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假设与自然状态假设
——基于国家形成的逻辑分析
阮 珺
(青岛大学 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071)
摘 要: 本文首先以自然状态假设为逻辑起点,以霍布斯、洛克、卢梭的国家学说为主线,分析近代国家形成的正当性;其次分析自现代以来罗尔斯在对自然状态假设批判继承的基础上设计出的原初状态假设,该假设用于探索现代国家的正义制度,以解决社会出现的新的不平等问题;最后立足当代,对自然状态假设和原初状态假设进行分析与评价。
关键词: 自然状态假设;国家形成;原初状态假设;无知之幕
自然状态作为近代国家形成的理论基础,历来是法哲学领域研究的焦点问题。霍布斯、洛克和卢梭作为近代国家理论的代表人物,在各自假设的自然状态下论证近代国家政权出现的合理性与正当性。20世纪中后期,美国社会贫富差距等一系列不公正问题引发了罗尔斯对公平正义的思考,他在批判继承前人的自然状态下推导出原初状态,设计出“无知之幕”,并在此基础上系统论述了自由优先与平等两个正义原则和正义的国家制度,理论意义深远。
一、自然状态假设与国家形成的关系
研究关于近代国家形成的理论时发现,“自然状态”在近代西方政治思想中高频率出现,尤其是霍布斯开创的“自然状态”假设备受法哲学家青睐,成为近代契约与国家政权合理性的基石,并由此设计出近代国家模式,究其原因,是受到了基督教国家理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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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状态假设是古典自由主义学者的学说旨趣之一,基督教对古典自由主义学说最深远的影响,就是产生了“国家是消极工具”的概念,国家的出现根源于人性的缺陷,即人的原罪导致了国家的出现。
具体来说,基督教的“国家起源理论”来自神学教义“亚当犯罪”和“上帝立王”。在基督教神学理论中,最初状态是伊甸园,这里面的人没有人性缺陷,直到亚当、夏娃偷尝了“禁果”,上帝意识到人原是有缺陷的,于是,国家作为一种抑制人性堕落的消极性工具就出现了。自由主义沿着基督教神学开辟的路线寻找国家的起源:基督教回溯到伊甸园,自由主义则返回到自然状态。不同的是,自由主义与上帝脱了钩:按基督教神学,世间万物皆出自上帝,即使人类的建构,背后也是上帝的意志在操纵;但自由主义者直接从对自然状态和人类本性入手,引申出国家产生的必要性,不再唯上帝是从,而是立足人类自己的利益——自愿达成契约。同时,他们的逻辑起点也发生了变化:基督教从人的无罪的应然状态出发,而自由主义从人有罪的已然状态出发,但自由主义不再重复人类始祖犯罪的神话,政治设计上摆脱了上帝救世的计划,断绝了与彼岸世界的联系,只关注此岸的政治现实。
两个假设状态最根本的不同是它们的真实性问题。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坚持认为自然状态是人们进入国家之前生存过的真实环境:霍布斯认为,美洲野蛮人部落生存状态就是战争状态;洛克也提到,凡是没有互相约定进入同一个国家的人就是处在非政治社会的自然状态中;卢梭则描述了“野蛮人”互相独立、互不联系的生活状态。自然状态的真实性是社会契约以及国家理论的根基,根基不实,整个论证过程就苍白无力。罗尔斯在吸取前人的经验后,明确指出原初状态只是一个纯粹假设的状态,虽然需要在模拟的环境中达到真正的公平,但其实不需要这个环境真实存在。另外,自然状态中对人性“善恶”的预设也存在偶然性,但无知之幕下的原初状态剔除人性的偶然因素,认为“幕后”的人性是相互冷淡的。
二、自然状态下近代国家形成的逻辑
有了经验主义者对自然状态真实性质疑的前车之鉴,罗尔斯抛开了前三者的自然状态理论,重新构造了挑选正义原则的“培养皿”——原初状态。它是一种能够保证人们在其条件下建立的任何契约都是公正的状态,也是一种能够保证其成员在其间进行选择时不会受到偶然因素影响的状态[3](P120),无知之幕的设定就是保证原初状态这一特征的关键所在。无知之幕是一块很大的幕布,它遮盖了人们所有能产生个人倾向的信息:人们不知自己来自哪里、去向何处,不知自己的社会地位、文化水平,不知自己的心理倾向,无法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一言以蔽之,即“无知之幕意在模拟匿名条件和排除威胁优势”[4](P67)。
同时,原初状态假设也是饱受诟病:哈桑依认为,差别原则针对的是最不利群体,但是当人们被如此“厚重”的无知之幕遮蔽得“仅知道常识问题”时,最不利群体的选出未免过于牵强;至于人性冷淡,诺奇克坚持“任何东西都是被有资格的人持有”的观点,认为罗尔斯所说的“出于相互冷淡的动机依据差别原则进行分配”的情况不存在,除非天上掉馅饼,并且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本质上是对一些人既有的利益进行剥夺。
3)城市燃气企业一般负责建设市区县天然气输配管网。这部分管网管径小、压力低,投资主体多种多样,通过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方式获取建设权,实行输配与销售一体化经营,一般都采用体积计量方式。
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的不断发展,近代政权日益稳定,物质财富不断积累的同时贫富差距日益拉大,涌现了种族歧视等新兴的不公平对待的问题。这一时期,社会正义就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公平的正义,呼吁建构正义的现代国家。
三、原初状态下现代国家的发展逻辑
卢梭对自然状态的研究进路不同于前两者,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是没有善恶之分的“野蛮人”,他们互不联系、互相独立,也相互平等。他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强调,后天的环境才是孕育人类世界不平等的土壤,当人们从自然状态走入彼此联系的社会状态以后,因为人类文化传承和沟通的需要,教育和阶级应运而生,不平等的程度随之加大,强权与奴役也随之而来。为避免奴役,订立契约是最好的方式。卢梭的契约与前两者相比,目的与洛克的“保护自由和财产”趋同,方式上采取了霍布斯的“上交全部权利”,但是权利由谁来实行就成了问题。卢梭认为,如果仅依靠利益来支配权利会最终使共同体趋于解体,而依靠人性中善良之心作的决策才符合公意,他坚信公意的实行必须依靠道德,所以强调公意的掌权者必须像“尘世的上帝”一样是最有道德、最开明的,这样才能保证“每个人都是以自身及其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2](P25)。
