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终极股东双重控制链的生成及其演化机制——基于组织惯例演化视角的分析框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惯例论文,视角论文,股东论文,上市公司论文,框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后期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及由此掀起的第三次全球公司治理浪潮,促使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重心从“公司股东与经理之间的代理冲突”转向“大股东与广大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La Porta、Lopez-de-Salines和Shleifer(1999)详细阐述了终极股东维持并扩大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用以谋取私利的各种方式(包括优先表决权、交叉持股和金字塔型持股结构等)。在此基础上,他们首次提出终极股东往往通过直接和间接持有股份拥有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随后,许多学者(Claessens,Djankov,Fan & Lang,2000; Faccio,Lang,2002)又对终极股东控制的性质以及存在条件进行了大量的开创性研究,从而形成了一个较为固定的分析范式——股权控制分析。Morck(2005)延续了“股权控制分析”范式,深入研究了金字塔控股结构的实现方式及终极股东的剥夺行为。受国际学术界研究的影响,从股权控制链分析视角挖掘终极股东剥夺问题也成为近年来我国公司治理问题研究(韩志丽,2007;张学洪,2010)的主流范式或传统①。研究发现,终极股东往往通过金字塔股权结构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②,使其在金字塔底层公司中的控制权往往会超过相应的现金流权,终极股东资源调控和管理决策的权力也会超出其所承担的责任义务。这时,为了获取控制权私利,终极股东会产生剥夺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最终引发代理冲突。
股权控制链分析范式的重要贡献在于它揭示了终极股东控制的实现机制,亦即终极股东控制或剥削结构。La Porta(1999)指出,利用这种机制可使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和现金流权产生偏离,使终极股东以较小的持股比例达到实际控制公司的目的,从而产生小股大权或同股不同权效应。这为后续的实证研究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政策的制定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同时,按照股权控制链追溯上市公司终极股东、测量控制权与现金流权之间的偏离度、分析控制权转移问题也较为直观方便,易定量分析且操作性强(高闯、关鑫,2008)。因此,股权控制链分析范式一经出现便成为主流。但是,这种分析范式的缺憾也几乎是致命的:单单依靠股权控制链追溯上市公司终极股东既不能完全透析出终极股东的隐蔽性,又难以精确度量出终极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程度。更何况,与西方上市公司相比,我国经济转型时期的公司治理实践更为复杂,加之整个公司治理过程弥漫着社会文化和组织惯例的印记,终极股东的实际控制权远非一个股权控制链分析框架能够解释。基于此,高闯和关鑫(2008)创造性地提出了与股权控制链相辅相成的“社会资本控制链”,并对其基本类型和运作机理进行了诠释。他们强调,搜寻上市公司终极股东及其控制权的逻辑起点应该是股东的社会网络连带,应该在细致识别其社会网络连带的基础上,发现他们是否动用这些社会资本(信任关系)去获取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最终成为上市公司的终极股东。注意到上市公司终极股东同时利用股权控制链与社会资本控制链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最终控制,是终极股东控制问题研究的重要突破和推进。一些研究沿袭这一范式分析国美电器控制权争夺案例,取得了极富解释力和说服力的成果,有力地推进了中国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祝继高、王春飞,2012;高闯、郭斌,2010)。但是,现有成果仍然停留在终极股东控制问题研究的静态层面,仅限于对终极股东控制方式在某时某刻的“快照”式解读。在理论上必须说清楚的、更为深层的问题是:终极股东双重控制链的生成机制是什么,经历了怎样的演化过程?我们仍然没有做出回答。
应该看到,现有文献曾对终极股东双重控制链的生成及其演化机制问题做出了如下努力和尝试。有学者以我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股东享有的控制权力去分析股权控制链,然后借用社会学中网络连带的概念去解释社会资本生成背后的信任关系,结果仍然难以说明社会资本控制链的来源究竟是什么。因为网络连带只是社会资本控制最直接、最明显的度量坐标,信任关系也只是最基本、最本质的核心内容(高闯、关鑫,2008)。另有学者认为,我国现存的、独特的“关系”文化和集体主义“家”传统是终极股东利用社会资本控制上市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关鑫,2011;祝继高,2012)。其实,文化传统更可能是实现控制的情境,很难成为形成控制的直接要素。更要害的问题是,运用不同的范式分析同一问题,从制度层面解释股权控制,用文化传统解释社会资本控制,显然有违学术规范与传统。当然,也有学者指出,股权控制是一种正式制度安排,而社会资本控制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用“制度安排”统一了分析逻辑与范式,应该认为是一种进步,可“终极股东的双重控制链究竟如何形成、怎样演化的?”仍然是一个谜。
我们发现,组织惯例(organizational routine)演化理论很可能是一个有效的解释工具。组织惯例范畴最早由Stene(1940)提出,意指一种能够增强组织管理控制、最小化组织成本及最大化组织行为正当性及合理性的准则。在某种程度上,组织惯例表现为组织行为主导者依据专业性、系统性知识,要求组织执行决策的一种权力控制手段(金雪军,2003)。这与我们研究的“上市公司终极股东控制方式”相一致。事实上,终极股东并用社会资本控制与股权控制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调控上市公司资源的方式完全可以视为组织行为主导者凭借着主观能动性(习惯,法律约束,以及对风俗、文化、传统的理解和判断),在组织中贯彻执行的运作标准和决策程序,即组织惯例。这就有可能引入组织惯例范畴去解释终极股东控制问题,既可以避免空泛地讨论文化传统在终极股东控制中所发挥的辅助作用,又可能将股权控制和社会资本控制统一在组织惯例这一分析框架和逻辑中进行研究。
