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伦理学的学科定位和发展趋势,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伦理学论文,发展趋势论文,学科论文,环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X24;B82-05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934(2007)05—0009—04
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孕育和演进,环境伦理学已经成为一门备受人们关注的“绿色”学科。回顾环境伦理学演进发展的历史,辨析环境伦理学与环境科学、生态科学、伦理学等学科门类中若干相关学科的关系,确认环境伦理学的基本研究内容和学科体系分化线索,对于推进这门“绿色”学科的健康发展是极有意义的。
1 环境伦理学的孕育和演进
无论在东方文明还是西方文明中,环境伦理思想都是一股源远流长的涓涓溪流。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天人合一”、“与天地相参”、“天道生生”、“道法自然”、“仁爱万物”等体现环境价值取向的学说、理念,千百年来在思想领域中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从古希腊自然哲学家到西方近代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同样包含着大量关于环境伦理问题的睿智思考。
19世纪下半叶,伴随机器大工业的蓬勃发展,一些西方国家的工业城市出现空气污染和水体污染,越来越多的森林资源、野生植物和动物资源遭到了严重破坏。一些有识之士自发组织起来,思考并呼吁全社会保护生存环境,渐次形成西方的第一次环境运动,环境伦理学由此进入孕育期。这一时期留下的重要著述,有美国超验主义作家梭罗(H.D.Thoreau,1817—1862)的《沃尔登或林中生活》(又译为《瓦尔登湖》,1854年),英国生物学家达尔文(1809—1882)的《人类的由来及性选择》(1871年),英国学者伊文思(E.P.Evans,1831—1917)的《进化伦理学与动物心理学》(1897年),美国心理学家、哲学家詹姆斯(W.James,1842—1910)的《人与自然界:冲突的道德等效》(1910年)等。
20世纪20年代至60年代,是环境伦理学由潜到显的关键时期。1923年,德国—法国思想家、医生阿尔贝特·施韦策(Albert Schweitzer,1875—1965)出版《文明和伦理学》(《文化哲学》第2卷)一书,提出一个涉及一切生物的道德原则——敬畏生命,并认为贯彻这条原则对于保全文明是至关重要的。施韦策在晚年出版的《敬畏生命:50年来的基本论述》(1963年),汇集了他关于生命伦理学、环境伦理学的主要观点。美国自然保护主义者奥尔多·利奥波德(Aldo Leopold,1887—1948),在《大地伦理学》(1933年)和《沙乡年鉴》(又译为《沙郡纪事》,1949年)等著述中主张将伦理学的道德规范从调节人与人的关系扩展到调节人与大地共同体(自然界)之间的关系,把道德权利赋予动物、植物、土壤、水域和其他自然界实体,确认它们在一种自然状态中持续存在的权利。
1962年,美国海洋生态学家、女作家蕾切尔·卡逊(Rechel Casson,1907—1964)出版《寂静的春天》一书,引发了广大民众对于环境问题的关注和思考,并由此拉开了西方第二次环境运动的帷幕。在一浪高过一浪的环境运动浪潮中,环境伦理学进入初创期,逐渐成为一门受到多方关注的显学科。70年代末,《环境伦理学》、《生态哲学》、《伦理学与动物》、《物种之间》、《深层生态学家》等期刊陆续创刊。70年代至80年代,美国作为环境伦理学的策源地,不断召开相关学术会议,出版了大批相关著作。