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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要义
马文保 刘永富
自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以来,“和谐社会”已成为当今社会生活的主题词。
构建和谐社会是千百年来人类共同追求的一种理想目标。2000多年前,中国的老子、孔子和庄子都曾提出过构建和谐社会的设想,西方学者柏拉图也曾提出过建立理想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张。200多年前,法国伟大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提出了铲除资本主义“文明制度”,以和平方式建立和谐制度,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主张。但是,由于当时并不具备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所以这些设想只是人们的一种空想,犹如海市蜃楼,可望而不可即。
构建和谐社会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种社会理想。从中国文化来看,“和”即和睦之意,含有和衷共济、政通人和、内和外顺等意蕴;“谐”即为相合之意,强调顺畅、协调,力避抵触、冲突。因此,“和谐”应该是和睦协调之意,即矛盾的双方在一定条件下达到相互统一、相互协调、相互调和的状态;“和谐社会”应该是一种和睦协调的社会,即构成社会诸要素的作用的发挥不相互冲突、不相互抵消,而是相互促成、相互促进的,从而不浪费社会系统的能量。
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呢?笔者认为,应该既满足“和谐社会”的本质含义,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的内涵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民主法治的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平等的社会、法治的社会。从世界各国现代化的历程来看,一个国家在现代化进程最迅猛的阶段,往往会出现利益冲突、价值失落、道德错位、行为失范等无序现象。目前,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领域都存在一些不和谐的因素。比如性别歧视,有些地方存在歧视妇女,对生女孩子不重视,女性在就业中得不到公正的待遇。再如,因二元结构所致的城乡差别的存在,使农村人与城市人在各方面都存在着很大差距。上述的这类问题还需要通过各方面的发展来解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广开民主渠道,一切工作要体现民意、以人为本、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营造一个和谐的民主氛围;要依靠法律制度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来保障和谐社会的实现,引导全社会的公民遵守法律,维护和谐的气氛。所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民主的保障,离不开法制的支撑。
二、公平正义的社会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坚持并实现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之一,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
从利益分配的角度看,公平正义的实现最为必要。改革开放后,我国将“按劳分配”原则调整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这符合我国目前生产力发展和生产关系的状况。无论参与分配者是提供劳动力,还是提供资金(资本),或者提供知识(包括技术),都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参与者。因此,按照他们各自的贡献,进行公平、公正的分配,显然具有重大意义。但是,这种分配,仅仅是经济利益的分配,利益分配还应当包括政治利益、文化权益的分配。公民应当享有的所有政治权益,对于各种生产要素的提供者来说,都是一样的,必须一视同仁。公民应当享有的经济权益、文化权益的度的大小应视不同情况而定,根据生产要素提供者所做出的贡献,进行合理的分配。任何生产要素的提供者,都不应当侵占其他生产要素提供者的权益。否则,就没有公平正义可言,就必然导致矛盾的出现乃至激化,社会和谐也就无从实现。
公平正义应该体现在社会的经济、政治、法律、道德等各个层面,维护不同阶层的利益,协调各阶层之间的关系,使人们和谐共存,共同发展。我们要维护和实现的公平正义,并不是传统社会的均贫富,也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普遍贫穷,恰恰相反,它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和发展各阶层人们的利益,为了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推动社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
三、诚信友爱的社会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
诚信友爱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社会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是人类生活的共同体。一个社会要和谐发展,必须借助道德的力量。而在人类的道德规范体系中,诚信友爱对社会的和谐发展最有价值。因为诚信友爱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内耗和摩擦,减少社会生活的风险和代价,使社会的运行成本大大降低。人与人之间的互信互爱还可以构筑良好的人际关系,从而有利于个体的身心健康和事业的成功。人们只有彼此信任,相互帮助,才能够平等相处,合作共事,从而保全个体的利益,使社会的整体利益最大化。诚信友爱不仅可以给社会带来功利化的物质成果,而且也具有极高的精神价值。它有利于增加社会的价值认同和凝聚力,使人们在彼此信任和相互关爱中,感受做人的价值和尊严,体验生活的美好和人生的幸福,甚至激发生命的创造力。因此,在我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的同时,在全社会提倡诚信友爱的道德精神,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四、充满活力的社会
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
社会活力是历史进步与发展的源泉与动力。一个没有活力的社会是没有生命力的社会。构建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就是要给人们一个人人想干事、人人能干事、人人干成事的宽松和谐的社会环境。在这个社会中,每个人都有在不影响他人同样权利的情况下追求自己幸福的权利;每个人的创造愿望与创造才能、创造成果都能得到社会的尊重与承认。只有这样,全社会各种积极性与创造力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激发,社会财富才能不断地丰裕,通过每个人的自由创造达到社会的普遍繁荣。社会活力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离开了社会活力与物质生产力的发展,构造和谐社会便会失去支撑。
五、安定有序的社会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
和谐社会重在建设,更要注重管理。要深入研究社会管理规律,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在进一步提高党和政府管理社会效能的同时,拓宽服务领域,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作用,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引导人们在法律范围内解决矛盾纠纷。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从而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生态环境中,需要不断同自然界进行各种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并通过改造自然和利用自然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如果不能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就不能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的统一,即不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意味着生产落后,生活贫困,生态遭到破坏,或者至少出现其中一种问题,整个社会将不能达到和谐状态。由此还可能引发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因而也无法处理好人与人的关系。所以,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保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历史实践证明,敬畏自然、征服自然都不能与自然界和谐相处。在古代社会,特别是在原始社会,人对自然的认识水平和改造能力极其低下,生态环境基本上处于原始状态。由于生产力极端落后,人在很大程度上只能消极地顺从自然和敬畏自然,并难以同自然和谐相处。到了近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人类一度又走到了另一个极端,以为人是自然的主宰,要征服自然。人类改造自然无疑是必要的,但要征服自然则包含着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错误认识,把人摆在了自然的对立面。由此导致了对自然肆无忌惮地掠夺和破坏,使人与自然处于不和谐状态。直到20世纪后期,人类在饱尝破坏生态环境的恶果之后开始醒悟,重新认识和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积极探索生产发展、生活富裕和生态良好相统一的发展道路。
因此,人与自然要和谐相处,必须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正确认识自然,合理改造自然,充分利用自然,有效保护自然。
总之,以上所论的六个方面构成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要义。
作者简介:马文保,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讲师;刘永富,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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