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合作金融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_金融论文

发展合作金融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_金融论文

发展合作金融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是我国论文,社会经济发展论文,金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世界金融发展史上,合作金融事业以其顽强的生命力、丰富多样的形式、有效的服务手段同其他金融组织相互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促进生产力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本世纪初,随着合作经济思想传入我国而产生的我国合作金融事业在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等方面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在随后的合作金融工作实践中,由于在理论上对合作金融问题缺乏完整的研究,指导思想上出现偏差,致使我国合作金融的发展已脱离其本来属性,未能完成其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本文通过对合作金融本质属性的认识,从分析合作金融组织形态的发展入手,力求揭示合作金融从过去、现在到未来都会是金融体系中客观存在的重要一环,强调在组建商业性合作银行潮流中继续保存和发展完整意义的合作金融组织的必要性和必然性,进而探讨合作金融组织制度的安排。

一、合作金融的本质属性——经济弱者的信用合作

合作金融是合作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是金融体系中的一环。因此考察合作金融的本质属性应从考察合作经济和金融业的结合出发。

合作经济作为劳动组合的一种形式,实现着在个体自由基础上完成共有和集团化的成功结合,实现着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个人占有基础的增强竞争力规模效益。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经济活动的组织方式,是社员群众为改善生活和生产条件,谋取或维护自身利益,按照自愿互利原则联合组织起来的经济单位,是经济主体的联合,通过社员群众带有一定的资金、劳力、技术或生产资料作为股份,共同组建、运行一个企业组织,依靠该组织的能力来促进自身经济的发展。从这里可以看出,组织合作经济的根本目的在于互助合作,而欲实现这一目的,或者说这一目的对其有实质意义的经济主体就是那些低层次经济单位和个人。他们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弱者地位,无力与高层次经济主体相抗衡,无法按市场交易法则取得外部经济支持,便需要通过互助合作方式,形成合力,从而实现自身经济地位的提升。

合作金融是合作经济同社会信用事业相结合的一种具体的合作经济形式,虽然他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在合作的生产要素、合作的主体上有所区别:在生产要素的合作上已超越劳动、技术的合作而发展到以资金合作为主;合作主体也从单纯自然人合作发展到自然人与法人的混合合作。但是仍不会失去合作经济的本质属性——经济弱者的互助合作。因此,合作金融组织成其为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应满足下述条件:①合作金融是经济上的弱者,通过自助、互助的合作组织形式所经营的金融;②合作金融是人的结合的经济组织形式。这里人的结合含有两个层次的意义。一是区别于资本的结合的经济组织。另一是合作金融强调人的精神及道德因素;③合作金融的目的是互助,而不是盈利;④合作金融组织的社员以其与合作社的业务交易量作为该社员在合作社中责权利的标准;⑤合作金融可得政府的扶持。信用合作社是信用弱者的联合组织,一方面其生命力弱,难以抗拒市场激烈竞争,另一方面,它又切实解决了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因而政府会对合作金融给予特殊的扶持和照顾。

二、合作金融的组织形态是发展的、动态的

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看,经济主体的经济地位是运动发展着的。过去阶段的低层次经济主体通过合作组织的帮助,参与市场运作,其经济地位会逐渐提高,他们要求的金融服务层次和能够获得的金融支持相应地提高了。这样他们参与市场上的商业性金融能力增强了,对合作金融组织的依赖减少了。同时,由他们组建的信用合作组织在这一经济发展过程中,其经济实力、经济层次也相应提高了,在继续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基础上,开始有能力参与商业性的金融竞争,并逐渐具备盈利能力。即商业性增强了,合作性减弱了。这样,对某一个具体的合作金融组织来说,其发展的轨迹是:经济弱者间的简单信用互助合作——完全以为社员提供融资服务为宗旨的信用合作组织——以为社员服务为主,兼顾盈利性的信用合作组织——以盈利性为主,兼顾为社员服务的金融组织——商业性的金融组织。

