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空间的净化与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_皮亚杰道德发展阶段理论论文

论网络空间的净化与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_皮亚杰道德发展阶段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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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青少年成为“网络新生代”,发生在“触网”青少年身上的行为异化问题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如恶作剧、良莠不分、恣意纵情、非授权进入、终日与电脑为伍,等等。这些表现可以归纳为两个大问题,即网络成瘾和网上越轨。网络成瘾又称网络依赖,多数学者称之为网络成瘾综合症(简称IAD),即在个人生活中持久和频繁发作的上网行为,乃至于上网者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都由此受到严重影响。据2003年美国心理学会年会报告中的研究统计,上网人群中成瘾者的比例约为6%。① 按照这个标准推算,目前我国青少年上网成瘾者至少有300万之众。网上越轨泛指上网者滥用网络的种种行为。网上越轨的顶点便是网络犯罪,主要表现是“黑客行为”。以发生在我国的黑客案件为例,仅2002年一季度就比上年同期增加了170%。据2002年7月19日中央电视台一套《社会经纬》栏目节目中报道,一些“青少年对黑客的向往已到了不辨是非的程度”。我们必须从战略高度来看待互联网在我国普及的意义。因为在信息成为最重要战略资源的今天,中国要跻身世界先进行列,普及和发展互联网是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所以,对于承载未来的青少年来说,他们是不能拒绝网络的,拒绝了网络也就拒绝了文明。既然如此,怎样才能使发生在触网青少年身上的上述问题得到很好解决呢?本文的视角与思路是,只有找到网络成瘾和网上越轨发生的根源,对症下药,我们才能通过改变其原因的活动来改变原因的结果本身。

一、网络空间的文化危机

网络对青少年有特别的诱惑,互联网环境的性质在许多方面又完全不同于我们生存的现实环境。所以,不乏有人将网络对青少年负面影响归因于互联网的特性及青少年本身的特点。但问题是,青少年的特点永远是青少年的特点,青少年网瘾和网上越轨等问题怎么可能通过改变青少年本身的特点来加以解决?同理,网络的特性永远是网络的特性,一旦没有了超时空性、开放性、互动性或虚拟性,互联网还能成其为互联网吗?

一种技术,当它在社会中得到普遍认可和运用,并且这种运用成为人们日常的生活方式时,就会衍生为一种文化。文化是人类行为的核心体系,它在内心主宰着人的行为。因此,网络空间的文化危机才是青少年网上不良行为发生的更为深刻的社会原因。所谓网络空间的文化危机,指的是目前网络空间主文化缺失的现象。尽管人类今天已创造出互联网这样一个全新的媒体,但却未能为善待它而确立起一套公认的文化准则和价值观,亚文化盛行和社会失范皆由此而生。

社会失范是对主文化而言的,可归因于两种情况:一是社会化偏离,二是去社会化。在现实空间,行为变异通常是偏离主文化的结果,即所谓社会化偏离。在网络空间,情况与现实空间有所不同,由于缺少公认的文化准则可以遵守,人们的活动失去了“方向感”。所谓去社会化,是指由于主文化缺失而造成的行为异化。我们不否认网络环境对当代青少年社会化所产生的重要影响,但就其根本,青少年在网络空间的行为变异主要是由文化危机(即主文化缺失)所致。

个人社会化过程中所形成的心理素质和行为特征是特定文化的产物。在现实空间,主文化通常表现为文化整体系统中的一元化形态,它促使其社会成员顺应受到普遍赞同的文化准则,人们的活动由此得到“方向感”,人们的行为由此得以整合。互联网没有国家概念,人们从以往单元文化环境转到由网络技术提供的多元文化环境,不同文化在此传播、融合、碰撞,势必造成一系列心理上的不适应和行为上的无所适从。如此一来,现代人如何在网络文化中取得认同感便成了一大难题。

“认同难题”能从深层次解释为什么青少年是网络成瘾和网上越轨的高发人群。我们要寻求解决青少年网络成瘾和网上越轨问题的长效出路和根本方略,就要着力解决网络空间主文化缺失的问题。当我们施教者直面青少年网络成瘾和网上越轨这样的问题时,仅仅对其行为不当给予批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能向他们讲清楚:可以用于判断网上行为对与错的基本文化准则是什么。实际上,因为网络道德环境的主文化缺失,在计算机伦理学研究领域,网德内容的建构一直是要重点解决而又颇为棘手的大问题。网络主文化应该是一套既能确保信息共享又能有效维护网络空间社会秩序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和伦理准则。可以肯定,当青少年群体的大多数获知并认同这一套文化准则时,网络成瘾和网上越轨等就会大幅度减少。

