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公有制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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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基本原理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体实践相结合,改革、探索、创新公有制实现形式,这是党的十五大提出的重大而紧迫的课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出发,深刻反思传统的公有制理论,准确把握公有制的时代要求和特征,认真研究公有制改革过程中面临的具体问题。

一、走出传统公有制的误区

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核心问题。建国以来,我们一直坚定在践行着这个理论和原则,但不庸讳言,关于公有制的认识和实践始终停留在概念化、教条化、简单化的水准上,公有制的优势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问题的症结或关键,并不在于公有制本身,而是由于我们严重脱离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以“左”的教条主义的态度和立场对待革命导师的有关论述,并附加了许多不应有的内容,使之严重扭曲。

第一,把“所有制”缩小简化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把“公有制”简单等同于“生产资料公有制”。这是斯大林以及前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以来,对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公有制论述的扭曲和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践的误导。所谓“所有制”是一种经济关系的制度,也是一种法权制度,它包含着多方面、多层次的内容。广义的所有制,主要涵盖生产资料所有制;生活资料所有制;劳动所有制;生产所有制(即生产过程的支配权或生产经营决策权);生产产品所有制等。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和《家庭所有制和国家起源》等著作中,正是以经济条件、生产发展、生产形态为前提综合考察所有制的。他们指出:现代资产阶级私有制是生产、产品私人占有制最后最完备的表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把自己的理论和实践归结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由此可见,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狭义的所有制,只是所有制的一个重要内容,绝不能因其地位重要就用以代替广义的所有制。实践证明,用生产资料公有制代替广义的公有制,正是产生公有制一系列误区的重要根源。

第二,把生产资料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对立起来。由于脱离经济条件、生产形态,无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和经济条件发展不平衡、多样化的特征及其对多种所有制成分的客观要求,因此,便忽略了多种所有制成分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在“左”的思想指导下,过多地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方面去考察其性质、意义和作用,甚至完全视之为一种政治口号、政治象征和政治标准。只强调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分立、对立,用前者排斥、否定后者,而不愿、不敢承认二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利共存、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第三,把生产资料公有制与“国有制”等同起来。误以为公有制的理想目标、本质特征、基本形式,就是国家所有,即所谓的“一大二公”。因此,在社会整体上,要求越大越公越好;在社会个体上,主张占有越少越好,“越穷越革命、越进步”;在公有制形态上幻想越单一越好,只允许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两种形式存在,甚至恨不能一夜之间变集体所有为国家所有。这种僵化、扭曲的公有制观念和作法,严重束缚了人们的手脚。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公有制不仅仅意味着作为初级形态的集体所有和发展形态的国家所有,而且要向更高级的形态或境界发展,即建立社会所有制,这才是公有制的本质。

二、从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重新认识公有制

党的十五大报告已经对我国目前实行公有制的社会条件作了深入分析,再次重申: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就是说,我国建立和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条件,与马恩的最初设想以及列宁、斯大林的首次实践显然不同。马恩是立足于发达资本主义的社会基础之上、针对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阐述一般公有制原理的。列宁领导俄国工人阶级进行的推翻私有制、建立公有制实践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比西欧固然落后,但比中国等东方国度要发达得多。而我国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础上构建社会主义公有制大厦的,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正确科学的公有制认识和富于生机的公有制实践,决不能拘泥本本教条、照搬现成模式、凭借主观愿望,而必须首先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出发,去认识现阶段公有制的要求和特征、把握公有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形式,必须与现阶段生产力状况相适应。公有制之所以具有无比的生命力而必然取代私有制,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理论之所以区别于空想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理论而成为科学,是因为它展示了这样一条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公有制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必然结果。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一定的所有制类型的确立及其实现形式的选择,从根本上说都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状况与水平。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由于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上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差异,便赋予公有制以鲜明的时代内容和特征,因而,必然在实现形式上表现出丰富多彩、各具特色。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影响和决定公有制实现形式的社会生产力因素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随着革命的成功,直接推动了上层建筑和生产关系的变革和飞跃,但生产力发展相对滞后;二是各地区、各行业之间生产力发展不平衡,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层次化特征;三是利益主体多元化、分立化、独立化。这些情况表明,目前实现单一国有化的物质基础尚未形成,因而必须灵活地、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公有制的基本原理,辩证地、变革地对待传统的公有制模式和经验,探索创造出层次化、多样化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形式,必须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这是当代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课题,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键。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公有制都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有着共同的社会使命,这是二者结合的前提和可能;而改革开放、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为二者的结合提供了现实的基础。目前需要悉力解决的是如何结合,即如何找到二者的结合点?这是问题的核心和关键。应当看到,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公有制形式的改革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实行市场经济,要求使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建立起市场主体之间平等竞争的关系,这就必然出现利益主体多元化、经营模式多样化、社会产权明析化、所有制成分复杂化、公有制形式层次化的格局。实行市场经济,要求对外开放,广泛引进外资,开展经济合作,同国际市场接轨,这就使所有制成分和公有制形式等问题更趋复杂。实行市场经济要求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方式,通过转让、租凭、拍卖等途径,实行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总之,市场经济的发展,已使现代意义上的所有制分解为静态所有权和动态所有权。静态所有权(占有权)的意义正在弱化,动态所有权(使用权、用益权、处分权)的意义正在提升。因此,我们必须转变计划经济时代和左倾思想影响下形成的传统公有制观念,重新认识和界定公有制的内涵、外延和实现形式,重新调整和构造所有制结构,重新审视在以公有制为主体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

