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徽州宗族不同姓氏的继承_明清论文

明清徽州宗族不同姓氏的继承_明清论文

明清徽州宗族的异姓承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徽州论文,宗族论文,明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古代徽州,以最重宗法而著称于世。说起徽州宗族,人们每每引用清代赵吉士的著名论述:“新安各姓,聚族而居,绝无一杂姓搀入者。其风最为近古……千年之冢,不动一抔;千丁之族,未常散处;千载之谱系,丝毫不紊”等等。(注:赵吉士:《寄园寄所寄》卷11《泛叶寄·故老杂记》,《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济南:齐鲁书社,1995年。引用此文的论著极多,恕不一一列举。)的确,这一概括十分精彩,说徽州宗族最为近古而胜于他邑,也极为恰当。但对于徽州宗族研究来说,还不能就此为止。徽州宗族果真如此绝对纯正?徽州宗族历经千年是否一成未变?这些问题无疑还应作进一步探究。

一 婺源腴川程氏宗族异姓承继考察

宗祧承继为宗族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清同治年间所修婺源《腴川程氏宗谱》,(注: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伯山书屋藏,登录号第214号,详见下文介绍。)保存了有关该族宗祧承继的详细资料,为考察徽州宗族的异姓承继问题提供了宝贵素材。

腴川,地处徽州府婺源县中部,县城之北(今思口一带)。腴川程氏,本自徽州名族篁敦程氏分迁而来。唐末黄巢之乱,程湘与兄沄、弟淘一同起兵,保守州里,招授歙州,来镇婺源,官拜尚书,遂居于此,是为婺源程氏诸派之祖。其后子孙繁衍,支派众多,程氏亦为婺源之望族。程湘之五世孙曰筠卜居婺源之金竹,至明初洪武时二十二世孙原泰又分迁腴川,乃为腴川程氏始迁祖。其后,腴川程氏又有分迁洪川、西塆以及词溪、尤溪者。(注:以上据《腴川程氏宗谱》卷首序文、卷2《世系考》、卷5《腴川世系·成巳下原泰支》所载。)

《腴川程氏宗谱》,清同治七年(1868)修,计32卷,全14本。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现藏13本,缺第二十八卷宅基图、丘墓图1本。谱中依次载有序、目录、凡例、世系考、先世敕命、像赞、庙记、忠壮公传及祭文,诰命;其次为谱系图,先列广平世系、新安世系、腴川前半世系,次载腴川程氏洗公、汉公、海公、湖公、兴公、祁公、祐公、荫佳公各支百一世至百五世世系,及百六世至百十世世系,每五世一秩,分两大部分,并载洪川、西塆、尤溪、词溪各派世系;其下又有腴川宅基图、丘墓图,孝友义行传,寿序,节孝传,修谱与捐输人名,领谱字号,公议及跋等。《腴川程氏宗谱》的特点是,最后附有《清源录》一卷。

所谓“清源录”,即是将载入正谱中的异姓承继者,查明某支系某人入继,而另编一卷,以清眉目。其卷前刊有序文如下:

夫继绝世,此王政也。立继以绍宗祧,大义昭然。我族自先世以来,间有异姓入绍者,世系之下,注明本姓。祀祖之日,不派主祭,祖例如此。前次修谱因之,此次续修宗谱,恪遵祖例,异姓继支,照旧登谱,注明本姓。祀祖之日,不派主祭、分献、大赞,其余执事,酌派襄事。倘继支又有乏嗣,立继本宗者,是异姓之义已绝,本宗之谊复联,照本宗入继之例办理。且如祖父等有功于国家,合邀荫袭酬庸例,以宗支承之,异姓入继者不与。恐世远年湮,或失其源,致启争端,因查明异姓各继支,另汇一卷,名为《清源录》,附于卷末,以便稽览。盖嗣续维艰,应由亲及疏,择其昭穆相当者入继,总以本宗为重。异姓入继,此不得已之举。窃详查之,有可立应继之支,或以小嫌故以异姓入绍,或应承继之支不愿入绍,或已生亲子仍立异姓入绍,皆失敦本之谊。汇《清源录》一卷,使孝子顺孙触目警心,知宗支为重,庶能务本,以绵祖泽,是所谓清其源也。

《清源录》中所载,仍依谱系格式,分不同房、支,按世系排列,在某某继子之下,列出继子之名,其下注有本姓、何地人、乳名、生子某某及其他有关内容。以卷中第一叶所载为例,其格式与内容如下(参见表1):

表1 腴川清源录卷32洗公下彦公支

百一世 百二世百三世百四世 百五世

文熊继子

国仁 本姓李,乳名三

德,无传

文干 本姓李,金盘人, 国信 本姓李,乳名大

大庸继子

乳名生,子二,仁、信, 德,无传

仁出继兄文熊为嗣

大奎继子

文明 本姓程,长径人,

无传

文魁 本姓王,城人南

大亨继子

(南人),乳名接生,无

大赏 本姓董,文日 本姓董,子二,国相 本姓董,乳名旺,

城东人,字景臣, 相、柱 无传

世仲继子 子一,文日国柱 本姓董,乳名难,

子大迎、连、遑、述、通、

从《清源录》以及正谱中所载可知,腴川程氏宗族对异姓承继的处理遵循了以下原则。

第一,准入正谱。如前引序文中所说“异姓继支,照旧登谱,注明本姓”。所谓“登谱”,乃指异姓承继者登入正式的谱系之中。这可从其正谱所载得到证实。例如,《清源录》第一叶载,作为文熊的继子国仁,大庸继子文干、孙国信等,其在正谱“洗公支百一世至百五世世系”中亦载:

[百三世] [百四世][百五世]

大橾 文熊 行礼,字天兆,康熙丙申 国仁 行乐,乳名三德,乾隆

三月二十午时生……继弟辛卯十二月廿九亥时

文干次子仁为嗣。 生,殁失考,葬新田。

娶古坑石氏,夫殁再

醮。无传。

大庸康熙甲戌

文干 行礼,乳名生,本姓李, 国信 行乐,乳名大德,乾隆

九月十三

雍正甲寅九月廿八寅时 丁亥二月十三丑时生,

辰时生 生,殁失考。娶上村叶氏殁失考,葬杨梅山丙

……继金

……子二,信、仁。仁出向,娶邑中王氏,夫殁

盘李氏之

继兄为嗣。再醮。无传。

子为嗣。

可以看出,在正谱之中,异姓继子也同样排有字行,除了标明本姓外,其余登载与本宗之人并无区别。

第二,准予祭祀。只是在祭祖的规格上有所不同,即《清源录》序文中所言:“祀祖之日,不派主祭、分献、大赞,其余执事,酌派襄事”;该宗谱凡例中亦载:“祀祖之日,不派主祭、陪祭、分献、嘏辞、工祝、正赞诸执事,其余执事,酌派襄事。”(注:《腴川程氏宗谱》卷2《凡例》。)

第三,继支又有乏嗣,立继本宗者,照本宗之例办理。如《清源录》中载:“宗潜支,国松,本姓朱,乳名广四,继本支国廪四子士培为嗣,培世系应复入本支宗谱”;“时曜下二诗支,国富次子,士聪,本姓许,乳名寿新,继本房士根次子之源为嗣,之源世系应复入本支宗谱。”而异姓继支乏嗣,亦准再立异姓承继。《清源录》载:“湖房时曜下一诚支,国梅继子,士悦,本姓汪,段莘人,乳名和新,继开化县张继子之声为嗣。之声,本姓张,开化人,乳名根林”;“宗添下时铭支,国淌继子,振美,本姓詹,乳名亨泰,继汪家村李姓之子祥顺为嗣。祥顺,本姓李,汪家村,乳名兴旺。”此外,还有异姓继子出继外姓的事例。如,“汉公下瑗公支,世涛继子,国众,本姓陈,乳名众喜,子三,亮、光、辉。光过继胞弟国鹏为嗣,辉出继沙城俞姓为嗣,次子回宗。”(注:《腴川程氏宗谱》卷32《清源录》。)

第四,本宗若有荫袭酬庸之例,异姓入继者不与。

第五,异姓各继支另汇一卷,名为《清源录》,附于卷末,以便稽览。

在整个明清时代,各地宗族对异姓承继的规定颇为不同。有的宗族一直禁止异姓承继,“倘若取异姓之子为后,不许入祠列谱”,(注:同治《东粤宝安南头黄氏族谱》卷上《族规》,转引自《中国的家法族规·附录》,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第298页。)“如有乞养异姓为嗣者,不载”,(注:光绪《东阳上璜王氏宗谱》卷1《修谱条例》,转引自《中国的家法族规·附录》,第307页。)“凡有晚妻带来之子,不许叙入族谱,有犯异姓乱宗之例”;(注:民国《交河李氏八修族谱·谱例》,转引自《中国的家法族规·附录》,第402页。)或只列附卷,不入正谱。即使准入正谱,亦有种种额外规定,如在异姓继子之下“一概加以养字”,(注:民国泉州《蓬岛郭氏家谱》,转引自陈支平:《福建族谱》,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7页。)或“依照旧例,男子如亲血脉,则画红线,曰某人之子;如螟蛉,则画乌线,亦曰某人之子”;(注:陈嘉庚:《一九四四年在印尼峇株》,《泉州文史》第5期,1981年;转引自陈支平:《福建族谱》,第164页。)甚至规定“外继子若生而不育,不得再置外继子”,(注:民国《章溪郑氏宗谱》卷1《民国三十六年新增凡例》,转引自《中国的家法族规·附录》,第415页。)等等。相比之下,腴川程氏宗族关于异姓承继虽亦有一些规定,以示区别,但总体来看,其对异姓承继是予以承认的,所采取的态度和做法也是相当宽容的。《清源录》序中说:“我族自先世以来,间有异姓入绍者”,并指出,上述对待异姓承继的做法乃是“前次修谱因之,此次续修宗谱,恪遵祖例”等等,可见,腴川程氏宗族的这些做法由来已久。

