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论文文献综述)
车骋[1](2021)在《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司法控制——从“合法性”走向“合法性”与“正当性”》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针对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司法审查,目前法院普遍遵循形式合法性审查进路。然而,这一审查进路出现了现实困境,即同一适用要件下的审判逻辑矛盾和审查强度不一。解决上述困境需要重新厘定法院在高校惩戒行为中的审查边界。一方面,基于我国目前法律供给不足的现状和防止国家公权力过度侵入高校自治领域之考量,立法权无法积极担负监督高校行为的任务;另一方面,基于学生权利保障之需要——防止高校以自治之名侵害学生正当权利,法院应积极行使高校惩戒行为的审查职能,在合法性审查标准之外纳入正当性标准。纪律性惩戒行为与学术性惩戒行为审查标准应有所区分,前者适用合法性与正当性审查标准,后者则适用正当性审查标准。
周大山[2](2021)在《学位授予条件的区分审查研究》文中提出获得学位是对学位申请者的学术能力和水平层级的评价和确认。学位授予条件是高校依据自主办学的教育理念而设定的获得学位的要求。我国《宪法》第47条与《高等教育法》第10条中的学术自由条款在规范层面上为高校学位授予条件自主设定建构了制度性保障。问题的关键在于高校根据其教育理念与专业方向在实现学术自治的过程中,设定的学位授予的条件各不相同,产生学位纠纷后,法院司法在审查的过程中,针对不同的学位授予条件也产生了不同的审查标准,甚至在相同类型条件的审查结果上呈现的差异较大。目前学界将学位授予条件区分为学术条件与非学术条件并提出不同的审查模式建议,但是高校自主设定的诸多附加性学术与非学术的学位授予条件存在着交叉与融合,使得学术条件与非学术条件难以具体区分。同样实务中法院在适用指导性案例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当的宽泛适用和参照,进而引起了司法的作用弱化,导致学位申请者的权利在“学术自治”的背景下被形式审查模式的忽略。首先,本文通过对学位授予条件设定权的基础理论出发,探索目前学位授予条件的设定与审查状况,学界当前对学位授予设定权存在属性上的认知分歧,而司法界对于学位授予条件的审查标准存在模糊和偏差。其次,在规范层面下,明确国家法与校规的关系是探究条件审查的必要性的关键,国家法对学位授予条件设定权的下放,使得各高校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自由设定学位条件的同时,也导致了各高校的设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存在较大的任意性,致使各高校设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差异性明显,而学界普遍将学位授予条件分为传统的学术条件与非学术条件有待商榷,其中部分条件既有包含学术又包含非学术的事项使得司法裁判陷入两难境地,而肯定性条件与否定性条件是较为清晰的界分路径,本文通过梳理出在法定标准下的高校学位授予的肯定性与否定性条件归纳出两种情形下条件设定具体类型。再次,在实践层面下,学位授予条件审查范围及审查强度的界定出审查标准,当前实践中审查范围包含主体、内容、程序主要方面,而审查强度包含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实质性审查也包含程序性的形式性审查,通过对实践案例中的审查范围和强度的总结归纳,针对司法裁判中出现的“学术与非学术理解不一”和“类案不同审查标准”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对上文中学位授予条件出现的现实问题提出否定条件的严格审查与肯定条件的宽松审查模式路径,寻求类案条件下司法审查的统一性标准,以期能够为司法审查的标准设定提供更好的解决方向。
姚荣[3](2020)在《从合法性走向最佳性:公立高校与政府分权的逻辑嬗变》文中研究说明公立高校与政府分权是一项特殊且复杂的公法议题,总体上经历了从合法性走向最佳性的逻辑嬗变。合法性的分权逻辑关注教育行政规制的合宪性与合法性,而最佳性的分权逻辑重视教育行政规制的有效性与适切性。在合法性的分权逻辑下,国家往往扮演行政指令发布者与行政法治守护者的角色。而在最佳性的分权逻辑下,国家则以质量监管者乃至合作伙伴关系促进者的角色出现。目前,在政府主导的教育立法与修法体制下,我国《高等教育法》还未能从合法性与最佳性两个维度,调整与优化公立高校与政府的分权格局。受"政策思维"的支配,我国公立高校与政府分权,通常表现为政府"渐进放权"的政策行动和有限度的"自我革命",其与法治意义上的分权仍存在较大距离。未来,我国公立高校与政府分权,需在法治的理念、思维与框架之下,借由《高等教育法》的实施与修订,在合法性逻辑与最佳性逻辑之间实现冲突整合。