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形式,要与人们的思想觉悟相适应。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公有制的确立,为新型意识形态的形成和人们思想觉悟的提高奠定的基础,而人们的文化素质、思想觉悟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成为影响公有制实现形式抉择的重要因素。空想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理论之所以成为不切实际的主观幻想,就是因为它从主观唯心主义立场出发,把少数人的主观臆造强加于社会。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巩固发展公有制,改革探索公有制形式,绝不能从主观愿望出发,不仅要尊重现实生产力状况、市场经济体制等客观实际,而且必须尊重人们的思想实现,考虑大多数人们的思想意志、科学文化素质和公有制觉悟。

三、正确认识和处理几个重要关系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探索公有制形式,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有制度,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几个重要关系。

1.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关系。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核心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作为一个事物的两个侧面,二者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仅有分立、对立的一面,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统一、相溶。二战以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现代社会中各种所有制之间的关系正在发生微妙的变化,世界各国都在朝混合型经济的方向发展,以一种所有制成分为主体,其他所有制成分为补充,已成为现代社会各国经济发展的共同倾向。公有制不再是社会主义的专利,同样,私有制也并非仅为资本主义独有。所不同的只是各种所有制成分的比例、地位不同而已。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这种混合经济表现为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成分的结合;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则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的统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开始重新思考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关系,逐步认识到二者并非绝对排斥和完全对立,而是辩证统一的。此后,尤其是党的十四大以来,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和社会作用得到不断加强。实践已经并且正在纠正人们的偏执,要求我们辩证地、全面地对待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的关系,既要看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核心作用,又要客观地分析私有制的历史地位和现实意义;不仅看到二者的分立、并存,也要认识到彼此之间互相渗透、有机结合、相互补充。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当而且完全可以实行一个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两种成分(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将二者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之中。

2.公有制原则与“三个有利于”原则的关系。公有制是决定社会主义社会性质的重要原则,但并不是唯一原则。纵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他们是从生产力、所有制度、分配方式等不同层面、不同角度来揭示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三者之间并行不悖,有机统一,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而首当其冲的决定性因素是生产力,即社会主义应当而且能够创造出更高的生产力、更多的物质财富、更高的生活水平。“三个有利于”原则正是对这一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的继承和发展,是检验一切工作的根本原则。而公有制原则、按劳分配原则必须服务或服从于“三个有利于”原则,换言之,公有制形式的确立和改革、分配方式的发展与创新,必须符合“三个有利于”原则的要求。为此,我们必须转变在所有制问题上的认识角度和思维方式,要坚决反对“片面论”,不能脱离“三个有利于”原则,仅仅从上层建筑、意识形态的角度认识公有制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孤立地谈公有制实现形式改革;要注意防止公有制改革“万灵论”,并非公有制一改革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同时还必须强化管理,完善市场机制;同时还必须克服形式主义“过场论”,不能把公有制改革当作一种时髦,用行政命方式规定改革方式和日程,力戒东施效颦,人云亦云,脱离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总之,如何改革公有制,建立什么样的实现形式以及改革的效果怎样,都必须以“三个有利于”原则为根本尺度。

3.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体现为公有成分的数量与质量的有机统一。必要的数量或比例关系,是产生一定质量的前提,也是关系到公有制主体地是否巩固的基础。但是,公有成分的数量只是影响其主体地位的重要条件,而并非充要条件。具备一定数量或一定的比例关系,仅仅是为其主体地位的形成和巩固提供了一种可能,而真正决定公有制主体地位的是其内在质量,即现有公有制成分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只有在必要数量基础上形成一定的质量,才能最终使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由可能变为现实。因此,公有制为主体地位,关键取决于质,而不是量。

那么,究竟多大的数量或比例关系才算合适呢?不能笼统而言。公有制的数量是一个相对概念,总体概念。当我们强调公有制成分必须占有决定性数量或比例时,主要是针对全国而言的,是指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总量。但具体到某个地方、部门、企业却不尽然。在影响国计民生的行业或企业公有制成分必须占“决定性”的数量甚至全部,而在另一个些行业或企业则可能是非公有经济占多数。需要指出的是,所谓“决定性”数量或比例,决不能简单理解为必须超过50%,关键在于其影响力的发挥。在一个企业、一个行业、一个地区,甚至就全国而言,只要已有的公有制经济成分能够形成合力,在数量上不一定必须超过半数比例,也完全可以对分散的非公有成分形成影响和控制力。而这种有效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主要来源于现有公有制经济的效益,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效益。因此,必须把公有制形式的革新与企业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结合起来,创造出更高的经济、社会效益,从而,使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得到巩固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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