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土地复垦整治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533000
摘要:我国有着广阔的地域和复杂的地形,各类地质灾害事件频繁发生,且地质灾害的类型十分繁多,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矿山资源开发的经济损失。矿山地质灾害属于人为的地质灾害,人们在开采矿山的过程中会对岩体结构及地表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继而发生地质灾害事件。现阶段,我国的机械设备与矿山开采技术尚不成熟,矿产行业的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企业缺乏完善的经营模式,致使矿山频发地质灾害,严重影响采矿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强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及土地复垦至关重要。
关键词:矿山土地复垦;生态恢复;治理措施
众所周知,矿山开采作为挖掘矿产资源的有效方式之一,一方面为我国农业、工业和建筑业提供了丰富的原材料,另一方面也产生了诸多环境问题。例如,矿山开采和废弃物的存放破坏了地表景观;矿山开采过程中的有害污染物可能污染当地的大气、水源和土壤;矿山开采也可能引发采矿区沉降、土地沙漠化或山体滑坡等次生地质灾害。因此,研究矿区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治理对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率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1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的原则与目标
1.1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的原则
(1)因地制宜的原则。在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治理的过程中,应根据当地的土地资源禀赋来确定土地再利用的方向,同时应满足我国《土地复垦条例》和基本国策的要求,将矿区优先复垦为农用地。(2)全面系统的原则。即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属性与社会环境。在对矿区土地复垦进行适宜性评价时,不仅要考虑土壤质地、地形地貌,还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的种植习惯、政府的产业导向和特色农产品类型。(3)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治理关乎到土地的长久使用,因此应坚持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1.2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的目标
(1)生态效益。在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环境破坏问题,应通过土地复垦和景观再造等措施进行修复,不仅降低了地质灾害发生的概率,也有效的调整了土地利用结构,缓解了人地矛盾,改善了生态环境。(2)经济效益。矿区的生态恢复不仅要治理好当地的生态环境,还要促进经济发展。例如,土地复垦为农用地,增加农业和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发展可持续的产业,促进产业转型与升级;通过景观治理,将矿区改造成旅游景点等。(3)社会效益。在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治理的过程中,一方面改善了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提高了生活质量。另一方面也为当地居民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保障了家庭收入,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2我国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中存在的问题
2.1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缺乏全局规划
就我国而言,很多矿山开采企业将矿区的复垦工作和生态修复治理看作矿产开采后期的任务,缺乏全局意识,没有形成完整的矿山开采—土地复垦—生态修复的全局规划体系。这既加大了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工作的难度,同时也不利于矿区整体工作的展开和项目的验收。
2.2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缺乏详细的质量管理标准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治理工作起步较晚,尽管有相关的法律体系对土地复垦的质量做出阐述,但其完整性和实效性仍然落后于其他国家。我国法律通常从全国的层面对土地复垦工作进行管理和控制,缺乏针对性,对于解决特定地方的矿区土地复垦工作指导性不强。没有结合地区特点形成具体的因地制宜的复垦质量管理标准。
2.3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的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有的土地复垦相关法律制度存在共通性和不明确性。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一方面,这些法律规定不够细致,且分布相对分散,降低了法律的指导效率。另一方面,目前的法律条文只认定了矿山开采企业为复垦责任主体,并没有明确政府与社会的责任关系,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投入成本,也削弱了土地复垦过程中社会监督的积极性。
2.4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的管理机制不完善
我国《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相协调共同管理和监督土地复垦工作,但未明确确定不同层级和部门间的权责分配。这容易产生管理层级混乱,部门职责不明的现象,从而导致管理上的空白或重复。同时由于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管理方式单一和管理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大大降低了管理的效率。
2.5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的资金保障不健全
目前我国并未实行国家层面的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其资金投入主要来源于矿山开采企业,缺乏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这一方面加大了开采企业的资金压力,降低其生态修复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使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的资金缺口加大,不利于生态修复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3矿区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的建议
3.1对矿区土地复垦进行全局规划
矿区土地复垦规划作为顶层设计,应贯穿矿山开采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既要树立全局意识,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又要在复垦过程中平衡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
3.2明确矿区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作为开展复垦工作的技术基础,也是管理部门进行审核验收的依据。因此在矿区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过程中,复垦责任人应明确按照《土地复垦条例》中的规定,根据当地的土地条件、损毁类型与程度等因素,分类确定相适宜的土地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同时国家管理部门也应不断完善土地复垦的技术标准。
3.3建立专门的土地复垦管理机构
我国需建立一个专业的土地复垦管理机构,在明确各层管理人员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上,统一实施和协调全国范围内的矿区土地复垦工作,管理和监督矿区土地复垦的实施进度与完成情况,对未完成计划的复垦工作采取相应的补救和惩罚措施,以便提高土地复垦工作的效率。
3.4建立多元的土地复垦资金保障渠道
面对我国当前矿区土地复垦资金短缺、渠道单一的现状,应引入多种渠道的资金来参与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工作,不断建立市场化的运营机制。例如,对矿山开采企业的土地复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标准和返还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同时积极倡导社会募捐,国家财政扶持和专款专用政策等,以确保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治理的资金保障。
3.5完善土地复垦相关法律制度
只有完善的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工作的开展。目前我国已有一系列的法规体制来引导土地复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但仍可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来不断丰富和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3.6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
在进行矿区开采、土地复垦和生态修复的过程中,应充分赋予人民群众公众参与的权利,既要保障当地居民的知情权,同时也要听取公众对生态和生活环境保护的要求,更要将保证金运用情况得到群众的监督。只有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才能保障土地复垦工作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结论
矿山地质灾害不仅会破坏生态地质环境,也会严重威胁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这就需要加强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治,做好土地复垦工作,对矿山用地进行合理分析,优化土地复垦技术,落实土地复垦和矿山开采同步进行的治理模式。这样才能有效避免矿山地质灾害,确保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规范化治理,促进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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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黄仕建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细部》2018年2月下
论文发表时间:2018/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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