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人口数字的再估计_清实录论文

清代人口数字的再估计_清实录论文

清朝人口数字的再估算,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清朝论文,人口论文,数字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清代前期200年人口的迅速增加, 是我国前现代经济史中数量指标最重要的变化之一。这种近于爆炸速度的人口增长,为明末清初战乱残破的社会经济尽快恢复、重建,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来源,也构成了清代前期社会经济总规模增长的重要基础。但过快膨胀的人口也带来了人均耕地减少,剩余收入和社会积累萎缩等诸多问题,最终造成了18世界中叶以后开始的人均收入和整个国民经济增长趋于停滞的局面。以上观点已大致为经济史学界所接受。但是清代的社会经济发展同中国社会前后各历史时期相比,以及与同时期的其他国家相比处在怎样一个水平,是进一步研究中国经济史所必须回答的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对中国经济史中各个重要经济变量有一个数量上的估算,比如整理出一套比较准确的和成系列的清代人口数字。研究清代人口数字已有许多成果,但或者从统计制度上予以说明、评价,或者局限于某一地区或某一历史时期的人口数字分析,多数没有能形成一套完整的清代人口时间序列数字。本文拟在前人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推算出一套较完整的人口数字序列,以便为清代经济史的数量研究提供一个数据基础。

1.清代人口数字的资料来源

清朝人口数字的来源有多种渠道,《清实录》、《清朝通志》、《清朝文献通考》、《续清朝文献通考》、《大清会典》、《皇朝经世文编》、《东华录》、《东华续录》、以及各种省、府、县的方志、通志等资料中都有全国或部分地区的人口数字记载。但其中以《清实录》(全名《大清历朝实录》)最为权威,它是根据清朝户部提供的官方统计数字记录的,其他如《会典》、《东华录》等上的数字大多是照抄或根据《清实录》撮要辑录而成,其所载数字与实录所记基本相同,间或有脱漏错讹之处。因此,我们这里研究清代的人口数字以清实录上的数据资料为主要依据,实录中不存或不全之处再辅其他资料。

2.清代官方人口数字的变化情况

清代首次汇总、公布官方人口数字是在顺治八年(1651年),是年统计人丁户口数字为10,623,326,计量单位是“丁”。从1651年至雍正十二年(1734年),清实录中的人口统计数据一直是以“丁”为单位。

据《清实录》记载:清初的丁口数由1651年的10,633,326逐渐增长至1734年的26,417,932丁,虽然在1651—1684年期间由于国内尚有战事,清政权统治区的扩大或缩小,丁数间有大的陡增或陡降,但总的趋势是在逐渐增长的。1684年以后基本进入稳定增长的阶段。其间,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起由于宣布以康熙五十年册报数字24,621,324为准,自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故自康熙五十二年起人口数字又可分为两柱,“人丁户口”和“盛世滋生人丁”,本文使用的是合计数字。

雍正十三年(1735年)至乾隆五年(1740年)清实录中没有全国人口统计数字。

乾隆六年(1741年)起统计制度改为统计口数(含大小男妇),是年口数为143,411,559口。此后人口数字基本稳定增长, 至乾隆四十年(1775年)增至264,561,355 口。 乾隆五十九年(1794 年)增至313,281,795口。咸丰元年(1851年)为432,164,047口, 这是有清一代全国人口记录的最高峰。

在随之而来的咸丰、同治二朝,中国内部经历了太平天国,捻军、回民起义诸战争,战火弥漫了大半个中国,总的持续时间在20年以上。因此,《东华录》中官方人口统计数字自1852年起就降为334,403,035(比上年陡降了约一亿)。此后十余年间的数字基本上在2.4~3亿间振荡徘徊。

在严中平根据光绪年间户部清册记载编制的统计表中,(注: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附录表7—13。 转引自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甲表85《清同治、光绪两朝各直省人11数》。)光绪朝始终缺少江苏,安徽,陕西,甘肃,,台湾,广西,云南,贵州等省的数字,有数字的省份总人口徘徊在3~3.5亿之间。

宣统朝在1908—1911年间进行了人口普查, 1912 年的汇总结果为347,902,565口。(注:引自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 田赋统计》甲表86《清宣统年间调查(公元1912年汇造)之户口数的修正》。)

