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辩证法,还是社会历史辩证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辩证法论文,自然论文,社会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07)04-0021-07
一、自然辩证法的抽象性
在正统的阐释者们的视野里,马克思哲学被区分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它们被分别用来研究自然界和社会历史。作为方法论,辩证法和认识论一样,是归属于辩证唯物主义的。不管正统的阐释者们把马克思的辩证法称之为“唯物辩证法”,还是“自然辩证法”,其结果都是一样的,即把辩证唯物主义所研究的自然界作为辩证法的载体来考虑。要言之,在他们的理论视域中,马克思的辩证法实质上就是自然辩证法。特别是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的出版以及他在手稿中对“自然辩证法”这一概念的运用,似乎都表明,把马克思哲学的方法论理解为自然辩证法具有天然的合法性。然而,我们发现,这一与历史唯物主义分离并被安顿在辩证唯物主义范围内的自然辩证法,从一开始起就是抽象的,因为作为辩证法载体的自然界是与社会历史相分离的。这种抽象的自然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主张撇开人的目的活动,即实践活动对自然的影响,只考察自然自身的运动。当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的“导言”中谈到17、18世纪的哲学家时,指出:“他——从斯宾诺莎一直到伟大的法国唯物主义者——坚持从世界本身说明世界,而把细节方面的证明留给未来的自然科学。”[1] 11在这里,“坚持从世界本身说明世界”也就是肯定自然是自我运动的。显然,肯定这一点对于自然科学的研究摆脱宗教世界观的影响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但它同时也蕴含着一个消极的、危险的倾向,即把自然与人的一切目的性活动分离开来。那么,上述观念是否仅仅是斯宾诺莎和法国唯物主义者的观念呢?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实际上,恩格斯本人也坚持了同样的观念,他自己告诉我们:“唯物主义的自然观不过是对自然界本来面目的朴素的了解,不附加以任何外来的成分,所以它在希腊哲学家中间从一开始就是不言而喻的东西”[1] 177。显然,在恩格斯看来,马克思的自然观不同于以前的唯物主义自然观的地方仅仅在于它批判地吸收了黑格尔辩证法的成果,自觉地强调了自然界自身的辩证运动。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书中,恩格斯也强调,在考察自然时,应该把“人对自然界的反作用撇开不谈”[2] 247。这段话表明,恩格斯的自然观与斯宾诺莎及法国唯物主义者的自然观在“坚持从世界本身说明世界”这一点上是完全一致的。
但在马克思看来,这种撇开人的目的性活动而受到考察的自然只能是抽象的自然。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把黑格尔从逻辑学中外化出来的自然界称之为“抽象的自然界”,并一针见血地指出:“被抽象地、孤立地理解的,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说来也是无。”[3] 178在马克思看来,哲学所要探讨的不是抽象的自然,而是现实的自然,而现实的自然是与人的目的活动交融在一起的。有人也许会提出这样的疑问:马克思不也肯定自然界的“先在性”,即在人类诞生之前自然界就已存在了吗?① 确实,马克思不但承认自然界是先于人类而存在的,而且还强调,如果人类在今天突然毁灭了,自然界的这种先在性仍然会保持下去。但马克思在批判费尔巴哈的“抽象的自然观”时已经指出:“这种先于人类历史而存在的自然界,不是费尔巴哈在其中生活的那个自然界,也不是那个除去澳洲新出现的一些珊瑚岛以外今天在任何地方都不存在的、因而对于费尔巴哈说来也是不存在的自然界。”[4] 50按照马克思的看法,他和费尔巴哈正在谈论的那个自然界,既不是人类诞生之前的自然界,也不是初民时期的自然界,而是在相当程度上已被人化的、现实的自然界。
撇开这个现实的自然界,去侈谈人类诞生以前的自然界,是没有意义的。即使是马克思对自然界的“先在性”的认定,也是以人类的一定的目的活动为前提的。因为人类并不是刚诞生的时候就有能力发现自然界的“先在性”的,事实上,只有当人类的发展达到一定的社会历史阶段后,才可能通过科学实验活动(如同位素的衰变),大致推算出地球的年龄和人类诞生的时间。由此可见,就连人类诞生前的自然界也是在后来人类改造自然界的目的性活动的基础上被发现出来的。与恩格斯不同,马克思自然观的出发点不是排除人的目的性活动的抽象的自然界,而是被人的目的性活动中介过的“人化的自然界”。