以网络黑客为例,为什么“黑客多数出少年”?现在不少人在解释时也是试图在互联网的特性以及好奇、逞能、寻求刺激等这些年轻人的特点上找答案。但要说明黑客行为产生的深层原因,文化上的解释来得更重要。自互联网形成以来,受到黑客群体承认并由他们一起付诸实践的社会越轨亚文化,就是所谓的“黑客哲学”(或“黑客伦理”)。“一种社会越轨亚文化是一些价值观念规范和行为方式的体系,它受到一群越轨行为者的承认并由他们一起付诸实践。这种亚文化体系相对独立地存在于社会体系内部,由此产生整个亚文化体系及个别成员同社会冲突。”②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如果不能正确解读“黑客伦理”,我们就不会懂得黑客这个亚文化群体,网上越轨的防范和控制问题也就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黑客伦理”有许多版本,但信奉“信息自由分享”是所有版本的共同基本点。③ 正是这一哲学在年轻一代中的传播,致使一些青少年自认为有权进入他们所想进入的任何信息系统。这种“进入”是“不受限制的和绝对的”,因而是无需他人允许和授权的。若以“他人允许和授权”作为限制条件,则青少年黑客会认为是限制了他们的“自由”。④ 很显然,黑客亚文化误导了不少青少年的行为。将“信息自由分享”误解为自己在网上活动可以不受任何限制,这正是网络空间文化危机在青少年身上的突出反映。在许多犯罪社会学的经典论述中,越轨、违法和犯罪的成因都是和亚文化的讨论联系在一起的。犯罪亚文化群产生和维护的价值观体系和行为倾向于贬低正当行为的主导文化的价值观和准则,是犯罪和非法行为的真正根源。⑤

二、网络空间的净化

社会控制反映了人对社会进程主动介入的能动性,这对社会秩序的生成和维系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如果我们要净化网络空间,还青少年网络空间一片蓝天,就要对目前网络空间的失序状态施加积极的干预。“计算机网络的电子环境的显著特征是多样性、复杂性、差异性和治外法权,所有这些特征对调节信息的产生、组织、传播、存档的法律都提出了挑战”,⑥ 导致了在现实空间行之有效的控制手段难以“拷贝”到网络空间。在现实社会中,垂直的层级控制方式往往是对社会成员最有力又立竿见影的约束手段,但网络的社会控制结构不是纵向的而是横向的,不是一国的而是跨国的。网络本质上是用户驱动的,每一个网民都不是中心,同时又都可以视自己为中心。互联网环境的性质显然对正式社会监督是不利的,它导致垂直约束力的锐减,这就把道德的制序功能提到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道德虽然不像法律那样靠强制力来推行,但对遵从道德的人来讲,其制序功能不亚于法律。道德是靠信念的内化,即靠人的自律来维护社会秩序的。一个人认同了某种道德,这种道德就对其行为具有了指导意义。当他未能遵从这种道德时,他就会出现内在的紧张和不安,甚至产生愧疚或自我谴责。这样,道德就对违反道德的行为具有了十分有效的控制作用。互联网是一个充满悖论的空间,悖论的存在导致解决互联网问题处于两难境地。通过精神治理走向有序,是互联网的内质——自由、共享以及互联网所代表的巨大利益所使然,只有基于自觉和自律,宽松和有序、自由和规范才能两全。换言之,青少年网瘾和网上越轨等问题的解决,应该是基于道德的精神治理。这就从理论上厘清了网德教育的地位和功能。

信息高速公路问题专家科尔里奇在评论米特尼克事件时说:“联网电脑操作这种社会性很强并且越来越强的活动,需要讲究准则。这实际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现代技术活动或社会活动的准则,即使是将这种活动看成是一种游戏,那么,这种有几千万人参加的游戏,不讲规则肯定不行。”⑦“我们应该提倡一种‘电脑道德’。这是一种典型的现代道德观念,也是一种科技与社会相互融合、相互交叉的全新的伦理观念。”⑧ 互联网如今已成为人类的“第二生存空间”,就其所造就的社会化环境而言,这个社会的总体特征将趋于以自律为主、他律为辅。当然,这势必带来社会控制在理念和手段上的创新。

