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讯问学的学科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学科建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侦查讯问学在我国推行侦审一体化的改革进程中应运而生,它的诞生,昭示着对侦查讯问的研究由预审学转入侦查讯问学的新阶段。在侦查讯问学学科创建中,科学地衡量和理性地思考学科建设的“质”与“量”,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试从侦查讯问学学科建设的必要性、充分性和建设性方面进行探讨。
一、侦查讯问学学科建设的必要性
一门学科是否具有存在的必要,其衡量标准是其是否具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理论价值,这是关系到学科“质”的关键。
(一)侦查讯问学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所谓学科的理论价值,实际就是理论对实践的指导意义。因为,任何学科的理论研究,源自于实践又指导实践,这不仅是学科存在的理由,也是学科生命之所在。所以,学科的理论价值就是学科建设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是决定学科其他问题的基础和标准。侦查讯问学是研究侦查讯问的学科,它是以“侦查讯问”这一特定内容为研究对象,从而揭示侦查讯问活动规律的科学。侦查讯问学将理性地研究侦查讯问实践,指导和规范侦查讯问实践活动。可见,侦查讯问学的研究,对指导侦查讯问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特别是在我国确立罪刑相适应和无罪推定原则,在相关侦查取证措施和手段落后的特定历史时期,侦查讯问成为一种主要的侦查取证手段,如何科学正确地运用这项手段,依法取证和准确取证,做到既要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又要切实保障客体在侦查讯问中的各项权利,这就使对侦查讯问学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学科理论价值还体现在理论的独立性上,特别是同相关学科理论相比,具有自己独特的理论优势。尽管相关学科对同一研究对象也进行研究,但是,此种研究与彼种研究的角度和意义不同,是不可相互替代的。纵观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从1980年公安部编写的《预审业务教材》,到1998年编辑的《侦查讯问研究与应用》论文集,相继出版了一大批研究专著和教材,对侦查讯问学领域的研究来说,可谓是相关著述林立,涉及内容广泛。这些著作与教材对侦查讯问学领域的问题,从不同侧面进行了有益的研究。但是,由于是对侦查讯问学局部的具体问题的研究,因此,可以肯定地说,侦查讯问学具有全面、系统、独立的理论优势,是目前研究侦查讯问理论的其他相关学科所不能替代的,又给侦查学体系的研究填补了一项空白。
(二)侦查讯问学有独立的研究对象
研究对象是学科赖以存在的基础。是否具有独立而完整的研究对象,是判断一门学科能否成立的基本标准。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指出:“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种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注:《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118页。)研究对象不仅是阐释本学科的研究内容与方向,也是区别其他学科研究的基本界限。侦查讯问学作为一门应用型的新学科,具有其明确而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概括起来讲,侦查讯问学是以侦查讯问活动规律和侦查讯问对策为对象的专门学科。具体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研究侦查讯问历史渊源。通过对中国古代鞫讯方式、国民党时期讯问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民主政权讯问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的研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侦查讯问制度。
2、研究侦查讯问基本理论。通过对侦查讯问概念、作用、原则等基本理论的研究,概括抽象侦查讯问的概念范畴。
3、研究侦查讯问主体。通过对侦查讯问主体概念、权力与职责、心理与能力的研究,为选拔和培养高素质的侦查讯问人员提供依据。
4、研究侦查讯问客体。通过对侦查讯问客体概念、权利与义务、心理与法律地位的研究,为切实保障客体的权利和正确制定对策提供依据。
5、研究侦查讯问组织实施。通过对侦查讯问前准备工作、初讯、续讯、讯问终结和制作讯问笔录的研究,为科学规范地操作讯问活动提供保障。
6、研究侦查讯问对策和语言。通过对基本讯问对策和讯问语言构成特点的研究总结,提高充实现有对策与语言的内涵,为侦查讯问提供行之有效的对策与语言服务。