以上是清代官方人口数字的大体情况。有了这些数字,必须根据当时的社会环境和统计制度对其质量进行考察,然后才能以之为基础估计清代的真实人口规模和变化趋势。

3.清代官方人口数字的质量分析

清初人口统计的计量单位是“丁”。 “丁”的字面意思是“16 —60岁的应征差徭义务的成年男子”。《清实录》中也明确提到了要“年十六以上成丁,六十准予豁免”。(注:《清圣祖实录》,卷5,13 页。)但实际上这里的“丁”数并不是当时中国人口中16—60岁男性人口的统计数字,而完全是一种抽象的纳税单位的统计数字。

因为“丁”数统计目的不是为了了解人口的数量,而是为了据此以征收丁银。清初由于战乱,丁银的初额是各州、县在明末册籍(主要是万历年间的《会计录》、《赋役全书》以及各地方的赋役征收册籍)所载的数额的基础上,(注:《清史编年》载顺治14年10月初7, 上谕命编订《赋役全书》,“地丁原额以明万历年刊书为准,除荒以复奉谕旨为凭。”)根据战争造成的破坏和移民变化的情况加以调整得到的,其中绝大多数都照抄了明代的旧数字。 (注:何炳棣:《 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of China:1368—1953》,32—33页。 )而自明代中后期(16世纪初)逐渐开始实行,并在万历初年正式推广的“一条鞭法”中,许多地方已经进行了部分或全部将丁银摊入地亩中征收的改革,故明代的旧丁额即与明代当时的人口情况不符。(注:何炳棣前引书,第一章。)清初许多地方在实际的丁银征收中沿袭了这个做法,并加以改良推广。具体的丁银征派方法因地而异,五花八门。就“丁”的统计而言,有等则统计法,户丁统计法,朋丁统计法,田丁统计法和粮丁统计法等多种方法,另外有一些少数民族由土司管理的地区及边疆的卫所地区,没有实行人丁编审制度,而在浙江、江西、福建、广东等省的妇女(有些地区还包括未成年男女),因为要缴纳食盐税,又被统计在“人丁户口”数字内;更不用说每个朝代都存在的,地方士绅人口由于按例可优免丁额,亦不列入编审之中的情况了。(注:关于这些细节,详见《清史研究集》七,陈桦《清代户口统计制度的演变》一文,其中,等则统计法是指根据该地清查出的人丁所实有的土田财产的多寡,将人丁分成三等九则,各种丁口均折成的下下丁数,汇总后作为本地区的丁口数上报,如陕西、河南河内县、直隶灵寿县等;户丁统计法是指以纳粮户为统计对象,一户一丁,如广东阳江县和四川的大部分地区;田丁统计法是指以田地为编审对象,按田计丁,以一定数量的税田折算“丁”,如广东钦州、安徽泾县等;粮丁统计法即把一定数量的税粮(田赋)折算成一“丁”,如四川綦江、广东三水等地;朋一丁统计法是把实际的数丁折合成一“丁”,在四川少数几个县实行。)

正是由于“人丁户口”的统计方法并不是对实际丁男人口的统计,所以“十六岁成丁登记,六十岁以上豁免开除”的做法也只是具文而已。在相当一些地方,地方官只是每年按很小的比例增加一点儿丁额,以应付编审。因此官方统计的人丁户口数在“三藩之乱”平定之后的1684年(康熙23年)~1711年(康熙50年),27年间只从20,340,655 增加到24,621,324,增加了21%,年均增长率为7.1‰。 连康熙皇帝自己也知道这完全不是实数。康熙皇帝在1721年(康熙51年)有关“永不加赋”的上谕中说:“朕凡巡幸地方所至,询问一户或有五六丁,止一人缴纳钱粮,或有九丁、十丁,亦止二三人缴纳钱粮,……”但他显然没有弄清这种丁口统计的真正机制,因而认为数字与实际情况不符是因为“直隶各省及有司官编审人丁时,不将所生实数开明具报者,特恐加征钱粮,是以隐匿不据实奏闻。”(注:《清圣祖实录》,卷249,14页。 )

因此,清圣祖在康熙51年宣布以康熙50年(1711年)的人丁户口数为准,“嗣后所生人丁,免其加增钱粮”(这就是著名的“永不加赋”政策,其中广东省和东北地区未实行此项政策,滋生人丁照旧加赋)时,以为如此就可以使百姓、地方官据实呈报了。但事实并没有如他所预料的,户口统计数字并没有出现较前迅速增长的情况。

