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的问题及对策论文_刘俐君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的问题及对策论文_刘俐君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摘要: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是国家法律援助体系中的一部分,也是未成年人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因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起步晚,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在立法层面及实践活动中的相关规定尚未完善,使得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的保障。本文将通过探讨我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在理论及实践中显现出的若干问题,提出对应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权利保障

一、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问题探析

近些年来,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得到了不少的进步,也给广大贫困弱势群体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援助服务。但我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仍面临着诸多方面的问题,存在较大的困难,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援助制度不完善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人权保障。法律援助最先在《刑事诉讼法》中被确立,主要适用于公诉案件的审判阶段。随后,《律师法》进一步确定了法律援助制度,直到《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才算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确立。由此可见,关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方面的散见于部门法律、法规和制度之中,与其相关的这些规定也都较为笼统,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不能提供系统严谨的规范性依据,可操作性差。

(二)法律援助范围较窄

对未成年人保护案件范围过于狭窄,按照我国法律现有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刑事案件中,对于民事领域的案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外,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较低,但对涉案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却并无强制性地援助规定。例如,青少年受教育权纠纷引起的诉讼、父母虐待子女、父母侵害子女隐私权等等案件。在日常生活当中,孩子们肖像权、名誉权等正当权利往往不受重视,也易受到外界侵害,但因无强制性法律援助规定,涉案未成年被害人又无力聘请律师,其相关权益实难获得保障。

(三)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不够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投入。但国家和政府的拨付力度有限,即使加上通过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也很难满足实际需求。有大量的法律援助中心由于资金缺乏耽误工作进展、降低了办事效率。部分律师在办理完案件后所得的补贴较低甚至拿不到补贴,严重影响了律师的积极性和案件办理的质量。

(四)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不高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中》对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标准只进行原则性划定,在其他立法中对此也鲜有详实说明。《律师职业行为规范》对律师的职业行为和基本准则的规定,也不足以视为衡量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标准。不少援助代理人因法律援助的补贴较少积极性往往也不高。此外,我国处理未成年案件的专业律师极度缺乏,未成年人往往有着特殊的心理和生理特征,认同感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但现实中一些法律援助律师对当前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状态知之甚少,导致所提供的法律援助也未能达到应有的效果。

(五)法律援助申请人受限

当未成年人权利受到损害时,往往是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申请法律援助,但若侵害主体就是法定监护人时,又将由谁为未成年受害人申请法律援助却并无明确规定,这也就使得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全面切实的保障。

二、域外法律援助制度

(一)国外法律援助的管理模式

在国外主要有四种管理模式:一是由专门的委员会和协会管理。这种管理模式的主要组成人员以律师协会中的律师组成,同时内部还有部分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和政府部门推荐人员,甚至还有一些普通民众。二是由律师协会管理。采用这种管理方式的国家或地区,通常采用有司法保障的法律援助服务提供模式,法律援助的开支一般也比较高。三是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四是由法院管理,通过法院为被告人指定援助。

(二)国外法律援助的提供模式

在国外法律援助提供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以私人律师为主的法律援助提供模式。二是专职律师模式,由法律援助机构内部的专职律师担任,但是当事人无权选择律师。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三是混搭模式,即以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和私人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两种,在法律援助机构的从业人员既可以是公职律师也可以是私人律师,这样的法律援助模式给当事人选择的权利,克服了其他模式的缺陷,更适合当事人选择符合自己的援助模式。

(三)国外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

在国外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政府的专项资金,通过政府的专项拨款来维持法律援助机构的运行;律师信托基金利息收入;律师行业的出资;法律援助机构受益人的缴费和分摊费用,这种模式要求通过法律援助机构的当事人要缴纳一定数额的诉讼费用。

三、完善我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建议

(一)完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体系

我国需要从多方面来完善未成人法律援助体系,以充分保障未成人的权益。具体而言,一是要制定出系统的法律援助基本法。比如,对现有的《法律援助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未成人法律援助服务的条款进行整合。二是对于各项立法规定中存在冲突的条款进行完善及形成。针对我国法律规定中未成年人保护范围狭小和未成年人申请人范围狭小的问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将未成年人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从刑事领域扩大到刑事和民事领域,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至于申请人除了由其法定监护人担任之外,还可以规定由其他人或者机构、单位作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申请人,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二)保障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经费来源

保障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进步和发展需要大量资金。因此,充足的资金是开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础。根据现实情况,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以解决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资金紧缺的问题:一是我国的各级政府需要在财政资金中设置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资金下限,对于法律援助资金及补贴应当及时到位,从而保证充分的履行好自身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应尽的义务,保障我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主要机构和工作站的维持和发展。二是我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主要机构和工作站可以积极吸纳社会捐款,拓展捐助的渠道。这就需要与各地的共青团、工会等组织充分的交流和合作,大力进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宣传活动,积极吸纳社会渠道捐款。在取得社会捐款后,需要开展好款项的监督工作,设立监管部门,制定资金监管机制,保障每一笔捐款的支出和收入情况要合理、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三是从我国各种公益性福利彩票的收入资金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服务中,促进我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

(三)形成高质量的法律援助队伍

由于未成年人自身特殊性,决定了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律援助需要符合特殊标准。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人权益,法律援助机构要拓宽法律援助队伍,保障法律援助顺利实施。除了要保障办案律师数量、质量,还可吸收相关行业人员,对于符合办理援助案件的律师进行聘用,例如,可以聘请退休的法官检察官、高校老师等。同时,针对少数民族未成年人,要配备相应的少数民族律师,解决在办案过程中由于语言差异、民族习惯引起的客观限制因素,从而促进未成年人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另外,针对未成年人特殊的心理状态,可对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律师进行相关的心理知识培训,以便律师在办理案件时能更好地与未成年人进行沟通,更重要的是可以做到在维护好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让其摆脱不该有的阴霾,健康快乐的成长。

(四)创设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监督与评价机制

开展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监督和评价工作,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案件的监督机制,通过监督机制审核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对案件代理质量的评估;要听取未成年人及其家属成员、相关参与人对援助质量的意见,对被代理人不清楚的地方进行讲解,让被代理人作出客观的评价,从外部监督来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估,最终实现内外部全面监督。基于对案件质量的评价,对于表现优秀的律师进行奖励,鼓励法律援助律师的积极性,并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这样可以提升援助律师代理的积极性,从而实现提高案件代理质量的目的,让社会信任法律援助机构,树立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董韬.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现实困境与空间构想.法治与社会.2017.12(下)

[2]周凤龙.内蒙古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困境及对策研究.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18.1.

[3]王昆雪.浅析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化探析.司法实践.2017.02(下).

作者简介:

刘俐君,邵阳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干警,电话:15243924565,邮箱:751519283@qq.com

论文作者:刘俐君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3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2/19

标签:;  ;  ;  ;  ;  ;  ;  ;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的问题及对策论文_刘俐君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