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国际法学院院长法律教育与法律研讨会综述_教育论文

21世纪国际法学院院长法律教育与法律研讨会综述_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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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此世纪之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中国社会之共识,并被载入新修正的宪法。为实现这一宏伟目标,深入认识现今法学教育的现状,探讨法学教育的模式、人才培养目标,从而建立与完善符合世界发展趋势的法学教育体制,已成为中外法学教育家共同探讨的课题与追求的目标。

正是基于对21世纪法学教育前景的共同关注,1999年5月25 日—27日由司法部和外国专家局共同举办了“21世纪法学教育暨国际法学院校长研讨会”。本次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承办,美国杜肯大学、英国诺丁汉大学、澳大利亚迪肯大学、日本大阪经济法科大学、德国科隆大学协办。此次大会共邀请了来自国内外从事法学教育方面的领导、专家、学者100余人。国内方面,他们分别来自部属五院校以及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人民大学、浙江大学、南开大学等20余所高校;国外方面,有四十多位现任或原任院校长与会,分别来自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比利时、挪威、荷兰、越南、韩国等国家的30余所院校。这些专家学者均是法学教育方面的专家,具有相当的广泛性与代表性。

本次会议的议题主要是“21世纪的法学教育”,围绕这一议题,与会代表分别就各国法律及法学教育制度的比较研究、法学教育目标与模式、法学教育的内容与方法、中外法学教育的比较与交流、法学教育的未来发展趋势等进行了广泛、热烈、深入的讨论,达成了许多共识,提出了许多新问题、新认识,许多问题具有前瞻性。

这是一次成功的大会,意义重大的大会,国内许多新闻媒体,如:《人民日报》(海外版)、《光明日报》、《中国日报》、《法制日报》、中央电视台对会议进行了采访和报道。它的成功举办,对下一世纪法学教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现将本次大会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高等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与发展

与会各国代表具体交流了各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与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赵相林教授在题为《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现状与发展》的报告中指出,历史上中国以传统的儒家学说作为治国平天下的准则,儒学成为中国封建社会长达千年统治的主流;近现代中国的法律教育受西方法学教育的影响,随着清政府设立京师法律学堂,各地公立私立的法律教育机构相继建立,中国的法律教育机构与体系初步形成;新中国建国至今,高等法学教育经历了初步发展、遭受挫折、恢复重建以及逐步完善的曲折发展历程。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体系包括以司法部所属的法学教育系统、以教育部直接主管的重点综合大学的法学院系、以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理工院校与地方所属的大学的法学院系、成人教育和远程教育、广播电视大学和法学自学考试等教育系统,在中国高等法学教育体系中,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占居主流,囊括了各个层次的学历和学位,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招生分配制度和专业设置制度。面向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目标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在法学教育管理体制方面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对于高等教育实行政府宏观调控与学校自主办学相结合的体制;二是在办学模式上应当树立动态、多元的大教育观;三是在办学层次上应当举办高起点、高层次的法学教育;四是在培养目标方面,要在专业教育的同时,特别注重对学生的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五是加强学科建设,更新教学内容,积极推进法学与其他学科包括人文社科与自然科学的融合;六是积极推进教育方法的改革,进一步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美国杜克大学教授戴维·沃伦在题为《美国法律教育的利弊》的报告中指出,在入学程序方面,美国法学院的学生须在另一学科获得学士学位,在本科的学习中有很高的成绩,以及通过了国家法学院的入学考试。另外,美国法律教育具有十分的广泛性和专业性,它强调的不是法律说些什么,而是去理解法律的含义,美国法学院使用案例教学法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学生学习主要通过阅读已经由上诉法院判决并收集入供学生使用的案例汇编。使用案例教学法的原因是美国的法律教育基于普通法,学习普通法的好处是不但学习法律历史而且学习案件是怎样判决的。美国法学院传统上强调理论虽然多于强调实践,但大多数法学院为学生介绍许多实践经验的做法,例如模拟法庭、法律援助、法律写作项目和实际研究。

澳大利亚迪垦大学法律系主任盖泊教授在题为《远程法律教育:一个澳大利亚视点》的报告中指出,在澳大利亚,如同大多数产业一样,教育也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对效益的追求及其市场地位的实现,政府采取了“经济理性主义者”的最低限度观点,降低对公用事业的投资,所以大学必须进入市场寻求私人经费。在这种背景下,远程教育必须实现从克服距离的传统原理向强调选择、终生学习、适应市场的现代原理的转变以及从将事先准备的材料分发给学生、与教师及其他学生接触少、学期末闭卷考试的评估的传统方法向置于大学网址上的课程材料让学生下载、大学网址上使用电话会议设备进行经常的交流、学生分组进行定期见面的现代方法的转变。总之,远程教育有优点也有缺点,市场化的远程教育的潜力是巨大的。

