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产品贸易的国际法律规制-以非传统国家安全保障为视角论文

转基因产品贸易的国际法律规制-以非传统国家安全保障为视角论文

转基因产品贸易的国际法律规制
——以非传统国家安全保障为视角

王 花1 俞 淼2

(1.甘肃政法学院 法学院;2.甘肃政法学院 丝路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摘 要: 转基因产品贸易的特殊性涉及科学和法律两个方面,对其规制的相关国际法律规则却没有表现出应有的特殊性,而是隐藏在WTO 货物贸易规范和国际环境法律规范中。国际法律规则在对待转基因产品贸易问题时秉承类似的国家安全理念,同时也存在着安全价值阶位和安全内容的冲突。国家对转基因产品贸易的国际法律规则进行选择,应树立非传统国家安全观,体现出国际法治和非传统国家安全观的共同要求。

关键词: 转基因产品贸易;国际法;非传统国家安全

安全是国际社会和国际法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特别是在国际社会和国际法语境中,国家安全实质就是一种国际交往安全。尽管目前学界对于国家安全,特别是非传统国家安全,究竟是一个法律概念还是政治概念存在着众多的争议① 梁忠前:《国家安全概念法理分析》,《江苏社会科学》,1995年第4期,第79页。 ,但在实践中,相比较以政治军事安全问题为核心的传统国家安全,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日益重视具有跨国性、关联性特点的非传统安全问题。国家安全的内涵和范畴也成为一个开放性的议题,往往涉及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等诸多领域。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也正是这种新型国家安全观的体现。而以投资贸易为先锋力量的经济全球化,使得国家安全问题在国际经贸领域显得尤为突出。转基因产品贸易中所产生的诸多法律争议,基本上都可以归结为国家安全问题的分歧。从非传统国家安全保障的视角来分析转基因产品贸易的国际法律问题,无疑对理性应对贸易纠纷、完善国内立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一、转基因产品贸易的争议焦点——安全

作为现代生物遗传科学的产物,转基因技术及转基因产品(又称生物技术产品)已然成为一个法律概念②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3 条。部分国际公约中也对转基因技术及转基因产品作了定义。《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 条规定“生物技术,是指使用生物系统、生物体或其衍生物的任何技术应用,以制作或改进特定用途的产品或工艺过程”。《生物安全议定书》第3 条规定“现代生物技术是指下列技术的应用:(a)试管核酸技术,包括重新组合的脱氧核糖核酸(DNA)和把核酸直接注入细胞或细胞器, 或(b)超出生物分类学科的细胞融合,此类技术可克服自然生理繁殖或重新组合障碍,且并非传统育种和选种中所使用的技术”。 。从一种技术概念转变为法律概念,转基因技术及转基因产品已然成为法律规制的一种特殊对象。它之所以能够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法律规范的专门调整,一方面是因为在转基因技术广泛应用的农业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果,对于解决粮食短缺、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起到了促进作用;另一方面由于转基因技术的特殊性,使转基因产品在安全方面备受质疑。而技术的特殊性,又连带产生了法律的特殊性,从而使得转基因产品贸易问题结合了科技、法律、文化、经济利益、环境等诸多关联因素。作为国际社会基本成员的国家,往往将此类问题和国家的主权结合在一起,表现为对非传统国家安全的维护。

(一)安全争议根源于转基因产品的科学特殊性

相关数据表明:转基因技术的发展及其商业化应用的速度是惊人的。截至2017年,共有67 个国家/地区应用了转基因作物,转基因作物的全球种植面积从1996年的170 万公顷增加到2017年的1.898 亿公顷,增长了112 倍① 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组织:《2017年全球生物技术/转基因作物商业化发展态势》,《中国生物工程杂志》,2018年第6期,第1-8页。 。与发展速度形成对比的是,转基因技术发展时间较短,其安全性缺乏时间的最终检验,即便在科学界也无法就其安全性达成共识。以科学主义者的观念来看,即使转基因产品具有安全隐患,也可以靠转基因技术本身的发展予以解决,所以转基因安全争议是一个不值得考量的问题。而社会学者会更为关注转基因技术及转基因产品对当前社会产生的影响,在利弊之间进行权衡。支持者或反对者,都没有充分的证据说服对方。特别是目前转基因技术作为一种高端技术,往往被少数国家的少数利益团体所掌握,他们与转基因产品的终端接受大众之间,形成了巨大的信息鸿沟。这种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甚至可以说是信息隔绝,导致二者之间的信任基础崩塌,也加剧了社会公众和技术落后国家对转基因技术及转基因产品安全性的怀疑。2002年南部非洲拒绝接受美国援助的转基因食品事件就是这种冲突的典型反映② 杨立华:《非洲饥民不吃美国玉米》,《环球时报》,2002年9月3日,第4 版。 。