在理论界,组织惯例演化的研究框架和分析工具也相对成熟。Cyert和March(1963)较早就提出组织惯例演化主要表现为组织的环境适应性(adaptation)特征。Nelson和Winter(1982)脱离了静态分析的局限,采用动态的视角提出组织惯例是在绩效反馈的基础上,形成的一整套相互依赖、有序的、可预期的组织行为规则。其后,很多学者沿着Nelson和Winter的演化分析视角,不断地探索出组织惯例在企业管理中的演化规律。例如,Feldman(2000)将组织惯例的突变性(mutation)分解为组织参与者习惯偏好的应激变化等。其实,组织惯例演化体现了组织行为实施过程中积累的因果联系和经验性知识,其中的演化规律也反映出组织成员对组织内外部刺激所表现出的反应。相应地,终极股东双重控制链的生成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社会资本控制链具有压制成员间冲突、对争议达成妥协、规避不确定性,以及形成心理安全感等功能。所以,当上市公司受到外力(如股权分置改革、市场监察政策博弈等)和内力(如阻止危机、文化信仰、成员心智、知识学习)等情境影响后,终极股东通常就会采用社会资本辅助股权控制的适应性控制方式。可以认为,组织惯例演化将控制上市公司的情境与终极股东双重控制链的控制方式紧密的联系起来,不仅可以解释终极股东运用社会资本控制手段的原因,而且可以深刻回答“为什么会形成终极股东双重控制链?”的问题。
论文运用组织惯例演化规律去解读终极股东控制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从理论意义上来说,第一,论文将股权控制和社会资本控制都视为终极股东为控制上市公司而贯彻实施的组织惯例,可以有效地避免先从制度层面分析股权控制,然后又从文化层面分析社会资本控制所产生的分析范式和逻辑上的不一致性。第二,论文承认文化传统对终极股东社会资本控制的影响作用,但更强调社会资本控制所具有的惯例属性。这样,论文就从文化传统与终极股东控制之间关系问题的浅层次探讨更进一步,将文化传统看成控制的情境,利用情境要素对组织惯例的干扰作用来解释终极股东控制方式是如何形成的,这会使此类研究显得更专业化和具体化。第三,如果仅仅静态地将股权控制链视为正式制度安排和将社会资本控制链视为非正式制度安排,就只能止步于对终极股东双重控制链的表象描述上。论文运用组织惯例演化的前沿理论,可以深入发掘双重控制链生成与演化过程中存在的内在规律。第四,虽然制度经济学中已有解释制度变迁的理论工具和研究方法(如路径依赖等),但研究对象多属宏观层面(国家、地区)的制度,缺乏对经济组织,特别是上市公司控制方式的解释。而惯例演化多以研究经济组织(企业)为主。论文从组织惯例视角解读终极股东控制权问题,应该视为是对制度理论的有益补充。
从实践意义上说,只有从理论层面深刻揭示出终极股东双重控制链的生成及其演化机制,我们才可能高屋建瓴地研判不同类型上市公司终极股东的行为状态,并据此做出制度和政策层面的相关设计和调整,以最小化终极股东的剥夺行为。在实践中,我们既可通过上市公司的公开信息去寻找股权控制链这条“明线”,还能依据上市公司的历史沿革和高管的职业历程去甄别社会资本控制链这条“暗线”,这一明一暗综合分析,可以客观准确地识别终极股东的真实身份和实际控制权与控制程度。这对于处在转型过程中的中国公司治理实践无疑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论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运用组织惯例演化理论演绎并提炼出上市公司终极股东双重控制链生成及其演化的内在逻辑;第三部分以此为分析工具,从终极股东社会资本控制意愿度出发,构建了动态演化的意愿度迭代模型,并说明了终极股东是根据内外部情境刺激,分阶段、有目的地调整上市公司的控制方式,从而动态描绘出双重控制链的生成及其演化的生动画面;第四部分利用该模型重新解读了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中终极股东双重控制链的生成及其演化过程,揭示出终极股东将股权控制链与社会资本控制链交织使用控制上市公司的一般规律;最后是研究结论。
二、终极股东双重控制链生成的内在逻辑
经典理论将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解释为“通过行使法定权力或施加影响而对董事会及其多数成员的决定权”(Berle & Means,1932)。近年来,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研究主要关注于搜寻终极股东的真实身份,试图以此发现终极股东剥夺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研究结果表明:终极股东往往会构建复杂的金字塔等控股结构,在股权分散化之后,又通过隐藏控股分身,操纵“傀儡”董事会获取控制权私利。终极股东总会尽可能地采取各种控制手段增加“隧道挖掘”行为的隐蔽性和剥夺性。因此,“随着股权的日益分散化,各国对控制股东的认定开始从依据形式主义转为采取实质标准”(高闯,2010)。终极股东的概念最早是由La Porta、Lopez-de-Salines和Shleifer(1999)在Journal of Finance上发表的“Corporate Ownership around the World”论文中提出来的。一般而言,终极股东通常是指能够直接或间接指派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及董事会中多数董事的股东。对于实际控制人来说,虽不一定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也都是通过投资关系、合作协议等制度约束,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以,从公司治理实践角度上说,终极股东应包含在实际控制人的范畴之内。终极股东控制权也就是股权控制链条的最终控制人通过直接或间接(通过其控股企业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获得的实际控制权(包括投票权等各种方式)。终极股东握有实际控制权也就是控制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并最终实现左右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掌握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目的(La Porta,1999)。说到底,终极股东其实一定是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因为,上市公司披露的控制性股东无论是企业法人还是其他经济组织实体,我们都能够发现一个相对具有控制影响力的自然人,他在代表个人及某个组织执行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力。因此,具体说来,作为自然人的终极股东总是依据其自身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随着内在心智的演变和外界环境的变化,不断地择优调整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方式。
