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县级直接选举研究_直接选举论文

党的县级直接选举研究_直接选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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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731(2011)01-0062-05

选举作为一种政治实践,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是民主的本质。没有自由而充分地表达选举人意志的选举,就谈不上真正的民主政治。党内选举问题历来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项重大问题。党内选举有两种形式:即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目前,党内更多的是采用间接选举,直接选举比较少,层级也比较低。列宁认为,无产阶级民主比资产阶级民主更高级的地方,就在于人民的直接选举。从某种意义上讲,直接选举层级的高低和范围的大小是民主程度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既然要创造比资本主义更高的民主,笔者认为,应当逐步提高直接选举的层级,不断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

一、直接选举优于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从理论上讲,明显优于间接选举。可以这样说,直接选举能得到间接选举的所有好处,直接选举得不到的好处间接选举也得不到。

首先,直接选举能更准确、更直接地表达选民的意愿,实现选民的意志。选举参与是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是自由、真实和独立地表达其政治意愿,行使其政治权利的重要方式之一。间接选举体现的是人民间接授权,直接选举则体现的是人民直接授权。直接选举能让选民的意愿和利益得到充分、直接的表达,而无须经过“复选人”(代表,议员或选民选举的“委托选举人”)的中介作用去表达。选民可以根据自己对候选人人格魅力和个人政见的看法作出直接评判和选择,直接投票选择自己认可的、愿意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公共权力并且维护自己利益的真正意义上的代理人。这种选举方式的运用使选民与被选举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选民的意愿不会被扭曲,选民的个体选择与社会选择的距离较小。若从最有效实现真正的、全面的民主的意义上看,直接选举制的确是最佳选择,它较之间接选举,无疑是更高程度的民主。

其次,直接选举是反对官僚主义的犀利武器。在直接选举中,选民通过投票直接决定候选人的当选与否。由选举产生出来的代表,其权力来源于选民,必然要直接对选民负责。同时,选民的选举权与罢免权是叠合的,在权力委托的方向上是收敛的。选民对代表具有直接的监督和制约力,既可以选择你,也可以罢免你。这将使当选者真正意识到,他们的权力是来源于最广大的选民,而不是来源于一少部分人,如果广大选民赋予的权力没能很好地行使,选民将收回他们的权力,因此他们不敢懈怠,始终眼睛向下,更不敢肆意妄为,因为有千百万双眼睛在盯着你。直接选举出来的人也可能会是一个不知名的人,但一定不会是一个最坏的人,他一定很难酿成重大失误。

再次,直接选举能更好地体现公平公正。间接选举层级较多,存在不少弊端。我国著名的宪法学家王世杰和钱端升于上世纪30年代曾明确指出,间接选举的一大流弊是,选举贿赂与选举恫吓的事情较易发生。因为最终选举时,选举人数较初选人数大减,贿赂与恫吓等情弊自然较易实行。直接选举由于选民众多,每一选票的价值也在降低,候选人收买选民的动力不断减弱,收买的能力也同时降低。收买一个村的村民不难,但要收买一个乡镇或者一个县多数以上的选民则相当难,可以说直接选举本身就是贿选的天然克星。

第四,直接选举具有强大的政治教育功能。当人们参加直接选举时,他们将走出职业、行业或生活等团体组织的局限,了解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期利益,学会在自尊的同时尊重他人、尊重多数,在重视“个人意愿”的同时正确对待“公共意志”,学会通过达成同感和共识,采取共同的集体的政治行动。这样一个过程,对选民来说,真是一场真实而生动的思想政治训练。它使选民自觉成为社会中富有责任感和正义感的一员,使选民的智力水准和道德能力得到普遍提高,有助于选民形成一种归属感、认同感,不至游离于社会群体之外。19世纪中叶法国政治家德·托克维尔曾经指出,每一个到美国旅行的人都强烈地感受到,美国人在某种意义上既是一个爱国者又是一个有教养的人,这种现象与他们的民主制度密切相关,而且很难说更多的是依赖于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