1711年~1723年(雍正元年)12年间,丁口数只增长了4.5%, 年均增长3.7‰;雍正2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摊丁入亩”后,1724~1734年(雍正二年~12年)10年间,丁口数只增长了4.8%, 年均增长率4.7‰;而1711~1734年,23年间共增长了11.1%,年增长率为4.6‰,不仅这三组数字都较1684~1711年的增长率低,且丁口数字的水平也明显小于当时的实际丁男人口数。

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就是因为丁银征派方式虽变,但“丁”的统计方式依旧,仍然是依不同地方不同征派方工而异的纳税单位数,因而在“永不加赋”、“摊丁入亩”之后,税负压力减小,纳税单位数的增长速度也会相应减低。

由此可见,清初80年(1651~1734)官方统计的人丁户口数字,从其初额的产生,到其后来的调整变化,都是基于一种对纳税单位的统计,不能用来反映清初丁男人口数的实际规模和变化速度,更不能据此来重构当时全国总人口的规模和变化趋势。

自1735年(雍正13 年)起清政府暂时停止了人丁编审制度, 因此1735年—1740年(乾隆5年)没有官方的人口统计数字。

乾隆5年(1740年)清高宗命令此后“每岁仲冬, 该督抚将各府州县户口增减,……,一一详悉具摺奏闻”,因此,从乾隆6年(1741 年)开始官方的人口统计对象改为“民数”(大小男妇),单位为“口”,(注:高宗实录,卷133,5页。)这个统计对象较以前更接近了全部人口的概念,但覆盖面仍是不完全的。它没有统计“流寓”人口(指因故出外,在非本籍贯地居住的人口),(注:何炳棣,前引书,38页。)且根据清实录中记载,这种数字不是由逐户清查得到的,是根据保甲门牌上的登记数字逐级上报汇总得到的。这个清查数字的执行者是保甲人员,而保甲系统当时在全国范围内是否有效地建立和运行,是值得怀疑的,因此,由它收集到的数字质量也是可疑的,必须慎重使用。

同时,有大量事例证明这种新的人口编审制度并未在全国范围内认真实行。比如在四川一些地方,原来实行户丁法(即一户一丁),新制度实行后,地方官只不过将数字单位由“丁”改为“口”,就将原来的数字照抄上报;(注:陈桦,前引文。)同时这一段的官方统计数字有两年完全一样的情况,如乾隆11,12年数字完全一样,乾隆13,14年又完全一样;乾隆12,13年间增长3%,而乾隆6~7年则陡增了11.4%, 这都反映出清查户口的工作质量还不稳定。而每遇灾荒,统计的受赈人口总要比平时在册人口多出许多,也从侧面反映了这种统计的不实。(注:何炳棣,前引书,41页。)因此,这一段数字仍有可能较多地偏离(低于)真实水平。何炳棣认为,这个数字很可能偏低实际水平20%以上。(注:何炳棣,前引书,38页。)

在这一段数字中有两种不同的偏差倾向:有些地区奏报的数字是丁数而非人口数,会使统计数字随时间的推移与真实人口相差更多;而有些地区在这期间可能逐渐由丁数统计改为人口统计,又会使后期统计数字比前期更接近真实水平。在能详细了解这两种作用孰强孰弱之前,我们姑且认为二者的作用相抵销,这段数字同实际水平的偏差性是一致的,它的增长率接近实际增长率。

这种户口统计数字同灾荒时的申报数字相差过远,使清高宗下决心于乾隆40年(1775年)重新整顿户口统计制度。 (注:高宗实录, 卷992,17页;卷995,15页。)因此,1775年的统计数字264,561, 355口要比上年(1774)年221,027,224口陡增了19.7%, 这种陡增显然是由于加强清查的结果。从政治社会条件上来看,这时是清政府处于政治上稳定和较成熟的阶段,就乾隆皇帝本人来说也是他权力达到顶峰的时期;从技术条件来看,当时保甲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日趋加强,较前更为完备,并把进行人口登记作为其主要任务,“循环册”制度自1757年(乾隆22年)(注:高宗实录,卷549,19页。)开始在全国推广, 使人口统计有了严密可靠的制度;而且这次统计比往常展限一年,至1776年底才上报,时间上也比较从容。(注:见高宗实录,卷995,15 页)因此,可以认为,这个数字是有清一代统计质量最高的一年。