这个时期的代表作,主要有凯伊弗(G.Kieffer)的《生物伦理学》(1979年),西沙德-弗莱切特(K.Shrader-Frechette)的《环境伦理学》(1983年),阿特弗尔德(R.Attfield)的《关心环境的伦理学》(1983年),雷根(T.Regan)的《根植地球:环境伦理学新论》(1984年),泰勒(P.W.Taylor)的《尊重自然界:环境伦理学理论》(1986年)等。曾任长老会牧师的美国学者霍尔姆斯·罗尔斯顿(Holmes Rolston Ⅲ,1932—)在十几年的时间里,先后出版了《哲学走向荒野:环境伦理学的尝试》(1986年)、《环境伦理学:自然界的价值以及人对自然界的义务》(1988年)、《自然界的价值》(1994年)等多部重要著作,较为完整地构筑了环境伦理学的理论体系。罗尔斯顿被一部分学术界人士誉为“环境伦理学之父”。
几十年来,环境伦理学在蓬勃崛起的过程中形成了众多的西方学派或流派,如动物权利论、动物解放论、强人类中心主义、弱人类中心主义、生物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自然中心主义、深层生态学、个体论、整体论、功利主义论、环境公正论、生物区位主义、后现代主义、扩展共同体论、生态女性主义、地球伦理学、可持续发展论等。学派林立,百家争鸣,不仅成为环境伦理学发展中的一道靓丽风景,而且昭示着这门“绿色”学科的勃勃生机和旺盛活力。
2 环境伦理学在科学体系中的合理定位
就生成区位而言,环境伦理学是由环境科学与伦理学相互渗透而形成的交叉学科,既可以视其为环境科学的交叉性边缘分支学科,又可以看作是伦理学(应用伦理学)的交叉性边缘分支学科。环境伦理学在孕育、萌生、演进的历史进程中,同伦理学的其他边缘分支学科和环境科学的其他边缘分支学科,都有着难分难解的内在联系。前者如生命伦理学(生物伦理学)、医学伦理学、技术伦理学(工程伦理学)、工程师职业伦理学等,后者如环境哲学、环境美学、环境文化学、环境法学、环境管理学等。为了确认环境伦理学在科学知识体系中的合理定位,这里重点讨论一下环境伦理学与生态伦理学、环境哲学的关系。
(1)环境伦理学与生态伦理学的关系 环境科学与生态科学存在着难分难解的派生、渊源关系,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与生态科学的研究对象也有着难分难解的交叉、重叠关系[1]。在某些隶属于环境科学的分支学科与某些隶属于生态科学的分支学科之间,例如在环境哲学与生态哲学、环境美学与生态美学、环境政治学与生态政治学、环境社会学与生态社会学、环境经济学与生态经济学、环境管理学与生态管理学、环境工程学与生态工程学等相伴而生的姊妹学科之间,既无法划定清晰的分界线,又无法在研究内容上做出严格的区分。这些学科相扶相携,横向贯通,成果共享,互补发展。
环境伦理学与生态伦理学是否也存在着这样的关系呢?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学者们更习惯于使用“环境伦理学”这个术语,或者说使用“环境伦理学”概念的学者明显多于使用“生态伦理学”概念的学者。在中国,使用“生态伦理学”概念的学者则稍多于使用“环境伦理学”概念的学者。笔者曾对中国国家图书馆的藏书进行了网上检索,共检索到以“环境伦理学”作为书名主题词的中文版图书11部,其中5部为美国学者著作的中文译本;以“生态伦理学”作为书名主题词的中文版图书9部,全部是由中国学者撰写的著作。这些书名嵌有“环境伦理学”或“生态伦理学”的著作,尽管体系结构多有不同,但基本论题、研究内容却基本相同。许多中国学者认为,环境伦理学与生态伦理学是同一门学科的两个名称[2]。也有的中国学者认为,随着生态环境运动出现浅层与深层的分野,使用“生态伦理学”、“生态哲学”或“生态运动”一类概念,意在张扬生态中心主义的倾向;使用“环境伦理学”、“环境哲学”或“环境运动”一类概念,意在标示人类中心主义的色彩。但在更宽泛的意义上,仍可以把环境伦理学与生态伦理学视为同义词[3]。
