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比较研究_农民论文

当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比较研究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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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两种类型:由上而下强制性建立的农村合作组织与由下而上自发形成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与城市和现代经济部门相比,农村和农业经济部门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在整个经济乃至整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实现农业进而农村的现代化是改革以后我国领导层和理论界倾心研究的问题。

发展的实践证明,废除人民公社制度,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改变我国农业和农村长期以来发展后劲不足的一项战略性制度安排。但从目前农业和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角度来看,这种制度选择又带有一定的局限性。让一家一户的农业生产行为融入现代市场经济的大循环中,是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过程中要解决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把农民组织起来,按照企业化的生产方式组织农业生产应该是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

但采取什么方式去组织农民和农业生产呢?农业发展的历史既带给我们教训又带给我们经验。

在我国传统的农村组织制度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一项制度安排就是人民公社制度。在这种体制下,农村基层组织的设立,主要是为实现传统的经济发展战略而确定的。也就是说,为了在资源稀缺以及农业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推动国家工业化,需要最大限度地动员农村资源,转移农村经济剩余。为此,这种社区组织需要履行以下几种职能:(1)控制农村生产资源,使之既不能外流,又要使用到国家要求的生产领域。(2 )控制农业税的缴纳和农产品的出售以获得直接税之外的一个“超额税”。(3)类似职能逐渐增加,以致包括了农村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几乎所有领域。为实现这些职能,我们选择了人民公社这一制度安排。

因此说,人民公社这一制度性安排,与其说是社区群众选择的结果,不如说是外在的强制性的制度性安排。

这一制度性安排虽然在建立初期得到了获得土地的农民的发自内心的支持,但随之而来的农业集体化运动又因种种原因而伤害了农民的生产热情。变革这一制度安排,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

但废除了人民公社制度并不是不要农村经济的合作组织。在废除人民公社的同时,另一种建立在一家一户生产经营基础上的合作经济组织悄然兴起。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实行,农民迅速地抛弃了人民公社这种强加的社区组织形式。仅仅由于这个扬弃的过程,就通过改变组织方式、激励机制与监督方式等调动了农民劳动积极性,使农业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很快地,这种增长就产生了一个结果——形成了不完全由国家控制的农村经济剩余。在没有国家的直接资源再分配参与的条件下,如何使用这种资源,或者说如何在形成增量的条件下重新组合农村的生产要素,是摆在农民面前的新课题。

由于归根结蒂农业经济也好,社区经济也好,都存在着某种规模经济和外部经济,从而在直接的家庭经营之上,合作仍然是必要的。这时,农村集体行动以另一种形式再次出现:由社区组织出面兴办非农产业(乡镇企业)和种植业(规模经营农场),自发形成解决专业化生产中的销售、购买、融资等难题(各种农民专业协会),或以农村能人为中心自发性的外出打工等等应运而生。这就是我们观察到的各种新型的农民合作组织的诞生逻辑。

这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一开始就带有明显的自发性质。这种自发的农村经济组织,因其在一定程度上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在我国农业的发展历史上长期存在。

社会学家费孝通认为,中国农村无论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并存着两种农村基层组织。第一种组织就是我们上面分析的由农民自己选择与组织起来的农村各类合作组织。第二种则是外在力量强制建立的农村行政组织。尽管经过农村政治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原来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已经不复存在,但要说主要靠外力建立起来的集体经济组织就此消失则为时尚早。事实上,在原先的人民公社基础上,现在形成了乡(镇)政府;在原先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基础上,现在又形成了村民自治组织。农民仍然要在这样的社区环境中生产和生活。因此,从对农村和农民经济生活的影响程度来看,当前在农村经济中占主要地位的可能还是这种依靠外力强制性建立起来的农村经济与政治合二为一的组织。虽然农民获得了农村经济的主要决策权,并有权选择他们乐于接受的合作形式,但社区组织仍然约束着部分农村经济生活和社会活动。与人民公社体制有着血缘联系的这种社区组织度没有彻底消失。只不过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这种行政性的社区组织具体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乡镇企业较发达、集体经济实力较强,因而能够提供有利的服务为主的社区,农民在容忍其履行的政府强加职能的同时,还可以分享这种社区组织所带来的利益,社区组织仍然具有生命力;另一种是在那些社区经济实力较差,不能或较少为农民提供有利的服务,因而所履行的职能主要限于政府要求的内容,农民视之为另一类税收,经常与其发生摩擦。虽然农村曾经和将来还会出现许多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但从本质上讲不外乎这两大类型。