其二,主张自然科学与人类生活、自然科学与人的科学是相互分离的。尽管晚年恩格斯对自然科学有很多研究,也充分肯定了自然科学的发现,尤其是其划时代的发现对唯物主义哲学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但他所赞同的“纯粹自然科学的唯物主义”却蕴含着使自然科学与人类的社会生活分离的倾向。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恩格斯这样写道:“费尔巴哈说得完全正确:纯粹自然科学的唯物主义虽然‘是人类知识的大厦的基础,但是,不是大厦本身’。因为,我们不仅生活在自然界中,而且生活在人类社会中,人类社会同自然界一样也有自己的发展史和自己的科学。”[2] 230这段话包含着以下两层意思:第一,恩格斯同意费尔巴哈的观点,认为纯粹自然科学的唯物主义是全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基础;第二,正像自然界有自己的科学和发展史一样,人类社会也有自己的科学和发展史,但恩格斯在这里只注意到这两类科学之间的差异,而不是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何况,他也忘了,费尔巴哈的“纯粹自然科学的唯物主义”正是与社会历史相分离的、抽象的自然科学的唯物主义。事实上,每一个不存偏见的人都会发现,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自然科学通过工业日益在实践上进入人的生活,改造人的生活,并为人的解放做准备。而工业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的打开了的书本,是自然界同人之间,因而也是自然科学同人的科学之间的现实的、历史的关系。所以,马克思指出:“自然科学将失去它的抽象物质的或者不如说是唯心主义的方向,并且将成为人的科学的基础,正像它现在已经——尽管以异化的形式——成了真正人的生活的基础一样。”[3] 130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进一步批判了德国哲学家关于“纯粹的自然科学”的神话,指出自然科学也只是由于商业和工业的发展、由于人们的感性活动才获得材料并达到自己的目的的。事实上,如果撇开人类的社会生活和需求,自然科学的发展也就失去了自己的原动力。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当正统的阐释者们把马克思的辩证法理解为自然辩证法的时候,当自然辩证法以自我运动着的、与人的实践活动相分离的抽象的自然界作为自己载体的时候,这种辩证法本身也是抽象的,是完全不符合马克思的本意的。
二、对自然辩证法载体的反思
马克思究竟是如何看待辩证法的呢?我们认为,这里的关键仍然在于如何确定辩证法的载体。与恩格斯和其他正统的阐释者们不同的是,马克思并不赞成以自我运动着的、与人的实践活动相分离的、抽象的自然作为辩证法的载体。也就是说,马克思并不赞成“自然辩证法”这样的提法。
其实,“自然辩证法”的概念是由杜林最先提出来的。在1865年出版的《自然辩证法:科学和哲学的新的逻辑基础》中,杜林率先提出了“自然辩证法”的概念。在1868年1月11日致恩格斯的信中,马克思曾以嘲讽的口吻提到:“在博物馆里,我只翻了翻目录,就这样我也发现杜林是一个伟大的哲学家。譬如,他写了一本《自然辩证法》来反对黑格尔的‘非自然’辩证法……德国的先生们(反动的神学家们除外)认为,黑格尔的辩证法是条‘死狗’。就这方面说,费尔巴哈是颇为问心有愧的。”[5] 18这段话表明,马克思并不赞成杜林用所谓“自然辩证法”来反对黑格尔的辩证法。在马克思看来,杜林的这种做法迎合了当时德国学术界把黑格尔的辩证法看作“死狗”的浅薄的时尚,而造成这一时尚的根源之一是费尔巴哈在批判黑格尔的哲学思想时轻易地抛弃了他的辩证法。从这段话中也可以看出,尽管马克思没有对杜林的自然辩证法进行批判,但他是不赞成这种辩证法的。在1868年3月6日致路德维希·库格曼的信中,马克思再度提到了杜林和他的著作:“……他出版过一本(以凯里的观点为出发点)《国民经济学说批判基础》(约五百页),和一本新《自然辩证法》(反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我的书(《资本论》第1卷,编者注)在这两方面都把他埋葬了。他是由于憎恨罗雪尔等等才来评论我的书的。此外,他在进行欺骗,这一半是出于本意,一半是由于无知。他十分清楚地知道,我的叙述方法和黑格尔的不同,因为我是唯物主义者,黑格尔是唯心主义者。黑格尔的辩证法是一切辩证法的基本形式,但是,只有在剥去它的神秘的形式之后才是这样,而这恰好是我的方法的特点。”[5] 525-526在这段论述中,马克思阐明了以下五层意思:第一,就杜林是谈论《资本论》第1卷的第一位专家而言,应当感谢他;就其著作的语调而言,他是个傲慢无礼的家伙;就其见解而言,又是充满错误的。第二,如果说,杜林的自然辩证法以反对黑格尔的辩证法作为自己的出发点,那么,他的经济学思想则是以凯里的庸俗经济学为出发点的。第三,杜林的自然辩证法的宗旨是反对黑格尔辩证法。第四,马克思的辩证法就其基本立场而言,与黑格尔完全不同,但杜林试图把它们混淆起来。第五,杜林竭力抹杀马克思与李嘉图在经济思想上的根本差异。