从统计区域上看,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的漏报仍是难以避免的,使这一阶段的数字仍低于实际水平。1775年“京师居民,满、蒙、汉军旗人,以及内外蒙古、藏卫、新疆、青海等处外藩人民”均未实行保甲制,(注:何炳棣,前引书,51页。)但旗人户口有户部八旗俸饷处管理,扎克萨外藩有理藩院管理,同时当时西藏的人数远小于一百万,影响较大的主要是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根据上谕:“所有苗、瑶、黎、侗、陕西、四川之番夷,福建之生熟番境,其户口均不必查办。(注:高宗实录,卷1011,19页。)但总的看来,少数民族人口统计即使有误差,造成的误差估计应远小于人口的5%。

1795年(乾隆60年)起爆发了苗民起义和白莲教起义,波及贵州,湖南、湖北、四川、河南、陕西、甘肃诸省,因此嘉庆朝的人口统计数字出现一个先减后增的“U”型变化,这种变化部分是由于战争使人口减少,但主要原因是由于在有战事的地区无法进行有效的人口统计。这可以从白莲教起义失败(1804)年和苗民起义失败(1806年)后人口在1805和1808年的两次陡增上反映出来。综观嘉庆一朝,人口统计数字的波动较大,其可靠性也成问题。

道光2年(1822年)起~咸丰元年(1851年), 人口数字又进入一个平稳增长的阶段,这期间国内没有发生大的战事,保甲制度经清仁宗在晚年的强调整顿,责以“编查户口,稽查匪类”的专责,人口统计质量也逐渐变得比较可靠了。在这段数字中,误差明显较大的是四川省。王笛和珀金斯(注:王笛:《清代四川人口、土地和农业生产》,《四川大学学报》1987年第3-4期。珀金斯:《中国农业的发展》,第272、273、285页。)都指出四川人口在19世纪30年代以后的增长速度和总量都明显被夸大了。王笛估计这期间的四川人口增长率为7.75 ‰, 在1850年人口为2777.2万,而不是4475.2万。(注:咸丰元年四川的官方人口数字引自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甲表82。)

在这段数字中有四个数字,笔者认为可以接受作为估算其它时期人口的主要依据:

(1)乾隆40年(1775年), 这一年保甲制度开始得到较好地实行,264,561,355口;

(2)乾隆59年(1794年),白莲教战争爆发前,也是清朝18 世纪人口统计数字为最高峰,313,281,795口;

(3)道光2年(1822年),人口数字进入一个长达30年的平稳增长阶段,其后的数字有较好的一致性。372,457,539口;

(4)咸丰元年(1851年),太平天国起义爆发之年, 清代官方人口数字的最高值,432,164,047口。

1775~1851年,前后共76年时间,人口增长了63%,年增长率6.5‰。

从咸丰到同治年间的人口数字由于这期间进行的镇压太平天国、捻军、回民起义的战争,使统计工作实际上在大部分地区陷于停顿,统计的区域常常不能覆盖全国,保甲系统也不可能花很大的精力认真统计人口。因此,这一段的数字不仅是不完全统计,而且很多地方存在着随意捏报和照抄旧额的现象,数字质量很低,难以用来做为估计当时人口的依据。同样,光绪年间的数字也存在缺漏和严重不实的现象,因此也难以用来作为人口估计的依据。

宣统年间(1908~1911年)清朝民政部所进行的大规模人口普查是为立宪选举作的准备工作之一,但由于民间普遍误解为这种调查的目的是为了加征赋税,因而出现了广泛地漏报、拒报现象,同时由于当时警察力量的单薄,亦无法承担如此巨大的工作量,因此,这次的统计多是地方官员和当地士绅估计的结果,质量难以保证。这次的统计结果据全汉升《清朝人口的变动》中载民政部户口调查数字为341,913,497人,而同年邮政局调查的数字为438,425,000人,相差近一亿。 (注:见全汉升:《中国经济史论从》第二册。)据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甲表86《清宣统年间调查(1912年汇造)之户口数的修正,全国18行省合计347,902,656人。数字相差悬殊, 且统计过程蔽漏从生,质量均不可靠。