在企业中运行的组织惯例基本上是由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两个部分组成的。正式规则由政府、企业等正式组织制定和推行,是适用于所有企业的“通用契约”,包括政府颁布的一整套法律条例,以及受商法保护的公司章程、商业合同和管理规定等。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往往是以“权、责、利”平衡为目标(Simon,1947),综合考虑各相关利益主体的职业责任,依据法律法规配置相应的权力及利益后才建立起来的。正式规则是组织惯例的主要部分。组织惯例只有在合法的框架内确定了各权力主体的行为规则及利益关系,才能实现公司资源配置的整体效率目标。诚然,经济组织按照正式规则的约束运行,但非正式规则的作用却不可小觑,尤其在中国这类关系型文化的国家中。非正式规则是社会个体在彼此交往、频繁互动中无意识接受的行为安排,其存在的基础是社会个体之间自发形成的网络连带,这种网络对个体行为具有指导和规范功能,其约束力也会随着关系的递进而逐渐强化。因此,非正式规则是组织惯例中客观存在的、不可或缺的部分,这种规则综合体现并深刻表达了社会网络中不同个体的多种利益和多重偏好。所以,在运用正式规则控制上市公司的同时,终极股东还会动用非正式规则弥补实施正式规则时的漏洞,通过多种类型的社会网络连带调和控制者与受控者的关系,甚至运用非正式规则去左右决策。
(一)股权控制链
由于拥有上市公司的占优股权,终极股东获得了法律赋予的最终控制权。也就是说,在公司治理中,国家法律保证了终极股东使用股权控制链的有效性。所谓股权就是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股票数量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商法规定,拥有占优股权就能够获取公司的控制权。若国家政府掌握了占优股权,则企业法人最终要受国家的控制;若占优股权掌握在个人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私人的控制;若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业最终会受到母公司的控制。若取得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权,也就取得了对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权。不难理解,股权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是建立在“公司股东能够严格按照各国《公司法》的规定及产权所赋予的权利行事”基础之上的,即“按股行权”(如投票表决权和选派董事等权利)。
然而,在实际运行中,终极股东的控制权被放大了。终极股东往往会运用已有公司的控制权去获取其他公司的所有权,逐次构建多层级、多链条的集团持股结构。这样,展现在我们面前的是这样一幅画面:终极股东位于股权控制链条的最高级,然后是他控制的第一层级公司,再由第一层级公司控制第二层级公司、第二层级公司又控制第三层级公司等等,直到控制最底端的上市公司。可见,在股权分散的情境下,终极股东依然能够通过持有各层上市公司的占优股权,保证对其拥有的控制权。这就是Claessens(2000)对终极股东股权控制链的基本描述。结果是,终极股东对隔层上市公司的投票权(voting rights)往往会超过相应的现金流权(cash flow rights),终极股东对上市公司资源配置行使的控制能力和决策权力也都超过了其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就曾对大股东是否会为其他股东利益考虑的问题表示过怀疑,“在钱财的处理上,合股公司的董事同时会为陌生人尽力,而私人合伙的合伙人,则为自己人打算。所以,要想合股公司的董事们监视钱财的用途,也像私人合伙的合伙人那样诚心周到,是很困难的。疏忽和浪费,时常是合股公司业务经营上多少难免的弊端”(亚当·斯密,1974)。终极股东也因此存在强烈的激励去输送(tunneling)(包括利用关联交易、隐蔽渠道或转移资产及利润等方式)隔层上市公司的资产以谋取控制权私利。于是,在上市公司中产生了终极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代理成本。
(二)社会资本控制链
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1997)最早提出了社会资本的概念。在他的心目中,社会资本是组织成员通过对“制度化关系网络”的融入,占有并取得实际资源或潜在资源的集合体(杨光飞,2009)。布迪厄虽然提及了“关系网络”,但他更关注的是社会资本的资源属性,他强调组织成员凭借“制度化关系网络”获取的“会员身份”就是一种带有垄断特性的标识。这种垄断性标识不仅能为组织成员赢得声望,还能为其取得包括物质收益、权力以及情感支持等社会资本。随后,Coleman(1988)承认社会资本是“个人拥有的、表现为社会结构资源的资本财产”,但他更注重对社会资本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的研究,主要包括行为规范、有效惩罚、权威关系以及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真正将社会资本成功运用到经验研究中,并因此受到广泛关注的学者当属普特南。他提出“社会资本指的是普通公民在民间参与网络中的相互约定,以及体现在这种约定中的互惠及信任的规范”(罗伯特·普特南,2001)。普特南研究的重要意义在于提出了社会资本的基本内容就是成员间的相互信任关系。由此推之,社会资本度量坐标就是关系网络,其基本内容就是信任关系。
2000年,Claessens,Djankov,Fan和Lang在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上发表了一篇题为“The Separation of Ownership and Control in East Asian Corporations”的重要论文,最先把社会关系与终极股东控制与剥夺问题联系起来研究。他们指出,在9个东亚国家中的2980家上市公司里,有超过2/3的公司都存在着一个终极股东,在这些被终极股东密切把持的公司中,经理人常常是终极股东的亲戚。其后,一些学者普遍注意到终极股东具有一定隐蔽性,简单地依据股权控制链直接判断很难发现问题(叶勇,2007)。在家族上市公司中,此类终极股东控制问题较多,创始股东通常会首先安排亲属担任高管,然后再任命熟人也进入管理层参与决策。该现象产生的根源是因为家人关系要强于熟人关系。家人关系多以利他原则,按需索取的非对等交换而存在,而熟人关系往往以情感、物质等工具性交换为基础而建立起来。为了使用更为理论化的术语阐述类似问题,高闯和关鑫(2008)引用了Granovetter(1985)提出的连带关系力量概念,用以说明终极股东与董事、经理保持着良好的强连带关系。这种关系不仅可以降低信息的不确定性,而且还能为连带各方提供更加广阔的契约选择空间。概言之,这种隐蔽的控制方式,首先从表面上看是一种通过强连带和弱连带组成的社会网络,而且这种社会网络具有控制垄断性资源的功能;其次从网络连带的内容上看是彼此之间建立的相互信任关系,并且是这种互信才导致了控制与服从关系。因此,网络连带和互信关系共同界定了社会资本控制链的内涵。