现在的问题是,既然“自然辩证法”的概念是由杜林最先提出来的,而且他提出这个新概念的意图是反对黑格尔的辩证法,而马克思对他的《自然辩证法》一书又进行了无情的批判,为什么恩格斯仍然把自己生前未完成的手稿命名为“自然辩证法”呢?恩格斯和杜林的“自然辩证法”概念除了内容上的根本差别(这些差别在《反杜林论》一书中得到了明晰的说明)外,是否还存在着表述上的差异呢?所有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必须弄清楚的。
我们还发现,在恩格斯于1876年写下的笔记中,有一个小标题是:“Naturdialektik-references('er' eise)(自然辩证法—引据)。”② 这可以说是恩格斯首次使用“自然辩证法”的概念,但必须注意到,这一概念在德语的表述上与杜林存在着重大的区别。在杜林那里,“自然辩证法”的德文是:Natuerliche Dialektik,其中Natuerliche是名词Natur(自然)的形容词;而在恩格斯的表述方式Naturdialektik中,名词Natur直接充当形容词来修饰另一个名词Dialektik(辩证法),从而构成了一个复合词。在另一段不知道确切写作时间的笔记里,恩格斯又写道:“自然辩证法的一个很好的例子(Huebsches Stueck Naturdialektik)是:根据现代的理论,用同名电流的吸引说明同名磁极的排斥。”③ 除这些笔记中的表述外,在1882年11月23日致马克思的信中,恩格斯曾提到:“现在必须尽快地结束自然辩证法(Naturdialektik)。”[6] 显然,恩格斯在这里论及的“自然辩证法”是指自己正在写的那些手稿。我们注意到,恩格斯在这里使用了同样的德语复合词Naturdialektik。毋庸讳言,恩格斯之所以创制了这个新的复合词,其用意是把自己和杜林关于“自然辩证法”的表述方式严格地区分开来。
众所周知,恩格斯对“自然辩证法”的研究从1873年一直延续到1886年。马克思于1883年逝世后,恩格斯倾注全力编纂、出版《资本论》的余稿,直到1895年逝世前仍未能完成关于“自然辩证法”方面的著作,而留下了四束亲自冠有不同标题的手稿。据中央编译局译本的说明,第三束手稿的标题是“自然辩证法”④。然而,由于这一译本未标明是从哪个德文本译出的,所以我们无法对此进行判断和评论。但据柏林狄茨出版社1952年德文版“前言”的说明,恩格斯第三束手稿的标题应为“辩证法和自然”(Dialektik und Natur)。[7] 究竟哪个标题是恩格斯生前亲自写下的,只能留待新的研究资料来加以说明。但有一点可以肯定,至少在上面提到的手稿和书信中,恩格斯都是用Naturdialektik这个复合词来标识“自然辩证法”概念的。此外,虽然恩格斯没有给自己的手稿冠之以Naturdialektik的总的书名,但1882年11月23日致马克思信中的提法至少表明,恩格斯有过以Naturdialektik来指称自己这方面研究的全部手稿的意向。然而,1925年,当恩格斯的手稿在莫斯科以德俄对照本的形式出版时,编者给全部手稿安上了《自然辩证法》的书名,但这个书名的德文表述方式却是Dialektik der Natur,既不同于杜林的Natuerliche Dialektik,也不同于恩格斯的Naturdialektik。[8]
从上面的历史性考察可以看出,马克思批判过杜林的自然辩证法,因为杜林的辩证法是用来反对黑格尔的辩证法的。尽管马克思也批评过黑格尔的辩证法,但他与杜林试图否定黑格尔辩证法的做法完全不同,他主张祛除黑格尔辩证法的神秘主义形式,使之安顿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然而,在如何理解“唯物主义”这个基本点上,恩格斯与马克思之间存在着分歧。恩格斯是从传统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来理解并叙述“唯物主义”这一概念的。他把承认自然第一性、精神第二性的哲学观点称之为唯物主义的,反之则是唯心主义的。但他忘记了,马克思试图建立的唯物主义与传统的唯物主义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别。如果说,传统的唯物主义是直观的、不以人的实践活动为媒介的唯物主义,那么,马克思的唯物主义则是实践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并没有把精神与物质、人的目的与自然割裂开来并对立起来,而把这些关系统一在实践概念中。而当恩格斯主张,自我运动着的、与人的实践活动相分离的自然界是第一性时,他所说的“唯物主义”,依然是传统的唯物主义,而不是马克思的实践唯物主义。在恩格斯看来,只要去掉黑格尔辩证法的载体——“绝对精神”,代之以“自然”,黑格尔的辩证法就以唯物主义的方式得到了改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尽管恩格斯批判了杜林的自然辩证法,但仍然沿用了自然辩证法这个术语,只是在德语的表达方式上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三、马克思的社会历史辩证法
对于马克思说来,在剥掉黑格尔辩证法的载体——“绝对精神”后,应该取而代之的并不是抽象的、与人的实践活动相分离的“自然界”,而是以人类的实践活动为基础和核心的“社会历史”。也就是说,与恩格斯不同,马克思没有沿用“自然辩证法”的概念,他主张的乃是“社会历史辩证法”。在马克思看来,以人类的实践活动为基础和核心的“社会历史”才是合理的辩证法的真正的载体。在马克思的社会历史辩证法中,包含着以下几层含义:
首先,马克思的社会历史辩证法的基础是“实践辩证法”,而“实践辩证法”的核心则是“劳动辩证法”。实际上,作为社会存在物的现实的人正是在劳动过程中诞生出来的,人的诞生与自然界对人的生成,通过人的劳动而交织在一起,构成了世界历史的发展,而在对劳动辩证法的叙述中,马克思提出了“异化劳动”的著名观点:“异化借以实现自己的手段本身就是实践的。因此,通过异化劳动,人不仅生产出他同作为异己的、敌对的力量的生产对象和生产行为的关系,而且生产出其他人同他的生产和他的产品的关系,以及他同这些人的关系。正像他把他自己的生产变成使自己失去现实性,使自己受惩罚一样,正像他丧失掉自己的产品并使它变成不属于他的产品一样,他也生产出不生产的人对生产和产品的支配”[3] 99-100。在马克思看来,一方面,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私有财产和私有制的形成又使异化劳动成为现代社会的普遍现实。其实,私有财产本身就是人的自我异化的具体表现。不用说,异化劳动造成了劳动者与劳动过程、劳动产品、其他劳动者乃至人的本质之间的普遍异化,甚至使劳动者失去了人性。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共产主义能够扬弃异化,实现人性的复归。只要我们认真地阅读成熟时期马克思的文本,就会发现,关于异化和异化劳动的思考贯穿马克思的一生。当然,假如说,青年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还没有完全摆脱历史唯心主义的影响,那么,成熟时期的马克思已经自觉地把异化劳动的理论奠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之上。总之,异化劳动及其扬弃构成了马克思劳动辩证法的核心内容,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其次,马克思的社会历史辩证法的实质是“人化自然辩证法”。事实上,只要承认“实践辩证法”,尤其是“劳动辩证法”的存在,也就必然会承认“人化自然辩证法”的存在。与恩格斯主张的“自然辩证法”不同,马克思主张的是“人化自然辩证法”。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当马克思论述到人的感觉的形成及其丰富性时,这样写道:“不仅五官感觉,而且所谓精神感觉、实践感觉(意志、爱)等等,一句话,人的感觉、感觉的人性,都只是由于它的对象的存在,由于人化的自然界才产生出来的。”[3] 126马克思这里所说的“人化的自然”是指作为人的感觉、认识和实践活动对象的自然界,即被人的精神活动和实践活动打上印记的那部分自然界。只要人类生存着、活动着,自然界就处于不断被人化的过程中。反之,也正是在自然被人化的过程中,人的感觉和需求变得越来越丰富多样。在马克思看来,人的周围环境的改变,人化自然的形成和发展都是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证。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他告诉我们:“在人类历史中,即在人类社会的产生过程中形成的自然界是人的现实的自然界;因此,通过工业——尽管以异化的形式——形成的自然界,是真正的、人类学的自然界。”[3] 128从这些论述可以看出,马克思考察的对象始终是“人化的自然界”或“人类学的自然界”,他从不谈论与人类的实践活动和社会历史相分离的、抽象的自然界。马克思的人化自然辩证法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马克思认为,人与自然是不可分离地联系在一起的。一方面,人是靠自然界来生活的,离开自然界,人就失去了获得物质生活资料的可能性,从而无法生存下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自然界,就它本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3] 95。另一方面,自然界的人的本质只有对社会的人说来才是存在的。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说来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人的现实生活的要素。事实上,也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说来才是他的人的存在,从而自然界对他说来才成为人。“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3] 122这就启示我们,离开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便无法索解。马克思相信,资本主义社会归根到底不能妥善地解决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只有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联合起来的生产者才有可能合理地调节人与自然界之间的物质交换,从而真正达到人与自然界的统一。