(二)安全争议是基于转基因产品的法律特殊性

从目前已有的对转基因产品专门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来看,在国际法层面,多表现为以国家作为基本义务主体的国际条约;在国内法层面,则多是以国家为管理主体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由此可见,在转基因产品的国际贸易关系中,国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沟通桥梁,以它为连接,在转基因技术的拥有者、转基因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转基因产品终端消费者之间,建立了一个完整的流通过程或技术实现过程,并在其中各个环节担任着信息沟通、权利配置的重要任务。换言之,转基因产品由于其科学特殊性所导致的信息鸿沟,需要国家在整个转基因产品的流通环节予以最大可能的填补。转基因产品之所以能够流通,也是以转基因技术终端双方对作为中间桥梁的国家必要信任为基础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如果国家不能很好地完成信息沟通任务,其后果可能会非常严重,甚至会影响到某个层面的国家安全。

转基因产品的法律特殊性,通常投射反映为国家在转基因产品国际流通环节中的不同法律地位。在国内法律层面,国家是转基因产品贸易法律关系的监管者,负有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保证正常流通秩序、制定法律规则、合理配置市场主体权益、保障国民健康安全、保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宏观职责;在国际法律层面,国家是国际经济、社会、文化交往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承担维护自身国家利益、保护本国国民、维持国际和平发展秩序的义务。与私法主体所拥有的单纯权利义务相比,国家在转基因产品的国际贸易环节中,需要随时变换角色,以应对不同的法律问题。

3.《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协议》)

强夯法是进行地基处理的常用方法。应用强夯法对地基基础进行处理,首先要将起重设备就位,并将夯锤从地面吊升至一定的高度,随后松脱吊钩,使夯锤从高空自由下落,对地基土体进行夯击,在反复夯击的过程中,土体密实度会不断提高,从而使地基具有更高的承载能力,进而满足工程建设施工的需要。强夯法适用于以饱和性黏土、粉土及碎砂石等为主的地层,利用强夯法进行地基处理,有助于地基抗震能力的增强,因此,在一些地震高发地区,通常采用强夯法对地基进行处理。

二、转基因食品贸易国际法规制的共同法理:非传统国家安全

基于转基因技术的不断发展,转基因产品商业化所带来的国际转基因产品贸易,成为国际货物贸易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个别国家之间,已然成为贸易平衡的关键所在。目前与转基因产品贸易有关的国际法律规则,主要涉及以下领域。

(一)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规范

那个小记者为什么闹呢?田有园接着说。因为他是那学徒女朋友的姑父,听说,那女孩,已经大肚子了。在当时那个年代,出了这样的事,肯定是无脸声张的,可那家人憋着一口气无处发泄,自然找到你爸这儿了,可他们也没提这事,他们不说,你爸当然不知道……结果,就结下仇了。

基于上文所分析的转基因食品的科学特殊性,使得证明其安全性的科学证据往往被少数国家或者利益集团所掌握,科学证据原则在实践中很难得到应用。对于转基因技术相对滞后、转基因产品商业化发展缺乏竞争力、更为注重国民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的部分国家来说,则更倾向于采取风险预防原则来对待转基因食品贸易中的动植物卫生检疫,并且这种做法的成本也是最低的。但另外一方面,作为WTO 成员方采取检疫措施的首要前提原则,科学证据原则又对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进行必要的限制。因此,在WTO 规则体系中,如何认定科学证据原则和风险预防原则二者之间的关系、怎样适用风险预防原则,成为贸易纠纷产生的焦点,也是解决纠纷的关键所在。从《SPS 协议》立法意图和字面解释来看,科学证据原则显然优于风险预防原则,WTO 争端解决机构已有的裁决似乎也支持了这种思路① 2003年美国、加拿大和阿根廷诉欧盟“影响生物工程产品的审批和营销的措施”案(WT/DS291、292、293)。 。这就意味着,《SPS 协议》更倾向于保护转基因食品贸易的自由化,转基因食品贸易并不能因为其科学的特殊性,而脱离WTO 的一般贸易规则,由成员方单方面来采取特殊贸易限制措施。这无疑对转基因技术强国、转基因产品生产大国有利。

