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海域海洋废弃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海洋污染论文

论中国东海区海洋倾废管理问题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东海论文,中国论文,对策论文,海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海洋不仅为人类提供了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重要资源和空间,也为沿海区域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为沿岸居民提供了就业机会和休养生息的场所。海洋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环境,已成为沿海国家的共识。

我国是个海洋大国,东海位于我国大陆东部,面积达77万平方千米,海岸线总长约6017千米。东海渔业资源丰富,并蕴藏着大量的矿产资源,海域内航运和港口运输发达。近年来,东海沿海地区经济发展迅猛,城市化进程加快,过度开发和利用海洋给东海的海洋生态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加重,海水水质大幅下降。《2010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对我国四大海区近岸海域水质进行了总体评价:南海和黄海水质良好,渤海水质较差,东海水质差。造成东海海洋污染加重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东海日益发展的沿海经济所带来的频繁复杂的海洋倾废活动,使得东海空间资源与环境容量的局限性矛盾日益凸显。只有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生态安全、经济方便地使用东海海域,才能保证东海倾废的有效管理。

一、海洋倾废管理的相关理论

1.1 海洋倾废及其管理的内涵

海洋倾废是人类利用海洋的自净能力和海洋的环境容量,选择适宜的海洋空间来处理废弃物质的行为,它是海洋空间资源环境效益的重要体现。世界各沿海国对海洋倾废的概念界定大都秉承了《1972伦敦倾废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我国1985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也秉承了《公约》对海洋倾废的界定,即“本条例中的‘倾倒’,是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倾倒’不包括船舶、航空器及其他载运工具和设施正常操作产生的废弃物的排放。”① 对于海洋倾废的适用范围,《条例》第三条作了详细规定,明确只要在我国海域内或有管辖权的海域内倾倒、焚烧、处置或者为倾倒目的运送倾废物和其他物质,以及为倾倒目的在我国陆地或港口装载废弃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都适用我国倾废管理条例。②

由此可见,我国相关法律中的海洋倾废概念强调,通过载运工具的手段向我国海域或管辖的海域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这是海洋倾废与其他海洋污染行为的主要区别。

海洋倾废管理是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海洋倾倒区及倾废活动进行选划、设置、监督、监视和执法处罚的规范有序的管理控制活动。从世界范围来看,向海洋倾倒污染物质的问题,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引起人们的注意,80年代海洋倾倒达到高潮。《公约》提高了人们对海洋倾倒问题的重视,同时,随着各沿海国倾倒管理控制的法律制度建立与不断完善,90年代中期以后海洋倾倒开始减少,21世纪海洋倾废活动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1.2 倾倒区选划的基本原则和条件

海洋倾废管理的重要内容就是对倾倒区的选划、使用、监测与管理。海洋倾倒区(Ocean dumping area)是指为各类海岸、海洋工程等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废弃物倾倒而设立的日常性海上倾倒区域。

我国《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倾倒区包括海洋倾倒区和临时倾倒区”;“海洋倾倒区是指由国务院批准的、供某一区域在海上倾倒日常生产建设活动产生的废弃物而划定的长期使用的倾倒区”;“临时性倾倒区是指为满足海岸和海洋工程等建设项目的需要而划定的限期、限量倾倒废弃物的倾倒区”。③《条例》和《规定》对倾倒区选划的原则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即“科学、合理、经济、安全”。

为适应新形势下海洋倾倒区管理工作,合理利用海洋空间和海洋环境容量,做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使倾倒活动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及对其他海洋利用功能的干扰减少到最低程度,2009年3月国家海洋局颁布《海洋倾倒区选划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作为海洋行业标准推广使用。

《技术导则》对我国海洋倾倒区选划的基本原则做了明确规定,为倾倒区选划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选划海洋倾倒区和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应不影响海洋功能区主导功能的利用。考虑废弃物的特性和倾倒区与其邻近海洋功能区的相对位置及相互影响、水动力条件、地质地貌、水质、底质、生态资源环境等特征,确保海洋倾倒活动对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是暂时的、可接受的和可以恢复的,不影响邻近海洋功能区的功能正常发挥,减少海洋倾倒活动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④ 同时,对预选倾倒区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初级生产力低下,生物资源匮乏和自然环境条件不利于其他海洋功能开发利用的海洋功能相对低下的区域;二是远离或避开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三是位置适中,不超出废弃物运输船舶安全作业范围,尽可能降低废弃物倾倒营运费用。四是有一定水深和空间容量,满足废弃物倾倒船舶安全作业条件;五是适宜水动力条件,有较强的自净能力,有利于废弃物沉降、驻存(沉降型倾倒区⑤)或稀释、扩散和运移(扩散型倾倒区⑥)。