日本大阪经济法科大学法学部教务部长古川利通在题为《日本私立大学法学教育的尝试》的报告中指出,日本高等教育的危机是教师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深刻的不信任感,因为在日本取得学历的决定因素是高中和大学考试中的“偏差值”,支撑大学入学率的是企业、官厅等依学历决定人员录用和晋升的“能力评价”机制。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日本私立大学将基础法学教育作为重点,由学生选修,引导其进入深层的特定领域学习。

二、专业教育和素质教育

1.法学教育方式

与会各国代表对法学教育方式进行了集中的探讨。

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处长江兴国教授在题为《中国法学本科学生专业实习的开展与毕业论文的写作》的报告中对中国法学本科学生实习课与毕业论文课的地位、专业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习的进度、实习的目标和内容、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组织管理进行了分析和说明。同时指出,在社会科学中,法学是一门理论性与社会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中国高等法学院校在本科高年级的教学中,通过要求毕业生参加专业实习,使学生在课堂上学的知识与社会的司法实际相结合,并使这些知识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同时也是为了锻炼与增强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撰写论文,使学生将课本上学到的知识结合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从理论上加以研讨,从而完成从课本知识到社会实践,再从社会实践回到更高层次的理论认识的过程。所以,无论组织学生参加专业实习,还是指导学生撰写毕业论文,都是培养学生业务素质的重要手段。

美国新奥尔良市罗纳拉大学法学院杰拉尔德·劳尔特教授在题为《美国法律教育中的课堂教学方法》的报告中指出,在美国,依照传统和教育理论,一般采用的都是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即需要由学生的参与而不是单纯的讲授,就问题向学生发问,而不是说教。学生对一个问题的解答又构成了下一个新问题,教师就这样引导学生走近真理或一个固有的矛盾,这一矛盾本身又向学生表明了推理过程中的缺陷。单纯的课堂讲授对传统信息和知识很有用,但律师需要的是办案和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弄明白法规、规章以及案例的能力,为客户的案情进行思考、推理和提出论点的能力。教授们偶尔也会需要集中一段时间进行知识讲授,通过提问形式教给学生以实际技能,或让学生就他们在预习中碰到一些现实的法律问题的解决办法来进行讨论,有些教授甚或采用角色表演的方法。在其它一些法学院的课程中,如模拟上诉法庭、谈判、咨询等,在教授们的指导下也能让学生参加实践,从而具备今后实际工作中所需要的技能。

戴维·沃伦在报告中指出,美国法学院使用案例教学法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学生学习主要是阅读已经由上诉法院判决并收集入供学生使用的案例汇编。使用案例教学法的最重要的作用是使学生参加相互直接交流式的学习,当学生在阅读案例后来到课堂,教师可以有效地使用苏格拉底教学方法,教师问一系列有关案例的问题,改变每一个问题的假设条件,要求学生再思考每一个答案。美国法学教育的标志一直是案例教学法而不是直接授课法。

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教授杰希里奥·艾·蒙恩在题为《法律教学的集中授课模式:灵活地促进法学院的办学策略》的报告中指出,澳大利亚为了开展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办学,普遍采用集中授课模式。集中授课模式是指一种教学实践,即将整个学期的课程集中在几天教授,这种授课模式多以小组为教学中心,便于学生之间的交流,提供了课外学习的机会,并且有利于促进学生之间持久、互助的关系。这种授课模式可以将交际教学法、模拟教学法有效地结合起来,发挥很好的功效。总的说来,因为其灵活和方便,学生较为喜欢。这种模式只适合于小班和选修课,它要求运用传统教学法与苏格拉底式的问答法相结合的交际教学法。