7、研究侦查讯问辅助对策,以及各类客体和各类案件侦查讯问对策。通过对测谎仪、讯问录像和录音、狱内侦查,以及不同类型客体与不同类型案件讯问对策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侦查讯问对策体系。
二、侦查讯问学学科建设的充分性
“科学学科是以科学理论为核心材料和其他材料,建构起来的知识体系,是比科学理论更广更新的认识形式。”(注:舒炜光:《科学认识论》第3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44页。)学科的建设除了具有建设的必要条件外,其概念的抽象程度和学科体系的完善程度,是关系到学科建设“量”的关键。
(一)理论与实践的准备和提高
发端于公元前21世纪商周王朝的“鞫狱”、“讯狱”、“讯囚”审案方式,在当时社会生产力与人类认识能力低的条件下,在“法自君出,狱由君断”和“无供不录案”思想指导下,虽然带有浓烈原始状态的刑讯逼供色彩,但它体现了人类的认识过程。这一过程为讯问活动积累了丰厚的科学经验和方法,成为人类认识活动的结晶。在总结前人侦查讯问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五听之法,将心理学、生理学和行为学等科学方法运用于侦查讯问活动中,这无疑是中国侦查讯问史上的一大创举和飞跃,2000多年来一直被人们广泛采纳和应用,被称为中国古代的“测谎仪”。随着侦查内容和讯问活动的不断丰富,随着侦查讯问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提高,人类对侦查讯问理论和实践进入了全面认识阶段。
在1931年革命根据地的肃反中,中共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六号训令》指出:“在审讯方法上……必须坚决废止肉刑,而采取收集确实证据及各种有效的方法。”为正确地进行讯问实践指明了方向。1943年,中央社会部制定和颁布的《审讯工作基本条例》,对审讯工作中必须严禁、必须执行和遵循的三大事项,作了28条规定;对审讯工作的方针、性质、任务、原则、方法等问题,也作了明确规定,为侦查讯问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这一时期在理论上提高的标志,是谭政文编著的《审讯学》一书的出版,为我国侦查讯问理论的研究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
建国后预审机构的设立,特别是1976年第三次全国预审工作会议,总结了我国长期讯问实践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制定“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预审工作方针。我国的预审讯问活动在这一方针指引下,向着科学和民主的方向发展。1985年全国第一次预审学术讨论会的召开,对我国预审的产生、发展、方针、原则,以及讯问活动等方面的课题,进行了广泛深入地研究和探讨。特别是1987年《预审探索》杂志的创刊,为预审讯问理论的研究开辟了新的阵地,使对预审讯问制度和预审讯问活动规律的研究更加广泛和深入,为我国侦查讯问学的产生,作出了极大的努力和应有的贡献。
随着1997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正颁行,公安部侦审一体化改革的推进实行,侦查讯问学将预审学研究的核心“讯问”,作为研究的主要对象,从而创建了侦查讯问学。为总结和交流侦查讯问的经验与研究成果,探索解决新形势下侦查讯问的问题,促进侦查讯问理论的发展,适应侦查讯问实践和侦查讯问教学的需要,1998年10月召开了侦查讯问学学术研讨会,对新形势下侦查讯问学性质和特点、法律和机制、组织实施和环境设置、策略和方法、心理和语言,以及侦查讯问科学技术的应用等,进行了广泛深入地研究。为丰富和提高侦查讯问学理论研究,为建设和完善侦查讯问学学科,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此外,国外的侦查讯问制度和方法,为侦查讯问学的建设也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由于各国制度与国情不同,侦查讯问的制度与方法存在差异,于是产生了许多与之相适应的讯问方法。总之,古今中外的讯问实践和理论研究,为侦查讯问学的创立进行了充分准备。
(二)学科理论体系的准备与提高
学科理论体系,是指由该学科概念范畴按其内在的联系所构成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它表明研究对象的内部结构关系,是对研究对象整体性的认识,是学科成熟程度的标志。在学科建设中,对学科理论体系的思考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对研究对象的整体认识和把握。对侦查讯问学的学科体系研究,已有同仁在《侦查讯问学若干基础理论探讨》一文中,做过深入细致的研究。在借鉴和对学科整体认识的基础上,我们推出对侦查讯问学学科体系的如下设想:
侦查讯问学理论体系分为三篇十三章。
第一篇为理论篇,共含五章。该篇概括地论述侦查讯问学学科建设的问题,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研究侦查讯问活动的历史发展。同时,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认识活动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阐明侦查讯问活动的基本规律。
