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模式与所有制结构研究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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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地区的乡镇企业进入“九五”以来,发展势头明显减弱,各项经济指标相对于“八五”期间大幅下降,一向以效率高著称的乡镇企业也遇到了效率普遍降低的问题(刘志彪,1995 ; 崔大树、 段学军, 1999)。在这样的背景下,苏南各地都对乡镇企业进行了改制,那么具体是如何操作的?效果又怎样?带着这一系列的问题,我们于2000 年7月对吴江市乡镇企业的改制情况进行了调查。在调查分析过程中,我们发现股份合作制企业曾经是人们推崇的改制模式,而在实践中乡镇企业改制所采取的形式主要是公司制。在公司股权结构的安排上则遵循着两大原则:经营者持大股和集体股权退出越多越好。这样一种股权安排,是否可行?是否有效?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进行实证检验和理论分析。

一、乡镇企业改制的基本情况

改制以前的苏南乡镇企业有这样两个特点:由乡镇村举办和集体所有制为主。但目前人们所说的乡镇企业更多的是一个地域概念,包括私营企业、个体企业、乡镇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及外资企业。由于我们调查的特定目的,这次选取的样本企业以乡镇集体企业为主,共30家。

早在1993年,乡镇企业就有了改制的愿望,并且开始尝试着租赁转让集体资产。大规模的改制主要集中在1997年以后。以样本企业改制时间为例,1996年改制的仅3家,1997年增为6家,1998年9家,1999年6家,2000年6家。其改制总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997年10月—1998年10月为第一阶段,以影响不大、关联度小的中小企业改制为主,采取的形式有:卖断、租赁、股份合作制等,以卖断居多,股份合作制的很少,基本都是向私营和有限责任公司两极转化。

1998年10月—1999年10月为第二阶段,以大中企业改制为主。大中企业是指总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时全市有84家,第一阶段已经改掉了43家,第二阶段的目标就是剩下的41家。结果只有1 家由于需大量裁减城镇职工,面临巨额的货币补偿,未能完成改制,其他企业基本上都进行了改制。

1999年10月—2000年3月底, 是以攻坚攻难和二次改制为重点的第三阶段。攻坚攻难是针对前两个阶段中未改的企业,找出和分析阻碍改制的原因,采取务实的政策,推进改革。例如为解决城镇职工的就业包袱问题,一次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先清算企业,估算土地价格筹集补偿金。二次改制主要指在已经改制的企业中进一步调整集体资产在企业中的比例,其形式有:(1)集体股权退出, 转让给经营者,价格主要按照账面净资产确定;(2)集体股权转变为不动产, 租赁给企业使用;(3)租赁资产再转让。

改制的形式则考虑到各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方法。对村办企业,基本上采取“一步到位,整体转让”的策略,且大多是一次性彻底转让给经营者。30家样本企业中有12家是村办的,改制后,10家企业的集体股份已经完全退出。但这里的整体性转让不包括土地和房产,它们一般仍属于集体资产,由企业租赁使用。

对镇办企业,由镇农工商总公司评估所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能一步到位(卖断)的尽量一步到位。对于有些规模很大的镇办企业无法一次性卖断的,采取经营者入股的方式由企业经营者、技术骨干和经营能人入股,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经营者持大股,即经营者个人持股不低于25%(具体落实时有些镇仅要求不低于15%),目的在于使经营者个人有充分的约束和积极性来运营和管理企业。

另外,对于一些资不抵债、弱小亏企业,则通过政府与企业面对面协商,依企业不同状况采取相应的办法:对经农工商总公司评估所评估资不抵债的乡镇企业,无偿转让给经营者。其亏损部分由政府承诺少收或不收若干年综合规费(注:规费是规定要交给乡镇政府的若干社会性支出和管理费用,一般占企业销售收入的0.5%—1%。)的方法予以弥补。对一些弱小亏的企业,尽量做到“整体转让,一步到位”,转让时遵循“集体不挑担,厂长不换人,企业不停顿”的原则。(注:“集体不挑担”指的是在弱小亏企业的转让中,集体一般不承担企业债务偿还等责任。)而对其中一些特别贫困的企业,转让方式十分灵活。如盛泽工艺美术总厂,实质是一家镇办福利性企业,职工多为残疾人,企业设备陈旧简陋,运作艰难。2000年4月改制时,土地、 厂房和机器设备等名义上仍为集体所有,由企业租赁使用,但企业不交任何租赁费,其责任主要是养活退休工人和下岗工人。因此,实际上是集体将企业资产无偿转让给了经营者。

