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变动条件下的商誉会计处理_会计处理论文

产权变动条件下的商誉会计处理_会计处理论文

产权变动条件下商誉的会计处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誉论文,条件下论文,变动论文,会计处理论文,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加入WTO后,企业由国内竞争转向国际化的市场竞争。在企业采取的应对措施中,几乎所有的重大措施都涉及到产权的重新调整和安排。当企业产权发生变动时,必将遭遇商誉的会计处理和分配问题。然而,国际会计界尽管对购买商誉和非购买商誉进行了长期的研究,但有关商誉的会计核算仍然存在很大的分歧。这一问题不解决,容易给商誉的会计处理实务造成混乱,还可能招致产权的法律纠纷。因此,有必要对企业产权变动中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探讨,寻求一种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切实可行的会计处理方法。本文通过一个实际案例,就企业产权变动中商誉的会计处理问题、国际会计实务采用的处理方法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解决商誉会计处理的新思路和新方法。

案例:有A、B、C三个自然人,分别来自美国、英国和中国,并分别出资60万、40万和20万元人民币,在中国组建一合伙企业。按合同规定,A、B、C都参与该企业的管理,其利润按3∶2∶1的比例分配。该企业在中国经营10年后,B由于不能适应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要求退出该合伙企业。B退出后,由A、C继续经营该企业。在B要求退伙时,该企业的账面净资产为300万元人民币。

按照国际会计业务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将其净资产由账面价值,转化为当时的公允价值,来决定应退给B的权益资金。而公允价值的构成中应包括该企业10年来创造的非购买商誉。假设其非购买商誉计价为18万元人民币、其它可辨认资产(净资产部分)的公允价值为360万元人民币,这样在计算B应分得的退出企业权益资金时就有许多方法,这些方法对B的处理是完全一致的,而对继续参与经营的A资本和C资本却有不同的效果。

(一)方法一

先将非购买商誉18万元以及其它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360万元人民币与原账面净资产300万元人民币之差作为重估增值计入企业的收益中,再按合同规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在A、B、C之间分配。

这样,该企业净资产的结构为:

原实收资本 120万元人民币;

原账面盈余 180万元人民币;

非购买商誉

18万元人民币;

资产重估增值 60万元人民币。

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378万元人民币。

在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378万元人民币中,每个个体资本应为:原投资额+原账面盈余按比例分成+非购买商誉按比例分成+资产重估增值按比例分成。这样:

A资本=60+90+9+30=189(万元);

B资本=40+60+6+20=126(万元);

C资本=20+30+3+10=63(万元)。

总计378万元。

由此可见,B退出企业应分得的权益资金为126万元人民币。留在企业继续经营的A资本和C资本分别为189万元和63万元人民币。

(二)方法二

在18万元的非购买商誉中,只把B应分摊的商誉6万元计入账户,其它处理和方法一相同。

这样,该企业净资产的结构为:

原实收资本 120万元人民币;

原账面盈余 180万元人民币;

非购买商誉6万元人民币;

资产重估增值 60万元人民币;

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366万元。

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结构为:

A资本=60+90+30=180(万元);

B资本=40+60+6+20=126(万元);

C资本=20+30+10=60(万元)。

总计366万元。

依方法二,企业应退给B的权益资金仍为126万元人民币,而留在企业继续经营的A资本和C资本却分别为180万元人民币和60万元人民币。

(三)方法三

不计任何非购买商誉,而将B应分摊的非购买商誉由A、C按其资本比例补偿。这样,该企业净资产的结构为:

原实收资本 120万元人民币;

原账面盈余 180万元人民币;

资产重估增值 60万元人民币。

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 360万元。

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结构为:

A资本=60+90+30=180(万元);

B资本=40+60+20=120(万元);

C资本=20+30+10=60(万元)。

总计360万元。

A、B、C资本调整:

A资本=180-4.5=175.5(万元);

B资本=120+6=126(万元);

C资本=60-1.5=58.5(万元)。

总计360万元。

因此依方法三,企业应退给B的权益资金仍为126万元人民币,留在企业继续经营的A资本和C资本分别为175.5万元人民币和58.5万元人民币。

(四)讨论

由于对企业产权变动中非购买商誉的会计处理不同,造成留在企业继续经营的A资本和C资本的不同结果。这几种方法到底孰是孰非,在国际会计领域至今仍无定论。

主张第一种方法的理由是:企业创造的商誉是不可分割的。一是本身的价值不可分割,二是其总价值不能和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分离。因此,对本案例商誉的会计处理,应该是将此商誉全额入账,然后再根据企业总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在A、B、C三个投资者之间分配。