二、农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需要两种组织方式同时发挥作用

废除人民公社这种制度安排,是否说明我们不需要在农村建立一种外在的、强制性的制度呢?自发形成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否可以代替原来存在于农村的所有经济组织呢?从农民的拥护程度来看,当前存在于农村的各类农民自发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有比较广泛的群众基础。而带有行政色彩的一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比较不受农民的欢迎。从其存在的合理性而言,缺乏一定的群众基础。

但从农村经济的长期、稳定、协调发展的角度来看,农业生产过程中有许多事情单靠农村自发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不可能完成的。特别是从经过二十多年的我国农村改革的实践来看,这一点可以看得更加清楚。

首先,要对我国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的未来发展道路和方式问题进行总体判断。目前,世界上的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主要存在着两种发展道路和发展方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主要代表的大农场式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方式;一种是以欧洲部分国家和日本为主要代表的以家庭或以中小规模农场式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方式。从我国的历史与现实情况来看,走以大农场式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方式不仅不可能,而且也不现实。以家庭或以中小规模为主要特色的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发展道路和发展方式将是我国长期的选择。这一点是我们评价各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理论与实践的基础。

其次,由于自发形成的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参加的农民存在着根本利益相一致的问题。因此,在需要处理农民和国家的利益时,这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往往不能满足国家所提出的各类要求。特别是在国家的利益与农民的利益存在着矛盾的时候,自发形成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更不可能成为依靠的对象。

第三,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的自我要求,农业生产过程中经常存在着一些超越部分农民自发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所能胜任的工作任务,例如兴修水利、购置比较大型的农用生产工具、提供和获取大量的市场经济中正常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各类信息等。当前我国农村中所存在的各类基础性工程隐患,既是制约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主要因素,又是部分农民自发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所不能解决的问题。

第四,由于自发形成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较小和组织程度较低,使得它从诞生的时候起就带有先天的局限性,即抵御自然灾害和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差。农业是一个依赖自然环境较强的产业部门,自然条件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农业生产的成果,再加上农业的比较效益差,使其极易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农民自发形成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实行联产承包经营后一家一户有不能解决的问题的缺憾,但它自身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仍是规模小和组织化程度低的问题,极易受到来自自然界和市场两个方面的不利影响。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使得当前存在于农村的广大的自发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并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要求。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建议

1.我国现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比较研究。

合作经济是一个全球性的概念和实践。1844年,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成立,提出了著名的“罗虚代尔合作原则”,成为后来公认的合作原则蓝本。在过去的一个半世纪,虽然各国合作运动的背景不同,并形成了一些不同的合作学派,但世界各国在合作运动中所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则是相同的。国际合作社联盟1966年曾提出六条原则作为国际合作运动的掼。这些原则得到各国的普遍认同。它们是:(1)入社自由。任何人只要能从合作社的服务中获益并履行社员的义务,并承担社员的责任,都可入社,不得有任何人为的限制及社会、政治和宗教上的歧视。(2)民主管理。合作社在决策上实行一人一票制,合作社成员有平等的投票权。(3)资本报酬制度。股金只能获得利息,不能分红,股金的利率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不能超过市面上通行的普遍利率。(4)盈余返还。 合作社的盈余除了一部分用于合作社的发展和公共服务事业外,一部分要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的比例返还给社员。(5)合作社的教育。合作社应对其成员、 雇员及一般公众提供教育,使他们了解合作社在经济及民主方面的原则和活动方式。(6)合作社之间应加强合作。

