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一个跨越城乡的新兴群体(之二),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之二论文,农民工论文,城乡论文,群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
桂世勋(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城市研究中心、人口研究所教授)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在社会保险中,又包括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从现有的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文件看,在国务院于2003年4 月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国务院于1999年1 月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他们“连续工作满1年, 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为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见,现有的全国性法规只明确规定在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工作的农民工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城镇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农民工可依法领取失业时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呢?现在有些学者提出农民工应与城镇户籍职工一样,参加城镇的各种社会保险和享受城镇居民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待遇;有些学者提出他们可参加户籍所在地农村的养老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有些学者则提出应设计一套符合农民工特点和需要的社会保险方案。我认为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应该以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稳妥地解决我国面广量大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首先,应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按“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既要满腔热情,积极推进,又要充分考虑我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社会保障结构对解决1亿多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制约作用及深刻影响。 以农民工享受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为例,由于“低保”制度的资金来源和流向是单向性的,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并不需要象参加社会保险那样先缴纳费或税,因此,在我国现阶段大部分农村地区尚未实施“低保”制度,即使实施“低保”制度的农村地区其“低保”水平仍明显低于城镇,而且各地城镇实施“低保”制度的经费还只能“由地方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的情况下,如果我国哪个城市把农民工一下子纳入该市城镇居民的“低保”范围,那么大批中西部农村家庭就会流进来,这个城市的地方财政将难以承受。所以,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的“低保”制度不是想不想的问题,而是在我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体制下能不能的问题。
从当前及未来我国经济发展的情况、各项社会保障制度自身的特点和农民工的需要来看,我认为在“十一五”期间应在农民工已有的工伤保险和失业时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制定农民工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和生育保险办法;在“十二五”期间制定农民工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当“十三五”及今后更长时期条件成熟时,再最终实施农民工及其在城镇家属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办法。由于农民工中有相当部分在城镇灵活就业,情况比较复杂,他们如何参加城镇的社会保险还有待于参照正在完善的城镇户籍居民中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办法。现阶段,我们只能先研究制定由企事业单位聘用或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雇用,并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那部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办法。
其次,当前应在部分地区探索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鉴于参加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是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前提和基础,而且在实行“现收现付为主,部分积累”的筹资模式时,参加养老保险又需要一个长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积累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的过渡期,因此,迫切需要在我国老年人口数高速增长期(2020~2030年)来临之前,及早制定全国统一的农民工或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外来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方案。
从1990年代末起,我国部分地区先后进行了这方面的积极探索,归纳起来主要有“深圳特区模式”、“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所谓“深圳特区模式”,是指2000年12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修改后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方案,其主要特点是企业农民工与当地城镇户籍的企业职工“按同样办法缴纳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同样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现在浙江省、郑州市等也基本上实施这一模式。所谓“北京模式”,是指2001年8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方案,其主要特点是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城镇个体工商户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同当地城镇户籍的企业职工,“按同样比例但不同基数(农民工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不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农民工的基础养老金按其累计缴费年限满12个月及以后每满1年的不同比例领取)”。所谓“上海模式”,是指2002年4月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方案,其主要特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但不包括从事家政服务和农业劳动的人员,下同)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与当地城镇户籍企业职工“按不同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以其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12.5%缴纳综合保险费,其中5个百分点用于‘老年补贴’),按不同办法计发养老金(委托商业人寿保险公司运作和支付,每连续缴费满1年可获1份‘老年补贴’凭证,在其年满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凭证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现在成都市也基本上实施这一模式。
