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新农业法:取消价格和收入补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美国论文,收入论文,价格论文,农业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今年3月28日,美国国会通过了《1996 年联邦农业完善和改革法》(下称新农业法),克林顿总统也于4月4日签字,从而成为美国的正式法律。新农业法的基本特点是;彻底放弃60余年来政府为农场主提供的价格和收入支持政策,经过7年的过渡时期,取消一切补贴, 从而将其完全推向世界市场。
改革:取消价格和收入补贴
新农业法之所以值得引起注意,是因为它对美国传统的农业政策作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
第一,新农业法取消了原来的“农产品计划”及其为农场主提供的补贴。现行的农产品价格和收入支持政策始于1933年的罗斯福“新政”。1929~1933年震撼世界资本主义的大萧条使美国农业和农场主陷入困境。1933年初罗斯福总统实行“新政”,国会通过了《1933年农业调整法》,开始对农场主给予补贴。此后60多年的农业法多次对它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使农产品价格和收入支持政策成为美国农业政策的核心部分。根据美国决策者们的意见,美国农业的基本问题在于生产过剩,因此必须控制生产。这一政策的基本内容是:
首先,政府根据市场需要制定主要农产品(包括小麦、玉米、大米、烟草、棉花和花生等)的“农产品计划”,即根据当年生产、消费、库存及对下一年度市场情况及气候变化的预测,制订下一年度的生产总量和播种面积,并决定下一年度的土地停耕比例和停耕补贴。
其次,为各种主要农产品制订最低保护价格——目标价格,即对于按照政府计划削减生产的农场主收获的农产品实行价格保护,保证他们出售农产品所得的购买力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上。
最后,对于参加计划的农场主,政府通过农产品信贷公司提供一种“无追索权贷款”。这是一种抵押性贷款。农产品信贷公司按照计划规定的贷款率向农场主提供为期10个月的贷款。如果在这个期间农产品的市场价格高于政府提供的目标价格,农场主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农产品,以现金和利息归还政府贷款;如果市场价格低于政府的目标价格,农场主可以把农产品交给农产品信贷公司,农产品信贷公司则按照计划规定的目标价格补足差额(因为农产品信贷公司给予的贷款率低于目标价格),即差额补贴。
第二,新法律制订了一个“农业市场过渡计划”,向农场主提供为期7年的“生产灵活性合同补贴”,最终在2002年以后实现无补贴。 为了取得这种新的补贴,农场主要在1996~2002年间同政府签订一种“生产灵活性合同”。法律规定,凡是在1991~1995年间的任何一个作物年度,至少以1英亩耕地参加了一种生产调整计划的农场, 或者在过去的5年内虽未参加政府的计划、 但持有被认为是根据政府计划规定耕种土地证明的农场,都有资格与政府签订“生产灵活性合同”,从而也就有资格取得政府的“生产灵活性合同补贴”。这种合同要求生产者承诺继续执行现有的农业资源保护计划和沼泽地保护条款,也就是说,不能将现有受保护的土地用于耕种。
新法律规定的1996~2002年7 年内生产灵活性补贴的年度和总开支为:
1996年55.7亿美元2000年51.3亿美元
1997年53.85亿美元
2001年41.3亿美元
1998年58.0亿美元2002年40.08亿美元
1999年 56.03亿美元
7年的总开支为356.26亿美元。根据法律规定, 以上开支要按照以下的比例在各种作物中分配:
玉米 46.2%其它饲料米谷物 7.4%
小麦 26.3%高地棉 11.6%
大米 8.5%
按照以上补贴比例分配到各种作物,然后根据各个合同农场的耕地面积和单位面积的补贴数分配到各个农场。农场主通过合同产品每年取得的补贴的限额为每人4万美元。
第三,取消了对于作物耕种面积的限制,农场主可以完全根据市场需求来耕种自己的土地。根据以前的法律,参加政府计划的农场主必须停耕15%以上的耕地,否则他们就不可能取得政府的补贴。而新农业法规定,签订“生活灵活性合同”的农场主可以用100 %的土地来种植除水果和蔬菜以外的任何作物。除那些有种植水果和蔬菜传统的地区和农场以外,不得种植水果和蔬菜。
第四,新法律保留了无追索权贷款和农产品销售贷款,但是利率增加1个百分点。以往, 农场主从政府那里取得的贷款的利率等于农产品信贷公司从美国财政部取得贷款的利率,而现在则要在农产品信贷公司从财政部取得贷款利率上增加1个百分点。
第五,新农业法取消了农场主拥有的储备计划。原储备计划的目的是允许农场主把农产品暂时储备起来,以等待较高的价格出售。农场主则以他们储备的农产品作为抵押,政府还给他们一部分农产品储存费作为补偿。
目的:推行贸易自由化
美国上下对于农业补贴的意见分歧历来有之。早在本世纪20年代,当美国农业陷入第二次危机以后,就有一批人提出立法提案,要求政府支持农业和农场主。这个问题在议会中讨论5年(1924~1928年), 曾经两度被议会通过过,但最后被当时的柯立芝总统否决。虽然1933年由于特殊情况,国会通过了《1993年农业调整法》,但是国会内外对于这个法律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过。那么,为什么这个法律在今天被彻底推翻了呢?