以上是对清代官方人口数字质量的简单评价。

4.清代人口变化趋势的估计

如前所述,清代官方人口数字中从1651年到1734年的“人丁户口”数字完全是一种针对纳税单位统计的数字,不能用来作为重构人口总规模的依据。1741—1774年的数字虽以总人口为统计对象,但受统计方法和统计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偏离真实情况的幅度较大,因此必须加以调整才能使用。1775~1851年的人口数字是清代官方统计数字质量较高的部分,可以认为其偏离实际的程度不大。而1851年至清末(1911年)的数字,质量很低,远低于实际人口水平,也难以用来估算当时的人口规模。

因此,我们这里主要根据1775年—1794年,1794—1822年,1822—1851年三个阶段的人口数字,以及有限度地接受1741—1774年的数字,明末,民国时期的人口估计数字,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1953年的人口调查数字,和清代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大体趋势,对清代人口作一规模上的估计。

首先看1775年—1794年,人口由264,561,355增长到313,281, 795,增幅为18.4%,年增长率8.7‰。(注:为了避免起止年份选择不当造成的误差,这里起点采用的是1775,1776,1777年的均值,终点采用的是1792,1793,1794年的均值。)我们认为这是比较接近真实水平的数字,予以接受。

再看1741~1774年数字:1774年清实录中数字为:221,027, 224人。1742年为159,801,551人。历时32年,增长了38.3%。 年均增长率11.0‰。(注:起点采用的是1741,1742,1743年的均值,终点采用的是1772,1773,1774年的均值。)如前所述的原因,我们认为这个增长率大致是可信的。但应注意的是1775年清高宗整顿人口统计后,数字一跃而至264,561,355,一年之间上升了19.7%, 这反过来说明了1741~1744年的官方数字的绝对水平是大大低估了的。也因此,我们认为何炳棣先生所做的这一段数字的低估超过20%的结论是有道理的。据此加以调整,1742年的人口应在159,801,551×1.2=191,761,861,即一亿九千万左右。

再往前推,1684~1741年中国处于战后经济恢复和进入稳定发展的时期。一般的估计都认为战后应当出现一个人口恢复性高速增长的阶段,增长速度应高于清中期稳定增长阶段的速度。但考虑到在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摊丁入亩”政策之前,人头税对人口的增长还有一定的抑制作用,这个速度不会高很多。

如果以1742年为190,000,000人,按略高于1742~1775 年速度的12‰,回溯至1684年,58年间应至少增长100%,亦即1684 年的人口不应高于1亿。 根据何炳棣先生的估计明末的人口在一亿三千万~一亿五千万左右,经过明末清初长达60年的战争降为8千万~一亿左右, 是比较可信的。据此还可以计算出,1700年人口约为1.12亿,1720年约为1.43亿。

1794年至1822年,清实录中的数字由313,281,795增加到372, 457,539,增长了18.9%,年增长率为6.2‰。(注:起点采用的是1792,1793,1794年的均值,终点采用的是1822,1823,1824年的均值。)1851年的数字减去四川省高估的1700万,为4.15亿,1822年—1851年又增加了11.5%,年增长率为3.75‰。这一段数字误差虽可能较1775—1794年间稍大,但仍能反映出嘉庆、道光年间人口增长变缓的趋势。

对于清代自1851年以后的人口,由于没有可靠的官方人口数字,只能参照民国和共和国建国后的统计数字加以估算。

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的人口普查公认是比较接近实际情况的,为582,603,417人。同1851年相比,102年间增长了40.2%,年均增长率为3.3‰。这种增长是在其间发生了太平天国战争、抗日战争、 解放战争这样大规模战争的情况下发生的。其中太平天国战争以及其后的一系列战争和19世纪下半叶的各种大灾害,如光绪三、四年(1877 ~1878年)晋陕大旱,光绪十三、四年(1887、1888年)黄河大决口引起的直接死亡人口,全汉升《清代的人口变动》(注:见全汉升:《中国经济史论丛》第二册。)载:W.W.Rockhill的估计为3372.5万人,A.P.Happer的估计为6100~8300万人。 珀金斯在《中国农业的发展》中估计为6000万。如果考虑到出生率下降和自然死亡率上升造成的损失, 6000万的数字是比较可信的。据此,将1880年的人口数字修正为3.55亿。

