始也就在情理之中了。70年代末,我们在国家与农民的双重推动下,开始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改革。而与这一改革相联系的是国家力量逐步从农村社会的许多领域退出,高度国家化的农村社会开始了重构。就在旧的治理模式解体,新的治理模式产生的这一时期,由于国家的部分权力开始被社会重新收回,更由于社会要求重新收回国家权力的同时,国家对社会,尤其是对农村社会的管理出现了真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农民又创造出了自己管理自己的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80年代初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和罗城县的农民自发地以民主选举的办法组织的村民委员会的经验很快被全国各地效仿,并产生了极大的社会效应。从1982年起,国家在社会的反作用下,也开始着手重构农村基层的治理模式。同年12月通过的新宪法正式认可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合法地位。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1986年9月,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发挥群众自治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作用,从此加速了村民自治的发展。1987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使村民自治得以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开始进入制度化运作的阶段。然而,“自治并不等于民主自治。”(党国印:《“村民自治”是民主政府的起点吗?》,参见《战略与管理》1999年第1 期)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农村经济活动也突破了乡村社区的范围,一些新的社会问题也随之出现,如村霸、治安、民事纠纷等。农村基层政权组织也逐渐凸现出衰败的迹象,干群关系日益紧张。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社会出现了两种情况:一是各种传统的权威形式,如宗教势力等,在农村社区再度兴起,国家对农村社会的统治能力与合法性面临着新的挑战;二是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随着温饱问题的解决,也与日俱高。于是,1998年6月,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充分肯定了村民自治这一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举,并对村民自治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和安排,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然而,由于中国农村社会的经济发展仍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国家还将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一直存在下去,也就不可能立即停止对社会的干预。所以,中国农村的基层民主建设也仅仅是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这一大战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重新收回国家权力的开始。
综上所述,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发生和发展,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在当代中国的具体体现,而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同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而走出的一条独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路。虽然,目前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困难,但是我们相信,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完全有能力、有决心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参见江泽民十五大报告。)以推进当代中国民主大战略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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