刘璞[4](2020)在《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法律属性与权利边界——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修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法律对学位授予单位设定学位授予标准的权限规定不明,导致学位纠纷案件频发。理论界对高校能否增加学位授予标准认识有分歧,法院对案件的审查标准存在差异。厘清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法律属性,并划定其行为的边界是修改《学位条例》的重要议题。学位授予权的"双重属性说"决定了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权利属性,其外部特征表现为"办学自主",其内部权利核心是"学术自由"。学术自由权的权利边界为高校设定学位授予标准权划定了权限范围。学位授予标准包括了学术标准和非学术标准,高校在学术自由的范围内自主增设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法院坚持司法对学术的尊让,以不抵触原则低强度地审查学术标准,落实高校的学术自由权。高校依据法律设定非学术标准,不得增设其他非学术标准,法院依据法律保留原则高强度地审查非学术标准,防止学生权益受到侵害。
姚荣[5](2020)在《开放与限制元治理:德国学术自由宪法解释的功能透视——基于释宪实务的分析》文中指出从"大学组织判决案"到布兰登堡大学法判决,联邦宪法法院合宪性审查的焦点,正在从大学治理机构的成员及其权力,转向不同的治理机制在组织程序中的互动与大学组织的"整体构造"。根据布兰登堡大学法判决的裁判观点,州法律有关大学组织法的规定只要不对学术自由构成结构性危害即可。该案对元治理的过度"开放",使学术自由的宪法保障陷入低潮。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释宪者放弃了扞卫学术自由的责任。在汉堡大学法案与下萨克森州大学法汉诺威医学大学规定案等新近案件中,释宪者"重拾"自治行政的民主正当性路径,解释自治行政内权限分配的疑义。通过开放与限制元治理,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为高等教育治理中多元且冲突利益的动态平衡提供了制度化的途径,促使高等教育治理在传统与现代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
姚荣[6](2020)在《大学人事自治范式演变的实践、争议与因应——基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考察》文中研究说明大学人事自治权由谁行使、如何行使,构成大陆法系国家公法学界讨论大学人事自治议题的焦点。传统上,大学人事自治被视为大学自治的基本类型,"教授组群"在其中占据主导地位。受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大学人事自治公法规制的范式开始从"自治"向"治理"转变。通过管理自治机制的强化与竞争机制的引入,旨在打破大学人事法制的僵化与低效困局。然而,大学人事法制的一系列变革举措,不可避免地对教师的职业安全、薪资待遇乃至学术自由构成威胁,进而受到公法学界与实务界的责难与质疑。当前,通过司法审查的"显性制衡"与专业惯例的"隐性约束",国家监督、大学人事自治与教师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正在从"失衡"走向"再平衡"。
姚荣[7](2020)在《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变革的功能导向与风险因应》文中指出伴随着高等学校任务体系的持续扩张,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变革的功能导向不断强化。在大陆法系国家,高等学校通常具有基本权主体、国家机构或公法设施以及民事主体或公法意义上的法人等"多重"且"交叠"的法律地位。在英美法系国家,高等学校作为"混合型机构"的特征日益凸显。经由普通法与成文法的持续发展,形塑出高等学校作为自治机构、公共当局、非营利性机构以及贸易实体或法人等不同类型且富有"张力"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变革中功能导向的强化,既为高等教育治理中多元利益的整合提供了可能,也客观上导致高等学校作为学术机构本质的式微,并衍生出自治权限萎缩、利益冲突状况加剧、教师权利危机凸显等诸多风险。在此背景下,如何调整学术子系统与法律系统之间的复杂关系,如何在传统与现代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构成大学法研究的前沿议题。