二、公司制和股份合作制:乡镇企业产权改革模式的选择

在1996年开始的这一轮乡镇企业改制之初,人们曾普遍认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将有可能成为苏南乡镇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高德正、洪银兴,1996)。1997年8月, 国家体改委制定了《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股份合作制企业既不是股份制企业,也不是合伙制企业,与一般的合作制企业也不同;股份合作制是采取了股份制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集体经济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劳动合作是基础,职工共同劳动,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企业决策体现多数职工的意愿;资本合作采取股份的形式,是职工共同为劳动合作提供的条件,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企业出资人。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可以改善劳动条件、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增加劳动者的长远利益。苏南乡镇企业是社区组织及农户利用特定地区的公共资源(如集体资金积累、集体土地房屋、原材料等)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最初是依靠集体的原始积累创办起来的,其发展壮大都可以看作是全乡(镇)或全村农民集体积累的增值。乡镇企业资本形成的集体性,以及其利益与当地农民和农业的关联性,使得乡镇企业的区域性非常明显,这就成为乡镇企业可以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重要依据(范从来,1999)。然而,实践情况并非如此。

表1是30家样本企业改制前后的经营体制统计表。由表1可以看出,总体上,企业在改制以前的经营体制以承包为主,其次是集体委托,最后是租赁;改制以后则以有限责任居多,股份有限公司和私营企业并列,股份合作企业非常少。

表1改制前后企业经营体制统计

体制 企业改制以前的经营体制

承包 租赁 集体委托 未列出

企业数 153

111

体制 企业改制以后的经营体制

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 个体私营

股份合作 未列出

企业数 147 71 1

股份合作制和公司制是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两种模式,为何乡镇企业在改制中主要选择了公司制,而不是人们所预期的股份合作制呢?这可以通过企业组织理论加以说明。

一个企业组织形式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管理者能有效地监督企业的职工,以尽量减少其偷懒行为。要达到这样的目的,管理者既要有监督职工工作绩效的权力,又要对管理者有相应的不偷懒的激励。为此他们必须有以下两项权力:(1 )在向其他所有投入支付合约规定的报酬后,具有获取剩余收益的权力;(2)终止或修订企业成员资格的权力。 我们不难发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管理者在这两方面的权力是不足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受一人一票的制约,企业管理者并不享有足够的剩余索取权;股份合作制的职工股份不能向社会转让,而只能在企业内部股东间转让,其原因在于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东的股份向外流动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一批不参加劳动的个人股东的出现,会使职工股东对企业发展的关切度减弱,形成“用脚投票”(忙于股权外转)的短期行为。但是,职工股份不能向社会转让,只能在企业内部转让必然会使企业资产、人员重组发生困难,使得管理者难以拥有终止或修订企业成员资格的权力,企业的组织效率从而受到影响。最接近于以上理论的企业组织形式目前来看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公司形式在西方发达国家占到大多数,可见其生命力的旺盛,其竞争优势经历了几百年历史的检验。吴江市把集体企业大多改制成公司制的企业,贯彻经营层持大股的政策,正是符合了上述理论,给予了经营者以大比例的剩余索取权,充分提高了经营者的积极性。

