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清代福建地区的永佃制——17件清代福建地区永佃契的统计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福建论文,清代论文,地区论文,统计分析论文,永佃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8659 (2000)02—0077—06
一、永佃制的产生及其基本特征
所谓永佃权,指的是佃户有“永远”耕种业主土地的权利。对于拥有永佃权的佃农,在不欠租的情况下,业主不得随意起佃。明清时期,永佃权在我国南方各省大量存在,日益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租佃制度——永佃制。福建各地在明代万历年间就已出现永佃制。当时各种杂书所录的永佃契式即为佐证(注:请参阅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92—93页,人民出版社1988年2月版。)。降至清代, 永佃权更是盛行于福建各地。笔者从各有关书籍中搜集到明清福建地区租佃契共199 件(注:这些租佃契搜集自以下书籍: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唐文基主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5 月出版(本文中简注为“师契”,在附表“资料来源”一栏中简注为“A ”)。杨国桢主编:《闽南契约文书综录》,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增刊(本文中简注为“闽南契”, 在附表“资料来源”一栏中简注为“B”。杨国桢辑:《清代闽北土地文选书辑(三)》,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2年第3期。),其中永佃契有17件, 占租佃契总数的8.54%。
福建地区永佃权的产生途径很多。
首先,开垦得永佃权。这在全国各地并不少见,尤其在清初大垦荒时期,开垦得永佃权几乎成为一种惯例。由于在开垦荒地过程中,佃户要投入大量工本,所以,业主常在开垦之初应允给予永佃权。
立安开垦佃佳昌、日顺等,承租顶有民田三号,坐产闽清县升平坊祭头林地方,土名菜园里,并上斜下份炭窑湾,又本厝后门湾,受种二十斤。今安与佃户吴承德开垦耕作,递年不拘损熟,约纳租米四斗正,早晚两冬付黄家房内当年轮收,不得欠少。自安之后,务要用力耕作,不得抛荒丘角,亦不得欠少租粒,听佃永远耕作,黄家不得另召。两家允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安开垦佃一纸付照。
承安佃合同
乾隆贰拾年正月 日立安开垦佃 黄佳昌(花押)
黄日顺(花押)
在见中 张道万(花押)
代字 杨兴臧(花押)(注:师契第465页、藏契号00500。)
这件“安开垦佃”中,业主应允佃户若不欠租,则“听佃永远耕作”,并且保证不再另外召佃。
其次,业主为保证地租收入而让与永佃权,尤其是在佃方经济状况较好时。明清时期,由于佃农抗租运动频繁,为保证地租收入,业主不得不采取一些让步措施,给予永佃权即是其中之一。
立批山约刘根良同侄克行,承祖遗下有税山乙所,坐落侯邑二十三都梧安地方,土名过坑仔,上至路,下至田,左至灿金山为界,右至宗恩山为界,四至明白。今因照管不周,凭中批与汤院郑宗子处开掘栽种杂果并松树杂木等树,递年面约纳山租钱捌拾文正。十一月向送厝交纳,不得挨延欠少。自批之后,其山内任听郑家永远栽种松树杂木等树,其租欠少,其山听山主另召别人。今欲有凭,立批山约乙纸付执为照。