现在,我们来归纳双重控制链(股权控制链和社会资本控制链)上终极股东行为的基本特点:(1)从组织惯例的表现形式上看,股权控制链是正式规则,社会资本控制链是非正式规则,后者比前者具有很强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如果不能透析上市公司控制方式的演变历史和终极股东社会关系的链接脉络,就很难准确判断终极股东的真实身份。(2)在终极股东控制的上市公司中,控股结构较为复杂,一般会建构多重的控股形式(如金字塔结构和交叉持股)。即使利用公开披露的信息能够呈现股权控制链,并以此找到“名义上的终极股东”,但也不能在没有确定社会资本控制链的情况下,就此轻易地判断其为“实质上的终极股东”。(3)终极股东通常指派强网络连带的互信关系人作为控制上市公司的代理人,以此建构社会资本控制链。(4)一般情况下,作为具有主观能动性的自然人,终极股东会选择双重控制链,分别从股权和社会资本两个方面实施控制。同时,终极股东还会将客观环境的变化(如法律规定改革、行业周期波动,以及监管动态博弈等)和以往的经验积累相结合,适应情境变化,趋利避害,稳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
图1 终极股东社会资本控制链
必须指出,终极股东运用社会资本控制链控制上市公司具有双重作用。不能因为社会资本控制链可以作为终极股东“隧道挖掘”的工具,就否认了社会资本能够发挥的积极作用,如提高集团公司人员的凝聚力、整体战略的执行力等。这些积极作用都会增加上市公司的价值,使中小股东获益。同时,更重要的是,我们也不能在肯定社会资本积极作用之后,又无视终极股东使用社会资本控制链对中小股东利益具有的潜在的、隐蔽的侵害性。
(三)终极股东双重控制链生成机制的分析框架
目前,研究者普遍认为,上市公司存在终极股东控制与剥夺行为的根源在于控制权私利(private benefits of control)。“控制权私利就是企业控股股东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挪用公司的资源或者独占中小股东不能共享的公司利益”(Baraclay & Holderness,1989)。Ehrhardt和Nowak(2003)将控制权私利分为金钱方面的(如自立性交易、过高的薪酬、转移公司资源、以主观性价格转移资产、低息贷款和抵押、股权稀释行为、内部人交易、渐进性购并、排挤或歧视小股东和低价发行新股等)和非金钱方面的(如精神愉悦、影响公众的判断、社会声望和提升亲信等)。正是控制权私利的存在形式具有多样性,导致了终极股东获取它的方式也同时具有多样性。通常,终极股东会选择、调整、变通各种控制方式以实现最大化的私人收益。特别是,当控制权与所有权存在较大偏离时,上市公司终极股东就会萌发强烈的动机去谋取控制权私利。例如终极股东利用不同的上市公司相互持股构造出多种复杂的控股结构(金字塔股权结构、交叉持股),尽可能地分散股权,使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偏离。这样,不仅能够扩大剥夺中小股东利益的空间,还能隐藏“隧道挖掘”行为,避开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束。
可以看出,终极股东双重控制链生成的逻辑核心就是控制权私利。影响控制权私利的因素,同时也决定着终极股东选择何种方式去控制上市公司。一方面,终极股东采用股权控制链的动机是,分散的控股结构能使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偏离,增加控制权私利;另一方面,终极股东选择社会资本控制链的动机是,委任强连带关系的“熟人”为上市公司的高管,就能够利用社会网络隐藏“隧道挖掘”的行为路径。这样,基于组织惯例演化理论,我们可以将影响上市公司终极股东双重控制链生成的因素划分为以下几类:
(1)终极股东自身蕴含的知识架构、经验积累及精力投入。这属于内生的影响变量,是组织行为主导者对现存惯例的理解与执行的基本决定因素,作用于其对外部知识的识别、获取和消化。对于终极股东而言,反映了他对过去控制方式成败经验的归纳能力,以及对此后情境变化的甄别能力。这决定了终极股东能否灵活操作双重控制链,以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达到高效控制上市公司、最大化控制权私利的效果。
(2)终极股东建构的多层级、多链条控股结构中表现出的操作艺术性,以及上市公司控制地位与社会关系网络之间的资源互补程度,这影响着组织惯例贯彻执行的效果。当上市公司内外部环境不发生剧烈变化时,如果终极股东操作控股结构就能够使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偏离,并且取得的控制权私利也已经达到满意水平的话,终极股东就会倾向使用股权控制链;当上市公司控制地位与社会关系网络之间还存在较强的资源互补性时,如果终极股东直接采取股权控制链取得私利存在审查风险的话,那么他会更倾向动用社会资本控制链作为辅助手段,隐藏“隧道挖掘”行为。
(3)在上市公司内外环境中,能够刺激终极股东改变控制方式的激发因素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内部激发因素,如终极股东与其他股东、董事和经理之间关系的亲密程度、致使企业战略重构的危机事件等;二是外部激发因素,如市场竞争加剧,行业生命周期、监管制度安排、兼并收购等。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终极股东双重控制链的生成。
(4)能促进股权控制链和社会资本控制链协调搭配的整合机制,如组织重构、股权转让或交换等。如何才能使股权控制链和社会资本控制链达到双向调和的效果?一般情况,终极股东总会倾向于搭建合理的控制体系(如复杂控股结构和“熟人”代理)作为双重控制链的整合机制。这样,终极股东就可以将私利输送路径隐藏于控股结构和社会网络之中,即使监管机构已经对股权控制链实施了严密监控,也很难发现控制权私利背后的终极股东社会资本控制链。
如图2所示,双重控制链是终极股东通过循环“试错”,在每个阶段中逐渐调整上市公司的控制方式,最终演化形成的适应性结果。每次循环的逻辑起点都是为了取得最大化的控制权私利。在先验性知识储备和后验性经验积累的基础上,终极股东往往会构建易于操作的整合机制,使上市公司的控股结构与内外部社会网络相融合。如此,终极股东就能够协调使用外显的股权控制链和内隐的社会资本控制链,使外显控制形式参与隐性化的整合,同时又使内隐控制形式配合外显化的调整。这样,终极股东“设计”的双重控制链才可以与内外部激发因素相适应。
图2 终极股东双重控制链的内在逻辑
