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业组织理论对美国反垄断政策的影响_产业组织理论论文

新产业组织理论对美国反垄断政策的影响_产业组织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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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反托拉斯政策素来深受产业组织理论的影响。产业组织理论的发展和政治、经济环境的变迁使美国的反托拉斯政策在不同时代呈现出不同特点。战后,传统产业组织理论的两大流派——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曾先后占据了美国反托拉斯分析的主导地位,美国的反托拉斯政策也随之经历了严厉与自由放任两个截然相反的阶段。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等新的分析工具的引入,“新产业组织理论”蓬勃兴起,不仅哈佛学派的结构—行为—绩效范式被打破,而且芝加哥学派的静态产出—价格分析也为对企业动态的策略行为的研究所取代。以20世纪90年代初的柯达案为起点,新产业组织理论对占据着统治地位的芝加哥学派提出了挑战,美国反托拉斯分析中出现了新产业组织理论与芝加哥学派的观点交错并存、相互竞争的局面。这也使得美国持续了近20年的极度宽松的保守主义的反托拉斯政策像钟摆似的出现了回调。

一、新产业组织理论的主张及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美国反托拉斯政策的转变

1.进入壁垒

1979年,新产业组织理论的代表人物萨勒普突破了传统理论将进入壁垒作为外生变量的观念,他指出进入壁垒完全可能是由企业行为所决定的内生变量,同时给出了一个重要概念:如果企业采取某种在其受到进入壁垒保护的情况下不会采取的行动,并且产生了阻碍其他企业进入的效果,则这种行动就叫做策略性进入壁垒。在此基础上,施瓦兹等人批评芝加哥学派忽视了沉没成本的现实性。他们认为,只要进入需要大量沉没成本,则现有企业在面临进入威胁时会迅速地以削价来作出反应,潜在进入者会意识到这样的低价可能无法弥补沉没成本,从而打消进入的念头。这种观点很快就产生了影响。1992年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联合修改了合并指导条例,明确承认沉没成本的现实性,以及在存在沉没成本的情况下企业策略行为导致进入壁垒的可能性。

2.合谋

对此新产业组织理论提出了不同的看法。首先,当企业可以通过“无成本的沟通”,例如在媒体上宣布报价来交流信息时,寻求达成一致就不像斯蒂格勒所想的那样难;其次,在协议的维持方面,在一次性博弈的情况下企业背离协议的激励的确远比遵守协议要大得多。但是在无限重复的博弈模型中,企业会考虑到自己背离协议会使市场转向新的均衡,从而这一行为就不一定对其有利。因此即使企业数目很多,默契或者合谋也是可能的,在具有足够大的惩罚威胁的情况下,联合起来实现利润最大化将是一种均衡的结果。此外,新产业组织理论进一步指出,企业还可以借助一些行为消除行业中的不确定性,提高与对手实行价格配比的能力,从而帮助默契的达成和维持,如价格领导者事先单独发出信号或者事后迅速散布信息,实行标准化以简化该产业内部的决策变量从而使一致易于达成,通过“最惠顾客条款”降低每个卖方削价的动机等等,并将这些做法统称为“促成合谋的行为”。

3.滥用市场支配力的行为

新产业组织理论批评芝加哥学派忽视了信息的不完全性。如果信息是完全的,那么掠夺性定价的确很难解释,但是在信息不对称或者企业承受暂时性损失的能力不同的情况下,掠夺性定价是完全有可能的。由于掠夺性定价的实质是企业牺牲短期利益以换取长期利益,因此它自然就是跨时期的策略行为,而AT检验并没有对掠夺性定价的动态性和策略性特征予以考虑。在对寡头市场上企业策略行为进行详细描述的模型中,运用低价成功地阻止进入或者引诱退出并不要求价格满足AT检验。在“深钱袋”模型中,当支配性企业的资金来源——如在资金市场上融资的能力——比对手雄厚时,支配性企业就能最终战胜对手。还有研究表明,如果支配性企业可以通过对当前的进入威胁作出强烈反应来给出一种信号,表示它会在以后的时间或者不同的地区对进入采取同样的措施,则它就能阻止潜在的竞争者进入。

4.垂直限制

新产业组织理论对芝加哥学派的观点提出了批评,认为后者拒绝考虑垂直限制和策略性目标存在联系的可能,得出的观点过于片面。虽然垂直限制可以提高企业自身的效率,但是其总的福利效果则不能一概而论。尤其是在生产同质产品的市场中,拥有实际或潜在市场能力的企业可以借助垂直限制来提高进入壁垒的能力或者巩固市场能力。因此必须针对不同激励构造多种模型,才能将有利于消费者的垂直限制和以牺牲其他经济主体的利益为代价来增进自身效率的垂直限制区分开来。

90年代以来包括微软案在内的几个很有影响的案件都涉及了垂直限制问题。围绕微软的排他性交易和捆绑销售的争论尤为激烈,限于篇幅,在此只对排他性交易进行分析。芝加哥学派认为,企业采取排他性交易是为了解决搭便车问题。但是新产业组织理论的博弈模型则揭示,由于排他性合同对非合同签订方会产生外部性,可以提高实际或潜在竞争对手的成本。在这种新观点的推动下,90年代,反托拉斯当局开始认真对待排他性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司法部对多个支配性企业的排他性行为进行了起诉,而且对各种形式的排他性行为的评价也越来越多地采用“使竞争对手成本提高”这一说法。

5.网络效应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针对网络效应下企业策略行为的研究大量涌现,成为新产业组织理论的重要内容。这些研究一方面指出,网络效应使拥有软件业等产业的有效市场结构可能不是寡头市场而是完全垄断,但是另一方面又反对一些人就此提出的“反托拉斯已不适用于信息产业”的观点,因为正是由于网络效应的存在,最终结果可能是并非最好的产品占据了支配地位。所以当冒尖的可能性存在时,合并、捆绑交易、排他性交易和掠夺性定价等使对手处于不利地位的行为都比一般情况更具危害性。而且即使是合法地利用网络效应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也能通过将消费者锁定在已有产品和服务上来排挤竞争对手。锁定现象使软件业等产业可以存在很高的进入壁垒,也使垄断一旦形成就难以逆转,同时网络效应也使一些传统竞争策略以外的行为如标准制定、兼容性等受到关注。根据新产业组织理论,当网络间存在兼容性时,冒尖是不可能的,从而网络效应就不再是市场份额的驱动因素;当网络不兼容时,才可能出现冒尖,在这种情况下,某种软件的主导供应商就有动力去阻止其他厂商提供兼容性的产品,并会采取播发广告、提前宣布即将推出的产品等策略行为使潜在用户相信它的标准最终将占上风。因此兼容与否直接决定竞争的性质和政府干预的必要性。但是新产业组织理论也指出,信息产业发展的巨大不确定性使政府很难准确把握企业行为在将来产生的后果,因此干预应该很谨慎。

新产业组织理论关于网络效应下企业策略行为的观点在1995年和1998年对微软提起的诉讼中均被司法部用作关键的理论支持。

二、评价与展望

到目前为止,尽管新产业组织理论还没有占据美国反托拉斯分析的主导地位,但是它对美国反托拉斯政策的影响已经非常明显,企业策略行为已成为美国反托拉斯政策的重要领域,政策的干预倾向也比芝加哥时代有所加强。

新产业组织理论提供的丰富的博弈论模型十分贴近现实中复杂的非价格竞争行为。这些模型加上新的计量工具,使得反托拉斯当局能够更精确地衡量企业行为的激励和效果,而具体案例的判决正需要符合实际情况的经济模型来提供有力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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