嘉庆贰拾伍年正月 日立批山约刘根良(花押)
同侄克行(花押)
代字中侄克志(花押)(注:师契第498页、藏契号00475。)
此契中的佃方郑宗子是侯官县汤院一个经济实力相当雄厚的经营地主,业主根良因经营无方,“照管不周”,为了保证地租收入,让与永佃权。
第三,出钱购得永佃也是清代永佃权产生的一个重要途径。
立批佃字刘则庆同弟则山,承祖遗有税山乙所,坐产侯邑念三都梧安地方,土名必石,上至则容火路为界,下至大路,左至大路,右至永岳慈良山为界,四至明白。今因乏用,自情愿将此山安批与汤院绅宅江光宗、郑闰闰处。三面言议,得出批佃山价钱贰千捌百文正。其钱即日交足,其山听从钱主领麓栽插杂木等树,及开掘栽种杂冬,开掘厂坪等茅住居通行。面约递年纳税山租钱壹百文正,送厝交收,不得欠少,其山听从钱主永远耕作,开掘,栽插树木。其山税租钱欠少,其山听从刘家另召别耕。倘有山内来历不明,系庆出头承当,不涉钱主之事。二家允愿,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立批佃字乙纸为照。
嘉庆拾肆年拾壹月 日 立批佃字刘则庆(花押)
同弟则山(花押)
代字侄良海(花押)(注:师契第490页、藏契号00471。)
此契即是典型的出钱购得永佃。业主因贫不得不以2800文的价格出卖永佃权,所以他称佃方为“钱主”。“批佃山价钱”2800文,每年地租额为100文。在这里,永佃权的价格是地租的28倍。
第四,业主为了向佃户转嫁地税及其它科差负担,以出让永佃权为补偿,也是永佃权的来源之一。
立认据人侄友章,在族众地认出本乡土名阉脚口黎思永屯祀田,受种子一斗,年载大租米九升三合五勺,又载小租三百五十斤,前来耕种,逢年冬成之日,备谷送仓交纳。其大租米随田办纳,不敢少欠。年有丰险,租无增减;如欠租,田付众等起佃别安,如无欠租,付其永远耕种,另代贴租三百斤,今欲有凭,立认据为昭。
(此贴租系前耕士叔等欠,过与友文耕)
乾隆二十四年二月 日立认据人侄 友文
见弟 和文(注:闽南契第103页、第360号。)
这里的“大租”九升三合五勺不是面租,应是税粮,这里的“小租”,即是扣除税粮外的地租。此契中特别载明“大租米随田办纳”,即佃户必须在交租的同时负担地税。
第五,押租制发展成永佃制。押租制下,佃权的稳定性有了进一步发展。这表现在若佃户不欠租,业主不得起佃,而且在押租田买卖中,业主一般也是卖田不起佃。佃权稳定性的发展使押租转变为永佃成为可能。如下例:
在城惠济坊黄明光,今因有祖遗民田肆拾称,年收实租伍石壹斗口,坐落下朱溪,地名林宝硬,及车礁基坛在内。原系四都村上陈仁显之弟陈仕茂用皮价银贰两捌钱正,脱领耕种,契载其田或陈宅手乏,将田出脱,问过田主,不得私自盗脱等语,经官验讫。但田历经付与伊甥龚允瑞耕种交租,而陈宅或脱或付俱不可知。然龚允瑞于旧冬无谷还偿主租,竟将此田私脱与本村汤仕饶位处,得受原皮价银贰两捌钱正。今黄明光因彼私行盗脱,又恐皮价过多,经报邻右林尚鹏、揭远生等登门理论,凭理公议。经三面对立讨脱,其皮价银两龚宅已经得受,而田主凭众立明脱约付与汤仕饶永远耕种,年交实租伍石乙斗囗,面扇送至虎跳河边交收,不得拖欠。囗囗如或拖欠,任主扣租抵还皮价,另召别脱,汤宅不囗囗踞。如汤宅完清租谷,黄宅亦不得妄起别佃。欲后有凭,立皮价约为照。每年冬牲鸡乙只。
雍正捌年正月初八日立立皮价布字黄明光(花押)
吴日盛(花押)
经凭中见揭远生(花押)
林尚鹏(花押)
陈文韩(花押)
林胜鹏(花押)
代笔人高九龄(花押)(注:师契第457—458页、藏契号04121。)
永佃权的基本特征有二。