1880年~1937年间,中国社会处在较其前、后二、三十年而言相对“稳定”的时期,只发生了一些规模不大的局部战争,可以认为, 1880—1937年间人口增长的速度应大大超过每年3.3‰,而且基本上是匀速增长的。根据刘大中、叶孔嘉的估计,1933年的数字5.03亿,(注:刘大中,叶孔嘉:《中国大陆的经济》,1965年,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可以计算出1880—1933年人口增长了41.7%,年增长率为6.6 %。1911年的人口为4.35亿。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就可以大致构造出整个清代人口的增长率及绝对数量的变化:

1684~1740 恢复性增长阶段 年均增长

12‰

1740~1774 快速增长阶段年均增长

11‰

1775~1794 增长速度减缓年均增长 8.7‰

1794~1822 增长速度减缓年均增长 6.2‰

1822~1851 增长速度减缓年均增长 3.75‰

1851~1880 绝对数量减少年均增长-5.4‰

1881~1911 增长速度较高年均增长 6.6‰

在此基础上,本文试算了一个清代人口变化的时间序列。这个序列只是用来反映人口在平稳变化时期的大体趋势。因此战乱严重的1644—1684年和1852-1879年没有包括在内。由于目前还无法对清代历年中每个省份的人口数字做逐一分析,因此这个总人口推算值的误差难以确定,但一般地说,误差不会超过10%(最有可能出现误差的是清初人口数字,即使将1700—1740年的年增长率设为15‰,算得1700年人口为1.0亿,误差也小于10%),而且给出的推算值在大多数情况下很可能是略低于实际水平的。