《清源录》所载各异姓继子中,有多例“系母带腹所出”,如“海公下时康支,文珖继子,国伏,乳名观伏,系母带腹所出,子一,士意”;“洗房彦公下庄公支,国洪继子,士标,乳名旺起,系随母带腹所出”;“一本下起旸支,士桢继子,之元,本姓叶,随母遗腹子,乳名元顺。”此外,有一例注明为外甥承继:“宗添下时铭支,国展继子,士观,系继子外甥,无传。”又有一例注明系养子:“谟公下祁公支,文荔继子,接保,系养子,无传。”(注:《腴川程氏宗谱》卷32《清源录》。)可以推知,其余绝大多数当与程氏未有姻亲关系,由抱养外姓之子而作为正式继子的。

再看一下腴川程氏宗族异姓承继的数量。

按《清源录》所载统计,其异姓承继各姓氏及其人数如表2(按谱中姓氏首次出现顺序排列):

表2

异姓姓氏人数 异姓姓氏人数 异姓姓氏

人数

异姓姓氏

人数

李39 朱21 祝1

倪1

程26 叶11 胡5

马1

董31 陈17 詹16 戴1

王53 夏19 查1

江6

洪9

石7

余10 何1

罗3

龚5

任10 卢1

俞34 金5

游2

吕1

张24 鲍5

毕3

徐1

刘1

汪35 周3 养子

1

郑13 许12 方2 失考

37

这一统计的时间跨度是,自腴川程氏百一世至百十世,即从百一世嫡长子起仁公生年明万历八年(1580)始,(注:《腴川程氏宗谱》卷7《祖钊房宗洗下彦公支》。)至《腴川程氏宗谱》修成之清同治七年止,其间为288年。如表2所示,作为异姓承继,《清源录》中还列有程姓26人。这种情况是,其虽为同姓,但与腴川程氏搭不上宗族关系,属于同姓不同宗之例。

据表2统计,其异姓继子姓氏可考者38姓,另有姓氏失考者38人;异姓继支人数共474人。查阅正谱,还发现有3例异姓承继者系《清源录》中漏载,(注:《腴川程氏宗谱》卷11《祖兴房世系宗江支》百四世文勇名下载:“继江右邱氏子顺为嗣”;卷27《词溪应斗下久胪支》百四世文学名下载:“继吴姓国祺为嗣”;《词溪应斗下文胪支》百六世士坤名下载:“继长径程登次子之炜为嗣”;以上3例《清源录》中均不载。)将其统计在内,《腴川程氏宗谱》所载异姓继子姓氏可考者共40姓,异姓继支人数计477人。在《腴川程氏宗谱》的正谱之中,自百一世至百十世登录男子计4460人,(注:据《腴川程氏宗谱》卷7至卷27所载资料统计。)其中包括异姓继支477人,异姓继支所占比例为10.7%。又据《腴川程氏宗谱》所载,若只计承继事例,不计继支人数,其同宗承继共为231例,而异姓承继计为224例,二者可以说相差无几。这些数字及其所占比例,正如前引《清源录》序中所言,真可谓“触目警心”!

二 休宁二十七都五图人户承继分类统计

在遗存的徽州文书档案中,安徽省博物馆藏有四册明万历时期休宁二十七都五图的黄册底籍。(注:安徽省博物馆藏2:24527号。)这四册文书分别是:《万历十年大造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万历二十年大造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万历三十年大造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万历四十年壬子大造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四册文书均系清初抄本。关于这四册文书的介绍与考证,请参阅拙著《明代黄册研究》第六章《万历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注: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96—207页。)黄册制度是明代户籍与赋役之法的一项基本制度。这四册文书,保存了有关一个图(包括几个自然村、计150余户)的、连续四个大造之年比较完整的人口与土地资料。人口方面,在每册黄册底籍中,户长姓名与前一届大造相比发生变化者,多注有其承继关系,从而为考察当时的人户承继与变化情况提供了难得的资料。

从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中可以看出,当时各人户的承继关系多种多样。就亲属系统来说,有承父、祖父、伯父、叔父、兄等,以上为父系方面;在母系方面则有承外祖、舅等;又有妻系方面之承岳父者。此外还有承义父者,即非亲属系统的异姓之间的承继。兹录黄册上的有关文字记载,举例如下。

承父:“一户高旺 承故父全”(万历二十年册一甲)

“一户朱朝道 承故父朱雷”(万历四十年册十甲)

承祖父:“一户吴天保 承故祖吴和”(万历二十年册二甲)

“一户朱良佑 承伯祖添芳”(万历三十年册八甲)

承伯父:“一户吴榛 承故伯存孝”(万历二十年册七甲)

“一户洪源 承故伯洪龙”(万历四十年册九甲)

承叔父:“一户朱祖光 承故叔朱社”(万历二十年册十甲)

“一户王祥 承故叔王美”(万历四十年册四甲)

承兄:“一户宋甲毛 承故兄积高”(万历二十年册三甲)

“一户谢廷奉 承故兄使”(万历三十年册一甲)

承外祖:“一户金宗社 承外祖詹佑”(万历三十年册一甲)

承舅:“一户汤旺 承故母舅汪振”(万历四十年册九甲)