第一,农产品价格和收入支持政策和美国政府背上了不堪承受的包袱。
根据《1993年农业调整法》的设想,实行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并不需要政府额外的开支。因为它所需要的费用是用农产品加工商和处理商购买农产品时缴纳的“加工税”来支付的。但是实际上,为实行价格支持政策所需要的费用远远超过了所能收到的“加工税”,而且开支越来越大,成为美国政府肩上的一个沉重包袱。据统计。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的1945年,美国政府给予农场主的价格支持补贴还只有7.4 亿美元,而到1983年就达到93亿美元,以后更是迅速地增长。最高的1987年竟达到167.5亿美元,1993年为134亿美元,以后逐年减少,1994年为79亿美元,1995年估计为62亿美元。自1986~1995年10年期间,美国政府用于给农场主的直接补贴总额高达1081亿美元,平均每年108.1亿美元,相当于同期农场现金总收入的6.3%。 随着美国政府财政困难的日益加剧,反对农业价格支持政策的呼声越来越高。
随着美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工业和城市的力量壮大,农业人口不断减少,目前全国的农场数已经减少到200万个。扩大的纳税人认为, 政府为农场主支付如此巨大的费用,实际上是用大家的钱来补贴为数极少的农场主,这是一种不公平。因此,许多人主张取消农业部,停止农业补贴。不仅如此,政府的农业政策也遭到了大农场主的反对。因为根据1994年的材料,64.2%的政府直接补贴被年销售额在1~25 万美元的中小农场主所获得,年销售额在25万美元以上的大型和巨型农场主只得到28%的直接补贴。因此他们历来反对政府通过给中小农场主的补贴为自己制造一些竞争者。
第二,政府补贴降低了美国农业的竞争力。
市场经济的一大优点在于它存在着竞争,在竞争中优胜劣汰,可以不断地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但是,农业补贴恰恰是要帮助那些经济效益低下的中小农场,使他们在竞争中得以生存,这就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由于大批低效益的中小农场的存在,阻止了最新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降低了美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也就限制了美国农业的进一步发展。美国的一些经济学家早就说过,美国农业的出路在于:通过竞争,淘汰效益低下的中小农场。
第三,顺应当前世界经济地区化和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战后以来,西欧以及其它国家为了恢复和发展经济,普遍地对本国的农产品出口采用政府补贴的方法,使美国的农产品在世界市场上受到挑战;与此同时,还有一些国家(如日本)严格地封闭自己的国内市场,禁止美国农产品进入。为了打破各国的关税的和非关税壁垒,美国坚持提倡自由贸易。为此,它曾在1974年宣布停止执行任何出口补贴计划,希望能换取其它国家同样的做法。但是,其它国家(特别是法国等西欧国家)不仅没有停止出口补贴而且更加变本加厉,不断增加出口补贴。因此,从80年代初开始,美国又恢复了出口补贴。近年来,随着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进行,美国以它在国际农产品供应中的重要地位,迫使其它国家同意实行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经过长达8 年的艰苦谈判,乌拉圭回合谈判终于达成协议,同意逐步实现包括农产品在内的贸易自由化。美国坚信,只要各国都实现贸易自由化,美国的农业可以实现一个新的飞跃,使它的农产品价格进一步下降,从而可以在世界农产品市场上占领更大的份额。1996年农业法的通过,为的是在以后市场的国际谈判中争取主动,迫使各国尽早地向美国开放市场,这才是美国利用这个农业法通过的机会取消政府补贴的最主要原因。
