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晚期德意志帝国改革与民族国家构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德意志帝国论文,中世纪论文,晚期论文,民族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有关帝国改革的研究 在经历黑死病的肆虐、百年战争的战乱之后,西欧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等级发生了质的变化,英国和法国的民族感情和民族意识有所增强,先后通过议会君主制的政治道路走向了民族国家,即使基督教教会也没有置身在这个巨大的历史演变之外。15世纪初期,为弥合1378年西方教会大分裂而在比萨、康斯坦茨以及巴塞尔等地召开的宗教会议,不仅开启了基督教教会史上重要的宗教会议时代,而且表现出较为强烈的民族意识,产生了西班牙人、英国人、法国人、德国人的意识。①在这一历史阶段,德意志似乎并未落后于西欧其他地区,无论是在经济结构还是在社会等级结构方面,乃至宗教意识方面,同样发生了本质变化,德意志的民族意识也极大地增强,最为典型的标志是“神圣罗马帝国”于1474年第一次被称为“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Das Heilige Rmische Reich Deutscher Nation)。②然而,德意志帝国在政治上却迟迟没有走上议会君主制的道路。抑或可以这样说,自中世纪早期形成的德意志帝国政治形态没有发生很大变化,在政治制度的构建方面似乎远远落后于西欧其他国家。因此自19世纪以来,德国历史学家似乎异常关注政治制度史,并且带有较为明显的民族主义情绪,尤其是20世纪40、50年代那些具有纳粹政治背景的历史学家。③他们把这一历史现象局限在制度史的研究范围内进行讨论和分析,将其归咎为在采邑制体制下产生和发展的邦国制度。④在对这一时期的研究中,学者们普遍把邦国看做是中世纪晚期的一种国家形态,是从采邑制国家向等级制国家或者说是向现代民族国家过渡的一种国家形态。 进入60年代,德国历史学家受法国年鉴学派的影响,在深入研究制度史方面提出了新的问题,他们开始从多个视角探讨邦国体制中邦国与帝国的关系。1960年,施文尼科的《“没有税收就没有国家”》⑤从分析15世纪末期至18世纪的法律文献以及那个时代法学家的著作入手,阐述了社会各等级通过纳税参与邦国管理的原因和过程,论述了德意志从等级制国家向税收国家转变的过程。学者们还把这一政治现象与中世纪晚期采邑制的演变联系起来,着重研究14世纪邦国制形成和发展的历程。⑥他们认为,“14世纪很明显是一个过渡的时代”,⑦在这个历史阶段,邦国无疑是采邑制国家最终的政治形态,邦君们是在掌控一个区域的基础上实现对邦国的统治。⑧此外,德国历史学家依然没有放弃从法学的角度分析邦国制的学术传统。维洛维特在研究邦国统治的法律基础时认为,德意志的邦国是近代社会中最为复杂的政治产物,其内部的牢固性取决于各种统治因素的法律价值,例如邦国的最高司法权、经济特权、保护权和采邑权等,为此他较为详细地分析了16-17世纪邦国的机构形式和法律体系。⑨ 对邦国与帝国关系的深入研究引起学者们对15世纪末期16世纪初帝国改革的关注,其中颇具影响力的是海因茨·安格迈尔(Heinz Angermeier)的研究。自1959年参加《帝国会议档案》(Reichstagsakten)⑩的编辑工作之后,安格迈尔就将全部精力投入到帝国改革研究,直至21世纪初,他就帝国改革问题撰写了一系列论文,出版了多部著作。他强调德意志中世纪的传统在近代社会的延续;论述了14世纪以后帝国境内出现的各种政治联盟为帝国改革奠定了政治基础;阐述了帝国改革与宗教改革之间的联系;充分肯定了作为帝国统一法律基础的《和平条例》的历史影响和意义。1984年安格迈尔出版了专著《1410-1555年的帝国改革》,(11)专门讨论从中世纪向现代过渡这一历史时期德意志的国家形态,把帝国的改革看做是德国从中世纪向近代社会过渡的一个标志性政治事件。1991年,安格迈尔把其近30年来发表的所有关于帝国改革的论文汇编为《德国历史中的老帝国》的论文集,(12)从这本论文集中可以看出他研究的系统性以及研究视角的多样性。他首先研究了老帝国这一政治平台上所发生的一切,即“受到罗马的牵制、采邑权与个体在权力上的交织、领土邦国的差异、选帝侯和国家的传统、市民阶层、农民运动、宗教改革和宽容问题、联盟和抗议运动、联合的性质和统一的意识、革命的幽灵和民族的思想”等。所有这些都被整合到帝国统治权之下,而作为帝国权力机构的帝国会议、帝国法庭等机构则从法的角度维系了老帝国的统治权。此外,安格迈尔还指出,德意志的老帝国既不同于欧洲西部的那种集权的国家体制,也不同于东欧的那种联邦的组织形式,而是一种被分割的但又有着约束力的联邦式的制度结构,有着独特的自我认知。这种自我认知源自德意志内部各种条件和传统,其地处欧洲中部的地理位置,以及独特的政治灵活性。最后安格迈尔强调,由于帝国内诸侯的从属性,因此在政治事件中公共目的和私人的目的总是并存。(13) 在中国德国史研究领域,学者们大多关注宗教改革运动,鲜有关于德意志帝国和邦国方面的论文和著作,有关15、16世纪帝国改革方面的研究几乎还是一个盲点。因此,本文拟在借鉴德国历史学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析中世纪晚期德意志帝国的改革及其对现代民族国家建构的影响。 二、改革前德意志的多头政治 在西欧中世纪历史上,王权、贵族、教会是三股势均力敌的政治力量,它们之间或互相博弈,或相互结盟,以此实现权力的制约,这种政治斗争在德意志帝国尤为突出,三股政治力量的博弈贯穿着德意志整个中世纪的三次重大转折阶段。第一次是在10世纪初,德意志的五大公国因共同抵御外族入侵联合起来,共同选举出德意志国王,从而形成了势力强大的贵族集团,奥托继任国王后削弱世俗贵族的政治势力,给予主教和大主教与公爵、伯爵相同的政治、司法、军事和经济特许权,即“奥托特恩权”。为了进一步控制教会贵族,奥托在实施对外扩张时首先把矛头指向意大利,在第二次进军意大利时在罗马被加冕为“罗马帝国”的皇帝,开启了德意志帝国的历史。自此之后,德意志的国王与罗马教皇之间有了难以隔断的政治渊源。 第二次是11世纪中期,亨利四世年幼登基,摄政的科隆大主教和美因茨大主教借机扩大大主教区的势力范围,各大公爵、伯爵也趁机瓜分王室领地。亨利四世亲政后推行的收回政策极大地触动了教俗贵族的经济利益,他们与教皇格里高利七世结成联盟,在主教授职权的争斗中迫使亨利四世不得不向教皇和教俗贵族妥协,但处于危难中的王权获得市民阶层的支持,自此改变了德意志的政治结构。 对德意志帝国的历史进程产生第三次重大影响的历史阶段是12世纪末,斯陶芬家族与韦尔夫家族争夺王位,教俗贵族分成两大阵营,分别选立两个国王,造成王位更替乱象丛生,以致英国和法国伺机加入德意志的王位之争。