2.法学课程设置

与会各国代表对各国法学课程的设置也做了很多分析和说明。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田平安教授在题为《我校法学专业结构调整与课程体系的初步构架》的报告中指出,根据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规定和教育部、司法部关于专业调整工作的部署,1999年4月, 西南政法大学完成了对法学专业结构调整和相关的系统教学机构的调整工作,将原有的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刑事司法四个专业合并为法学专业,同时撤销原法律系、经济法系、刑事司法系建制,解聘各系原有建制;在统一的法学专业下根据专业方向,分别设置法学一系、法学二系和法学三系,重新聘任各系干部;法学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分别归入3个系, 其它非核心课程按与核心课程联系的密切程度相应划归3个系;涉及法学课程的教师按人随课走的原则分别到3个系任教。对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分类,从课程修读形式的角度,可以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从课程与专业结合的紧密度和呈现顺序,可以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方向课。公共基础课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毛泽东思想概论、政治经济学、邓小平理论概论、当代世界政治经济、德育、形势与政策、汉语写作、外语、体育、逻辑、计算机、现代科技概论、应用数学、音乐欣赏。大学美育、书法、名著选读与欣赏。专业基础课包括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司法文书。专业方向课则包括民商法、经济法和刑法三个方面。另外,应当注意课程的纵向衔接,充分考虑学生的接受能力和课程的循序渐进,根据培养目标,合理确定不同课程的修读形式,要澄清14门核心课即为一切的模糊概念和重视某一方面就必须以增加课时来体现的模糊观念。广东商学院、广东法商大学教授罗国民、王学沛在题为《法学专业人才的素质构成与课程设置》的报告中也指出,在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中,必须注意解决通识课与专业课的比例问题、专业课中的必修课与选修课的关系问题、商法科目与法科科目的关系问题和课程排列的先后顺序问题,并且提出了自己的具体建议和主张。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芳城在题为《试论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的报告中指出,为了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必须建立良好的课程体系,改进现行教学方式,建立起适合人才发展战略的课程体系,以便跟上当今世界重视智力创造力、重视课程内容的理论化、综合化、系统化、结构化的趋势。

戴维·沃伦在报告中指出,在美国几乎每一个法学院在第一年里有相同的课程: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宪法、法律研究和写作;在第二和第三年里,学生可以选择选修课,但大多数学习其他的基础课程,包括行政法、商法、诉讼法、家庭法、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国际法和比较法。这些课程具有广泛性和专业性,毕业时,每一个学生部接触到广阔的法律知识,虽然到后来可能专门从事某一领域的法律工作。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律系主任保罗·利蒙德教授在题为《从澳大利亚法学院的经验看实施法学教育计划的教训》的报告中考察了法学双学位体制及既提供一般性研究又提供专业技巧训练的研究生课程设置问题。1964年,全国政府委员会发布的马丁报告建议将职业律师的培训分成大学理论培训、有关开业及执业的训练以及法学再教育三个独立阶段。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Orrarod 报告和澳大利亚法学院院长会议都建议限制基础必修课的数目,允许学生在很大范围内自由选择。澳大利亚统一录取规划提出要取得法学学位必须掌握11个领域的知识,它们是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衡平法(包括信托法)、财产法、行政法、联邦和州宪法、民事诉讼证据法、公司法、职业道德。澳大利亚法学教育为法学硕士研究生安排了非常复杂的课程,在有些情况下,其课程是为某些专业领域内的学生特别设计的,如公司法硕士、税法硕士、环境及地方政府法硕士、劳动法及劳动关系法硕士、环境法硕士、健康法硕士、犯罪学硕士等,这些课程一般包括刑事司法、媒体通讯信息法、公司法、商法、税法、国际法、亚太地区法、比较法等。报告还探讨了澳大利亚双学位设置构想,课程安排以及双学位的优点。

3.法学专业教育和素质教育的关系

与会各国代表探讨并交流了法学专业教育和素质教育的关系。各国代表取得共识的是,相比较而言,素质教育比专业教育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中山大学法律系主任王仲兴教授在题为《对21世纪早期法学本科人才规格的思考》的报告中指出,研究21世纪早期法学本科人才规格的理论依据,是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面向”。21世纪法学人才所具有的质量,在形式方面是指人才应当具备的学历和学位的规格,在外延方面是指人才所属的专业种类,在内涵方面是指人才所具有的水平和程度。21世纪法学人才规格将有五个方面的变化,一是观念方面,重要的是由计划经济观念向市场经济观念转化,同时应当信守职业道德,维护公正、公平、公开、平等、民主的观念;二是心理方面,需要培养正常健康的心理素质;三是知识结构方面,强化外语,学些理科知识,打好理论基础,拓宽专业口径,扩大知识面;四是能力方面,要确立法学是应用性学科的观念。强化能力方面的锻炼,使学生既有扎实的理论修养,又有较强的实践能力,搞好以法律业务为基本内容的教学实习,强化能力方面的锻炼;五是适用目标方面,将以实际的司法执法工作为主要的方向。所谓素质,又称修养、素养,是指一个人相对稳定的内在修养和涵养。素质可以表现为人的神经系统和感觉器官上的先天的特点,但素质更主要的是来自于人在后天实践中的锻炼和提高,素质反映包含着一种动态的过程,在其本来的含义中却是那种平时的长期的修养结果的积淀,表现为政治、品德、心理、文化、理论、身体等许多方面,而且这些方面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往往体现出一种综合性和整体性的特征,其中文化知识水平往往对政治、品德起到制约和促进作用。21世纪法学人才规格从横向看,主要存在与非法律专业人才规格进行比较和在法学门类中对其中的具体专业进行比较的问题;从内部看,主要存在理论和实践的关系、素质和能力的关系、专项和全面的关系、做人和做事的关系等四种关系组成的结构模式,素质高、能力强、全面发展组成的程度模式,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及博士后组成的层次模式等三种模式。