湛中乐,黄宇骁[8](2020)在《高校自主办学法解释论》文中研究表明作为一项我国实定法上的制度和原则,高校自主办学是《宪法》第47条的制度性保障,在法律体系中呈现由上至下不断细化,辅以规范性文件作为现实指导和立法指引的保障模式。办学自主权是自主办学制度派生出的权利,但与大学自治相呼应的本土术语应当是自主办学。在自主办学的外部关系上,在假定法律合宪性的前提下,法律层面的办学自主权只能针对行政行为和司法审查强度,不可以针对立法行为与司法受案范围。行政机关应当遵守事业单位的法律保留与自主事项的法律优先等四条规则处理与高校的法律关系。在自主办学的内部关系上,实定法采用了高校内部主体共享办学自主权的相对分散模式。国家在尊重高校自主管理内部事务的同时,要求高校依据章程确保内部治理结构的合理化。
梁馨文[9](2020)在《论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表明高校学术性惩戒直指大学自治的核心——学术自由,如何良好作出高校学术性惩戒,关系学术自由与学生权益发生冲突时二者如何进退。基于此,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为,在学术自由与学生权益的双重博弈中,高校如何作为才能实现二者的价值平衡?如何规范惩戒行为并且不逾越学生的合法权益边界,实现学术自由与学生权利、大学自治与依法治校之间的和谐共生?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对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概念进行解析,在此基础上对高校学术性惩戒作出分类:首先从高等教育实践中归纳惩戒措施的具体类别;其次从惩戒事由的视角区分基于学业不力的惩戒与基于学术不端的惩戒,从而说明高校学术性惩戒的特殊之处;再次从惩戒对学生权利产生的影响上区分限制学生受教育权的惩戒与未限制学生受教育权的惩戒,这一分类对校内规范制定中的法律保留、正当程序的适用标准和学生权利救济等内容产生影响。第二部分对高校学术性惩戒的现状及困境进行考察。首先提出规范高校学术性惩戒的依据范畴呈现多个效力层级的特点;其次认为校内规范具有法律位阶视角下的规范性文件属性和大学自治视角下的自治性规范属性,正是这些法律属性使得校内规范有权细化国家立法的规定,并且能够就国家立法在学术事项中的留白领域自主设定高校学术性惩戒,从而解决了国家立法与校内规范的关系问题。从实证方面考察,高校学术性惩戒仍然在其依据、程序、自由裁量空间、学生权利救济等方面存在缺憾。第三部分从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法律属性切入,为法律规制提供理论基点。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法律属性具有多维面向,兼具公权力属性、大学自治面向,同时需要受到学术自由的内在制约和学生合法权利保护的边界限制。基于此,法律规制高校学术性惩戒需要遵循特殊要求:公权力属性决定了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大学自治面向决定了法律干涉具有限度,但不意味着排除国家监督;并且,高校学术性惩戒不能偏离学术自由的目的,不能逾越学生权利之边界。第四部分聚焦于高校学术性惩戒的规制路径。首先从规范入手,探讨了高校学术性惩戒规范应当遵循效力位阶、“不抵触”上位法、符合学术自治的内在限制等法律优先原则下的具体规则,以及以“重要性与专业性相结合”规则为特点的法律保留原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高校学术性惩戒规范的具体完善进路。其次着眼于行为的规制。从高校学术性惩戒的过程来看,消极的学术评价是触发惩戒的原因,因而需要保证高校学术评价回归理性轨道。同时,惩戒措施的裁量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在程序方面,高校学术性惩戒应当符合正当程序,相对于纪律性惩戒适用较为宽松的正当程序标准,并且需要关注高校学术性惩戒中正当程序的特殊要求。最后分析受惩戒学生的权利救济。本文建议校内申诉作为权利救济机制的前置程序,促进教育行政申诉与校内申诉的良好衔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限制受教育权的高校学术性惩戒的选择性救济途径,通过多元救济机制协力保障学生权利。
杨铜铜[10](2020)在《高校学位授予标准的合法设定——兼论《学位条例》的修订》文中认为相较于国家学位授予标准,高校学位授予标准是大学自治权的延伸,其符合大学自治的核心内涵,具有彰显大学自治的规范依据,契合教育行政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基本方向。以学术自由为核心的权利体系构成了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的内在边界,相关国家法律规范则为高校学位授予标准的设定划定外在边界。实践中,高校学位授予标准包含学术标准与非学术标准两种类型。学术标准的设定来源于学术自治,各高校可以在国家学位授予标准的基础上,在遵守比例原则的前提下设置更高标准。非学术标准的设定源自管理自治,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律保留,高校仅可以在国家学位授予标准之下进行细化。为实现国家监督与大学自治的平衡,《学位条例》的修订,应在保障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自主性的同时,为其划定合法边界,增强相关条款的明确性与可操作性。