此外,由于我国传统文化的作用,终极股东也会利用社会关系实现其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费孝通的差序格局理论(Fei,1948),以及黄光国的中国社会关系理论(Hwang,1987)告诉我们:我国社会网络的特点是以自我为中心构成的“圈儿”状差序结构。其中,家人连带和熟人连带属于强连带关系,而生人连带属于弱连带关系。换言之,在我国,社会关系网络主要是建立在类“家”成员信任的基础之上,从而使各阶层社会成员之间精诚合作,以此实现资源的等价交换和合理配置(Tsai & Ghoshal,1998)。对于我国的上市公司来说,终极股东长期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总会偏重于动用社会“关系”控制上市公司。起初,终极股东可能只会采取外显的股权控制链,但并不能说明终极股东就会放弃使用社会资本控制链。因为,社会资本控制链还具有既能缓和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矛盾,又能躲避监管部门审查的功效。进一步讲,虽然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偏离后可以让终极股东获得控制权私利,但取之不易,因为总会面临上市公司内外部各种利益相关者的监督审查。随着终极股东与其他股东、董事及经理的频繁互动、相互磨合,利益冲突也会逐渐化解。同时,终极股东也会在上市公司外部通过多次博弈逐渐形成自己的社会关系网络。这时,终极股东怎会放弃使用内隐的社会资本控制链呢?终极股东完全可以将社会网络连带关系资本化,建立社会资本控制链,隐藏真实身份,隐蔽“隧道挖掘”行为。
终极股东利用双重控制链强化并实现循环控制,可以达到两种效果:其一,在保证掌握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基础上,终极股东能够重新搭建双重控制链,形成新的利益分配格局,以此增强控制权私利的获取能力;其二,终极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控制权(重大决策的“投票权”)将双重控制链制度化,“设计”出新的组织惯例运行方式,同时将其复制并扩散到整个集团公司的控制体系之中,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最终,终极股东的这些举措都会融汇形成股东控制链与社会资本控制链双向协调的整合机制,为适应新的情境变化做好准备,如此循环并强化控制。
三、终极股东双重控制意愿度迭代模型
综上,本研究将终极股东双重控制链视为在组织内部运行的一种惯例。其次,双重控制链又是终极股东在利用主观能动性将情境刺激与知识经验相结合之后,通过循环“试错”逐渐调整控制方式,最终演化生成的适应性结果。所以,双重控制链的生成过程就是组织惯例的演化,其生成机制也会遵循组织惯例演化的一般规律。
(一)组织惯例演化与终极股东双重控制链的生成
在组织惯例演化理论中,Nelson和Winter(1982)将组织惯例比作遗传物质,认为组织惯例演化类似于生物进化论中的基因遗传。组织行为主导者在受到内外部因素激发之后,最终会选择趋利避害的应激性策略,并以此决定组织未来的“最佳”行为路径。所以,组织惯例演化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组织行为是组织成员在主导者指令下执行的。个体心智的多元性和集体行动的统一性相互作用,使组织惯例多表现为组织行为主导者的意愿,同时又兼顾了各方利益相关者的要求。组织惯例是组织行为主导者综合考虑内外部情景变化,经与各方利益相关者相互妥协后,终于达成的最优化选择。二是,组织惯例的演化路径往往与历史文化背景密切相关。其中,既包含了具有经济价值的文化体制部分,也包含了无价值的甚至老化过时的部分(Giddens,1984),这些主要都体现在组织行为主导者的思维习惯上面。Skinner(1938)的强化理论指出,组织行为主导者具有有限理性和利己主义的特征,希望变革组织结构来获得经济效益。反过来,组织最终取得的高额经济效益也会成为组织行为主导者维持现有组织结构的激发因素。主导者就会增加重复应用该结构指导组织行为的概率,终于演化为新的组织惯例。三是,组织惯例中内涵的知识通常是难以表述的隐性知识,仅仅根据某项行为指标的变动难以发觉组织惯例的演化特性。
在终极股东双重控制链生成之初,股东、董事和经理3个阶层之间,以及各阶层内部都缺乏相互的信任。这时,终极股东往往会顾及其他组织成员的相关利益,依据《公司法》中赋予的权利与义务,并按照“权、责、利”对应的组织惯例“设计”上市公司的控制方式。虽然终极股东取得了占优股权,实现了控制上市公司资源配置的目的,但是还不具备安全获取控制权私利的条件:分散的控股结构、隐蔽的社会网络。所以,在上市公司中也不会存在终极股东的“隧道挖掘”行为。随着终极股东与其他股东、董事及经理之间的互动与学习,增进了相互信任,同时终极股东又建筑了复杂的、分散的控股结构,终于实现了建立双重控制链的条件。此时,一方面终极股东利用股权控制链紧握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同时利用社会资本控制链设立代理控股股东,隐藏真实身份,采用“隧道挖掘”的方式实现最大化私利。根据强化理论,如果使用双重控制链获取的控制权私利越多,终极股东就越有可能继续使用该控制方式。这种趋利避害的适应性过程就是,终极股东先沿着“前例”(循环“试错”后的经验总结),形成对当期控制方式的效果“预期”③,然后又依据这种“预期”选择最大化私利的“行动”。最后,该“行动”又被视为下一阶段的“前例”,“前例”又导致了新的“预期”,新的“预期”又产生了新的“行为”,如此不断地反复循环下去。值得注意的是,“前例”中总会包含以往的信息,“预期”中总会包含现时的信息,两者都是一种隐性的知识,这也就决定了“行为”是综合了终极股东在有限理性的条件下对当下所有信息的判断,同时又会融入到下一阶段的“前例”之中(Cohen,1996)。
(二)终极股东的股权控制意愿度和社会资本控制意愿度
如上所述,我们可以推断出:在一般情况下,终极股东首先会利用股权控制链占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同时分散股权,尽可能地使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偏离;然后,动用社会资本,将社会网络中的强连带关系人任命为公司高管,形成社会资本控制链,强化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最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从股权控制链的最终结点上退居幕后,遥控指挥,隐蔽其“隧道挖掘”行为。
根据Nelson和Winter(1982)对经济组织行为主体的界定,并结合双重控制链的生成过程,我们对终极股东提出了以下几个假设:一是,终极股东是有限理性的,以追求最大化私利为动机,这是双重控制链生成的基本内因。二是,终极股东与上市公司其他成员是异质的,在各自拥有的资源维度和能力维度上都存在着差异。这样就保证了终极股东与其他成员交往之后,能够形成相对稳定的社会网络连带关系,建立资源、能力的互补结构,获取差异性收益。三是,在现实中,由于文化观念、信息渠道和地理范围等限制性条件,终极股东与其他成员都只能在一个相对狭小的社会网络“交际圈儿”内相互交往(Martin,2003)。