我感到上述三种模式在城镇农民工养老保险方面的探索都具有积极的创新意义,但各有利弊。如果现在不抓紧总结各地的探索经验,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农民工或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镇外来从业人员养老保险的方案,等过几年后再把各地不同的养老模式统一起来,将会花费沉重的改革成本。
我认为在2020年及今后更长时期,我国农民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模式应该与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方案相同。在“十一五”期间应积极创造条件制定与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模式统一、缴费基数与享受标准有别、在城乡流动中关系便于衔接的全国农民工过渡性基本养老保险方案。在研究制定该过渡性方案时,特别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全国普遍强制实施,不要使那些施行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地区因劳务成本的增加而不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进入;二是对农民工实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原则,采取降低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降低计发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的办法,便于在今后条件成熟时逐渐提高基数,最终与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方案完全接轨;三是尽可能弥补目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设计时的制度缺陷,如对养老保险基金增值率的估计过于乐观,将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每个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由于现阶段失业问题突出,对城镇女工人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仍沿袭1950年代的年满50岁等,不要拖到今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再来修改农民工的过渡性养老保险方案,从而加剧基金收支亏空。
第三,对现阶段农民工的医疗保险,除个别地区探索建立城镇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外,在已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可引导流入城镇的农民工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当他们在城镇工作和生活需就近住院治疗时,应在医疗费用报销上给予方便。近年来我国不少地区都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它是政府组织、支持,农民自愿参加,政府和个人共同出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一项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今年7月我到浙江省绍兴市进行调研时, 当地干部就向我介绍外出农民工参加绍兴市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情况。我感到在我国还未制定实施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方案时,绍兴市的做法为其他地区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
此外,有关农民工享受城镇的社会福利问题,有的社会福利如城镇建立的社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包括图书馆及阅览室、文化馆、社区服务中心、户外健身点),城镇居民的生殖健康服务,企业职工的防暑降温措施等,农民工也已根据自己的需要,不同程度地得到共享。然而有的城镇福利,如对低收入者提供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企业给予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农民工子弟就读城镇的公办小学和初中学校,享受义务教育待遇等,还需继续努力争取,逐步解决。
关于农民工与流出地乡村的关系和乡村发展的几点思考
李若建(中山大学人口研究所教授)
论坛主持人给我的题目是“农民工与流出地乡村的关系和乡村发展”,这个题目应该是政府高层才能够写好的,因此我把题目改成几点思考,是思考就可以说一些不一定正确的话。其实,让今天的学术界研究农村,多少有点欠缺。因为学者们绝大多数居住在超大城市中,用学贯中西的话语诠释着农村的社会,用统计数据来描述农民生活,本文同样无法逃脱这一局限。
笔者对农村的研究十分有限,因此本文只是在充分肯定农民工对社会进步的巨大贡献的大前提下,对农民工与家乡的影响如何,提出有几方面的问题值得深入分析:
1 对农村文化的冲击
当代中国历史上,农村发生过几次重大社会变动:土地改革、集体化、土地承包经营,这些运动虽然对农村社会产生巨大冲击,但是对城乡关系的影响并不太突出,基本上属于农村内部的变革。同时城市居民对上述变革并不太注意,城市文化对乡村文化的影响并不大。
在当代中国历史上,有几次大规模的城市人口下乡。这些下乡有三种类型,一是工作队;二是农民回流;三是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和城镇居民下放。工作队主要有20世纪40年代后期到50年代初期的土改工作队、文化大革命前的四清运动工作队,虽然工作队对农村政治变革产生巨大影响,但是这些工作队强调的是访贫问苦,与贫下中农同吃同住同劳动,因而对农村生活与文化影响不大。在大跃进运动初期,一度有大量农民进入城市务工,但是好景不长,2~3年后,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被精简回乡务农。他们经过短暂的城市生活洗礼之后,又淹没在农村生活的海洋之中。曾经有一些研究指出,因为有城市生活经验和一些技术,这批人对后来乡镇企业的崛起起了重要作用。大规模的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给广大农村带来城市生活方式,但是他们是农村的过客,对农村文化的影响也有限。
今天的农民工,是一种过去任何时候都不存在的一个群体,他们源于农村,在城镇工作,在城市与农村之间都是一个边缘群体。通过回乡过节,农民工把城镇的生活方式最直接地带给农村的亲朋好友、左邻右舍,其影响是过去任何时候都不曾有过的。对农民工影响农村文化的程度如何,用何种方式影响农村是第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2 对农村权力结构的影响
传统中国农村的权力结构是建立在血缘和地缘基础之上的,乡绅与家族长老构成了权力的核心。解放后,旧的农村权力结构被完全打破,取而代之的是由上级任命的各级农村基层干部。在上级任命的基层干部当中,有外出工作经历的人,特别是解放军的复员军人占据重要的地位。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一项重大的政治改革就是农村村委会的直接选举。农村人口大量外流,对农村选举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对中国社会的变革将会产生什么效应,需要进一步分析。
在现行的选举制度下,农民工的选举权是在他们的户籍所在地,他们在家乡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农民工离开农村后对家乡的选举可以分为两种态度,一种漠不关心,另外一种是积极参与,甚至回家乡参加选举和竞选。是什么原因导致不同的选举参与程度?是否与农民工的归属感有关?是否准备将来回乡的农民工更乐意参与家乡的政治事务?