第二,人与自然界同人与人之间的辩证关系。马克思认为,人与人之间的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关系是男女之间的关系:“在这种自然的、类的关系中,人同自然界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而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同自然界的关系,就是他自己的自然的规定。”[3] 119如果说,在现代文明社会内,男女之间的关系具有深刻的、丰富的社会文化内涵,那么,在史前人类社会中,这种关系则主要表现为一种自然的、直接的关系。在原始的社会形态中,自然是作为一种完全异己的、有无限威力的力量与人们相对抗的,人们同它的关系完全像动物同它的关系一样,人对自然界的意识也是一种纯粹动物般的意识,即自然宗教。人与自然界之间的这种狭隘关系是与极度不发展的、以直接的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互为因果的:“人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制约着他们之间的狭隘的关系,而他们之间的狭隘关系又制约着他们对自然界的狭隘的关系。”[4] 35这样,我们就会明白,无休止地抓住自然界的“先在性”问题,把自然界描述为脱离我们而存在的实体,并没有理解马克思自然观的实质。
随着劳动和分工的发展,人与自然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尤其体现在以工业革命为先导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一方面,人越是成功地改造自然界,人与人之间在劳动中的分工和协作关系就越扩大。但随着财富的积累和私有制的产生,人与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也变得越来越尖锐。另一方面,在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下,当人作为自由劳动者出现时,当人与人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获得巨大发展时,人对自然的改造和利用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与这个社会阶段相比,以前的一切社会阶段都只表现为人类的地方性发展和对自然的崇拜。只有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自然界才不过是人的对象,不过是有用物。”[9] 393当自然界从被崇拜、被神化的对象降低为“有用物”之后,人与自然界关系也被倒转过来了。与这一变化同步的是,人也开始肆意地破坏自然界,从而给自己的生存带来严重的危机。
第三,自然科学与人的科学之间的辩证关系。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反复重申,人是社会存在物,甚至当人在从事很少同别人直接交往的科学活动时,这种活动也是以社会生活作为基础的。不仅研究科学的人所需要的材料,而且他进行思考的语言,都是社会给予的。在马克思看来,被康德称之为“纯粹的”自然科学的东西,不过是由于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由于人们的感性活动才获得材料,达到自己的目的。此外,自然科学也不是消极地置身于社会生活之外的东西,它反过来通过工业日益从实践上进入人的社会生活,改造人的社会生活。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工业是自然界同人之间,因而也是自然科学同人之间的现实的历史的关系。”[3] 128马克思进而主张自然科学今后将包括人的科学,正像人的科学包括自然科学一样。也就是说,它们将成为一门科学。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又把自然史和人类史看做是历史科学的两个侧面,并强调它们是彼此相互制约的。这就启示我们,不管是自然科学,还是人的科学,归根到底都是人的存在方式。尽管它们在对象、材料和研究方法上都存在着差异,但最终都辩证地统一在人的社会生活中。在当代哲学的发展中,人文主义思潮和科学主义思潮在人类学、诠释学、交往理论、新托马斯主义等思潮中的不断融合,一再证明马克思的上述预见是多么深刻。[10]
再次,马克思的社会历史辩证法也蕴含着一个“社会形态发展辩证法”。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提出了著名的“三大社会形态”理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9] 104马克思的“三大社会形态”理论是围绕着人与物之间的辩证关系而展开的。在第一大社会形态中,物处于极度匮乏的状态下,人与人之间处于自然的、地区性的依赖关系中;在第二大形态中,物的重要性充分展示,以至于人的独立性建基于对物的依赖之上,从而为个人的全面发展创造了条件,但人与人之间仍然处于异化的状态下;在第三大形态中,物的丰富性达到了“按需分配”的程度,人与人之间的异化关系被扬弃,个人获得了充分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可能性。在马克思的“社会形态发展辩证法”中,以下三点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