清代人口变化的官方数字及修正数字 单位:千人

年代 修正值 原值 年代 修正值

原值 年代 修正值

原值

1680 88,580 17,095 1690 99,802 20,364 1700 112,411 20,411

1681 89,643 17,235 1691 101,000 20,364 1701 113,796 20,411

1682 90,719 194,33 1692 102,212 20,366 1702 115,162 20,411

1683 91,807 19,521 1693 103,439 20,366 1703 116,543 20,411

1684 92,909 20,341 1694 104,680 20,371 1704 117,942 20,412

1685 94,024 20,342 1695 105,936 20,410 1705 119,357 20,413

1686 95,152 20,342 1696 107,207 20,411 1706 120,790 20,413

1687 96,294 20,349 1697 108,494 20,411 1707 122,239 20,413

1688 97,450 20,349 1698 109,796 20,411 1708 123,706 21,621

1689 98,619 20,364 1699 111,113 20,411 1709 125,190 21,921

年代 修正值

原值

1710 126,693 23,312

1711 128,213 24,621

1712 129,752 24,623

1713 131,309 23,587

1714 132,884 24,632

1715 134,479 24,623

1716 136,093 24,722

1717 137,726 24,722

1718 139,378 24,722

1719 141,051 24,722

年代 修正值

原值 年代 修正值

原值 年代 修正值

原值

1720 142,744 24,720 1730 160,828 25,480 1740 181,204

1721 144,457 24,918 1731 162,758 25,441 1741 183,378 143,412

1722 146,190 25,309 1732 164,711 25,443 1742 185,395 159,802

1723 147,944 25,326 1733 166,688 25,412 1743 187,435 164,454

1724 149,720 25,510 1734 168,688 26,418 1744 189,496 166,809

1725 151,516 25,565 1735 170,7121745 191,581 169,922

1726 153,334 25,580 1736 172,7611746 193,688 171,897

1727 155,174 25,656 1737 174,8341747 195,819 171,897

1728 157,037 25,661 1738 176,9321748 197,973 171,897

1729 158,921 25,800 1739 179,0551749 200,151 177,495

年代 修正值

原值

1750 202,352 179,539

1751 204,578 181,811

1752 206,828 182,857

1753 209,104 183,678

1754 211,404 184,504

1755 213,729 185,613

1756 216,080 186,616

1757 218,457 190,348

1758 220,860 191,673

1759 223,290 194,792

年代 修正值

原值

年代 修正值

原值

年代 修正值

原值

1760 225,746 196,838 1770 251,844 213,613 1780 277,338 277,554

1761 228,229 198,215 1771 254,409 214,600 1781 279,752 279,816

1762 230,739 200,472 1772 257,001 216,467 1782 282,187 281,823

1763 233,278 204,210 1773 259,828 218,743 1783 284,644 284,034

1764 235,844 205,591 1774 262,686 221,027 1784 287,122 286,321

1765 238,438 206,993 1775 265,576 264,561 1785 289,621 288,864

1766 241,061 208,096 1776 267,888 268,238 1786 292,142 291,102

1767 243,712 209,840 1777 270,220 270,864 1787 294,645 292,429

1768 246,393 210,838 1778 272,572 242,965 1788 297,251 294,852

1769 249,104 212,023 1779 274,945 275,042 1789 299,838 297,717

年代 修正值

原值

1790 302,448 301,487

1791 305,081 304,354

1792 307,737 307,467

1793 310,416 310,497

1794 313,118 313,282

1795 315,072 296,969

1796 317,038 275,662

1797 319,016 271,334

1798 321,007 290,983

1799 323,010 293,283

年代 修正值

原值

年代 修正值

原值

年代 修正值

原值

1800 325,025 285,237 1810 345,886 345,717 1820 368,086 353,378

1801 327,054 297,502 1811 348,044 358,610 1821 370,382 355,540

1802 329,094 299,750 1812 350,216 333,701 1822 372,694 372,458

1803 331,148 302,251 1813 352,402 336,451 1823 375,019 375,153

1804 333,214 304,461 1814 354,601 316,574 1824 376,412 374,601

1805 335,294 332,181 1815 356,813 326,574 1825 377,811 379,885

1806 337,386 335,369 1816 359,040 328,815 1826 379,214 380,287

1807 339,491 338,062 1817 361,280 331,330 1827 380,623 383,696

1808 341,609 350,292 1818 363,535 348,820 1828 382,037 386,531

1809 343,741 352,900 1819 365,803 301,260 1829 383,456 390,501

年代 修正值

原值

1830 384,881 394,785

1831 386,311 395,821

1832 387,746 397,133

1833 389,186 398,942

1834 390,632 401,009

1835 392,083 401,767

1836 393,540 404,901

1837 395,002 405,923

1838 396,470 409,039

1839 397,942 410,851

年代 修正值

原值

年代 修正值

原值 年代 修正值

原值

1840 399,421 412,815 1880 355,000

1892 384,159

1841 400,905 413,457 1881 357,343

1893 386,695

1842 402,394 414,687 1882 359,701

1894 389,247

1843 403,889 417,239 1883 362,075

1895 391,816

1844 405,389 419,441 1884 364,465

1896 394,402

1845 406,895 412,343 1885 366,871

1897 397,005

1846 408,407 423,121 1886 369,292

1898 399,625

1847 409,924 424,938 1887 371,729

1899 402,263

1848 411,447 426,737 1888 374,183

1900 404,918

1849 412,976 412,987 1889 376,652

1901 407,590

1850 414,510 414,494 1890 379,138

1902 410,280

1851 416,050 432,164 1891 381,641

1903 412,988

年代 修正值

原值

1904 415,714

1905 418,458

1906 421,219

1907 424,000

1908 426,798

1909 429,615

1910 432,450

1911 435,304

1912 438,177

将上面得到的人口数量变化和清代经济增长的大体趋势相比较,可以看出人口的增长与经济发展的盛衰有一定的关联。清代前期(自1685年以后)社会环境比较稳定,政府大力推动垦荒,发展农业生产,并注意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人民的赋税负担,全国耕地面积在18世纪前半期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农业劳动生产力也有相应提高,因而人口增长较快。18世纪中叶以后,在当时技术条件下全国可垦土地已开发得差不多了,农业生产技术又没有明显的提高,粮食产量跟不上人口的增长,因此人口的增长速度也就逐渐慢了下来。但是,人口的增长和经济发展之间并不是完全相关的。人口达到一定规模后,增长的惯性很大。这表现在乾隆、嘉庆两朝,出现了全国范围内长时间的粮食供应紧张,但人口依然以较高的速度增长,造成了人均粮食拥有量的绝对下降。对清代中国来说,1750年以前的人口增长曾经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的发展,而此后,过快增长的人口则又反过来对进一步的经济增长形成阻力。18世纪中国没有象英国一样产生工业革命,人口负担是一个重要因素。这个教训,在20世纪人口急剧膨胀的中国,仍应给予高度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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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人口数字的再估计_清实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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