二、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论文提纲范文)
(1)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司法控制——从“合法性”走向“合法性”与“正当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面向合法性标准的司法审查困境 |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的适用困境 |
(二)合法性审查标准之审视:审查强度不足 |
二、以正当性标准弥补合法性审查:以高校惩戒学生权力的建构逻辑为基础 |
(一)合法性审查的依据———以高校校规与国家立法的关系为起点 |
(二)突破合法性审查———学生权利的双重面向 |
(三)纳入正当性审查———高校自治与国家监督互动下的高校惩戒权 |
三、兼顾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司法审查标准 |
(一)纪律性惩戒的司法审查 |
1. 纪律性惩戒的合法性审查———以法律规定为依据 |
2. 纪律性惩戒的正当性审查———适用比例原则填补法律漏洞 |
(二)学术性惩戒的司法审查 |
1. 学术性惩戒的程序审查——以正当程序原则为基准[68] |
2. 学术性惩戒的实体审查———以“尊重专业判断”为前提 |
结语 |
(2)学位授予条件的区分审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和思路 |
四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学位授予条件司法审查的正当性 |
第一节 学位授予条件设定权的理论基础 |
一 学位授予条件设定权的概念界定 |
二 学位授予条件设定权的法律属性 |
三 学位授予条件设定权的限定边界 |
第二节 学位授予条件司法审查的现实分析 |
一 学位授予条件的司法审查现状 |
二 学位授予条件的司法态度演变 |
三 实践困境:学位授予条件的审查标准不一 |
第二章 规范层面:学位授予条件的类型区分 |
第一节 学位授予类校规的法律属性 |
一 校规与国家立法间的关系 |
二 学位授予类校规的法律性质与效力 |
第二节 法律层面:学位授予的标准理解 |
一 学位授予的标准界定 |
二 “否定性”标准的具体理解 |
第三节 校规层面:肯定性与否定性条件的具体区分 |
一 学位授予的肯定性条件 |
二 学位授予的否定性条件 |
第三章 实践层面:学位授予条件的审查标准区分 |
第一节 学位授予条件的审查范围 |
一 主体层面 |
二 内容层面 |
三 程序层面 |
第二节 学位授予条件的审查强度 |
一 形式性审查 |
二 实质性审查 |
第三节 审查标准区分的现实问题 |
一 学术条件与非学术条件的认知分歧 |
二 类案的司法审查标准差异 |
第四章 学位授予条件的区分审查路径 |
第一节 否定性条件严格审查 |
一 考量不相关因素 |
二 增强实体审查力度 |
第二节 肯定性条件宽松审查 |
一 遵循司法的谦抑性 |
二 坚持形式性审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从合法性走向最佳性:公立高校与政府分权的逻辑嬗变(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以合法性为价值旨归的分权逻辑:公立高校与政府分权的经典思维 |
1.教育行政规制的合宪性:作为学术自由制度性保障的大学自治与国家监督的界限 |
2.教育行政规制的合法性:借由公法释义学厘清大学任务的基本类型且差别化地适用公法基本原则 |
三、以最佳性为功能导向的分权逻辑:公立高校与政府分权的现代诠释 |
1.教育行政规制的有效性:公立高校与政府分权中“调控科学”的兴起 |
2.教育行政规制的适切性:公立高校与政府分权中“合作规制”结构的形塑 |
四、作为理想类型的两种分权逻辑及其互动关系考察 |
1.将最佳性的分权逻辑纳入公法基本原则及基本权利释义学的法秩序拘束 |
2.对建基于传统公法秩序之上的合法性分权逻辑进行更新、调适与反思 |
五、从渐进放权走向法治:我国公立高校与政府分权的思维转换与逻辑整合 |
1.高校办学自主权的立法保障 |
2.政府新型监管权的公法规制 |
3.建立健全高校自治与自律机制 |
(4)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法律属性与权利边界——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修改(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概念界定与法律属性 |
(一)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界定 |
