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理论建构--法学发展历程述评_法理学论文

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理论建构--法学发展历程述评_法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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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处于一个法治的时代。在这种时代背景之下,如何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及法制建设的若干共通性问题作出既有理论深度又有现实意义的概括和总结,是摆在中国法理学工作者面前的急迫而艰巨的任务,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理学的理论建构也因此既深具理论意义又饱含实践价值。最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由孙国华教授主编的《法理学教程》一书。这部教材形式的法理学专著对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理论建构作出了独具特色的有益探索。

作者认为,“法理学(Jurisprudence)”一词是十七、 十八世纪西欧分析法学派最早使用的概念,意指关于实证法的一般知识。而法哲学和法社会学则是随着学科发展的专门化趋势而逐渐从哲学和社会学中分离出来的学科。故《教程》之谓“法理学”有别于本来意义的“法理学”,即它不是同“法哲学”、“法社会学”并列的专门以实证法(现实法)的一般问题为对象的学科,而是把哲学的、社会学的和专门法律的研究有机结合以研究法的一般理论问题的理论法学。它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和现实法理论(即本来意义的法理学)三个方面的内容。

作者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其内容是该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第一级的本质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法也是被一定历史条件也就是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所决定的人们的行为自由与纪律,而这种自由和纪律又表现为一种事实上的社会权利与义务。这一认识的理论意义在于:它实际上表达了一种与过去的认识有所区别的基本观念,即把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看作为最根本的目的的,而国家仅仅是达到这一根本目的的手段和条件。因为从逻辑和事实来看,社会主义国家是也只能是为了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而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国家的意志、利益和要求从本质上说是也应是充分反映这一根本目的,除此之外它不可能有任何独立的利益和要求。因此,法理学在本质上是关于人的生存与发展的学说,它是从法的角度对人的生存状况(现实)和终极目的(理想)的考量、思索与解释。法理学从对人的生存现实的认知、解释和阐述开始,其目的始终是对人的未来的终极关怀。法理学的基点是且当是社会中的人本身(其现实和未来)。这种对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理论前提所作的预设无疑是与马克思主义的内在主旨相一致的。因为马克思主义本身就是关于人类解放的学说,当然也是人类走向全面发展和自由的学说。而以马克思主义为根本指导思想的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当把人本身作为其理论基点,这是其题中应有之义。

法理学的基点是人,但法理学视野中的人又绝不是抽象的,而是生活于社会现实之中的具体的人。因此,法理学对人及其生存状态的终极理想的关怀和解释应当从对人及其生存的现实的关怀和解释开始。它首先必须说明人及其生存的现实状况,特别是他所处的社会历史阶段及其物质生活条件,指明其行为自由的应有限度。因此,对与现实的人的生存状态相适应的走向人类生存理想状态必要条件的人们的行为规范的设定和运作,是法理学研究的当然主题。也就是说,法理学研究的重心应当是对重大的法制与法治实践问题的理论阐释。具体到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对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实践的理论探讨应当是其首要任务和中心论题。《教程》用三分之二的篇幅专门探讨中国社会主义法的若干理论问题,就明显地体现了这种思路。

前已述及,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在内容上大体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和现实法理论。这三部分固然相互有别,但其区别只有相对的意义而不能绝对化,它们实际上各自都或多或少地包含有对方的某些因素和内容,因而把这三者结合起来加以综合论述显然更为恰当。基于这种考虑,《教程》在体系安排上除“绪论”外,列五编分别探讨“法的起源、本质和历史发展”、“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法的创制”、“法的实施、实现”和“西方法理学述评”。这是与《教程》对法理学的基点和主题的认识相一致的,由此也决定了本书的基本特色,即法社会学和现实法理论的比重远远大于法哲学,社会实证意味特别浓厚。

在研究方法上,《教程》在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原则的同时,也运用了历史分析、逻辑分析、系统分析、比较分析、社会学方法等多种研究方法,特别是系统方法的运用颇有特色。由于从根本上讲,作为理性动物,人本能地具有一种过有序的规范化生活的内在倾向,通过社会调整而达到有序是人类社会的内在需求。故《教程》把法作为社会调整的手段和方式之一,放在社会调整的整个系统之中去认知和理解。于是,我们便不仅看到了法与其他社会调整手段的区别,而且看到了它们之间的有机联系。我们对法的职能与作用、法的规范设置与运作的认识便也因此而得到深化。

不仅如此,在对如下几个问题的阐释上,《教程》尤具特色:

关于法的模式。作者以“规范”为中心范畴来理解法本身,把法看作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规范。但法的规范模式绝对不同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传统的法规则模式。因为除了规范的形式之外,法还有更为深刻的丰富内容。正如作者所说:“如果把统治阶级的正义观理解为‘理’,把国家权力理解为‘力’,法正是‘理’与‘力’的结合,而‘理’与‘力’又都是一定经济基础的产物。”法是或者应当是“理”与“力”的结合,即“理”是基本的,而“力”则是必要的,这确是颇为新颖独到的认识。在这里,“理”当然首先应当体现人类共同的道德理想和生活准则,应当包含人类的某些“公理”和普遍性的价值因素。但同时,“理”又主要是统治阶级的正义观,因而具有阶级性;而且,由于“理”与“力”又都来源于一定的经济基础,所以当然地又具有历史必然性和客观规律性。

关于法与法律。《教程》认为,法应当有别于法律。法是国家判断人们行为之是非曲直的标准;而法律则是体现国家判断人们行为是非曲直的标准的、人人必须遵守的文件,是国家的一种命令,且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法制与法治。《教程》不仅严格区分了“法制”和“法治”,而且作了自己的独特思考。它认为,“法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各个因素所组成的系统,从构成来看应当包括现行法、法律实践及指导法和法律实践的法律意识。而“法治”则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法治与民主制度具有直接的关系,它强调法律应基本符合和反映社会生活的需要;统治阶级必须依法治理国家,而反对统治者的个人任性。具体到社会主义法治,从内容方面看,它首先要求发扬民主制,制定充分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即“良法”;从形式方面看,其核心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

关于法与利益。法是国家为了维护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根本利益而对社会实行管理和控制的权威性规范手段,其基本功能在于协调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法与利益的关系问题当然也是法理学的主要问题之一,《教程》专门用一章对利益的概念、属性和分类,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以及法的创制和实现中的利益问题等作了全面分析。

除此之外,《教程》对法的起源、法的价值、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调整及其机制、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等问题的探讨也相当深入。

但不可否认,《法理学教程》也有值得进一步推敲的地方,择要列举如下数问,谨供法理学同仁思考:第一,法的规范模式对法的认识是否全面、准确和可靠?除规范之外,法还有没有别的成分?而且,《教程》对法律规范有定义性(概念性)规范、原则性(宣言性)规范和业务性规范等的划分,如何用本书的法律规范结构理论来对其予以解释?第二,把法的价值的分为“法的工具性价值”和“法本身的价值”(即“法律价值”)的确颇有新意,但把法本身的价值即法律价值归结为“法使自由与纪律高度统一的价值”、“法的相对稳定性价值”和“法的使国家强制合理化、经常化、公开化的价值”是否合适?第三,从阶级本质和社会本质两个方面来论述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确实深化了对该问题的探讨,然而“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强制性和居民自愿遵守性”是否直接就属于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如是之问,确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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