实际上,从企业财产组织形式上来看,股份合作制企业存在着一定的缺陷:(1)股份制主要是资本组合公司, 股份合作制是劳动组合和资本组合的统一,股份合作制为体现劳动的组合,在权利分配时实行一人一票制。小企业可以,规模扩大后难以形成集中统一的决策机制,而且不利于企业筹集更多的资金;(2)股份合作制的成员退出自愿, 退出时的价格难以确定,按进入的价格,退出者亏,按资产重估的价格退出,可能引起更多的人退出,新进入者也面临这个问题;(3 )股份制企业的扩张可以通过参股、控股进行,股份合作制难以进行。另外,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公共积累部分是不可分割的,是一个产权不清的部分。这部分归属不清的所有权常常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内部矛盾的根源,“一年合伙,二年红火,三年散伙”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普遍现象(高建香,1998)。这使股份合作制的灵活性和吸引力都不如股份制企业。

从实际改制的结果来看,吴江市乡镇企业在改制后大多投入巨资进行技术改造,扩大生产。根据市场经济的规律,资源将向最有效率的使用者手中集中。组成公司制的企业,对于将来的增资扩股,以及企业间的合并、转让都提供了很大的方便,使资金的利用效率增加。另外,目前吴江市改制成公司制的企业基本是由经理、厂长持大股,作为大股东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的兼任,不存在委托代理问题,经营者将在最大限度内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由此可以看出,苏南乡镇企业改制中对公司制的选择是有其理论依据的。

三、经营者持大股企业的股权结构及绩效分析

如前所述,吴江市改制有一条重要原则——经营者持大股,即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鼓励企业经营者持有尽可能多的企业股份,量化指标为持股比例不低于15%。就我们调查的30家企业而言,有7 家改制成了私营企业,经营者即所有者;在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中经营者持股比例最低为13.5%,最高为100%(管理层集体持有),平均为77.7 %;2家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者持股比例分别为15%和19%。由此可见, 经营者持大股这一原则在改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经营者持大股的改制企业改制前后的经济效益情况见表2。 从表中可以看到,改制企业平均销售收入增长率38.12%,利润总额增长率29.68%。改制企业能取得如此巨大的增长,改制是关键。 经营者持大股的企业业绩更为突出,这两项指标分别为44.71%和39.20%。

注:1.表中平均值为算术平均值,没有考虑资产权重。2.表中“/”表示缺少数据,“*”表示基期为负数或0。

从产权理论来看,企业生产是“一个队对投入的使用”(阿尔钦、德姆塞茨,1991),即是一个队生产(team production)的过程。 队生产的产出是整个队整和的产出而不是每个成员的分产出之和。从总产出中很难确定每个人对联合投入产出所做的贡献,因此在队生产中无法确定参与合作队员的边际产品。而对于单个队员无论闲暇还是较高的收入都将进入他的效用函数,因此每个人势必会在生产过程中根据可获得的报酬来调整其工作量。由于存在着观察、检测、监督的费用,每个人都会被诱使去享受更多的闲暇,搭他人便车,这意味着他将获得更多的非现金收入。所以,要提高队生产的效率必须克服这样一种道德风险。

从理论上说市场竞争会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那些潜在的队成员之间的竞争会决定队成员的构成和报酬,如一个过度偷懒的成员会被愿意支付更多劳动的潜在成员所替代。但这种竞争机制发生作用的先决条件是队成员的偷懒能被观察到并且可以衡量,这会带来高昂的监督成本。同时,由于队生产的合作性这种偷懒无法准确测度。对于那些潜在队员而言一旦进入队生产过程中,他所面临的偷懒激励和他所替代的成员所面临的一样大,新的偷懒不可避免。由此可见,这种竞争机制是无效的。

阿尔钦和德姆塞茨(1991)提出“减低偷懒的一种方式是由某人专门作为监督者来检查队员的投入绩效,这又产生了对经营者的监督问题,因为他们也有偷懒动机。因此,要克服道德风险,除了让企业形成一种可监督的结构即监督专门化之外,还应当建立一种制度安排使得监督者的偷懒变得对自己不利,从而达到监督双方激励相容。这一点可以借助产权安排来实现:赋予监督者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即他可以获得队生产的剩余收入。这样队生产越有效率,监督者剩余越多,监督者也越努力,形成一种良性循环,不断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