13世纪初,登上皇位的弗里德里希二世为了拉拢教俗贵族,先后颁布了《与教会诸侯联盟》和《有利于诸侯的法令》两大法令,分别给予教俗贵族各种特许权,为具有绝对独立性的邦国制度的形成提供了有利的政治条件,同时也最终确立了王位的选帝侯制度。(14)13世纪中叶,英国、法国先后在实现议会君主制的进程中逐步确立了绝对的王权权威,但德意志却是反其道而行之,邦君诸侯各自为政的态势更为明显,出现了“大空位时期”(Interregnum),正如恩格斯所说,“皇帝要由选举决定,这就绝对不容许一个王朝的权力成为民族的体现,相反地只要各诸侯开始感到某皇室的权力变得过分强大,就经常引起——尤其是在有决定意义的十五世纪——王朝的更替。”(15)“大空位时期”加剧了帝国的多头政治。 德意志帝国政治的多头性,严重阻碍了帝国内商业贸易的顺畅。14世纪以后,德意志区域性经济可以按照地理位置划分为三个区域,即:被美因茨、科隆、美因河岸边的法兰克福、沃尔姆斯、斯特拉斯堡和巴塞尔等城市环绕的莱茵河流域经济区域;以地处北海和波罗的海沿岸的不莱梅、汉堡、吕贝克、但泽等城市为核心的沿海经济区域;德意志南部多瑙河沿岸的乌尔姆、奥格斯堡、慕尼黑、累根斯堡帕骚、维也纳等城市构成的经济区域。与西欧其他王国和地区相比,德意志中世纪晚期城市的贸易功能似乎更为突出,正如美国学者汤普逊所说:“城市间的商业联系是德意志城市的突出特点。”(16)然而,已经初具形态的邦国政治体制为城市间的贸易设置了很大障碍,尤其是“大空位时期”的无政府状态更增强了这种态势,国王与贵族和选帝侯们之间的争斗不仅常常以牺牲城市的利益为代价,而且各邦君诸侯在莱茵河、多瑙河、易北河等重要水路交通上增设关卡。(17)增设的关卡极大地提高了运输成本,14世纪中叶,从宾根到科布伦茨直线约50公里的运输成本中,仅关税一项就上升了53%-67%。(18) 除了国内贸易障碍外,还有货币的不统一。从14世纪上半叶起,为了克服因货币不统一给贸易造成的阻碍,德意志先后出现了一些地区性的货币联盟,如:下萨克森地区的城市结成的生丁货币联盟(Rappenmünzbund(19))、北海沿岸城市结成的文迪货币联盟(Wendischer Münzverein)、莱茵兰地区的莱茵货币联盟(Rheinischer Münzverein),等等。大约在同一时期,上弗兰肯的诸侯也结成了类似的货币联盟。1403年位于莱茵河上游的诸城市和一些封建主结成货币联盟,此后符腾堡和施瓦本地区的城市也纷纷效仿。14世纪中叶,两任皇帝路德维希和西格蒙德都试图统一币制,但都未成功。1426年,帝国的财政大臣康拉德九世竭力推行帝国的统一金货币,即“苹果古尔盾”(Apfelgulden),(20)但遭到汉萨同盟的坚决抵制,直到16世纪德意志帝国始终没有确立统一的货币。(21) 货币的不统一以及关税造成的成本上升,严重侵害了城市的利益。“大空位时期”之后,德意志的社会各等级都有意识地联合起来,以同盟或者联合会的形式维护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定,尤其是在弗里德里希二世之后连续发生的王位之争、国王与贵族和选帝侯们之间的争斗常常以牺牲城市的利益为代价,这就促使那些利益相关的德意志城市结成同盟,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实现互利。例如,1226年结成的莱茵城市同盟(Rheinischer Stdtebund),(22)1376年上施瓦本地区的14座帝国城市结成的施瓦本城市同盟(Schwübischer Stdtebund)以及为了抑制城市同盟影响的扩大而结成的名为“狮子同盟”(23)的贵族同盟。此外,还有1381年结成的南德意志城市同盟(Süddeutscher Stdtebund),该同盟发展为“康斯坦茨同盟”(Konstanzer Bund),囊括了50座帝国城市。(24)自14世纪以来,各种类型的城市同盟、贵族同盟,实际上是处在政治分裂状态下的社会各阶层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实现的一种新的政治联合,这种政治联合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市民的政治影响力。德国法学史家奥托·封·吉尔克从法学的角度解释这种联合,认为政治联合的性质是各个法律载体自由联合成为一个具有自己的法律秩序及和平秩序的新的法人,它同时也具有自己的政治利益。为了维护利益,他们创立了自己的机构,并且在各个方面相互协调。但是吉尔克并不认为这种新的法律载体取代了传统法律载体,而是以独立的、具有自身法律地位的形式存在。(25)可见,这种新的政治联合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帝国改革。 三、帝国改革的动因及内容 14世纪上半叶,德意志的选帝侯们因选举国王发生严重分歧。以美因茨大主教为一派的选帝侯和诸侯们拟选举哈布斯堡家族的成员为国王,以科隆大主教为首的另一派则想把卢森堡家族的成员推上王位;哈布斯堡家族和卢森堡家族拉拢各自的支持者,两派的政治实力势均力敌,德意志历史上再次出现两王并立的政治局面。以被选出的两位国王为首的两派政治势力相互攻击,甚至发生武装冲突。英国国王爱德华三世、法国国王腓力四世和阿维尼翁教皇也借机渗入其中,德意志的各个政治派别也因此有了外部援手。 1346年,哈布斯堡家族的国王突然辞世,卢森堡的卡尔四世(26)毫无争议地成为德意志国王。卢森堡家族与法国王室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卡尔四世娶法王腓力四世的孙女为妻,由于这段婚姻,卡尔四世很快获得阿维尼翁教皇的认可,为统一德意志王位的卢森堡王室增添了政治筹码。为了稳固在帝国刚刚确立的皇权,卡尔四世对选帝侯们再次作出重大让步,于1356年颁布《金玺诏书》(Goldene Bulle)。《金玺诏书》被德国历史学家看做是中世纪德意志帝国的第一部基本法,它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了选帝侯选举国王的程序,同时也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选帝侯们已经享有的各项权利。(27)首先,选帝侯在自己的邦国内与国王享有同等的地位和权利,享有最高统治权和不受帝国司法权干预的最高司法权;其次,选帝侯有权参与帝国的政务,共同决定帝国内外的政策;再次,选帝侯享有开采矿山、盐矿、铸币和收取关税的经济特权;最后,选帝侯有权保护犹太人,有权禁止城市接受外来居民,有权限制或取缔城市间结成的同盟。