结果:对各国农业的推动和挑战
1996年农业法的通过必将对美国以至其它国家的农业产生深刻影响。
第一,新法律的通过,在政府内部造成了很大的不安。当该法分别在国会两院通过以后,克林顿总统于3月22 日发表声明说:“我虽然欣赏法律的某些方面,但是我对它有许多极大的保留。……但是由于时间越来越迟了,当这个法律送到我这里时,我将很不情愿地签署它”。他说:“我特别不满意这个法律没有为农场主提供安全保障,而这是这个法律应该做的。法律不管农场主是否从市场上得到适当的收入,一律给予固定的补贴,而当由于受到自然灾害或其它情况,收入急剧减少的时候,却不去保护农场主。”因此,他“承诺在未来的一年内,将和国会一起为加强农场主的安全保障而努力,我计划为此目的提出新的法律建议”。他在法律的最后文本上签字的时候,再一次重申了自己对于该法律的不满和保留。美国农业部长克里格曼在3月21 日的新闻发布会上也抱怨新法律没有为农场主提供安全保障。在他的看法的影响下,美国农业部官员也都对这个法律抱有很大的保留。他们担心,由于法律取消了对广大中小农场主的保护,经营农业的风险加大,广大中小农场主由于生存能力差,因此很难生存和发展。他们也希望在适当的时候,重新制定克林顿总统提到的农场主安全保障的法案。
第二,这个法律的通过和执行,对美国农场主将产生正反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对于大农场主来说可能是一个机会。因为他们可以、也有能力完全根据世界市场的需要来耕种自己的土地。一位美国小麦协会的工作人员告诉我们说,他的父亲是一个小麦农场主,他对这个农业法的通过表示满意。因为他现在可以完全不受政府计划的束缚,而根据市场对于小麦等谷物的需求状况来种植自己的土地,他甚至还可以根据农产品期货市场的行情来种植庄稼(因为芝加哥商品交易所的最长交割期为18个月)。这个法律给了他们很大机会,他们可能因此而更加富裕起来。但另一方面,广大的中小农场主,由于自己势单力薄而难以应付困难局面,美国农场倒闭的数目将会大幅度增加。
第三,新农业法的通过对于美国农业发展总体上将是一个巨大的推动。它必将把美国的农业生产者彻底地推向世界市场,从而造成美国农场主与世界各国农民激烈的竞争。为了取得竞争的胜利,美国农场主必然掀起大规模更新设备和采用最新科学技术的热潮,从而大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美国是一个具有巨大科学技术潜力的国家,包括生物技术在农业中也有许多发明和创造,但是由于过去成本过高而得不到应用,而今后由于市场需要其运用会变得比较合算。因此,美国农业将出现一个新的飞跃。
第四,新农业法的通过,对世界各国农业来说也是一种挑战。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生产国和出口国,在世界上具有很大竞争力。由于国内巨大的生产潜力,其生产成本将有较大的下降,因此它可以更低的价格向外推销。这种形势必然迫使其它农业生产国和进口国提高生产技术和降低生产成本,从而使世界农业出现一个竞相发展的局面。但是,另一方面,在这种压力下,有的国家的农业就可能受到严重损害。
对于我国农业来说,它将是一种巨大挑战。目前,我国的许多农产品价格已经接近或高于世界市场价格,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和对外开放国内市场以后,美国及其它国家的廉价农产品可能会像潮水般地涌进来,如果不能及时地改进生产技术,提高生产效率,我们的农业必将受到严重冲击。为此,也应该加快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加速农业的发展。否则,其后果将会相当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