承岳父:“一户陈方 承故外父朱胜付”(万历二十年册五甲。据万历十年册该户实在项下载:“婿陈方年六十四岁”,可知这里所说“外父”即是岳父)

承义父:“一户朱良 承故义父汪显”(万历四十年册十甲)

据黄册底籍所载资料,隆庆六年(1572)至万历四十年二十七都五图人户承继关系分类统计(户数)见表3:

表3

被承继者 父亲 祖父 伯父 叔父 兄

外祖 舅父 岳父 义父 不明

万历十年 5

1 1 1 1 5

万历二十年108 1 8 8 1

1 3 5

万历三十年113 5 3 4 3 1

5 5

万历四十年8

1 2 4

1

2

总计 34118 14175 2 1 1510

按万历十年黄册所载,实为隆庆六年至万历十年这一轮大造之内容,所以据万历十年至四十年四册大造黄册底籍所载资料而进行的统计,其时间跨度乃是隆庆六年至万历四十年。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人户的各类承继关系中,仍以承继父系亲属者占大多数,其中又以父子相承占第一位。而承继母系、妻系亲属者较少。引人注目的是,作为非亲姻关系的异姓之间的承继,承义父,即以义男身份承继的人户,也有相当数量,达15户之多。在各种承继关系中,其仅次于父子、兄弟相承,占第三位。过去论者一般多认为义男即奴仆或变相奴仆,近来学者已有新的研究。(注:参阅许文继:《“义男”小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2期;汪庆元:《明代徽州“义男”考论》,《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4年第1期。)从黄册底籍等文书档案所载来看,明清时代义男的身份并非如此单一。官僚或大户人家的义男多属奴仆,当无疑问;而自耕农或佃农等小户人家收养的义男,则多是作为该户的承继者,继承赀财,维系家庭,日后多被立为户主,并得到官府承认。更确切地说,义男在这里的身份是异姓承继者。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中所载多数义男即属此种情况。如万历十年黄册底籍载,一户吴天保,承故义父吴盛。吴盛旧管男妇二口,民田地山一分零九毫。吴天保系万历元年来继义父吴盛为嗣,万历八年义父吴盛故去,万历十年大造黄册,吴天保遂承义父立为户主。吴天保称吴盛为义父,原本当不姓吴,此名应是到吴家后所起。从宗法关系来说,作为异姓义子,入继后当然要改从义父之姓。不过,从黄册底籍中可以看出,其中又多有复原姓者。如万历十年册中载:“一户高全,原籍义父汪姓,今复姓高”。同册又载,“一户朱社嵩,原籍故义父汪起……本身原系本甲朱嵩户次弟,系万历四年来继义父汪起为嗣,今承籍当差”。黄册中人户承继的意义,更重于“承籍当差”;而宗法关系则被淡化了。

在隆庆六年至万历四十年这40年间,二十七都五图户长姓名发生变化者共99户,其中有18户在这40年间户长姓名发生了两次变化。如万历十年册一甲所载方侃户,至万历二十年册即载,“一户方廷贵承故叔侃”;至三十年册又载,“甲首有粮第六户:一户余铎承故舅方廷贵”。再如万历十年册三甲所载吴仔户,至万历二十年册即载,“一户吴天龙承故叔仔”;至四十年册又载,“甲首第二户:一户吴长富承故兄天龙”。因而按上表统计,该图40年间户长姓名发生变化者共为117户次。这40年间,该图户长姓名不变者有57户。这是因为,明王朝规定,军户、匠户不许分户;(注:正德《大明会典》卷21《户部六·户口二·攒造黄册》,汲古书院影印本,1989年。)中叶以后,黄册中又多有不以现在人名立户、而“袭用已故者”之弊。(注:《明世宗实录》卷489,嘉靖三十九年十月戊戌条,台北中研院史语所校印本,1968年。)其中有一些土地和人口众多的大户,多以总户一人登记在册,户长姓名长期不变。其实,这种大户多早已析产分户,按诸子均分制的原则分成了众多经济上独立的子户,但在官府的册籍上仍以原大户一户登记在册,长期不变。二十七都五图的朱学源户、王茂户等即属此种情况。(注:参阅《明代黄册研究》第11章《明清大户经济形态》,第396—430页。)因此,这类大户之下各子户的人户承继情况,在官府的册籍上则无法反映出来。所以,据黄册底籍所作的人户承继分类统计,又是不完全的。

尽管如此,除去某些非宗法意义上承继的成分,黄册底籍的有关资料统计,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反映了当时人户承继的实际情况。如上所示,二十七都五图在40年间所发生的117次人户承继中,义子承继有15户;而若从宗法承继来说,内侄、赘婿等方面的承继亦属异姓承继,加上这些,异姓承继共达23户,在各类人户承继中,仅次于父子相承,属第二位;占总共发生的117次人户承继的19.7%。总之,徽州宗族的异姓承继相当普遍,绝非个别现象。