鉴于此,笔者对倾倒区选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理解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生态安全、经济方便”四个层面的含义。

“科学规划”倾倒区是从海洋环境保护的战略规划角度着眼,是海洋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体现。“科学规划”,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海洋生态系统安全为目标,既要符合海洋生态系统发展规律,又要符合人类海洋活动规律,在“自然理性”和“规范理性”⑦ 前提下力求适应环境的需要。因此,选择海上倾倒区域首先要考量以下因素:

一是海域环境空间的物理效能。一般情况下,在低能环境空间里,波浪、水流和风潮引起的扰动小,进入海洋的物质不易被稀释分散,这种环境有利于沉积,废弃物倾倒后可减少对其他区域的影响,但废弃物超量会破坏海床底栖生物的生存环境,如疏浚的泥沙填埋堆积过量,堵塞了一些浮游生物的栖息地。在高能环境空间中,水体扰动大,可借助较强的分散作用降低废弃物参与循环系统的影响。但是,由于洋流速度太快,易形成大面积海洋污染。⑧

二是倾倒区必须远离各种海类产品养殖区,以保证水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有效利用。

三是倾倒区还应远离生物群落繁衍良好的海区,正在进行或将要进行的海水淡化区,海洋其他资源合理利用区,海底资源开发区,海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旅游区、浴场和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海区。

四是应尽量避开正在使用或将要使用的海上航道、水道,以保证海上航行的安全和海上航道畅通无阻。

“合理使用”是指倾倒作业方应严格按照所签发的倾倒许可证上的内容进行倾倒。在倾倒时要考虑以下因素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一是所倾倒的废弃物的性质、主要成分、数量、形态、包装等;二是废弃物、倾倒的方式;三是废弃物在水中的化学过程,即持续性及其溶解度,能否产生毒性造成二次污染。

这里所提到的“安全”,可以理解为生态安全或环境安全,是关乎人类能否可持续发展的环保目的。“生态安全”是指生态系统(ecosystem指由生物群落与无机环境构成的统一整体)的健康和完整情况。包括生态系统自身安全和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安全。健康的生态系统是稳定的和可持续的,在时间上能够维持它的组织结构和自治,以及保持对胁迫的恢复力。反之,不健康的生态系统,是功能不完全或不正常的生态系统,其安全状况则处于受威胁之中。海洋生态安全是指海洋环境及海洋生物组成的生命系统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与威胁的状态,海洋生态系统内部以及人类与海洋生态系统之间保持正常的功能与结构。海洋生态安全的核心是海洋生态系统安全。⑨ 近年来,有人提出“重视近海生态安全”,说明我国近海生态安全有制约的影响因素。要想解决好“近海生态安全”问题,当务之急是进一步转变观念,优化海洋生态管理机制。比如,应设置完善的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管理系统和专门的组织,时刻对海洋生态环境进行监控和评估,并在第一时间通过权威部门和媒体发布监测结果。

倾倒区选划的“经济”原则是对运输倾倒物和监管倾倒作业环节上的要求,实际上海洋倾倒活动本身就是海洋资源环境效益的集中体现,是降低经济成本的一种废弃物处理方式。“经济方便”,要求海洋倾倒活动在可能的情况下将经济成本降到最低点,同时,又能给倾倒方倾倒作业和监管部门检验监察提供出行方便。所选海区应易于航行和倾倒作业。因此,所选倾倒区要能够有利于海区管理执法部门监视、监测和进行其他的科学实验活动,所选海区最好能被电子导航装置监视。同时,还要保证倾倒作业方运输倾倒物航行时的经济便利。

二、中国东海区海洋倾废管理现状

2.1 海洋倾废活动概况

东海区是全国倾废许可证发放数量最多的海区,海洋倾倒量以每年约2.8%的速度递增,并在2010年达到自1999年以来倾倒量的最大值。东海区海洋倾倒量约占全国倾倒总量的45%,是全国倾倒量最大的海区。东海区沿海省市分布的倾倒区可倾倒量的差距很大,上海市沿海倾倒量最大、浙江省次之、福建省较少,江苏省最少(见图1、图2)。