三、网络空间的文化准则

既然使网络走向有序的最有效手段是基于道德的精神治理,那么,青少年网德教育便成了教育在新世纪必须承担的一项重要使命。网络空间的文化危机的现实,要求我们必须对网德内容的建构予以重视,对此,人们试图从现代与传统、现实与虚拟、技术性与人文性、民族化与国际化的整合和统一等方面解决问题。⑨ 但由于网络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是信息的跨地域、无疆界和全球性的自由流通,打破了现有国家概念中特有的地域界限,所以,网络空间中一种新的主文化实际上是由它对各种文化和文明的兼容性来决定的。⑩ 也就是说,网络主文化只有具有了与那些技术性规则(如文件传输协议、互联协议)同样的贯通性,它才能取得广泛认同,从而具有深刻的实践意义。而要做到这一点,“底限”(11) 和“普适”(12) 的伦理观念是极有价值的。“普适”意味着全球化视野,“底限”意味着人人都能做到。

运用“底限伦理”和“普适伦理”相结合的分析方法,笔者认为,网络主文化应该是一套既能确保信息共享又能有效规范网民行为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和伦理准则,它的要旨不是别的,就是“善待网络”。用“善待网络”作为判断网上行为对与错的文化准则,既可以为各种文化和文明所兼容,从而得到广泛社会认同,又不高妙玄远,具有每个人都能领会的可操作性。具体分析,可梳理出以下网上行为的一些基本规范。

1.无害原则

无害原则要求任何网络行为对他人、对网络环境至少是无害的,强调人们在使用网络时有义务至少不应该对其他人和社会造成直接或间接的伤害。这是从希波克拉底誓言演绎而来的基本原则——如果我们不能使他人受益,至少也不应该伤害他们。(13) 这是评价网络行为的最低道德标准。(14)

2.尊重原则

尊重原则强调,网络道德是以网络技术为媒介的、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准则,它要求网络主体之间彼此尊重,而不能把对方看成纯粹的“数字化”的符号,个人信息和隐私也不是可以任意检查、解密或获取的。

3.允许原则

允许原则是指在他人提出要求时对自己所有的自愿放弃、给予或出借。网络的价值是信息共享,但信息共享不是无条件的。对于私人信息和那些他人拥有知识产权的信息,必须事先得到同意。黑客只讲信息分享,而不讲允许和授权,因此他们的行为是不道德的。

4.诚信原则

网络将迂回的工业经济变成直接的信息经济,这是以遵循诚信原则为前提的。没有诚实守信这条市场经济的“帝王法则”,网络就会泡沫化,沦为欺诈行为的横行之地。

5.互惠原则

在网络世界,人们平等相处、公平对待、在互惠中互利——“各美其美,美人之美”(费孝通语)。互联网是一个协作的环境,牢记这一条非常重要。如果有人滥用了互联网,协作精神就会处于崩溃的边缘。

杜尔凯姆在《论社会分工》一书中说道:社会是一种道德现象。社会就其最基本、最重要的方面而言是一系列道德规范。人们从幼年起就接受教育,要接受这些规范,而后在一生中运用这些规范去判断,在具体场合决定他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一言以蔽之,就是人的社会化。

四、网德教育的有效展开

一个时期以来,关于网德教育已有大量建议见诸媒体,亦有不少工程在启动,但一些青少年网络成瘾和网上越轨等问题仍然让“家长揪心、教师担心、学校操心、社会忧心”。这说明,要使青少年学会以扬善抑恶的方式使用互联网,对策也好,举措也好,只有符合实际、切合事理,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1.从认知教育入手

“道德是一种获得性的人类品质。”(15) 若要将网德变为学生认知结构中存在的知识,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都是必不可少的。事实上,我们今天所忧心的青少年网络成瘾和网上越轨,有大量是因行为人无知或无所适从而造成的,所以,如果我们把网络教育作为解决青少年网络成瘾和网上越轨等问题的长效方略和根本出路,那么,现在我们首先要落实的具体举措就是把网德认知教育纳入大、中、小学的教学体系。在网络的虚拟性造成青少年社会化严重“不足”的形势下,发达国家在正规学校教育中已普遍开设了网络伦理、网络素养的有关课程,这是非常值得借鉴的。而要教育青少年,施教者必须首先让自己成为网德认知教育的对象。为什么一些平素表现很不错的年轻人到了网络空间却会干出蠢事来?其实问题并不出在这些年轻人的品性上,而出在他们对网上做事的规矩无知或所知甚少上。事实表明,既有道德并不能本然地导致人在网络空间的道德行为。而对于大批不乏品德基础的“触网”青少年,只要有了对网德的清晰认知,许多变异行为本是可以避免的。