虽然农民工在城市人的眼中是文化素质低的群体,但是他们大部分在农村受过初中以上的教育,在农村是属于年轻、有活力、有文化、有见识的一群人,是农村的精英。这些人离开农村,是否会降低了农村村民自治的进展?如果将来大批有外出打工经历的农民工,回乡当乡村基层干部,是否对农村权力格局产生新的变数?这些均有待于进一步观察。
3 对农村社会结构重新建构的影响
家庭对于中国农村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家庭作为生产单位是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几千年的文明史中,家庭一直是农村的生产单位,建国以后曾经用集体化消灭了家庭作为生产单位的功能,事实证明是失败的。改革开放是从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开始的,改革的实质就是恢复了家庭对土地的使用权和让家庭成为生产单位。不过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大量农民外出打工,工效性收入占农民收入的比重不断上升,家庭作为农村生产单位的功能不断弱化,一些家庭这一功能甚至于消失。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最基本的结构。大量农民工外出的地区,旧的家庭结构受到破坏,原有的家庭功能正在消失,一种新的家庭模式正在产生之中。传统社会中,家庭不仅是生活单位而且是生产单位,但是随着城镇化的进展,城市中家庭一般不是生产单位而只是生活单位。由于大多数农民工无法把整个家庭迁移进城镇,因此他们的家庭往往是分离的,基本上不完全具备生活单位的功能。同时因为主要劳动力外出,他们的家庭也不一定是生产单位。因此产生了一大批比较奇特的家庭,一些社会问题也由此产生,比如“留守儿童”、“留守妻子”“留守老人”等等。今天对这种奇特的家庭形式,以批判的观点居多,其不良后果日益明显,最终还会有什么问题则有待时间的证实。
一些人口大量外流的地区,因为外出打工者多为年轻人,因此人口老化严重。大部分人口外流地区是经济落后地区,典型的“未富先老”。如何应对人口老化,将是这些地区的难题。
4 对农村经济是一把双刃剑
中国的真正发展,离不开农村的真正发展,没有一个现代农业就谈不上有现代的中国。农民工对形成现代农业能够起多少作用,有待研究。在人口外流地区,从事农业生产的多为老人和妇女,这种情形对农村发展根本没有帮助。
农民外出打工对家乡和家庭的经济效益是明显的,一些地方政府也把农村劳动力输出作为扶贫工作的重点,提出一些诸如“输出一人,脱贫一户”的口号。毫无疑问,农民工给家乡汇款数额巨大,带动了家乡的消费水平,刺激了农村的经济增长。少数农民工在有了一些经济积累后返回家乡开商店、办小企业、跑运输,有效帮助家乡改变面貌。不过大多数农民工只能是解决自己就业问题,对家庭生活状况略有改善而已。实际上世界上主要的劳务输出地区很少能够依靠劳务输出解决发展问题。因此,劳务输出只能是缓和贫困问题的权宜之计。
5 讨论:告别农民工
前面只是提出问题,或者说提出可能发生的问题,这里笔者尝试提出解决问题的一点思路。在提出笔者观点之前,回顾一下今天城市人口的祖籍有所帮助。今天中国城市人口的祖先当中,绝大多数人是从近代,特别是建国以后进入城市的,回顾一下可以发现,农村移民的第二、第三代就迅速与农村淡化联系,也没有对农村产生太多积极或者消极的影响。
其实,让农民工与家乡保持太多联系,未必是好事,可能产生的问题多于带来的利益。要让农民工逐步淡化与农村的联系,就要加快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要让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重要的一条就是让他们的家庭能够和他们一起进入城市。要让农民工的家庭进入城市,就要解决让他们能够以低成本在城市生活的问题。要让农民工家庭在城市低成本生活,就要改变我们对城市的观点,城市不是成功者的俱乐部,而是适应社会各阶层生活的公共场所。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允许城市中,至少在一部分地区有适应社会底层的商业网、医疗、教育和居住场所。当然这些场所均要合法,要符合一定的标准。
也许到了农民工这一称呼成为历史的时刻,是国家真正和谐的时刻。也许我们的后代会嘲笑我们今天讨论了本来非常简单的问题,果真如此我们可以欣慰。如果我们的后代继续讨论相同的问题,则是我们的悲哀。
城乡统筹发展视角下的农民工市民化
