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想要遗嘱还是家庭信托?_信托理财论文

你想要遗嘱还是家庭信托?_信托理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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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信托在国外已开展多年,大约十年前引入香港,但在时地还属于崭新观念。但是随着个人财产的不断壮大,人们在日常消费之余开始追求财产的保值、增值,考虑养老和子女抚养等问题。然而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有专业知识和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管理自己的财产,家庭信托作为一种新型的理财工具将会在居民生活中逐渐占据重要的地位。

家庭信托是指委托人(特指自然人)将其财产所有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信托协议管理信托财产,并在指定情况下将该资产转予指定的受益人。该信托像一个有限公司一样运转,一般委托人生前自己掌握,等委托人身故后,受托人责任开始生效。用一个形象的例子,父母常年在国外,他们会将一笔钱交给孩子的姑姑,由姑姑定期交给孩子当作生活费用。父母就是委托人,孩子是受益人,而姑姑则是受托人。从法律上来说,信托的资产已经不再属于资产的原始拥有人了,这样可以保证家庭财产,避免遗产、婚前财产纠纷,免去昂贵的遗产税,从而延续家族财富。

家庭信托是一个极其有效的理财工具,但是普通人很难掌握理财专业知识和信息,这时候便需要一个专业的理财师或者理财机构来处理。在西方欧美发达国家,个人信托占到全部信托市场70%左右,机构信托占30%左右。

避免财富分散化

我国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使个人继承的财产非常有限,并且遗产管理的手段落后、效率低下,家庭财富因为继承制度原因分散化严重,巨额的民间财富的管理一直缺少有效的制度设计。发展家庭信托将有助于实现财富的聚集和分配。

案例介绍

丁先生夫妇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膝下育有三女一男,与48岁的弟弟永华共同经营一家食品厂,其中丁先生控股51%。经过多年的拼搏,食品厂取得了较大的发展,目前市值2500万。

最近丁先生发觉自己心律跳动不正常,想想先父就是因为心脏病突然撒手而去,丁先生也惶恐自己会重蹈覆辙。到时食品厂的生意史由何人打理?家族企业由谁继承?子女的成长与创业如何支持?太太的晚年生活又该如何保障?这些问题反复地在脑海中盘旋,使他痛苦不堪。

根据丁先生的情况,经过缜密的分析及咨询,理财机构拿出一个妥当的解决方案。

丁家三个女儿长居澳洲,没兴趣参与家族生意。而永华曾与丁先生商讨过,希望自己的股份从目前的20%增长到50%。毕竟永华长年管理食品厂的货舱,付出了许多心血,其要求应该满足。为此,丁先生可设定一份股东互购协议,规定夫妇俩往生后,丁先生名下51%的股份连同丁太太的29%,共计80%分给三位女儿各10%,另50%股份由小丁继承,并且要求三个女儿手中的股份如出售只能出售给小丁;允许永华在工厂每年利润每递增一定比例增值1%的股份,直至股份达到50%;为小丁成立基金,以备将来有足够的现金购买姐姐的股份;兄弟两人以合伙人的身份,由公司作投保人各自购买一份人寿保单;成立家庭信托,将股东互购协议附于其中,避免了女儿的遗产继承税。

肯尼迪家族、洛克菲勒家族历经百年,但家族财富没有因为家族主心骨的让位、辞世而分崩离析,究其原因,家族的前辈没有用传统的遗产继承方式进行财富转移,而是运用信托,在家族成员没有能力进行管理和掌控庞大的家族财产之前,把财产以信托的方式,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或者人员进行管理,使家族财产得以永续及传承。

减少遗产纠纷

大多数人现在并不知道信托可以代替遗嘱。老人百年后,家人要经过很长时间办理遗嘱认证,并且会伴随着大量的遗产纠纷。

目前有两类遗产问题比较常见,一是有人利用婚姻继承遗产,没有准备的人常常吃亏;二是有的父母去世很早,资产交给亲戚代管,孩子长到十八岁后继承一大笔财产后,很快挥霍一空。信托并不会留下产生法律争议的机会,因为有关问题在信托文件中讲清楚了。比如设立家庭信托把儿子和女儿放在里面,如果儿子或女儿离婚、媳妇和女婿不能分到财产。

梅艳芳生前立下遗嘱,将遗产信托于某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基金,梅妈妈的生活费由梅艳芳的信托基金每月支付。因此,尽管梅妈妈对女儿遗嘱心有不满,但最终梅艳芳的遗产还是按照她生前的愿望进行遗产分配。

著名艺术家、企业家陈逸飞因胃出血辞世。由于是猝死,他并未留有遗嘱。经过半年的协商,陈氏家族还是不能就遗产分配比例达成一致,致使陈逸飞遗产纠纷变得扑朔迷离。

同样是演艺界名人,同样是身后巨额遗产纠纷,一个没有遗嘱,至今生者烦恼,死者不安;一个身后事早安排,立遗嘱、设信托,遗产纠纷尘埃落定。

防范财富风险

信托是一种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简单讲就是把性质不同的财产划清界限。信托财产和委托人本人的其他财产是隔离的,信托财产之间也不能相互混用、交易,必须保持绝对的独立性。同时受托人是独立而客观的,他站在非常中立的立场,是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会严格地按照委托人的实际情况来帮他分析财务状况和需求,科学合理地为委托方制定切实可行的理财投资方案。

信托制度打破了传统的财产权模式,信托设立后,委托人财产所有权就分化为受托人财产所有权和受益人财产受益权。如此,受托人可以对财产进行集中管理,从而实现资源优化整合,受益人则可以获得有效的收益。

合理规避遗产税

很久以前,美国达官贵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家族资产永远存在,就请律师创立信托。后来,美国各州通过自己的信托法。设立信托的好处之一是人去世后可以免税,因为信托并没有随着人的死亡而解体。美国遗产税随着遗产的增加而增加,最高的可达遗产的一半以上。因而不同目的可以设立不同信托,如打折信托可以对遗产进行打折。例如,一对夫妇有十处房产,每处房产价值一百万元。如果这对夫妇去世,除了一百万免税额外,其他九百万属于可税遗产。九百万中的一半可能要交税。但打折信托可以让每处房产减为十万元,十处房产不要交税。因此,信托很受富人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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