图1 东海区与全国海洋倾倒量比较图

图2 东海区内各海域倾倒量变化态势

资料来源:《东海海洋倾废管理公报(1999-2010)》,东海分局。

自1999年以来,东海海洋倾倒区的使用总数为54个。东海海洋倾倒区数量约占全国的43%,是我国倾倒区分布最为密集且使用程度最高的海域。同时,海区内各海域倾倒量不同,对倾倒区的需求也不尽相同。江苏省2个,上海市14个,浙江省12个,福建省6个⑩,东海区海洋倾倒区的具体分布呈明显集中的情况(见表1和图3)。

图3 东海海洋倾倒区分布情况图

资料来源:《东海海洋倾废管理公报(1999-2010)》,东海分局。

2.2 海洋倾倒环境监测概况

根据国家海洋局和东海分局对东海区内海洋倾倒活动的环境监测结果显示,1999—2009年东海海域多数倾倒区及周边海域的环境状况总体保持正常,水质、沉积物环境质量基本良好,未发生明显变化。所倾倒的废弃物基本控制在预期的海域范围内,邻近海域底栖生物群落结构及底栖环境状况未因倾倒活动而产生明显变化,倾倒区功能发挥基本正常,基本符合功能区环境保护的要求,海洋倾倒区的基本功能得以继续维持。但个别倾倒区由于倾倒不到位和倾倒区使用不合理导致局部淤浅状况加重,活性磷酸盐和石油类含量较高,个别倾倒区底栖环境状况异常,致使底栖生物群落结构趋于简单,生物种数、密度和生物量明显下降。

2.3 海洋倾废执法监督管理概况

为了加强倾倒区的监督管理,东海分局定期或不定期地派出“中国海监”船舶、飞机、车辆和执法人员对倾倒活动开展例行性巡航监视和监督检查。2002—2007年共检查倾废项目747个,检查次数1562次,发现违法行为81起。(11)2010年,加强了对海洋倾倒活动监视和检查力度,对38个倾倒区共开展170余次监视,对倾倒工程开展了320余次跟踪监视和执法检查,发现40余起涉嫌违规倾倒行为,对其中24起案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12)

2.4 海洋倾废违法案件处理情况

2003—2007年东海区共承办海洋倾废案件70件,办结案件65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7件。在审理案件的同时,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2003—2007年作出决定罚款共计206.25万元,最终收缴罚款200.25万元,6万元左右的罚款未能如期收缴。笔者分别就各海域的执法情况进行综合比较,福建省是办理案件最多的省份,行政处罚的数额也最大。2010年发现40余起涉嫌违规倾倒行为,主管单位对其中24起案件依法进行了行政处罚。违法案件多为未取得许可证而进行的无证倾倒行为。

图4 东海区海洋倾废违法案件处理情况

2.5 东海区海洋倾废活动特点

从海区内海洋倾废整体情况来看,东海区在海洋倾倒废弃物许可证、海洋倾倒废弃物的数量、海洋倾废区的使用数量等方面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在全国有关海洋倾废相对应的统计数据中所占比重最大,该海区是全国海洋倾废活动最为频繁复杂的区域。从各海域具体倾倒情况来看,海区倾倒区呈明显集中的态势。上海是东海沿岸中经济最为发达、海洋活动最频繁的地区,也是海洋倾废各项具体指标所占比例最大的海域。江苏受近海地形限制,港口和海洋建设较少,是倾倒量最少的海域。浙江海域的倾倒活动绝大多数发生在宁波海域,主要由于甬江航道维护所产生的疏浚物大规模倾倒。福建海域中由于厦门港航道建设工程的进行,海洋倾倒量近年来持续增长,多为基建工程疏浚物的倾倒。(13)

从上述对东海区海洋倾废活动的分析可以看出,东海海洋倾废活动与区域内的经济发展程度密切相关。海区建设开发项目多的年份,海洋倾废的各项参考系数会随之增加,反之降低。因此,为有效保护海洋环境,东海区必须处理好海洋经济发展与海洋倾废频繁、海洋污染加重的矛盾。

三、东海区海洋倾废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3.1 倾倒区选划不科学合理,多在近海区域,海域污染严重

由于东海区在选划各倾倒区时,缺乏对倾倒区及附近海域自然条件和实际发展情况的全面考察和长远考量,一些倾倒区逐渐表现出选划位置不科学合理,不适宜倾倒的情况。

从上述实证分析和图中可看出,虽然东海海洋倾倒区的数量大,分布密集,但受倾倒成本、航运费用等经济因素影响,倾倒区都集中设置于12海里以内的近海。东海区独特的自然资源和区位优势,近海多是捕捞、水产养殖等海洋活动的重要区域,尤其是长江入海口附近分布着我国众多的渔场,也还是大型港口和深水航道的所在地,在此区域倾倒废弃物难免会破坏鱼类产卵、索饵场和洄游通道,对海洋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同时,有些倾倒区设置在航道附近,而航道附近水流较缓,废弃物的倾倒造成港口、航道与海湾淤积,影响航道使用和航运畅通。