“去社会化”能从深层次解释为什么青少年是网络成瘾和网上越轨的高发人群。解决网络空间主文化缺失的问题,就要把网络文明建设落到实处,从认知教育入手,让广大青少年有机会接受网德知识的系统教育。

2.以情感养成为目标

通过学习,青少年当然可以获得许多具体的道德知识,但网德教育的目标应该定位在道德情感上,而不是道德认知上。

一种比以往道德更先进的自主型道德在网络环境下正在形成。网络道德的内容看似基本,但实现它却需“慎独”境界。“慎独”,通俗地讲就是“我要道德”而非“道德要我”。人的道德发展有一个从无律到他律,最后发展到自律的过程。无律只存在于儿童早期阶段,他律是道德发展中的一个漫长的阶段。

在现实生活中,他律的因素无处不在,始终让你感觉到有“第三只眼”在看你,使你处于一种外在力量的控制之下。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讲道德其实和他在乎别人的议论有关,确实没做到“慎独”。从伦理学上说,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而网络本质上是用户驱动的,在网络中外在他律因素已经很少甚至是不存在,主体必须具有自律精神才能做出道德行为。在这里讲道德就是“我要道德”、“自己把握自己”、“自己规范自己”、“自己管理自己”。

正是网络道德的这种特性,引起了我们对网德教育目标的认真思考。在现实空间,道德行为既会产生于“我要道德”的时候,也会产生于“道德要我”的时候。在网络空间,由于“他人缺场”的缘故,道德行为如果发生便是“道德要我”的结果。“我要道德”和“道德要我”的根本区别在于:道德行为是不是为道德情感所驱使。而通常来讲,道德情感难以直接评价、判断。但在网络空间,网德内容的实现进入了“慎独”的境地。所以一个人的道德品质是可以很好地依据他的网上行为作出评定的。这就揭示了认知获得和情感养成各自在网德教育中的地位:认知获得是手段,情感养成是目的。认知获得告诉人们网上道德行为的标准,情感养成保证相应的道德行为必然发生。

3.通过自主建构内化

自主建构作为青少年网德培养的根本途径,强调的是自觉而不是自发,是自律而不是放任。因此,自主建构并不意味着与传递性、指导性、外施性的非此即彼。青少年社会化是在价值引导和自主建构的张力中显现出来的。为此,网德教育必须变灌输、说教、一相情愿和居高临下的教育方式为沟通、说理、互动和润物细无声的教育方式。一般来讲,传递、指导、外施的方式能解决认知获得问题,但不能解决认知内化问题。内化的机制就是让孩子们在良好的学习生活中“自己成为好孩子”(16)。如此看来,学生本位对网德教育不仅是需要的,而且是我们选择德育方式方法的出发点和归宿。具体来讲,互联网同人类有史以来发明的所有技术一样,都是工具。我们不能因为它有“双刃性”,就禁止孩子上网。我们可以帮助学生学会选择,但不能代替学生作选择。我们在帮助学生作选择时一定要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法,而不能用压服、逼迫的方法。

的确,从网德教育的特点和有效性来考量,将网络视为洪水猛兽的诸多想法和做法都是不可取的。恰恰相反,我们应该对青少年上网抱着开明的态度,并为他们创造越来越好的上网条件。问题的关键是要使青少年具有自省、鉴别、判断能力和批判意识。学会选择是培养“触网”青少年道德践行能力的核心问题。互联网同人类有史以来发明的所有技术一样,具有“为善和作恶”的双重性,它是好是坏全看人类怎么用它。既然互联网通过交互性“赋权”于青少年,网德教育就必须使他们在面对网上海量信息和多元文化时能自己对自己的行为作出正确选择。发挥互联网正面作用和避免其负面影响的最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发展青少年对信息的判断和处理能力。美国格林奈尔学院教育学专家蒙克指出:一个人所应负有的责任应当与他能力所及之范围相适应。我们既然给予了孩子们可以接触到整个世界的工具,那么,我们就有责任教育他们把这些工具用于有益的用途。让孩子们学会有效使用网络信息,学会正确的网络交流,学会利用网络发展自己,这才是引导青少年正确使用网络的最积极的办法。

