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收与预算关系的新认识_国家预算论文

对税收与预算关系的新认识_国家预算论文

对税收关系和预算概念的新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论文,预算论文,概念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的财政体制正在从计划经济财政向市场经济财政即公共财政转变,过去流行的一些观点和概念也应随之改变。为此,本文对税收关系和预算概念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正确认识税收所体现的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平等的交换关系

过去我国的财政学讲到税收体现的关系,只是讲税收具有制度特性的分配关系,认为在不同的经济制度下,税收体现着性质不同的分配关系:资本主义社会的税收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社会主义社会的税收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后来,随着公共财政理论的传入和流行,人们认识到,在市场经济下,税收还体现了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平等的交换关系(张馨,1997)。政府从纳税人手中收取的税款,主要用于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使纳税人整体受益。政府征税,并非单方面地取走纳税人的收入;纳税人纳税,也并非单方面地尽义务。在市场经济社会,纳税人既有向政府纳税的义务,也有享受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的权利,还有决定和监督政府的财政活动的权利(通过自己选举的立法机构来实现);政府既有向纳税人征税的权利,也有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的义务。接受这种理论认识,对于纳税人形成自觉纳税的观念,对于政府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念,都是有意义的。

我国的征税宣传往往带有片面性,只讲“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政府的税收用来干什么,纳税人不清楚。由于新中国成立以来很少向个人征税,我国老百姓普遍缺乏纳税意识;纳税毕竟意味着个人利益的减少;加上在政治宣传中,旧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苛捐杂税”是一个被批判的宣称内容,这使人们形成了一种与税收格格不入的对立情绪。因此,如果只讲公民的纳税义务,不讲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义务,在理论上把税收看作是国家单方面为了自身需要而对纳税人无偿征收,就会强化人们对税收的厌恶心理(张馨,1997)。如果我们接受“税收体现了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平等的交换关系”这种理论认识,在征税宣传上就要改变做法。要使纳税人明白,政府向人民提供国防、社会治安、环境保护、公共管理等服务,所需经费要通过税收取得;正如人们在市场上必须付款才能获得生活用品和服务那样,公民要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就必须纳税,否则政府就没有能力提供公共产品,因此,公民纳税是天经地义的。当公民在思想上认为纳税是一种利益平等的交换,而不是自己单方面的付出,纳税的自觉性就会提高。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在征税活动中,只强调政府的征税权利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忽视纳税人享受政府公共产品的权利和决定、监督政府财政活动的权利。在这种意念下,政府人员会认为,税款收上来之后,怎样使用财政资金,是政府单方面的事情,与纳税人无关。其结果会是,政府“衙门作风”严重,公共产品质量低劣,财政监督不受重视,政府部门乱花纳税人的钱而心安理得。如果我们接受“税收体现了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平等的交换关系”这种理论认识,就会有利于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有利于加强财政管理的法治性和规范性建设。当对政府提供的服务不满意时,人们就有理由质问:“政府拿了纳税人的钱,是怎样干活的?”当财政支出不当时,人们也有理由质问:“政府怎能乱花纳税人的钱?”在这种新的理论认识下,加强立法机构对财政预算的审批和监督,通过法律制度来加强财政管理,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从“税收体现了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平等的交换关系”这种理论认识,可以得出“政府为纳税人服务”的观点。可是,有人却认为这种观点是反对劳苦大众的资产阶级歪理,因为如果政府为纳税人服务,就会对多纳税的富人多服务,对少纳税的中等收入者少服务,那些达不到纳税条件的穷人则不是政府的服务对象;因此,应该说“政府要为人民服务”,而不是为纳税人服务(喻权域,1999)。这种看法成立吗?

我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税收主要由资本家缴纳,资产阶级政府为纳税人服务,主要是为资本家服务;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税收主要由劳动者缴纳,人民政府为纳税人服务与为人民服务是一致的。在当前体制改革的时期,“税收体现了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平等的交换关系”这种新认识,会对财政体制改革和税收工作产生积极的作用。不过,为了避免误解,对这种说法,还需要作以下的解释:

第一,政府与纳税人存在平等交换的关系,不等于政府只为纳税人服务,不为非纳税人服务。政府服务的对象是包括了纳税人和非纳税人在内的全体人民,而纳税人是政府服务的主要对象。

第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是公有制企业的主人,公有制企业缴纳的税(包括所得税和流转税)就是企业全体劳动者缴纳的税,企业劳动者是实际上的纳税人。这与资本主义不同。在资本主义企业,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由资本家占有,资本家是企业缴纳税款的实际上的纳税人。

第三,政府与纳税人的平等交换关系是对总体纳税人而言的,因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政府不是对纳税数量不同的纳税人提供不同的服务。对于单个纳税人来说,税收具有无偿性,政府收取税款不对单个纳税人付出代价,这是税收的基本特征之一。所以,单个富人纳税多,不等于政府要为他提供多些服务。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社会,从总体来说,劳动者是主要的纳税人,政府为纳税人服务,主要是为劳动者服务。

二、“国家预算”应改为“政府预算”

在西方国家,财政预算被称为政府预算或公共预算;而在我国,长期以来,财政预算被称为国家预算(张馨,1997)。直至今天,仍然有些财政学教科书还在使用国家预算这个概念。其实,“国家预算”是一个体现计划经济财政管理体制的概念,是一个已经过时的、应该摒弃的概念。

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当时,在中央统一政策、统一计划和统一制度的前提下,按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分预算级次,实行分级管理,地方预算的收入和支出项目由中央确定。在这种预算体制下,全国各地编制的地方总预算草案报送财政部之后,财政部将中央预算草案和各地的地方总预算草案汇编成国家预算草案,经国务院审查通过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草案被批准后,即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预算。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由此可见,“国家预算”这个概念具有特征性的内容是:它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批的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统一体;地方预算没有独立性。不论是单独的中央预算还是单独的地方预算,都不能称之为国家预算。凡是没有经全国人大审批的地方预算,也不能与中央预算并在一起合称为国家预算。

今天我国有没有国家预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于1995年开始实施,标志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退出我国的历史舞台,分级预算体制开始在我国实行(现还未完善)。分级预算体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预算体制类型。它不同于分级管理体制的主要之处,在于地方预算构成真正的一级独立预算。分级预算体制的核心内容是,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相互独立,自求平衡。也即是说,国家立法机构只批准中央预算,不批准地方预算;各级地方预算由各级地方立法机构审批和监督,具有独立性。我国的《预算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全国人大不再批准地方预算。按照《预算法》,我国的地方预算具有独立性。因此,从1995年起,我国就不存在由全国人大审批的作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统一体的国家预算,也就是说,“国家预算”在我国不再存在。在我国的《预算法》中,没有“国家预算”的提法,更没有“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的提法。我国财政部长在全国人大会议上作的关于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的报告,对1994年的预算使用的是“国家预算”的提法,对1995年的预算使用“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提法直至现在,从1995年的预算开始没有再提到“国家预算”。

我国的法律和国家机关改变对预算的提法已有七年了,可是,在近年出版的一些财政学教科书中,至今仍保留着“国家预算”这种计划经济财政的旧提法。有的教科书仍旧还写道:“我国国家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财政部对中央各部门的单位预算草案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编成国家预算草案报送国务院,经国务院审查通过,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即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预算。”这些过时的提法该修改了。

“国家预算”应改为“政府预算”、“预算”、“财政预算”等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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