罗国民、王学沛的报告指出,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是按素质教育设计的。我们的政法机关需要的是能胜任法院、检察院工作的法学本科生,律师事务所需要的是能够很快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并能胜任律师工作的法律人才。在这种情况下,法学教育处于一种两难的境地:职业要求教学关注技能,而在没有足够的素质教育的前提下,仅关注技能是浪费人才,而且也不可能培养高水平的职业人员;而注重素质教育又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职业训练,特别是我国大学的法律系的学生绝大多数都来自高中校门,缺乏足够的社会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因此素质教育又是必不可少的。不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要培养出能直接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一般需要6~7年,其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是相分离的,一般是先素质教育,后职业教育。而我国大学法律系和法学院要在四年之内同时完成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这里的困难是很大的,为了兼顾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在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方面应当把通用人才因素、地域因素、外向经济因素和法商结合因素等摆在同样重要的地位。

清华大学王保树教授、王振民副教授在题为《办好法学教育,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的报告中指出,中国不仅法律人才少,而且高层次、高素质、复合型法律人才短缺尤为严重。国外法学教育可以粗分为三种不同的模式,第一种是英国和欧陆模式,即法学院面向高中毕业生招收法律本科生,学生毕业后如要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再读一年的法律职业培训课程,然后还要进行一到两年的专业实习;第二种是北美模式,把法学教育放在大学本科后进行,即在我们所说的研究生层次上进行,要求那些希望进法学院读法律的人必须首先有一个非法律专业的本科以上的学位,然后经过严格的法学院入学考试才可以进入法学院;第三种模式是澳大利亚模式,即把法学本科教育与其他专业的本科教育同时进行,学生经过6年左右的学习获得法律和另一个专业的双学士学位。 第二、第三种模式都是以培养高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中国自80年代开始的法学第二学位教育就是以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为目标。从1995年开始,中国设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并进行试点。法律硕士专业类似于美国法学院的JD学位,主要面向实际部门招收有若干年工作经验的人士,课程设置类似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要求比传统的法学硕士要低。其目的是培养应用型、高层次专门法律人才。以法学学士学位教育、法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和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为代表的“多轨制”教育模式不利于法律职业的统一和成长,将来必择其一而成为“单轨制”。总之,目前和下个世纪前半期,我国整个法律职业团体将始终存在两大矛盾,一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批法律人才和我国法律人才十分缺乏的矛盾,二是国家需要大批既懂法律又懂科技等其他学科知识、既懂中国法又懂外国法、既懂中文又懂外文而且能熟练运用电脑技术的高层次的复合型法律人才与国家缺乏这样的人才的矛盾。

中国政法大学马芳城教授在题为《试论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的报告中指出,随着现代社会发展的综合化法治化发展趋势的增强,随着知识经济取代传统的工业经济和产业经济,高等教育必须呈现出综合化形式,法学教育必须能够培养出复合型人才,随着法学教育对自身职能和作用的认识的不断深入,法学教育在加强素质教育、主动适应市场经济方面的自觉性提高了。素质是一种表现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修养的内在品质。近年来高教界提出了知识、能力、素质即KAQ的培养模式, 这种培养模式要求学生有扎实而宽广的基础知识、先进而现代化的专业知识、大跨度复合的交叉知识。关于培养的类型,需要培养“内涵型”复合型人才、“学科交叉型”复合型人才以及政治——法律复合型人才、法律——管理复合型人才和法学——外语复合型人才。所谓“内涵型”复合型人才即从法律人才的任何素质、能力构成上去考虑提高个体内涵水平;所谓“学科交叉型”复合型人才,即以法学专业为主,具有多种综合能力和综合知识,通过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多层次、多规模培养途径的人才,培养这样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必须建立良好的课程体系,改进现行教学方式;坚持拓宽专业口径,淡化专业界限,使专业学习结构单一化向跨学科、跨专业、学习结构多样化发展;重视智力创造力,从而重视课程内容的理论化、综合化、系统化、结构化;改革招生录取制度,让学生按自己兴趣选择专业;建立复合型人才培养基础,通过提高教育层次、增设相关学科、扩大规模、完善结构、扩大内涵创造复合型人才的成长条件;提倡一本一专双学历制;制订可行的选课制度,提倡学生跨学科、跨专业选修课程;建立免试读硕士研究生及本、硕、博连续制。