第一,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形态的变更中,尽管普遍异化的现象在道德评价上受到了谴责,但从历史评价的角度来看,其作用又是积极的。在马克思看来,没有商品经济和普遍异化的存在,个人社会关系的丰富性和能力的全面发展都是不可能的。在这个意义上,异化本身就显现出人类社会发展和社会形态变更的辩证性。普遍存在的异化现象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疏远,而异化又为个人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基础。这就启示我们,异化也是马克思“社会形态发展的辩证法”中的核心内容。
第二,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形态的变更是服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所揭示的发展规律的。作为实践主体的人类必须遵循这一规律,必然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主体作用的限度。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告诉我们:“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所以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会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11] 这段话之所以特别重要,因为它不但彻底地结束了唯心主义历史观,而且也划定了人类主体性发挥作用的范围,从而为无产阶级的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指出了明确的方向,也在哲学上为哲学家们最喜欢谈论的“主体性”或“能动性”的社会历史含义划定了明确的界限。
第三,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形态的变更中,东方社会有其特殊的发展规律,决不应该把西欧社会演化的规律轻易地套用到东方社会上去。众所周知,在分析东方社会的演化态势时,马克思坚决反对把仅仅适合于西欧社会的发展规律作为先验图式套用到东方社会上去,而是从对东方社会的具体情况的分析出发,引申出相应的结论。马克思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和“跨过卡夫丁峡谷”的分析,乃是对“社会形态发展辩证法”的卓越的运用。
通过对马克思的社会历史辩证法的三个层面的解析,我们更加确信,马克思从来不赞成把自我运动着的、与人的实践活动无涉的、抽象的自然作为辩证法的载体,要言之,从来不赞成“自然辩证法”这样的提法。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看来,辩证法只关系到“人”这个社会存在物的全部活动,因而现实地存在着的只能是“社会历史辩证法”,而不是“自然辩证法”。也就是说,以人的实践活动,尤其是生产劳动为基础的社会历史才是马克思辩证法的真正载体。
注释:
①在列宁看来,自然界的先在性问题对唯心主义者说来,是“特别毒辣的”。然而,列宁忘记了,“唯物主义”或“唯心主义”这样的用语是在认识论的语境中给出的,因为没有人及人的思维活动的存在,上述两个用语都是没有意义的。也就是说,只要人们一进入认识论的语境,作为认识者和思维者的人总是已经存在着了。所以,在这样的语境中去设想一个未被人的认识或思维“污染”过的自然界是矛盾的,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②Friedrich Engels:Dialektik Der Natur,Dietz Verlag 1952,S.325,并参阅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78页。
③Friedrich Engels:Dialektik Der Natur,Dietz Verlag 1952,S.511,并参阅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68页。
④参阅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90—291页,未注明其德文的对应表达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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