(28)《金玺诏书》从法律的角度保障了选帝侯们的各项权利,这就使邦国在政治、经济、司法和军事上都保持完全独立,保证选帝侯邦国领地不因任何因素被分割,增进了邦国的领土化,但它却是阻碍德意志实现政治统一的巨大绊脚石。 选帝侯制度不仅没有防止王位的双重选举,反而更加剧了帝国的政治分裂,帝国内形成了具有各自政治中心的区域。在西部地区,美因茨、科隆和特里尔三大教会选帝侯控制着莱茵河中游和下游教会地区的教会领地,同时还掌控了这个地区的几乎所有世俗领地。四大世俗选帝侯之一的莱茵行宫伯爵一直控制着埃尔萨斯地区;后起的符腾堡伯爵也以斯图加特为中心划定了稳固的政治区域。另一方面,13世纪末期成立的瑞士联邦开始逐渐脱离德意志帝国,并最终于15世纪末完全独立。在帝国的北部,不莱梅大主教、梅克伦堡-波莫瑞公爵、德意志骑士团以及立沃尼亚各自为政,此外还有控制着北海和波罗的海贸易的汉萨城市同盟。在帝国的中部,马格德堡的大主教将其势力范围扩大到易北河中游地区;勃兰登堡的选帝侯以柏林为中心,扩大其势力范围;维尔茨堡和班贝克的主教自行把教会的领地联合起来,形成联合管辖区;在帝国的东部和东南部则是波西米亚和摩拉维亚的属地。(29) 1377年,教廷从阿维尼翁迁回罗马,结束了75年的阿维尼翁教廷,随之发生了持续40年的“西方教会大分裂”(Abendlndisches Schisma)。(30)初登王位的文茨尔一世(Wenzel I)面对这一突变的国际形势举棋不定,致使法国国王趁机将政治触角伸进意大利,这就极大地削弱了德意志皇权自中世纪以来在意大利已有的权威,同时也损害了德意志西部地区商人在意大利的经济利益,激化了德意志帝国内部诸侯以及社会各等级之间的矛盾,诸侯与国王的冲突也更为激烈,产生了废黜国王的呼声。1400年4月,美因茨大主教、科隆大主教以及莱茵行宫伯爵三大选帝侯联合召集诸侯会议,宣布文茨尔一世是一个“无所事事、懒政、粗心大意的失职者,不配掌有神圣罗马帝国”,(31)欲将其废黜另立新君,由此引起反对派强烈反对,两王并立的政治局面再现,直到1411年7月西格蒙德被选立为王才结束这一分裂局面。1414年,为了消除帝国政治分裂的因素,新登基的国王西格蒙德强势介入为弥合教会大分裂而在康斯坦茨举行的“普世宗教会议”( Konzil)。 康斯坦茨普世宗教会议开启了罗马教会历史上的宗教会议时代,1415年,宗教会议颁布《神圣宗教会议》(Haec Sancta)的教令,不仅强调定期召开宗教会议的重要性,而且还强调教皇必须服从宗教会议的决议,否定了教皇自4世纪以来一直享有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最终于1417年结束了西方教会的大分裂。(32)康斯坦茨普世宗教会议聚集了来自欧洲各地700余名与会者,为了有效组织会议,与会的教会学者按照中世纪大学的组织机制结成了社团(Nation),(33)1415年1月共有四个宗教会议社团,即德意志社团(包括来自丹麦、斯堪的纳维亚、波西米亚、波兰、匈牙利以及苏格兰的与会者)、意大利社团、法国社团和英格兰社团。按照西格蒙德旨意,宗教会议在作出决议时不再是每个参加者都有表决权,而是每个社团和枢机主教团各自只有一票的表决权。这种表决方式,无疑在客观上强化了英法百年战争期间已经生长出来的民族意识。德国学者卢茨认为,康斯坦茨宗教会议不仅对基督教教会有着重要意义,而且对世俗社会和政治产生了极大影响,从这一历史时期起,欧洲社会产生了明显的“大民族”(Groβnation)的民族意识。但是他也强调,这种民族意识和民族感情在德意志更多地体现在人文主义领域。在这个问题上,他似乎比较赞同德国实证主义史学家朗克的观点。朗克认为,1490年前后欧洲很多王权都有了集权统治,强大到足以使反抗力量屈服,也能排除外来影响,把各个群体的民众联合在一起,培育共同的意识,但这种现象在德意志还没有出现。(34) 民族意识之所以在德意志没有像英法那样自下而上生长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中世纪晚期以来,大大小小的邦国以及各种类型的城市和城市同盟在政治上具有独立性,在经济上具有利益的不统一性。邦国的领土主权不仅肢解了帝国皇帝的权力,而且也极大地削弱了帝国的财政来源,帝国会议的职能和权限受到很大制约,《帝国和平条例》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为此,西格蒙德登上王位后首先进行了司法改革,他于1434年9月颁布《十六条款纲领》(Programm von 16 Artikeln),提出在帝国原有的“菲莫”(Feme)(35)法庭的基础上建立一种新的法律制度。菲莫法庭自13世纪以后在德意志地区出现,它的主要职能是调节各邦国在领地政策方面产生的矛盾和冲突,主审法官和陪审法官通常都是由大贵族、贵族以及各等级的代表组成。进入15世纪,菲莫法庭的权限越来越大,甚至被委以监管帝国直辖的自由伯爵的权力,侵犯了国王的权力,这无疑是西格蒙特进行帝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但西格蒙德的司法改革尚未正式启动就因其去世而搁浅。 西格蒙特的继任者、哈布斯堡家族的弗里德里希三世被选立为国王后,注重扩大哈布斯堡家族的领地和势力范围,致使各地诸侯家族纷争不止,英法以及罗马教会再次有机会染指德意志内政,这就迫使弗里德里希三世重提改革的主张,而且首次提出了“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Heiliges Rmisches Reich deutscher Nation)的称谓。在推行政治改革方面作出极大贡献的是弗里德里希三世的儿子马克西米利安一世。为了维护德意志皇权在意大利的权势,以及与法国国王争夺勃艮第的继承权,马克西米利安一世意欲率军前往意大利与法王作战。为筹集军费,他于1495年3月在沃尔姆斯召开会议,这次会议被德国历史学家看做是帝国改革的开始,改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帝国的组织建构。沃尔姆斯会议是德意志历史上第一次以“帝国会议”(Reichstag)的名义,而不是以“宫廷会议”(Hoftag)的名义召开,仅从会议名称的这种改变就说明,这次帝国会议在组织建制方面有了重大改革,它不再是仅涉及与王室和诸侯有关的事务,而是涉及帝国社会的各阶层。召开这次帝国会议的主要目的是筹集抵抗奥斯曼土耳其人进攻的军费,会议作出决议,“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15岁以上的所有臣民都有义务缴纳名为“共同芬尼”(Gemeine Pfennig)(36)的帝国税。(37)参加沃尔姆斯帝国会议的诸侯以及社会其他等级的代表在接受这一提案的同时提出,必须组成一个由社会各等级代表参与商议帝国重要事务的常设帝国权力委员会(Reichsregiment),监督帝国作出的有关财政、外交、战争等重大国务事宜的决定,以防止哈布斯堡家族利用帝国的权力侵犯邦君的权利。