《GATT 协议》一开始就以追求经济贸易利益为目标,WTO 也以此作为基本宗旨。因而,WTO规则体系中的《GATT 协议》作为调整货物贸易的基本法律文件,制定了一系列的贸易原则。同时,为了进一步落实上述规定,WTO 还制定了一系列补充协议,以避免成员方实施的贸易管制措施演变为贸易壁垒① 《GATT》(1994)第 1 条、第 3 条、第 6 条。 。尽管如此,《GATT 协议》也必须关注国家安全问题,并试图在国家的安全利益与贸易自由化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如果说《GATT协议》第21 条所规定的“安全例外”,主要针对的是传统国家安全问题,那么第20 条所规定的“一般例外”,则充分反映为对非传统国家安全的尊重。其中诸如维护公共道德,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本国文物,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等例外事由规定,其实质是赋予成员方当面临国民安全、文化安全、生态安全威胁时可以中止关税减让义务,采取必要的贸易限制措施② 《GATT》(1994)第11 条、第12 条、第13 条、第14 条。 。此外,第11 条“数量限制的一般取消”第2 款“为防止或缓和输出缔约方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的严重缺乏而临时实施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规定涉及成员方的粮食安全问题;第12、13、14 条关涉成员方的金融安全问题;第19 条涉及经济安全问题③ 《GATT》(1994)第19 条、第20 条。 。上述种种成员方义务例外规定,几乎全部集中于国家安全问题。正是因为转基因产品的安全性备受质疑,WTO 成员方往往依据上述规定对转基因产品贸易采取贸易管制措施。

2.《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PS 协议》)

但从已有研究来看,由于资源与经费有限,很多高校在创新创业教育仍然停留在简单的课堂教育与日常讲座上,没有实质性的突破,即便拥有较多是师资的经管院系,也依旧没有充分挖掘教师资源,“填鸭式”的培养模式难以改观。即便各级教育部门在大力号召教育教学改革,但是实际运转起来,难度依旧不小。

该协议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食品贸易安全问题④ WTO 官网SPS 贸易主题首页即指明:“Problem: How do you ensure that your country’s consumers are being supplied with food that is safe to eat —‘ safe’ by the standards you consider appropriate?And at the same time, how can you ensure that strict health and safety regulations are not being used as an excuse for protecting domestic producers?”,参见:WTO |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 gateway,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sps_e/sps_e.htm,2018-11-25. ,它赋予了成员方保护本国食品安全,保护本国动植物健康安全的权利。对动植物实施卫生或者检疫措施,是WTO 成员方最常采取的保护本国食品安全基本措施之一;但同时,也常常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被成员方作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手段。为减少该措施所产生的消极后果,《SPS 协议》建立了一种“目的审查标准”,即成员各方只有为了实现“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目的所必需时,才有权采取此类措施。为保证该立法目的的实现,依据《SPS 协议》,WTO 成员方采取的任何此类措施是“根据科学原理而进行的”,甚至只要有“充分的科学证据”,采取的检疫措施还可以高于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⑤ 《SPS 协议》序言、第2 条。 。因此,科学证据原则成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这一立法目的,与“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这一具体贸易限制行为之间的逻辑联系桥梁。“风险预防原则”,一个源于环境法的准则被WTO 规则体系引进,作为“科学证据原则”的例外情形⑥ 《SPS 协议》第5 条第7 款。 。当科学证据不充分时,成员方要尽力从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获取相关信息⑦ 《SPS 协议》第12 条第3 款。 ,采用相关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⑧ 《SPS 协议》第3 条第1 款。 ,实施临时性卫生检疫措施;并在合理期限内对风险作出客观评价、对临时性措施进行评估。除非成员方认为现有国际标准不足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时,自己才能订立更严格的标准⑨ 《SPS 协议》第12 条第4 款。 。

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协议》)

在实际安检过程中,希望把所有正例——汽油筛选出来,所以预测模型应尽量提高查全率R,不可避免适度降低查准率P.R和P采用如下公式计算.

