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誉的评价_商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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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誉的性质

商誉是指那些不具备实物形态,在企业的持续经营中能为企业提供某种权利并能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的一种无形资产。其性质可以概括为:(1)商誉是一种企业所独有的在经营上具有优越获利能力并可在未来带来超额收益的经济资源,它可以使企业的收益水平高于同行业的正常投资收益水平;(2)商誉是可以以货币来计量的,其确定的依据是企业某一时点的整体可转让价值与其各项有形资产及其可辨认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3)商誉的形成和发挥效益与企业整体有关,它不能单独存在,也无法确指它是某项有形或无形资产而产生的附加价值;(4)商誉既可以从外部购入,也可以内部形成,它不仅与企业的有形资产相联系,重要的是与企业的一些不可计量的人文因素相联系,其关键则是企业内部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益,可以说企业在生产经营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各种支出与成本都无不与商誉的形成有一定的联系;(5)商誉的价值会随着企业内部经营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

二、商誉评估的特点和作用

商誉评估是在正确认识商誉性质的基础上对企业商誉的现时价格的公允评定和估计的行为。它是指在企业的整体资产重组与流动中,为了维护产权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由特定的机构和人员在评估企业其它资产的同时,以详实、可靠的数据资料为基础,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商誉这一无形资产的现时价格公允判定和估算的过程。

商誉评估的主要特点有:(1)不独立性。由于商誉仅与作为整体的企业有关,不能单独存在,不能与企业的可确指的其它各项资产分开来,进而不能单独出售,因此商誉评估这种行为的发生不可能是孤立的,必定伴随着企业总体评估,商誉评估的结果也应一并汇入企业整体评估结果中去,形成企业整体资产价格的一部分;(2)不可分列性。形成商誉的因素很多,难以用任何方法或公式对其形成的各项个别因素单独确定其价值,只能把这些因素综合起来,作为依附于企业整体的一项无形的综合经济资源来看待,所以商誉评估的结果也是按照一个总额对其计价,不能按照形成商誉的每个因素单列评估值;(3)评估方法的单一性。由于商誉形成的不可确指性,商誉存在判断标准的唯一性以及商誉的评估结果是对企业未来超额收益按现时价格的反映,商誉评估方法只能是收益现值法。

商誉评估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正确评价企业经营成果和业绩。商誉评估的过程实际是对企业未来的超额收益的确认并予以资本性量化的过程,它可以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评价;(2)有利于企业资产经营者加强资产管理。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财务报表只能反映企业帐面资产的状况及其增值情况。而商誉是企业的一项“帐外资产”,平时并不反映在财务报表上,通过包括商誉在内的企业总体资产的评估,确定了企业资产的现时价值量,为资产经营管理者提供了基础资料,便于加强资产经营管理;(3)有利于维护产权交易主体和企业资产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资产的流动、转让、重组将愈加频繁,维护产权交易主体和资产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也愈加重要;(4)有利于提倡企业经营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是道德观念法律化的一种法律原则,是社会为了达到公平正义与善良的重要手段。正值的商誉是企业长期在经营活动中奉行“诚实信用”原则的结果,商誉评估实质上有用经济手段提倡诚实信用的道德风尚的作用,它促使企业自觉地遵纪守法,用公序良俗约束自己的经济活动,自觉地杜绝一些不法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商誉评估的方法探讨

商誉评估一般采用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它是按照动态的观点对资产予以评估,其思路是把企业预期收益现值化,考虑其它相关因素来确定资产的价值量。其计算原则是:假设买主在购买一项资产时所付出的代价,不仅不多于他购买具有同样风险因素的同类资产,并且还能预计该项资产用于既定目的的投资时,可以为其带来连续的预期收益,将连续的预期收益一一折现,折现之和即为该项资产的现值。运用收益现值法进行商誉评估时,在实践中主要有直接法和残值法两种不同方案。

1.直接法。这种方法是通过求企业预期收益与社会基准收益的差额本金化来确定。其计算公式:P=RC×(r-r[,c])/r[,c],式中:P表示企业的商誉,RC表示所评企业资产的重置成本(含可确指的无形资产),r为资产收益率,r[,c]为行业平均收益率。比如,甲企业的平均年收益的10万元,行业平均利润率为10%,企业单项资产重置成本之和为80万元,那么该企业的商誉:

P=80万元×(10万元/80万元-10%)÷10%=20万元

如果企业的年收益不稳定,则把企业可预测的若干年的预期超额收益依次进行折现,并将其折现价值合计数确定为企业商誉评估的结果。公式表示为:

P=

Fi为企业第i年的预期超额收益,R为折现率,i为预期的年份,i=1,2,3,…n,n为预期超额收益的年份数。

2.残值法。它是通过综合评估所确定的企业资产重置价值与单项资产评估加总方式所确定的企业重置价值的比较来取得商誉的价格。其计算公式是:P=W-Z,公式中W表示企业整体资产总值,Z表示企业单项资产价格之和(单项资产的重置成本之和)。而W=

,M表示该企业的年收益额,m%表示该行业的平均收益率。以上例中甲企业为例来说明。

P=10万元/10%-80万元=20万元

以上两种评估方法的评估角度、操作方法都不一样,在实践中可以多方面收集基础资料,选用多种具体评估方案,相互印证评估结果,提高评估的准确性。

四、商誉评估中尚需思考的若干问题

(一)关于企业自创商誉的评估问题。商誉的形成有外购和自创两种形式。购入的商誉伴随着产权的变动,对其评估是不容置疑的。但对自创商誉,由于没有产权变动,没有整个资产的变动,则商誉评估难度大,也似乎没有评估的必要了。我国的《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只有出现外购商誉时才作为一项资产入帐,限定了其评估的时间只能是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时。即使某一企业因商誉存在而明显发生超额收益,也不宜自行评估商誉。但是,按照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有关要求,如果不及时对自创商誉进行评估,这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商誉作为反映企业具有较高盈利能力的信息,若不及时向使用者提供,既不能满足经营者正确报告受托资信的要求,也不能满足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各方进行管理决策的需要。同时拥有自创商誉的企业与拥有购入商誉的企业在其信息计量范围上缺乏了可比性。如果其超额收益能力相当的话,因其冲抵收益成本范围上的不一致,容易对两者的最终收益能力产生一种认识上的误导。如何对自创商誉进行评估是资产评估工作中需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二)关于“负商誉”问题。商誉是“能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的一种无形资产”,那么当商誉为企业带来的收益低于行业平均收益时,势必出现“负商誉”。负商誉是指购买另一个企业时所付的价款低于所购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虽然有些学者认为如果整个企业的价格少于各个资产价值的总和,原业主就会个别出售其资产,而不是把整个企业作为整体来出售,因而不可能出现“负商誉”。但在实际工作中,“负商誉”的存在是完全可能的。若从购买者的动机分析,它去接受一个生产经营面临严重困难的企业,以低于其净资产帐面价值的金额去购买其股份,或以低于净资产公允市价的方法去购买该企业的产权整体,是完全有现实可能性的。但是“负商誉”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尚颇有争议。《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规定“负商誉”全部列作递延收益,在规定的期限内(5年)等额摊销。但是,这就必须考虑以下几个问题:(1)如何将“负商誉”与会计要素中具有长期效应的其它项目进行处理时的要求与口径相一致;(2)如何考虑购买一个存在负商誉的企业后可能产生的后果;(3)如何将它与购入企业发生正商誉时的处理方法相对应;(4)如何理解商誉是一项无形资产,而“负商誉”是“负”无形资产?目前,“负商誉”概念应用越来越广泛,相信这些问题会在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研究中得到澄清。

(三)商誉与土地使用权评估中的关系问题。商誉评估一般伴随着企业整体资产评估,而评估企业整体资产时,一定会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土地既是一种自然资源,同时又是一项极其重要的经济资源。根据我国目前通行的评估方法,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值既包含了土地作为资源的价值,又包含了其作为资产的价值。在土地作为资产的评估价值中,包含了土地级差地租的资本价值,即含有由于企业所处地理位置的优越从而为其带来超额收益的折现值。而商誉的形成因素中也有“地理位置优越”一项,即商誉的评估价值中含有由于土地所处地理位置优越,从而为企业带来连续的超额收益的折现值。在评估企业的整体资产时,同时评估了土地使用权价值和商誉,会不会虚增企业资产?一种观点认为“地理位置的优越”虽是形成商誉的一个因素,但影响和决定商誉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更重要的是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商誉所带来的超额收益更取决于其它因素或是诸因素的综合作用,因而同时评估企业商誉和企业土地使用权价格,不存在重复评估企业资产问题。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商誉可以分解成地缘商誉、人缘商誉、质量商誉、组织商誉等。同时评估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商誉时应扣除地缘商誉,这似乎解决了二者可能发生的重复,但实际上否认了商誉的整体性。评估商誉和土地使用权价格的方法,仍值得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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