(二)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法律属性 |
三、高校学位授予设定权的内在限制与外在限制 |
(一)学术自由权是否应当受限制的争论 |
(二)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内在限制 |
(三)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外在限制 |
四、高校学位授予标准的种类与类型化规制 |
(一)学术标准及其规制 |
1. 学术标准的肯定要件 |
2. 学术标准的否定要件 |
3. 对学术标准设定权的规制 |
(二)非学术标准及其规制 |
1. 非学术标准的内容 |
2. 对非学术标准设定权的规制 |
3. 对处分与学位授予挂钩制度的反思 |
五、《学位条例》的缺位与补位 |
(一)《学位条例》的缺位——以因纪律处分不授予学位案件的审理规则为例 |
(二)《学位条例》相关条款的修改建议 |
(5)开放与限制元治理:德国学术自由宪法解释的功能透视——基于释宪实务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回应社会变迁与开放元治理:联邦宪法法院对高等教育治理变革的支持 |
(一)大学组织判决案与“组群大学”模式的兴起 |
(二)布兰登堡大学法判决与“新调控模式”的部分引入 |
三、扞卫自治传统与限制元治理:联邦宪法法院对高等教育治理变革的拒斥 |
(一)汉堡大学法判决与基本权主体参与程度的保障 |
(二)下萨克森州大学法汉诺威医学大学规定案与学术自治权限的弥补 |
四、传统与现代之间:德国高等教育治理变革的宪法保障及其界限 |
(6)大学人事自治范式演变的实践、争议与因应——基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学术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大学人事自治公法规制的经典图景 |
(一)作为大学自治基本类型的人事自治 |
(二)以“教授组群”为主导的大学人事自治 |
三、新公共管理语境下大学人事自治公法规制的治理转向 |
(一)大学人事自治权行使中学术自治机制的衰落与管理自治机制的强化 |
(二)大学人事自治权行使中绩效评估与竞争机制的引入 |
四、从失衡走向平衡:大学人事自治范式演变的争议与因应 |
(一)“显性制衡”机制:大学人事法制改革的法治规约 |
(二)“隐性约束”机制:专业惯例与非正式规则对成文法规范的抵制 |
五、结论与启示 |
(7)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变革的功能导向与风险因应(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从学者共和国到学术经营体:大陆法系国家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变革趋势 |
(一)高等学校作为基本权主体 |
(二)高等学校作为国家机构 |
(三)高等学校作为民事主体 |
三、迈向“混合型机构”:英美法系国家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的变革趋势 |
(一)高等学校作为自治机构 |
(二)高等学校作为公共机构 |
(三)高等学校作为非营利性组织 |
(四)高等学校作为贸易实体或法人 |
四、艰难的平衡:高等学校法律地位 变革的风险与因应 |
(一)功能导向的风险:高等学校作为学术机构本质的式微 |
(二)风险的因应:学术子系统与法律系统之间关系的复杂调适 |
五、结论与讨论 |
(8)高校自主办学法解释论(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高校自主办学的实定法保障 |
(一)法律体系与结构 |
(二)自主办学是否具有宪法地位 |
1.宪法依据 |
2.保障方法 |
二、自主办学与办学自主权的关系 |
三、自主办学的外部关系 |
(一)办学自主权针对谁 |
1.办学自主权与立法 |
2.办学自主权与行政 |
3.办学自主权与司法 |
(二)行政机关与公办高校的关系 |
1.事业单位的法律保留 |
2.自主条款的法律优先 |
第一条规则。 |
第二条规则。 |
第三条规则。 |
第四条规则。 |
3.权力与权利的判断标准 |
(三)行政机关与民办高校的关系 |
四、自主办学的内部关系 |
(一)谁的办学自主权 |
(二)依据章程的高校自主办学 |
(9)论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成果综述 |
三、研究方法和学术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学术创新点 |
第一章 基础概念解析 |
一、惩戒 |
二、高校惩戒 |
(一)高校惩戒的概念界定 |
(二)高校惩戒的类型 |
三、高校学术性惩戒 |
(一)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概念 |
(二)高校学术性惩戒的分类 |
第二章 高校学术性惩戒的现状及困境 |