从“股权控制链分析范式”来看,研究者普遍认同终极股东剥夺中小股东利益的主要手段是构建复杂的控股结构。其中的原因是:复杂的控股结构能够使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偏离,产生了控制权私利。但是,在使用双重控制链的情景中,股权控制链和社会资本控制链存在较大区别。于是,终极股东会在实践操作中将两者协调搭配,相得益彰,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同时,有学者(关鑫、高闯,2011)通过研究发现,在社会资本控制链普遍存在的情况下,终极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度往往与股权控制度之间存在着较大偏差。我们将此称为使用双重控制链而产生的控制权溢价。
控制权溢价=真实控制度/股权控制度-1④
从上述公式可知,真实控制度来源于双重控制链,股权控制度来源于“股权控制度”。那么,可以假设:
终极股东的社会资本控制度=真实控制度-股权控制度
基于此,我们首先对以下几个变量的概念进行界定:
终极股东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战略选择总会介于纯粹股权控制链与非纯粹股权控制链两者之间。所以,终极股东对的偏好程度称为使用纯粹股权控制链的意愿度,记b∈(0,1)。那么,选择使用非纯粹股权控制链的意愿度就为1-b。
(2)社会资本控制意愿度:实际上,社会资本控制度是从上市公司真实控制度中分拆出来的矢量。所以,上市公司终极股东使用非纯粹股权控制意愿度与使用纯粹股权控制意愿度之差即为使用社会资本控制链的意愿度,记为a,即a=(1-6)-b=1-2b。
(3)基准收益:从利用上市公司控制权获取私利开始,终极股东在每个阶段都会存在一个“预期”收益标准,这是终极股东衡量其选择的控制方式是否满意的参照,称之为基准收益,记为(t是阶段次数0,1,……)。除此之外,基准收益也受终极股东知识储量、历史教训、文化信仰以及心理冲动等其他因素的影响。但这些因素并不是本研究模型所要讨论的变量,因此不做相应考虑。
在每阶段的“试错”后,实际收益(m)与基准收益之间会存在偏差,即(m)-。该偏差能影响终极股东的心理状态,导致终极股东在战略空间S中分别调整股权控制意愿度和社会资本控制意愿度,最终形成对利益偏差刺激具有适应性的控制方式。如哈罗德·孔茨(1996)所言,“被唤起但未得到满足的心理需求产生的心理张力,决定着个人的行为倾向”。因此,(m)-就是驱动终极股东使用社会资本控制链的心理张力,并且偏差越大,a变化得就越快。
(三)社会资本控制意愿度迭代模型
社会心理学的相关研究指出,社会人通常不会简单地对某一事件做出直接的行为反应,而是依据过去的经验教训确定自己的反应状态(詹姆斯·多尔蒂,1987)。假设终极股东最初的社会资本控制意愿度为,随着“试错”阶段的持续进行,初始社会资本控制意愿度也会不断地发生变化。其实,终极股东控制意愿度的变化主要源于历史经验的积累和心智模式的演变这两个方面。就是说,在上期使用社会资本控制链之后,终极股东在心理上会形成历史记忆和知识积累,这些都对当期的社会资本控制意愿度具有调节作用。
(1)记忆函数:按照Skinner的强化理论可以得出,终极股东最能记住那些导致其产生最大心理张力的收益偏差,并依此来调整社会资本控制意愿度。假设第x阶段对t阶段社会资本控制意愿度的影响权重为,则记忆规则函数为:
(2)基于文化信仰积淀的先验社会资本控制意愿度调整函数:文化信仰、思维模式和价值观体系都会对终极股东利益观、管理态度、决策目标、利用社会资本动机,以及对组织内外社会网络认知产生影响。而且,这些因素势必也会影响到终极股东的剥夺行为,同时也影响了终极股东是否会选择社会资本控制上市公司的意愿。经多项研究表明,源于集体主义文化(如东方文化)比源于个体主义文化(如西方文化)的组织成员更倾向于运用组织内的社会资本。可以说,具有东方文化特点的终极股东更可能使用社会资本控制链。有学者发现,在我国,上市公司终极股东的社会资本控制链与我国传统文化⑤之间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社会资本控制链的存在正是“礼”文化思想在我国经济组织中长期演化的结果(高闯、郭斌,2010)。
终极股东控制方式的选择偏好来源于特定的文化信仰积淀。这样,我们构造了终极股东先验社会资本控制意愿度调节函数,记为。函数中的变量都相对稳定(诸如文化、性格和决策习惯等),在短期内不易发生变化。由此说来,只具有时间依赖性,尽管变化比较缓慢,但依然是动态的。通常可以利用问卷调查的方法获取相关数据,确定函数中的参数值。
一般认为,终极股东社会资本控制意愿度由历史记忆的后验意愿与文化积淀的先验意愿两部分构成。因此,终极股东社会资本控制意愿度的迭代模型为:
其中ω是保守(顽固)因子,或称认知记忆因子。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终极股东先验社会资本控制意愿的偏好,表明了某个阶段的社会资本控制意愿度是文化积淀先验意愿和历史记忆后验意愿的折中。模型中的演化规则是终极股东社会资本控制意愿度的迭代算法,模拟了上市公司终极股东采取“前例—预期—行动”的信息反馈回路最终选择双重控制链的过程。
综上所述,在上市公司内控体系中,运行的组织惯例是终极股东经历反复“试错”后,依据收益偏差持续地调整控制方式得到的结果,而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的稳定性。终极股东首先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行使股权控制,随后又凭借主观认知,去探索各种隐蔽身份获取私利的控制方式。经过一段时间后,终极股东发掘与其他股东、董事和经理的“默契”,能够达到隐蔽剥夺行为的目的,便更倾向于重复使用社会资本控制链辅助股权控制链控制上市公司。这样,双重控制链错落有致地交织在一起,股权控制链增加了控制权私利,社会资本控制链隐藏了剥夺路径,最终强化了终极股东的“隧道挖掘”行为。换言之,“一是终极股东构建复杂的控股结构,分散股权,控制权与现金流权产生偏离;二是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将股权控制链的最高结点让出,动用必要的社会资本,选择代理人,退居幕后。因此,双重控制链是终极股东在股权控制链的基础上使用社会资本控制链才得以形成的”(高闯、郭斌,2010)。
四、草原兴发的终极股东双重控制链:一个案例验证
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草原兴发”)现为中国最大的草原肉食品生产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草原兴发原为内蒙古赤峰兴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经赤峰市体改委批准,以赤峰大兴公司为主要发起人,联合元宝山区五家镇企业公司,元宝山区五家镇房身村企业公司(出资入股)共同发起,并定向募集内部职工股,最终创立而成。1996年,又经自治区政府批准,赤峰市食品公司以其部分生产经营性净资产折股,认购赤峰兴发的新增股份,实现增资扩股后更名为“内蒙古兴发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6月,草原兴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原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五家镇镇长、乡镇企业家张振武任董事长。