与《SPS 协议》一致,《TBT 协议》也要求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采用使用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法规的制定依据,除非国际标准或有关规定无法实现其追求的合法目标,否则将被视为实施贸易壁垒:“国家安全要求” “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正是《TBT 协议》所追求的合法目标之一② 《TBT 协议》序言,第2 条第4 款、第10 款,第5 条第7 款。 。

1.WTO 货物贸易法律规范的次位国家安全价值

(二)国际环境法律规范

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不断深入,国际社会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日益重视。转基因产品的跨界转移,可能不仅对生物安全构成威胁,甚至在其活体的遗传繁殖过程中,造成整个生态环境安全的威胁。以追求物种安全、生态安全、环境安全为基本宗旨的国际环境法律体系由此产生。

1.与生态安全相关的软性国际法律规范

以联合国专门机构为主导力量,近年来各自在职责范围内起草制定了相关规范,如《影响植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植物生物技术行为守则草案》(联合国粮农组织)、《向环境释放生物的自愿行为守则》(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国际生物技术安全准则》(联合国环境署)。这些守则或准则不具有强制力,但至少表明:维护生态安全,在国际法律体制中是每个国家的主权利益体现。

2.与转基因产品或转基因技术直接相关的国际法律规范

转基因产品也具有一般产品的物理特性和最终用途。当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成员方之间进行转基因食品贸易时,就必然受到WTO一般货物贸易规则的支配和调整。WTO 现有的规则体系中,迄今为止并没有就转基因产品的国际贸易专门制定规则,与之相关的规则主要包含在以下规范中。

1992年签署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项旨在保护濒危生物和挽救生物的多样性的国际公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尽管该公约并不专门规制转基因产品,但它明确“各国对它自己的生物资源拥有主权权利”⑤ 《生物多样性公约》序言。 。它的补充性规范2000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即《生物安全议定书》)是第一部专门规制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的国际法律规范。该议定书在序言中强调“旨在确保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妥善安全”;相关条款规定:转基因技术及产品通过贸易投资方式进行的跨境转移时应遵守“谨慎” “预先防范”等原则,也要遵循“事先知情同意”“信息交流”等程序,同时还创建评估指标体系⑥ 《生物安全议定书》第2 条、第7 条、第15 条、第16 条、第20 条。 。这必将对转基因食品贸易及其相关的管制措施产生直接影响。

三、转基因产品贸易国际法规制的差异:国家安全的具体领域

与国内成熟的体系化的法律制度不同,由于国际社会以主权国家为主要成员,国际法律制度的形成建立在国家同意基础上,所以国际法律制度呈现出规则并存、相互隔离的碎片化形态。以国际组织为主导的起草、协商立法路径,加剧了国际法律规则的职能主义倾向。前文所提及的调整转基因产品贸易的国际法律规范,尽管都可以从具体规定中表现出对国家安全的维护,但又有不同领域的侧重,甚至可能存在相互的冲突和抵触。

先进的用户身份鉴别、特定的信息交流方式和计算机防火墙技术都是提高安全系数的有效方式。一个系统可以使用多种方法结合,除了常见的静态口令鉴别(字母、数字及特殊符号等),还应有生物特征鉴别、动态口令特征鉴别、智能卡鉴别等。生物特征是通过生物特征进行鉴别的技术,如人脸扫描、指纹掌纹识别、虹膜识别等;动态口令鉴别是每次登录密码更新,即一次一密的方式;智能卡是一种不可复制的硬件内置集成电路的芯片,具有硬件加密功能。

(一)相关国际法律规则的国家安全价值冲突

《TBT 协议》所规定约束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成员方对产品包装、标志和标签方面的要求。由此,不同的产品标识制度差异及其实施成本,是否符合《TBT 协议》追求的合法目标,同时是否是必须的,成为转基因食品贸易中各成员方争议的主要内容。以美国为代表采取自愿标识制度的成员方和以欧盟为代表实施强制标识制度的成员方之间,各执一词,在标识的内容、标识的成本、标识的管理、标识的舆论引导等方面产生了激烈的争论③ 2016年7月29日,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法案,法案规定,“要求食品厂商向消费者告知产品中存在GMO,但是标识的方法可以自愿选择:文字标识、二维码标识,或者提供厂商电话号码”。该法案的出台,引发了美国社会和学术界的广泛争议,意味着美国放弃了原来的自愿标识制度。参见:《美国通过转基因标识法案,到底是谁的胜利?》,基因农业网, http://www.agrogene.cn/info-3168.shtml,2018-11-25. 。此外,基于落实非歧视原则,关于“同类产品”判断标准问题也随之产生。与比较宽松的成分相同即“实质等同”标准相比,“各方面完全等同标准”是否构成技术性壁垒措施,已经成为各国关注的法律冲突之一④ 杨昌举:《实质等同性: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评估的基本原则》,《食品科学》,2011年第9期,第95页。 。

