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黑龙江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黑龙江省论文,农业机械论文,工作实施方案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县为单位公开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资金额度、工作程序、补贴对象等,阳光操作,公开透明。 (二)坚持先购后补的原则。购机者必须先购机,再申请补贴,经摇号确定为补贴对象后方可享受补贴。 (三)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在补贴资金的使用上,向农机化作业薄弱环节的机具倾斜。 二、实施范围及重点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范围是全省各县(市、区)及森工林业系统。补贴要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加快提升玉米、水稻收获等薄弱环节的机械化水平。重点解决玉米秸秆综合利用问题,对搂草机、抓草机、压捆机、捡拾压捆机、秸秆粉碎还田机、深松机、带深松功能的联合整地机、翻转犁、圆盘耙、免耕播种机、茎穗兼收型玉米收获机和能够直接完成秸秆打包的联合收割一体机实行“敞开补贴”,即购置上述12个品目和类型机具的购机者,可全部享受补贴政策。 平原旱田区补贴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及配套机具、联合收获机等;水稻主产区补贴45马力以上拖拉机及配套机具、水稻插秧机和水稻联合收获机等;山区半山区、丘陵漫岗区补贴45马力以上拖拉机及配套机具和联合收获机等。 三、补贴机具种类和标准 (一)机具种类。按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黑龙江省实际,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等6大类11个小类24个品目机具。鼓励各市县在黑龙江省确定的补贴范围基础上进一步缩减补贴品目。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最高限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限额补贴标准。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黑龙江省2016年度农机购置补贴额一览表》另行发布) (三)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且补贴机具应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被明确取消补贴资格的或不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农机产品不可申请补贴。购机者要在咨询当地农机主管部门后购置机具,避免发生购置机具不在补贴范围内的情况。 四、补贴对象的确定及经销企业的公布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较多而补贴资金指标不足时,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以县为单位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已带地加入农机合作社的购机者,原则上不再享受补贴政策。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同步兑现(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另行印发)。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二)申报补贴数量。以户为单位申报,每户只能申报1台套;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限购数量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确定。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违法、违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五、操作程序 (一)制定省级实施方案。省农委、省财政厅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下发《黑龙江省201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确定本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补贴范围等。 (二)制定市、县级资金使用方案。各地农机、财政部门接到省下发的《黑龙江省201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文件后,编制本地《201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以下简称《资金使用方案》)。明确本地补贴重点、资金安排意见、购机方式、时间及补贴对象的确定方法等。市级要科学合理分配补贴资金,资金分配原则上以播种面积为主,综合考虑所辖各县现有农机合作社数量、规范社数量和上年度县(市、区)资金使用效率等因素。各市(地)对县(市、区)分配补贴资金时,是否明确划分项目由各市(地)结合实际自定。各县(市、区)的资金使用方案要经所在市(地)审定批复后实施。为不影响补贴摇号工作,在县级资金使用方案中需明确实行“敞开补贴”的机具及报废更新补贴购置机具报名时限。 (三)开展政策宣传。县级资金使用方案得到批复后,要立即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有效形式,将本年度“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政策及本县农机购置补贴申报程序、采取公开摇号确定补贴对象的方式等信息及时向购机者公布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让有享受农机补贴愿望的购机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四)受理补贴申报。乡镇负责组织农机购置补贴申报工作。申报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要在本村开具确认购机者身份的证明,并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到乡镇报名(农民合作社凭法人代表证和营业执照报名;监狱系统、森工系统职工由监狱管理部门和森工管理部门组织报名),并填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并在政策告知书上签字,乡镇(监狱管理部门、森工管理部门)对购机者申请表进行归档备案。 (五)机具购置。购机者在填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自主购机,购机时与生产企业确定的经销商进行价格议定,满意后交款提货。经销商必须给购机者开具由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按国家税务总局[2014]27号公告要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属于机动车,必须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产品合格证等。 (六)购机报名审核。购机者提货后,按规定时间凭发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和机具实物到乡镇(监狱管理部门、森工管理部门)进行核实登记,拍摄人机合影,拖拉机、联合收等需要上牌照的机具必须提交落牌照手续。购机者登记时要提供个人银行账号。乡镇(监狱管理部门、森工管理部门)对实际购机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汇总后行文报县级农机部门。 (七)确定补贴对象。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根据本县方案规定的截止时间、补贴重点和补贴资金额度,按实际购机者所用补贴指标确定补贴对象,如申报补贴指标不超过本县方案规定的补贴资金规模,可直接确定补贴对象;如超过本县方案规定的补贴规模,要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补贴摇号工作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共同组织开展,并邀请人大、政协、公安、工商、公证等相关部门和购机者代表现场监督,摇号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在当地电视台播放。确定的补贴对象要在村公示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确认,组织获得补贴的购机者填报购机补贴农机具登记信息表。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八)补贴资金结算。各县(市、区)农机部门汇总结算信息后,向本地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一次性支付到购机者银行卡中,并在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将有效补贴数据确认为“已结算”状态。 (九)验收与总结。购机补贴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对本辖区补贴资金使用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形成总结报告并报市(地)农机、财政部门,各市(地)在2016年11月30日前,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市(地)农机、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并将问题处理结果报省农委、省财政厅。 联系电话:0451-845910932016年黑龙江省农机采购补贴实施计划_农机具购置补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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