一是佃户在不欠租的情况下,可以无限期地“永远耕作”业主田地。也就是说,永佃制下,佃户若无欠租,业主就不能起佃。永佃契中一般都载有“其田租如不欠租,听其永远耕作”(注:师契第459页、 藏契号00457。),“山租未欠, 任凭光子孙永远管业生理”(注:师契第483—484页、藏契号03091。),“自安之后,务要用力耕作, 不得抛荒丘角,亦不得欠少租粒,听佃永远耕作,黄家不得另召”(注:师契第465页、藏契号00500。),“如无欠租,付其永远耕种”(注:闽南契第103页、第360号。),“如无欠租, 听林永耕”(注: 闽南契第103页、第358号。)等。业主对佃户的此类许诺,是永佃权的首要特征,亦是永佃契的最基本标志。仙游县林正佃耕陈汪言等人共有祭田一分,订立有永佃契约,约载“如无欠租不得另付他人耕种”。乾隆四十八年,林正未欠租,陈汪言要起佃图卖,林正不同意,陈也只得作罢(注:《清代地租剥削形态》第596页,第294号案例。)。这说明,“永远耕作”的约定在实践中并非一纸空文。
二是欠租起佃。亦即永佃权必须以佃户履行契约规定,尤其是不得欠租为前提条件。如果佃户欠租或有其它违约行为,业主仍可起佃。永佃契中均载“不许小欠租粒,及插糠做水等情,如有此情,听本衙召佃,不得阻止”(注:师契第472—473页、藏契号00516。), “如若欠租,前山任从山主另租他人”(注:师契第483—484页、藏契号 03091。),“其山税租钱欠少,其山听从刘家另召别耕”(注:师契第 490页、 藏契号00471。),“倘有欠少山租,其山另召别耕”(注:师契第491 页、藏契号00473。),“其租欠少, 其山听山主另召别人”(注:师契第498页、藏契号00475。),“如欠租,田听起耕”等。欠租起佃是永佃制的又一基本特征,亦是永佃权与一田二主的根本差别之一。
明清时期,永佃制在福建各地广泛流行,这与当时福建封建商品经济的繁荣有着内在的联系。由于工商业的发展,或是地主移居城市,或是城市商人将商业利润用以购置田产,城居地主大增。城居地主因住居城市,远离乡村,无法监控佃户生产,永佃制成为了保证地租收入的较好措施。
立安佃福城田主东林衙旺房,承祖置有民田贰号,坐产闽清县十七都地方,土名下尾垅、后尾洋、小退等处,共受种乙石肆斗,年载田租谷叁仟贰百伍十斛,言议折实白早米贰百陆拾贰斗小,额内约禾廿五斗小,递年不拘损熟,照额纳租。自安之后,前去用心耕种,不得抛荒丘角,亦不得欠少租粒及插水等情。倘有此情,另召别人耕作,不许阻占。其田租如不欠租,听其永远耕作。向后两家并无增减之理。今欲有凭,立安佃乙纸付照。
年例田牲贰大只。供顿全。
雍正玖年拾壹月 日立安佃福城田主东林衙(给)(注:师契第459页、藏契号00457。)
这是田产在闽清的福州地主给予佃户永佃权。此类现象在契约中经常出现。
永佃制与商品经济的联系还表现在山园经济作物种植业中。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促使农业商品化,其中以山园种植业的繁荣为典型。福建地处多山地带,山园经济从来是农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上述17件永佃契中,山园永佃契9份,占永佃契总数的52.94%。众多的山园永佃契就是永佃权与封建商品经济有着天然联系的明证。从表1 中可以看出,山园经营与一般租佃制下耕地经营有许多不同之处。
首先,山园经营多以种植经济作物为主。经济作物与一年生的粮食作物相比,种植利润往往与种植年限有很大关系,所以永佃权可谓是山园经营利润的必要保障。
其次,山园永佃均以货币租为主要地租形态。货币租在明清福建地区的一般租佃制中尚属新生事物,只占10%左右。山园永佃中之所以实行货币租,是因为经济作物最终都要以商品的形式进入市场,在交换中实现利润,同时身处商品经济氛围中的主佃双方对货币的需求激增也刺激了货币租的繁荣。
第三,山园永佃中的租佃经营者多为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地主,他们为赢利而佃田,并非缺田耕种而佃田。