关于环境伦理学与生态伦理学两个学科名称的取舍,笔者倾向于继续使用环境伦理学,停用生态伦理学。其理由是,前者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出这门学科的研究对象。一般意义的“环境”,是指以人类为主体的外部物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地域空间或物质条件的总和[4]。以环境及其各个侧面、局部作为研究对象的环境科学及其分支学科,学科名称中嵌入“环境”二字,并不意味着研究者赞成人与自然界相分离的二元论,或者倡导人类中心主义的理念。环境伦理学作为学科名称,仅仅标示着它的使命是研究人与作为自身生存环境的自然界之间的伦理关系。“生态”一词在中国语言文字的语境中有多种涵义。有人将生态理解为生命体的生存状态,也有人将其理解为由人和自然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作为生态科学及其分支学科研究对象的生态,通常是指生物与环境、生物与生物之间的关系。人类是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科学及其分支学科当然不可能不涉及人类与环境的关系。这就意味着生态科学与环境科学在研究范围上必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重叠。伦理学是一门“涉人”学科,它所研究的伦理关系至少有一方是人才能够成立。因此之故,生态伦理问题研究,只有涉及人的那一部分才是真实的。然而,这部分研究内容其实就是环境伦理学。由是观之,生态伦理学这一名称,不仅所指范围、对象不清,而且也没有实际的使用价值。换言之,生态伦理学只是环境伦理学的一个十分不精确的别称。既然不精确,莫不如废弃不用,以免引起种种误会和不必要的麻烦。
(2)环境伦理学与环境哲学的关系 环境科学崛起于20世纪70年代,至今已经形成和正在形成的分支学科、边缘分支学科约有七八十门[5]。环境伦理学作为交叉学科门类环境科学的一门边缘分支学科,同环境科学的其他边缘分支学科也有着复杂的关系。在生成渊源、研究内容方面,环境伦理学与环境哲学的关系最为密切、最为复杂。
环境哲学是形成于环境科学与哲学之间邻接区域的交叉性边缘学科,其任务是在哲学层次上探讨人类与生存环境的关系问题。“环境哲学”作为研究领域或学科称谓,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80年代以来,有多部著作陆续问世,如埃利奥特(R.Elliot)和阿兰·加尔(Arran Gare)的《环境哲学》(1983年),卡利考特(J.B.Callicott)的《捍卫大地伦理学:环境哲学的尝试》(1989年),齐默尔曼(M.Zimmerman)的《环境哲学:从动物的权利到激进生态学》(1993年),戴斯·贾丁斯(J.R.Des Jardins)的《环境伦理学:环境哲学导论》(1993年),阿特弗尔德的《环境哲学:原则和观点》(1995年)等。追溯环境哲学的演进历程,不难发现,环境哲学与环境伦理学几乎始终处于“同步发展态”。两门学科相互交融,协同进化。许多西方学者认为环境哲学等同于生态哲学,也等同于环境伦理学或生态伦理学,甚至认为环境哲学是比环境伦理学更通用、更正式的名称[6]。正是基于这种理解,在西方才会出现《哲学走向荒野:环境伦理学的尝试》、《环境伦理学:环境哲学导论》一类将环境伦理学、哲学或环境伦理学、环境哲学两个名称串在一起的学术著作。
环境伦理学与环境哲学之间形成这种如胶似漆的联系,其深层原因是千百年来伦理学与哲学之间始终存在着“剪不断,理还乱”的互渗关系。就科学分类或学科分类而言,伦理学、美学归类于哲学科学这个基本科学部类[7]。包含着伦理学、美学的哲学科学,是特定场合下具有特定意义的“大”哲学。然而,在另外一些场合下,学者们通常使用一般意义的哲学概念,亦即将哲学视为与伦理学、美学相并列的学科门类。伦理学不归属于一般意义的哲学,不等同于一般意义的哲学。这种观点和做法,也许更有利于伦理学、美学的自立和自主发展。同样,为了推进环境伦理学的自立和自主发展,笔者主张在充分肯定环境伦理学与环境哲学存在互渗互融关系的前提下,将两者做出明确的区分。环境哲学重在向人们提供“绿色”世界观、自然观,从认识论、方法论的视角阐释人与生存环境的关系。环境伦理学重在向人们提供“绿色”价值观、道德观,从权利和义务的伦理视角解析人与生存环境的关系。
概括而言,环境伦理学与环境哲学可以有研究内容的部分重叠,但两者并不能相互替代(图1)。环境哲学可以为环境伦理学奠定理论基础,环境伦理学则可以为环境哲学走向现实生活搭建一座桥梁。由于环境哲学与生态哲学又有部分研究内容上的叠合,因而环境伦理学同样需要以生态哲学作为重要的理论来源,只不过它对环境哲学的依赖程度要大于对生态哲学的依赖程度。