经营者持大股是让经营者拥有较多数量的所经营企业的股份,这种制度安排正符合了上述产权安排的要求。在企业中经营者是生产过程的监督者,他拥有较多股份只赋予他一定的剩余索取权。与不持股的经营者相比,他将获得企业生产效率提高所带来的剩余收入。在此激励下持大股经营者的监督会更有效,企业生产成员的偷懒将减少,生产效率得到提高。由此可见,经营者持大股的产权结构安排符合企业生产过程的客观规律,将会促进企业绩效的提高。

另外,经营者持大股原则使得经营者的目标和企业利益相一致,保证了企业的高效运行,实现了企业的超额增长。表3 是我们对持大股企业经营者的经营动机调查的结果,表4 则是最初乡镇企业的创办动机(刘志彪,1995)。

表3 经营者经营动机一览表

经营动机累计得分经营评分位次

追求最大利润109 4.28

1

技术技术创新104 4.16

2

增加产值和销售额102 4.08

3

提高职工收入 99 3.96

4

增加国家税收 98 3.92

5

实现资本增值 96 3.84

6

提高企业级别 91 3.64

7

为社区公益做贡献 86 3.44

8

为本地人提供就业机会 80 3.29

从表3和表4的比较中我们不难发现,经营者持大股企业中经营者的经营目标与企业发展目标有较高的一致性,而与企业创办之初的社区利益动机有很大差别。这说明,经营者持大股的激励作用是有效的,它在充分激励经营者的同时也赋予了经营者监督的权利,使其在生产过程拥有高度的自主权,从而摆脱了原先存在政企不分、自主经营机制蜕化,分配机制、用人机制僵化等严重阻碍企业发展的弊病。

表4社区政府创办企业动机得分表

创办动机 累计得分频率(%) 综合评分位次

提高本地农民收入 93 2.551

增加就业 88 1.672

有了企业才有收入,才好办事47 0.723

本地有资源,不办企业可惜了60 0.584

市场需求旺盛 41 0.205

上级规定指标 7 0.096

其他原因2 0.067

外乡镇办了,我们也办

1 0.018

表5 是对样本企业中经营者持大股企业的自主经营决策机制与总体企业的比较。由表可见,经营者持大股企业除招聘管理人员、减产停产这几项外所有的决策项目的自主度均高于总体企业。这充分证明了经营者持大股原则的有效性。

注:1.表第二、四栏中括号外的数值表示企业数,括号内的数值表示决策自主权度,即1—7表示基本上由企业自行决定,具体为:厂长经理自主决定(1),厂长与厂干部协商(2),在董事会协商(3), 开股东大会决定(4),与党组织协商(5),与工会代表协商(6), 其他(7)。8—10表示企业与上级(乡镇领导或其他部门)协商决定或上级决定,具体是:上级干预度较低(8),上级干预度较高(9),基本上上级决定(10)。

2.平均值是根据前一栏中数据,以企业数为权数加权平均得来的。考虑到有个别企业极端值存在,于是仿照打分方式,采取去掉一个最大值、去掉一个最小值后再加权平均求出平均值。该值越大,表示企业的经营决策权度越小。

总之,在乡镇企业改制中实施的经营者持大股的原则符合客观规律,有效地激励和约束了经营者,避免了前段时间在乡镇企业经营中出现的机制弱化的问题,全面提升了企业的经营绩效。该原则在现阶段的实施中成效显著,如何保持并扩大这种效果,我们认为必须建立有效的经营者选拔机制。只有这样持大股才有意义,没有经营者优秀的人力资本作保障,再好的监督约束机制也换不来企业绩效的提高。另一方面,经营者持大股后,其权力因持大股这样一种产权基础变得非常稳固,加之乡镇企业的股份绝大部分难以进行公开的交易,这就使得规模较大的苏南乡镇企业难以通过股份的转让更换经营者,股票市场“用脚投票机制”对经营者的约束功能无法形成。显然,经营者优胜劣汰机制的建立是经营者持大股后必须考虑的一个重大问题。如果能作到这一点,我们有理由相信乡镇企业的明天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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