从合作社的这一经典定义出发,我们认为:在当前我国农村出现的所有各类合作经济组织,虽然有的具备某些特征,但从整体上看,都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组织。

就我国现有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来看,大体上有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带有一定经济管理职能的农村行政组织。早在人民公社时期,这种农村经济组织方式就已经存在,只不过当时它几乎是唯一的方式。由于它自身所具有的不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等弊端,成为改革的首要目标。改革后建立的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村(组)等组织形式,虽然说与原来的人民公社制度有根本的区别,但在行使管理区域内农村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等职能方面却有某些相似性,有的地方甚至就是原有人民公社职能的再确定。对此,我们认为,这既反映了农村经济社会化的要求,又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与市场两种调节机制共同发挥作用在农村经济生活中的具体体现,不足为怪。

第二种,从其根本性质上来看,是传统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但在市场化进程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它们将要进行一次脱胎换骨的改造。这种组织形式包括原有的农村供销社、农村信用社等。50年代,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是采用吸收农民现金入股方式而建立起来的。然而,农村信用合作社后来逐渐发展成为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农民入股资金所占比重已微不足道。农村供销合作社也被并为国营商业,长期不给予股金分红。早在80年代初,中央就从政策上明确提出要把供销社当作一种集体经济组织来对待,切实遵循合作社的原则,还社于民,提出恢复供销社的“三性”(群众性、民主性、灵活性),核心思想就是试图把供销社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然而,经过十余年的努力,直到90年代中期,虽然供销社在扩充股金方面有了一定进展,但把供销社改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并没有达到,供销社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是“官民不分、政企不分”。根据199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作出的《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供销社要逐步恢复和加强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真正办成农民群众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社会化服务,努力成为农村的综合性服务组织;承担国家委托的经营任务,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成为党和国家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我国农村金融的基础力量,队伍庞大,点多面广,贴近农村基层群众。它本应属于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但在其成长和发展过程中,却经常脱离这一合作经济组织的特性,大多数时间里,实际上一直是国家银行的派出机构和基层单位。影响了它作为农民合作金融组织的作用的发挥。

第三种,是农民自发形成的各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具体有以下几种:一是供销社吸收农户入股,兴办专业合作社;二是农民自发组建专业合作社;三是一些协会、研究会吸收农民入股发展成合作社;四是龙头企业吸收农户入股,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等。从合作组织内部的服务内容来看,有些合作组织(主要是农民专业协会)主要还是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物资供应等服务,有的则实现了合作加工和销售。从合作组织内部的利益关系来看,有些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还是以服务为纽带联结在一起,而有些合作组织(包括企业)则与农户形成了以产权为纽带的新型产权关系。在后一种情况下,多数合作组织对农户实行利润返还和按股分红。近年来,我国一些地区,在通过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效,如山东省莱阳市,到1996年,全市已兴办各类合作社399个,入社股金9000万元,社员16.5万户,全市有78.6%的农户加入了各类合作社。1996年,合作社供应社员农资19.8万吨,占全市需求总量的85%;销售农产品30万吨,销售收入3.5亿元,向社员返还利润1300万元。这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虽然存在着初期不规范的问题,但由于它是来自农民发展生产、开展经营的自我要求,从而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在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从当前我国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和农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要求来看,以上三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都有其存在的客观合理性。但从现代市场经济的本质而言,第二种类型,即界于行政性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自发形成的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形式,有可能在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发生一定程度上的分化:一部分组织因其传统的组织形式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而发生变化,即不断向市场化运作方式靠拢,而原来的自身所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不断弱化,直到最终消失;另一部分组织因其肩负的行政职能没有转移的对象而不得不再行使起来,并逐步成为一个专门的负责协调社区运行和发展的地方组织。