3 环境伦理学的分化发展趋势
尽管学者们对环境伦理学的研究范围及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有着多种多样的理解,但环境伦理学在最近几十年的发展中仍然形成了一些相对稳定的研究内容或研究课题。其研究内容择其要者,有如下一些方面:环境伦理(环境道德)的内涵和外延,环境研究领域中伦理道德范畴的意义,环境伦理智慧的积淀、传承和超越,环境伦理资源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环境与人类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人类在生态系统中的道德责任,人类生存环境的道德难题和道德选择,人与生命环境的关系及其伦理规范,人与非生命环境的关系及其伦理规范,人类生存环境的道德合理性及其法制化途径等。
鉴于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今后必然有越来越多来自不同学科领域、具有不同学科背景的学者思考环境问题乃至参与环境研究,为环境科学引入多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从而为环境科学及其所属环境伦理学、环境美学等一级边缘分支学科的分化发展提供重要的契机。图2列出了环境伦理学有可能形成的次级分支学科或研究领域。
普通环境伦理学或一般环境伦理学、理论环境伦理学作为环境伦理学的核心基础学科,探讨环境伦理领域的各种普遍性、一般性、共同性问题,为环境伦理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或分支研究领域提供理论储备和理论支持。目前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大体上都属于普通环境伦理学的范畴。普通环境伦理学在今后也有可能进一步派生出比较环境伦理学、计量环境伦理学等方法性分支学科。
图2中列于左边的一组次级分支学科,按照环境工作环节、环境活动过程进行划分。这组学科包括环境科学伦理学、环境技术伦理学、环境规划伦理学、环境经济伦理学、环境保护伦理学、环境治理伦理学、环境管理伦理学、环境安全伦理学等,分别研究环境科学研究、环境技术开发、环境规划、环境经济运营、环境保护、环境治理(恢复)、环境管理、环境安全工作等环节或阶段的伦理问题。这些次级分支学科更具有多边缘性、交叉性的特征,可以而且应当积极引入相关学科的理论和研究方法。例如,环境科学伦理学可以视之为介于环境科学、伦理学、环境伦理学、科学学、科学伦理学之间的多边缘交叉学科。从推进环境科学伦理学发展的立场上来看,除了仰仗环境科学、伦理学的扶持之外,还要充分吸纳科学学、科学伦理学的研究成果。环境管理伦理学则可以视之为介于环境科学、伦理学、环境伦理学、管理科学、环境管理学、管理伦理学之间的多边缘交叉学科,需要更好地借鉴业已获得较充分发展的环境管理学、管理伦理学的研究成果。
图2中列于右边的环境伦理思想史(含环境伦理学史)、环境伦理文化学、环境伦理社会学、环境伦理心理学、环境伦理教育学等,是运用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方法探讨环境伦理问题而形成的次级分支学科;城市环境伦理学、农村环境伦理学、工业环境伦理学、农业环境伦理学、企业环境伦理学等,则是研究特定范围、特定地域、特定领域或行业的环境伦理问题而建立的次级分支学科。这些学科同样具有多边缘性、交叉性,是不同层次、多个学科相融汇、整合的产物。例如,环境伦理社会学是介于环境科学、伦理学、社会学、环境社会学、环境伦理学、伦理社会学之间的多边缘交叉学科。环境伦理社会学的创生和发育,必须在立足环境科学、伦理学、社会学相关成果的基础上,有效推进环境社会学与环境伦理学的渗透融合,使尚处于萌芽状态的伦理社会学与其相伴而生,携手共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