但是,在某一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多层次性是客观存在的,作为合作金融组织的组建主体和需要其提供服务的对象——低层次经济单位也就会一直存在着。原来的低层次经济单位经济地位提升后,新的相对弱小的经济单位仍然在产生着、存在着,这样就需要有新的低层次经济单位通过互助合作形式组建新的合作金融组织来为他们自己提供服务。即在整个社会金融体系中,老的合作金融组织在不断向商业化方向演进,新的合作金融组织在不断产生着。因而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合作金融组织一直会以一种动态的、发展的形态存在于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即使在经济高度发达阶段,合作金融组织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这一点可以从西方国家的金融组织现状得到验证。如:德国合作银行(DGBANK)是德国金融业的主要支柱之一,目前有信用合作社10000多家,合作银行3000多家,与其他银行相比,其市场份额近20%;奥地利的合作金融机构数量占全国银行机构总数的45%;日本的农协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在日本全国农业贷款中所占比重70年代以来,一直保持在80%左右等等。

在我国现阶段,合作金融更应是金融组织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首先在各种金融组织中,能提供短期融资服务的金融组织只有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其它金融形式不能提供短期融资,无法取代合作金融的短期信贷功能。

其次政策性银行也替代不了合作金融组织。因为①政策性银行虽然也是为支持经济平衡发展而运作的,但其主要着眼于宏观方面,扶持的是全行业或全地区的事业,不能象合作金融那样具体到单个经济弱者;②在具体操作中,政策性银行网点少,覆盖范围窄,不能解决现实中大量的、零星的、分散的人或群体的不同资金需求,而合作金融却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再次商业性金融也替代不了合作金融组织。因为①商业银行从市场原则出发,要求借款人有较高的经济实力和经济效益,不是低层次经济单位所能达到的,而合作金融建立的目的就是为低层次经济单位服务;②商业银行从资产安全性出发,信贷管理程序复杂,手续繁琐,不能满足分散、零星人群的小额、临时资金需求,而合作金融组织机构小,提供的就是小额融资服务,手续简单,服务快捷;③商业银行多要求担保贷款、抵押贷款,这又不是一般经济弱者所能提供的,合作金融对其社员品德要求高,对社员发放的是信用贷款;④商业银行经营目的是获取盈利,其机构网点的设置、服务范围的确定都从经济核算出发,经济落后、分散地区得不到商业金融服务,这一点可以从我国国有专业银行商业化改革过程中收缩效益较差的机构网点中得到证明,因而合作金融组织就成为这类地区的主要金融机构。

三、我国现阶段合作金融组织的缺位问题分析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最初是由农民社员筹建的,是农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以后几经发展,几经整改,虽在某些阶段在制度设计上比较强调其合作金融组织特性,但在随后的工作实践上,把农村信用社定位为“……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1977年11月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决定》),使农村信用合作社脱离了合作金融轨道,成为“官办银行”:①在制度安排上,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其经营管理、人员任免更接近于国家商业银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或干脆不设,或形同虚设,未体现合作金融以人为本的民主管理性质;②在业务范围安排上,基本上是传统的存款、贷款、结算等银行业务,业务辐射也不仅是信用合作社社员,而是面向社会,解决的是农村社会的金融需求问题,而不是社员的金融需求,未体现合作金融服务于社员的宗旨。

兴起于70年代末的城市信用合作社,从一开始的制度设计到实际运行,都不是规范的合作金融组织:①产权形式是非合作金融性质的。合作金融是一种人的结合,社员对其认缴股金有终极所有权,相应地有权依据这些要素在创造收入活动中的作用参加收入分配,而城市信用合作社创造利润除付给入资者固定股息外,其余部分就以集体共有的方式作为公积金、福利基金形式存在,否定了合作制的所有权关系;②服务宗旨是非合作金融性质的。合作金融的合作性体现在服务对象主要限于本社社员,而我国城市信用社“是为城市集体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城市居民服务的金融企业”(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其商业性是很明显的;③经营方式是非合作金融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的合作性还体现在强调人的道德和精神因素,其经营方式以信用贷款为主。而我国城市信用社经营管理是遵循商业性原则的,使得其强调担保、抵押放款方式,限制信用贷款;④在经营目的上,城市信用合作社遵循商业银行的管理要求,把经济核算和追求盈利放在第一位,并没有使得社员因参加信用社而获得信用帮助和降低机会成本,使社员参加信用社的动机被扭曲为获得资本的收益——收取红利,未体现出合作金融互助的精神。