4.法学教育的目标模式

中南政法学院吴汉东教授在题为《中国对法学教育模式的选择》的报告中对法学教育、高等法学教育模式、法学教育模式、模式选择等概念及概念之间的关系作了深入的分析,对20年来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形成及特点进行了评述,勾勒出中国法学教育模式在几个关键阶段的基本形态。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构建依据在于现有基础、对国外模式的借鉴和对未来的预测,基于此,构建未来模式的原则包括:第一,适应性原则,即这一原则必须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第二,统一性原则,即在管理体制、规格标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人文教育和职业训练等方面寻求统一;第三,基础性原则,即着眼于法律人才的专门化和职业自觉,提高培训起点和教育质量,强化基础理论和实践性能训练;第四,开放性原则,即这一模式必须是开放的发展的,总体来说它仍是改革性的。

甘肃政法学院董天良研究员在题为《论高等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的报告中认为,21世纪这一教育模式将面临知识经济的挑战、民主法制建设完善和健全的挑战、文化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挑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变革的挑战、法学教育自身质量的挑战。这就要求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担负起培养一大批不同层次的“高素养、宽基础,懂法律、通经济,有专攻、能应变”的广泛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的重任,因此,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要做方向性调整,就是要使今天法学教育客观存在的平庸的知识型、被动接受型、自我封闭型、各自独立型培养目标向着适应未来社会需要的方向转变。具体而言,即从平庸的知识型向创新能力型转变,从被动接受型向主动思维型转变,从自我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从各自独立型向合作型转变,为了着力提高法学教育质量,法学教育只有提升层次才能适应社会发展、只有拓宽专业才能适应现实需要,法学教育必须注重提高人才素质,并且只有注重面向基层才有活力。法学教育的高层次性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指法学教育培养的学生的知识能力结构的高层次,即专业才能、文化才能和观念才能的高层次,一是指法学教育体系结构的高层次。法学专业面的拓宽,专业设置的调整,在教育思想观念方面必须由“对口”转向“适应”,由过分狭窄的对口专业教育转向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要的现代法律工作者基本素质的教育。法学教育必须注意培养学生优化的综合素质,包括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文化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必须特别强调的是法学教育的学术性和研究性,诸如人文精神的培养、研究能力的提高、学术感悟的浸润等等,都只能通过法学的院校教育才能完成和实现。法律人才的高层次性对其自身各个方面的素质要求更高,同时还要尽可能体现在素质内容和结构方面的特殊性,这就要求解决好公共课和选修课的设置,勇于改革教育方法、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和学术氛围。

英国诺丁汉大学教授格拉维尔在题为《学术理论性的法学教育和从业性的法律培训》的报告中指出,学术理论性的法学教育和从业性的法律培训之间的关系是一个讨论了很长时间、而且还将继续讨论下去的问题。在英国,法学教育步入现代的标志是1971年ORMROD委员会的报告,该报告建议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应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通常拥有一个法律学位,或者在获得一个非法律的学位后再学习一个两年变型性的法律研究生课程,并且应该将学术性的和职业性的教育综合起来,使之成为一个整体。现今的法学教育呈现三个阶段:理论学习阶段、从业前培训阶段和从业后的深造阶段。1996年英国大法官法学教育和行为顾问委员会关于法学教育和培训的报告提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应具备更灵活、更广泛的知识面和能力,法学高等教育应从着重培养专门的知识和技能转向培养更全面的学术能力,基于此,法学教育应使受教育者达到综合全面的学术能力和独立思考能力、掌握核心知识和背景知识、培养法律价值观和职业技能的目标。该报告提出三种法学教育和培训模式:综合性的教育的培训模式、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研究生模式、实习模式,最后建议采用一种综合性的分阶段法律学习方法,即获得大学学位后继续学习基础的法律职业知识,然后参加缩短了的专业培训,直到最终的从业后深造。英国法学教育注意将素质教育和专业教育结合起来,这在英国已经发挥了应有的功效。