无论是否与转基因产品直接相关,几乎无一例外,所有的国际环境法律规范都首先强调对国家生态安全的维护。在这些规范制度中,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不仅仅是缔约方的权利,更是缔约方的国际义务。与WTO 规范体系相比较,国际环境法律规范相对零散,碎片化现象更为严重,即便都以国家生态安全价值作为首要维护的目标,也存在不同的价值表述冲突,缺乏统一性。譬如,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所制定的国际食品法典是食品安全检验的重要国际参考标准,但其制定目的是“维护消费者利益和食品安全”,对于消费者利益和食品安全是否构成国家安全问题未作涉及,同时也没有产生对缔约方的强制性义务。再如,《生物多样性公约》仅以保护生物资源为价值目标,无法涵盖所有生态领域,从调整对象上来讲有一定的狭隘性。

2.国际环境法律规范的优位国家生态安全价值

上文所提到的三个与转基因产品贸易相关的WTO 规范协议,都在不同领域维护成员方的国家安全,如经济安全、生态安全、产业安全等。但不能否认,WTO 所有法律规范,是一个以“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为核心职能的经济贸易规则体系,它所追求的核心价值不是国家安全,而是国家在国际经济贸易秩序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国家安全价值,在这套法律体系中是居于次位的,是一种补充和例外。以规定国家安全价值的法律规范为由,对转基因产品贸易进行特殊规制,是一种例外情形,采取的措施也只能是必需的、暂时的、合理的,存在着各种的程序限制。如《SPS 协议》和《TBT协议》都在序言和有关条款中提到成员方要促进人类和动物健康,但它是对滥用卫生检疫措施和技术性措施从而阻碍国际贸易的一种补正。国家安全价值在WTO 规范中的次位体现为两个层面:一是在WTO 规范中成员方没有强制的国家安全维护义务,譬如成员方可以不执行任何卫生与公共健康法规,可以批准出口进口对消费者有害的产品,可以不规定食品安全的最低标准,这些行为都不违反WTO 规则;二是如果成员方要采取维护国家安全的措施,就不能与WTO 基本贸易规则相冲突。譬如,根据《SPS 协议》,成员方可能因为制定食品安全法规中应用不充分的科学依据而违反该协议,但不会因为没有制定充分保障食品安全的法规而违反条约义务。

极点间连线通道是理想化的模型,因为该隧道过地心,不用考虑地球自转。然而实际上,要想真正起到降低运输时间的作用,应当将人口较多的现代化城市连接起来,比如中国与阿根廷。为了使物体能够顺畅的从地球一端到达另一端,物体最好不和隧道壁有任何接触,我们必须将地球自转的因素考虑进去,算出隧道在地球坐标系内的方程。

(二)相关国际法律规则的国家安全价值协调

1.同一价值的国际法律规则间的内部协调

以贸易利益为基本价值的WTO 规范体系,在立法时就已经意识到多元价值的存在,所以才有了前文当中所提及的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且在最早的制度设计时就强调了不同价值的优次顺序。这种价值协调,似乎能够避免WTO 法律规则之间的内部冲突,但事实却并非如此。《SPS 协议》或者《TBT 协议》在制定之初都没有充分意识到高速发展的科学技术及其技术产品对规则实施的挑战,譬如在转基因产品贸易卫生检疫中,不可能或者无法获得充分的科学证据,对转基因产品进行安全性评估时间长成本高,标准化国际组织无法在短期内就转基因产品制定出令人信服的标准。再加上部分条款内容表述模糊,容易产生认识分歧,从而产生贸易纠纷隐患。这些冲突的最终解决,将依赖于WTO 争端解决机制,争端解决机构只能采取司法能动主义,对具体规则进行解释与协调。这使得争端解决机构压力过大,同时也可能产生裁决的不确定性弊端。

无论生活怎么奔波辗转,我始终没有忘记少年时期记忆中的原野、河流、青草、花朵、农田,还有长着一双美丽大眼睛的小满。

2.不同价值的国际法律规则间的相互协调

5)给排水控制系统运行中通过对PLC实际作用的充分发挥,可实现水位信号的自动检测,从而得到准确性良好的供水井涌水量判断分析结果,进而实现对水泵运行中的有效调度[2]。