第一种和第二种类型因其相互之间的功能不能替代,并且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而能够长期存在下去。

2.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建议。

第一,对当前存在于农村经济中的各类农民自发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方法,特别是要发挥政府的宏观指导作用,使其不断规范化,以便在农村经济的发展中起到更大的作用。

由于本质上这一类型的组织能够符合农民的利益要求,因而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也就具有旺盛的生命力。

从当前制约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环境来看,在宏观上存在着许多严重阻碍合作经济发展的因素。例如,粮、棉等大宗农产品一直保留着相当程度的部门垄断;许多主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也由国家垄断经营。这就排除了农民合作经济合法涉足这些产品购销的可能。而国家对农村金融的控制更是严厉,农民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难以获得适宜的土壤。

从合作经济发展的法律环境来看,中国迄今还没有一部合作经济法规,在我国企业法人注册类型中没有合作经济的位置。由于合作经济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使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农民种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在实际运行中也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政策问题,如登记、税收、贷款等等。

所有这些,政府都应该在最近花大力气加以解决。

第二,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对存在于农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类传统的农村合作组织进行分类指导,其中的一部分应通过深化改革使其不断增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能力。另一部分应对其加以改造,使其进一步担当起指导整个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府行政职能。

当前,要把存在于农村的各种传统的合作组织完全改造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例如,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农村供销社与农民已变成了“两张皮”。供销社目前面临着“三个不承认”:即农民不承认供销社是他们自己的组织;政府不承认供销社是官办的企业;供销社职工也不承认供销社是农民的组织。过去十几年供销社改革的历史表明,试图把供销社在整体上改造为农民自己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目标是根本行不通的。既然如此,政府不妨适当调整供销社体制改革的目标。有条件的供销社可以改造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而大多数供销社在改革目标上设定为盈利性的非合作制性质的企业组织可能更为恰当。供销社通过“公司化”、“股份化”和“民营化”改造,以非合作社性质的企业的身份,通过“公司+农户”的形式,与农户结成新型的农商关系,在我国农业发展中照样可以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

而对于国家严格控制和管理着的一类农村传统合作经济组织,如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则必须采取慎重的态度和稳当的措施,在是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经济组织还是办成行使一定的政府管理职能的问题上,要取弃得当,慎之又慎。

第三,对目前存在于我国农村经济中的各类行政性集体经济组织,要从过去主要是向农民收取各类税费转变到主要是为农民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服务上来。整个世界农业发展的历史表明,当一个国家处在经济发展低阶段上时,政府的农业政策与这个国家处于较高发展阶段上的农业政策具有实质上的不同。几乎所有的发展中国家的政策都倾向于对农业的剩余进行剥夺;而在发达国家,则倾向于对农业进行补贴。

从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到现在,我国无论是农村经济还是整个国民经济,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为重要的是农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相对重要性下降了。1981—1997年,国内生产总值中第一产业的份额从31.8%下降到18.7%,城市居民生活费支出中用于购买食品的比重从56.7%下降到46.4%,初级产品占海关出口总额的比重从45%下降到13.1%。这种农业相对重要性的变化,其涵义就是农业作为工业化积累主要来源的地位相应发生变化,我国一直实行的对农业征税的政策具备了转变的基础和条件。

这样,依靠政府力量支持而建立起来的各类农村社区组织,就不必全部废弃。因为:(1 )无论从社区管理人员还是管理结构以及设施条件来看,农村社区的组织资源都是有限的,而现在这种资源大都为传统组织所占用,另起炉灶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现有的秩序,增加交易成本。(2)如果把征税作出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定义, 我们一直讲的将农业剩余向非农产业转移就是广义征税。而作为政府常规职能的狭义征税(如真正意义上的税收和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等)仍将继续存在。实际上在任何社会中,社区性组织都或多或少地承担一定的政府狭义征税职能。面对分布如此广泛而分散的农村社区征税,仍有必要借助于某种行政性社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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