由于城、乡信用合作社脱离了合作金融运行轨道,导致了这一层次的金融组织在我国的缺位。而现实经济生活中离不开这一层次的金融组织,于是在农村便应运而生了一些具有合作金融互助互济性质的变相金融机构,如“农村合作基金会”、“扶贫互助基金会”、“农民互助储金会”等,并以较快的速度发展着。这些机构在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遇到困难告贷无门等方面的问题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为农村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了方便、快捷、灵活的融资服务。但是由于这些金融组织未得到制度上的承认,未按照金融机构管理要求严格监管,规范运营,不可避免地冲击了农村金融市场,造成了较大的资产风险,引起了农村金融秩序的混乱。在城市,由于近年商业性金融发展较快,竞争激烈,结算等金融服务的功能基本能满足各方面的需要,但对小型企业、民营企业及个人的融资服务却不是商业性的金融机构所能支持的,这样,如果不能在制度设计上解决合作金融组织问题,这些低层次经济单位遇到资金短缺,或者得不到金融支持,或者只能靠民间高利借贷、集资或在城市再自发产生诸如“基金会”、“互助会”之类的变相金融机构来解决自身的临时资金需求,如果发展到这一步,就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在城、乡重视和正视合作金融组织问题,以法律形式,从制度设计上建立完整意义的合作金融组织,或改造部分城乡信用合作社使其成为规范的合作金融组织,已是我国金融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为了全面考察合作金融现状,最近我们走访了江苏省部分地区的城乡信用社。从整体上看,这些信用社大多脱离了合作金融运行轨道,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仍有少数信用社坚持合作金融的基本原则或部分遵循合作金融要求在运营着。他们在帮助社员经济地位提升,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同时这些组织自身也在这一过程中发展壮大。这次调查的其它大量事实还表明,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有大量的经济成份迫切需要通过信用合作方式获得金融支持,而那些按照合作金融特性要求运作的金融组织在实践中发挥作用,扶持低层次经济成份,支持经济均衡发展,客观上完成的是财政资金和政策性金融所应担负的责任。因此,现阶段,大力发展合作金融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有益事业。

四、关于重塑合作金融组织及组织体系问题

1.合作金融组织的法律定位

由于目前我国规范的合作金融组织基本缺位,所以发展合作金融事业就首先要解决重新塑造基层合作金融组织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条件是有一部法律——《信用合作法》,以法律形式规定合作金融组织的形态和运营规则,确立其合作金融性质。否则的话,即使有了这一类金融组织,又难免会象目前的城乡信用社那样,有名无实,成为既不是规范的合作金融组织,又不是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几不象金融机构,或者象“基金会”“储金会”那样,适应客观经济需要应运而生,行使合作金融的职能,却不是名正言顺的金融机构。

比照合作金融的基本特点,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的《信用合作法》应具备下述基本内容:

组社目的——为合作金融组织成员提供金融服务。社员参加合作金融组织,通过合作金融组织调剂社员间资金余缺,或通过组织向外融资——组织存款和借入资金,给社员提供融资便利,降低社员取得资金的机会成本,支持社员经济地位的提高,而不是给社员带来盈利。

组织形态——灵活多样。适应不同经济个体的不同需要,具备合作金融特性的基层合作金融组织可以有多种形态:以农户个人为组建主体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农户个人、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合作经济为组建主体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城镇居民、民营经济、城市合作经济等为组建主体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等等。

市场准入——相对宽松。目前参加合作金融组织的主体经济地位低下,经济实力较弱,无力达到成立一般金融组织所要具备的条件。同时,合作金融服务于社员,运行于社区范围内,影响范围小,其业务活动及经营成败不会形成大的社会震荡,因此,其成立条件可适当放宽。

社员资格审查——强调人的道德因素。合作金融是人的结合的经济组织。社员在合作金融组织中获得信用的保证是社员的人格,而不是财产。合作金融组织除加强对其成员进行合作思想教育外,还要规定只有社区范围内彼此了解,品格 正真勤勉,忠实可信的个人和组织才能获得社员资格。