三 异姓承继原因分析

“异姓入继,此不得已之举。”这是前引《清源录》序文中的话。既是不得已之举,则必定有其不得不之原因。

按宗法制度规定,一个宗族之下的每个男子在其过世之后,都应有人来承继他的宗祧。本位宗祧由嫡子承继,众子则不断另立宗祧。如果一个男子没有亲生儿子,就要立继,以确定其宗祧承继人。为保持宗族的血缘关系,过继与承继必须在本宗族的范围内实行,这是立继的一个基本原则。在本宗的原则下,又须遵循由亲及疏和昭穆相当的规定,以维护宗法秩序。按理说,这种在本宗范围内按既定秩序进行宗祧承继的做法,当不会遇到什么困难。但其实不然。中国古代社会虽然一直提倡多生多育,多生男子,一些家庭也确实有多个儿子,但实际上并非每个家庭都是如此。在当时的社会经济和医疗卫生条件下,高出生率伴随着高死亡率,婴儿死亡率高,而人口平均寿命亦短。这样,只有一个儿子或没有儿子的家庭也不在少数。这个基本事实无法否认。以《腴川程氏宗谱》为例,其正谱各人名下所载系“子一”即只有一个儿子者,计702人;“无传”即没有儿子者计1083人,二者合计达1785人,竟占谱中登载总人数4460人的40%。再按《清源录》所载,在这些异姓继子当中也有相当多的人再没有儿子。其中有所谓“无传”者,如“汉公下瑗公支,百五世,国得,本姓陈,乳名四得,无传;国安,本姓陈,乳名发得,无传”等等,这类绝后者共计112人。又有所谓“早殁”者,如“兴公宗添下时铭支,百四世,文三,本姓余,早殁;文盛,本姓余,早殁”等等,共计25人。还有一些因无子而不得不立继者,共37人。以上三类无子者合计174人,占总人数474人的36.7%。于是,出现这样的局面是常见的现象:就同一宗族来说,一方面存在着相当数量因没有儿子而需要立继的家庭,另一方面,又没有足够的合乎宗法制度要求的宗祧承继人,继子乏人,求大于供。难怪《腴川程氏宗谱》的作者发出了“嗣续维艰”的感叹,继子乏人不能不说是异姓承继事例较多的根本原因之一。徽属黟县一直有这样的习俗:“黟俗居民恒因人丁稀少,价买异姓男孩承继宗祧,其字约内必载明‘生死听命,永不归宗’等语。按:此项习惯系据黟县知事调查所得。”(注: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第4编“亲属继承习惯”第9章“安徽省关于亲属继承习惯之报告”第28节“黟县习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873页。)亦是继子乏人的一个证明。

当然,嗣续维艰的原因还不仅仅由于同宗内继子乏人。本宗即使有可继之子,仍常出现异姓承继。前引《清源录》序中说:“窃详查之,有可立应继之支,或以小嫌故以异姓入绍,或应承继之支不愿入绍,或已生亲子仍立异姓入绍,皆失敦本之谊。”讲的即是这种情况。不过,这里所言不继同宗而立异姓的几种情形,表面上虽因“小嫌”等故,但在其背后却有深刻原因,并非偶然。原来,宗族既靠血缘关系来维系,又以家庭为其构成的基本单位。中国古代自商鞅变法以来,特别是宋代以后,即使在同一宗族之下,能够维持累世同居共财大家庭的毕竟是少数,绝大多数是在诸子均分制的原则之下不断分析,而形成了经济上各自独立的个体小家庭。从血缘关系来说,这种小家庭是构成宗族的基本单位,受到宗法的制约;而从经济方面来说,它又是一个社会的生产单位,对于宗族则有相对的独立性。当处理宗祧承继之类事务之际,遵循宗法伦理固然重要,而维护自己家庭的利益则不能不放在重要位置,乃至首位。从整个中国宗族发展与变迁的历史来看,宗族的力量,即血缘关系方面的制约,不是越来越强,而是呈减弱趋势;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变迁,家庭的独立性则越来越大。在维护家庭利益方面,经济问题至关重要,宗祧承继与财产继承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况人之无子,而至于立继,不过愿其保全家业,而使祖宗之享祀不忒焉耳。”(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8《户婚门·治命不可动摇》,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269页。)特别是对于那些中小贫弱的家庭来说,家业的保全尤为重要。异姓承继的发生往往与经济问题有关。“艰于嗣者,每畏亲房得其家财,昧天理者,必喜外姓承其宗祧。私情易起,默地难欺。若何产出姑娣,未全非类;惟有抱血他族,乃属乱宗,祭不使与,谱亦宜差。”(注:光绪《书林余氏重修宗谱》卷首《族禁六款》,转引自陈支平:《福建族谱》,第59页。)下面举出与家业之争有关的两个异姓承继案例。祁彪佳《莆阳谳牍》载:

一件图赖抄家事。

审得徐朝修兄弟文修、士修三人。朝修、士修无子,文修子五人,其星仔即应继朝修。文修家贫,盖耽耽于兄之继产久矣,而朝修以身尚未死,故未肯立继。朝修有义子吴聪,朝修每偏爱之。文修以为聪之资本皆兄所有也,兄之所有即己所有也,故不忿于聪而因与兄争构,非一日矣。偶因士修有所遗木柜一口,文、朝亟欲得之,而朝修吝不与,以致兄弟复相争詈。星仔短见,恐伯父之产渐为继子所消耗,且见父与伯之不和,遂投井以死,此与朝修无与也。乃文修不忿吴聪之买顿有麦,而且痛子之死,又加以己之贫,遂不顾手足至谊,而强挑其麦数担,此族众不能为之讳也。由此评之,文修与朝修皆有失焉,朝修无子,亲侄即其子也,乃不早立继,偏信外人之吴聪,究其故,与文修不和,夫兄弟而何可不知,此失在朝修也……至于朝修亦须早定其继,以免纷争,非文修子不可。朝修、文修各杖之,文修再薄责示儆。(注:祁彪佳:《莆阳谳牍》第2册,明末抄本不分卷,北京:国家图书馆善本部藏,书号10448号。)

这是明末天启年间,祁彪佳在福建兴化府做推官时判案的一则谳牍。案中人物徐朝修无子,而其弟文修有子五人,按宗法制度当以弟子星仔立继。但朝修迟迟不肯立继星仔,而偏爱义子吴聪。其原因很明显,就是怕弟文修得到家产,而想立义子吴聪以保全家产。此案的导火线是因为争一口木柜,朝修连一口柜子都“吝不与”弟,怎么能舍得多年积攒起来的家产呢?而其弟家贫,“耽耽于兄之继产久矣”。另一方面,如果反过来,出继者富有,被继者贫穷,则就可能出现前引《清源录》序中所言“应承继之支不愿入绍”的情况。判语中还有这样一句话:文修“强挑其麦数担,此族众不能为之讳也”,族众讳言文修强搬吴聪之麦一事,表明族众作为宗族方面的代表,怕异姓承继家产,而站在文修一方。官府最后也判定立继“非文修子不可”。但从此案不难看出,立继同宗,还是偏爱异姓,主要是因为经济问题,继子之讼实为家产之争。李清《折狱新语》载:

一件占产事。

审得先故王炀,乃王荣义男,而后故王恩,则荣继子也。今取分书阅之,犹炀故恩存时,于是举置田六十亩,作三股均分,而炀子大英、大杰得二,恩仅得一,此岂有说乎?则谓炀子两,而恩止一子大相耳。夫是举也,荣有三失:以犹子承祧,又以螟子树敌,则有非我族类之嫌,一失也;不以子之多寡为豆判,而以孙之赢缩为瓜分,则有“不揣其本,而齐其末”之诮,二失也;且犹子之子,仅一隅短割,而螟蛉之子,反半壁长截,则有“其所厚者薄、而其所薄者厚”之疑,三失也……(注:李清:《折狱新语》卷2《承袭·占产事》,《续修四库全书·子部·法家类》第972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567—568页。)

这是明末崇祯时,李清任浙江宁波府推官判案的一则谳牍。案中王荣,下有义男王炀,又有继子王恩。炀有二子,恩止一子。在炀故恩在时,王荣将家产按三个孙子平均分配,即义男二子共得两股,而继子一子仅得一股。按诸子均分制原则,家财须按儿子辈即按房分平均分配,而不应按孙子辈的人数平均分配。王荣的做法表明,显然他厚义子而薄继子,日后纷争遂由此而起。此案一方面说明义子与继子之讼仍为家产之争,同时也披露了当时一些人薄同宗继子、厚异姓义男的深层次原因。对此种隐情李清作了一段议论,其意为:世间所谓继子(指同宗继子),哪里知道对继父母的孝心为何物?还不是咒其早早死去,紧盯着那份家产而已。至于义子,虽曰寄生,若无他心,飞鸟依人,反受人怜,他既然视我为亲父亲,我为什么不把他当亲儿子呢?王荣厚爱义子恐怕就是因为如此吧。李清的分析应该说是很中肯的。就是说,宗祧承继建立新家庭,这里面还有一个感情问题。即使在同宗承继的场合,亦有所谓应继与爱继,或称立序与立爱,其间的感情问题自不待言。在同宗与异姓之间,亦存在同类问题。

徽人程敏政曾说:“夫徽州之讼虽曰繁,然争之大要有三,曰田,曰坟,曰继……田者,世业之所守;坟者,先体之所藏;继者,宗法之所系,虽其间不能不出于有我之私,然亦有理势之所不可已者。”(注:程敏政:《篁墩文集》卷27《序·赠推府李君之任徽州序》,文渊阁四库全书影印本。)(注:《晋书》卷84《殷仲堪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195页。)可知,当时徽州有关宗祧承继的诉讼亦同样很多。其中,当不乏与异姓承继相关的案例。诚然,这方面的史料尚待进一步发掘。