这一提案无疑进一步强调了帝国会议这一新建制的重要性,不仅改变了自中世纪以来帝国宫廷会议的组织模式,而且也涉及此后在帝国会议上提出的议题和作出的决议,为帝国会议赋予了议会君主制的性质。1500年7月,马克西米利安一世在奥格斯堡帝国会议上颁布了成立“帝国权力委员会”的敕令,规定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由选帝侯和诸侯、骑士、市民构成)、组织结构及其职能和权限、帝国成员应该缴纳的各种赋税,等等。(38) 沃尔姆斯帝国会议的另一项重大改革是司法改革。司法审判权的统一是帝国统一的重要方面,也是王权集中的一种表现。马克西米利安一世在这次帝国议会上就“推行和平与法律”的协议与社会各等级达成一致,即每个等级都有义务维护共同建立起来的新秩序。根据这一决议,马克西米利安一世于1495年8月签发《永久和平条例》,成立帝国议会法庭,审理和解决邦国之间产生的纠纷和矛盾。此外,为了加强司法权力,打破各邦国的界线,帝国议会法庭在帝国境内划分了六个司法管辖区,由皇帝任命每个管辖区的帝国法官以及四位陪审法官,由他们组成审判团。此外,《永久和平条例》还废除了自中世纪以来一直实行的私战自卫权(Fehderecht),所有纠纷只能通过法庭以和平方式解决。(39) 四、帝国改革的历史意义 1495年沃尔姆斯帝国会议涉及的改革内容不是很多,且改革的时间并不长,在历史的长河中可谓是“昙花一现”,但其对此后历史进程的影响却是深远的。从19世纪晚期起,朗克等德国历史学家就十分关注15世纪末16世纪初的帝国会议,他们深入研究了这一历史时期历次帝国会议的档案,以及宗教会议时期的一系列文献,特别是《西格蒙特改革》(Reformatio Sigismundi),赋予这一时期以“改革”的特点。(40)德国传统史学家认为,沃尔姆斯帝国会议提出的征收帝国赋税、组建帝国军队、划分帝国司法管辖区以及成立帝国权力机构,都在改变着旧的政治传统,因而是一次十分重要的政治改革,是德国走向现代民族国家的一个重要历史事件。(41) 20世纪70年代,雷根斯堡大学教授海因茨·安格迈尔就帝国改革问题发表一系列相关著作和论文;此后,哥廷根大学的莫拉夫等学者也就此问题进行了新的研究;这些新的研究着重从制度史变革的角度论述帝国改革。安格迈尔被德国历史学界看做是帝国改革研究的新的领军人物,(42)他提出了新的视角。安格迈尔认为,1495年召开沃尔姆斯帝国会议的目的并不是要进行帝国改革,而是企图借助诸侯的力量扩张哈布斯堡家族的势力范围;诸侯及各社会等级也在力求维护已获得的权利,从这两方面来说,帝国改革的目的具有守旧的特点。同时他认为,1495年的帝国会议充其量只是一件未完成的“作品”,一是因为事实上的财政制度还只是一个没有实现的愿望;另一方面,帝国还缺少一个保证帝国职能履行的制度。(43)正是因为国王和诸侯的目的不同,帝国改革中存在着两股改革势力的对立和博弈,这场博弈没有导致国家权力的统一,反而进一步加深了国家权力的分裂。(44)彼得·莫拉夫也认为,德意志在通向现代化的进程中存在着帝国和邦国并存的“二元性”,而且帝国和邦国是互为条件的,帝国弥补了邦君统治在国家性方面的不足,邦国制则为帝国创造了现代结构。他认为皇帝和邦君之间虽然存在着冲突,但邦君的统治并没有削弱帝国的集权,反而说明了等级的崛起,增强了帝国的集权,邦君承担了帝国因缺少管理机构而无法承担的职能。(45)在中世纪晚期多头政治的德意志,恰恰是在皇帝与各等级的对峙中体现出帝国改革的核心。正是基于这一点,莫拉夫并不把沃尔姆斯帝国会议看做是一场政治的“改革”,而是将其视为“帝国制度的改建”(Umgestaltung der Reichsverfassung)。(46) 诚然,沃尔姆斯帝国会议的实际效力有限,政治改革也不可能仅通过一次会议就能实现,而且德意志的多头政治导致帝国改革的成效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尤其是在经济制度改革方面,由于帝国地区性经济的独立性较强,币制改革和税制改革都先后搁浅,统一征收帝国税也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但应该强调的是,这次帝国会议对德意志此后的历史进程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首先,皇帝把原有的“宫廷会议”改称为“帝国会议”,这一改变的意义在于,此前皇帝主要是基于个人或者王室的原因召开会议,而沃尔姆斯会议则是第一次涉及社会各等级的事务,参会人员不仅包括那些与皇帝有着密切关系的诸侯,而且还扩大到市民等级。帝国权力委员会成员的阶层涵盖面变得更广。(47)帝国权力委员会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具有了帝国行政机构的性质,(48)它的成员不仅包括在帝国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20位教俗大贵族,而且还有帝国自由城市(Freie Stadt)的代表。15世纪末,德意志帝国有80余座自由城市,分布在帝国各个地区特别是在帝国的北部和西部。这些城市不仅是商业贸易中心,同时也在各邦国的政治事务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德意志已经形成的、以城市为中心的各个经济区域分别与法国、英国有着不同的经济联系,市民阶层代表进入帝国权力委员会,通过这一途径参与决定有关财政、防御、宣战和外交等帝国政治事务,市民阶层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了帝国与英国、法国乃至意大利等国家和地区的关系。 其次,帝国法庭的设立推进了帝国制度的改进,帝国法律管辖区的划分打破了邦国的界线,是此后帝国现代行政划区的雏形。尽管邦国制并没有因为这次帝国改革有所改变,但帝国的皇帝则可以通过帝国法庭干预邦国事务,以此强化国王的采邑权,调解和处理帝国与邦国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帝国法庭(Reichsgericht)取代王室法庭(Hofgericht)成为帝国的最高司法审判机构,更有效地保证了《永久和平条例》在帝国境内的推行,在废除私战、通过法律和平解决纠纷方面产生了明显成效,这是向现代法律制度迈进的一大步。(49) 再次,虽然这次帝国改革没有具体涉及教会,但帝国制度的改建是德意志政治世俗化的一大进步。自中世纪早期起,“君权神授”的教义思想是帝国政治理论的基础。13世纪,在英法相继产生了议会制度,由此提出了“主权论”对议会制这种新的建制进行理论阐述。