刘传江(武汉大学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暨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研究中心教授)
检索近年来研究中国农民发展问题的有关著作、期刊和网络文献,我们不难发现一个出现频率越来越高的概念——农民市民化。我以为这至多只是一个针对性不强的抽象命题,在当今之中国,亟需关注的是“农民工市民化”,而不是泛泛而谈意义上的“农民市民化”。从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视角来说尤为如此。
1 农民工市民化的现实背景和具体内涵
发展经济学经典理论在关注发展中国家乡城人口转移现象时提出的命题是“农村人口城市化”和“农业剩余劳动力非农化”。这两个命题考察的对象虽然分别是农村人口和农业劳动力,但在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里,这两个进程是基本同步进行,因而也是合二为一的。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市场经济导向改革放松了计划经济时代严格的乡城人口流动的规制政策,但在特殊的制度遗产和渐进性的改革模式下出现的乡城人口转移现象不是从农民(村民)到市民(工人)的职业转换和地域转移同步、合一、彻底的改变,而是呈现出与市场经济国家迥然不同的“中国路径”: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过程被分割成两个子过程:第一阶段从农民(农村剩余劳动力)到城市农民工的过程已无障碍,第二阶段从城市农民工到产业工人和市民的职业和身份变化过程,目前的进展依然步履维艰。这正是亟需关注和解决的现实问题。因为: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建立起来的城乡“壁垒”虽然已被打破,但已经从农民变成农民工的这一新兴群体仍然不能畅通无阻的穿越乡城之间有形和无形的“户籍墙”,未能完成从农民到市民的转变。而发展理论及国际经验表明,实现绝大多数的农民工市民化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最终出路。
从理论层面看,主张不要抽象地探讨“农民市民化”,而是要明确界定并深入研究“农民工市民化”,是基于中国乡城人口转移“先从农民到农民工”,然后“再从农民工到市民”的“中国路径”,以及经典的教科书理论上的“一步转移理论”不能有效地解释乡城人口转移的“中国路径”所面临的理论困境。因此,需要我们用“农民非农化理论+农民工市民化理论”的“两步转移理论”取代传统的“农村人口城市化”或“农民市民化”的“一步转移理论”。农民工市民化是指离农务工经商的农民工克服各种障碍最终逐渐转变为市民的过程和现象。它包括四个层面的涵义:一是职业由次属的、非正规劳动力市场上的农民工转变成首属的、正规的劳动力市场上的非农产业工人;二是社会身份由农民转变成市民;三是农民工自身素质的进一步提高和市民化;四是农民工意识形态、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的城市化。这四个层面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其中前两个层面主要取决于宏观体制改革和相关的制度创新,对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农民工市民化既是一种过程,也是一种结果。
从实践层面看,“农民工市民化”命题的提出是基于进城农民工现实的生存状况及其对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不利影响。在整体上,农民工是年轻力壮而且有一技之长或敢闯敢干的乡村“草根精英”,进入城市后因为制度、市场和个人等多方面的原因,绝大多数人无法“穿越”韧性更强的“隐性户籍墙”而成为都市边缘人。许多媒体和文献中描述的农民工遭受各种歧视、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流动民工犯罪作案率与日俱增、“棚户区”乌烟瘴气影响市容、“民工潮”和“民工荒”依次出现等等现象便是农民工因为无法市民化而面临生存状态边缘化的具体表现。这种现象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将过去城乡之间的空间对立“移位”和“浓缩”为城市空间范围内的城乡对立,并成为城乡矛盾冲突的前沿高发区。与此同时,“农民工市民化”命题的提出更是提醒整个社会和有关政府部门需要更多地从关注与保障农民工生存权和发展权视角来考虑乡城人口转移问题,而不是主要站在“老市民”本位利益的立场上和城市自我发展需要导向的角度来规划所谓“城市化”的发展。