3.2 倾倒区分布不均匀,影响倾倒需求,制约沿海经济发展

目前,东海海洋倾倒区分布不均匀,主要表现在长江三角洲附近海域集中了海区内60%的倾倒区,而江苏海域和福建海域内的倾倒区数量少,布局分散。江苏海域受近海地形限制,从连云港到启东无一处倾倒区,仅有的几个倾倒集中于连云港市近海,在连云港赣榆附近海域已无富余容量来满足工程基建疏浚物处置的需求。随着滨海港、射阳港、大丰港及洋口港的大规模开发使用,亟须处理所产生的疏浚物,而这些区域附近都没有设置倾倒区。上海海域的吴淞口倾倒区北侧已趋于饱和,无法及时稀释和处理倾倒物,影响区域内海洋生物的生存环境,南侧倾倒的废弃物引起回淤,影响航道畅通。随着长江口深水航道工程的发展,北槽延伸段、北港、南槽将成为下一步发展的重点,而这些区域附近的倾倒区容量有限。在浙江海域,甬江口群大型倾倒区,地处码头、航道及锚地附近,对附近区域的淤积影响较大,对航行安全不利。舟山岛南侧存在三个小型倾倒区,密度较高,影响附近渔场的渔业养殖和捕捞。泗金鸡山附近、大洋上南部、甬江口与金塘岛海域等都因工程建设需要有倾倒需求,但这些区域附近无倾倒区或倾倒容量有限,导致大量疏浚物无法妥善处理。福建海域的闽江口倾倒区、湄洲湾倾倒区、泉州湾倾倒区的倾倒物回淤已对深水航道、码头及大型船舶锚地建设产生严重影响,倾倒过程产生的悬浮颗粒对海洋生态和环境也有较大影响。三沙港区、三沙湾外、闽江口外及笠屿海域、围头湾附近、古雷半岛附近、诏安湾等区域倾倒区已无法满足海洋工程建设或沿海开发的需求。(14)

倾倒区这种明显集中的分布情况一定程度上与相应海域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但在各海域海洋开发战略进一步实施,海洋发展需求不断增加的今天,倾倒区的这种分布方式反而成为沿海经济发展的障碍。

3.3 违规倾倒现象严重,影响了海洋发展的正常秩序

近年来,东海区海洋倾废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是无证倾倒、不按照许可证规定倾倒和不按照规定记录倾倒等情况。首先,由于东海海洋倾倒区分布过于集中且数量有限,在进行倾倒作业时经常出现在某个区域集中倾倒和就近倾倒的情况,倾倒物过量和集中堆积也对倾倒区及周围海域的海洋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其次,东海区大部分倾倒区使用已有20多年的历史,一些倾倒的容量日趋饱和,但仍在使用中。如吴淞口北倾倒区是东海区内面积和容量都较大的倾倒区,但目前该倾倒区北部水域已无倾倒容量,南部又不适合大量地、高频率地倾倒废弃物,管理部门已多次在管理公报中建议封闭,但至今仍在使用。再次,东海的海洋倾倒区大都是为处置疏浚物而选划,随着沿海城市房地产和管道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产生大量地质材料需要进行海上倾倒,但目前没有适用于处理这些物质的倾倒区。最后,由于倾倒量过大,倾倒船只满载疏浚物和废弃物在运载过程中易出现满仓溢流的问题。这些不按规定、不科学、不合理的倾倒行为影响着东海区海洋倾废管理的效果和海域的生态环境。

3.4 海洋倾倒管理执行不力,影响了管理成效

中国海监东海总队负责根据东海区实际海洋倾倒状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进行行政处罚。其中船舶巡航是主要监督方式,依据船载倾废仪器的记录,实时监察执行倾倒任务的船只,是否按时、按规定在指定区域内完成倾倒作业。但这些执法仪器在生产、安装及数据出具方面的法律效力不足,还未有统一的国家计量认证来进行管理。由于安装成本及程序限制,使得这些执法设备安装不平衡、使用率低下以及使用不彻底,难以对倾倒活动实施全面监视。就倾倒罚款金额收缴来看,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罚款额度即决定罚款的数量与实际收缴的罚款金额之间总存在差距,海洋倾倒罚款无法按照处罚规定中的数额全额收缴。此外,东海区海洋倾废执法监督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着海洋倾废有效有序地进行。如对个别倾倒区内的倾倒行为监督检查薄弱,仍存在少数违法倾倒行为难以完全禁止;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的存在,对个别区域内的违规倾倒行为放任自流;由于海域内监管的独立进行使得获取的海洋倾废信息数量少,手段渠道有限,执法装备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有待提高等问题。