一、规范高校学术性惩戒的依据范畴 |
(一)规范依据存在多个效力层级 |
(二)校内规范的法律属性 |
(三)高校学术性惩戒的国家立法与校内规范之关系 |
二、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法律困境 |
(一)规范高校学术性惩戒的依据存在缺陷 |
(二)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正当程序阙如 |
(三)高校学术性惩戒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 |
(四)高校学术性惩戒的学生权利救济功能有限 |
第三章 高校学术性惩戒法律规制的正当性 |
一、高校学术性惩戒法律属性的多维面向 |
(一)高校学术性惩戒的公权力属性 |
(二)高校学术性惩戒的大学自治面向 |
(三)高校学术性惩戒的边界性 |
二、高校学术性惩戒法律规制的基本逻辑 |
(一)法律规制公权力的必要性 |
(二)国家监督大学自治的正当性 |
(三)学生权利的应受保护性 |
第四章 高校学术性惩戒的基本原则与规制路径 |
一、制定高校学术性惩戒规范的基本原则 |
(一)法律优先原则 |
(二)法律保留原则 |
二、高校学术性惩戒规范的完善进路 |
(一)提升规范依据的系统性 |
(二)增强规范内容的明确性 |
(三)提高规范制定程序的师生参与程度 |
三、高校学术性惩戒行为的有效规制 |
(一)高校学术评价应回归理性轨道 |
(二)比例原则的适用 |
(三)正当程序原则的规制 |
四、受惩戒学生的权利救济 |
(一)受惩戒学生权利救济机制运行现状 |
(二)多元救济机制协力保障学生权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高校学术性惩戒典型案例回顾 |
附录二 :近五年高校学术性惩戒案例汇总 |
致谢 |
(10)高校学位授予标准的合法设定——兼论《学位条例》的修订(论文提纲范文)
一、高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性质:大学自治的延伸 |
(一)契合大学自治的核心内涵 |
(二)具有彰显大学自治的规范依据 |
(三)契合教育行政改革的发展方向 |
二、高校学位授予标准合法设定的内外边界 |
(一)内部边界:权利体系的制约 |
(二)外部边界:国家法律规范的限制 |
三、高校学位授予标准的类型化设定 |
(一)学位授予标准的类型划分 |
(二)高校学位授予学术标准的合法设定 |
(三)高校学位授予非学术标准的合法设定 |
四、余论:《学位条例》相关条款的修订建议 |
四、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论文参考文献)
- [1]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司法控制——从“合法性”走向“合法性”与“正当性”[J]. 车骋. 东方法学, 2021(05)
- [2]学位授予条件的区分审查研究[D]. 周大山.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8)
- [3]从合法性走向最佳性:公立高校与政府分权的逻辑嬗变[J]. 姚荣.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2020(06)
- [4]高校学位授予标准设定权的法律属性与权利边界——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修改[J]. 刘璞.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20(08)
- [5]开放与限制元治理:德国学术自由宪法解释的功能透视——基于释宪实务的分析[J]. 姚荣.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刊, 2020(02)
- [6]大学人事自治范式演变的实践、争议与因应——基于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考察[J]. 姚荣. 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20(02)
- [7]高等学校法律地位变革的功能导向与风险因应[J]. 姚荣. 大学教育科学, 2020(03)
- [8]高校自主办学法解释论[J]. 湛中乐,黄宇骁.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0(03)
- [9]论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法律规制[D]. 梁馨文.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10]高校学位授予标准的合法设定——兼论《学位条例》的修订[J]. 杨铜铜. 东方法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