国际条约独立生效,具有不同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条约冲突问题是国际法中一个历久弥新的难题。在与转基因产品贸易有关的国际法律规则中,面对不同价值之间的冲突,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在本条约中纳入其他条约,并且进行适用范围的明确。如《TBT 协议》要求成员方在制定技术标准及风险评估时以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建议和指南为依据① 《TBT 协议》第2 条第4 款,第4 条。 ,《SPS 协议》也有类似规定。在WTO 争端解决机制中,还曾纳入《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保护著作权的伯尔尼公约》《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等。二是对其他条约的效力予以回避。这种做法在国际环境法律公约中比较常见。如《生物安全议定书》一方面认识到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贸易条约与环境条约的协调,另一方面又强调缔约方根据其他国际条约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不会变化② 《生物安全议定书》序言。 ;在其附件三中更是明确规定不得脱离字面解释,以免产生价值判断误导③ 《生物安全议定书》附件三风险评估,第4 条:“缺少科学知识或科学共识不应必然地被解释为表明有一定程度的风险、没有风险、或有可以接受的风险。” 。

四、转基因产品贸易国际法规制中的国家选择:综合国家安全观

转基因产品贸易纠纷,其实质是新科学技术对现行法律规则和国家治理理念的挑战,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与转基因产品贸易相关的国际规则由国家协商制定,同时也由国家来负责实施、履行。当每个国家面对具有不同价值冲突的国际法律规则时,必须有一种全局意识和指导理念,而不能把它仅仅作为一个具体问题对待。由于调整转基因产品贸易的相关国际法律规则,大多以非传统国家安全为基本理念,所以国家在面对相关国际法律规则选择时,也必须以非传统安全理念作为宏观指导思想,这样才能保证国家对待转基因产品、转基因技术时,保持政策的一致性。此外,国家安全在非传统领域的拓展,使得国家安全性问题更为复杂,简单客观的判断标准很难形成,往往要基于尽可能多的相关信息,作出包含主观感受在内的综合判断。树立非传统国家安全理念,明确其内涵和范围,不仅有利于国家应对转基因产品贸易纠纷问题,更是对国际法理论的一种创新。

近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和壮大,特别是联合国的诞生,使得国际法治成为国际社会的理想愿景。以法律理念来构建国际秩序,以法律规范来调整国际秩序,推崇法律至上,推动国家和谐共处,树立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成为国际法治的基本内涵。尽管近年来国家利益至上论、反全球化思潮、国际恐怖主义对国际法治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但并没有从根本上动摇国际法律规则体系。尊重国际条约、遵守国际义务,仍然是每个国家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国家在应对与转基因产品贸易有关的国际法律规则时,首先要尽可能使自己避免陷入国际规则冲突陷阱,协调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其次,一旦缔结国际条约,要最大程度符合条约规定,熟练应用规则制度,在规则系统内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维护国家安全;最后,在特别情况下,综合权衡国家利益和现实环境,评估违约或者退约成本,并作出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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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余潇枫.共享安全:非传统安全研究的中国视域[J].国际安全研究,2014(1).

International Legal Regulation on the Trade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Products——from the Non-Traditional Security Perspective

WANG Hua1 YU Miao2

(1.Faculty of Law,Gansu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2.Faculty of Silk Road Law,Gansu Institud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Lanzhou Gansu 730070)

Abstract: The trade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products involves two aspects:science and law,but the relevant international legal rules,which are from trade legislation about goods in WTO and the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do not show its due particularity. International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dealing with the issue of trade in genetically modified products adhere to a similar ideal of national security. On the other hand,there are some kinds of conflict between the level of safety value and the content of security. In order to choose the international law for the trade of genetically modified products,the state should establish and develop a non-traditional national security outlook while fulfilling requirements of the international rules.

Key words: GMP Trade;International Law;Non-Traditional National Security

中图分类号: D99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9245(2019)03-0138-07

收稿日期: 2018-12-07

基金项目: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中维护国家非传统安全的法律策略研究”(13BFX159)、甘肃省财政厅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国际贸易法制中的非传统安全维护”(甘财教〔2013〕116)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王花,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俞淼,甘肃政法学院丝路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李 蕾]

[责任校对:马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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