四、实现对东海区海洋倾废有效管理的对策

为保护东海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同时,为海域内港口、航运等海洋经济的发展提供便利条件,因此,加强对海洋倾废的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近年来东海海洋倾废管理的实践,针对海洋倾废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实现对东海区海洋倾废的有效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4.1 加强对海洋倾废的法制化管理

虽然我国在海洋倾废管理方面陆续出台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标准和评价程序》、《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倾废区管理暂行规定》、《海洋倾倒区选划技术导则》等相关制度。但随着海洋倾废活动的日益频繁和复杂,原有的法律法规已不能有效地规范现有的倾废活动,致使不法分子钻了法律漏洞,从而进行违规、违法和不当倾倒。为加强对海洋倾废的法制化管理,东海分局和当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必要在取得国家海洋局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权后,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海区的区域性倾废管理制度。东海分局所属各海洋管区、海洋监测站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掌握管理法规,加强信息交流,密切配合工作,形成上下一致,集中统一的管理局面,使海洋倾废管理活动更加有序有效地进行。

4.2 科学合理地规划和设置海洋倾废区

由于东海的现有倾倒区在选划和使用中存在过于集中和难以满足现实需要的问题,所以,将来在规划与设置海洋倾废区时,应以东海海域的特定环境为立足点,本着科学、合理、生态、安全的原则,运用数学模型计算方法,准确测算倾倒区最大倾倒容量及距陆域最佳距离的数值,选址应在洋流流动湍急、海床落差大、距离陆域至少12海里以外的非封闭(包括非半封闭)海域,做到既要充分享用海洋空间资源的环境效益,又要科学合理地估算海洋的自净能力和海洋空间容量。

在具体进行倾倒区选划时,东海分局应在选划工作开始之前召开一次由相关涉海部门,如渔业局、海事局等和拟使用海洋倾倒区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参加的倾倒区预选位置协商会。在充分听取各部门意见后,由海洋主管部门对海区进行调查研究,按选划海区的具体标准,综合考虑,初步确定出倾倒区的位置,再由具有倾倒区选划论证资质的机构针对预选位置开展选划论证工作。(15) 通过严格的工作程序,有效地提高倾倒区选划论证工作的科学性和行政决策的正确性。经过相关调查以及专家组研讨,最终将确定选择的倾倒区报国务院批准,使倾倒区选划论证工作更加有目的性和针对性,保证倾倒区选划工作更加科学、合理、顺利地开展。为充分发挥倾倒区的价值,一方面,根据不同类别的倾废区,考察原选划依据是否充分、划区是否合理、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如何等的基础上,决定海洋倾倒区是保留使用、暂时使用是暂时封闭,或报废四种情况。另一方面,由于东海区所选划的海洋倾倒区面积较大,可试将大倾倒区划分为几个小区,轮流进行倾倒。防止就近倾倒造成倾倒物不均匀分布,局部区域水深增高的现象,有效提高倾倒区空间资源的利用率。最后,明确海洋倾倒区的海域使用权归属,以保障合法倾倒者的利益,避免发生海域使用纠纷。

4.3 严格控制倾斜数量,修复倾倒区的环境

江苏沿海、长三角地区、海峡西岸国家战略开发区的实施,海洋开发活动和沿海工程建设的增加,使东海区海洋环境面临的压力日益显现,增加了突发和潜在的环境风险。由表1对东海海洋倾倒量的统计可知,东海区倾倒废弃物的数量逐年增加,且在全国占较大比重,随着持续不断的海洋开发与利用,需要倾倒的废弃物数量必然会持续增长,这使原本已遭受污染,质量恶劣的海洋环境雪上加霜,区域环境压力进一步加大。为此,各级政府要加快建立和完善“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体系,有效控制入海废弃物总量,结合围填海和人工岛建设等开发项目,推进海洋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逐步减少向海洋倾倒的数量,缓解东海海洋倾倒区的空间和环境压力,保护区域海洋生态环境。