(一)案例背景与发展过程
草原兴发股权变化的发展过程可分为3个阶段。
第一阶段:终极股东通过占优股权掌握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草原兴发的招股说明书中明确写道,在上市之初,草原兴发全部股份中的89.2%由赤峰大兴公司、元宝山五家镇企业公司、五家镇房身村企业公司分别持有,此时依然还是为国家控股的国有企业。2000年1月,兴发食品以现金方式分别受让大兴公司所持有的草原兴发国家股、万顺食品所持有的国家法人股,以及五家镇公司、房身村公司所持有的草原兴发社会法人股,成为草原兴发第一大股东(占当期总股本的24.81%)。其中,兴发食品是1998年由林西兴发肉联厂(66.7%)和敖汉兴发肉联厂(33.3%)共同出资成立,法人为方武,同时林西兴发和敖汉兴发的实际出资人分别为方武和王树范。但到2001年4月,兴发食品的法人变更为张振武。张振武成为草原兴发的直接控制人,可以说是幕后的控制人终于走上了前台。
第二阶段:终极股东设计复杂的控股结构,变身高管,栖身于投资公司。2001年5月,世博投资由张振武、方武及金现龙(当时均为草原兴发高管)共同出资成立,法人为张振武。同年8月,世博投资分别收购林西兴发和敖汉兴发持有的兴发食品股权,成为兴发食品的第一大股东。这也反映了世博投资、兴发食品、林西兴发和敖汉兴发之间本来就存在着密切的联系。2002年兴发食品变更为银联投资,法人也由张振武变更为屈桂林。这时,虽然包括张振武在内的草原兴发高管,曾一再否认与草原兴发之间存在股权关系,只承认了职业经理人的身份。但是,这不能掩盖张振武通过法人变更隐藏了其为直接控制人的事实。
第三阶段:终极股东转让股权,虚构或推出职业经理人,利用社会资本幕后控制上市公司。据世博投资的登记资料中介绍,张振武在筹建世博投资之前一直在搞个体经营。但到了2001年,草原兴发的年度报告中披露,世博投资法人为“马义”,经查证并无此人。这时,我们已经可以发现一些纰漏,体现出张振武存在隐藏真实身份的动机。于是,在2002年世博投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张振武将其持有的公司(50%)股权分别转让给唐晓秋(25%)和董士花(25%)、方武将其持有的公司(25%)股权转让给刘兆华(25%),以及金现龙将其持有的公司(25%)股权转让给王志杰(12.5%)和陈广儒(12.5%)。更重要的是,临时股东大会还审议通过了推举唐晓秋为法人,刘兆华为公司经理,董士花为公司监事。而且2003年世博投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唐晓秋将其所持有的世博投资25%股权又转让给孙守志。这样,几经周折,张振武以及草原兴发的其他高管终于从他们亲手缔造的上市公司中“脱壳”而出,并且依然还能够利用“看不见的手”左右着上市公司的命运(见图3)。
图3 草原兴发的股权结构
注:图中实线代表目前持有股权,虚线代表股权转让。
资料来源:赵晶等发表的《社会资本控制链替代了股权控制链吗?》一文(《管理世界》,2010年第3期),并参考马忠的《金字塔结构下终极所有权与控制权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一书。
(二)终极股东双重控制链的构建过程
如上所述,可将终极股东双重控制链的构建过程抽象为图4中的3个步骤:第一步是终极股东直接控股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并筹建投资公司,为间接控制上市公司做好准备;第二步是由这家投资公司通过股权受让的方式对上市公司控股或参股,从而实现终极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间接控制;第三步是终极股东将直接控股的投资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自然人(强社会连带关系人),退身幕后实施遥控。利用双重控制链,终极股东较为轻易地避开了监管机构的监督审查,在纸面上不留任何痕迹,为“隧道挖掘”行为创造了隐蔽的、安全的条件。
图4 终极股东双重控制链的生成过程
从公开资料可知,张振武为内蒙古赤峰市本地人,1973年参加工作,先后担任过赤峰市元宝山区林业局副局长、元宝山区五家镇副镇长、五家镇政府镇长,元宝山区政府区长助理,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从1988年起担任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而草原兴发第一大股东为银联投资,控制股东为世博投资。如上所知,世博投资是由张振武与其老部下金现龙(草原兴发副总经理、董事)、方武共同出资设立的,虽然张振武只有50%的股权,但却牢牢掌握这家投资公司的控制权。草原兴发第二大股东、第三大股东背后分别为赤峰市元宝山区财政局、赤峰市财政局。对于张振武来说,其曾在政府机关任职的政治经历表明,他对草原兴发的控制地位很可能与其从政经历密切相关。
此外,唐晓秋曾任元宝山区政府政研室主任,1997~2001年又担任草原兴发副总经理。在2002年,世博投资临时股东大会上张振武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了唐晓秋,并推举唐晓秋为法人。值得注意的是,这时张振武虽然已经从草原兴发股权控制链最终结点退位,但并没有因此失去对草原兴发的控制。我们分析得出,唐晓秋与张振武之间存在着强社会网络连带关系,两人都有过元宝山区政府任职经历,保持着紧密的“业缘关系”。在这样的“交际圈儿”中,唐晓秋虽然接过张振武对草原兴发的股权控制链,但依然会听从张振武的指派。此刻,张振武控制草原兴发的社会资本控制链已经开始发挥作用了。
另一个看点是,世博投资将银联投资89%的股权转让给了5个自然人,同时银联投资将银元草业99.91%的股权转让给了4个自然人。从这9个人来看,如孙守志是在张振武构造控股结构之初就从唐晓秋手中获得世博投资的25%的股权,并以此成为银联投资的第一大股东。这说明孙守志与张振武之间较为亲密,很可能早已形成了彼此之间的信任关系。依此类推,有研究表明,其余8人也都与张振武有着强社会网络连带关系,如“刘兆华曾任草原兴发董事,孙国瑞、刘辉、潘树桥、刘宇航、马志军为银元草业2003年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他们都与张振武通过亲缘(亲戚)或乡缘或学缘或友缘建立起强连带,进而成为张振武等高管实施隐形控制计划中的不可或缺的棋子”(赵晶等,2010)。
从草原兴发的股权发展历程可以看出,不论是赤峰大兴公司、元宝山五家镇企业公司、五家镇房身村企业公司,兴发食品、林西兴发和敖汉兴发,还是世博投资、银联投资、银元草业、元宝区财政局、赤峰市财政局、大兴公司和万顺食品,这些公司的控制权总在两类人手中来回流转。一类人属于赤峰市、元宝山区、吴家镇及房身村的政府“公职圈”;另一类属于草原兴发发展历程中的“高管圈”。对于张振武来说,他既有“公职圈”的工作经验,又有“高管圈”的经历实践,所以能够将两个“人际圈”融合成一个社会网络,最终成为这个社会网络的控制者。