2 农民工市民化面临的障碍与环节
农民工市民化需要突破如下四重屏障或障碍:(1)认识障碍。 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对农民看法的不客观性,以及计划经济时代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安排所确定的农民与市民的身份区别,造成了市民(包括一部分城市决策者和执法者)对农民工观念上根深蒂固的偏见和行为上狭隘偏激的歧视。在城市就业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市民们认为农民工抢了他们的“饭碗”而强化了他们对农民工的不满情绪。农民工自身素质的局限性在一些城市人心目当中成了各种城市社会问题如较高失业率、高犯罪率、环境脏乱差等的万恶之源。市民对农民工的偏见,不可避免地会影响政府决策者作出不利于农民工的城市排斥决策。(2)政策障碍。 尽管近年来中央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在总体上是有利于农民工进城工作和生活的,但是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分级管理的体制,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承担不同的责任,地方政府在制定和出台某种政策时,出于代表城市市民本位利益(如市民充分就业)的考虑,在对待市民化乃至农民进城问题上,排斥和抑制多于鼓励和支持政策。在政策制度的安排上,不把农民工与市民同等对待,而是采取重堵轻疏、重管理轻服务、重义务轻权益、重城市就业轻农民工安排的政策,如对进城农民工实行一系列的证件登记和过程性收费等。(3)制度障碍。农民工市民化的制度障碍突出表现在农村僵化的土地承包制度、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制度和城市封闭的社会保障制度三个方面。其一,农村实行承包期限较长的土地承包制度的着眼点是维护农村稳定,但缺乏流动性和经营权转让市场,致使农民缺乏退出土地和农业的市场机制,这是农村剩余劳动力难以实现彻底转移的重要原因;其二,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制度使得进城农民工职能通过次属的劳动力市场寻找那些工作稳定性差、收入低、劳动强度大、无福利、无保障、无晋升机会等市民看不上眼的边缘性职业和岗位,他们因此难以进入城市正规体制之内,实现与城市主流社会的融合;其三,与二元户籍制度对接的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封闭性,没有将事实上在城市务工经商的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农民工由于城市工作大多具有不稳定性、临时性和收入低的特点,只好依靠农村的土地保障,难以割断与承包土地的“脐带”关系。(4)素质障碍。农民工能否由“乡下人”转变成为真正的“城里人”,还取决于农民工自身的文化技术素质和自我发展能力。这不仅是进城农民能够在城市找到工作、在城市立足的重要条件,同时更是农民工自我发展乃至融入市民社会、最终取得市民资格不可缺少的成功因子。综合素质较高的农民工,进城后一方面容易获得较多的就业机会,容易取得相对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另一方面又容易融入市民社会,培育市民观念,承担市民义务,得到市民社会及其管理者的认同。目前城市农民工虽然大多数年富力强,但他们总体上的文化技术水平和能力素质不高,转移能力弱,进城就业竞争力低。这是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缓慢的基本内因。
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推进应当从农村退出、城市进入和城市融合三个环节进行。在农村退出环节,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耕地流转制度与机制的创新、农地征用制度与机制的创新;在城市进入环节,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包括:户籍制度的转型、城乡一体化就业制度的变革、农民(工)人力资本的投资与积累、农民(工)社会资本的投资与积累,及农民工城市安居工程的构建;在城市融合环节,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农民工生存保障的社会化和生存环境的市民化。现有的制度障碍是农民工市民化面临的最主要的障碍,突破这一坚冰需要推进三大制度创新:构建农民退出农业、农村的新型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打造面向农民工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