澳大利亚沃伦教授在题为《在法学教育中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创立综合性的法学教育模式》的报告中提出,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涉及到抽象的学术性定位问题和学术与实践的结合问题。他细致地介绍了澳大利亚西悉尼玛卡瑟大学在培养法学本科生时对该目标模式的选择情况和落实情况。该大学对法学本科生的能力的要求是,必须掌握法律基本知识、普通法和特殊法方面的高素质实践能力,道德、法律伦理、职业责任方面的强烈的实践和律己意识,创新、通融、知悟、凝聚、成熟、明智和独立等个人素质,承担长期自学责任的能力,在工作岗位实际适用法律、处理法律和社会经济及政治的关系的感悟能力。该大学的法学教育目标模式为法律实践能力和理论能力的结合,为了实现这一结合,对于这两种能力的培养课程的设置、评估以及具体和抽象的实施方案均是非常重要的目标选择,具体分为两种能力的分别教学、两种能力的部分结合培训和两种能力的紧密结合教学三个实施阶段,这首先要求理论老师进行两种能力的兴趣启蒙教育,之后再分别对学生的这两种能力分别进行评估;学生在这两种能力的测试都及格之后,老师再主持对学生进行高级的模拟实务训练,在学期终结的时候再对各种评估进行汇总。在将来,法律实务训练有可能作为一门学位课程而成为法学本科生必选课。

5.法学继续教育

西北政法学院陈明华教授在题为《法学继续教育在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报告中认为,法学继续教育是一种法律高层次应用型人才教育与训练的专业教育,它的基本任务有三:一是为有资格进入法律职业领域的人提供资格认可前的专业教育与训练,二是对在职人员晋升高一等级专业技术职务提供晋级前的专业教育与训练,三是对所有法律工作者提供及时补充、更新专业知识、技能和技术的专业教育与训练。它的性质应是以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技能、技术和专业伦理标准和惩戒规矩为主的专业教育,是伴随职业一生的终身教育,而不应当是单纯追求学历的学科教育。它的意义在于,实行严格的进入法律职业领域的资格认可制度,从制度上保证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地实行;实行有效的晋升专业等级的专业教育与训练,使专业教育与业务要求有机紧密地结合;保持一支不断自我更新、不断进取的法律专业化队伍;符合法学教育国际化的趋势与要求,法学继续教育应当成为大学后通过法律专业教育与训练取得专业资格认可、晋级培训和在岗“充电”的重要环节,它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使法学普通教育与法律专业教育成为一体,是大学法学教育体系的自然延伸。它有利于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定位,进一步提高法学教育的重心、培养适应性强的复合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化以及使法学教育体系更为开放,使高等法学院校更加自觉地承担起在继续教育中的作用。

三、比较法教育和法律全球化

澳大利亚布朗教授在题为《中国的普通法教学》的报告中指出,中国学生的记忆能力强、课堂参与的积极性高,但是由于普通法诉讼的进行方式要求当事双方参与、分析会见,法庭程序有助于这一进程,高超的分析技巧属于律师的范围,并在普通法律师的训练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中国学生的分析能力较欠缺。对普通法律师被进行训练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是应当明了普通法创立的目的,以便确认及判断来自各种不同渊源的法律的优先性因素,决定适用于某一特定问题的相关法律,提供这样的学习环境在中国是困难的;另外,教学资料的欠缺,语音障碍,图书馆设施的简陋以及受政策的影响,在中国教授普通法均是较为困难的。在中国教授普通法的目的是,中国法律不完善,便借鉴外国法律来弥补其不足;中国依赖外来贸易和投资,需要懂得外国法;我们需要为下个世纪培养律师以便能够与外国律师事务所竞争;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但它实行普通法。南开大学与澳大利亚纽卡斯大学和新南威尔士大学合作举办普通法教学项目,开设的课程有普通法的创立及研究方法、合同法、比较法、国际贸易法,学生获得普通法毕业证书,成绩优秀的学生有机会在参与该项合作的任何一所澳大利亚学校继续攻读硕士学位。

澳大利亚教授克拉克和山姆·布雷在题为《职业关联与全球功能主义:21世纪对法律从业者及法律教育工作者所提出的挑战》的报告中认为,当信息技术日趋复杂精密并过度加快的时候,金融机构能够并且将在处理国际性事务时享受其便利,各国政府会日益需要增进其制度及法律,以确保在世界自由经济中能更为有效地参与。因此,全球化问题体现在法学院课程设置发展上以及法律从业者的倾向上。冷战结束后,世界各国日益关注市场改革,《关贸总协定》促进了商业及法律执业的全球化和国际化。这种法律执业的全球化趋势对法学院、法学院课程安排、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信息化和技术化都提出了挑战。

德国教授霍恩在题为《法律的比较研究及法律全球化》的报告中指出,法律与社会现代化紧密相关,当代社会随着商品劳务和资本的交换以及技术的交流,已形成密集的全球市场,这需要清晰而可靠的合同法以及参与国际法制的保护,国际商务本身已提出了统一的法制模型如标准条款和标准合同。国内立法机关的比较法研究和法律移植工作、欧洲共同体的立法模式以及联合国及其他政策制定机构的世界范围内的立法为法律全球化创造着丰富的条件,国际公约、作为法学研究一部分的比较法研究以及关于法律规划或规则体系的比较法研究方法事实上已经成为法律全球化的标志。在国际法学教育中,国际法、欧洲法及比较法已成为重要的法学教育课程,例如欧洲共同体法就是一门对德国法学院的学生日益重要的学科。现在,跨国法学教育日益重要,统一商事法及国际公法的法学教育必须以选修课开始,作为普通法学院课程设置的一部分,并且持续至研究生阶段,德国法学院已经为研究生开设了跨国法讲座,今后,统一法可能是最重要的研究课题。