立租批字人胡兆光,情因缺少猫竹砍丝造纸生理,托保向在东坪坊艾圣朝众房边,租出竹林山乙片,坐落小雅,土名梅仔窠,四至载契。当日议定,递年供纳山租钱壹千陆百文,约定夏月一顿备办交完,不敢少欠分文。其山自租之后,山界内猫竹一切杂木,艾宅不可擅砍,要留光厂中造纸使用。光亦不敢抛荒山场及欠租等弊。如若欠短,前山任从山主另租他人。山租未欠,任凭光子孙永远管业生理。向后租钱亦不得加多减少。此系二家甘允,各无反悔。今欲有凭,理敬立租批合同字为照。
嘉庆伍年贰月 日立租批字人胡兆光(花押)
保租人 赖新贵(花押)
代笔人 张沐天(花押)( 注: 师契第483—484页、藏契号03091。)
上契中,胡兆光为了生产造纸原料而租佃山场,种植竹木,这样,山林永佃直接成为封建商品生产中重要的一环,胡兆光也成为手工业工场主兼山园永佃经营者。这些山园永佃经营者的身上明显地表现出商品经济中的生产者、经营者为利所趋不计较佃户之名的特性。在主佃关系中,他们与一般租佃制下衣食不周的佃户截然不同,被称作“钱主”,是受到尊重的一方,是有实力的一方,是处于较主动地位的一方。若从本质上看,与其说他们是佃户,还不如说他们是新兴的封建商品经济的经营者更为准确。
总之,山园永佃是封建社会后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冲击,封建经济结构发生变化的一个典型例证,它有力地说明了永佃制的蓬勃发展与商品经济的繁荣有着相生相长的密切关系。
表1:清代福建地区9件山园永佃契内容简表
序号 时 间 公元 地点契名 立契所种作物
纪年人
1雍正7年1729 闽清县 安批 主给杂木
2雍正7年1729 闽清县 安批 主给青果
3乾隆36年
1771 闽清县 安批,安山 主给栽培树木
租批
4乾生36年
1771 闽清县 承山租批 佃立栽培树木
5嘉庆5年1800 南平县 租批字佃立种竹杂木供
造纸
6嘉庆14年
1809 侯官县 批佃字主给栽插杂木
7嘉庆15年
1810 侯官县 批山约主给杂冬桐茶
8嘉庆25年
1820 侯官县 批山约主给杂果并松树
杂木
9道光5年1825 侯官县 承佃 佃立龙眼树
序号
地租地租
中介 起始藏契
数量形态
人数 而码 号备注
1 3000文 货币租
1456 483
2 4400文 货币租
1457 345
3 160文 货币租
2469 869山内吉地听刘
家掌管
4 160文 货币租
2470 1509山内吉地听刘
掌管
5 1600文 货币租
2483 3091夏月交完
6 100文 货币租
1490 471
7
80文 货币租
1491 473
8
80文 货币租
1498 475
9
主三佃七 分成租
1501 341
资料来源: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唐文基主编)
二、永佃制下的地租形态和佃户地位的变化
明清时期是福建地区租佃关系变化发展的重要时期。在这一时期,虽然永佃、押租、一田二主等新兴租佃关系开始出现并迅速发展,但无地佃农“白手来佃”地主土地的传统租佃关系依然普遍存在。在传统租佃关系中,由于主佃经济地位的悬殊,佃农“白手来佃”地主土地,除了耕地纳租外别无任何权益;而在如永佃制等各种新兴租佃关系中,佃户经济实力有所增强,主佃关系发生很大变化。笔者将“白手来佃”的传统租佃关系称为一般租佃关系,以区别于永佃、押租、一田二主等新兴租佃关系,希望从永佃制与一般租佃制的比较中,分析永佃制下地租形态的特征及佃户地位的变化。为此,笔者把上述17件永佃契的地租形态分析列成表2,同时也对上述199件租佃契中的一般租佃契的地租状况作了计量分析(下文所引一般租佃制有关数字均为笔者统计所得,这里只引用结果,分析过程另文介绍)。
表2:明清福建地区永佃制地租形态统计表
正租
实物 租
总计货币组
总 计