3 第二代农民工市民化:新世纪中国面临的前沿挑战
21世纪初期,中国农民工市民化面临的前沿挑战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生的第二代农民工的市民化。随着第一代农民工年龄的增大和逐步返回农村,第二代农民工陆续进入城市并成为农民工的主体。这部分人的成长的社会环境和家庭环境与其长辈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他们在文化程度、人格特征、打工的主要目的、城市认同感、生活方式、工作期望、与农村家庭的经济联系等方面与第一代农民工也迥然不同,他们的“城市梦”也比他们的父辈更执着,他们中间大多数人不愿意在结束了若干年的打工生涯后回乡务农,而且更加值得关注的是他们中间绝大多数根本没有务农的经历和经验。除了出生在农民之家,农民和农民工的身份不能反映他们的现实和未来。
第二代农民工及其市民化面临的前沿而又现实的挑战突出表现在:(1)他们的劳动供给和就业行为明显不同于第一代农民工。在不同时代成长的农民工有着不同的阅历和自身不同特点,导致他们追求目标、偏好等不同,因此,仅仅将农民工视为同质群体的传统研究方法不能了解当今农民工劳动市场的供求状况。从经济学的角度说,第二代农民工因为他们的效用和目标函数与第一代农民工的差异导致了他们的劳动供给函数及其在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均衡点与厂商需求之间存在“缺口”而出现“民工荒”现象。(2)他们对社会保障的需要胜过第一代农民工。在心态和观念上,第一代农民工更接近于农民,对城市认同感较低,即使在城市中无法生存时,还有回乡务农的最后一条退路。第二代农民工更接近于市民,对城市的认同感较高,但与城市劳动力相比,由于缺乏必要的专业技能和进入正规就业市场的本领,心中过高的期望与所面对的非正规就业市场,形成巨大落差,在城市中无法实现真正立足,但也不愿甚至没有能力退回到农村中务农,成为了城市和农村之间真正的“两栖人”。第二代农民工不仅需要劳动权益的保护,而且需要社会失业救急网络的保障。(3)他们的市民化问题如不能顺利解决将直接关系到城乡的社会稳定。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第二代农民工是更需要市民化也是更容易市民化的群体。他们更加渴望城市的文明,意识和行为已接近于城市人,但因为个人、制度和市场等多方面原因依然滞留在农民工队伍中。随着第二代农民工进入城市的规模越来越大,如果长期不能迈过市民化这道“门槛”,累积到一定时期和规模时很有可能引发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
主持人评论
五位嘉宾的笔谈从不同角度为我们刻画了中国农民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工作、生活状况及其未来发展,丰富和加深了我们对农民工这一新兴群体的认识。从他们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农民工作为一个既不同于城市人口、也不同于乡村人口的新型群体,具有以下重要特点:
首先,农民工跨越了城乡的界限,但却仍处于“非城非乡”的状态。大部分农民工已经“离土”进城,他们一年里居住在城市的时间甚至比在乡村更长,已很难称得上是乡村人口。然而,就就业而言,从杨云彦教授的论述中可以看到,农民工与城市本地劳动力之间在行业、职业分布、收入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仍存在着明显差距,农民工仍被视为“外来劳动力”而与本地劳动力形成鲜明反差。就居住而言,农民工及其家庭成员仍是城市中的“外来人口”。王桂新教授对上海的研究表明,外来人口绝大部分没有自己的住房;他们主要集居于环境条件较差的“城中村”、居民或单位闲置房及建筑工地等被称为“城市角落”的场所,形成城市社区中的孤岛。他们远没有融入城市社会,更没有成为城市居民。农民工在城乡社区的双重边缘化状态还延续到了他们的下一代。如段成荣教授所指出的,不仅随迁进城的“流动儿童”面临着种种问题(尽管这些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而且留在家乡的“留守儿童”也有着一般乡村儿童所未遇到的困难。农民工的这种状态使其有着既不同于城市人口,也不同于乡村人口的特殊需要(如李若建教授所提到的低成本在城市生活的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予以关注和解决。