管理方式——民主管理。合作金融组织必须建立健全“三会”制度,行使管理和监督的职责。在内部管理上,实行一人一票,民主管理。

业务种类——办理社员和社区内其它居民及中小经济组织的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

业务范围——以社员交易为主。特点是贷款要限制非社员交易量,规定对非社员的交易量不应超过某一比例(如20%)。这样既体现了合作金融原则,又便于控制风险,避免比较脆弱的合作金融组织经营失败波及面太宽,造成大的社会影响。

经济核算——非盈利性。合作金融组织必须考虑资金的成本及费用核算,但并不重视资金运用所能带来的收益,而是更注重给社员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及为社员节省成本。因此,在其金融资产运用原则中,考虑安全性和流动性更多些,不太强调盈利性。

国家支持——运用政策扶持。合作金融组织规模小,风险大,成本高,又要体现“低利互助”精神,能切实解决一定的社会经济问题。国家应给予积极的政策扶持:减免税负;免交(或降低)存款准备金;提高呆帐准备金计提比例;财政、政策性银行在融资上给予方便;赋于更大的利率自主权等。

审计监督——内外部结合。外部审计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业务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金融政策,信贷资产质量是否合理等,由中央银行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会计财务制度是否健全,经营方针是否与合作原则相符,贷款是否合理,是否进行有效经济核算等,由合作金融组织的监事会和其内部审计稽核部门协同完成。

2.重塑合作金融基层组织

我国目前虽然存在大量城乡信用合作社,但完整意义的合作金融组织基本缺位。重塑基层合作金融组织方式有二:一是重新建立,二是改造现有金融机构。

建立新的合作金融机构就是根据《信用合作社法》的要求,加强合作思想和合作金融事业作用与意义的宣传,在全国城乡鼓励广大农民、居民、民营企业、合作企业、中小集体企业等在自由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起来。为区别于现存的名不符实的城乡信用合作社,可考虑将新设立的合作金融机构定名为合作金融社(或信用互助社等之类的名称)。在建立合作金融社的过程中,各级政府和中央银行要给予积极的引导和帮助,特别是在人员培训上要给予指导,对合作金融社的成员进行合作思想教育,对合作金融社业务人员进行金融技术培训等。但必须强调,政府和央行的帮助只是外部的指导,而不能越俎代庖,把合作金融社建成政府或央行的附属品。

由于现存的城乡信用合作社大多数都在按照商业性原则经营,把他们拉回到合作金融组织既不可能,又无必要。因此,把某些现有的金融机构改造为合作金融社,有两条途径,一是对极少数目前尚按照合作金融基本原则运作的城乡信用社,进一步对照《信用合作法》的条款,在其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改组、改造,完善其合作金融性质。二是改造“农村合作基金会”、“扶贫互助基金会”、“农民互助储金会”等,使其与农村地方政府脱钩,帮助其建立起完善有效的组织和规范的内部管理、监察制度,然后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有权机构的严格监管下,按照《信用合作法》的要求规范运营。

3.关于建立合作金融组织体系的问题

合作金融组织是为入社社员提供服务的合作组织,决定了它不必象国家银行那样层层建立大的行政管理体系。但考虑促进整个合作金融行业的规范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和协调,可以成立各级联合组织——地区合作金融协会及全国合作金融协会。

合作金融协会的性质,属于民间联合组织,是一种自我保护、自我管理,兼有某些协调职能的组织。其主要任务是:①代表和保护基层合作金融组织经济、法律、财务等方面的政策利益;②为其成员在经济方针、策略等方面提供咨询或意见,提供信息服务;③为提高合作金融组织成员素质提供培训服务;④为基层合作金融组织融通资金和协助基层组织间调剂资金余缺;⑤帮助其成员完善通汇结算功能。

合作金融协会与合作金融基层组织之间的关系不是大一统的上下级关系。应坚持基层合作金融组织在合作金融组织体系中的主体地位,一直保持其独立法人身份。合作金融协会能够发挥组织与协调作用,但没有对基层合作金融组织的任何支配权。

合作金融组织体系的建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首先是用一定的时间建立和完善基层合作金融组织,待基层组织发展到一定数量和规模后,先在基层合作金融社发展较快的地区,根据基层社的要求,建立起地区合作金融协会。然后,在全国已经建立了一定数量的地区合作金融协会的基础上,再考虑成立全国性的合作金融协会。

标签:;  ;  ;  ;  

发展合作金融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_金融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