主张第二种方法的理由是:商誉具有不可分割性,但它只表现在其总价值不能和企业的可辨认资产分离,而商誉本身的价值是可以分割的。在方法一中尽管不承认这一点,却将非购买商誉及企业总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在A、B、C三个投资者之间分配,实际上就已把非购买商誉进行了分割。因此,第一种方法的处理结果与其理论依据自相矛盾,同时也说明商誉本身的价值是可以分割的。既然商誉自身价值可以分割,那么,本案例中涉及的非购买商誉就应只考虑B应分得的份额,而A、C应享有的商誉份额还要留在企业继续经营。按照国际会计惯例,在持续经营的条件下,非购买商誉是不能计价入账的。所以,不能将A、C、应享有的商誉份额计价入账。

第三种方法承认商誉自身价值的可分割性,因而按B资本应分得的商誉增加了其资本价值,同时又把产权变动中多付给B的那部分商誉价值看成是与产权变动相关的费用,按增加的B资本应分得的商誉冲销A、C的资本。B资本应分得的商誉由A、C资本来承担。

笔者认为,上述几种方法只注意到了商誉可不可分割的问题,却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即如何看待产权变动前后会计核算主体是否发生了变更。后者是界定产权变动条件下商誉是否为购买商誉的惟一标准;其判断结果影响到对商誉的会计处理。因此,对商誉的会计处理应视产权变动前后会计主体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

1.如果产权变动前后会计主体未发生改变,即把变动前A、B、C三资本企业和变动后A、C两资本企业分别看作是持续经营的同一家企业,此时商誉的会计处理应充分考虑上述三种方法的利弊,在此基础上作出调整。具体做法是:在产权变动确认商誉并计价入账的同时,立即注销当期企业的资本。由于B已经退出企业,因此只能由A和C按3∶1的比例承担。

这样处理的理据是:企业在产权交易时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商誉实质上是对企业内部自创商誉收购成本的计量,是内部自创商誉的转化。然而产权变动前后会计主体并未发生变化,已入账的商誉不符合购买商誉的特征,仍为自创商誉,按国际会计惯例,只有外购的商誉才能确认入账,自创商誉不能入账。因此,应该将商誉入账后立即注销,此其一。其二,商誉不能单独变现,其使用无法确定,在产权变动之后,商誉不一定能继续存在,从而对商誉的任何后期摊销方法或永久保留均显主观臆断,也不符合稳健原则。因此必须立即注销,这是介于现有会计理论和技术所作出的一种现实选择。而此时无论商誉是以18万元入账,还是以6万元入账,只要一注销,其结果都是一致的。

依方法一,冲销后的结果是:

A资本:189-13.5=175.5(万元);

C资本:63-4.5=58.5(万元)。

依方法二,冲销后的结果是:

A资本:180-4.5=175.5(万元);

C资本:60-1.5=58.5(万元)。

2.如果产权变动后A、C两资本企业独立于变动前A、B、C三资本的企业,产权变动后会计主体就发生了变化。此时的商誉连同其他可辨认资产一起,应视作被A、C两人以投资方式投入到一个新企业中。这种商誉符合购买商誉的特征。也就是说,A、B、C三资本企业的自创商誉在企业产权交易中被A、C两资本企业收买。同样按照国际惯例,应对商誉进行确认并计价入账,然后在有效的经济寿命期内进行摊销。由于商誉仅仅作为企业产权交易的一部分,不能单独地购买,因而产权交易成本就成为商誉初始计量的基础。摊销商誉的目的就是将购买商誉的成本进行分配以实现收益与费用的恰当配比。鉴于上述原因,在产权变动后会计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首先应按产权交易成本对商誉进行计量,会计分录如下:

首先记录购买商誉:

借:商誉 6万元;

贷:银行存款 6万元。

然后在商誉的存续期间,合理预计商誉的经济寿命,将商誉在该经济寿命年限内有规则地加以摊销,冲减各期的利润。如美国规定商誉的摊销年限最长不超过40年,我国规定商誉的摊销不得超过10年。

(五)小结

本文探讨了企业产权变动中商誉的会计处理问题。文章分析了国际会计中现行的各种会计处理方法的利弊,提出了应视产权变动前后会计主体的不同情况来选择处理方法的新思路,并给出了解决企业产权变动中商誉具体会计处理的建议。

本文提出的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仍有进行后续研究的必要,后续研究应着重解决以下问题: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把产权变动前A、B、C三资本企业和产权变动后A、C两资本企业分别看作是各自独立的企业或不同的会计主体?又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把产权变动前A、B、C三资本企业和产权变动后A、C两资本企业看作是一持续经营的企业?把握好这一条件,是正确地运用商誉会计处理的前提。

标签:;  ;  ;  ;  ;  ;  ;  ;  ;  ;  

产权变动条件下的商誉会计处理_会计处理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