第二,农民工在我国城乡的社会经济发展和转型中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就城市而言,如杨云彦教授所指出的,农民工已是城镇就业大军中的一支十分重要、在若干领域甚至起着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力量,他们不仅对城镇的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且正在从多个角度影响着城市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及社会转型。就乡村而言,一亿多农民工在传统农业之外获得就业和收入,本身就是对乡村的一个巨大贡献。值得指出的是,由于迄今对农民工的讨论大都是围绕流入地城市进行的,我们对农民工对乡村的影响远比农民工对城市的影响了解得少,这在各位嘉宾的论述中也有所反映。尽管如此,李若建教授从农村文化、农村权力结构、农村社会结构、农村经济四个方面对这一问题所作的思考仍十分发人深思,值得我们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第三,农民工是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时期的一个过渡性群体。告别农民工、尽快使农民工市民化是各位嘉宾的共同愿望和目标。刘传江教授对这一问题作了全面而深刻的分析,指出达到这一目标必须突破认识、政策、制度、素质四方面的障碍;必须通过农村退出、城市进入和城市融合三个环节进行,并指出了这三个环节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杨云彦教授则从城市居民特权、城市优先发展战略、公共政策管理理念等角度对我国城市劳动力市场分层和整合进行了思考和分析。桂世勋教授对社会保障这一农民工市民化的关键环节做了精心设计,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最终使农民工享受城镇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的时间表和过渡性措施。这些见解表明在农民工问题的研究上,学者们的视野正在扩展,认识更加深入,措施更加具体。当然,在农民工向市民转变(包括部分农民工最终回流)的过渡时期,许多问题仍需深入研究。如在这一时期如何顾及农民工的城乡两栖状态和双向流动的需要,即是一个需予以更多关注的问题。
论坛嘉宾们所揭示的农民工的上述特点,使我们进一步看到将其作为人口分类中不同于城市人口和乡村人口的独立群体进行深入研究的必要性。有学者估计,农民工这股潮流至少还要持续20~30年,甚至会发展为数亿人的规模。也许随着国家、城市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重视,我们可以减小这股潮流并缩短其延续时间;但从各位嘉宾所作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至少在今后近20年的时间里,农民工仍是一个规模巨大,本身经历着巨大转变,同时又影响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特殊群体,理应受到更多的关注。这种关注首先要从在人口统计中超越城乡二元分类,将农民工及其家庭成员作为一个独立于城市人口和乡村人口的特殊类型,提供关于此类人口的规模、特征数据做起。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加准确地把握这一特殊群体的特点,为他们提供科学的管理和服务;也才能更科学地分析农民工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为流入地和流出地的城乡发展和规划提供更加准确的人口规模和特征信息。这样做的目的,恰是为了尽快使农民工这一称呼成为历史,达到李若建教授所说的“国家真正和谐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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