日本木下毅教授在题为《东西方法制文化及法律全球化——日本的比较法教育》的报告中对日本法学教育的状况作了简要说明,并指出,在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关注西方文化中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法研究和比较法教育在日本已经成为共识,最近以来大陆法和普通法的趋同倾向更为法律自由主义、相似的法律意识形态的资本主义经济结构及法律全球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比较法和外国法教育为现代法和后现代法的发展及其全球化模式提供了一条可资借鉴的道路。

澳大利亚达特莫德教授在题为《普通法与儒家思想》的报告中号召打破那种假想的东西方基本的法学观念之间的差异。他认为,在普通法责任法里隐含着人权,这相同于爱他人如爱自身的儒家思想。东方文化中的恭道观类似于一种不成文法,和西方普通法概念相类似。孔子的道德哲学就是一种不成文法,并且它具有特殊性,仅仅与社会关系有关,并且它憎恶普遍性。中国法律与西方法律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成文法过失的范例,两种文化就像两辆车一样走到了一起,法律就是每一种文化都应该像照顾自身利益一样去照顾对方的利益,这更加需要了解差异在哪里以及在这种了解的基础上的互相尊重。

加拿大盖伊·勒菲弗、苏珊娜·拉伦德和斯蒂芬·鲁索教授在题为《魁北克商法中大陆法和普通法的相互影响》的报告中指出,魁北克私法的渊源在于法国法律,法英两国在魁北克的存在给魁北克留下了两套法律体系,即大陆法和普通法,二者均是商法的渊源。这一现象由于其宪法中对三权分立的规定而得以永久化。在这一背景下,市场的全球化使对法律体系单一化的要求得到了加强,魁北克事实上处于适用普通法体系的贸易伙伴的包围之中。该报告对魁北克公司法的发展、现代魁北克公司法中大陆法与普通法的紧张关系、1994年魁北克大陆法典中限制普通法对公司法的影响、国际合同法领域法律统一化的前景,魁北克省参与加拿大联邦政府的缔约活动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说明,并指出法律统一化在国际上就像《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一样,在魁北克法律体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美国塞克斯教授在题为《在法律教育中如何更多地运用高科技技术》的报告中对计算机辅助法律研究并扩大法学院校的服务范围、计算机辅助法律教学、文字处理、法律刊物出版程序、考试与评分、电子案例集、多媒体、电子邮件和讨论组、互联网、远程学习等问题进行了说明和解释。在如何加强科技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方面,必须按照选定法学教育的根本目标、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调查研究、甄别并提出解决方案、选择合适的技术、准备计划实施并管理项目这样的步骤分阶段地实施。

挪威彼德·罗德鲁普教授在题为《人权和法律教学》的报告中指出,人权的保护将着重于每个国家应承担其应尽的责任,并将它们写入国家法律里成为其一部分。人权法案例在挪威已经成为国内法律的一部分。就人权法来讲,在法律教学中应采用四个步骤,第一步要研究法律内涵及基本原理,第二步要研究不同的国际法律及不同的人权法案,第三步要研究将议案部分转化为国内法令及执行法律的程序,策四步将这些法律编入国际法,使其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总之,对人权法的理解较之实体法知识更为重要。

美国拉特沃尔教授在题为《角色扮演方法——富有想象力的跨文化法律教育》的报告中指出,角色扮演方法能够使人在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内在文化差异中进行主动的参与和试验。刑事陪审团审判程序的角色扮演教学法对在不同文化背景下进行比较法交叉研究和学习具有明显的潜在优势,这种教学项目是传统教学方式的一种变革,比较法教学通常是在一个很宽泛的法理背景下进行的,它往往是在将一国法律和另一国法律进行比较的基础上进行教学的,这种教学方式着眼于与普通法和大陆法相关的刑事程序中的基础性因素,能够代表美国、英国、中国和其他欧洲大陆国家的刑事审判程序;这种教学方式利用角色扮演的实践方法论去探索在不同法系的刑事程序中作出实际判决的比较刑事程序。这种教学方式通常采用课堂传授、集中学习、演讲、讨论、苏格拉底式的问答、角色扮演和半天时间的陪审团审理等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能够激励学生运用实践操作、效率原则及调查程序目的去分析通过正当方式作出实际判决的法律程序,角色扮演教学法在美国律师和法官的法学继续教育中被广泛采纳,在中国,角色扮演教学法在多数法学教育机构被正式运用,这种教学法一般通过不同法文化的交叉背景来实施,并且已取得显著成效。