同时,由于随意、不规范的倾倒已对东海个别海洋倾倒区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大部分倾倒区已处于亚健康状态,针对已被污染的倾倒区,海洋倾废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其生态环境的修复工作。强化监督废弃物倾倒入海的职责,及时将废弃物倾倒后的环境监测结果通报环保部门,积极控制含氮、磷等有毒污染物的废弃物倾倒入海,加强海洋重金属污染防治,使其健康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减低海洋污染程度。

4.4 建立倾倒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评价制度

倾倒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是追究倾倒作业者环境损害责任的依据。因此,海洋倾废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倾倒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评价制度。评价主体可以是海区分局或当地人民政府委托的某一评价机构。评价流程:首先,确定评估重点项目。评估重点项目包括悬浮物的浓度增量、疏浚物的有害物质、生物资源损害、海底地形地貌变化等。其次,对倾倒物浓度进行预测,以计算浓度增量作为评估依据进行浓度预测。再次,选择评估重点对象。评估重点对象包括渔场、自然保护区、海滨游乐场、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养殖区、航道、锚地、军事禁区等。最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详细倾倒作业方的责任条款。

4.5 加强对海洋倾废活动的执法监督管理

随着近年来违法、违规倾倒案件的不断增加,东海区沿海省市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及中国海监机构,应紧紧围绕国家总体海洋发展战略和承担的海洋环保职责,加强对疏浚和倾倒行为的规范和管理,依法严格查处违法行为,提高应对海洋倾废违法违规行为的能力。

在海洋倾废巡航检查上,加大巡航检查力度,增加执法船舶数量和巡查频率,扩大巡查范围,尤其加强夜间及节假日巡航执法。建立与海洋管理各部门有效衔接的应急管理体系,完善管理资源储备,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演练,对集中倾倒的区域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和评估,积极防控突发性违规倾倒事件。其次,适当开展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联合各海域当地执法管理支队和部门,调配执法设备和人员,集中对倾倒区分布密集的区域进行监视和监管。联合各沿海省市的海洋与渔业部门、港口管理部门以及海事部门进行综合治理。在海洋倾废执法设施及人员配备方面,一方面,首先要出台强制性船舶必须安装倾倒航行数据记录仪,对现行的倾倒船开展全面普查,彻底实行强制安装政策。其次,完善倾废仪生产应用手续及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各海区选择具有研制生产倾废仪设备经验的技术单位来完成生产和安装。(16) 再次,地方海区应成立倾废仪管理部门,负责海域内海洋倾废船上倾废设备的日常使用和监督检查,发挥其为作出执法处罚提供事实依据的作用。另外,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全面培训,使其掌握专业技术和方法,提高执法效率。涉海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和规定也是执法人员所必须掌握的,针对不同程度、不同方式的非法倾倒行为,能够依据具体的规定,作出合理适当的行政处罚,并能够按时按规定收缴处罚费,提高执法成效。

注释: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② 同①。

③ 《倾倒区管理规定》。

④ 《海洋倾倒区的选划技术导则》。

⑤ 沉降型倾倒区是指地理位置和水动力条件不利于废弃物倾倒扩散,废弃物多数沉降于倾倒区海域的海底及其附近,并易在海底形成堆积的倾倒区。

⑥ 扩散型倾倒区是指地理位置和水动力条件有利于废弃物倾倒扩散的倾倒区。

⑦ “爱丁堡学派”认为,科学合理性应划分为“自然理性”和“规范理性”。前者是人类所共同具有的属性,于一种心理学事实的典型的人类推理习性;后者是各个集团所持有的准则及特有的思考问题的方式,属于公共标准或规范的被认可的推理方式。

⑧ 石莉:“海上倾废区的选划原则”,《海洋信息》,1994年第4期,第13页。

⑨ 杨振姣等:“海洋生态安全研究综述”,《海洋环境科学》,2011年第4期,第288页。

⑩ 《东海海洋倾废管理公报(1999-2010)》,东海分局。

(11) 《东海海洋倾废管理公报(1999-2010)》,东海分局。

(12) 《东海区2010年海洋环境质量公报》,东海分局。

(13) 《东海区2010年海洋环境质量公报》,东海分局。

(14) 邱桔斐等:“东海区海洋倾倒区现状与需求分析研究”,《海洋开发与管理》,2007年第4期,第93页。

(15) 《东海区2010年海洋环境质量公报》,东海分局。

(16) 何桂芳等:“改进海洋倾废监控仪器装备的初步设想”,《海洋开发与管理》,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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