根据终极股东社会资本控制意愿度迭代模型,我们可以推导得出:
因为我国文化之中主要蕴涵着“礼”、“和”这两种基本思想,强调“报德”与“和谐”。所以,终极股东的心智思维和决策习惯会受到“关系”文化的影响,倾向于使用社会资本控制链。在草原兴发就职之前,张振武拥有从政的职业经历——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五家镇镇长。这样,张振武就凭借着镇长身份搭建起了一个庞大的关系网络,为自己积累了丰富的个人社会资本(赵晶,2010)。然后,张振武又借用该社会网络为控制草原兴发提供了便利。所以,张振武的社会资本控制偏好ω较大。另外,草原兴发发展了10多年,时间并不算长。那么,张振武的记忆衰减函数s(x)随时间递减的幅度较小,为方便计算,假设s(x)=1。
通过推理,可简化为:
由此推断,终极股东社会资本控制链意愿度主要受到其获取控制权私利的心理张力影响,二者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若终极股东获取控制权私利远远超出“预期”,则更倾向于使用社会资本控制链隐藏身份继续获利;若由于外界情境刺激(如监管、惩罚)导致终极股东控制权私利有明显地减少,则其会减少社会资本控制链的使用。
自草原兴发上市以来,控股公司总计为草原兴发提供多达80100万元贷款的股份质押担保,上市公司年平均资产负债率也达78.66%,至2001年以来,更是达到了80%以上。这意味着草原兴发的终极股东获得了大量贷款资金的支配权,也正是类似“私利”激发了张振武使用社会资本控制链的意愿。至此,2002年2月,世博投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张振武将其持有的草原兴发50%股权分别转让给了唐晓秋和董士花,为张振武动用社会资本控制创造了条件,也使原有的股权控制链变换成为双重控制链。从而,在2002年7月,草原兴发与银联投资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就银联投资位于锡林郭勒盟多伦等县食品厂的土地使用权(40年)达成转让协议,并要为此付出资金1234.6万元高价购买了虚拟的房地产(赵晶等,2010),终极股东从中取得了巨大的控制权私利。
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分离、缺少监管部门的审查都会使终极股东扩张获取更多的控制权私利的欲望。这时,终极股东就会更愿意大量购买资产,不断扩大企业规模。可以说,只要终极股东掌握了上市公司控制权(如大额资产交易),并在此期间内获得了很高的私利以后,其就会极力构建双重控制链隐藏身份继续获利。但是,中小股东对此却是无能为力,以致代理成本也会随之不断地增加。
五、结语
为了揭示上市公司终极股东双重控制链的生成及其演化机制,本研究首先探讨了终极股东控制方式与组织惯例之间在理论上存在的共通性。然后,用组织惯例演化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分析了终极股东双重控制链生成的内在逻辑。最后,以此为分析框架得出终极股东通过双重控制链实现其对上市公司的全面控制。具体来说,一方面,终极股东构建了复杂的控股结构(金字塔控股、交叉持股),利用股权控制链掌握上市公司控制权,同时造成了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偏离,使终极股东拥有的权利超出了其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另一方面,终极股东与其他股东、董事和经理频繁互动、相互交流,形成了强社会网络连带关系。在共同利益和心理张力的联合驱动下,终极股东会利用社会资本(信任)控制上市公司,在原有股权控制链的基础上配合使用了社会资本控制链,最终形成双重控制链。这时,双重控制链使终极股东在保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隐藏了“隧道挖掘”行为,放大了获取控制权私利的限度。
本研究从终极股东控制上市公司的行为心理出发,界定了社会资本控制意愿度的含义,在此基础上构造了终极股东控制意愿度迭代模型。该模型克服了以往模型未考虑终极股东主观能动性的缺陷;在分析双重控制链生成的内在逻辑时,该模型还有效地避免了忽视历史信息、个体特征及主观意愿等局限性。为了体现终极股东控制意愿度迭代模型的实用价值,我们还应用该模型重新解读了“草原兴发中的终极股东控制行为案例”。我们进一步发现,股权控制链只是终极股东控制上市公司的一种方式,控制权私利才是终极股东“隧道挖掘”行为的根本动因。同时,终极股东还会动用社会资本控制链配合股权控制链控制上市公司,获取控制权私利。因此,我们不但需要通过公开披露的上市公司信息去寻找股权控制链这条“明线”,而且还需要根据上市公司的历史沿革和高管的职业历程去甄别社会资本控制链这条“暗线”,一明一暗进行综合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认识双重控制链的生成及其演化过程,以此确保识别终极股东真实身份的客观准确性。
注释:
①“股权控制链”分析范式就是按照控股结构逐层逐级地向上追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终极股东。现已被广泛应用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结构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控制权与现金流权偏离的衡量及其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和“控制权转移与公司业绩间关系”等领域的实证研究中(刘芍佳,2003)。
②控制股东建立一系列的所谓控制链,其中一家上市公司的股权可能被另一家(上市)公司所控制,而后者的控股份额反过来又可能直接或间接地通过这样类似的链条而落在某个终极所有者手中。
③终极股东的“预期”是综合了上市公司中小股东、董事及经理层的特征、行动方式,以及内外部环境因素的突发性变化等历史信息和实践知识,最终形成的期望“收益”评判。同时,终极股东也会产生保护其“优势地位”的意愿,并受其驱使尽可能设法排除干扰因素。例如,终极股东时常会选择具有相同价值观的人进入上市公司,甚至担任高管,既具有隐蔽身份的优势,又为“隧道挖掘”扫清了障碍。
④在“双重”控制链(股权控制链与社会资本控制链相互配合)情形下,终极股东控制权与其现金流权之间的偏离加大,导致控制权私利增大,这种被“修正”后的控制权私利,即被社会资本控制链分析范式下的控制权溢价放大了的“股权控制链”分析范式下的控制权私利才是终极股东对上市公司进行剥夺的根本动因(关鑫,2011)。
⑤中国组织社会网络内镶嵌的社会资本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社会资源,这种资源的意识来源于“报德”原理,“报德”意识可以保证人情受到尊重,并且预期未来会产生互惠的行为。在组织网络中,成员之间通过社会资本连带能够产生情感性交换和信息化咨询,也就是说,当事人在拥有更多自信的同时,也相信会在将来换回别人的回报(高闯,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