美国易思坦教授在题为《在中美学术交流中加入法律实践活动》的报告中介绍了1996年9月30日来自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安徽大学、 上海华东理工大学等单位的19位律师、法学教授和法官在巴尔的摩大学进行课堂学习、基层实习和学术交流活动的基本情况,这一活动使中国有关专业人员认识到,知识产权对中国国内发展的重要性不低于对国际贸易的重要性,民事诉讼体系在保护知识产权中具有重要价值,版权法、专利法以及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在美国乃至国际上的司法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日本松崎良教授在题为《中日之间教育部门的交流场所及方法》的报告中指出,中国一方面必然从生成并发展了近代法的欧美引进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教育,另一方面也应从立足于共通的文化基础的东亚诸国引进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教育;世界两大资本主义法系的影响是巨大的,但是法律全球化应该在充分体现本国民族性的基础上进行。因此,中日法学研究机关之间进行交流非常必要,两国应该开辟中日之间教育部门的交流场所及方法,政府对这些研究和交流活动应当给予支援。报告还对法学教育和交流的具体方法、教育目的、学生学习场所及学习方式等进行了探讨。

德国偌夫教授在题为《关于中德关系在法律教育领域的发展》的报告中指出,中德互相发展包括法律教育和研究在内的多角度、多领域合作是有意义的大事,南京大学中德经济研究所和西北政法学院中德行政法研究中心是开展这项活动的常设机构,其中中德行政法研究中心的筹办目标是:开展学术文化交流及建立一个行政法学德文图书馆,作为南京私法图书馆的补充;举办行政法学研讨会,开展以比较法为内容的研究项目;教授和学生的交流;翻译出版中德行政法文献;调入德国学术交流中心的长期教员,在西北政法学院开设德国法课程。此外的合作潜力还在于中国政法大学以及在很多中国高校的中德高校合作课程的发起,德国的汉堡是建立和深化法学合作关系的理想出发点,当然,中德在法学教育和比较法研究领域的合作不能仅仅停留和局限于上述的几项活动,还应进行深入范围的拓展工作。

四、律师教育

《在法律教育中进行律师职业责任的教育》的报告指出,过去30年中美国法律教育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在1970年前后的克拉克委员会报告以及水门危机以后的30年间,美国每一所法学院的学生部被要求修一门专门讲授律师职业责任的课程,毕业生在获准执业前必须通过一个关于律师职业责任法的特别考试,美国还对执业律师进行定期的法律职责继续教育,以增强律师的执业责任感。

澳大利亚布莱恩·菲茨杰拉德教授在题为《助理律师培训及远程技能教育》的报告中指出,南克罗斯大学是澳大利亚唯一一所可授予助理律师法学预科学位的学校,该校还为已获得预科学位的人员创造了后续本科的条件,并为众多女性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法律执业生涯的条件。报告还对助理律师教育目标、课程设置和社会影响进行了介绍和评价,尤其对助理律师远程教育的必要性、远程教育现状、远程教育的课程设置、高科技手段在远程教育中的巨大作用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说明。

美国格罗夫教授在题为《敬业律师——德性、理性和信念》的报告中对律师应具有的德行和道德勇气、理性和平衡的判断能力、信念和职业义务等素质因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德行和道德勇气以一种业已成型的道德观念为前提,该道德观念是成年的法律学生所必不可少的。法学院可用各种方法促进平衡判断能力的培养,包括直接让学生接触法律准则和法律制度的运作,提供进行法律分析和问题解决方法的指导性经验,以及教给学生怎样使法律训练的工具学以致用。在所有这些方面,法学教授既要言传又须身教。归根结底,律师信念的价值和职业的质量最适于由法律教育者来培养。

韩国梁建教授在题为《韩国法学教育及律师选任制度改革》的报告中指出,韩国法律制度受日本的影响很大。1998年金大中总统就任以来,韩国正在全社会范围内展开重大改革,其中法学教育体系及律师选任制度的改革举措为:要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必须通过司法考试,所有考试合格者须在最高法院下设的司法研究与训练学校接受两年训练。大学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四年本科学习课程,大学法学教育集中于对基本法典的学理解释。韩国律师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人员稀缺和素质低下。1995年教育改革集中在增加律师数量和改变法学教育体系两个方面,这已经取得了局部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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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国际法学院院长法律教育与法律研讨会综述_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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