4.注重过程养成

一直以来,针对青少年网瘾和网上越轨等问题有一种倾向发人深省,这就是人们总是寄希望于立法,解决此问题的具体举措也几乎都出于他律的手段,如取缔黑网吧、勒令退学、专项治理等,而在网德教育上呼声虽高却鲜见能够落实到位的具体措施。这使我们不得不将研究视角投向过程,并提请公众一定要认识到:青少年网德培养是一个长期过程,必须持之以恒,方能见大成效。

网德教育作为一种培养人的活动,是以过程的形式存在,并以过程的方式展开。网德教育的目标当然可以设定,但网德教育的结果与其目标却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过程横亘在教育目标与教育结果之间,会不断涌现出复杂性。这种复杂性表现在网德教育的目标是预设的,网德的内容具有普遍性,网德教育的结果具有可控性,而它们又具有相对性、层次性、不确定性。这就要求我们把握过程中的复杂关系及其矛盾运动。

网德教育的对象是活生生的个体,把握过程性就要求关注教育交往。网德教育是在家长和孩子、老师和学生的经常性的互动中完成的。对于施教者来说,网德教育必须在时间序列的长河中去实现其目标追求。离开了施教者对教育对象的用心沟通,网德教育就会变成一种纯粹的准则与规范的操作,以致在孩子的视界里充斥的是更多的“条规”,而非“人间情怀”。网德教育要从“人”出发,从青少年出发,在工作中应遵循学生身心发展的客观规律,充分考虑学生的理解程度和接受能力,循循善诱,要面向每一个真实的个体,因人而异,重视他们各自的内心感受和情感体验,不能把学生看成是可用同一模式塑造的抽象的人和被动接受规范的对象。

在人的不同生命阶段,道德品格的形式发展和实质发展有不同的可能性,把握过程性就要求我们依据品德形成发展之规律,对不同学段与不同年龄段的青少年采取不同方式和不同内容的网德教育。网络礼仪是交往文明中最通俗的部分,也是最易为人所习得的部分。参照皮亚杰关于青少年认知发展阶段理论,儿童可塑性强但认知能力不足,网德认知教育应从网络礼仪开始,重在习惯养成。对于处于具体运算期的少年,他们认识事物处在形象思维向抽象思维过渡的阶段,网德认知教育可以上升到明察事理的网德素养层次。对于处于形式运算期的青年,尤其对于大学生,由于抽象思维和理性思维能力基本形成,个人对事物的见解、看法和理解方式也越来越多地左右他们的行为。所以,网德认知教育应该上升到网络文化层次,应该依托于计算机伦理道德研究的进展,与当代信息网络技术所涉及的主要道德问题广泛联系起来动态地进行。青少年网德教育是项涉及社会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我们还要注意把握好网络道德与既有道德、学校教育和“立体”教育、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几大关系,才能使其全面推进并取得预期成效。

注释:

①《中国青年》编辑部.向网瘾开战[J].中国青年,2005,(3).

②施奈德.犯罪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7—8.

③陆俊.重建巴比塔——文化视野中的网络[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242.

④吕耀怀.论信息安全的道德防线[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0,(10).

⑤艾兹恩,等.犯罪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8.21.

⑥曹亚峰,等.打击网络犯罪亟需法律武器[DB/OL].www.jsrd.gov.cn 2005-06-19.

⑦⑧雨秋.少年黑客莫尼柯[J].法律与生活,1999,(8).

⑨楚丽霞.关于网络发展的伦理学思考[J].天津社会科学,2000,(5).

⑩戴汝为.关注网络行为的规范和道德问题[N].光明日报,2005-06-30.

(11)孔汉思.全球伦理——世界宗教大会宣言[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171.

(12)赵景来.关于“普遍伦理”若干问题研究综述[J].中国社会科学,2000,(3);王志萍.普遍伦理研究综述[J].哲学动态,2000,(1).

(13)肖巍.生命科学的伦理探索[J].博览群书,2000,(10).

(14)斯皮内洛.世纪道德[M].北京:中国编译出版社,1999.54.

(15)麦金太尔.德性之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241.

(16)郭思乐.德育的真正基础:学生的美好学习生活[J].教育研究,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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