如前所述,《清源录》所载各类异姓继子中,有多例“系母带腹所出”,即寡妇再嫁所带之子。毋须赘言,遗腹子之承继,当多发生在贫弱的小家庭之中。因为一般富裕之家,不用说初婚,就是再婚,也不会迎娶寡妇的。腴川程氏宗族虽称大姓,其下亦当存在不少贫弱的小户。此外,还有的男子终生未娶而收养义子的情况。对于贫弱家庭以及鳏寡孤独来说,异姓承继的发生更是不得已之事。或者说,为了维系家庭的存续,他们只能采取异姓承继的办法。在这里,异姓承继与其说是为了宗祧承祀,还不如说是为了现实生存。现实生活的需求不能不重于宗法伦理的要求。通过异姓承继而组成家庭,或使家庭得以存续下去,亦可以说是在当时下层社会某些群体之间的一种互济互助方式,带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清源录》中异姓继子均注有原籍。如“瑞公下起忠支,之远继子,振道,本姓周,乳名益顺,歙邑顺村人。之根继子,振坤,本姓张,乳名来顺,休邑竹下山人”等等。由其原籍可知,腴川程氏宗族异姓继子的来源颇为广泛。除本邑各地外,还有本府歙县、休宁、黟县,以及贵溪、开化、旌德、芜湖、常州,乃至四川等外埠地区,外省涉及江西、浙江、江苏、四川等地。另一方面,也有继子在外未归者,如“宗添下时镳支,国初继子,士香,江右人,乳名兴旺,客饶未归”;“时康下一虎支,国佐继子,士喜,本姓俞,乳名喜,同父居住常熟”。一个宗族的异姓继子来源,竟涉及这么多地方,不可不谓之广泛。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人口远距离流动。一些人长期在外未归,而在当地扎下根来,其中包括与当地宗族结合成为异姓继子这种方式。异姓继子原籍的广泛,实为明清时期商品经济繁荣、全国性市场形成、人口广泛流动的一种折射,而这些方面,也正是明清时代宗族异姓承继出现较多的一个社会经济背景。

四 异姓承继法规的调整与宗法关系的松弛

历来宗法制度,乃至国家法律都对宗祧承继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一必同宗承继,二须昭穆相当,而禁异姓承继,以免打乱血缘关系。

关于国家法律对收养异姓子的规定,较早可考者,见于《晋书》中的有关记载,卷84《殷仲堪传》云:“又以异姓相养,礼律所不许。子孙继亲族无后者,唯令主其蒸尝,不听别籍以避役也。”(注:《晋书》卷84《殷仲堪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195页。)由其所言“异姓相养,礼律所不许”可知,《晋律》对养异姓子是禁止的。《唐律》中有“养子舍去”的专门条文:

诸养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徒二年。若自生子及本生无子,欲还者听之。即养异姓男者,徒一年;与者,笞五十。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听收养,即从其姓。

关于这一律文的“疏议”如下:

【疏】议曰:依户令:“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

【疏】议曰:异姓之男,本非族类,违法收养,故徒一年;违法与者,得笞五十。养女者不坐。其小儿年三岁以下,本生父母遗弃,若不听收养,即性命将绝,故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注: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卷12《户婚·养子舍去》,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940—941页。)

唐律关于宗祧承继的规定,是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而处收养异姓男为违法。但许收养异姓三岁以下小儿,改从其姓。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

宋代关于宗祧承继的法律条文,承袭唐律;但对收养异姓三岁以下小儿的规定有新的解释,称其为“开立异姓之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的议论值得注意:

诸无子孙,听养同宗昭穆相当为子孙,此法也。诸以子孙与人,若遗弃,虽异姓三岁以下收养,即从其姓,听收养之家申官附籍,依亲子孙法,亦法也。既曰无子孙者,养同宗为子孙,是非同宗不当立矣。而又有一条曰虽异姓,听收养,依亲子法者,何也?国家不重于绝人之义也。如必曰养同宗,而不开立异姓之门,则同宗或无子孙少立,或虽有而不堪承嗣,或堪承嗣,而养子之家与所生父母不咸,非彼不愿,则此不欲,虽强之,无恩义,则为之奈何?是以又开此门,许立异姓耳。(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7《户婚·双立母命之子与同宗之子》,第219—220页。)

元代律令对养异姓子的规定无大的变化。《元典章》载:

【禁乞养异姓子】……切照旧例,诸人无子,听养同宗昭穆相当者为子,如无,听养同姓。皆经本属官司,告给公据,于各户籍内一附一除。养异姓子者,有罪。(注:《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户部《户计·承继》,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影印本,第646页。)

明初《大明令》、《大明律》中有关异姓承继的条文亦大致承袭前代。《大明令》申明“不许乞养异姓为嗣,以乱宗族。”(注:《皇明制书·大明令卷之一》,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46,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第8页。)《大明律》规定:

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注:《大明律附例注解》卷4《户律一·户役》“立嫡子违法”,北京大学图书馆藏善本丛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315—316页。)

综观唐至明初历代律令,有关异姓承继的规定各代虽有差异,如宋代对收养异姓三岁以下小儿的解释即赋予新意;而明律对收养异姓子者在量刑上亦明显减轻等等,但其基本框架没有改变,总体来说,收养异姓继子属于违法,而要受到处罚。然而,这种情况至明代中后期有了明显变化。弘治十三年(1500)首次修定的《问刑条例》中有如下条款:

凡无子立嗣,除依律令外,若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告争,并官司受理。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依《大明令》分给财产。若无子之人家贫,听其卖产自赡。(注:《皇明制书·问刑条例卷之十三》,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46,第351页。按:明代《问刑条例》先定于弘治十三年,重修于嘉靖二十九年,续增于嘉靖三十四年,后又有万历十三年辑本和万历三十八年增刻本。现存万历本中,该条例在“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之后,增有“若于昭穆伦序不失”一句,其余文字相同。)

其后,万历《问刑条例》中又增加了新题例:

万历十六年正月二十二日题奉钦依:今后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卷、议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止是短雇日月、受值不多,依凡[人]论。其财买义男,如恩养年久,配有室家者,照例同子孙论。如恩养未久,不曾配合者,士庶之家,依雇工人论,缙绅之家,比照奴婢律论。(注:《大明律附例注解》卷4《户律一·户役》“立嫡子违法”,第317—318页。)

与前引有关异姓义男的历代律令相比,不难发现,这两则条例所载有明显的新变化。第一,条例已不再重申收养义男只许在三岁以下的限制;第二,强调异姓义男与义父母之间的关系,“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倚”;第三,在法律上确定了义男的身份,“如恩养年久,配有室家者,照例同子孙论”。总之,收养异姓义男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已不属于违法,并确定了其“同子孙论”的身份。同此前的历代律令相比,这些不能不说是很重要的变化。很明显,封建国家法律的这一调整,无疑提高了义男的身份地位,从而使异姓承继之门开得更大了。而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层面的这一变更,实则是当时社会变迁的一种反映。这种变迁即是,自宋元以来,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宗法关系渐趋松弛,异姓承继相当普遍。前已提及,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人伦门”的许多案例,都涉及有异姓承继问题。(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4至卷10“户婚门”、“人伦门”。)《元典章》“禁乞养异姓子”条所载,也披露了当时异姓承继的世俗百态:“南方士民为无孕嗣,多养他子以为义男,目即螟蛉。姓氏异同,昭穆当否,一切不论。人专私意,事不经久,及以致其间迷礼乱伦,失亲伤化,无所不至。有养诸弟从孙为子者,有不睦宗亲、舍抛族人而取他姓为嗣者,有以妻之弟侄为子者,有以后妻所携前夫之子为嗣者,有因妻外通以奸夫之子为嗣者,有由妻慕少男养以为子者,甚至有弃其亲子嫡孙、顺从后妻意而别立义男者,有妻因夫亡、听人鼓诱买嘱以为子者,有夫妻俱亡而族人利其赀产、争愿为义子者,由是民间氏族失真,宗盟乱叙,争夺衅作,迭兴词讼。”(注:《大元圣政国朝典章》户部《户计·承继》,第645—646页。)至明清时代,异姓承继更渐趋普遍,乃至在最重宗法的徽州地区亦不乏其例。“后世礼义不明,人家以无嗣为讳,不显立同宗之子,乃潜养异姓之儿,阳若有继,而阴已绝矣。”(注:《新安休宁岭南张氏会通谱·凡例》,转引自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中译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56页。)

血缘关系,或者说男性血缘关系,本是宗族形成命脉之所系,是宗族组织建立的基础。按照一定秩序维系这种血缘关系,则成为宗法制度的一个核心内容。在这里,宗祧承继成为问题的关键。宗祧承继,关乎宗法关系下身份秩序的维持,关乎宗族的延续与血统的纯正。中国古代很早将异姓继子称为螟蛉子,(注:《毛诗正义》卷12之3《小雅·小宛》有“螟蛉有子,蜾蠃负之”之句(《十三经注疏》本第451页),后世由此将异姓继子称为螟蛉子。)意为异种寄生,偷梁换柱,起到了从内部瓦解宗族的作用。“国立异姓曰灭,家立异姓曰亡”。(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8《户婚·叔教其嫂不愿立嗣意在吞并》,第246页。)异姓承继确是对宗族血缘关系的致命性一击。因此应该说,宋代以后,特别是明清时期异姓承继的相当普遍,实则表明这时的宗族已有从内部开始瓦解的倾向了。

当然,宋代以后的宗族也有一种发展的趋势。这就是宗族向下层社会发展,而进入了宗族的民众化时代。特别是明清时期,宗族组织普遍出现,联宗合谱颇为流行,民间建祠堂、修族谱、置族田等活动空前兴盛。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外学者对这一发展趋势作了大量研究,成果斐然,而对该时期宗族从内部瓦解的倾向关注较少。(注:阐述宋代以后宗族发展的论著颇多,恕不一一介绍,请参阅常建华的述评《二十世纪的中国宗族研究》,《历史研究》1999年第5期;涉及明清时期宗族瓦解倾向的论著可举出李文治《明清时代的宗族制》,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集刊》第4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陈支平《福建族谱》;拙文《明清庶民地主经济形态剖析》,《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4期。)历史的进程是复杂的,事物的发展是多方面的。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迁,必然对宗法关系有所冲击。宋代以后的宗族既有发展的趋势,也有从内部开始瓦解的倾向。二者无疑都是应该加以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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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徽州宗族不同姓氏的继承_明清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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