近代以来,随着资产阶级的发展,自由平等思想深入人心,同时资产阶级政治权力的合理性成为当时最棘手的问题。霍布斯、洛克和卢梭从各自构建的自然状态出发,从人性与契约入手,论证了近代国家出现的必要性和产生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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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好了基本环境,接下来就是析出现代国家所需要的正义原则。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自由优先和平等原则就是现代契约论的核心。自由优先原则继承了近代契约中“人生而享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的观点,如表达自由等政治上的自由权利。平等原则是罗尔斯为解决社会不公平现象进行的改造,他将平等原则进一步分为公平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前者是说各项职位及地位,在公平的机会下,对所有人开放;后者是使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这两个原则有效地防止了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促进了经济领域的平等。
而洛克对自然状态有着与霍布斯截然相反的看法,他在《政府论·下篇》中把自然状态描述成一种完满无缺的状态,但如果有人试图设置他人的生活或者是侵犯他人的生命财产权,则会引发“战争状态”。洛克认为,解决这种状态需要法律、裁判者以及执行法律的权力机构。裁判者手中掌握的只是人们移交的部分而非全部权利,裁判者只需解决当下冲突而不是全方面管制人们的生活,因此,洛克主张的是一种“守夜人”式的消极国家观念。
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机构,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3](P7)。所以,两个正义原则是正义国家制度的根本,是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的基准线。综上,罗尔斯完成了对正义国家的探索:架构无知之幕下的原初状态,选出正义原则,最终建构正义的现代国家。
四、两个假设状态的对比与反思
The NLR was calculated by dividing the neutrophil count by the lymphocyte count, and the PLR was calculated by dividing the platelet count by the lymphocyte count. The CRP/Alb ratio was determined as the CRP level divided by the serum albumin level.
霍布斯第一次“以人的视角”来观察国家,由于他几乎经历了17世纪英国所有重大的政治变革,“动荡与不安”是他生活的时代的主旋律,所以霍布斯认为人类所共同拥有的一个特点就是“永不满足的占有欲和权势欲”,并且认为“自然状态下人们身体上和心灵上的能力是十分相称的”,于是,人们自然而然会产生一种预期——自己得到的利益不应比任何人少。因此,当一个利益不能被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人同时享有时,就会产生冲突。但是,在自然状态下,没有一个“公共权力”会告诉他们谁是利益既得者,先发制人就是解决冲突的首选。为了走出这种充满冲突的“战争状态”,霍布斯给出了这样的答案:其一,要依据“自然律”(近代契约雏形)来帮助人们达成和平的条件,即当为求和平或自卫时,一个人可以自我权衡,在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自动放弃对所拥有的对一切事物的权利[1](P97);其二,需要“公共权力”的威慑力,因为“共同权力”来自人们上述权利的转让与托付,通过契约把权利转交于某个人或某一集体,形成掌握公共权力的“利维坦(Leviathan)”[1](P132)。
五、结语
评价任何一种制度都不能离开它本身所处的历史大环境。不可否认,两个假设状态为近代国家的建立以及解决现代国家的新兴问题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其局限性:霍布斯当时正处在战争的水深火热中,于是他的自然状态就设计成完全的战争状态,他认为民主制不能带人民摆脱水深火热的境况,因此架构出君主制国家“利维坦”;而罗尔斯面对经济上贫富差距拉大导致的不公平问题,于是就设计出正义的两个原则进而进行正义国家的建构。从今天来看,两个假设状态存在漏洞与不足,但我们不能大加指责,谁也没有预知未来的能力,我们能做的就是立足实践,在前人的基础上将理论不断改进,与时俱进,取其精华,为经典理论不断注入时代的活水,更好地指导人们不断进步。
注释
[1]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2]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3]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4]博格.罗尔斯:生平与正义理论[M].顾肃,刘雪梅,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中图分类号: D0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9640(2019)09-0263-02
doi: 10.3969/j.issn.1008-9640.2019.09.112
收稿日期: 2019-09-06
作者简介: 阮珺(1993—),女,山东东营人,青岛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专业201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责任编辑:张红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