定额租 分成组
数量
占%数量 占%数量 占% 数量 占%
序号 1
23=2/14
5=4/16
7=6/1 89=8/1
雍正 4
250.002
50.00
250.00
乾隆 7
571.434
57.141
14.29 228.57
嘉庆 4 4
100.00
道光 2
2100.00
1
50.001
50.00
总计 17
9 52.94
7
41.182
11.76 847.06
副租
总计
劳役附加租 实物附加租
数量 占%数量
占%
序号 1
1011 12 13
雍正 4125.002 50.00
乾隆 7228.573 42.86
嘉庆 4
道光 2
总计 17317.65 529.41
从地租形态看,永佃制与一般租佃制既有联系又有较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定额租仍占较大比重,但统治地位业已丧失,且地租额永久不变。表2统计表明,17件永佃契中,定额租7件, 占永佃契总数的 41.18%;而同时期一般租佃制下定额租占63.46%。这说明,永佃制下,定额租虽然仍占较大比重,但与一般租佃制下相比,定额租的绝对优势和统治地位业已丧失。与永远耕作权相协调,永佃制下的定额租的特点表现为永久不变的地租量。许多永佃契中均明载,“年有丰险,租无增减”(注:闽南契第103页,第358号,第360号。), “向后两家并无增减之理”(注:师契第459页、藏契号00457。),“向后两家永无增减”(注:师契第469页、藏契号00869。),“向后租钱亦不得加多减少”(注:师契第483—484页、藏契号03091。)等。 虽然一般租佃制下的定额租亦有铁板租之称,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但一般租佃制下的业主可随时起佃,也可以增租召佃,还可以变定额租为分成租以提高租额。所以,可以肯定地说,永佃制下的定额租较一般租佃制下的定额租更具稳定性。
第二,分成租剧减。从表2来看,17件永佃契中,仅2例为分成租,占永佃契总数11.76%;而一般租佃制中分成租占25%。 分成租的江河日下之势,表现了永佃权对传统租佃关系的巨大冲击力。
第三,货币租比重骤然增大。表2中的17件永佃契中,货币租8件,占永佃契总数的47.06%,成为永佃制下最为普遍的地租形态; 而一般租佃制中货币租仅占10.90%。 永佃制中货币租的增长主要因为新兴的山园经营多采用货币租,它说明永佃制与封建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深刻的联系。
第四,副租依然存在,其中劳役附加租减少,实物附加租有所增长。表2的17件永佃契中,存在劳役附加租的有3件,占永佃契总数 17.65%,存在实物附加租的有5件,占29.41%;而一般租佃制契中,51.28%的契约存在劳役附加租,14.10%存在实物附加租。可见, 永佃制下,劳役附加租呈下降之势,而实物附加租却有较大增长。与一般租佃制一样,劳役附加租仍以送租为主,实物附加租也仍以冬牲为主,也存在代还前佃欠租的情况。永佃制的副租与一般租佃制有如此之多的相似之处,说明永佃制来源于一般租佃制。
从以上地租形态分析中可以看出,永佃制来源于一般租佃制。它是在生产力逐渐发展,分成租日趋减少的历史条件下,在商品经济迅猛发展的历史背景中萌芽和壮大的。