第二篇为对策篇(上),共含四章。该篇主要论述对策的构成要素(策略、方法、语言)及其具体内涵,是基本的对策方法。
第三篇为对策篇(下),共含四章。该篇主要对辅助对策(测谎仪、讯问录像和录音、狱内侦查等)、不同个性心理客体的侦查讯问对策、不同类型案件的侦查讯问对策,以及国外的几种讯问方法进行评介。
从整体结构而言,理论篇研究侦查讯问活动的基本规律,是对侦查讯问对策的高度概括与抽象,对侦查讯问对策和活动具有制约和指导作用。这一结构体系符合事物认识的规律性,并动态地体现着侦查讯问学学科不断完善的途径。
三、侦查讯问学学科的建设性
任何一门科学理论都不是封闭和僵死的,而是开放和充满活力的理论体系。因为,它将接受任何来自于实践的修正,不断地吸收新的科学理论,剔除不科学或被实践淘汰的理论,不断发展、完善,从而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侦查讯问学作为一门创建中的学科,不论是其学科理论方面,还是学科体系方面,都有待于进一步修正与完善。
(一)实践对理论的修正
自然科学的概念内涵是客观存在。对自然科学概念的定义过程,也就是人类对事物本质的认识过程;而社会科学的概念是社会实践赋予其特定的内涵,并不断地接受人类社会实践的修正。正如恩格斯所说: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更的如此厉害,以致它们常常是互相矛盾的。侦查讯问学本质上属于社会科学,其理论毫不例外地要受到实践的修正。如:
1、侦讯主体问题。“侦查讯问主体,是指公安机关授权直接参与或主持侦查讯问活动中依法有特定权力,承担相应义务的侦查人员。”这一概念的定义是犯了“侦查员是某些侦查员”的错误,还是作者试图在侦查部门内专门设置一个从事讯问的组织机构呢?
2、首次讯问问题。首次讯问亦称第一次讯问,其讯问的起始时间如何准确界定,是应始于立案,还是始于强制措施;是取决于证据的证明程度,还是对客体的怀疑程度。
3、如实陈述问题。如何正确地看待客体“如实陈述的义务”;如何正确地看待和科学地评价“沉默权”;以及如何禁绝刑讯逼供与切实保障客体的诉讼权利,如何从理性角度和技术方法来解决上述矛盾。
4、辅助手段问题。在高科技日新月异的条件下,知识经济已初露端倪,如何使科学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由落后的讯问手段向现代化的讯问手段过渡;如何广泛应用讯问的录像和录音,并与笔录配合;讯问录像和录音能否取代笔录;测谎技术能否在侦查讯问与调查中普遍使用,其测试结果能否作为诉讼证据。
5、学科名称问题。侦查讯问学的名称是否科学,从学科的发展来看,是否用审讯学或实用讯问学更为科学合理;新组建的国家打私总署保留预审程序,抑或是仍为预审学,而赋予其新的内涵。
上述有关理论问题,迫切地需要实践的探索和理论的概括。当然,在侦查讯问学科中还远不止这些问题。随着实践活动的深入和理论研究的提高,逐步会产生一些新问题需要再修正。
(二)理论对体系的完善
本文关于侦查讯问学理论体系的思考,仅是处在对侦查讯问学初级阶段的认识,随着侦查讯问实践的发展与理论的抽象,必然会呈现出能全面准确地反映侦查讯问学的科学合理的理论体系。
从横向看,现有侦查讯问学学科体系突出地存在着一些问题,某些理论是否应纳入侦查讯问学体系,这些科学理论在侦查讯问学中所处的地位,以及这些科学理论与其他科学理论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商榷。例如对于证据的科学理论问题。众所周知,证据调查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核心内容,侦查活动始终围绕这一核心内容而展开。因此,在侦查讯问中,对证据调查的内容是否有吸收的必要。又如,侦查终结,即侦查讯问终结,表明案件已达移送起诉的标准。实践证明,这是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最后一道关键环节,这项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公安机关办案的水平问题。所以,对这一问题是否应纳入侦查讯问学体系进行研究等,都值得探讨。
从纵向看,由于我国的侦查讯问学是处在客体具有“如实陈述义务”这一大诉讼原则背景下进行研究和总结,因此,在侦查讯问学理论体系中,基本对策部分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当前讯问实践的需要的。但是,可以预见,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随着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对侦查讯问赋予新的内涵,随着侦查取证手段的提高和法律对“沉默权”的确认,传统的基本对策必将受到极大的冲击,它的主导地位,逐步被处于从属地位的辅助对策和国外的先进讯问方法所取代,反映在理论研究上的便是研究重点的转移,这是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的。
总之,在侦查讯问理论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对其学科建设予以重视和研究,是很有必要也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因为,学科建设是促进理论发展和成熟的基本动力,它有利于侦查讯问学理论研究确定自己的方向、地位和价值,为进一步完善侦查讯问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