(50)“主权论”对西欧中世纪晚期政治制度的演变产生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改变了“君权神授”影响下的教会和世俗君权的关系。虽然在德意志王位选举方面教会选帝侯仍然起着举足轻重的政治作用,但是帝国权力委员会的建立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教会的权力。此外,帝国改革也为此后的宗教改革提供了有利的政治条件。 沃尔姆斯帝国会议产生的第四个重要影响是在意识形态领域。15世纪中期至16世纪初,德意志民族意识的增长则受到很大的阻碍,这种阻碍主要是德意志的多头政治及以此为基础建立的邦国制度。抑或可以这样说,体现整个西方基督教政治秩序的帝国旧思想虽然已经过时,但并没有完全消失。(51)另一方面,尽管中世纪德意志帝国的政治权力与英、法一样都是基于采邑权,但诸侯与国王之间的依附关系较并不十分紧密。社会的公共权力被严重分割成为诸如司法审判权、征收关税权或者是护送权(Geleitsrecht)、(52)铸币权和矿山权等各种权利,这些权利并没有包含在采邑权中,所有这些权利都是诸侯或者城市逐一获得的,享有转让或者继续封授给他人的权利。正如拉贝所说,中世纪的统治权基本上是与个人相关的而不是与地区相关的。这个被分割的政治权力依然是一种个人权力,而不是地区性权力,这种个人的权力是德意志实现统一的最大障碍。德国历史学家们普遍认为,1495年沃尔姆帝国会议上提出征收“共同芬尼”的帝国税、1500-1502年由帝国社会各等级代表组成帝国权力机构,以及1504年起帝国法庭划定司法管辖区等,所有这些改革措施都削弱了皇帝的个人权力,促进了帝国在制度建设方面朝着民族国家的方向发展;(53)同时他们也不否认,这次改革并没有达到帝国改革要创建稳固的帝国统治权的目的,帝国各等级没有结成一个整体,也没有组建起一个有效力的等级机构。(54) 公权被分割以及邦国的独立和封闭,与这一历史时期社会人员和资源的流动形成了巨大反差,产生了难以克服的矛盾,致使社会不安定和不稳定因素日益增加,因此恢复一个具有强势的德意志皇权不仅是马克西米利安一世等皇帝的愿望,而且也是社会各等级乃至邦君诸侯的共同愿望和要求。1494年8月,法国国王查理八世率军进入那不勒斯,为德意志皇帝强化皇权提供了有利契机,同时也拉开了欧洲诸国争夺欧洲霸权的意大利战争的序幕。欧洲的历史学家把查理八世进军意大利看做是欧洲近代历史的开端,他们的论据是,欧洲的统治地位总是与占领意大利联系在一起的。(55)自中世纪以来,与罗马教会的关系,对德意志的君王来说始终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不仅如此,与意大利的商业贸易更是涉及君王和市民的利益。自15世纪起,日益强大的威尼斯共和国逐渐把德意志帝国的势力排挤出意大利北部地区,给德意志与地中海地区的贸易往来造成很大损失,这些都是促使马克西米利安一世卷入意大利战争的主要原因,也是德意志诸侯与各社会等级共同支持皇帝征收“共同芬尼”税的主要原因。也正是基于这一点,多头政治的德意志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一致。或许可以这样说,在意大利问题上,德意志历史上首次体现出德意志的民族意识,与此同时发生的土耳其的入侵更增强了这种民族意识。1512年,在科隆召开的帝国会议闭幕时,马克西米利安一世第一次在帝国的官方文件中标注了“德意志民族的神圣罗马帝国”的字样。(56)如果说英国和法国的民族意识是在百年战争时期“自下而上”生长起来的话,那么德意志的民族意识则是在帝国实施改革的过程中“自上而下”增强的。 综上所述,沃尔姆斯帝国会议可以说是中世纪晚期德意志帝国改革的开端,虽然这次改革的成效由于帝国政治局势和社会发展的特点而带有很大的局限性,但它的确为德国向近代社会转型开辟了道路。帝国改革不仅促进了帝国制度的改进,增强了帝国统治权力对各独立邦国的渗透,也提升了德意志的民族意识。此外还应该强调的是,这次帝国改革对帝国与教会的关系也产生了重要影响,为16世纪的宗教改革提供了有利的政治条件。一方面,帝国改革强调社会各等级对帝国事务的参与以及在改革中设立行政建制,不仅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皇帝个人的政治权力,而且也在实践中否定了中世纪早期以来一直奉行的“君权神授”的政治理论,罗马教会赖以干预世俗政治的理论基础被动摇,罗马教会在世俗政治方面的权威被削弱,从而为宗教改革后期制定“教随国定”的原则做了铺垫。另一方面,罗马教会在政治上的强势无疑是其宗教崇拜的一个先决条件,而宗教权威抑制的是个人信仰的自由。13世纪以后西欧在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上的变化致使人的主体性越来越凸显,这就为马丁·路德“因信称义”这种宣扬个性信仰的宗教主张提供了有利的政治条件。宗教改革之前,韦尔多派、卡塔尔派以及艾克哈特大师的新神秘主义虽然都提出过个性信仰的主张,但都被强势的罗马教会宣布为异端,遭到压制乃至镇压。德意志帝国改革通过等级会议提升了社会各等级的政治影响力,为通向个人信仰的道路扫清了政治障碍,有着相似政治要求的人们同样也因采用了相同的信仰方式,结成了不同的教派。抑或可以这样说,帝国改革使德意志中世纪政教二元对立的政治传统的影响日趋减弱,宗教改革运动也最终促使帝国的政教“分道扬镳”。 ①Heinrich Lutz,Das Ringen um deutsche Einheit und kirchliche Erneuerung.Von Maximilian I.bis zum Westfltischen Frieden 1490 bis 1648,Berlin:Propylen Verlag,1983,S.91. ②10世纪初,在东法兰克王国基础上延伸出了德意志王国,962年德意志国王奥托一世在罗马由教皇加冕为“罗马皇帝”,开始有了帝国的概念;1157年,皇帝弗里德里希一世在与罗马教皇进行权力之争时为帝国加上了神圣,即“神圣帝国”(Sacrum Imperium)。1254年,在荷兰的威廉的文档中最早出现了“神圣罗马帝国”(Sacrum Romanum Imperium)的提法,在此后的国王的文档中一再出现,一直延续到15世纪中叶以后,参见Karl Zeumer,Heiliges rmisches Reich der Deutschen Nation.Eine Studie über den Reichstitel,Weimar:Hermann Bhlaus Nachfolger,1910,S.14f. ③比较典型的是迈尔(Th.Mayer),他的学生布伦纳(O.Brunner),以及希尔施(H.Hirsch)、普拉茨霍夫(W.Platzhoff),有些还在纳粹政府中担任官职。