永佃制下,主佃经济地位都发生了变化,其中佃方地位的变化最为显见。这首先表现在主给契与佃立契的数量构成与内容上。永佃契中主给契骤然增多。表3统计表明,17件永佃契中,主给契有10件, 占永佃契总数的58.82%;佃立契仅7件,占41.18%。而一般租佃制中, 主给契仅占8.75%佃立契占91.25%。永佃契中主给契略占优势, 这与一般租佃制下佃立契绝对多数的情形形成鲜明对比,是永佃制下佃户地位提高的表征之一。永佃契中主给契不仅数量增多,而且业主还常对佃户做出不无理起佃的保证,如“其租钱不欠,仍听张栽插果树,刘(业主)不敢言说”(注:师契第457页、藏契号00345。),“如汤宅完清租谷,黄宅(业主)亦不得妄起别佃”(注:师契第457—458 页、 藏契号04121。),“黄家(业主)不得另召”(注:师契第465 页、 藏契号00500。),“其租无欠,永远管业,刘家(业主)不得觊觎” (注:师契第469页,藏契号00869;第470页,藏契号01509。),“若无此情,仍凭照常耕作,断无生端召佃之理”(注:师契第472—473页、藏契号00516。 )等。业主折节曲尊为佃户的有关权益作出书面保证,这也是一般租佃制下从未有过的。再看佃立契。一般租佃制下的佃立契体现的只是业主的权利和佃方的责任,而佃立永佃契则不同,如上引胡兆光向艾宅租山契中载:“其山自租之后,山界内猫竹一切杂木,艾宅不可擅砍,要留光厂中造纸使用。光亦不敢抛荒山场及欠租等弊。如若欠租,前山任从山主另租他人。山租未欠,任凭光子孙永远管业生理。向后租钱亦不得加多减少。”这里,租佃期限、地租数额、作物管理等条款的规定都不是对佃方的单方面要求,主佃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在契中有着基本相当的约定,如“租钱不得加多减少”,“减少”是对佃方而言,“加多”显然是对业主而言。这些条文体现了业佃双方对等的原则,这种佃立契与一般租佃制下的佃立契迥异,已不仅仅是业主控制佃户的手段和法律保障。
再看中介人数(见表3)。 佃立永佃契与一般租佃制下的佃立契一样仍以二人中介为主,7件佃立契中,两人中介的有4件,占57.14 %,但不再有三人中介的现象;主给契以一人中介为主,10件主给契中一人中介的有5件,占50%, 而一般租佃制下的主给契则绝大多数都没有中介人。从平均值看,永佃契中主给契平均值为1.1人,佃立契为1.57人,相差0.47人;而一般租佃契中,主给契中介人数平均值为0.79人,佃立契为1.56人,两者相差0.77人。永佃契中,主给契、佃立契中介人数平均值差额缩小也是永佃制下佃户地位提高的一个佐证。
一般来说,永佃制下,业主只能通过经济手段从佃户手中收取规定的地租,失去了对该土地以及佃农人身的控制权。有时,佃方还享有较大权利,如“其界内山听张(佃户)永远栽插杂木耕作,茅屋自居,土埋随便吉地”(注:师契第456—457页、藏契号00483。)。 永佃制下,佃户地位提高的根本原因在于其自身经济实力的增强,尤其是一些封建地主租地经营,甘为“佃户”,使佃方构成发生了较大变化。嘉庆、道光年间,在商品经济冲击下,一些地主开始重视储积永佃权进行经济作物的生产经营,永佃契中有时称佃户为“绅宅”、“钱主”(注:如师契第490页,藏契号00471。)即是此类现象。由于永佃制中佃权的日益加重,永佃制有可能向一田二主转变(注:请参阅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100—113页,人民出版社1988年2月版。), 这样,永佃制下的佃户就成为田地之“一主”,传统的主佃关系至此彻底破裂。
表3:明清福建地区永佃契中主给契与佃立契中介人人数比较表
(单位:人)
总数 无中介人 一人中介
总数占%
总数占%
序 号
1
2 3=2/1
4 5=4/1
主给契
10 2 20.00
5 50.00
佃立契
7 3 42.86
总 计
17 2 11.76
8 47.06
二人中介
总数占% 平均值
序 号 6 7=6/1
8
主给契 3 30.00
1.1
佃立契 4 57.14 1.57
总 计 7 41.18 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