第五,直接选举巩固和加强了政治国家的合法性基础。选举的实质含有将治理国家的权力委托给代表的意义。一个获得的多数比例份额越大的政权,表明其权力的权威性基础越为充实。而且民众对选举参与的广泛程度,代表了民众对国家的认同感,也是国家政权合法性的基础。很显然,直接选举是全体公民自己直接投票参与选举,直接选举中的政治国家肯定比在间接选举中获得的多数比例份额要大,也就是说获得了更多的信任和认同,其政策也体现了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利益要求。另外,在直接选举中人们可以表达自己对政治国家的不满和建议,这也是以和平的方式释放了市民社会中个人或组织对政治国家的不满情绪,从而巩固了政治国家的合法性基础。

第六,直接选举促进政策的完善。从表面上看,选举是人与人的竞争,而从本质上看,选举其实更是政策与政策的竞争。选民需要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施政纲领和政策主张,然后根据对自己有利的原则作出选择。同时,选举的过程,也是候选人根据选民的意愿,不断对自己的施政纲领作出调整,以赢得大多数选民支持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选举其实还是公民普遍参与制定政策的过程。这样可以确保当选者当选的同时,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为大多数选民认可的执政思路。有些人对美国总统选举的旷日持久抱着嘲笑和不屑的态度,认为它耗时费力,浪费钱财。如果我们从这个角度来观察,也许可以对他们的做法多一些理解。

二、我国推行党内县级层面直选的可行性分析

任何事物的产生,不仅取决于社会发展需求,而且受制于时机、条件等客观环境的影响。任何民主的发展也都要受到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经济、政治、文化、思想意识形态等方面发展水平的制约。就整个中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状况而言,在大范围、全民搞普选是不现实的,在全党范围普遍推行直选,条件也还不完全成熟,但在县级层面,先从党内实行直选是具有一定可行性的。

首先在党内实行直选,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我们党一开始就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并在这个根本组织原则指导下进行活动的。民主集中制是维护党的团结的有力武器。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民主是建立在一盘散沙的基础之上的,党内民主也是如此,民主集中制为党内直选提供了重要保障。二是我们党有铁的纪律。没有严明的纪律作保证,发展党内民主就会放任自流,成为一盘散沙;全党纪律严明,党内民主才能顺利推进,真正实现。铁的纪律使发展党内民主、实现党内直选更易做到可控、有序。三是党内集中了社会上大多数先进分子,他们普遍具有高于一般社会成员的政治、思想和文化素质,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员思想空前活跃,民主空气愈益浓厚,广大党员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创新意识进一步增强,不仅具有民主参政意识,而且具有民主参政能力,这就使党内民主的发展具有了比人民民主的发展更充分的主客观条件,也为党内直选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四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所形成的民主传统、民主思想、民主理论、民主制度、民主作风,都为发展党内民主、实现党内直选提供了宝贵的资源。五是因为政党组织和党员经过了专门有素的训练,在党内先搞直选,比直截了当地在社会搞直选,容易避免风险和失误。另外,党内民主是安全的、联动性强的、精英的民主,相对于民众人数要少,素质要高,民主改革易开展,并容易掌控和规避风险。

其次,选择县一级实行直选,比较合适。县一级在我国行政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极其重要,是国家行政体系中直接面向基层、承上启下、连接城乡、功能齐备、有较大的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权的一级政权组织,是整个国家行政权力的重要基石。从县这级实现选人用人机制的突破,往往具有系统性和规模效应,无论是向上还是向下,都会产生更大范围的辐射功能,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另外,从改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角度来看,把县一级作为实现选人用人机制的突破口更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因而更具有实践价值。县作为我国的基层行政区域,管辖范围不是太大,人民群众对县级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的情况容易掌握,实行直接选举比较容易操作。以县级为突破口推动选人用人机制的改革,进而推动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进程,也符合渐进式改革的原则。如果把突破口上移到省、市两级,则会使改革在起步阶段面临更复杂、更困难的局面,并可能引发一些不稳定因素,这显然将使改革的可行性大打折扣。再设想,如果将改革的突破口下移至乡镇一级,则又将因其经验缺乏代表性和普遍推广的价值而失去作为突破口的意义。