虽然他们研究的目的含有浓重的纳粹政治的倾向,但客观上讲,这些历史学家在制度史研究上都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二战之后,他们中的大多数依然在德国大学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例如,迈尔在二战后因是纳粹分子而被捕,他的著作也被列入清纳粹化运动的清单中,但在20世纪50年代之后他依然在德国中世纪史研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他提出,在西欧中世纪早中期封臣和封君之间的依附关系构成了“个人联合的政体”,这一观点至今还被大多数历史学家认同。 ④这个时期比较有代表性的著作有:斯潘根贝格的《从采邑国家到等级国家》(Hans Spangenberg,Vom Lehnstaat zum Stndestaat:ein Beitrag zur Entstehungd der landstndischen Verfassung,München:Oldonbourg,1912);布伦纳的《邦国和统治》(Otto Brunner,Land und Herrschaft:Grudfragen der territorialen Verfassungsgeschichte Südostdeutschlands im Mittelalter,Rohree Baden bei Wien:Rohrer,1939);米泰斯的《采邑权和国家权力》(Heinrich Mitteis,Lehnrecht und Staatsgewahlt:Untersuchungen zur mittelalterlichen Vetfassungsgeschichte,Weimar:Bhlau,1933)以及他的《中世纪中期的国家》(Der Staat des hohen Mittelalters:Grundlinien einer vergleichenden Verfassungsgeschichte des Lehnszeitalters,Weimar:Bhlau,1940);托伊尔考夫的《邦国和采邑制》(Gerhard Theuerkauf,Land und Lehnswesen vom 14.Jahrhundert zum 16.Jahrhundert:Ein Beitrag zur Verfassung des Hochstifts Münster und zum nordwestdeuschen Lehnrecht,Kln:Bhlau,1961);等等。 ⑤Andreas Schwennicke,"Ohne Steuer kein Staat":Zur Entwicklung und politischen Funktion des Steuerrecht in den Territorien des Heiligen Rnischen Reichs(1500-1800),Frankfurt am M.:Klostermann,1960. ⑥德国著名的中世纪史学会——康斯坦茨中世纪史工作协会(Konstanzer Arbeitskreis für mittelalterliche Geschichte)以德意志14世纪的邦国制为主题分别于1967年3月、1968年4月召开两次研讨会,并把研讨会上的所有论文汇编成题为《14世纪德意志的疆域国家》(Hans Patze,hrsg.,Der deutsche Territorialstaat im 14.Jahrhunder,Sigmaringen:Jan Thorbecke Verlag,1970)的2卷本论文集,收录在该协会主编的《报告与研究》(Vortrge und Forschung)丛书中。 ⑦Hans Patze,"Neue Typen des Geschftsschriftgutes im 14.Jahrhundert," in Hans Patze,hrsg.,Der deutsche Territorialstaat im 14.Jahrhunder,Vortrge und Forschung Bd.,XIII,Sigmaringen:Jan Thorbecke Verlag,19862,Bd.1,S.21. ⑧Bernhard Diestelkamp,"Lehnsrecht und sptmittelalterliche Territorien," in Hans Patze,hrsg.,Der deutsche Territorialstaat im 14.Jahrhunder,Bd.l,S.67. ⑨Dietmar Willoweit,Rechtsgrundlagen der Territorialgewalt.Landesobrigkeit,Herrschaftsrechte und Territorium in der Rechtswissenschaft der Neuzeit,Kln-Wien:Bhlau,1975. ⑩“Reichstagsakten”是研究德国近代史的重要原始史料集,由朗克的学生尤里乌斯·魏茨泽克(Julius Weizsck)主持编撰,1867年出版了第一卷,直至今天这个史料集依然不断增添新的内容,继续编撰新的卷本。 (11)Heinz Angermeier,Die Reichsreform 1410-1555:Die Staatsproblematik in Deutschland zwischen Mittelalter und Gegenwart,Munchen:Beck,1984. (12)Heinz Angermeier,Das alte Reich in der deutschen Geschichte.Studien uber Kontinuitt und Zsuren,Munchen:Oldenbourg,1991. (13)Heinz Angermeier,Das alte Reich in der deutschen Geschichte.Studien über Kontinuitt und Zsuren,S.9f. (14)自13世纪以来,虽然德意志的诸侯都有权参与国王选举,但决定国王候选人的仅限于七位教俗诸侯,即:美因茨大主教、科隆大主教、特里尔大主教、莱茵行宫伯爵、萨克森公爵、勃兰登堡伯爵以及波西米亚国王,他们被称为七大选帝侯。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648页。 (16)詹姆斯·W.汤普逊:《中世纪晚期欧洲经济社会史》,徐家玲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第176页。 (17)有关关卡的设立和数量的增长,请参见Friedrich-Wilhlem Henning,Handbuch der Wirtschafts-und Sozialgeschichte Deutschlands,Bd.1,Paderborn-München-Wien-Zürich:Verlag Ferdinand Schningh GmbH,1991,S.286f,210; M.M.波斯坦等:《剑桥欧洲经济史》第2卷,王春法主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155页;Hermann Aubin,Handbuch der deutschen Wirtschafts-und Sozialgeschichte,Bd.1,S.210. (18)Friedrich-Wilhlem Henning,Handbuch der Wirtschafts-und Sozialgeschichte Deutschlands,Bd.1,S.286f. (19)“生丁”(Rappen)是中世纪德意志西北地区通行的一种货币名称,近代社会以后是瑞士货币中的一种,1瑞士法郎=100生丁。 (20)因这种金币上印有“帝国苹果”的图案,故得此名。 (21)Hermann Kellenbenz,Deutsche Wirtschaftsgeschichte,München:Beck,1977,Bd.1,S.196ff. (22)有关莱茵城市同盟,参见Carl Friedrich Menzel,Geschichte des rheinischen Stdtebundes im 13.Jahrhundert,Hannover:Hahn,1871,S.9ff; Friedrich-Wilhlem Henning,Handbuch der Wirtschafts und Sozialgeschichte Deutschlands,S.277. (23)因该同盟成员的家族族徽都是狮子,故命此名,参见Adereas Ranft,Adelsgesellschaften.Gruppenbildung und Genossenschaft im sptmittelalterlichen Reich,Sigmaringen:Thorbecke,1994,S.199f. (24)Hilmar Grundmann,hrsg.,Handbuch der deutschen Geschichte,Stuttgart:Klett-Cotta,1981,Bd.1,S.685f. (25)Otto von Gierke,Die Genossenschaftstheorie und die deutsche Rechtsprechung,Berlin:Weidmann,1963,Bd.I,S.459ff; Bd.2,S.385ff. (26)“卡尔四世”(Karl IV),国内学者通常按照英语的发音(Charles IV)音译为“查理”,笔者按照德语音译为“卡尔”。 (27)Peter Moraw,Von offener Verfassung zu gestaltete Verdichtung.Das Reich im spten Mittelalter 1250 bis 1490,Berlin:Propylen-Verl,1985,S.247f. (28)Wolfgang Lautemann,Geschichte in Quellen.Mittelalter.Reich und Kirche,München:Bayer Schulbuch-Verlag,1989[3],S.772ff. (29)Heinrich Lutz,Das Ringen um deutsche Einheit und kirchliche Erneuerung.Von Maximilian I.bis zum Westfltischen Frieden 1490 bis 1648,S.148-152. (30)1378年罗马教廷枢机主教团形成了意大利籍教士和非意大利籍教士两大派,两派各自选举出两位教皇,直至1417年枢机主教团才在选举教皇的问题上达成一致,西方学者称之为“西方教会大分裂”。参见Hans-Georg Beck,usw.,Handbuch der Kirche,Freiburg-Basel-Wien:Herder,1985,Bd.Ⅲ/2,S.490ff. (31)Karl Zeumer,bearb.,Quellensammlung zur Geschichte der Deutschen Reichsverfassung in Mittelalter und Neuzeit,Tubingen:Mohr,,S.223ff. (32)Hubert Jedin,hrsg.,Handbuch der Kirchengeschichte,Freiburg.Basel.Wien:Herder,1985,Bd.Ⅲ/2,S.547ff. (33)Nation源自拉丁语natio,在12世纪的大学里,来自同一个地区的大学生们自行组成一个社团,类似于“同乡会”,称之为natio,故翻译为“同乡会”似更确切。康斯坦茨宗教会议参照大学同乡会的模式组织与会者,但来自各地的教士并不一定都是当地人,这个natio已不再含有“同乡会”的含义,而是“地区”的概念。直到16世纪以后,Nation又被赋予政治学意义上的“民族国家”的含义。 (34)Heinrich Lutz,Das Ringen um deutsche Einheit und kirchliche Erneuerung.Von MaximilianI.bis zum Westfltischen Frieden 1490 bis 1648,S.117. (35)“Feme”是13世纪以后使用的一个法律专业词汇,意为“属于同等法庭的自由人的联盟”,此外还有“处罚”的意思。14世纪以后,“Feme”转意为“自由法庭”(Freigericht或Freistuhl)。 (36)“共同芬尼”是一种按照个人的地位和财产而制定的人头税、收入税和财产税,在各地都遭到很大的阻力,最终于1505年停止征收。