在党内县级层面实行直选的现实社会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第一,党的基层坚强领导为县以下党内县级层面实行直选提供了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生动体现,是贯穿于我国选举制度和人民民主建设过程的一条基本原则和经验。坚持这条原则,才能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实践的健康发展。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拥有合法的执政资源,它的执政地位是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形成的,在各项事业中处于核心地位。实行党内县级层面直选,必须通过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实现。党的领导是党内县级层面直选的坚强保证,能使这项工作有组织、有步骤、有序地进行,能较好地把党管干部与群众选干部有机统一起来,能有效防止拉票、贿选等现象。

第二,经济和科技的发展为县以下党内县级层面实行直选提供了物质和技术上的支持。民主的实现是需要成本的。实行党内县级层面直选也必然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保证。30多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的生产力有了很大发展,综合国力有了较大提高,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也日渐增多,因而对于选举过程中所需的费用有一定的承受能力,能够保证党内县级层面直选的顺利开展。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了科技和文化的进步,大众传媒日益发达,实行党内县级层面直选的物质和技术基础更加牢固。上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投票系统的出现,电脑被广泛地运用到选举活动中,对选举过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大大地提高了投票活动的效率。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消除了由于空间、时间带来的限制,使得候选人能够更直接地与选民进行交流。利用电视、电话、网络等媒体传播竞选信息成为各候选人竞争的重要手段。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党内县级层面直选的推行提供了技术支持,使选举更加直接和民主。

第三,基层人大代表、基层党组织的直选以及国外的竞选实践,为党内县级层面实行直选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县以下人大代表直选、村民和居民委员会“海选”、部分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的直选,不少地方在农村和和部分城市社区、企业、学校、机关由党员直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这都为党内县级层面直选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且当前这种竞争性直接选举的实践已经呈现出向上累积转移的趋势,形成了尽快在县一级实施改革的压力。同时,西方国家的直选制度实行了很多年,经过不断发展,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党内县级层面直选也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直接选举仅仅是选举的一种形式和方法,没有姓“资”姓“社”之分,与国家性质和意识形态没有关系。对于西方国家直选制,我们可以采取扬弃的方法,根据国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借鉴其形式合理、程序严密的一面,为我所用。

第四,人民群众对竞选的认同为党内县级层面实行直选提供了思想条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公民个人生活与选举并无多大利害关系,再加上民众的政治参与意识和民主意识普遍不强,无论是选举的组织者,还是选民都没有真正重视选举。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完善民主选举制度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条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公民个人自由度日益扩大,人们的自我意识、权利意识和竞争意识大为增强,民众要求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与维护民主权利的自觉性日益提高,一些普通人也对选举开始关注,并跃跃欲试地努力参加选举的竞争。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和道德建设的加强,科学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这些都奠定了民主政治的文化和社会基础,为县级领导机构直选的实现提供条件、动力和保障。

三、推行党内县级层面直选需要解决的几个重大问题

在推行党内县级层面直选的战略步骤上,可以采取由点到面,逐步推进的方式。可以考虑在经济比较发达,民众表达需求较高的地方进行试点,进行一些经验的总结,再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以便为将来的普及做一些准备工作。主要的准备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思想和理论的准备,另一方面是制度和法律的准备。

第一,要坚持不懈加强党内民主教育,着力提高党员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素质。民主制度是靠懂民主的人来制定和执行的。党内县级层面选举的发展程度和实现水平,与党员民主素质的实际状况紧密相连。在这个意义上说,提高党员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素质,是推行党内县级层面直选的关键所在。提高党员民主素养的第一位要求是深化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教育。观念不清,是非不明,民主落空。马克思主义民主观是提高党员民主素养的理论基础。不把马克思主义民主观学深悟透,就不可能有很高的民主素养。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民主观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纳入日常学习教育之中,做到制度化、经常化,使广大党员每学一次就有一次思想境界的升华,就有一次民主素养的提高。通过学习,增强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把握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精神实质。通过学习,使领导干部树立起“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内的一切权力归根到底属于全体党员”的民主意识,彻底改变过去往往比较重视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权力,却不大重视广大党员的权利,往往一味要求党员履行各种义务,却常常淡化和忽视党员应当享有和行使的各种权利的现象;通过学习,使“一个不懂得维护和行使自身权利的党员,不是一个合格的党员”的理念深入人心,克服部分党员存在的事不关己的思想,正确行使和维护好党内法规赋予自己的民主权利,提升党员的主体意识;通过学习,提升广大干部群众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把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引导他们积极投身到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等选举环节中来,从根本上改变群众缺位、不到位和无所谓的状况。