参见Eberhard Isenmann,"Reichsfinanzen und Reichssteuern im 15.Jahrhundert," Zeitschrift für Historische Forschung,7(1980),S.1-76. (37)Eberhard Isenmann,"Reichsfinanzen und Reichssteuern im 15.Jahrhundert," S.129-218. (38)Arno Buschmann,Kaiser und Reich.Verfassungsgeschichte des Heiligen Rmischen Reiches Deutscher Nation vom Beginn des 12.Jahrhunderts bis zum Jahre 1806 in Dokumenten,Baden-Baden:Nomos Verlagsgesellschaft,,S.196f. (39)20世纪50年代末期,安格迈尔撰文对改革的定义和内容作了系统综述,参见Heinz Angermeier,"Begriff und Inhalt der Reichsreform," Zeitschrift für Rechtsgeschichte,G.A.,75(1958),S.181-205. (40)Eike Wolgast,"Reform,Reformation," in Otto Brunner,hrsg.,Geschichte Grundbegriff.Historisches Lexikon zur politische-sozialen Sprache in Deutschland,Stuttart:Klett-Cotta,2004,Bd.5,S.313ff. (41)Heinz Angermeier,"Begriff und Inhalt der Reichsreform," S.181f. (42)Karl-Friedlich Krieger,Konig,Reich und Reichsreform im Spatmittelalter,München:Oldenbourg,2005,S.114. (43)Heinz Angermeier,Das alte Reich in der deutschen Geschichte.Studien über Kontinuitt und Zsuren,S.186ff. (44)Heinz Angermeier,Die Reichsreform 1410-1555.Die Staatsproblematik in Deutschland Zwischen Mittelalter und Gegenwalt,S.330. (45)Peter Moraw,"Fürstentum,Knigtum und 'Reichsreform' im deutschen Sptmittelalter," in Walter Heinemeyer,hrsg.,Vom Reichsfürstenstande,Kln:Gesamtverein d.Dt.Geschichts-u.Alterumsvereine,1987,S.117f. (46)Peter Moraw,"Fürstentum,Knigtum und 'Reichsreform' im deutschen Sptmittelalter," S.132. (47)Peter Moraw,"Versuch über die Entstehung des Reichstages," in Hermann Weber,hrsg.,Politische Ordnungen und soziale Krfte im Alten Reich,Wiebaden:Steiner,1980,1ff. (48)德国历史学家们多持有这种看法,对此进行较为详细的阐述有:Eberhard Isenmann,"Kaiser,Reich und deutsche Nation am Ausgang des 15.Jahrhunderts," in Joachim Ehlers,hrsg.,Anstze und Diskontituitt deutscher Nationsbildung im Mitteralter,Sigmaringen:Thorbecke,1989,S.192ff; KarlFriedrich Krieger,Die Lehnshoheit der deutschen Knige im Sptmittelalter,Aalen:Scientia-Verla,1979,S.422ff; Ernst Schubert,Knig und Reich.Studien zur mittelalterlichen deutschen Verfassungsgeschichte,Gttingen:Vandenhoeck & Rubrecht,1979,S.323ff. (49)Dietmar Willoweit,"Reichsreform als Verfassungskrise. zu Heinz Angermeier,Die Reichsreform 1410-1500," Der Staat,26(1987),S.273ff. (50)笔者曾就这个问题发表论文进行阐述,参见王亚平:《浅析13世纪西欧提出的主权论》,《世界历史》2010年第4期。 (51)Horst Rabe,Deutsche Geschichte 1500-1600.Das Jahrhundert der Glaubensspaltung,München:Beck,1991.S.13. (52)“护送费”是中世纪以及近代早期德国邦君诸侯的重要收入之一,源自中世纪早期商人为防止强盗的抢劫而雇佣的武装保护者,被护送者向护送者缴纳一定的费用。邦国形成后,武装的保护演变为信函,商人向邦君购买保护信函出入其邦国领地进行经济活动。参见B.Koehler,"Geleit," in Adalbert Erler,hrsg.,Handwrterbuch zur deutschen Rechtsgeschichte,Berlin:Schmidt,1971,Bd.1,S.1482ff. (53)Horst Rabe,Deutsche Geschichte 1500-1600.Das Jahrhungdert der Glaubensspaltung,S.103f. (54)Heinrich Lutz,Das Ringen um deutsche Einheit und kirchliche Erneuerung.Von Maximilian I.bis zum Westfltischen Frieden 1490 bis 1648,S.117. (55)Heinrich Lutz,Das Ringen um deutsche Einheit und kirchliche Erneuerung.Von Maximilian I.bis zum Westfltischen Frieden 1490 bis 1648,S.153. (56)有关这一文献参见Karl Zeumer,bearb.,Quellemsammlung zur Geschichte der Deutschen Reichsverfassung in Mittelalter und Neuzeit,S.297ff.标签:德意志帝国论文; 德国论文; 选帝侯论文; 中世纪论文; 欧洲历史论文; 西欧中世纪论文; 贵族等级论文; 历史政治论文; 政治论文; 社会改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