第二,要建立健全党内县级层面直选的制度和规则。党内选举的主体是广大的党员,体现的是党员的意志,选民的民主意识无疑是选举民主的基础。这不仅需要给予广大党员一定的民主机会,而且还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选民们的民主。法律一方面稳定了政治,另一方面亦会落后于政治发展。在法律落后于政治发展的情况下,我们决不能以落后的法律阻碍改革的进行。因此,就合法性而言,最重要的是忠于法律的精神与原则,而具体的法规是可以变化发展的。最好的法律也不可能一成不变。党内县级层面直选与现行党章和相关法规存在一定的冲突,但是我们不应该对此人为地施加压力,任何新生事物的出现都是对现状的挑战,如果法律实施不和现实发展同步,而是凭借人为赋予的自身优越性忽视甚至压制那些可以推动宪政前进的动力因素,那么这样的法律就不是好法律,与此相配套的法律就不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党内县级层面直选有着现实的可能,对现行法律法规相关条文进行修改应该提上日程。要坚持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加快关于党内县级层面直选的立法,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党内县级层面直选推进提供硬件支撑。特别要重视三项制度的建设:一是要建立候选人提名制度。候选人的提出和确定在选举工作中至关重要,对选举的民主程序有很大的影响。要充分体现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既要发扬民主,又要严把资格条件关,确保参加正式选举的候选人,无论谁当选都没问题。候选人提名既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又要发挥党组织的引导功能。要“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坚持群众公认的原则,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实现从党内多年形成的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垄断、主导提名权的状况,向党内多元化提名格局转化,即采取个人自荐、联名推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着力构建全方位、全覆盖、立体式的推荐提名方式。总之,要以提名的广泛性保证党内民主选举的合理性。二是要建立党内竞选制度。竞选活动,早在巴黎公社期间各类公职人员的选举、苏联30年代各级苏维埃代表的选举、中国40年代共产党领导的边区政府和各级参议会的选举中都曾采用过,并分别得到马克思、恩格斯、斯大林和毛泽东的肯定。实行竞选,无非是候选人主动寻求选举人支持的表现,使选举人对自己有一个较为完整的直观印象,对自己的参选目的、动机、施政纲领有充分的认识,由此期望得到他们的支持。这样做,也有助于选举人按自己的真实意愿投票,减少盲目性,切实改变存在的“选前不识人、选后人不识”的现象。要对竞职演说的范围、承诺内容及方式等作出详细的规定,通过竞职演说、接受质询与提问增进了解,增强候选人执政为民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总之,要以选举过程的竞争性保证党内选举的择优性。三是要建立党内县级层面直选监督制度。要设立党内县级层面直选监督机构,对选举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投诉、结果裁判;要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干扰、阻挠、破坏选举行为的责任追究和惩罚制度,建立相关的诉讼制、补选制、罢免制、撤换制等配套制度体系,构建党内选举权利的保障机制、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治机制、纠错机制和履职承诺的管理监督机制,确保党内县级层面直选工作的健康发展。总之,要以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保证党内县级层面直选的规范性。

第三,要不断加强理论研究。理论建设能为党内县级层面直选的实践提供立场、观点和方法,能指明实践的条件、进程和预期效果,对于实践基础发展起到基础性、方向性的指导作用。科学理论,是防止由于理论的模糊而导致党内直选步入误区风险的重要条件,是广大党员学习思考如何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弥补一些在实践操作中动作经验不足的技术性问题的必要条件。要抓住当前党内选举理论研究这一薄弱环节,本着“研究无禁区,宣传有纪律”的原则,着力在三个方面下工夫:围绕提高党内县级层面直选工作质量,加强对选举制度本身的研究探索;围绕处理好党内的关系,党与人大、政府、政协的关系,加强对党内县级层面直选实施后的政治安排的研究探索;围绕与党内县级层面直选制度配套的体制机制、党员权利保障制度、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委员会制度以及党务公开制度等问题,加强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和探索。通过理论研究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从而为党内县级层面直选实践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收稿日期:2010-09-15;修回日期:201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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